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4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江海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江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江海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4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