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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54號

聲請裁定更正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邱顯祥林源森廖純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5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莊榮兆
聲請人
即被告
陳敏秀
聲請人
李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1日102 年度上易字第583 號確定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感謝願更誤記判決另請補簽批用印交付. . 狀」、「刑事:請還新制審理規範:仍請再更補誤漏;以証邱庭長沒偏頗不公必迴避狀」所載。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是刑事判決得以裁定更正者,限於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等情況。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陳敏秀前開聲請意旨,係以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583 號刑事判決理由欄六㈠(即原判決第12、13頁)中有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412 號民事判決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告訴人許革非對被告莊榮兆有新臺幣200 萬元之損害賠償債權之相關敘述部分;有關被告莊榮兆辯稱李慶義、吳文忠檢察官確有包庇圖利、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㈤字第31號判決無拘束本院效力云云,均無足取之相關敘述部分;及主文判決被告莊榮兆、陳敏秀均無罪部分,均屬錯誤,應更正為上開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李慶義及吳文忠檢察官確有包庇圖利、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㈤字第31號判決無效,及主文應為不受理判決云云。然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莊榮兆、陳敏秀前開所指,非屬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自非屬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事項。從而,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陳敏秀聲請裁定更正,自非有據,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李義雄非本案即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583號詐欺等案件之當事人,其聲請裁定更正,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5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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