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邱顯祥王增瑜林源森

原告
謝新契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 律師
被告
全大鵬
被告
良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原交上易字第4 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源 森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