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5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莊榮兆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敏秀
- 聲請人
- 李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1日102 年度上易字第583 號確定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感謝願更誤記判決另請補簽批用印交付. . 狀」、「刑事:請還新制審理規範:仍請再更補誤漏;以証邱庭長沒偏頗不公必迴避狀」所載。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是刑事判決得以裁定更正者,限於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等情況。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陳敏秀前開聲請意旨,係以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583 號刑事判決理由欄六㈠(即原判決第12、13頁)中有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412 號民事判決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告訴人許革非對被告莊榮兆有新臺幣200 萬元之損害賠償債權之相關敘述部分;有關被告莊榮兆辯稱李慶義、吳文忠檢察官確有包庇圖利、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㈤字第31號判決無拘束本院效力云云,均無足取之相關敘述部分;及主文判決被告莊榮兆、陳敏秀均無罪部分,均屬錯誤,應更正為上開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李慶義及吳文忠檢察官確有包庇圖利、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㈤字第31號判決無效,及主文應為不受理判決云云。然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莊榮兆、陳敏秀前開所指,非屬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自非屬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事項。從而,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陳敏秀聲請裁定更正,自非有據,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李義雄非本案即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583號詐欺等案件之當事人,其聲請裁定更正,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