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78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菁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年度易字第3727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 2日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400、16409、17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菁霙係鎰仕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1樓,下稱鎰仕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趙國村則係被告之夫,與被告共同經營鎰仕公司,亦屬實際負責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因鎰仕公司自民國 101年起財務陷入窘境,其 2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8承租數量欄所示之鋼板樁等鋼材,係鎰仕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訂約日期向告訴人洪益章、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工公司)、英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英城公司)、英汎有限公司(下稱英汎公司)承租,為渠等業務上所持有之他人之財物,竟於101 年11、12月間某日,將上述租賃標的物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並陸續用於鎰仕公司向各營造廠商借款時之擔保,或將之出賣予不詳之廠商,嗣因鎰仕公司無法清償借款,被告、趙國村遂以其中部分鋼材抵償債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共同涉犯上開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及同案被告趙國村之自白、告訴人洪益章、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之指訴、同案被告趙國村書立之同意書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開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工地都是趙國村在負責,因為我是負責人,印章在我這裡,簽契約時趙國村會跟我拿印章,我只知道要簽約,實際經營、主導權都在趙國村,所有的材料如何租借、用在什麼地方,都是趙國村決定,工地調度我根本不懂,我負責的就是下游廠商來請款、開發票的財務事項,是到跳票的那一天,我跟其他債主在辦公室,才知道有人到倉庫那邊去搬東西,我是搬完才知道;檢察官偵訊時我會說知情,是因為中工公司曾經請我們協調將在員林新亞建設那邊的工地材料,包括租賃來及我們自己鎰仕公司的材料切結交給他們去處理,我們有同意,並且簽了切結書,而這部分已經是告訴人對我們提告後的事,我知道這一部分,當時檢察官說我就是知情,不能說只有部分知情,因為那時有的我真的知道,有的我不知道,他說這樣就不能算認罪,所以偵訊時才會說我知情,所謂知情,是指我知道切結的這一部分等語。 四、經查: ㈠同案被告趙國村為鎰仕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該公司工地管理、鋼材調度等業務事項,其明知如附表編號1-22租賃標的物欄所示之鋼板樁等鋼材,係鎰仕公司分別於98年7月至101年10月間,向洪益章、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承租,分別用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工地,而於101 年11月初某日,將如附表編號1-22租賃標的物欄所示鋼材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並陸續用於鎰仕公司向各不知情之營造廠商借款時之擔保,或將之出賣予不知情之廠商,復因鎰仕公司無法清償借款,同案被告趙國村更以其中部分鋼材持以抵償債務,而處分上述侵占入己之鋼材等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同案被告趙國村於偵查、原審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鎰仕公司業務經理林國濱於原審證述、證人即鑫立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國彰、勝昌工程行負責人蕭勝豪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告訴人洪益章、告訴代理人林紹源律師指訴明確,且有鎰仕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中工公司器材處98年12月7日租賃報價單(租賃契約編號:MIN5F09140)、鎰仕公司98年12月7日授權書、鎰仕公司98年12月7日切結書、鎰仕公司98年12月 7日同意書、中工公司器材處100年1月4日施工器材數量移轉切結書、鎰仕公司101年1月31日101鎰仕租字第M1N5F09140號函文、中工公司101年3月22日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中工公司與鎰仕公司98年10月10日租賃契約書(契約編號:MIR5F09120)、鎰仕公司98年10月10日切結書、鎰仕公司98年10月10日同意書、中工公司器材處101年2月24日施工器材數量移轉切結書、中工公司101年11月6日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中工公司100年4月1日租賃契約書(契約編號: MIR5F11030)、鎰仕公司100年4月1日切結書、鎰仕公司100年4月1日同意書、中工公司與鎰仕公司採購補充合約、中工公司器材處施工器材租金計算單、中工公司與鎰仕公司98年8月25日租賃契約書(契約編號:MIR5F11030)、鎰仕公司98年8月25日切結書、鎰仕公司98年8月25日同意書、中工公司98年8月26日履約保證金收款證明單、中工公司98年9月7日履約保證金收款證明單(他字2651號卷第12 -46頁)、證人蕭勝豪提出之趙國村開立之手寫同意書、原審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637、7638、7586~7592號支付命令及證人蕭勝豪提出之聲請支付命令狀、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他字2651號卷第65-90頁)、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0年5月30日鋼材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年10月3 日鋼材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年3月6日鋼材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年9月10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年2月22日鋼板樁租賃契約書、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 年10月12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他字2651號卷第108 -119頁)、黃國彰提出鎰仕公司開立之發票1張(他字2651號卷第123頁)、鎰仕公司102年8月15日開給中工及英城公司之同意書、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訂貨單、中工公司客戶租用器材剩餘數量明細表、英城公司出租數量明細表(偵字16400號卷第113-117頁)、洪益章與鎰仕公司之租賃合約書、台中民權路郵局第194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台中民權路郵局營收股第313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彰化地檢他字588號卷第7-14頁)、英城、鎰仕、廣鑫公司三方102年1月16日清點單影本、廣鑫公司傳真102年 1月22日清點表影本(偵字2906號卷第73-77、79頁)、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年10月3日鋼材工程契約書、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疏洪東路之材料出貨明細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疏洪東路之材料退貨明細表、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年 7月9日鋼材工程契約書、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台南仁德之材料出貨明細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台南仁德之材料退貨明細表、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年 3月3日鋼材工程契約書、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嘉義湖子內之材料出貨明細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嘉義湖子內之材料退貨明細表、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0年2月10日鋼材工程契約書、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材料出貨明細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大肚之材料出貨明細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材料退貨明細表、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年 3月6日鋼材工程契約書、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漢寶之材料出貨明細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漢寶之材料退貨明細表、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0 年12月31日鋼材工程契約書、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旗山之材料出貨明細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旗山之材料退貨明細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林口工信之材料出貨明細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林口工信之材料退貨明細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特 2號道之材料出貨明細表(同上開卷第81-83、85-93、95、97-99、101-145、147-161、163-165、167、169-171、173-175、177-247、249、251-293、295-297、299-345、347- 375、377-379、381-403、405-427、429-443、445-459、461-509頁)、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鎰仕公司特 2號道之材料退貨明細表(偵字2906號卷㈢第 3-169頁)、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0年5月30日鋼材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對英汎公司欠料明細表、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年9月10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三重疏洪七(東)路之鋼板樁出貨單、退貨單、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 年10月12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台南仁德之鋼板樁出貨單、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年2月22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嘉義湖子內之鋼板樁出貨單、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嘉義湖子內之鋼板樁出貨單、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99年12月10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鋼板樁出貨單(同上開卷第171-173、193、195-197、199-243、245-247、249-251、253-257、259-261、263-269、271、273 -275、277-569頁)、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鋼板樁退貨單(偵字2906號卷㈣第3-135頁)、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旗山溪洲大橋之鋼板樁出貨單、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員林、特2 號、瓊林南路、17號越提道之鋼板樁出貨單、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特2 道之鋼板樁退貨單、英汎公司對鎰仕公司里港之鋼板樁出貨單、鎰仕公司與中工公司98年10月10日租賃契約書、切結書、同意書、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鎰仕公司與中工公司 100年4月1日租賃契約書、切結書、同意書、採購補充合約、採購合約明細表、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出貨單、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二林之退貨單、鎰仕公司與中工公司98年12月 7日租賃報價單、切結書、同意書、中工公司100年1月4 日施工器材數量移轉切結書、鎰仕公司函文、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桃園機場之出貨單、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桃園機場之退貨單、鎰仕公司與中工公司98年11月11日租賃報價單、鎰仕公司函文、採購合約展延合約期限申辦表、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特 2號之出貨單、鎰仕公司與中工公司100年5月29日租賃報價單、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西濱之出貨單、中工公司對鎰仕公司西濱之退貨單(同上開卷第137-14 3、145-179、181-203、205-207、235-249、251-267、269-373、375-449、451-461、463-495、497-527、529-541、543-549、551、553-575、577-589頁)、鎰仕公司與英城公司101 年10月3日鋼材工程契約書(新北地檢他字1156號卷第11 -12頁)、鎰仕公司與英汎公司101年9月10日鋼板樁工程契約書、鎰仕公司對建吉公司承攬契約、鎰仕H 型鋼出退貨明細、鎰仕二重疏洪道從英洲倉庫出貨明細、鎰仕公司財產目錄、鎰仕公司向建吉公司請款之請款單及發票、建吉公司開立之支票、建吉公司與鎰仕公司101年5月2 日鋼板樁買賣合約書、建吉公司與鎰仕公司101年5月29日承攬契約書、切結書、承攬權拋棄切結書、合約保證書、建吉公司與鎰仕公司101年8月13日鋼板樁買賣合約書、建吉公司與鎰仕公司101年9月12日買賣合約書(同上開卷第13-14、57-58、102-119、127-142頁)、鎰仕公司估價單(他字102號卷第7頁)、鎰仕公司簽發之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支票18紙、臺中民權路郵局第2197號存證信函及回執、臺中民權路郵局第2295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同上開卷第9-21、23-29、31-37頁)、中工、英城及英汎公司遭侵占材料規格、數量表(原審卷一第144 -147頁)、告訴人英城、英汎、中工公司陳報之起訴書附表與併辦意旨書附表之對照表、證據與併辦意旨書附表工地關聯(原審卷一第164-166、203-20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同案被告趙國村此部分侵占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在案)。 ㈡本案告訴人等指訴被告與同案被告趙國村就上開侵占犯行具共同正犯關係,無非係以被告為鎰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其主要之論據。惟質之證人林國濱於偵查中陳稱:是老闆趙國村要我把中工公司的鋼材載去鑫立得公司的工廠那邊放的等語(他字2651號卷第53頁背面),於原審亦證稱:趙國村約於91或92年僱用我擔任鎰仕公司業務經理,負責工地的運作及廠商間送發票、請款、拿資料及與老闆趙國村出去洽談事情等業務;我有時回來送發票給老闆娘鍾菁霙,她處理一些帳上的問題;我在職期間,曾因要拿付款的支票,老闆趙國村有交代我跟老闆娘鍾菁霙聯絡;業務的部分,就只有我及趙國村在跑,調度鋼材的事我都跟老闆聯絡好哪個工地要出什麼料之後,就由我直接跟貨車司機那邊聯絡,調度這些東西,沒有跟老闆娘鍾菁霙聯絡過,我找老闆娘鍾菁霙就是跟她請零用金而已;因為外面的工地有被幾間大型的營造廠倒閉,有些錢沒有拿回來,其他正常的工地,大部分調度都是正常,後來為何無法調度我就不太清楚;依常態來講,我會跟出租廠商那邊知會說:「這個東西要調到別的工地去做。」,因在工地光運費載過來載回去,再載出來,運費會產生很多的浪費,通常會直接調度到工地,然後再跟出租廠商那邊講:「我們把這些料,就是有什麼料會調到那邊去。」,然後還料的時候,他們會再用抵扣的方式計算這邊租了多少,那邊還了多少,可以節省時間上的來回及運費的浪費;101 年12月當時我在外面,老闆打給我後我回到倉庫,就看勝昌工程行、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他們來,說這些東西是老闆趙國村抵押給他們的,然後他們就硬把公司的材料扣走,當時有很多人,所以他們就將那些鋼筋、板樁、型鋼開車拖走,然後工地那邊也有,說老闆欠他們錢,就說他們要拖走,當時鎰仕公司是處於混亂的狀態,我也沒有辦法;那些來拖走材料的廠商都表示是趙國村賣給他們或抵押給他們;我有打給趙國村說「車子被拖走了」,他說「喔」,東西反正現在都被拖,他也沒有辦法處理,他只是叫我說「不要處理就好了」,不要去跟他們抗衡,就說「你就順他們的意讓他們去拖」,我沒有跟鍾菁霙報告;是101年底到102年初這段時間,有一些放在現場的鋼筋被人陸續拿走等語(原審卷一第283頁背面至第290頁),可知鎰仕公司實際上係由同案被告趙國村負責經營,被告僅處理開立發票、支票等財務事務,且鎰仕公司所有工地管理、鋼材調度等事項,均由同案被告趙國村指示證人林國濱聯絡處理,本案將中工公司鋼材運至鑫立得公司,係由趙國村指示證人林國濱為之,系爭鋼材遭合作廠商取走,亦是趙國村告知證人林國濱勿與對方抗衡或阻擋,默許對方取走,證人林國濱亦未曾為此事向被告報告。此再參以證人洪益彰於偵查中證稱:是因為趙國村有寫同意書我們才載走鋼料,是雙方協議這些鋼料抵債務,做這些協議時,鍾菁霙沒有在場;我們載走鋼料是經過趙國村同意,有簽立讓渡書等語(他字2651號卷第96頁;偵字 16400號卷第29頁背面),證人蕭勝豪於偵查中亦證稱:我們載走鋼料是經過趙國村的同意,有簽立讓渡書,載走的鋼料不知道是誰的等語(偵字16400號卷第29頁背面),均直指渠等係與同案被告趙村簽立讓渡書,被告當時並未在場等情,以及觀諸卷附證人蕭勝豪提出之同意書,確係由趙國村一人手寫簽名等情,足徵被告所辯其僅是鎰仕公司登記負責人,關於鎰仕公司之實際經營及工地鋼材調度情形並不知詳情等語,並非無據,應屬可信,自不能僅以其為鎰仕公司登記之負責人乙情,逕予推認其與同案被告趙國村間就上開侵占犯行有犯意之聯絡。 ㈢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需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查被告於102年12月3日偵查時固曾供稱:「(有無侵占98年8 月25日、98年10月10日、98年12月7日、100年4月1日向中工公司承租的鋼材?)有。」、「(有無侵占100年5月30日、101年10月3日、101年3月6日向英城公司承租的鋼材?)有。」、「(有無侵占101年9月10日、101年10月12日向英汎公司承租的鋼材?)有。」、「(有無侵占98年7 月25日向洪益章所承租的鋼材?)有。」、「(這是何人意思?)是趙國村。我知情。」等語(偵字16400號卷第112頁),然其於原審、本院堅決否認有何侵占犯行,並以前詞為辯。查被告於102年12月3日前之歷次偵查、警詢供述,均否認有上開侵占犯行,細繹其歷次供述內容:①於102年5 月8日偵訊供稱:我沒有將中工公司出租給我的鋼料擅自處分給勝昌工程行的蕭勝豪及永毅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陳保清等語(他字2651號卷第53頁);②於102年5月16日警詢供述:我沒有將承租之英城、英泛公司鋼料出售建吉企業有限公司;我沒有跟建吉公司有鋼料的買賣契約或是口頭上的承諾,因為他們之前有先支付我工程預付款(約新臺幣1 千萬元),但工程沒有完成,所以有債務問題發生,另我先生趙國村有無向建吉公司承諾我就不清楚等語(發查卷第8-9頁);③於102年5月29日偵訊時供述:101年11月間有賣 700多萬元的鋼料給黃國彰,是鎰仕公司賣的,有開發票,我們鎰仕公司的資產當中就有這些材料,我們向中工公司所承租的鋼料本來是放在公司的倉庫及工地,後來因公司跳票被一些債權人載走,他們來載時我不在現場,事前沒有同意債權人載走等語(他字2651號卷第96頁背面至第97頁);④於102年 9月17日偵訊時供述:工地部分是由趙國村負責,我雖知道有於101年9月10日、101年10月3日分別與英泛公司、英城公司簽立鋼板樁工程契約書及鋼材工程契約書,但細節我並不清楚,合約的簽定是告訴人與趙國村,並不是我,關於有無將該批鋼材中之如該三份買賣合約書中所示鋼材出售予建吉公司部分,我不清楚,趙國村曾對我提過此事,但細節我不清楚,因為是趙國村與建吉公司洽談,也是趙國村與建吉公司簽約,據我了解,鎰仕公司也有採買自己的鋼材,我不清楚公司將鋼材出賣給建吉公司的事,這部分需詢問趙國村等語(新北地檢他字1156號卷第92頁背面至第93頁)。前後一致供述關於鎰仕公司與英泛公司、英城公司等公司簽立鋼板樁工程契約書及鋼材工程契均係由趙國村負責,其對細節並不瞭解,亦未有任何上開處分、出售承租之鋼材,或同意債權人取走抵債之行為,相關細節需詢問趙國村,顯未曾承認有共同侵占之行為,則被告嗣於102年12月3日偵查時突然一改前詞,完全順應檢察官之提問,答稱:「有侵占」、「知情」等語,衡情確有可能如其所稱係為符合認罪之犯後態度所為,所辯亦非全然無據,則其自白是否符合被告當時真意,並與事實相符,並非無疑,自仍需查明有無其他補強證據以資認定,不得遽以被告偵查中曾經自白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而參酌同案被告趙國村於偵查、原審均自承為鎰仕公司實際負責人,復坦承本案犯行,且於告訴人提起本案告訴後,針對鋼材承租經過、遭人搬運取走、鋼材之處分等事宜均以持有人姿態答覆說明(參見他字2651號卷第95頁背面至96頁;偵字16400 號卷第27頁背面至第28頁、第112頁;他字1156號卷第93-94頁),且未曾述及於其為上開鋼材處分等事宜之決意過程,被告與之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核與證人林國濱、洪益彰、蕭勝豪上開證述之情節相符,是被告雖為鎰仕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然鎰仕公司對外業務概由同案被告趙國村全權處理,鎰仕公司向告訴人洪益章、中工公司、英城公司、英汎公司承租之鋼材,既均由被告趙國村負責管理、調度而完全支配管領,其決意易持有為所有而為上開處分行為時,經驗上亦無僅因被告為其配偶,即必然與之討論或共同行為之理,上開證人所述情節並無悖於事理常情,應堪採信。是本案依卷內現有既存證據,並無任何在質量上足以補強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以認定被告與其夫趙國村就上開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之情事,準此,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難認與事實相符,尚不得採為被告論罪之證據。 五、基上所述,本件被告偵查中之自白尚屬空泛,是否符合被告當時真意,並非無疑,不足為不利被告認定,此外,本案亦無具獨立證據價值之補強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偵查中之自白為真實,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業務侵占犯行,關於被告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本案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夫妻共同經營公司,固就公司事務有分工,就公司財務部分,屬夫妻間必然溝通且商量事情,否則如何永續經營公司?況第一次債權人來公司倉庫搬運鋼材時,被告坦承人在辦公室內,且行動自由亦未被拘束,竟任由他人搬運而不報警或出面阻止,至少有不確定故意存在;且被告於偵查中自白有些合作廠商搬運鋼材其知道,有些不知道,公司財務何時週轉不靈,被告為負責公司財務之主要人員,如何能推諉不知公司支票即將退票?證人林國濱亦證稱:老闆趙國村出國不在時,業務聯繫也會找老闆娘等語,足認被告與同案被告趙國村雖有分工,但因永續經營公司為渠等要務,雙方亦會互相支援業務,此為常情常理,亦為原審法院 102年訴字第2574號被告夫妻偽造文書等案件所支持,原審判決被告無罪,於法有違等語。惟查,依本案現有證據資料,並無法證明被告與其夫趙國村間就上開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業如前述,上訴意旨徒以公司財務屬被告夫妻間必然溝通商量之事,以及被告夫妻另案所違犯之偽造文書等案件判刑確定,而推認被告就本案亦屬知情參與,姑不論已有臆測之嫌,且被告與其夫趙國村另犯之原審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257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渠二人係以虛偽不實之鎰仕公司統一發票及借來之不實支票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被告於該案中以負責人身分向銀行申貸,並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其犯罪之態樣及參與之情節顯與本案情況有別,該案亦未以所謂夫妻間互相支援業務之常情常理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並無法當然比附援引,顯不足據為被告亦有參與本案之不利認定。至被告雖於第一次債權人至公司倉庫搬運鋼材時,確在辦公室內,惟被告於本院陳明鎰仕公司辦公室與倉庫為不同地點,相隔約一、二公里遠,其在辦公室並無法看到倉庫之狀況,且當時尚有其他債權人在辦公室內,其亦無法自由離開等語(本院卷第115頁背面至第116頁背面),自不能僅以被告當時未予報警或出面阻止之情,逕推認其有侵占之不確定故意,況參諸證人林國濱於偵查中明確證稱:中工公司的鋼料外觀上沒有註記特徵或其他記號等語,證人黃國彰、蕭勝豪亦分別證稱:鎰仕公司的鋼料是已經施工過,是舊的,外觀上看不出有註記;載運的鋼料是趙國村的,沒有發現外觀上有註記特徵,外觀上無法判斷是中工公司租給鎰仕公司的等語(他字2651號卷第58頁、第59頁背面),而被告並未實際負責工地鋼材之調度,業如前述,是縱認被告當時確在搬運鋼材之現場,系爭鋼材外觀既未註記任何特徵,被告能否判斷各該債權人所搬運者究係系爭承租之鋼材,抑或原屬鎰仕公司所有之鋼材,實亦有疑,自仍無足據此率爾推認被告有不確定之侵占故意,上訴意旨均無可採。檢察官上訴既未提出積極確切證據可資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附表: ┌─┬───┬───┬───────────┬───────┬──────────┐ │編│出租人│起訴書│ 承租數量 │併辦意旨書附表│ 租賃標的物 │ │號│ │附表 │(訂約日期) │ │(品名、規格、數量)│ ├─┼───┼───┼───────────┼───────┼──────────┤ │ 1│洪益章│編號1 │四型鋼板樁【長度19公尺│編號1 │鋼便橋型鋼83萬公斤 │ │ │ │ │】100 公尺。 │ │覆工鈑【1M*2M】830片│ │ │ │ │(98年7月25日) │ │ │ ├─┼───┼───┼───────────┼───────┼──────────┤ │ 2│中工 │編號3 │三型鋼板樁16公尺260 片│編號2 │8M鋼板樁181片 │ │ │ │ │;13公尺520 片;9 公尺│彰化縣二林鎮工│9M鋼板樁659片 │ │ │ │ │500 片。 │地 │13M鋼板樁246片 │ │ │ │ │(98年8月25日) │ │16M鋼板樁32片 │ │ │ │ │ │ │8M角樁2片 │ ├─┼───┼───┼───────────┤ │9M角樁4片 │ │ 3│中工 │編號5 │圍令【H400*400*24*24,│ │各類斜撐擋頭18個 │ │ │ │ │L =8M,或H400*408*21*│ │千斤頂9個 │ │ │ │ │2 】20008 公尺。 │ │連接板98片 │ │ │ │ │(98年10月10日) │ │各類H350支撐4支 │ │ │ │ │ │ │各類H400支撐105支 │ │ │ │ │ │ │各類H400圍令36支 │ ├─┼───┼───┼───────────┼───────┼──────────┤ │ 4│中工 │編號4 │板樑【588*300*12*20 】│編號3 │各類H588板樑26支 │ │ │ │ │7 公尺8 支;7.5 公尺70│桃園縣大園鄉桃│各類H600板樑36支 │ │ │ │ │支;10.5公尺10支。 │園機場工地 │ │ │ │ │ │(98年12月7日) │ │ │ ├─┼───┼───┼───────────┼───────┼──────────┤ │ 5│英城 │編號6 │H300中間樁400 公尺 │編號15 │H300中間樁21.56米 │ │ │ │ │H350中間樁400 公尺 │新竹市公道工地│H350中間樁27.5米 │ │ │ │ │H350型鋼支撐料300 公尺│ │H350型鋼7.76米 │ │ │ │ │H400型鋼支撐料3 公尺 │ │牛頭斜撐3支 │ │ │ │ │牛頭斜撐88支 │ │ │ │ │ │ │(100年4月1日) │ │ │ ├─┼───┼───┼───────────┼───────┼──────────┤ │ 6│英城 │編號7 │H400型鋼中間樁830 公尺│編號11 │H400中間樁749.43米 │ │ │ │ │H400型鋼支撐料260 公尺│彰化縣芳苑鄉西│H350型鋼149.68米 │ │ │ │ │H350型鋼支撐料1000公尺│濱快速道路新建│H400型鋼252.4米 │ │ │ │ │覆工板1*2 公尺498 片 │工程工地 │2M覆工板498片 │ │ │ │ │牛頭斜撐/ 角撐104 支 │ │牛頭斜撐100支 │ │ │ │ │(100年5月30日) │ │角撐4支 │ │ │ │ │ │ │牛頭粒6個 │ │ │ │ │ │ │H350短節4只 │ ├─┼───┼───┼───────────┼───────┼──────────┤ │ 7│英城 │編號8 │H350型鋼支撐料240 公尺│編號7 │H350中間樁306.28米 │ │ │ │ │H350中間樁350 公尺 │新北市三重區二│H350型鋼241.1米 │ │ │ │ │油壓千斤頂30個 │重疏洪道工地 │油壓千斤頂30個 │ │ │ │ │(101年3月6日) │ │ │ ├─┼───┼───┼───────────┼───────┼──────────┤ │ 8│英汎 │編號9 │三型鋼板樁7 公尺1000片│編號16 │7M鋼板樁60片 │ │ │ │ │;9 公尺1000片;13公尺│新北市三重區二│9M鋼板樁1153片 │ │ │ │ │1000片。 │重疏洪道工地 │13M鋼板樁520片 │ │ │ │ │(101年9月10日) │ │8M角樁10片 │ │ │ │ │ │ │9M角樁29片 │ ├─┼───┼───┼───────────┼───────┼──────────┤ │ 9│中工 │ │X │編號4 │各類H428支撐29支 │ │ │ │ │ │新北市新莊區特│各類H400圍令19支 │ │ │ │ │ │2 號道路工地 │ │ ├─┼───┼───┼───────────┼───────┼──────────┤ │10│中工 │ │X │編號5 │各類H588板樑50支 │ │ │ │ │ │彰化縣芳苑鄉西│各類H600板樑36支 │ │ │ │ │ │濱快速道路新建│ │ │ │ │ │ │工程工地 │ │ ├─┼───┼───┼───────────┼───────┼──────────┤ │11│英城 │ │X │編號6 │H350型鋼550.1米 │ │ │ │ │ │桃園縣龍潭鄉工│H400型鋼431.88米 │ │ │ │ │ │地 │H428型鋼2.4米 │ │ │ │ │ │ │牛頭斜撐25支 │ │ │ │ │ │ │牛頭粒11個 │ │ │ │ │ │ │角撐4支 │ │ │ │ │ │ │油壓千斤頂10個 │ ├─┼───┼───┼───────────┼───────┼──────────┤ │12│英城 │ │X │編號8 │H350中間樁424.52米 │ │ │ │ │ │臺南市仁德區港│H350型鋼0米 │ │ │ │ │ │尾溝溪排水中游│H400型鋼656.62米 │ │ │ │ │ │疏洪工地 │H400短節3只 │ │ │ │ │ │ │牛頭斜撐40支 │ │ │ │ │ │ │油壓千斤頂0個 │ ├─┼───┼───┼───────────┼───────┼──────────┤ │13│英城 │ │X │編號9 │H300短節14只 │ │ │ │ │ │嘉義縣湖子內區│ │ │ │ │ │ │段徵收公共工程│ │ │ │ │ │ │第一標工地 │ │ ├─┼───┼───┼───────────┼───────┼──────────┤ │14│英城 │ │X │編號10 │H300中間樁72.1米 │ │ │ │ │ │彰化縣二林鎮工│H350中間樁59.47米 │ │ │ │ │ │地 │H300型鋼28.98米 │ │ │ │ │ │ │H428型鋼0.7米 │ │ │ │ │ │ │H300短節33只 │ │ │ │ │ │ │H350短節11只 │ │ │ │ │ │ │H400短節230只 │ │ │ │ │ │ │油壓千斤頂44個 │ ├─┼───┼───┼───────────┼───────┼──────────┤ │15│英城 │ │X │編號12 │H350中間樁428.6米 │ │ │ │ │ │高雄市旗山區溪│H350型鋼150.24米 │ │ │ │ │ │洲大橋工地 │H350短節23只 │ │ │ │ │ │ │H400短節10只 │ │ │ │ │ │ │牛頭斜撐6支 │ │ │ │ │ │ │牛頭粒1個 │ │ │ │ │ │ │角撐1支 │ │ │ │ │ │ │油壓千斤頂10個 │ ├─┼───┼───┼───────────┼───────┼──────────┤ │16│英城 │ │X │編號13 │H300短節10只 │ │ │ │ │ │新北市林口區 │ │ │ │ │ │ │904A標工地 │ │ ├─┼───┼───┼───────────┼───────┼──────────┤ │17│英城 │ │X │編號14 │H300中間樁306.49米 │ │ │ │ │ │新北市新莊區特│H350中間樁926.06米 │ │ │ │ │ │2 號道路工地 │H400中間樁1963.97米 │ │ │ │ │ │ │H350型鋼919.13米 │ │ │ │ │ │ │H400型鋼348.79米 │ │ │ │ │ │ │H428型鋼703米 │ │ │ │ │ │ │H350短節86只 │ │ │ │ │ │ │H400短節10只 │ │ │ │ │ │ │H428短節22只 │ │ │ │ │ │ │2M覆工板23片 │ │ │ │ │ │ │牛頭斜撐38支 │ │ │ │ │ │ │角撐3支 │ │ │ │ │ │ │400轉接頭5個 │ │ │ │ │ │ │活動頭2個 │ ├─┼───┼───┼───────────┼───────┼──────────┤ │18│英汎 │ │X │編號18 │9M鋼板樁265片 │ │ │ │ │ │嘉義縣湖子內區│9M角樁9片 │ │ │ │ │ │段徵收公共工程│ │ │ │ │ │ │第一標工地 │ │ ├─┼───┼───┼───────────┼───────┼──────────┤ │19│英汎 │ │X │編號19 │7M鋼板樁1061片 │ │ │ │ │ │彰化縣二林鎮工│9M鋼板樁1453片 │ │ │ │ │ │地 │13M鋼板樁1985片 │ │ │ │ │ │ │16M鋼板樁1片 │ │ │ │ │ │ │13M角樁8片 │ ├─┼───┼───┼───────────┼───────┼──────────┤ │20│英汎 │ │X │編號20 │9M鋼板樁710片 │ │ │ │ │ │高雄市旗山區溪│13M鋼板樁88片 │ │ │ │ │ │洲大橋工地 │13M角樁3片 │ ├─┼───┼───┼───────────┼───────┼──────────┤ │21│英汎 │ │X │編號21 │9M鋼板樁217片 │ │ │ │ │ │新北市新莊區特│ │ │ │ │ │ │2 號道路工地 │ │ ├─┼───┼───┼───────────┼───────┼──────────┤ │22│英汎 │ │X │編號22 │13M鋼板樁500片 │ │ │ │ │ │屏東縣里港鄉工│16M鋼板樁66片 │ │ │ │ │ │地 │ │ ├─┼───┴───┴───────────┴───────┴──────────┤ │備│起訴書附表編號2、10之犯罪事實,業經公訴人當庭減縮。 │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