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4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金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金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金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4月 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