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王春鎮、黃錫嘉、被告蔣萬福、被告胡慶祥、被告曾靖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8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39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錫嘉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蔡瑞煙律師 林志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號、103年度易字第2645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偵字第18750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34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錫嘉部分撤銷。 黃錫嘉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黃錫嘉部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錫嘉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死亡乙節,有其死亡證明書1份(見本院卷二第127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 在卷可憑。原審判決後,既經檢察官合法上訴及被告黃錫嘉自己合法上訴,被告黃錫嘉復於本院審理中死亡,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所為被告黃錫嘉之實體判決即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黃錫嘉部分予以撤銷,另就被告黃錫嘉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8750號被 告 王春鎮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錫嘉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蔣萬福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芳陵律師(解除委任) 梁宗憲律師(解除委任)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胡慶祥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17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曾靖雅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100年度臺中市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控制場址改善監督及 檢驗工作計畫」(下稱100臺中農地計畫)採購案: 緣鄭仁雄(另為緩起訴處分)係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澳新公司)總經理,其為得標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採購案,於民國100年間,經由斯時臺中市議會副議長林士昌之子林孟令之介紹,而認識環保局劉邦裕局長,復經由劉邦裕認識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下稱水保科)范群彬科長,鄭仁雄利用拜訪范群彬以瞭解環保局水保採購案件時,范群彬介紹斯時承辦100臺中農地計畫採購案之承辦人 王春鎮與之認識,王春鎮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 定,在該採購案開標前,環保局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 稱環保署)核准補助100臺中農地計畫採購案之計畫書內容,屬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詎竟為圖作業方便,於100年6月1日下午2時3分許,以其使用之 spring674@yah oo.com .tw 電子信箱帳號,寄送檔案名稱 「100年度臺中市申請補助款計畫」(內容係計畫名稱:100年度臺中市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控制場址改善暨監督及驗證工作計畫、日期:100年5月12日之向環保署申請補助款計畫書)之資料予鄭仁雄,請求澳新公司人員協助修改,而洩漏該等國防以外之秘密予鄭仁雄知悉。 二、「101年度臺中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下稱101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 (一)黃錫嘉係臺中市議會議員,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5條及臺中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具有審查臺中市政府規章、預算、稅課、財產處分、自治條例、決算、提案,質詢監督臺中市政府施政、提案及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蔣萬福係臺中市政府幕僚室參議(原擔任臺中縣政 府環保局局長),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胡慶祥係弘光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助理教授,其受聘擔任環保局依政府採購法招標之101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評選委員,負責評選 投標廠商之序位,係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曾靖雅係環保局水保科技士,負責依政府採購法辦理101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係依法 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澳新公司投標100臺中農地計畫採購案,評選結果,由澳 新公司與亞太環境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並列第一序位,依該採購案之投標公告資料,投標價格較低者應有優先議價權,惟環保局於100年9月20日開標,是日未決標,亦未將澳新公司列為優先議價廠商,鄭仁雄透過林孟令瞭解原因,王春鎮之長官即范群彬科長嗣於100年9月30日電告鄭仁雄已將澳新公司改列優先議價廠商,最後由澳新公司以新臺幣(下同) 1012萬5000元得標。鄭仁雄打探聽聞有外 力介入該採購案,因而認為如果沒有人脈關係,很難再次標得環保局採購案,乃將其困擾告知曾擔任臺中縣政府環保局局長而與之熟識之蔣萬福,並詢問有何管道可以確保澳新公司標得環保局採購案,蔣萬福告知可以找擔任臺中市議會議員之黃錫嘉幫忙,並於100年9月間某日,帶鄭仁雄前往黃錫嘉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服務處(下稱黃錫嘉 服務處),介紹鄭仁雄認識黃錫嘉。鄭仁雄隨後於9月底間某日,在黃錫嘉服務處2樓,詢問黃錫嘉可否幫助其標得環保 局採購案,黃錫嘉明知自己實際上無法運作影響環保局採購案之內聘評選委員,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鄭仁雄諉稱:其可以利用議員身分讓環保局內聘評選委員支持澳新公司云云,並允諾取得資料協助澳新公司撰寫服務建議書等備標工作,鄭仁雄誤以為真,進而詢問對價為何,黃錫嘉以手指比「一」,鄭仁雄追問是否係1成,黃錫嘉點頭,復 引介鄭仁雄前往環保局局長室認識劉邦裕,以取信鄭仁雄自己有能力讓環保局內聘評選委員支持澳新公司得標。鄭仁雄於100年10月3日上午8時56分許,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蔣萬福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告知上情,復談及 希望以此模式和黃錫嘉合作至少2、3個採購案。澳新公司隨即投標環保局之101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蔣萬福明知黃錫 嘉實際上無法運作影響該採購案之內聘評選委員鄭育麟、范群彬,竟基於幫助黃錫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依黃錫嘉之指示與鄭仁雄聯繫,於100年12月31日上午10 時3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鄭仁雄上開門號,告知鄭仁雄:「…剛剛議員打電話給我,他說昨天已經處理好了,沒問題,跟你說一下。你再有什麼問題,禮拜一也可以找他,沒問題,跟你講一下…」等語;復於101年1月4日下午3時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鄭仁雄上開門號,向鄭 仁雄稱:「…不好意思,我剛在開會,欸,議員在我這裡,他說ok啦! 沒關係,他依…慣例啦!這樣就ok了」等語,向鄭仁雄誆稱黃錫嘉已經依前開協議內容打點好101臺中土水 計畫採購案之內聘評選委員以護航澳新公司得標之意,並要求依談妥之條件給付對價予黃錫嘉。該採購案採用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於101年1月31日召開評選委員會,計有環保局副局長鄭育麟、環保局水保科科長范群彬(鄭育麟、范群彬係內聘評選委員)、弘光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助理教授胡慶祥、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教授廖志祥、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教授洪肇嘉等5位評選委員出席評選委員會 ,澳新公司經評選為第一序位,環保局於101年2月9日,以1028萬元決標予澳新公司,鄭仁雄誤以為黃錫嘉確實有運作 影響內聘評選委員以護航澳新公司得標,遂指示不知上開協議內容之澳新公司會計溫靜如(另為緩起訴處分)分別於101年3月14、15日,自澳新公司上海商業銀行文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各提領42萬8000元、60萬元,總計核與上開採購案決標金額1028萬元1成等額之102萬8000元現金,鄭仁雄將該等現金放在環保袋內,經由不知情之黃錫嘉助理吳芳碧(另為不起訴處分)安排見面,其於101年3月20日某時,在臺中烏日高鐵站,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汽車後,開車前往黃錫嘉熟識之友人林信雄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承洋汽車有限公司(斜對面係 麥當勞),在該公司1樓沙發會客區,親自將裝有102萬8000 元現金之環保袋交予黃錫嘉收受,並告知是101臺中土水計 畫採購案的費用,黃錫嘉因而詐得該等款項。鄭仁雄另指示明知上開款項並非用於外包費用而與其有犯意聯絡之溫靜如,在101年3月14日之傳票號碼00000000000、101年3月15日 之傳票號碼00000000000號等屬記帳憑證之轉帳傳票上,分 別將42萬8000元、60萬元虛偽記載為「外包費用」;復將該等不實轉帳傳票資料登載於澳新公司之會計總分類帳中,致生損害於澳新公司會計資料之正確性。 (三)胡慶祥多次受聘擔任依政府採購法招標之採購案評選委員,明知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之 委員名單,在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惟其與鄭仁雄熟識,竟於101年1月15日18時50分許,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至鄭仁雄之上開門號,簡訊記載:「地方特產也可當作伴手禮哦,最近考慮的有黑糖糕、太陽餅、打狗餅等,供你參考」暗語;復於101年1月18日21時58分39秒許,發送簡訊予鄭仁雄,簡訊記載:「臺中、高雄有新餐廳要我去吃,你有受邀嗎?」暗語,違背職務洩漏其受邀擔任101臺中 土水計畫採購案評選委員之國防以外之秘密予鄭仁雄知悉,鄭仁雄為答謝胡慶祥之協助,遂於同年2月3日19時35分許,寄送電子郵件予澳新公司採購人員許梅英,記載:「幫我申購1支IPHON E機子(內容:101台中土水計畫使用,列入此計畫成本)」等語,指示不知情之許梅英購買1支價值2萬762元之黑色IPHON E牌4S型手機,並於101年2月8日16時1分54秒 ,發簡訊詢問胡慶祥:「Can you give me your address, I have a ble ssing to send」,胡慶祥答覆:「40763台 中市○○區○○○路00號17樓之2,Thanks much」,鄭仁雄旋郵寄上開手機予胡慶祥收受使用(該手機業經胡慶祥於不 詳時、地,外出用餐時遺失)。 (四)曾靖雅係100、101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承辦人,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前一年度(即100年度)之期中、期未報告,有利於廠商準備101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備標 ,係屬不得於開標前洩漏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亦明知陳俊哲(另為緩起訴處分)欲將100年度臺中土水 計畫期中報告書交付廠商參考,竟於101臺中土水計畫採購 案100年12月27日公開招標前某日,在其水保科辦公室內, 將100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期中報告書借予陳俊哲,復由陳俊 哲經由澳新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員工轉交予澳新公司之專案部經理夏安宙以利澳新公司備標,而洩漏該等國防以外之秘密。 三、「臺中市大里(霧峰)地區污染農地污染改善前細密調查計畫」(下稱臺中大里農地計畫)採購案: 胡慶祥明知其擔任臺中大里農地計畫標案之評選委員所持有之投標廠商名稱、家數、廠商服務建議書、評選委員名單等資料,在101年5月30日評選會議召開前,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詎其竟於收受環保局寄送之臺中大里農地計畫採購案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後,旋於101年5月26日17時33分55秒許,以上開門號發送簡訊予鄭仁雄,簡訊記載:「OMG ,there will be three main dishes! 」暗語,洩漏該採購案共有3家投標廠商(澳新公司、富立業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恆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防以外之秘密予鄭仁雄知 悉。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100年度臺中市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控制場址改善監督及 檢驗工作計畫」採購案: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春鎮於調查官詢問│1、其自100年1月24日起 ││ │及偵訊時之供述。 │ ,擔任臺中市環保局 ││ │ │ 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約 ││ │ │ 用人員,係100臺中農││ │ │ 地計畫採購案承辦人 ││ │ │ ,申報環保署計畫書 ││ │ │ 、招標文件及相關發 ││ │ │ 包、決標等作業,都 ││ │ │ 是由其負責。 ││ │ │2、約100年5月間,鄭仁 ││ │ │ 雄和夏安宙到臺中市 ││ │ │ 政府拜訪其水質及土 ││ │ │ 壤科科長范群彬,范 ││ │ │ 群彬介紹其認識鄭仁 ││ │ │ 雄等,並說鄭仁雄之 ││ │ │ 公司對農地重金屬污 ││ │ │ 染改善相關經驗,可 ││ │ │ 以幫助其處理上開案 ││ │ │ 子。 ││ │ │3、其於100年7月19日中 ││ │ │ 市環水字第000000000││ │ │ 9號函請環保署補助10││ │ │ 0臺中農地計畫經費之││ │ │ 附件「100年度臺中市││ │ │ 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 ││ │ │ 控制場址改善暨監督 ││ │ │ 驗證工作計畫」核與 ││ │ │ 其於100年6月1日以電││ │ │ 子郵件寄予鄭仁雄之 ││ │ │ 「100年計畫書報署 ││ │ │ 修正版(5.12完整稿) ││ │ │ .doc 之內容」,除了││ │ │ 總經費、經費明細表 ││ │ │ 之業務費、每月預定 ││ │ │ 支用金額差886元外,││ │ │ 其餘都一樣。定稿本 ││ │ │ 因為行政事務費由68 ││ │ │ 萬2500元刪減至68萬 ││ │ │ 161 4元,導致總經費││ │ │ 由28 68萬9886元刪減││ │ │ 至286 8萬9000元。 ││ │ │4、范群彬沒有要求其交 ││ │ │ 付資料予澳新公司, ││ │ │ 其於上開時間,以電 ││ │ │ 子郵件交付上開資料 ││ │ │ 予鄭仁雄之事,並未 ││ │ │ 告知范群彬。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二第293至297││ │ │頁、第333至335頁、卷三││ │ │第199至202頁、高雄地檢││ │ │101年度他字第9796號卷 ││ │ │三第239頁、本署102年度││ │ │偵字第18750號卷一第185││ │ │至186頁) │├──┼───────────┼───────────┤│2 │同案被告鄭仁雄於調查官│1、其透過林士昌之子林 ││ │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 │ 孟令認識范群彬,其 ││ │ │ 前往環保局拜訪范群 ││ │ │ 彬,范群彬找採購案 ││ │ │ 承辦人王春鎮與之認 ││ │ │ 識。 ││ │ │2、其持有之范群彬名片 ││ │ │ 背面所寫之「王春鎮(││ │ │ 農地)、0000000000、││ │ │ spring674@yahoo.com││ │ │ .tw 」指的是上述拜 ││ │ │ 訪時,記載100臺中農││ │ │ 地計畫之承辦人王春 ││ │ │ 鎮之相關資料。 ││ │ │3、其他如犯罪事實一之 ││ │ │ 王春鎮交付其100年度││ │ │ 臺中市申請補助款計 ││ │ │ 畫之經過。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三第12頁、第││ │ │87頁至88頁、本署102年 ││ │ │度偵字第18750號卷一第 ││ │ │192至196頁) │├──┼───────────┼───────────┤│3 │證人范群彬於調查官詢問│1、鄭仁雄經由林孟令之 ││ │及偵訊時之證述。 │ 介紹,有到辦公室來 ││ │ │ 拜訪,希望投標臺中 ││ │ │ 市環保局之標案。 ││ │ │2、之前發生大里農地污 ││ │ │ 染事件,鄭仁雄為了 ││ │ │ 爭取該案子來拜訪, ││ │ │ 其有找王春鎮進辦公 ││ │ │ 室,表示鄭仁雄之公 ││ │ │ 司有農地污染實績, ││ │ │ 可以提供資料供王春 ││ │ │ 鎮參考。 ││ │ │3、其沒有指示王春鎮由 ││ │ │ 鄭仁雄協助製作臺中 ││ │ │ 大里農地計畫採購案 ││ │ │ 之計畫書及招標文件 ││ │ │ 。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第191至194頁││ │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 ││ │ │第17464號卷第65至69頁 ││ │ │、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87││ │ │50號卷一第118至119頁) │├──┼───────────┼───────────┤│4 │證人夏安宙於調查官詢問│其有收到鄭仁雄之電子郵││ │及偵訊時之證述。 │件,有夾帶王春鎮提供之││ │ │100臺中農地計畫之報署 ││ │ │資料。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一第117至125││ │ │頁、第178至181頁、高雄││ │ │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7464││ │ │號卷第48至51頁、本署10││ │ │2年度偵字第18750號卷一││ │ │第218至220頁) │├──┼───────────┼───────────┤│5 │100臺中農地計畫之限制 │1、承辦人王春鎮。 ││ │性招標100年9月1日公告 │2、勞務類採購。 ││ │資料。 │3、預算金額1099萬4445 ││ │ │ 元。 ││ │ │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 ││ │ │ 第1項第9款採用限制 ││ │ │ 性招標,並準用最有 ││ │ │ 利標。 ││ │ │5、定有底價。 ││ │ │6、提供電子領標。 ││ │ │7、定於100年9月20日開 ││ │ │ 標。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9││ │ │至10頁) │├──┼───────────┼───────────┤│6 │100臺中農地計畫之限制 │1、於100年9月20日開標 ││ │性招標100年10月14日決 │ ,共有澳新公司、理 ││ │標公告。 │ 虹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 │ │ 公司、冠誠環境科技 ││ │ │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 ││ │ │ 限公司、琨鼎環境科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力 ││ │ │ 工環境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等投標。 ││ │ │2、澳新公司之評選序位 ││ │ │ 係第1位。 ││ │ │3、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於1││ │ │ 00年10月13日,以10 ││ │ │ 12萬5000元決標予澳 ││ │ │ 新公司。 ││ │ │4、底價金額係1012萬500││ │ │ 0元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1至12頁) │├──┼───────────┼───────────┤│7 │100臺中農地計畫採購案 │1、出席之委員:程淑芬 ││ │之評選委員名單。 │ (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工││ │ │ 程與管理系副教授)、││ │ │ 蔡宗賢(環保局主任秘││ │ │ 書)、范群彬(環保局 ││ │ │ 科長)、張明琴(弘光 ││ │ │ 科技大學環境工程系 ││ │ │ 副教授)。 ││ │ │2、未出席之委員:李俊 ││ │ │ 福、劉敏信、吳庭年 ││ │ │ 。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3頁) │├──┼───────────┼───────────┤│8 │100臺中農地計畫採購案 │亞太公司和澳新公司同列││ │開標、決標紀錄表及評選│第一序位,澳新公司標價││ │結果總表。 │較低,取得優先議價權,││ │ │澳新公司表示願意以底價││ │ │承包而得標。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 ││ │ │156至157頁) │├──┼───────────┼───────────┤│9 │王春鎮辦理100臺中農地 │亞太公司、澳新公司之評││ │計畫採購案之發包簽呈。│比序位均係第一,依投標││ │ │補充須知第9條第1款,以││ │ │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澳新││ │ │公司投標金額1020萬9877││ │ │元較亞太公司之1060萬元││ │ │低,取得優先議價權。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58至170頁) ││ │ │ │├──┼───────────┼───────────┤│10 │王春鎮寄送上開100年計 │王春鎮於100年6月1日下 ││ │畫書報署修正版(5.12完 │午2時3分許,以spring67││ │整版).doc 檔案予鄭仁雄│4@yahoo.com .tw 電子信││ │之電子郵件影本。 │箱帳號寄送左列檔案予鄭││ │ │仁雄(即Devin Jeng)。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03頁) │├──┼───────────┼───────────┤│11 │鄭仁雄收到上開檔案後,│鄭仁雄於100年6月2日上 ││ │立即以電子郵件轉寄給夏│午12時8分許,轉寄上開 ││ │安宙之列印資料。 │100年計畫書報署修正版 ││ │ │檔案予夏安宙(JackHsia)││ │ │信中並指示:「此案承辦││ │ │為王春鎮0000000000,我││ │ │已告訴他後續會由你協助││ │ │他看計畫內容注意事項招││ │ │標公告設計,下周二要給││ │ │他,請你有問題直接聯絡││ │ │他,此案要先準備服務建││ │ │議書。」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04頁) │├──┼───────────┼───────────┤│12 │王春鎮寄送予鄭仁雄之上│1、該資料之完整名稱: ││ │開100年度計畫書報署修 │ 100年度臺中市申請補││ │正版列印資料。 │ 助款計畫書、計畫名 ││ │ │ 稱:100年度臺中市農││ │ │ 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控 ││ │ │ 制場址改善暨監督及 ││ │ │ 驗證工作計畫。 ││ │ │2、該資料內容如列印資 ││ │ │ 料。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05至118頁) │├──┼───────────┼───────────┤│13 │鄭仁雄收到上開資料後,│鄭仁雄於100年6月2日上 ││ │回信予王春鎮之電子信件│午12時13分許,回電子郵││ │影印資料。 │件予王春鎮,記載:「收││ │ │到資料,後續協助事項會││ │ │交由我們夏安宙經理與你││ │ │聯絡」。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19頁) │├──┼───────────┼───────────┤│14 │夏安宙與鄭仁雄以電子郵│1、夏安宙於100年6月16 ││ │件討論100臺中農地計畫 │ 日下午6時13分許,以││ │採購案列印資料。 │ 電子信件告知鄭仁雄 ││ │ │ :「經與王春鎮聯繫 ││ │ │ ,因為現在經費還卡 ││ │ │ 在環保署,加上這段 ││ │ │ 時間工作很忙,原則 ││ │ │ 須等到經費確實核撥 ││ │ │ 下來,他那邊才會動 ││ │ │ 作去修正相關文件, ││ │ │ 目前不會有進度。」 ││ │ │2、鄭仁雄於同日下午10 ││ │ │ 時55分回信:「定期 ││ │ │ 掌握王Sir進度。」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20頁) │├──┼───────────┼───────────┤│15 │鄭仁雄詢問王春鎮100臺 │鄭仁雄於100年6月29日上││ │中農地計畫進度之電子郵│午9時1分許,以電子郵件││ │件列印資料。 │詢問王春鎮:「最近還好││ │ │吧!想要更新一下農地監││ │ │督案進度,不知目前進度││ │ │如何?」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21頁) │├──┼───────────┼───────────┤│16 │王春鎮寄給鄭仁雄之100 │左列2份文件,僅總經費 ││ │年度臺中市申請補助款計│、經費明細表之業務費、││ │畫書-計畫名稱:100年中│每月預定支用金額差886 ││ │市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控│元外,其餘都一樣。 ││ │制場址改善暨監督及驗證│(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工作計畫(版次:修正第 │第9796號卷三第207至220││ │二版、日期:100年5月12│頁、第225至238頁、移送││ │日、申請單位:臺中市政│書所附證據卷第125至138││ │府環境保護局)與王春鎮│頁) ││ │於100年7月19日中市環水│ ││ │字第0000000009號函送環│ ││ │保署之「100年度臺中市 │ ││ │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控制│ ││ │場址改善既監督及驗證工│ ││ │作計畫修正版乙份」。 │ │├──┼───────────┼───────────┤│17 │行政院環保署100年7月20│環保署對臺中市政府環保││ │日環署土字第1000061409│局所提「100年度臺中市 ││ │號函復臺中市政府環保局│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控制││ │之函文。 │場址改善暨監督及驗證工││ │ │作計畫」(修正版),原則││ │ │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 │ │辦理。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39頁) │├──┼───────────┼───────────┤│1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00臺中農地計畫採購案 ││ │2年1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之電子領標文件,其補充││ │000000000號函復之意見 │投標須知之第4條計畫工 ││ │表。 │作內容,除序號第十一( ││ │ │十)外,與「100年臺中市││ │ │申請補助款計畫書(計畫 ││ │ │名稱:100年度臺中市農 ││ │ │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控制場││ │ │址改善暨監督及驗證工作││ │ │計畫)」之參-1-2採樣驗 ││ │ │證工作之內容及參-1-3監││ │ │督查核工作之內容相同,││ │ │機關人員如將該申請補助││ │ │款計畫書內相同之內容,││ │ │於公告招標前先行洩漏予││ │ │後來參與投標廠商,做該││ │ │參與投標廠商提前準備投││ │ │標,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 │ │第2項後段所稱其他足以 ││ │ │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 │ │料。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40至155頁) │├──┼───────────┼───────────┤│19 │本案如附件之相關譯文總│本案相關人之重要譯文。││ │表、子表及錄音光碟1片 │(另參移送書所附證據卷 ││ │。 │第218至234頁) │└──┴───────────┴───────────┘(二)「101年度臺中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採購案: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錫嘉於調查官詢問│1、於99年臺中縣市合併 ││ │及偵訊時之供述。 │ 後,其擔任臺中市議 ││ │ │ 會議員,負責審核臺 ││ │ │ 中市政府預算及監督 ││ │ │ 市政運作。 ││ │ │2、其於100年間,係登記││ │ │ 參與臺中市政府交通 ││ │ │ 、觀光、地政局之交 ││ │ │ 通觀光委員會;101年││ │ │ 係擔任都發局、建設 ││ │ │ 局、水利局之都發建 ││ │ │ 設水利委員會召集人 ││ │ │ 。 ││ │ │3、吳芳碧係其服務處助 ││ │ │ 理;其認識蔣萬福, ││ │ │ 蔣萬福原係臺中縣環 ││ │ │ 保局局長,後來降調 ││ │ │ 臺中市政府參議。 ││ │ │4、100年間,鄭仁雄曾到││ │ │ 其龍井之服務處拜訪 ││ │ │ ,雙方因而認識。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三第170至178││ │ │頁、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 │ │8750號卷一第207至208頁││ │ │) │├──┼───────────┼───────────┤│2 │被告蔣萬福於調查官詢問│1、其於86年間,前往美 ││ │及偵訊時之供述。 │ 國受訓時,即認識鄭 ││ │ │ 仁雄。 ││ │ │2、其於100年10月間,介││ │ │ 紹鄭仁雄認識黃錫嘉 ││ │ │ ,因為鄭仁雄希望能 ││ │ │ 得標臺中市政府之採 ││ │ │ 購案,要找人脈做溝 ││ │ │ 通協調,當時鄭仁雄 ││ │ │ 和黃錫嘉在2樓談事情││ │ │ ,其在一樓。 ││ │ │3、其譯文中跟鄭仁雄說 ││ │ │ 「…依慣例啦! 這樣 ││ │ │ 就ok了」,是原文照 ││ │ │ 轉,因為黃錫嘉議員 ││ │ │ 找不到鄭仁雄,就託 ││ │ │ 其跟轉告鄭仁雄「依 ││ │ │ 慣例」,其就打電話 ││ │ │ 告知鄭仁雄「例慣例 ││ │ │ 。」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二第41至42頁││ │ │、102年度偵字第1746號 ││ │ │卷第55至58頁、第115至 ││ │ │123頁、本署102年度偵字││ │ │第18750號卷一第202至20││ │ │3頁) │├──┼───────────┼───────────┤│3 │被告曾靖雅於調查官詢問│1、其明知100臺中土水計││ │及偵訊時之供述。 │ 畫之期中報告有利於 ││ │ │ 投標廠商備標,其於1││ │ │ 01臺中土水計畫採購 ││ │ │ 案100年12月27日公開││ │ │ 招標前,有將該期中 ││ │ │ 報告出借予陳俊哲。 ││ │ │2、臺中市環保局之慣例 ││ │ │ 不會公開其他廠商之 ││ │ │ 期中報告,也沒有規 ││ │ │ 定可以讓他們借閱。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二第145至149││ │ │頁、高雄地檢102年度偵 ││ │ │字第17464號卷第67至69 ││ │ │頁、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 │ │8750號卷一第182至183頁││ │ │) │├──┼───────────┼───────────┤│4 │被告胡慶祥於調查官詢問│1、坦承如犯罪事實二之(││ │及偵訊時之供述。 │ 三)及三所述之洩漏擔││ │ │ 任評選委員、投標廠 ││ │ │ 商家數等秘密予鄭仁 ││ │ │ 雄,復收受鄭仁雄贈 ││ │ │ 送之上開手機等事實 ││ │ │ 。 ││ │ │2、鄭仁雄所送之手機, ││ │ │ 其帶出去吃飯時不慎 ││ │ │ 遺失了。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一第100至116││ │ │頁、本署102年度偵字第 ││ │ │18750號卷一第166至167 ││ │ │頁) │├──┼───────────┼───────────┤│5 │被告鄭仁雄於調查官詢問│1、黃錫嘉允諾影響內聘 ││ │及偵訊時之供述。 │ 委員及其他相關協助 ││ │ │ 讓澳新公司標得101臺││ │ │ 中土水計畫採購案, ││ │ │ 並索取決標價1成作為││ │ │ 代價,黃錫嘉表示「 ││ │ │ 有處理」以讓澳新公 ││ │ │ 司得標,其乃指示溫 ││ │ │ 靜如提領上開現金, ││ │ │ 於上述時、地,依照1││ │ │ 成之約定,交付該等 ││ │ │ 現金予黃錫嘉,澳新 ││ │ │ 公司復以外包費用記 ││ │ │ 帳之事實。 ││ │ │2、其電腦內之market ││ │ │ analysis.xlsx 檔案 ││ │ │ 之臺中市major chain││ │ │ 「黃L/蔣」指的是黃 ││ │ │ 錫嘉議員和蔣萬福, ││ │ │ 蔣萬福介紹黃錫嘉議 ││ │ │ 員指導其在臺中投標 ││ │ │ 採購案之事實。 ││ │ │3、其和胡慶祥通話譯文 ││ │ │ 中之餐廳指的就是環 ││ │ │ 保局的標案、菜單係 ││ │ │ 服務建議書、胡慶祥 ││ │ │ 告知其受聘為101臺中││ │ │ 土水計畫採購案之評 ││ │ │ 選委員,並詢問澳新 ││ │ │ 公司是否投標,其請 ││ │ │ 求胡慶祥出席評選會 ││ │ │ 。 ││ │ │4、胡慶祥有收受其贈送 ││ │ │ 之上開手機,其復指 ││ │ │ 示將購買手機費用列 ││ │ │ 為101臺中土水計畫成││ │ │ 本之事實。 ││ │ │5、其在高雄、彰化等地 ││ │ │ 投標採購案,也是給 ││ │ │ 付決標價1成予護航澳││ │ │ 新公司得標之對象作 ││ │ │ 為代價,並以外包費 ││ │ │ 用入帳,該等案件分 ││ │ │ 別由高雄地檢署、臺 ││ │ │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偵辦中。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二第232至241││ │ │頁、第291至292頁、卷三││ │ │第10至13頁、第78頁背面││ │ │至80頁、第83至89頁、10││ │ │2年度偵字第17464號第9 ││ │ │至11頁、第135至173頁、││ │ │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8750││ │ │號卷一第192至196頁) │├──┼───────────┼───────────┤│6 │同案被告溫靜如於偵訊時│其依鄭仁雄之指示提領上││ │之供述。 │開現金,並以外包費用入││ │ │帳之事實。 ││ │ │(詳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8││ │ │750號卷一第188至189頁)│├──┼───────────┼───────────┤│7 │被告吳芳碧於調查官詢問│其擔任黃錫嘉之助理,有││ │及偵訊時之供述。 │以電話和鄭仁雄聯繫,多││ │ │係鄭仁雄要約黃錫嘉見面││ │ │。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三第第136至 ││ │ │139頁、本署102年度偵字││ │ │第18750號卷一第199至20││ │ │0頁) │├──┼───────────┼───────────┤│8 │同案被告陳俊哲於調查官│1、其自99年12月25日起 ││ │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 │ ,擔任臺中市環保局 ││ │ │ 環境工程科技士,約 ││ │ │ 於90年間,認識夏安 ││ │ │ 宙。 ││ │ │2、夏安宙表明澳新公司 ││ │ │ 要投標101臺中土水計││ │ │ 畫採購案,請求其幫 ││ │ │ 忙收集資料,其在水 ││ │ │ 保科辦公室內,當面 ││ │ │ 向曾靖雅借100臺中土││ │ │ 水計畫之期中報告, ││ │ │ 並向曾靖雅說明這是 ││ │ │ 今年(101)年度投標廠││ │ │ 商要借閱的,其明知 ││ │ │ 澳新公司可以從100臺││ │ │ 中土水計畫之期中報 ││ │ │ 告得知污染物觀測結 ││ │ │ 果、污染場址等資訊 ││ │ │ ,有助於投標廠商服 ││ │ │ 務建議書之撰寫,上 ││ │ │ 開期中報告由澳新公 ││ │ │ 司之女性員工到其辦 ││ │ │ 公室來拿走,再轉交 ││ │ │ 給夏安宙,事後,夏 ││ │ │ 安宙有以電話向其確 ││ │ │ 認收到該等期中報告 ││ │ │ 。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二第201至205││ │ │頁、第229至231頁、本署││ │ │102年度偵字第18750號卷││ │ │一第169至170頁) │├──┼───────────┼───────────┤│9 │證人夏安宙於調查官詢問│其為了瞭解101臺中土水 ││ │及偵訊時之證述。 │計畫採購案,委託澳新公││ │ │司之同事,於100年12月 ││ │ │至101年1月間期間某日,││ │ │前往陳俊哲辦公室,向陳││ │ │俊哲拿取100臺中土水計 ││ │ │畫之期中報告。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一第117至125││ │ │頁、第178至181頁、102 ││ │ │年度偵字第17464號卷第 ││ │ │48至51頁、本署102年度 ││ │ │偵字第18750號卷一第218││ │ │至220頁) │├──┼───────────┼───────────┤│10 │證人張凱茹於調查官詢問│1、其係澳新公司之資深 ││ │及偵訊時之證述。 │ 計畫經理,負責中部 ││ │ │ 辦公室。 ││ │ │2、澳新公司派駐臺中市 ││ │ │ 環保局之駐局人員張 ││ │ │ 家榮與曾靖雅熟識, ││ │ │ 經由曾靖雅處得知101││ │ │ 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 ││ │ │ 之訊息,其旋於100年││ │ │ 12月20日,以電子郵 ││ │ │ 件告知鄭仁雄該情。 ││ │ │(詳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 │ │第17464號卷第89至99頁 ││ │ │、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87││ │ │50號卷一第146至147頁) │├──┼───────────┼───────────┤│11 │證人王淑婷於調查官詢問│1、其曾於100年9月至11 ││ │及偵訊時之證述。 │ 月間,支援黃錫嘉服 ││ │ │ 務處之助理工作,因 ││ │ │ 為黃錫嘉之助理吳芳 ││ │ │ 碧去生產,其主要責 ││ │ │ 任係接聽電話。 ││ │ │2、服務處電腦有行事歷 ││ │ │ 系統,其會把公務行 ││ │ │ 程及活動登載在上面 ││ │ │ ,如果議員有來服務 ││ │ │ 處,其會向議員要手 ││ │ │ 機,以傳輸線連結電 ││ │ │ 腦行事曆。 ││ │ │(詳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 │ │第17464號卷第280至284 ││ │ │頁、高雄地檢101年度他 ││ │ │字第9796號卷一第87頁、││ │ │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8750││ │ │號卷一第126至127頁) │├──┼───────────┼───────────┤│12 │證人劉邦裕於調查官詢問│1、其自99年12月25日起 ││ │及偵訊時之證述。 │ ,擔任臺中市環保局 ││ │ │ 局長。 ││ │ │2、鄭仁雄曾經由林士昌 ││ │ │ 之介紹來拜訪,不確 ││ │ │ 定黃錫嘉有沒有帶鄭 ││ │ │ 仁雄來過,其曾交待 ││ │ │ 范群彬科長,如果有 ││ │ │ 公開資訊可以提供鄭 ││ │ │ 仁雄參考。 ││ │ │3、黃錫嘉沒有向其表達 ││ │ │ 過希望影響採購案之 ││ │ │ 內聘評選委員。 ││ │ │(詳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 │ │第17464號卷第23至25頁 ││ │ │、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87││ │ │50號卷一第122至123頁) │├──┼───────────┼───────────┤│13 │證人林信雄於調查官詢問│1、其係承洋汽車有限公 ││ │及偵訊時之證述。 │ 司負責人,公司登記 ││ │ │ 在臺中市南屯區五權 ││ │ │ 西路2段223號1樓,位││ │ │ 在五權西路麥當勞對 ││ │ │ 面。 ││ │ │2、要送給黃錫嘉之資料 ││ │ │ ,有時會先送到其公 ││ │ │ 司,黃錫嘉到其公司 ││ │ │ 泡茶聊天時,順便取 ││ │ │ 回該等資料,其公司1││ │ │ 樓之樓梯前後各有一 ││ │ │ 會客區,前方係木椅 ││ │ │ 區,後方係沙發區, ││ │ │ 黃錫嘉有時坐在木椅 ││ │ │ 區,有時坐在沙發區 ││ │ │ 。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三第252至254││ │ │頁、本署102年度偵字第 ││ │ │18750號卷一第114至115 ││ │ │頁) │├──┼───────────┼───────────┤│14 │證人張家榮於偵訊時之證│1、其係澳新公司派駐環 ││ │述。 │ 保局,負責100年臺中││ │ │ 農地計畫採購案之現 ││ │ │ 場工程師。 ││ │ │2、其曾在車上,聽聞曾 ││ │ │ 靖雅談及101臺中土水││ │ │ 計畫採購案,旋即告 ││ │ │ 知張凱茹。 ││ │ │(詳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8││ │ │750號卷一第142至143頁)│├──┼───────────┼───────────┤│15 │證人許梅英於偵訊時之證│1、其係澳新公司總務, ││ │述。 │ 負責採購。 ││ │ │2、鄭仁雄指示其購買1支││ │ │ IPHONE4S手機,並列 ││ │ │ 入101臺中土水計畫成││ │ │ 本。 ││ │ │(詳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8││ │ │750號卷一第150至151頁)│├──┼───────────┼───────────┤│16 │證人鄭育麟於偵訊時之證│1、其係環保局副局長, ││ │述。 │ 擔任101臺中土水計畫││ │ │ 採購案評選委員。 ││ │ │2、劉邦裕、黃錫嘉均沒 ││ │ │ 有影響其評選工作。 ││ │ │(詳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8││ │ │750號卷一第214至215頁)│├──┼───────────┼───────────┤│17 │證人范群彬於偵訊時之證│1、其係環保局水保科科 ││ │述。 │ 長,擔任101臺中土水││ │ │ 計畫採購案評選委員 ││ │ │ 。 ││ │ │2、劉邦裕、黃錫嘉均沒 ││ │ │ 有影響其評選工作。 ││ │ │(詳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8││ │ │750號卷一第118至119頁)│├──┼───────────┼───────────┤│18 │101臺中土水計畫之限制 │1、承辦人曾靖雅。 ││ │性招標100年12月27日公 │2、勞務類採購。 ││ │告資料。 │3、預算金額1084萬8728 ││ │ │ 元。 ││ │ │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 ││ │ │ 第1項第9款採用限制 ││ │ │ 性招標,並準用最有 ││ │ │ 利標。 ││ │ │5、定有底價。 ││ │ │6、提供電子領標。 ││ │ │7、定於101年1月17日開 ││ │ │ 標。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4││ │ │至5頁) │├──┼───────────┼───────────┤│19 │101臺中土水計畫之限制 │1、於101年1月17日開標 ││ │性招標101年2月14日決標│ ,共有澳新公司、富 ││ │公告。 │ 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 │ │ 公司、冠誠環境科技 ││ │ │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 ││ │ │ 限公司等投標。 ││ │ │2、澳新公司之評選序位 ││ │ │ 係第1位。 ││ │ │3、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於 ││ │ │ 101年2月9日,以1028││ │ │ 萬元決標予澳新公司 ││ │ │ 。 ││ │ │4、底價金額係1028萬元 ││ │ │ ,澳新公司第1次減價││ │ │ ,願意以底價承攬。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4││ │ │至5頁) │├──┼───────────┼───────────┤│20 │101臺中土水計畫標案之 │1、出席之委員:胡慶祥 ││ │評選委員名單。 │ 、廖志祥(嘉南藥理 ││ │ │ 科技大學教授)、洪 ││ │ │ 肇嘉(國立雲林科技 ││ │ │ 大學教授)、鄭育麟 ││ │ │ (環保局副局長)、 ││ │ │ 范群彬(環保局科長 ││ │ │ )。 ││ │ │2、未出席之委員:吳庭 ││ │ │ 年、王振興。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7││ │ │頁背面) │├──┼───────────┼───────────┤│21 │張凱茹於100年12月20日 │張凱茹之信記載:「STEV││ │上午9時41分許,寄送電 │EN(張家榮)昨日與臺中 ││ │子郵件予鄭仁雄、夏安宙│市環保局曾靖雅小姐談到││ │之列印資料。 │臺中101土水計畫可能的 ││ │ │公開招標時間為12/23, ││ │ │目前在趕上傳作業,金額││ │ │為1084萬,可能截標日期││ │ │為1/10。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一第94頁) │├──┼───────────┼───────────┤│22 │扣押物編號10之9「鄭仁 │1、鄭仁雄記載澳新公司 ││ │雄筆記型電腦內之「縣市│ 在全台各縣市投標採 ││ │環保局market analysis │ 購案之各縣市主要人 ││ │.xlsx」檔案列印資料。 │ 脈及得標採購案資料 ││ │ │ 。 ││ │ │2、鄭仁雄在該檔案上記 ││ │ │ 載台中市之major ││ │ │ chain係黃L/蔣,澳新││ │ │ 公司介入之工程計有 ││ │ │ 101臺中土水計畫、10││ │ │ 0臺中農地計畫(100.1││ │ │ 0至102.10)、臺中大 ││ │ │ 里農地計畫、102IAQ ││ │ │ 等採購案。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 ││ │ │25頁) │├──┼───────────┼───────────┤│23 │扣押物編號13-5-9-01之 │鄭仁雄持有臺中市副議長││ │名片4本。 │林士昌(現擔任議長)、林││ │ │士昌服務處特別助理林孟││ │ │令、黃錫嘉、黃錫嘉服務││ │ │處主任吳芳碧(其上手寫 ││ │ │0000000000)、臺中市環 ││ │ │保局科長范群彬(背面手 ││ │ │寫王春鎮0000000000、sp││ │ │ring674@yahoo.com.tw) ││ │ │,臺中市環保局局長劉邦││ │ │裕、臺中市政府參議蔣萬││ │ │福之名片。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2││ │ │6至29頁) │├──┼───────────┼───────────┤│24 │扣押物10-7之鄭仁雄手機│1、該手機內存有上開黃 ││ │內容。 │ 錫嘉、吳芳碧、劉邦 ││ │ │ 裕、臺中市政府環保 ││ │ │ 局科長陳星勻之名片 ││ │ │ 照片。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 ││ │ │30頁) ││ │ │2、手機內之行事曆記載 ││ │ │ : ││ │ │①、100年5月13日「下午││ │ │ 2時、找林副議」。 ││ │ │②、100年6月1日「下午 ││ │ │ 10:30、劉局長」。 ││ │ │③、100年8月3日「下午 ││ │ │ 09:30、范科長」。 ││ │ │④、100年8月9日「上午 ││ │ │ 10時、副議長」。 ││ │ │⑤、100年9月6日「上午 ││ │ │ 10時、孟令」、9月 ││ │ │ 10日「下午3時、孟 ││ │ │ 令」。 ││ │ │⑥、100年10月20日「下 ││ │ │ 午6時、約蔣、吳」 ││ │ │ 。 ││ │ │⑦、100年10月26日「蔣 ││ │ │ 」、「2:00議員」。││ │ │⑧、100年11月15日「上 ││ │ │ 午9時、黃議員」。 ││ │ │⑨、100年12月20日「下 ││ │ │ 午6時約蔣、吳」。 ││ │ │⑩、101年1月18日「上午││ │ │ 11時台中黃」。 ││ │ │⑪、101年1月31日「7:50││ │ │ 板橋站、臺中土水評││ │ │ 選會議」、「下午1 ││ │ │ 時CALL台中黃」。 ││ │ │⑫、101年2月2日「上午 ││ │ │ 10時台中黃拿資料」││ │ │ 。 ││ │ │⑬、101年2月9日「臺中 ││ │ │ trip陳」。 ││ │ │⑭、101年4月6日「下午1││ │ │ 時、找郭、蔣」。 ││ │ │⑮、101年5月9日「上午 ││ │ │ 10:45、黃」、「下 ││ │ │ 午1:30蔣公」。 ││ │ │行事歷所載之蔣係蔣萬福││ │ │、黃議員係黃錫嘉、林副││ │ │議係林士昌、劉局長係劉││ │ │邦裕、范科長係范群彬、││ │ │孟令係林孟令,鄭仁雄與││ │ │其等互動之情形。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3││ │ │1至34頁) │├──┼───────────┼───────────┤│25 │曾靖雅之100年12月19日 │1、曾靖雅於左列時間送 ││ │「101臺中土水計畫」採 │ 出左列採購案之招標 ││ │購案簽呈及附件資料。 │ 簽呈,逐層經由股長 ││ │ │ 張世昌、科長范群彬 ││ │ │ 、專門委員王進崇、 ││ │ │ 主任秘書蔡宗賢、局 ││ │ │ 長劉邦裕於同年12月 ││ │ │ 23日簽准決行。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3││ │ │5至36頁) │├──┼───────────┼───────────┤│26 │扣押物27-2之臺中市議員│該留言簿記載:100年12 ││ │黃錫嘉服務處製作之電話│月20日13時40分許,來電││ │訪客留言簿(二)影印資料│者澳新科技鄭仁雄、電話││ │。 │號碼0000000000。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 ││ │ │69至77頁) │├──┼───────────┼───────────┤│27 │101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 │胡慶祥、內聘委員范群彬││ │之101年1月31日評選委員│、鄭育麟及其他2位評選 ││ │會廠商評選表。 │委員之評分情形。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7││ │ │8至80頁) │├──┼───────────┼───────────┤│28 │扣押物編號2-12之澳新公│該帳戶分別於101年3月14││ │司上海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5日各提領42萬8000元││ │。 │、60萬元。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8││ │ │1頁) │├──┼───────────┼───────────┤│29 │扣押物編號10-9之鄭仁雄│溫靜如(carol.wen) 於 ││ │筆記型電腦內「專案外包│101年3月14、15日,在「││ │費用明細.xls 」檔案列 │專案外包費用明細表.xls││ │印資料。 │」之「101年外包」表格 ││ │ │內銷貨廠商註記:「101 ││ │ │台中土水」、合約總價「││ │ │10,280,000 」、3月份註││ │ │記:「3/14領現Devin 42││ │ │8000」、「3/15領現Devi││ │ │n 000000」。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 ││ │ │82頁) │├──┼───────────┼───────────┤│30 │扣押物編號11-4之澳新公│1、總分類帳中記載: ││ │司帳務資料光碟「複本分│①101/3/14、傳票號碼10││ │類帳-101年.xls 」檔案 │ 000000000、外包費用 ││ │列印資料。 │ 、428000。 ││ │ │②101/3/15、傳票號碼10││ │ │ 000000000、外包費用6││ │ │ 00000。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8││ │ │3頁) │├──┼───────────┼───────────┤│31 │扣押物編號13-4-3之澳新│上開2張傳票影本,該等 ││ │公司傳票影本。 │費用自澳新公司之上海文││ │ │山乙存帳戶支出。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8││ │ │4至85頁) │├──┼───────────┼───────────┤│32 │鄭仁雄持用之0000000000│101年3月19日19時許,鄭││ │號門號自101年3月9日起 │仁雄與吳芳碧、蔣萬福通││ │至20日止之通聯紀錄。 │聯約定隔日黃錫嘉與鄭仁││ │ │雄之會晤時間及地點。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8││ │ │6至87頁) │├──┼───────────┼───────────┤│33 │扣押物之澳新公司101年7│鄭仁雄於101年3月19、20││ │月26日轉帳傳票「和運租│日及同年4月6日,在臺中││ │車-鄭仁雄高鐵租用車」 │烏日高鐵站,向和運租車││ │影本1份(傳票號碼:1010│租用小客車使用,傳票上││ │726001)。 │登載業務開發之事實。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 ││ │ │88至89頁) │├──┼───────────┼───────────┤│34 │扣押物編號27-2:黃錫嘉│該留言簿內101年3月14日││ │服務處之電話訪客留言簿│至16日期間,有一筆日期││ │(二)1本。 │空白、來電事項亦空白,││ │ │僅記載:「澳新科技鄭先││ │ │生」之紀錄。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9││ │ │4頁) │├──┼───────────┼───────────┤│35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黃錫嘉自101年3月15日起││ │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至5月24日止,僅在左列 ││ │102年5月15日中榮總醫企│醫院門診就醫,並無住院││ │字第1020010118號函影本│之事實。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9││ │ │9頁) │├──┼───────────┼───────────┤│36 │承洋汽車之門口及內部照│1、該處位置核與被告鄭 ││ │片。 │ 仁雄供述相符。 ││ │ │2、自大門進入該處1樓,││ │ │ 入門左側樓梯後方確 ││ │ │ 實有會客之沙發,核 ││ │ │ 與被告鄭仁雄供述交 ││ │ │ 付現金予黃錫嘉之情 ││ │ │ 形相符。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00頁) │├──┼───────────┼───────────┤│37 │扣押物編號10-9之鄭仁雄│澳新公司之員工英文名字││ │筆記型電腦內「澳新公司│鄭仁雄:Devin Jeng ││ │員工名冊」檔案1份。 │溫靜如:Carol Wen ││ │ │許梅英:May Hus ││ │ │張凱茹:Jessica Chang ││ │ │夏安宙:Jack Hsia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 ││ │ │101頁) │├──┼───────────┼───────────┤│38 │上開電腦內留存之電子郵│鄭仁雄(Devin Jeng) ││ │件列印資料。 │於101年2月3日19時35分 ││ │ │許,以電子郵件寄送標題││ │ │:「幫我申購1支IPHONE ││ │ │機子」給許梅英(May ││ │ │Hus),並副知溫靜如( ││ │ │CarolWen),信中記載: ││ │ │「101台中土水計畫使用 ││ │ │,列入此計畫成本」。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 ││ │ │102頁) │├──┼───────────┼───────────┤│39 │鄭仁雄上開電腦內留存之│1、夏安宙於101年2月1日││ │與夏安宙間電子郵件列印│ 下午3時7分許,以電 ││ │資料。 │ 子郵件寄送標題:「 ││ │ │ 台中環保局朋友」信 ││ │ │ 件予鄭仁雄,信中記 ││ │ │ 載:「先前台中計畫 ││ │ │ 有請環保局朋友幫忙 ││ │ │ 拿資料及詢問一些問 ││ │ │ 題,他也與目前土水 ││ │ │ 計畫主要承辦很熟, ││ │ │ 如雲林辦的那一隻空 ││ │ │ 機(HTC野火),我想 ││ │ │ 送給他表示一點意思 ││ │ │ ,請核示。」 ││ │ │2、鄭仁雄於同日下午7時││ │ │ 11分回信:「OK。」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22頁) │├──┼───────────┼───────────┤│40 │扣押物編號13-7-11之澳 │1、許梅英依鄭仁雄上開 ││ │新公司101年1月至4月傳 │ 指示,購買IPHONE 4S││ │票臺箱內之:澳新公司10│ 型黑色手機1支,發票││ │1年2月15日之編號101021│ 日期101年2月8日、發││ │50032號轉帳傳票及所附 │ 票號碼YX00000000。 ││ │支出憑證、申購單等資料│2、澳新公司之申購表上 ││ │。 │ 記載:「101台中土水││ │ │ 計畫使用、列入計畫 ││ │ │ 成本。」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23至124頁) │├──┼───────────┼───────────┤│41 │行政院環保署100年11月 │1、臺中市環保局以100年││ │16日環署土字第00000000│ 7月4日中市府授環水 ││ │71號函復臺中市環保局同│ 字第1000123109號函 ││ │意補助101臺中土水計畫 │ 請環保署補助101臺中││ │經費(含101年度例行性補│ 土水計畫經費。 ││ │助計畫審查意見表)。 │2、環保署以左列函文表 ││ │ │ 示原則同意補助經費 ││ │ │ 1366萬元。 ││ │ │(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第││ │ │9796號卷三第149至151頁││ │ │) │├──┼───────────┼───────────┤│42 │行政院環保署100年11月 │1、臺中市環保局以100年││ │28日環署土字第00000000│ 11月25日中市環水字 ││ │52號函復同意臺中市環保│ 第0000000000號函送 ││ │局之101臺中土水計畫之 │ 101臺中土水計畫之修││ │修正計畫書及該修正版工│ 正計畫書予環保署。 ││ │作計畫。 │2、環保署以左列函文表 ││ │ │ 示原則同意。 ││ │ │(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第││ │ │9796號卷三第144至148頁││ │ │) │├──┼───────────┼───────────┤│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經公開││ │1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評選之限制性招標,陳報││ │000000000號函復政府採 │單位之首長圈選評選委員││ │購法之法律意見。 │名單: ││ │ │1、如於招標文件中公告 ││ │ │ 委員名單,則於公告 ││ │ │ 名單前,該「評選委 ││ │ │ 員建議名單」應予保 ││ │ │ 密,如有洩漏,屬政 ││ │ │ 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 │ │ 之「…其他足以造成 ││ │ │ 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 ││ │ │ 爭之相關資料。」 ││ │ │2、如未於招標文件中公 ││ │ │ 告委員名單,則於開 ││ │ │ 始評選前,該「評選 ││ │ │ 委員建議名單」應予 ││ │ │ 保密,如於開標前洩 ││ │ │ 漏,屬政府採購法第 ││ │ │ 34條第2項之「…其他││ │ │ 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 ││ │ │ 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 ││ │ │ 料」;如於開標後、 ││ │ │ 開始評選前洩漏,涉 ││ │ │ 違反政府採購人員倫 ││ │ │ 理準則第7條第7款之 ││ │ │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 ││ │ │ 列行為:…七、洩漏 ││ │ │ 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 ││ │ │ 訊。」 ││ │ │(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第││ │ │9796號卷三第128頁) │├──┼───────────┼───────────┤│44 │鄭仁雄與蔣萬福間如附件│蔣萬福:「剛剛議員打電││ │編號46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話給我,他說昨天已經處││ │譯文。 │理好了,沒問題,跟你說││ │ │一下。你再有什麼問題,││ │ │禮拜一也可以找他,沒問││ │ │題,跟你講一下。」 ││ │ │鄭仁雄:「我知道了,感││ │ │謝。」 ││ │ │(詳本案起訴書附件譯文)│├──┼───────────┼───────────┤│45 │鄭仁雄與蔣萬福間如附件│蔣萬福:「不好意思,我││ │編號47號所示之通訊監察│剛在開會,欸,議員在我││ │譯文。 │這裡,他說ok啦!」 ││ │ │鄭仁雄:「我要再找時間││ │ │去找他嘛? 」 ││ │ │蔣萬福:「沒關係,他依││ │ │…慣例啦!這樣就ok了。││ │ │」 ││ │ │鄭仁雄:「了解了解。」││ │ │蔣萬福:「你知道啦,他││ │ │跟我講我趕快轉達給你,││ │ │他現在還在我這裡。」 ││ │ │鄭仁雄:「好好,我知道││ │ │了,謝謝。」 ││ │ │(詳本案起訴書附件譯文)│├──┼───────────┼───────────┤│4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參與101臺中土水計畫採 ││ │2年1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購案之投標廠商,如因知││ │000000000號函復之意見 │悉「100年度臺中市土壤 ││ │表。 │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 │ │工作計畫」之期中、期未││ │ │報告,而有利於該廠商於││ │ │「101年度臺中市土壤及 ││ │ │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 │ │作計畫」準備投標,則「││ │ │100年度臺中市土壤及地 ││ │ │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 │ │計畫」之期中、期未報告││ │ │,屬採購法第34條第2項 ││ │ │後段所稱其他足以造成不││ │ │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 ││ │ │140至155頁) │├──┼───────────┼───────────┤│47 │起訴書所附本案相關譯文│本案相關人間之重要譯文││ │總表、子表及錄音光碟1 │。 ││ │片。 │(詳起訴書之附件譯文) │├──┼───────────┼───────────┤│48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1、鄭仁雄於102年3月20 ││ │102年9月9日陳報鄭仁雄 │ 日13時起至20時15分 ││ │於102年3月間,在烏日高│ 止,租賃車牌號碼000││ │鐵站租車紀錄資料。 │ 2-ZZ號之豐田VIOS型 ││ │ │ 自小客車。 ││ │ │2、鄭仁雄於102年3月15 ││ │ │ 日9時起至17時50分止││ │ │ ,租賃車牌號碼0000-││ │ │ -99號之豐田YARIS型 ││ │ │ 自小客車。 │├──┼───────────┼───────────┤│49 │臺中市政府102年9月9日 │蔣萬福之人事資料。 ││ │府授秘人字第1020167755│ ││ │號函復之蔣萬福人事基本│ ││ │資料。 │ │├──┼───────────┼───────────┤│50 │臺中市政府環保局102年9│王春鎮等人之人事基本資││ │月17日中市環人字第1020│料。 ││ │094874號函復之王春鎮、│ ││ │曾靖雅人事基本資料。 │ │├──┼───────────┼───────────┤│51 │臺中市議會102年9月16日│1、黃錫嘉自99年起至101││ │議事字第1020004187號函│ 年參加委員會之詳細 ││ │復之黃錫嘉議員參加委員│ 資料。 ││ │會等資料。 │2、臺中市議員之職務, ││ │ │ 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 │ │ 35條規定行使之。 │├──┼───────────┼───────────┤│5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陳雪莉涉嫌收受1成 ││ │102年度偵字第2699號、 │賄款而勾選鄭仁雄指示之││ │第4129號起訴書。 │評選委員以護航澳新公司││ │ │得標。 │└──┴───────────┴───────────┘(三)「臺中市大里(霧峰)地區污染農地污染改善前細密調查計畫」(下稱臺中大里農地計畫)採購案: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胡慶祥於調查官詢問│坦承如犯罪事實三所述之││ │及偵訊時之供述。 │洩漏投標廠商家數秘密予││ │ │鄭仁雄之事實。 ││ │ │(詳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 │ │第9796號卷一第100至116││ │ │頁、本署102年度偵字第 ││ │ │18750號卷一第166至167 ││ │ │頁) │├──┼───────────┼───────────┤│2 │同案被告鄭仁雄於調查官│胡慶祥所傳之簡訊:「O ││ │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 │MG, there will be thre││ │ │e main dishes! 」,就 ││ │ │是告知其臺中大里農地計││ │ │畫採購案共有3家投標廠 ││ │ │商之訊息。 ││ │ │(詳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8││ │ │750號卷) │├──┼───────────┼───────────┤│3 │臺中大里農地計畫之限制│1、承辦人潘瀅如。 ││ │性招標101年5月3日更正 │2、勞務類採購。 ││ │公告資料。 │3、預算金額1277萬8458 ││ │ │ 元。 ││ │ │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 ││ │ │ 第1項第9款採用限制 ││ │ │ 性招標,並準用最有 ││ │ │ 利標。 ││ │ │5、定有底價。 ││ │ │6、提供電子領標。 ││ │ │7、定於101年5月22日開 ││ │ │ 標。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4至15頁) │├──┼───────────┼───────────┤│4 │臺中大里農地計畫之限制│1、於101年5月22日開標 ││ │性招標101年6月15日決標│ ,共有澳新公司、富 ││ │公告。 │ 立業工程顧問股份有 ││ │ │ 限公司、恆逸工程股 ││ │ │ 份有限公司等投標。 ││ │ │2、澳新公司評選序位係 ││ │ │ 第1位。 ││ │ │3、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於1││ │ │ 01年6月8日,以1223 ││ │ │ 萬4300元決標予澳新 ││ │ │ 公司。 ││ │ │4、底價金額係1223萬430││ │ │ 0元。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6至17頁) │├──┼───────────┼───────────┤│5 │100臺中農地計畫標案之 │1、出席之委員:胡慶祥 ││ │評選委員名單。 │ 、王怡仁(國立雲林科││ │ │ 技大學教授)、章日行││ │ │ (朝陽科技大學教授) ││ │ │ 、鄭育麟(環保局副局││ │ │ 長)、江明山(環保局 ││ │ │ 科長)。 ││ │ │2、未出席之委員:陳鶴 ││ │ │ 文(東海大學環境科學││ │ │ 與工程學系副教授)、││ │ │ 楊末雄(已自環保局退││ │ │ 休)。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1││ │ │7頁背面) │├──┼───────────┼───────────┤│6 │臺中大里農地計畫採購案│胡慶祥於101年5月18日接││ │之胡慶祥評選委員意願表│獲該標案評選委員意願表││ │1份。 │,其於同年月21日回傳並││ │ │同意擔任評選委員之事實││ │ │。 ││ │ │(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 ││ │ │214頁) │├──┼───────────┼───────────┤│7 │臺中大里農地計畫採購案│胡慶祥將澳新公司評選為││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第一序位。 ││ │評選委員會廠商評選表影│(詳移送書所附證據卷第2││ │本。 │15至217頁) │├──┼───────────┼───────────┤│8 │起訴書所附本案相關譯文│本案相關人間之重要譯文││ │總表、子表及錄音光碟1 │。 ││ │片。 │(詳起訴書之附件譯文) │└──┴───────────┴───────────┘二、得心證理由: (一)被告王春鎮寄送予同案被告鄭仁雄之資料有利於廠商備標,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 料,業經工程會認定屬實,依同條項規定,該等資料於開標前不得洩漏。被告王春鎮明知鄭仁雄之公司有意投標環保局採購案,竟將上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秘密資料寄送於鄭仁雄知悉,其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犯嫌,堪以認定。 (二)同案被告鄭仁雄為標得採購案,在新竹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中市、高雄市各覓得重要人脈,由該等人脈設法運作鄭仁雄指定之人選擔任評選委員,或影響評選委員之評分,以護航澳新公司標得上開各縣市環保局之採購案,鄭仁雄再指示澳新公司會計溫靜如自公司帳戶提領各採購案得標金額1成之現金,由鄭仁雄交付該等現金予該等重要人脈 作為對價,澳新公司並以外包費用入帳等情,業經同案被告鄭仁雄供述綦詳,復有扣案之鄭仁雄筆記型電腦內檔案「縣市環保局market analysis.xlsx 」列印資料(詳移送書第25頁)、「專案外包費用明細.xls 」列印資料(詳移送書第82 頁)等在卷可稽,其中彰化縣之重要人脈記載「shelly」( 即陳雪莉),陳雪莉涉嫌於擔任彰化縣環保局代理局長(自97年8月13日至100年7月28日)及局長(自100年7月28日至 101年8月1日)期間,在彰化縣環保局「98年度彰化縣線西 及伸港地區環境戴奧辛定期監測計畫案」採購案等7件採購 案,依鄭仁雄擇定之人選勾選評選委員,而護航澳新公司得標,事後向鄭仁雄收受採購金額1成賄款作為對價,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102年度偵字第2699號、第4129號案件偵辦後,認陳雪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而於102年5月30日提起公 訴,有起訴書在卷可據。至於鄭仁雄另涉在高雄市等縣市,以同一方法標得環保局採購案之不法行為,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是鄭仁雄自承其以上開不法方法標得各縣市環保局採購案,堪以認定。核上開檔案記載臺中之重要人脈係「黃L/蔣」,採購案名稱欄記載「101年度臺中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臺中農地監督驗證計畫(100.10-102.10)、101農地細密調查計畫、102IAQ」;兼以上開外包費用檔案中記載「101臺中土水、合約總價 10,280,000、MAR(即三月) 428,000、600,000、Carol.wen :3/14領現Devin 000000、3/15領現Devin 000000」;再佐以被告蔣萬福電告同案被告鄭仁雄:「…議員都處理好了…就按慣例…」等通話內容,被告黃錫嘉確實向同案被告鄭仁雄佯稱其影響內聘評選委員以護航澳新公司得標,並透過被告蔣萬福聯繫,而向同案被告鄭仁雄詐取102萬8000元現金 之犯嫌堪以認定。 (三)按100臺中土水計畫期中報告有利於廠商備標,屬政府採購 法第34條第2項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業經工 程會認定屬實,依同條項規定,該等資料於開標前不得洩漏。被告曾靖雅明知陳俊哲向其借用該期中報告之用意在於交付予101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之投標廠商參考,仍借予陳俊 哲轉交予投標廠商,其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犯嫌,堪以認定。 (四)被告胡慶祥自承於上述時、地,洩漏自己擔任評選委員之秘密予鄭仁雄知悉,復收受鄭仁雄交付之上開手機,兼以澳新公司將購買手機之費用列為101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之費用 ,是胡慶祥之洩密行為與鄭仁雄交付手機之行為間,有對價關係,是被告胡慶祥之犯嫌堪以認定。 三、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王春鎮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移送意旨認被告王春鎮上開洩漏100年度臺中市 申請補助款計畫予同案被告鄭仁雄,使得同案被告鄭仁雄事先得知該案詳細預算及金額,而有利於澳新公司訂定標價及製作投標文件,最後評選結果,由澳新公司與亞太公司並列第一序位,然澳新公司卻以標價較低取得優先議價權而以1012萬5000元得標,以當年度環境檢測服務業16%之淨利率計 算,共圖得澳新公司不法利益162萬元,而認被告王春鎮同 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惟查: 被告王春鎮交付該等資料之動機係為圖辦理採購業務方便,希望澳新公司能協助修改內容,並無以此方式協助澳新公司得標之意,是其顯無圖利澳新公司之主觀不法犯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具體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春鎮有何圖利之不法犯嫌,應認其此部分罪嫌不足。惟移送機關認被告王春鎮所涉圖利罪嫌與上開起訴之洩密罪嫌間具有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黃錫嘉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移送意旨另認:被告黃錫嘉利用議員可以監督質詢環保局業務之機會,取得101臺 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之承辦人曾靖雅製作之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應秘密之「補充投標須知」資料,於100年12月23日後,透過黃錫嘉之議員服務處主任吳芳碧轉交予鄭仁雄,讓澳新公司得以事先進行備標,充實服務建議書內容,因認被告黃錫嘉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惟查:移送意旨認被告黃錫嘉涉犯此部分罪嫌,乃以同案被告鄭仁雄之供述為據,惟質之被告曾靖雅堅決否認曾交付上開資料予他人。觀諸附件編號44號譯文,同案被告吳芳碧向同案被告鄭仁雄稱:「對!鄭先生,昨天您要的資料,因為他們現在還在修改,就是有不一樣,…等他修改好,他會給我,我再傳給你」,譯文中之資料究竟何指,無法特定,是無法據此推定被告黃錫嘉有此部分罪嫌。又移送意旨認被告黃錫嘉交付補充投標須知資料、影響環保局內聘評選委員鄭育麟、范群彬以協助澳新公司標得101臺中土水計畫 採購案,而向同案被告鄭仁雄收受102萬8000元現金之行為 ,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惟證人劉邦裕證稱:黃錫嘉沒有向其提過希望影響內聘評選委員等語。又證人鄭育麟、范群彬均證稱:依法執行評選委員職務,沒有受外力不當影響等語。復查無其他積極具體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錫嘉有何運作影響內聘評選委員鄭育麟、范群彬以支持澳新公司得標之行為,是移送意旨認被告黃錫嘉收受同案被告鄭仁雄交付之102萬8000元之行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容有誤會。惟移送意旨認被告黃錫嘉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等罪嫌與上開起訴之犯罪事實間,有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蔣萬福所為,係涉犯幫助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其幫助被告黃錫嘉犯 罪,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四)核被告胡慶祥如犯罪事實二之(三)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被告胡慶祥所犯上開2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 從重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如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被告胡慶祥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五)核被告曾靖雅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8 日檢 察 官 許景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書 記 官 胡峻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