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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邱顯祥王增瑜林源森
  •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 原告
    謝新契
  • 被告
    全大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   告 謝新契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 律師 被   告 全大鵬 良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原交上易字第4 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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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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