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8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家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張家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4年10月2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家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3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張家源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家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判2次)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①102年7月16日 │103年6月25日 ││ │②102年7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2250號 │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551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5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3年7月7日 │103年10月3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551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50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3年7月16日 │103年10月27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 │ 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 │ 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 ││ │ 字第3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字第3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備 註 │ 徒刑1年。 │ 徒刑1年。 ││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更字第1264號( │ 104年度執更字第1264號( ││ │ 103年執字11840號)。 │ 103年執字17383號)。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販賣第一級、第三級毒品)│(轉讓偽藥)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7年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1日 │102年4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6557、21586號 │年度偵字第16557、21586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5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54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6月2日 │104年6月2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4年10月1日 │104年10月1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14533號 │年度執字第14534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