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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朱貴陳慧珊江奇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韋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78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469號、100年度偵字第14721、20208、20701、23205、23826、24125、27342、101年度偵緝字第308、428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三)、二(十)1〔即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三)、四(五)〕關於丑○○部分撤銷。

丑○○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十)1〔即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判決犯罪事實欄四(五)〕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酉○○貪圖利用無經濟能力之流浪漢充作人頭即可坐享利益,同時並可大幅降低被查獲之風險,在不斷成功圈養無經濟能力之流浪漢詐取財物獲利後,竟又夥同亦具有利用經濟弱勢之人頭進行購車轉售詐欺前科背景之戌○○(原名戌△△,綽號「阿昌」、「昌董」、「昌哥」、「大胖昌」、「凸仔」、「無毛」、「禿仔」、「老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具利用經濟弱勢之人頭充作人頭帳戶用以詐欺取財背景之亥○○、丑○○(綽號「戽斗」或「阿斗」,對外自稱「杜○○」,所涉人頭詐貸、違反公司法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4號、第949號及第12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判決,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及另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未上訴而確定)等人成立詐欺取財集團,並共同基於偽造公印文、偽造印文、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汽車駕駛執照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計畫以提供食宿、給付零用金或提供報酬等方式,誘使居無定所之遊民或經濟上陷於困頓之人提供個人證件供渠等利用,並出面冒用他人名義向汽車出租業者以假租車之方式詐取車輛後,持以典當或變賣以獲取現金。謀議既定,渠等即由酉○○透過不知情之簡○○引介或由酉○○、戌○○、亥○○、丑○○在渠等平日聚集商議之臺中市○○區○○○路0號之「好客來釣蝦場」或臺中市中區「臺中公園」等地,伺機與遊民或經濟上陷於困頓之人接觸,挑選具利用價值對象後,再應允以提供食宿(即酉○○所實際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0○0○0號處所)、給付零用金、提供報酬或借款等方式,誘使陳○○、吳○○同意出面擔任人頭並執行渠等所組成之詐欺取財集團上開犯罪計畫。嗣酉○○、丑○○、亥○○、戌○○及陳○○等人即以上開犯罪模式方式,共同以假冒「子○○」名義及證件租車方式,於100年5月17日,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卯○○所經營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租車公司),共同向○○租車公司詐得車牌號碼:0000-00號、廠牌:國瑞之小客車(引擎號碼:0000000000號)1部(此部分詳細犯罪事實如本院前審即102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示,此部分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丑○○上訴而告確定在案,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戌○○等人為遂行上開「假租車、真轉售」之犯罪計畫,於完成上開0000-00號車詐租行為後,戌○○、亥○○、陳○○、丑○○、酉○○等人另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0年5月26日,在臺中市○○區某巷內,由戌○○指示陳○○冒用「子○○」及「卯○○」之名義,在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偽造之車輛(車牌號碼0000-00號)委託切結書、附表一編號7所示偽造之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附表一編號8所示偽造之「汽車權利讓渡書」上,接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子○○」及「卯○○」之簽名及指印,而完成偽造之車輛委託切結書、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汽車權利讓渡書;戌○○並同時指示陳○○冒用「子○○」之名義,復接續在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偽造之偽造車輛(車牌號碼:0000-00號)委託切結書、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偽造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附表一編號14所示偽造之汽車權利讓渡書上,接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子○○」之簽名及指印,而完成偽造之車輛委託切結書、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汽車權利讓渡書,預備供變賣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子○○及卯○○、○○租車公司及庚○○○○。嗣於100年6月23日凌晨0時3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00000號旁空地查獲(查獲經過詳見本院前審即102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判決犯罪事實三之(二)所載),並扣得上開附表一編號6至8示偽造之私文書。

三、嗣因檢察官另案偵辦楊○○、黃○○共同詐欺取財及忠○○幫助詐欺等案件時,查悉酉○○集團掌控遊民進行虛設公司行號、販售門號、帳戶等犯行而於100年9月15日,執行「護民專案」同步在上開各地展開搜索,進而循線查獲上情。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並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告訴人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告訴人辛○、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及告訴人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且按「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其監聽且經錄音者與僅監聽而未錄音者,兩者之證據性質截然不同,後者係以執行監聽者依聽聞所得之言詞供述或書面紀錄作為證據,固有傳聞排除法則或文書記載之形式上要件問題須加以斟酌,惟前者既以監聽之錄音本身作為證據,至其譯文僅使顯現錄音之內容而已,並非證據本身,亦不得視之為通訊監察另外衍生之證據。蓋在前者,於譯文與錄音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固得直接以譯文替代錄音而呈現為證據,但於同一性有爭議時,仍不得不進而檢驗通訊監察之錄音證據(例如行勘驗或命辨認或實施鑑定),以確定錄音內容為何。本件執行通訊監察既經錄音,係以錄音作為證據,屬於前者,僅因譯文與錄音同一性無爭議之故,以譯文替代錄音證據顯現於公判庭,揆之前開說明,譯文不生傳聞排除法則或文書記載之形式上要件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6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至於蒐得證據之最後,由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製作之文書,除刑事訴訟法有定其程式,應依其規定外,依同法第39條之規定,均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製作人簽名。此屬證據取得後文書製作法定程式之遵守,無關乎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係規定證據取得過程(程序)適法性之認定。公務員製作之文書未經製作人簽名,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如第46條)外,是否無效或係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得命補正,抑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由法院就文書之性質(意思文書或報告文書),視各個情形自由判斷(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所引用對被告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監字第498號、100年度聲監續字第523、637、777號)、被告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本院100年聲監字第1083號、100年度聲監續字第1089號)所為之通訊監察,係檢察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本院聲請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實施,且有詳載案由、監察電話、對象、時間之通訊監察書影本附卷可參(見原審卷《四》第30至41頁、第67至72頁),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是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係司法警察依原審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就合法監聽電話錄製錄音光碟而聽譯所得,是該通訊監察譯文取得之合法性無疑。又本案被告亥○○、陳○○、丑○○、仁○○、愛○○、信○○等人、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通訊監察案件錄音光碟內容之真正並無爭執,對於錄音所譯成通訊監察譯文之真正亦不爭執,且本案通訊監察譯文並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調查,則此項通訊監察之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再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則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104年度臺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172頁正、背面、本院卷二第11頁背面),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四、被告所為之自白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據被告提出違法取供或其他不可信之抗辯,堪認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本院復參核其他證據資料,信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丑○○雖坦承有與陳○○去將0000-00車租出來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犯罪事實欄二所載共同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伊與亥○○、戌○○不熟,伊只跟酉○○認識,因為酉○○是伊同學,之前他詐騙成立公司,伊在那邊工作。當天是酉○○叫伊載陳○○去○○租車公司那邊才認識的。那天伊就只有載陳○○去○○租車公司,租完以後,伊就把車交給酉○○,後續的伊就沒有參與。那天載陳○○跑了四、五個地方租車,當天酉○○有拿2千塊給伊。租車後,後續的事情伊既未參與,也不知情云云。惟查:

(一)原審同案被告酉○○就其與被告丑○○、亥○○均知悉與共犯戌○○假租車真變賣之計畫,並參與共犯戌○○此部分「假租車真變賣」犯罪事實之經過,供述如下:

1、其於100年10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問:亥○○有涉及租車詐欺案件,即以租車名義租車出來後,再將車子典當或變賣,你有無涉入?《提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我在本案案發上報前,我有叫丑○○陪同陳○○去租車,主要是阿昌(指共犯戌○○)來找我,說他在找人幫他去租車,他說他要代步用。阿昌要指定廠牌及車種,阿昌拿給我租車之押金、租金的錢及證件,叫我轉交給陳○○,我有看過證件,我知道證件是假的,當時我就知道事情不單純,我看到假證件時,當時我沒有問阿昌,阿昌給我1萬元,我抽了2千元給丑○○,另外8千元給陳○○,我都沒有分到錢。(問:子○○之個人資料不是你提供偽造集團去偽造證件?)不是我提供的,子○○之假證件,是阿昌拿給我的。(問:依上開你閱覽過的通訊監察譯文顯示你都知情?)阿昌先找我,原先我以為要代步,但後來阿昌跟我說要租好幾部車,而且要裝貨櫃,我就知道他們要將租來的車子賣掉,我就經由阿澤介紹陳○○出來當人頭租車,並且叫丑○○陪他一起去,因為陳○○說話不靈光,故只租了3部車,阿昌他們就不要他了。(問:你分到多少錢?)原本說好車子裝貨櫃出去後,要分我錢,但我後來沒有收到錢。(問:亥○○與本件租車詐欺案件,有無關係?)整件事情是阿昌計劃,亥○○有時會跟著阿昌過來找我談。另外阿昌有事情,都會交代亥○○,亥○○再跟我聯絡。(問:偽造證件來源?)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證件怎麼來的,子○○資料也不是我提供的。(問:你與戌○○、亥○○、陳○○等人,以租車為名,詐取車行車輛,是否如此?)是。(問:對於上開所涉及之詐欺等罪名,是否認罪?)我都認罪。」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二》第356頁背面至357頁)。

2、其於100年10月17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你所屬之犯罪集團相關成員為何?)比較核心的人員有丑○○,他會聽我指示去幫我接聽銀行電話,我曾經掌控之人頭有愛○○等人。(問:你是否有提供宿舍供上開人頭或遊民居住?)有,丑○○住在○○路○○公司○樓、愛○○之前也是住在○○路○樓。(問:○○路○○公司宿舍是誰出面承租?)我指示義○○出面承租,其用途是堆置一些我工作之器具、辦公桌。愛○○等人沒有地方住,故就叫他們住在○○路那裡。(問:上開人頭平日的生活費由何人提供?)我本身提供的,愛○○一個月6千元,丑○○則是聽我指示工作才能拿到錢。(問:你在檢察事務官面前坦承與戌○○、亥○○、陳○○等人以租車為名,行詐取車輛之實,這個計劃是如何執行?)犯罪計劃是阿昌戌○○指示我們應該如何做,陳○○是我叫丑○○帶他去車行租車,以旅遊名義租車,證件是阿昌拿給我的,是假證件,我後來才知道,阿昌拿給我假證件,我再將假證件拿給陳○○。我拿到證件時,我就已經知道證件是假的。(問:你是否知道假證件是如何製造出來的?)我帶陳○○去照相,我再將相片交給戌○○。假證件是戌○○製造出來的。(問:你們利用租車詐欺,可以獲得之好處為何?)阿昌有告訴我,事成後會分紅利給我,但是現在我只拿到陳○○及丑○○之報酬,我的報酬還沒有拿到。(問:對於本身涉及詐欺等犯行,你是否認罪?)我認罪。」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二》第358至361背面頁)。

3、其於100年12月28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你所涉及案件,包含向銀行貸款、假結婚、租車詐欺,其中多使用到很多偽造證件,該些偽造證件如何製造出來?)…租車所使用之偽造證件,都是阿昌戌○○拿給我的,他有拿陳○○所使用之假證件。」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04頁背面)。

4、其於101年1月2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對於陳○○所述,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我認識他,對於陳○○所述沒有意見,一開始是簡○○介紹陳○○讓我認識,後來,昌哥戌○○說他要租車代步,需要人頭,就由我出面詢問阿元陳○○,問他有沒有意願,後來就由陳○○出面租車。(問:為何陳○○出面租車,要使用子○○假證件?)昌哥戌○○拿錢及假證件裝在信封裡,由我交給陳○○,我沒有印象信封內有多少錢,但證件我有看到。(問:《提示0000-000000號電話與0000-000000號電話於100年5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否你與亥○○交談之內容?)是,這是講本件租車的事情,當時因為戌○○即已講好要的年份及車種,第一次便是丑○○帶陳○○出面租車。(問:《提示0000-000000號電話與0000-000000號電話於100年5月17日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是否你與阿斗丑○○之交談內容?)沒有錯,當天是丑○○帶陳○○到臺中市○○路租車,後來由戌○○出面取車。」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36至1141頁)。

5、其於101年2月13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先前你在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訊問時有坦承與戌○○、亥○○、陳○○、丑○○等人以假證件之方式租車詐欺,是否屬實?)筆錄內容與我的真意相符,我坦承我參與以假證件租車之車輛共有3輛車,假租車案件是綽號阿昌主導的,阿昌之本名叫戌○○,他之前我剛認識他時他即叫阿昌,我都稱呼其昌哥,當時他之所以叫阿昌是他先前的名字,最後一個字是昌字。(問:依照你與亥○○之對話內容,顯示你與亥○○及戌○○都熟識?)是,確實我們都熟識,沒有錯,戌○○都叫我陳董。(問:為何對話中,你有提到報關的內容?)這是阿昌說車子報關以後,要分紅給我。(問:戌○○報出關之車子,是否你們向租車行以假租車方式租的車子?)我一開始不是很確定,但後來意外遭霧峰分局查獲後,我才確定沒有錯,當時我看報紙才知道,而且戌○○的少年的有打電話跟我知會,我其實只負責前半段,即找人頭租車,後半段是戌○○去處理。(問:戌○○一開始找你以假證件租車的情形為何?)當時戌○○說他在外面有欠人家錢,所以需要有人頭去租車代步,一開始戌○○叫我去找人頭去租車,我就先找到陳○○並去租車,戌○○將租車費用及假證件裝在信封裡面,我與陳○○、丑○○一起出面在臺中市○○路與○○路口等戌○○,戌○○將上開東西交給我後,我就將證件及費用交給陳○○,丑○○即搭載陳○○去租車行,丑○○後來也都知道戌○○用人頭及假證件租車的事。(問:你承認有參與3輛車子租車,你本身獲得什麼報酬?)我本身沒有獲得報酬,因為戌○○說處理完後,會另外拿報酬給我,即我剛才講的,出口報關完成以後,陳○○一輛車子可以拿到8千元,丑○○是拿到2千元。」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202號卷《三》第150至152頁)。

6、其於101年5月28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剛才是否確認影音檔與譯文內容相符?《檢察官播放邱○○於無名小站之錄音檔案,並提示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譯文內容》大部份都相符,但有部份我沒有辦法聽清楚。(問:上開影音檔可否辨識是何人之對話?)戌○○與亥○○,他們二個人的聲音就是這樣,故我可以辨識出來,我並沒有在對話中。(問:你是否知道他們對話中提及要裝櫃的事?)之前戌○○找我一起找人頭租車時,到中間有指定車種、車齡,戌○○也有告訴我,要將車子裝櫃出國銷售,至於要怎麼銷售,戌○○並沒有告訴我,我只有介紹陳○○給他們認識,並出面租車,然後陳○○租車細節談妥後,戌○○有答應這個事情整個告一段落,他會分紅利、報酬給我。然後,戌○○拿1萬元代價給陳○○,我從裡面抽百分之20即2千元報酬給丑○○。(問:戌○○是否認識丑○○?)有見過面,但沒有深交,因為丑○○跟我在一起,丑○○也跟我一起出面與戌○○、亥○○吃飯,地點不一定,有在臺中市○○路上之簡餐餐廳。(問:依照證人邱○○之證述,其曾經與你及和○○、戌○○、亥○○、丑○○、阿哲等人,在臺中市○○路上之安安小吃部一同用餐,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沒有意見,我們有在那邊用餐。(問:丑○○是否知道陳○○即出面租車之人頭?)知道,我有跟丑○○講,並叫丑○○載他們過去租車,他也知道這不是陳○○真的要租車,而且他也知道租來的車子要轉交給別人。(問:為何依照愛○○及信○○的證述,丑○○與戌○○本身即認識,而且丑○○曾經一同到○○市,要陪同戌○○等人出面要將租來的車輛出賣?)陳○○3輛車子,我確實有參與,後來戌○○在霧峰出事情被查獲,我也怕出事情,故我就先退出,事後戌○○跟我及丑○○、亥○○在一起玩大老二的樸克牌,他們可能自己私底下去拉線,我就沒有再參與。(問:你先前有坦承確實有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丑○○使用,先前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也有提示你使用之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電話譯文,供你確認,當時是否有指示丑○○出面向不同之租車行確認要選定之車輛?)0000-000000電話是我提供給丑○○使用沒有錯,當時叫丑○○到處去看有無指定之車輛,再回報給戌○○,以便戌○○安排租車事。(問:陳○○租車是否用假證件?)是。」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六》第1574至1577頁)。

7、其於101年6月4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先前你有坦承確實有與戌○○、亥○○等人共組以人頭租車後將車子變賣,並且你確實有參與相關人頭之尋找及交付報酬等事實,是否屬實?)屬實。(問:丑○○是否確實參與以人頭及假證件出面租車,且其與本案主謀戌○○、亥○○等人有所接觸,也知悉整個計劃?)丑○○一開始並不清楚,但是他帶陳○○充當人頭去租車時,我在跟丑○○閒談時,他都知情,但計劃是阿昌戌○○在主導,我們負責前半段之幫忙找租車行及找人頭出面租車。」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七》第1664頁)。

8、其於102年4月17日原審審理時證述:「(問:你何時認識丑○○?)讀書時就認識。(問:100年5月中旬時,你有無跟丑○○到過好客來釣蝦場?)時間上不確定,好客來有去過。(問:那天在好客來釣蝦場時,你們有無談到陳○○要參與假租車的事情?)我有跟陳○○談過。(在警詢及偵查中,你有提到說:阿昌給我1萬元,我抽了2千元給丑○○,另外8千元給陳○○,我都沒有分到錢。當時為何要抽2千元給丑○○?)因為我麻煩他替我帶陳○○去。(問:你之前在偵查中所述是否實在?)是。(問:《請提示101年5月28日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丑○○是否知道陳○○即出面租車之人頭?你的回答…」,你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請提示101年5月28日偵訊筆錄,你回答:「知道,我有跟丑○○講,並叫丑○○載他們過去租車,他也知道這不是陳○○真的要租車,而且他也知道租來的車子要轉交給別人。」》,你是否如此回答?)是。(問:《請提示101年6月4日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丑○○是否確實參與以人頭及及假證件出面租車,且其與本案主謀戌○○、亥○○等人有所接觸,也知悉整個計劃?」你回答:「丑○○一開始並不清楚,但是他帶陳○○充當人頭去租車時,我在跟丑○○閒談時,他都知情。」》,你有無這樣回答?)有。(問:《請提示101年5月28日偵訊筆錄,你有提到:「0000-000000是我提供給丑○○使用沒有錯,當時叫丑○○到處去看有無指定之車輛,再回報給戌○○,以便戌○○安排租車事。」》,這部分當時為何這樣回答?)有時候出去我會叫他幫我找戌○○需要的車輛,如果有看到再幫我打電話跟我通知一下。(問:你們事先假租車的車型,是誰指定的?)戌○○。(問:你當天在○里區○○路000號○○公司時,你假租車所用的證件,是誰交給你的?)證件大部分是戌○○交給我,或是戌○○直接交給陳○○。(問:依你印象,在○○公司那天,租車所用證件,是何人交給你的?)戌○○。(問:事後有無辦理續租?)我聽到戌○○意思是要再續租,叫誰去匯款給他們公司。(問:在你有參與的這3次租車中,亥○○有無跟你聯絡過?)有時候幫戌○○跟我聯絡,詳細內容我沒有記很清楚,但有聯絡。(問:你記得的部分?)有時候有,有時候是要什麼型號、車輛。(問:型號、車輛、在何處租?)在哪裡租我沒有印象,應該是有提到。(問:在你租車,你自己是否有承認你有參與這3次?)是。(問:在你參與這3次裡面,就你所知,亥○○參與哪些部分?)他有替戌○○跟我聯絡。(問:你之前有說:「整件事情是阿昌計劃,亥○○有時會跟著阿昌過來找我談,另外阿昌有事情都會交代亥○○,亥○○再跟我聯絡。」是否為這個意思?)是。(問:檢察官問你:「你跟戌○○、亥○○、陳○○等人,以租車為名,詐取車行的車輛,是否如此?」,你回答:「是。」,事實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6至62頁)。

(二)被告丑○○參與共犯戌○○此部分「假租車真變賣」犯罪 事實之經過,則據其供述如下:

1、其於100年10月1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問:自剛才通訊錄音檔案可以知道,至少在100年5、6月間以前你都是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問:《當庭播放0000-000000號於100年5月17日之通訊監察錄音檔內容》該通電話是否你以0000-000000號與酉○○之0000-000000號聯絡之內容?)是,酉○○當時跟我講,有人要租車,因為對方不會開車,故要我過去,當租完車子後,再交車子給酉○○。(問:當時酉○○叫你陪一個去租車,情形如何?)酉○○說他不會開車,要我陪他去。當時酉○○並沒有說租車要做什麼,我有看那個人拿證件出來向車行租車,我並沒有看到酉○○拿證件給那個人。車子由那個人簽名當承租人,之後將車子租出來後,我開車到綠園道後,當時酉○○、凸仔戌○○都有在場,後來我將車子鑰匙交給酉○○。由陳○○與酉○○交談,我就離開了。(問:你這次陪同陳○○去租車,有無獲得報酬?)有,我得到2千元。(問:對於涉犯上開詐欺等犯行,是否認罪?)我認罪。」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二》第342至343頁)。

2、其於100年10月13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你坦承受酉○○指示帶陳○○出面去租車,取得報酬2千元,是否屬實?):是,屬實。」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二》344頁)。

3、其於101年5月25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提示l00年10月13日檢察事務官之詢問、檢察官之複訊筆錄,及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你有坦承確實持用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並聽從酉○○的指示,帶同陳○○出面租車,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這租車詐欺部份之陳述屬實,我只是帶他們去租車,我不管後面的情形。(問:酉○○為何要指示你帶同陳○○出面租車?)因為酉○○自己沒有騎機車出去,沒有辦法帶陳○○,才打電話給我,叫我載陳○○去租車。(問:為何你先前也坦承戌○○也有指示你帶同陳○○出面租車?)這是我到達租車現場,戌○○拿錢給酉○○,酉○○再將錢給陳○○,後來車子交給戌○○,酉○○才拿2千元的報酬給我。(問:你所持用0000-000000號手機是何人申辦的?)我不知道,這些都是酉○○交給我使用的。(問:如果如你所言,為何你在電話中,不僅向酉○○回報車輛租借情形,並且還和好幾家租車行,從大買家到○○路及○○路旁之租車行,都有你與酉○○確認有無所需租借的特定廠牌的車子?)當時戌○○或酉○○其中一人,有向我指示要豐田2000CC車子或HONDA的車子,他們之前有先去看了,在電話中有先跟我指示去哪家車行,然後出面承租。(問:為何酉○○、戌○○不親自出面租車,反而選定車輛後,由你陪同人頭出面租車,並且取得車子後,一同會合拿取車子,並當場拿取報酬給人頭陳○○,並交付報酬給你?)戌○○以前曾經叫平○○等人頭出面租車,我車子交付給他們,他們當然會給我錢。(問:為何酉○○在100年10月17日接受訊問時,有表示陳○○是他帶同出面拍照,並且由你帶同陳○○以旅遊名義至車行租車?)是,即陳○○租的第一輛車,是酉○○指示要以旅遊名義租車。(問:你是否陪同陳○○至車行內?)有。(問:租車契約係何填寫的?)陳○○,我在旁邊而已。(問:陳○○當時是否拿出證件租車?)是,錢也是陳○○付給車行。(問:與陳○○租完車輛,在何地點將車子交給戌○○及酉○○?)當時租車車行在○○路上,我租到車子後,由我駕車載陳○○到綠園道,我打電話給酉○○,向他表示車子租好了。」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六》第1568至1571頁)。

(三)有關被告陳○○參與共犯戌○○此部分「假租車真變賣」犯罪事實之經過,業據其供述明確,詳述如下:

1、被告陳○○於100年9月15日第一次警詢中證述:「(問《提示偽造之子○○證件》上面的照片是誰?為何上面是你的照片?)該偽造之子○○證件(身分證、小客車駕駛執照)上面照片是我本人。是人家幫我做的。(問:是何人幫你偽造子○○證件?)是一位綽號『小胖』(按指共犯戌○○,下同)之男子。(問:『小胖』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為何?你是否見過?)我不知道。我於100年7月中詢在臺中市中正公園內見過面,那段期間我身體不適,他會拿錢給我去看病。(問:《提示0000-00○○公司租賃契約書》今年5月至6月間,臺中市有多家車行被人持「子○○」的假證件,以租車為藉口詐騙汽車,是否為你所為?契約上『子○○』的筆跡是否是你簽的?)是我本人所為。都是我本人簽的。(問:你是否有於100年5月17日,向○○租車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小客車1部?)我有承租該部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問:該次承租經過?)我於100年5月17日與一名綽號『阿昌』男子2人一同前往○○租車公司,我與該公司簽約,約定押租金額為2萬元,租金係由『阿昌』支付,歸還日期不清楚,該車有續租,是由一位綽號『胖哥』(按指被告酉○○,下同)出面續租,續租期限我不知道。我取得0000-00號之小客車就當場將該車交給『阿昌』開走。(問:該次租車係持用何證件租車?是否為真實之證件?)我以偽造之子○○證件承租0000-00號之小客車。不是真正之證件。(問:《提示本件租賃契約書、本票》關於本次租賃所簽立之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有『子○○』部分是否均為你個人所簽名或捺印?)是我本人簽名捺印。(問:你為何要使用假證件?)是胖哥叫我這樣做的。(問:車子現在下落?)不知道。(問:《提示偽造之委託切結書、中古車買賣合約書、汽車權利讓渡書》這些關於0000-00號小客車的委託切結書、中古車買賣合約書、汽車權利讓渡書等,都是你簽名的?你有獲得車主授權?其上子○○、卯○○都是你偽簽?為何要冒用子○○、卯○○的名字簽這些文件?誰指使?交給誰?為何?)是我本人簽名。沒有經車主授權。是我偽簽的。是胖哥叫我做的。簽完我交給阿昌,因為當時我人身體不舒服,如果承租車子阿昌會給我每一部8千元的酬勞。(問:事件係何人指示你至○○租車公司租車?車種由何人指定?)是胖哥指使我至○○租車公司租車。車種部分由『阿昌』指定。(問:得手後又係何人指示你如何脫手上開車輛?)是『阿昌』叫我將車子交給他。(問:『子○○』的偽造證件是誰偽造?誰提供?為何上面有你的照片?你有提供照片給誰去偽造證件?)是『胖哥』所為偽造的。誰提供的我不清楚。是『胖哥』要我去照相後,提供照片給他去偽造證件。(問:你每次為租車詐欺之行為可分得之代價?由何人以何方式給付?)我每次租車得手的酬勞為8千元。是由『阿昌』以一手交現金一手交車方式給付酬勞給我。(問:提示指認照片共10頁112人,經你指認共認識幾人?)經我指認只有4人,編號5是『胖哥』,我與他是經朋友介紹認識。編號8是『阿明』(即被告亥○○,下同),編號9是『阿昌』(即共犯戌○○),編號97是『阿偉』(即原審同案被告吳○○,下同)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一》第4至8頁)。

2、其於100年9月16日檢察官偵訊中證述:「(問《提示偽造之子○○證件》上面的照片是否你本人?)是我本人。(問:貼有你照片的子○○證件如何來的?)是『胖哥』拿給我的,我拿相片給胖哥,他做好子○○的證件就交給我,我是今年5月份在○○○○○路與○○路口拿照片給胖哥,做好子○○的證件之後,他自己去拿,之後叫我去租車時,再把證件交給我。(問:你有無問為何胖哥要拿你的照片?)他說要租車。(問:當胖哥叫你去租車,之後你拿到假證件,是否就知道胖哥要你拿假證件去租車?)拿到證件就知道了。(問。你如何認識胖哥?)是在○○地區釣蝦場認的,是「阿昌」介紹,阿昌跟我說要去租車,就介紹胖哥讓我認識。(問:你拿子○○證件去租3部車,都是一個人去嗎?)3次胖哥都有陪我去,他有跟我一起去車行。(問:有無於100年5月17日用子○○名義跟假證件向○○租車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小客車?)有,第一次租車的費用是阿昌出的,但是車子交給胖哥。(問:《提示本次租賃契約書、本票》上面子○○的簽名、指印是否是你所為?)契約書及本票上子○○的簽名跟指印是我做的,在契約書上所留的電話00000000、0000-000000是我留的電話,是胖哥叫我寫的。(問:誰叫你去租0000-00號小客車?)是胖哥。我租好車之後,就在車行前把這臺車交給胖哥。(問:當時你去租0000 -00號小客車時,胖哥就把偽造的子○○證件交給你,並指示你在契約書上及相關文件上簽署子○○的名姓?)是。(問:《提示0000-00委託切結書、中古車買賣合約書、汽車權利讓渡書》上開書面中,子○○的簽名、指印及卯○○的簽名、指印是否是你所為?)是,委託切結書上子○○跟卯○○的名字都是我寫的,指印也是我蓋的,另外買賣合約書代售人欄位『卯○○』、『代子○○』的字跡也是我寫的、甲方的卯○○也是我簽的,上面的指印都是我蓋的。汽車權利讓渡書的讓渡人欄,及甲方的卯○○簽名跟指印也都是我做的。(問:上開3份資料誰拿給你寫的?)是一個叫阿昌的人拿給我寫的,是租完第三部車子當天他拿給我寫的,在○○一條巷子內,他沒告訴我寫這些要做什麼,他叫我寫我就寫。(問:阿昌等人有無說好,你幫忙租一部車要給你多少錢?)租一部車我就可以拿到8千元,錢是胖哥給的,是在車子交給他們時。(問:示內政部警政署鑑定書》第二次及第三次租車時,你所蓋用之指印經鑑定出來跟你的指紋相符,有無意見?)沒有。(問:你用子○○及假證件所承租的三臺車子,之後有無續租的情形?)都有續租,續租的費用是胖哥付的,是他們自己拿去給車行。(問:阿昌拿切結書、中古車買賣合約書、讓渡書這些資料讓你簽署子○○名字,是否準備要拿這些資料將承租的車子出售給他人?)是。(問:切結書、讓渡書簽完之後交給誰?)交給昌哥,我簽這些資料時,明哥、胖哥都在場。(問:為何在警局說錢是阿昌給你的?)3次租車,第一、二次報酬是昌哥給我的,是第三部車時胖哥給我的。」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一》第69至80頁)。

3、其於100年10月13日第一次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問:如何開始參與租車詐欺案件?)於100年5月十幾日,胖哥出面,他在○○區好客來釣蝦場向我說,有一條小條的,問我要不要賺,我就說好,他告訴我是租車子,一開始他說要代步用,他並沒有說要租幾輛車子,也沒有說為什麼不自己去租,他說每租一輛車,要給我8千元,之後,他拿給我假證件要我去租車,當時我就知道證件是假的,我懷疑他們要拼裝AB車,拼裝好之後,會再將車子還給車行,我知道他們要做不法之行為。(問:如何認識胖哥?)我在釣蝦場認識的,是一個叫阿澤之人介紹我們認識,我之前沒有指認過阿澤。(問:《提示指認相片》你認識指認相片內之何人?)除了上開指認之人外,我另外又多指認2個人,分別是編號17號阿澤(即簡○○,下同)及編號120號(即被告丑○○)之人,我不知道其綽號及姓名,我在喝酒時,胖哥有帶該人過來,我記得編號120號之人於100年5月17日第一次租車時,就是他陪我過去,他除了第一次陪我過去租車那一次外,其他並沒有做什麼事情,該人知道我拿假證件去租車,因為胖哥叫該人帶我去租車,假證件、租車、押金第一次都是胖哥交給我,我租完車,車子交給阿昌。是阿昌跟我講要租什麼樣子的車子,編號120號之人陪我去找車行,他騎機車載我去車行,我租到車子後,就由編號120號之人開車載我去找阿昌,再將車子交給阿昌。」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826號卷《一》第68頁背面)。又其於同日檢察事務官第二次偵訊時證述:「(問:是否剛才在筆錄中指認之人?)是,他(即被告丑○○)就是我剛才指認編號120號之人,我見過他兩次面,一次是喝酒,另一次是他跟我一起去租車。」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826號卷《一》第96頁)。又其再於同日偵訊時供述:「(問:剛才是否有當場確認丑○○是與你一起出面租車之人?)有,他是我租第一輛車時,陪我一起出面租車之人,租完車之後,他與胖哥、阿昌在臺中市○○路,靠近科博綠園道碰面。」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826號卷《一》第104頁)。

4、其於101年1月2日第一次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提示100年9月16日偵訊筆錄》你在偵訊中坦承確實有假冒子○○(誤載為陳奇志)之名義出面租車,而且是與胖哥酉○○、明哥亥○○、阿昌戌○○及吳○○等人共同以假證件租車後轉賣他人,所述內容是否屬實?該筆錄內容是否符合你的真意?)經我確認與我的真意相符,當時是酉○○叫我去租車,他當時在○○區好客來釣蝦場商談租車事,時間在100年5月初討論的,參與之人有昌哥戌○○。明哥是後來交車給昌哥時,亥○○都跟戌○○一起出面,我將車子租出來後,開車到他們指定地點,戌○○及明哥就會在那裡等,我有時候被胖哥酉○○載,有時候戌○○及明哥載我離開,我不知道車子後來到哪裡,我總共租了3輛汽車,都用子○○證件及名義租車,假證件都是胖哥酉○○拿給我的,使用完後我就將假證件交回酉○○。(問:你出面以假身分租車,可以得到什麼報酬?)一輛車子可以得到8千元,第3輛車子,因為對方說我租錯車子品牌,故拿不到8千元,我總共拿到2萬多元,之前在檢察官說每輛車拿到8千元沒有錯,但第三輛車子,我回去想,應該拿不到8千元,錢有一次是胖哥給的,其他2次是戌○○給的。(問:你如何跟酉○○、亥○○、戌○○認識?)我在釣蝦場先跟酉○○認識,之後他再介紹亥○○及戌○○讓我認識。(問:你是否認識剛才在旁之丑○○?)認識,因為第一次租車時,就是丑○○騎機車帶我去第一間租車行租車,是胖哥酉○○叫他帶我去的,丑○○也有陪我到租車行裡面去租車。(問:你於100年10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有指認一旁丑○○出面租車而且陪同你與胖哥、阿昌會面,是否屬實?)沒有錯,丑○○有陪我到租車行租車,他也知道我使用假證件。(問:你本身是否知道使用假證件出面與對方締約是違法的事?)我知道,但胖哥跟我講,保證一定不會出事。(問:假證件如何製作?)我不知道,胖哥拿給我的,但假證件上面之相片是我的,當時胖哥帶我去臺中市○○路與○○○路照相館去照相,之後酉○○將我的相片拿走。(問:依明哥亥○○之供述,確認他們在租車時,都會指定租車之廠牌,是否如此?)是,當時胖哥酉○○也跟我指定要租豐田的一點八之車款。(問:你都如何稱呼剛剛在庭之丑○○?)我不曉得他的名字,但胖哥都叫他『戽斗』,當時我在綠園道將租來的車子交給昌哥時,我看到胖哥拿2千元給丑○○。(問:丑○○陪同你出面租車時,亥○○是否確實有出現?)有,但這是我跟丑○○一同出面租完車後交車給阿昌戌○○時,當時亥○○開車載阿昌過來,我與丑○○將車子交給阿昌後,我就是由丑○○載離開。」等語(見100年度偵緝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26至1129頁)。其於同日第二次偵訊時供述:「(問:一旁之信○○及亥○○你是否認識?)我只認識亥○○,他就是我早上講的明哥。(問:你早上有做證,你前後假冒子○○出面租了3部車子,並將車子交給戌○○,而且亥○○也都出面,也會載你離開現場,該亥○○是否即為在庭之亥○○?)3輛車的情形,除了第一次由丑○○載我回去,其餘二次都是明哥載我回去。」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38頁背面)。

5、其於101年1月1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問:你之前說在100年5月間認識一綽號胖哥之人,是否實在?)實在,我是經由綽號阿澤之簡○○認識的。(問:簡○○為何介紹胖哥酉○○給你認識?)因為胖哥經常去釣蝦場找簡○○,我有一次在那邊就介紹我們二人認識。(問:酉○○當初如何跟你講如何租車的事?)酉○○說他有一個朋友要用車代步,要由我來出面租車,但我說我沒有駕照,他說沒有關係,只要有最近的相片就好,酉○○就載我到臺中市○○路與○○○路的照相館照相,相片也是酉○○去拿的。我本來也覺得怪怪的,但酉○○說找不到人去幫他租車,我想我答應了,不做不行。(問:酉○○不是交給你假的身分證件,假證件名義是子○○,你會否覺得奇怪?)他們說要做AB車,並告訴我他們會還車。(問:本案租車詐欺,除了酉○○跟你聯絡外,還有無其他人涉案?)大部分是酉○○跟我聯絡,期間還有一個阿昌跟我聯絡,另外還有一個吳○○跟我去租車。當時丑○○是酉○○要我去租車時,請丑○○騎機車載我去租車行租車,租完車,由丑○○開車離開,丑○○開車到科博館綠園道那邊,阿昌(筆錄誤載為阿倉)在那邊等車子,嗣後再由丑○○回租車行牽回機車,我是由酉○○載走。(問:亥○○與你的關係?)我不太認識,我只知道他負責載阿昌。」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222至1223頁)。又其於同日偵訊時供述:「(問:《提示同日檢察事務官訊問筆錄》所言是否實在?)實在。(問:你有坦承確實知道酉○○交假證件進行租車,而且也表示要做AB車,是否實在?)實在。(問:你在使用假證件進行租車,甚至當酉○○告訴你要做AB車時,就應該知道這是不法的行為,為何還要繼續做下去?)當時他們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而且他有告訴我租一輛車要給我8千元,當時我也缺錢。(問:你對於租車詐欺一事及使用假證件簽立假本票一事,有無意見要補充?)沒有,我坦承一切犯行。」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224頁)。

6、其於101年5月3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問:《提示100年9月16日及101年1月10日偵訊筆錄》你均坦承確實在胖哥酉○○及阿昌戌○○、明哥亥○○之指示下,持用假證件、書面向○○公司等假裝承租汽車後,再交由酉○○、亥○○等人處理車子相關事宜,上開訊問內容是否實在?)屬實。(問:你在先前也有證稱知道所持之證件係偽造之證件,而且胖哥酉○○帶你去拍照並交付假證件,也指示你在契約書及相關文件上偽簽子○○名義之簽名?)是,胖哥酉○○指示我去就簽子○○的名字,而且相關文件亦使用子○○的名字。(問:你先前指認丑○○在酉○○指示你出面租車時,由丑○○騎機車載你出面租車,並在租完車後,由丑○○將所租來的汽車開走,是否屬實?)實在,丑○○出面配合租車並將車子開走是第一輛車,當天情形是丑○○跟我一起出面租車,也是跟我一起進入車行,當時丑○○看我開車技術很差,故改由其接手開車,變成我給他載。」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六》第1469頁背面)。

7、其於102年4月17日原審審理時證述:「(問:100年5月你是否有去過釣蝦場?)有。(問:名稱是否為「好客來釣蝦場」?)是。(問:你是何時見到丑○○?)是當初酉○○叫我去租車時,他叫丑○○去釣蝦場我才看到他,第一次見面,他載我去租車。(問:丑○○載你到○○汽車之後,他有無跟你一起留在那邊租車?)他那天好像有跟我一起進去。(問:你開始租車時,他是否還在?)在。(問:他是否知道你要去車行做何事?)他知道我要去租車。(問:租到車之後?)我不太會開車,丑○○幫我開。(問:開去何處?)開出去交給戌○○。(問:當時交給戌○○後,你有拿到何物?)他有拿8千元給我。(問:丑○○載你去租車的情形有幾次?)1次。(問:你剛剛說8千元是何人交給你?)戌○○拿給酉○○,酉○○再拿給我。(問:你是否一共跟車行租了3次車?)是。(問:你這3次租車,除了跟車行的人接觸之外,你還有跟本件的共同被告的哪些人接觸?)酉○○。(問:丑○○不是載你去?)丑○○1次而已。(問:戌○○?)亥○○、戌○○。(問:你的意思是否為丑○○是載你那一次,另外你是跟酉○○、戌○○、亥○○這些人接觸?)是。(問:你是在何情況下,你跟亥○○有接觸?)是酉○○,交車時酉○○叫我開車去場所時交給他們的,交給戌○○。(問:酉○○叫你交給戌○○,你為何跟亥○○有接觸?)因為亥○○都開車載戌○○。(問:是否他們兩個都在一起,所以你每次開車去交給戌○○時,都是亥○○開車載著戌○○?)是。(問:你3次去租車,是否都有簽本票?)是。(問:你本身會不會開車?有無駕照?)沒有駕照。(問:你去租車是否就是拿著「子○○」的身分證、駕照去?)是。(問:你那3次的車租回來後,是先交給酉○○,再開去給戌○○,還是直接送去給戌○○?)直接開去給戌○○。(問:是否開去給戌○○的時候,就看到亥○○都開車載著他,他們兩人是在一起的?)是。(問:亥○○有無跟你傳達過何指令?)好像有叫我租ALTIS 1.8車型。(問:是否租車的廠牌及車型?)是。(問:是否3次都是?)2次是,第三次酉○○載我去租時,我就說右邊那一臺,他說對,結果租錯車了。(問:租錯車回去有無被罵?)有。(問:平常酉○○叫你去租車,你們是如何討論細節?)都是酉○○在○○路與○○路口有一間餐廳或咖啡廳,都在那邊交談。(問:集合地點是怎麼集合?)都是酉○○到釣蝦場去。(問:是否為○○的「好客來釣蝦場」?)是。(問:是否他都通知你到那個地點見面?)是。(問:第一次去租車,你如何跟丑○○、酉○○、戌○○、亥○○這些人碰面集合?)酉○○載我去釣蝦場,好像我們在釣蝦場碰面,酉○○就叫丑○○載我去。(問:釣蝦場那邊之後,就你們本案的被告是否都認識?)是。(問:你們是否都會在該處吃東西、喝酒、聊天?)是。(問:是否第一次大家碰面在那邊聊天、喝酒時,講說當人頭去租車出來的代價是給你8千元?)是。」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2至67頁)。

(四)被告亥○○就其參與共犯戌○○此部分「假租車真變賣」犯罪事實之經過,則供述如下:

1、其於100年11月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問:之前你是否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是,門號還有在用,但沒有開機。(問:整個租車詐欺案件如何開始?)一開始我跟戌○○合作買賣中古車權利車,有一次中東買主跟我們買權利車,戌○○說要交贓車,認為利潤比較大,我跟買方說,買方說不要,因為國際刑警會查車身編號,後來戌○○跟我說他找出一部車,讓我用15萬元價錢買下來,交給中東買主阿○○,戌○○跟我提議後,我答應了,戌○○用租車名義騙回來後交給我,一開始我不知道車子是騙回來的,我知情的時間大約是在5月初,我知道車子是租來的之後,因為中東買主一直在催,戌○○說他會處理,我問他車子出去,對方領海關的時候,也是一樣會有贓車問題,戌○○說不會,他說這種有租賃契約的問題,保證不會被列入贓車的資料庫,他這樣講後,我就說隨便他,他將事情處理好就可以。我沒有跟他或其他人頭一起出面租車,但我有向他們指定喜美、altis等車款,讓戌○○向車行騙車子交車。(問:除了你與戌○○外,共犯還有何人?)只有我跟他,酉○○介紹人頭,原本戌○○與酉○○談妥分錢給酉○○,由酉○○負責找人頭、租車子,至於假證件要問戌○○,假證件是他拿出來的,我負責找錢給他們,一臺車子來我就給他們15萬元,有關租車的押金跟租金由戌○○負責,因為戌○○在外面欠很多錢,叫我先將租金交給他,我也不敢,所以我們協議好,他先去找租車的租金及押金,等租到車子之後,我再跟他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問:《提示100年5月18日譯文》依照譯文顯示,你與酉○○聯絡指定車款,並且詢問人頭租車子的情況,是否如此?)我有跟他們指定車款,因為我必須要確認車子有無租到,所以會跟酉○○聯絡來準備15萬元,後來因為戌○○對酉○○爽約,沒有分錢給酉○○,所以酉○○後來不管這件事情了。問:《提示租車詐欺一覽表》這11部車是否與你有關?)其中0000、0000、0000號等車我看過,其他沒有車型我看不出來。前述3臺車是我向戌○○指定收購。(問:這11部車子當中部分車子被警方或車主尋獲,部分車子在當舖或中古車行,這些當舖或中古車行與你有無關係?)我知道他們有將部分車子賣去臺北,我只要我指定的車子,那些車子後來被霧峰分局查獲,6月23日被查獲之後的事情都不是我做的。(問:前述陳○○等人這些人頭,是何人叫他們租車子?)戌○○。我向戌○○指定車子,戌○○再去租車子,人頭有幾個是「阿澤」找來的,酉○○則居中聯繫人頭租車情況。」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826號卷《一》第23至27頁)。

2、其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對於檢察事務官於今天先行初步詢問你本人,就酉○○犯罪集團查證相關犯罪事實,對於這個程序,有無意見?)沒有意見,我後來都有據實陳述,我剛開始不敢據實陳述,我後來看到證據就承認了。(問:先前使用之手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上開二支手機我都沒有再使用。但是0000-000000號門號還在,只是沒有開機。(問:《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請指認是否有酉○○犯罪集團之成員在其內及各自分工之角色?)編號17號之人叫阿澤,他是介紹租車的人頭,如編號24號之人是邱○○、編號19號之人和○○、編號21號之陳○○,另外我要補充酉○○是編號5號,阿澤介紹租車的人頭給酉○○及戌○○,我負責收購他們租來的車子,再將車子賣掉。因為我有中東的管道,打算把車子賣到中東去,但後來裝櫃裝到一半,還沒有運出去即為警查獲。編號91是戌○○,我跟他認識很多年了,是經由朋友介紹。編號118是愛○○,他是酉○○的人頭,有開一家七喜公司,利用這家公司詐貸。編號120是丑○○,他是幫酉○○跑腿,他的生活開銷由酉○○處理,他對本案租車詐欺應該知情,如何跑腿我不清楚。(問:你之前涉及租車詐欺案件,至霧峰分局製作筆錄,警察當場查獲偽造子○○簽名的買賣切結書、買賣契約、權利讓渡書等文件,這些文件是何人所有?)「阿昌」戌○○的,因為當時我人不在現場,戌○○打電話給我,說有警察過去,他那個買賣契約放在開去的車上,請我回去他的車子拿契約及車子行照給警察。一開始我開另外一輛車子去現場,到現場之後,裝貨櫃之工人要開始裝櫃時,我即先行離開。(問:上開裝貨櫃之工人係由何人聯繫?)貨櫃車司機及裝櫃工人是戌○○聯繫的,我並不認識。(問:你在檢察事務官面前有承認戌○○有跟你提議用租車名義騙回來後交給你,而且你也知情是以假租車方式騙得車子,戌○○保證不會列入贓車系統,因為有租賃契約的問題,後來你有同意,便由你向戌○○他指定喜美、ALTIS等車款,讓戌○○向車行騙車子交車,是否屬實?)屬實。(問:你是否有陪同戌○○出現在人頭交車給戌○○的地點?)有,因為戌○○在外面欠很多錢,我擔心其私吞了,所以他說人頭要開車交車時,我才會過去付錢,但其給人頭多少錢,我並不清楚。(問:依照檢察事務官先前提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提示酉○○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亥○○0000-000000號門號於6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否知道酉○○及戌○○有用假證件?)我知道戌○○有管道可以取得假證件,酉○○當時因為與戌○○有一些緣故在爭執,就是先前他們有合議要租車詐欺,戌○○有答應要分給酉○○報酬,但後來戌○○沒有拿給酉○○,故雙方有爭執,後來酉○○需要用到假證件,叫我跟戌○○講。(問:你剛才很詳細的講酉○○相關犯罪集團相關角色,為何你能知道如此詳細?)因為我跟酉○○常在一起,酉○○也跟我講過,這些人我也都看過。(問:你對於以假租車行變賣車子,涉及詐欺、偽造文書之犯行,你是否認罪?)我認罪。(問:你剛才也表示戌○○找你,以假租車方式將車子轉手賣掉賺取差額,是否屬實?)屬實。(問:你是否知道戌○○所使用之假租車人頭有幾人?)我知道有陳○○、和○○、邱○○、信○○。」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826號卷《一》第57至61頁)。

3、其於101年1月2日檢察官第1次偵訊時供述:「(問:《提示0000-000000號電話與0000-000000號電話於100年5月17至20日、6月22、2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依照檢察官提示給你看過,也顯示你確實參與以人頭出面租車的事,跟陳○○證述相同,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我對於陳○○所講的話,我沒有意見,確實沒有錯,因為陳○○將車子交給戌○○後,他沒有交通工具,我就負責載他回去,陳○○有3輛車,我牽了2輛豐田ALTIS離開,另外1輛車子由戌○○牽去,但我也都有在現場。我知道戌○○租車要賣我,但我到了現場,發現並不是我要的車型,故就由戌○○將車子牽離開,我有看到戌○○先自己使用一段時間。(問:前面戌○○以信○○及陳○○、邱○○、和○○等人頭,以假租車事情,一開始是否如同譯文及你先前所表示的,你跟戌○○商討完模式後,再交由他們去處理?)是。(問: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100年5月17日是我開車載戌○○到臺中市民權路靠近○○街之綠園道去取車。」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36至1141頁)。

4、其於101年1月2日檢察官第2次偵訊時供述:「(問:你當初為何要答應參與戌○○以租車名義來轉賣車子?)當時中東男子向我下訂單,戌○○跟我說,他經濟狀況不好,欠很多錢,故問我可否幫他,因為我跟他認識很多年,加上我自己也貪圖小利,故我才答應他。(問:是否知道戌○○透過何種管道找到人頭?)酉○○介紹簡○○給戌○○認識,再由簡○○介紹人頭給戌○○,當初戌○○跟我說,用人頭去租車沒有還,只是契約沒有履行的問題,在過海關的時間,就不會有失竊紀錄。」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72背面頁至1173頁)。

5、其於101年1月3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經檢察官陸續訊問到案之共犯仁○○、陳○○、吳○○、愛○○、酉○○等人,都證述你確實在100年6月24日被查獲前有與戌○○共同以人頭使用假證件向民間租車行租車後,將車子轉賣,你對於上開證人之證言,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我沒有意見,我確實有參與戌○○的計劃。(問:《提示車輛一覽表》檢察官依照你先前供述及查證結果,以陳○○、邱○○、和○○、仁○○等名義租車之車子共有8輛,而且廠牌都是國瑞汽車,你對於這個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但我購得經手的有4輛汽車,其他是由戌○○另外處理,當初假如是國瑞廠牌的車子,我都會跟戌○○一起出面看,如果不是我想要的車型,我就不會收,由戌○○自己去處理。(問:依照你自己的供述及上開證人之說法,除了你自己所收購之4輛車輛外,另外其他車子你也會陪同戌○○出面,甚至出面取車及北上臺北交車轉賣,只是沒有另外拿到報酬,是否屬實?)屬實,所以我才會說我去士林時,我並沒有拿到錢。(問:你之前表示,你成功拿到的車子有0000-00、8903-WE、0000-00號,另外一輛車子車牌號碼為何?)我記不起來,該輛車子在臺中市逢甲大學附近之文華會館地下室停車場被查獲,霧峰分局也有查獲2輛汽車。(問:依照證人巳○○證述及查獲情形顯示,確實在文華會館所查獲的汽車為國瑞ALTIS汽車,該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也是由陳○○出面承租,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沒有錯,該輛車子也是我收購的。(問: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戌○○如果用人頭租到車子,他就會通知我要交車,並由我開車載他去取車。(問:你對於有行為分擔或直接經收4輛汽車成功,前後參與之涉案車輛總共8輛,車牌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另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這部份你是否全部認罪?)我全部認罪。」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88至1189頁)。

6、其於101年2月1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問:100年6月22日將車輛裝入貨櫃時你是否在場?)我是戌○○事後打電話給我,我才回到現場。那個地方是在霧峰區四德路。他叫我去車上拿車子的行照及讓渡書給警方看,戌○○跟我說警察到現場要看車子的行照及讓渡書,因為警察說那是贓車,要看車輛的來源。(問:是否早就知道那是贓車?)戌○○跟我說那是利用人頭去跟車行租車,事後不還車,一開始我是要跟戌○○買權利車,所以他跟我說他的車子來源就是用人頭去租車,事後就不還車,跟我說這只會有民事糾紛,不會有刑事責任。所以我知道車子的來源就是戌○○所述的情形。一般貨櫃車可以裝5臺車,所以我要跟戌○○買5臺車,當天本來戌○○要給我4臺車,1臺車是我開到現場,1臺是戌○○開的,另外2臺是放在逢甲文華道會館的地下室停車場,事後被警察查獲。所以當天在貨櫃車裡面裝的是我跟戌○○開去的2臺車。(問:當天你們計劃的流程如何?)當天我們計劃是我與戌○○各開1臺車到霧峰的現場,戌○○在現場有借1臺廂型車,我再載戌○○回去逢甲準備去牽另外2部車,我載戌○○到逢甲之後我就離開了。在戌○○準備的空檔,我跟貨櫃車的其中一名司機去○○街逛,逛到一半,戌○○打電話給我說,霧峰的現場有警察在那邊查詢,叫我去他開的那臺車裡面,有行照及權利讓渡書,要拿給警方看。(問:當天欲裝幾輛車?)要裝4輛。那是我要買的車子要載到中東去賣。(問:計劃運到哪邊去出港?)我不知道,貨櫃裝櫃及出港都是戌○○安排的。包括貨櫃工人、司機都是戌○○找來的。這是我第一次跟戌○○配合。」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264至1265頁)。

7、其於101年5月28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你與丑○○認識多久?)5、6年,我透過酉○○認識丑○○。(問:丑○○是否與信○○熟識?)認識,我們吃東西、喝酒都有同桌過。(問:據信○○及愛○○均證述,丑○○均知道戌○○以人頭出面租車的計劃,並參與租車的事,你有無意見?)屬實,因為在聚餐有聊到這個部份,丑○○應該知道沒有錯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六》第1574至1577頁)。

(五)經互核被告陳○○、丑○○、亥○○及原審同案被告酉○○等人上開關於參與此部分共犯戌○○「假租車真變賣」計畫之經過,均大致相符。復與下列證人之證述相符:

1、證人即被害人○○租車公司之負責人卯○○就上述時地,遭詐騙該車經過,於100年7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問:你是何公司的負責人?)我是○○租車行的負責人。(問:《提示0000-00委託切結書及中古車買賣契約書》你有何意見?)都不是我所寫的,但上面的車子是我的車子,我是出租給「子○○」的人,但是我是在100年5月17日將車子租給他,他有續租的情形,同樣也是找其他人來繳錢,但誰來繳錢我沒有紀錄下來,後來在100年5月28日前後,我發現裝在車子上的GPS失效,我就覺得有問題,因此按身分證上面的地址去找子○○,還沒有到子○○家的時候,同業就打電話向我說,臺中有人持子○○的假證件租車子,我因此發現他是出示假證件,同業的人也告訴我說整個臺中地區「子○○」有向四間租車行租車子,我只是其中一間,另外三間分別是佳林及在○○、臺中的二間租車行,詳細的情況要問佳林的老闆才知道。(問:所以假冒子○○之人是在5月17日租車子付了8千元,然後在5月21日續租2天繳了3600元,接下來又續租4天,並在5月26日匯款8千元給你,租期原本是到5月27日?)是,他是在5月27日屆期後的一、二天左右GPS失效的,除了5月26日之外都是給現金,他是匯到我女兒望○○郵局帳戶內,我可以提供我女兒的郵局帳戶內頁資料供地檢署調查。(問:0000-00號小客車下落為何?)在6月23日的前一天西屯派出所打電話給我,質問我為何我的0000- 00號車子佔用逢甲大學外面的某個會館的停車格二個多星期,我聽了十分高興,就趕快將車子開回來,所以這一部車子並沒有被他們轉賣。」等語(見100年度核交字第973號卷第7至8頁)。

2、證人卯○○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問:《提示筆錄》對於剛才的筆錄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剛才有補呈最新的租賃契約書,就是子○○向我○○公司承租0000- 00號車子,這臺車子後來是在逢甲大學附近的會館停車占用到別人的車位,經由西屯派出所通知我去領回,這一臺車子子○○租出去之後就失聯了,而且子○○租該車子之後,該車子的GPS就被拔掉了,所以我認為這一臺車子就是被他們詐騙走的,先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有意外查獲邱○○所承租的0000-00號車子被張永森等人裝櫃要運送出國,結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帶我去現場,我看到0000-00的行照也放在貨櫃的旁邊,總共有四臺車子的行照,另外一臺車的行照就是另外一個被害人辛○所出租的車子,所以我才確認0000-00是同一個集團所為。(問:當初是由何人出面向你承租的?)同一個集團總共向我承租3臺車子,一臺是0000-00車子,是由子○○承租,另外一臺0000-00是由邱○○及和○○承租,另外一臺0000-00是由仁○○及邱○○出面承租的。(問:你是否有同意上開租車的人將車子運送出國變賣?)沒有,我只是單純將車子出租給他們而已。(問:你為何認為自己有遭受詐騙?)因為他們並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將車子裝櫃準備出境,而且也刻意將二臺車子上的GPS拔掉,另外一臺0000-00還沒有拔掉GPS就被我們找到了,但是結果已經被轉賣成權利車了,所以從這一些行為就是一個詐欺集團,就是利用假租車名義來變賣車輛獲利。」等語(見100年度核交字第973號卷第11至12頁)。

3、證人子○○於100年9月16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問:《提示警卷子○○身分證影本》這張身分證影本上面子○○照片是否是你本人?)之前我在地檢署開庭時,有看過這證件,但這證件上面的照片不是我本人,但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姓名都一樣,只有照片不一樣而已。(問:有無於100年5月17日用子○○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小客車?)沒有。(問:《提示0000-00委託切結書、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汽車權利讓渡書》上開書面中,子○○的簽名、指印及卯○○的簽名指印,是否是你所為?)都不是我簽的。(問:《提示○○租賃公司租賃契約書、票號WG0000000、面額60萬元、發票日100年5月17日本票》上開契約書,本票上的子○○簽名、指印是否是你所為?)本票上的子○○不是我簽的,指印也不是我蓋的,契約書上的子○○簽名也不是我寫的。(問:你的身分證件有無遺失?)沒有,我從94年換發新的身分證之後,就沒有遺失過。」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四》第842至846頁)。綜上足證上開被告等人前揭不利於己之供述應堪採信。

(六)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平○○)係原審同案被告酉○○持用,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黃錫俊)係被告亥○○持用,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平○○)則係被告丑○○持用一情,分據被告亥○○、丑○○及原審同案被告酉○○供述在卷,並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年9月15日遠傳(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申請書、委託書、申租人證件影本各1份(見100年度偵字第23205號卷《一》第236至243頁)、行動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2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四》第73、74頁)。又被告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0年5月17日分別與被告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下列通話一節,亦為渠等所不否認,並有本院100年聲監字第498號、100年聲監續字第523、637、777號通訊監察書(見原審卷《四》第30至41頁)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二》第421頁):

1、原審同案被告酉○○(下稱A)與被告亥○○(下稱B)之對話:┌───┬──────┬────────────────┐│日 期│時 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100年5│14時21分03秒│B:我在全家門口 ││月17日│ │A:阿我過去就好 ││ │ │B:好 ││ │ │A:等一下你載他去,還是我載他去││ │ │B:(模糊) ││ │ │A:好阿,我去拿錢 ││ │ │B:好阿 ││ ├──────┼────────────────┤│ │14時28分17秒│A:欣海,黎明那間叫什麼名字 ││ │ │B:那,我們剛有去看了啦 ││ │ │A:那有嗎 ││ │ │B:沒有,先去○○那 ││ │ │A:喔,好 ││ │ │B:那租車 ││ │ │A:兩臺要喜美跟阿替司ㄟ2010年或││ │ │ 2011年,兩年內的車 ││ ├──────┼────────────────┤│ │14時30分51秒│B:你記得跟他說,最少租4天到時 ││ │ │ 超過五天要再延 ││ │ │A:好 ││ │ │B:你跟他問一下 ││ │ │A:好 ││ ├──────┼────────────────┤│ │19時55分02秒│B:有好消息嗎 ││ │ │A:沒,還沒啦 ││ │ │B:現在做出去有說,有人選嗎 ││ │ │A:有啦,七、八個 ││ │ │B:好,兩個配出門,今天車讓他們││ │ │ 開出去唷 ││ │ │A:恩 ││ │ │B:好 │└───┴──────┴────────────────┘2、原審同案被告酉○○(下稱A)與被告丑○○(下稱B)之對話:┌───┬──────┬────────────────┐│日期 │時 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100年5│15時06分24秒│B:對阿,被訂去了 ││月17日│ │A:訂去,看租五天要嗎 ││ │ │B:問看看 ││ │ │A:如果沒有就要去大買家那間 ││ │ │B:恩 ││ ├──────┼────────────────┤│ │15時22分08秒│B:大買家外面也沒這些車 ││ │ │A:有啦,去○○路那間啦 ││ │ │B:好,現在過去 ││ ├──────┼────────────────┤│ │16時27分19秒│A:恩,怎樣 ││ │ │B:他說要押摩托車 ││ │ │A:押金不要唷 ││ │ │B:不要 ││ │ │A:你人在哪 ││ │ │B:我們在(模糊) ││ │ │A:你去○○路旁邊那間,那有停一││ │ │ 臺亞利瑟 ││ │ │B:○○路 │└───┴──────┴────────────────┘3、依原審同案被告酉○○與被告亥○○、丑○○間之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亥○○確有向原審同案被告酉○○指定車款、租車期間,而原審同案被告酉○○負責安排人頭租車,並指揮被告丑○○去查看有指定車款之車行,最後擇定位臺中市○○區○○路之○○公司租車,而上開對話內容,亦符合原審同案被告酉○○及被告亥○○、丑○○前開供述參與共犯戌○○假租車真變賣之犯案經過,益證被告酉○○、亥○○、丑○○3人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與事實相符。

(七)此外,並有扣案欲供變賣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之偽造委託切結書、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汽車權利讓渡書等正本各1份(見100年度偵字第23205號卷《三》之證物袋內),及卷附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一》第180背面頁)、偽造「子○○」之汽車駕駛執照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一》第181背面頁)、偽造之發票人「子○○」、票號WG0000000號、面額60萬元之本票1張(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一》第182背面頁),望○○所有之臺中淡溝郵局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表1份(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一》第188頁背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0年8月4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匯款人「子○○」於100年5月26日匯款8千元至望○○帳戶之匯款單影本1件(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一》第246頁)、查詢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號碼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三》第580頁、100年度偵字第23205號卷《一》第254頁)、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份(見原審卷《三》第10頁)可資佐證,益證上開被告陳○○、丑○○、亥○○及原審同案酉○○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堪信與事實相符。

二、對於被告丑○○上開辯解不予採納之理由:

1、被告丑○○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雖以上情置辯,又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酉○○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丑○○剛開始不清楚,到後來租車完了,我有跟他閒談後,他稍微有點瞭解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8頁),亦為迴護被告丑○○之證述。惟據證人酉○○於101年5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問:丑○○是否知道陳○○即出面租車之人頭?)知道,我有跟丑○○講,並叫丑○○載他們過去租車,他也知道這不是陳○○真的要租車,而且他也知道租來的車子要轉交給別人。(問:你坦承確實有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丑○○使用,先前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也有提示你使用之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電話譯文,供你確認?)當時是否有指示丑○○出面向不同之租車行確認要選定之車輛?)0000-000000電話是我提供給丑○○使用沒有錯,當時叫丑○○到處去看有無指定之車輛,再回報給戌○○,以便戌○○安排租車事。」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826號卷《三》第608頁背面至609頁)。又其於101年6月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問:丑○○是否確實參與以人頭及假證件出面租車,且其與本案主謀戌○○、亥○○等人有所接觸,也知悉整個計劃?)丑○○一開始並不清楚,但是他帶陳○○充當人頭去租車時,我在跟丑○○閒談,他都知情,但計劃是阿昌戌○○在主導,我們負責前半段之幫忙找租車行及找人頭出面租車。」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七》第1664頁)。而證人酉○○於原審審理中行交互詰問時,經提示上開偵查中證言之筆錄,其亦證述其所述實在,其有為上開陳述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6至62頁)。再參以被告丑○○係證人酉○○之同學,且在證人酉○○另案從事之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中為核心成員一情,業據被告酉○○供述明確(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二》第355頁背面、第360頁),可證被告酉○○上開證述並非無據。再參以被告亥○○供述:丑○○是酉○○的朋友,他幫酉○○跑腿,他的生活開銷由酉○○處理,他對本案租車詐欺應該知情,其跟酉○○常在一起,酉○○跟其講過酉○○犯罪集團相關角色,這些人我也都看過,酉○○也常找其去○○公司喝酒,所以其知道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二》第413頁背面、第447頁背面)。復佐以被告酉○○亦供述:於其另犯詐貸案件中,被告丑○○屬核心人員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二》第360頁),且該案被告酉○○、丑○○分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6月、2年2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4、949號、101年度易字第1204號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31至94頁)。綜上可知,被告丑○○長期跟隨被告酉○○,聽從被告酉○○之指揮從事非法行為,且為其犯罪行為之核心人員,則被告酉○○證述被告丑○○在陪同被告陳○○至租車行,冒名持假證件詐騙車輛時,即已知悉被告陳○○並非真的要租車一情,堪信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酉○○上開證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丑○○之詞,被告丑○○上開辯解不足採信。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上之「署押」,乃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有同一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47號判決參照),而以捺指印以代替簽名者,偽造指印亦屬偽造署押。又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號判決參照)。復按所謂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以為法律上或社會生活上重要事項之證明者而言,故不論係影本或原本,若有上述文書之性質,均屬文書之範疇。又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影本,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107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所謂「行使」,指以偽作真,而使該物置於其通常或流通狀態之行為。刑法上就行使偽造文書之規範,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之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造之文書內容為限,祇要將該以偽作真之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主觀上認識到其法律交往關係中,提出該偽造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仍無礙本罪行使偽造文書之成立(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丑○○所涉於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車輛委託切結書」、「新:中古買賣(切結)合約書」、「汽車權利讓渡書」等制式文書上,接續偽造「子○○」、「卯○○」之署名及指印,均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意思內容,故其性質均係屬私文書。

二、被告與亥○○、陳○○及酉○○等人為達將詐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變賣之目的,在共犯戌○○之指示下,推由被告陳○○在戌○○所提供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之委託切結書、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書、權利讓渡書上偽造「卯○○」、「子○○」之簽名及指印,而完成偽造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之委託切結書、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書、權利讓渡書等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子○○、卯○○及○○租車公司之權益。是核被告丑○○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三、又按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是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文書上所偽造之署押,各為該等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四、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定有明文。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同院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要旨參照)。從而,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查,被告與亥○○及酉○○等人對於與共犯戌○○共同找尋無經濟能力之遊民充當人頭一事均有所謀議,並各自分工規劃、聯繫串連及操控人頭實施上開偽造文書犯行,渠等係位居主導支配之地位;而陳○○則係充當人頭並配合共犯戌○○、亥○○等人之上開犯罪計畫,以謀取微簿之報酬或日常生活費用或抵銷積欠之債務。因之,其等所為皆為或共構整個詐欺取財或偽造文書之部分事實,顯係各成員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扮演其角色及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共同犯罪之目的,渠等就所欲進行之犯行,事先已有認識,縱未全程參與,依前述說明,自均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論以共同正犯。故被告丑○○與亥○○、陳○○、酉○○、戌○○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彼此之間,有上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亦均為共同正犯。

五、按修正前刑法所規定之連續犯所為之數行為,必須逐次實施,且依社會健全觀念,前後所為,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換言之,各次所為,不僅在形式概念上係數行為,在法律評價上亦同,始足當之。如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實施之數行為,在形式概念上雖為數行為,惟其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難以強分,則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包括為一行為予以評價,方符法之感情,應屬接續犯,仍屬單一一罪(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811號判決、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異(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2674號、136號、98年度臺上字第6066號、96年度臺上字第4028號、95年度臺上字第7205、867號、89年度臺上字第20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丑○○等人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偽造如附表一編號6、7、8所示之文書上「子○○」、「卯○○」之簽名及指印,基於單一決意,於相同時、地接續偽造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之私文書行為,係本於同一階段犯罪計畫,主觀上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為之,且客觀上,係在密切之時空內反覆為同一行為,雖有數個行為,但目的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社會客觀通念,該等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亦難強行分割,故評價上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法律上行為予以評價。又被告與亥○○、陳○○就犯罪事實二之(三)所載冒用被害人卯○○、子○○名義,同時偽造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之私文書,同時侵害被害人子○○、卯○○之法益,係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肆、撤銷改判及自為科刑之理由:

一、原審判決有關被告丑○○①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認定亥○○、陳○○、戌○○、酉○○4人共同於100年5月18日18時許,以假冒「子○○」名義及證件租車方式,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庚○○○○」,共同向「庚○○○○」之店長即負責人午○○之弟巳○○詐得車牌號碼:0000-00號、廠牌:豐田之小客車1部(引擎號碼:0000000000號,此部分詳細犯罪事實如本院前審即102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二)所示,丑○○未參與此部分)後,被告丑○○共同接續在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偽造之偽造車輛(車牌號碼:0000-00號)委託切結書、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偽造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附表一編號14所示偽造之汽車權利讓渡書上,接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子○○」之簽名及指印,而完成偽造之車輛委託切結書、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汽車權利讓渡書,預備供變賣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子○○及庚○○○○。②犯罪事實欄二(十)1部分,認定被告亦為共同正犯,而認被告丑○○此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惟上開①部分,檢察官並未認定被告丑○○係共同正犯,而未起訴丑○○此部分犯嫌,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丑○○確有此部分犯行;上開②部分因檢察官尚不能舉證證明被告丑○○有其起訴之此部分犯行,而使本院產生無庸置疑之明確心證,則本案此部分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應對被告丑○○為有利之認定(另詳後述),原審就此兩部分誤認被告丑○○亦係共同正犯,而予以論罪科刑,尚有未合。被告上訴否認此部分犯行,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有關被告丑○○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及二(十)1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本案係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護民專案」計畫中掃蕩利用遊民、失業勞工階層、低收入戶等弱勢經濟者擔任人頭,進而操控從事相關犯罪(被告丑○○、酉○○等人所利用人頭犯罪之其他型態,另有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4、949號、1204號及101年度訴字第205號等判決附卷可稽)時循線查獲,被告丑○○為戌○○為首之詐欺犯罪集團主要成員之一,渠等共同以利用遊民等經濟弱勢者身分之方式,偽造上開私文書之目的,係欲冒名處分前揭租車詐欺所得車輛,以謀取不法利益,並設立偵查斷點,藉以逃避刑責,降低遭查緝之風險,被告等人所為不僅侵害個人法益,且危害社會治安,惡行及惡性均非輕,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被告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迄未與上開被害人和解,賠償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偽造如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偽造私文書上偽造之簽名及指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偽造如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偽造私文書上偽造之係被告等人為供變賣之目的所為造之私文書,且為被告等共同正犯所有,併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67條所謂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經起訴之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而言,若起訴部分與未起訴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或起訴之事實不構成犯罪,縱未起訴部分應構成犯罪,因無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可言,法院自不得對未經起訴部分予以審判,否則,即有未經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查:

(一)原判決就事實欄二(三)部分,雖以戌○○(通緝中)等人為遂行「假租車、真轉售」之犯罪計畫,於完成二車續租行為後,丑○○與戌○○等其他共犯,另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0年5月26日,由戌○○指示陳○○(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冒用「子○○」及「卯○○」名義,在附表一(下同)編號6所示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車輛委託切結書」、編號7所示偽造之「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編號8所示偽造之「汽車權利讓渡書」上,接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子○○」及「卯○○」之簽名及指印,而完成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車輛委託切結書」、「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汽車權利讓渡書」(此偽造私文書部分下稱甲部分);戌○○同時指示陳○○冒用「子○○」之名義,接續在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車輛委託切結書」、編號13所示之偽造「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編號14所示偽造之「汽車權利讓渡書」上,接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子○○」之簽名及指印,完成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車輛委託切結書」、「新: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汽車權利讓渡書」(此偽造私文書部分下稱乙部分),預備供變賣使用等,據以論處丑○○此部分罪刑。然依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係將甲部分列入其二(一)丑○○與酉○○(業經撤回第二審上訴確定)、原審同案被告亥○○等「犯罪事實」起訴,乙部分則列入其二(二)酉○○、亥○○、陳○○(不含丑○○)之「犯罪事實」起訴,應係認丑○○僅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一)部分為共犯,就二(二)部分並無共犯關係,上述乙部分,應與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一)部分無關,而未對丑○○起訴。

(二)本件經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後,起訴書就犯罪事實欄二(二)及原判決就犯罪事實欄二(二)部分,均一致記載:「丑○○此時即暫時退出後續之犯罪計畫,丑○○另再度參與之部分,詳下述)」等語,均一致認定被告丑○○並未參與同案被告冒名向庚○○○○詐租0000-00號小客車犯行部分(即起訴書、原審判決及本院前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二(二)部分),而非該部分犯行之共同正犯。經查,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同案被告詐租得0000-00號小客車後,被告丑○○嗣後就同案被告所為偽造附表一編號12至14號私文書犯行部分(即上開乙部分),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既不能證明被告丑○○確有此部分犯行,則上開乙部分即非起訴效力所及,法院不得予以審判,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將甲部分、乙部分併為同項<即二(三)>之犯罪事實,認定丑○○就乙部分亦為共犯而諭知有罪之判決,尚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三)關於被告丑○○部分予以撤銷,且乙部分既非起訴效力所及,法院不得審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撤銷,並僅就甲部分予以審判即可,附此敘明。

伍、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十一)部分,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十)1部分,即本院前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四(五)部分):戌○○等人在順利轉售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戌○○及丑○○即再擇定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稱○○小客車公司)進行上開犯罪計畫。惟為因應○○小客車之負責人孝○○係女性,故為求愛○○可順利假冒車主出面變賣車輛(愛○○其餘假冒車主之犯行,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提起公訴並持續追查其餘未到案之共犯),於100年7月15日(即信○○負責出面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當日),戌○○即先行指示丑○○帶同愛○○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福星數位影像館」拍攝照片,並當場將愛○○之相片取走,隨即將之轉交予戌○○,以供製作轉售車輛所需之車主證件資料,戌○○及丑○○並應允愛○○若成功假冒車主出面,按次可取得8,000元之固定報酬。繼之,於100年7月16日下午,戌○○即以電話指示信○○先行前往臺中市○○路與○○路口上之肯德基會合,碰面後,戌○○旋又指示信○○前往臺中市○○路○○○路○○○○○○○○○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籍所有人係登記為奔馳科技有限公司),以供租借車輛時擔保之用。而在順利租得機車後,信○○即持前開偽造之附表編號33、34、43之「申○○」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及名片,獨自前往○○小客車公司執行後續之計畫。信○○在騎乘上開機車抵達○○小客車公司後,即於同日17時許獨自進入前開車行內,冒用「申○○」之名義,與負責人孝○○簽訂「○○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車輛出租約定契約書」,而於其上偽造如附表編號51所示之「申○○」簽名及指印,表示「申○○」自當日17時起至同月18日17時止,向該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廠牌:BMW之自用小客車等內容,並在孝○○提供之本票上偽造「申○○」署名及指印,填寫發票日期、金額、發票人及地址等欄位,表示「申○○」係上開本票發票人之意,而偽造如附表編號52至54所示之有價證券3張後,一併將前開偽造之「申○○」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名片交予孝○○核對及影印留存而行使之,另支付2日租金2萬元及提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予孝○○用以擔保,使孝○○因而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前開車輛予信○○,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對其機關公印文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核發之管理、交通部及監理機關對於管理駕籍與核發汽車駕照之正確性、申○○本人及孝○○。信○○於取得前開車輛後,即將車輛駛回上開集合之肯德基前,並依照戌○○之指示,先行將車輛駕駛至位在臺中市○○路000號「慧鴻大樓」地下停車場停放,因認被告丑○○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7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印文(偽造汽車駕駛執照上之印文部分),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1831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客觀上為共同犯罪行為之實行,始足當之。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者為限。從而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其「共謀共同正犯」應對其他「實施共同正犯」所為之犯罪行為負全部責任者,僅應於其共同謀議計畫犯罪之範圍內,就其所知之程度,負其共同正犯之責任。「同謀共同正犯」因實際被害客體非在其共謀犯罪計畫範圍,就此而言,無庸對「實施共同正犯」所為之犯罪行為負全部責任,應僅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49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丑○○堅決否認此部分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被告丑○○辯稱:此部分是戌○○自己與信○○聯絡,其完全沒有參與也不知情。伊僅有參與介紹愛○○去新竹賣這臺車,並分到8千元等語(按被告丑○○與愛○○等共同正犯冒名將0000-00號典當犯行部分即本院前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四(六)部分,該部分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且認與此部分犯嫌(即本院前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四(五)部分)為數罪併罰關係,最高法院僅就本院前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四(五)部分撤銷發回,本院前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四(六)部分則經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五、

(一)被告信○○就其於上開時地,參與共犯戌○○此部分「假租車真詐財」犯罪事實之經過,其供述如下:

1、其於100年8月30日警詢時供述:「(問:你是否有於100年7月16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0000號1樓○○租車行租賃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租金為何?)有的。租金每日1萬元。(問:你前往租車持何證件租車?)我是持偽造申○○證件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本租車。(問:你因何持有上揭申○○所有之證件?為何證件相片欄上是你的照片?你與申○○是否認識?有無糾紛與仇怨?)是綽號『凸仔』戌○○給我的。是我將照片交給戌○○後,他拿去製作申○○的證件資料。不認識。沒有糾紛與仇怨。(問:你與戌○○是何關係?)與戌○○認識有半年,為朋友關係。(問:你持偽造之證件向○○租車行租賃車號0000-00號小客車,該小客車現在何處?)我於100年7月16日租到車輛後,便將車輛開往臺中市○○路與○○路口之肯德雞速食店前交給戌○○,現在車輛在何處我不知道。(問:將車輛交給戌○○有何代價?戌○○如何交付給你?)戌○○給我5萬元。交付車輛時當場給付現金。(問:你因何要持偽造證件向○○租車行租賃車輛?何人提議?如何分工?)因我欠人賭債所以受僱於戌○○,是他叫我持假證件去租車子的。是戌○○主導的。我只負責租車事宜。(問:○○租車行出租約定契約書及本票是何人簽申○○之名?捺印指紋是何人捺印?以何方式捺印無法採集到指紋?)是我簽下申○○之姓名年籍的。是我捺印指紋的。但我在左拇指上塗上快乾膠就能掩蓋指紋,可以規避警方查緝。(問:租賃車輛時你騎乘1部861-CLE重機車至○○租車行質押,該車從何而來?)是我至臺中市逢甲大學附近機車行以每日8百元所租的。(問:你如何與戌○○連絡?)都是戌○○撥打0000-000000號與我連絡,後來見面後他當面交付電話0000-000000號,但每租賃車輛1次就會換手機號碼,用過1次後就將手機丟棄。(問:你與高雄市○○區○○○路00號○○當舖負責人戊○○是否認識?有否將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典當給戊○○?是何人典當?)不認識。我有前往新竹車行與戊○○見面,但不是我典當的。都是戌○○負責聯絡,由我駕車搭載綽號『豬仔』之女子,並由該名女子持偽造孝○○之身分證件,依戌○○之指示將車輛開往新竹將車輛典當給戊○○。(問:警方所提示辰○○○之當票,是由何人所繕寫?)是由該名綽號『豬仔』之女子所繕寫。(問:綽號『豬仔』之女子,是否即為偽造孝○○身分證上所貼相片上之女子?)是的。」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18至21頁)。

2、其於100年9月15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現因何案羈押?)租車之詐欺案件。(問:何謂租車詐欺?)戌○○叫我去租車,把車子交給戌○○變賣。(問:你如何認識戌○○?)我朋友扈斗(即被告丑○○)介紹的,他綽號是阿斗,他約100年7月間介紹的,阿斗及戌○○告訴我要去租車,租車回來後,讓他們處理,他們就會錢給我,他們會將車子變賣後之價格百分之二十交給我。後來都是戌○○聯繫我去租車變賣。戌○○約我見面時,阿斗有時候會出現,有時候不會出現。(問:阿斗及戌○○告訴你要租車變賣,是否有告訴你計劃內容?)沒有,他只叫我負責出面租車,租車回來即將車子交給戌○○,戌○○有時候會叫我去臺北及臺中的當舖典當,錢拿到後,交給戌○○處理,他就會將典當百分之二十之金額給我,我總共拿到十幾萬元。我總共成功四、五次,是我賣掉的部份,有的是別人賣的,即綽號豬仔之女子及綽號牛仔之阿清拿去賣的,他們賣幾輛我不清楚。(問:你去租車,必須要簽訂相關合約及出示證件,相關之證件是使用何人證件?)臺中部份是用申○○名義身分證去承租車子,身分證都是戌○○在要去租之前交給我,偽造之身分證是貼我的相片,戌○○先帶我去照相,底片及相片都由戌○○拿走,之後再將偽造身分證件及駕照交給我去租車。(問:《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裡面是否有豬仔之女子?)有,即編號118號之人。(問:告知編號118號之人為愛○○,有無意見?)我不知道其真正名字,但我知道其綽號為豬仔。(問:跟你一起去租車之人,除了豬仔以外,尚有何人?)豬仔只負責賣車,她是用其相片偽造成車主,假證件也是戌○○偽造後交給她。問:《提示○○租車公司100年7月13日公司租賃契約書及票號0000000之本票、租車使用之申○○之駕照、身分證、行車執照》是否是你前往承租?)是,契約是我假冒申○○名義去承租的,駕照及身分證之相片是我本人。(問:《提示100年7月14日卯○○當票及以卯○○名義製作之身分證、汽車買賣合約書、汽車過戶登記書》為何其上卯○○身分證上面之相片也是你本人?)卯○○之身分證件也是假的,相片也是我本人,是戌○○叫我過去車行典當,但地點我忘記了。(問:檢察官確認阿斗及戌○○指使你出面租車,並已經計劃立即將車子轉賣典當,是否屬實?)屬實,我們原本即沒有計劃要租車。(問:《提示100年7月15日○○租賃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及出租單、契約書、票號0000000號本票》是否你持偽造之申○○名義身分證件前往租車?)是,屬實,申○○之簽名是我的筆跡。(問:你向○○租賃公司租車時,是否持申○○名片以取信於車行?)是,身分證上之相片是我本人之相片。(問:《提示車牌號碼0000-00號之100年7月25日協議書及偽造之丁○○身分證件》是否你本人,該輛車子由何人拿去典當?)是我本人,丁○○身分證件之相片是我本人,應該是對方至臺中○○南路牽走該車子,是一位4、50歲之人來牽走該車。我記得拿30幾萬元,但正確數額我忘記了。(問:收購汽車之人是否有詢問典當之原因?)都是戌○○出面接洽的。(問:上開偽造之丁○○身分證、駕照由何人保管及使用?)也是戌○○交給我的,我在交車給對方時,我有出示丁○○之證件,我有假冒丁○○之名義,確實沒有錯。(問: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聯絡之人不是我,我只是負責出面租車及交車,我拿到錢後,我再馬上交給戌○○,因為戌○○都在附近等待及監視我,看我會不會跑掉。(問:剛才供稱是經由朋友扈斗於100年7月間介紹認識戌○○,阿斗及戌○○告訴你要去假租車真轉賣車行所有之汽車,約定會將車子變賣後之價格百分之二十交給你。之後便由戌○○聯繫你出面租車變賣。而且戌○○約你見面時,阿斗有時候會出現,有時候不會出現,是否屬實?)完全屬實,而且是由阿斗帶我去拍照,再將相片及底片交給戌○○去製作假證件,再由戌○○帶我用假證件去租車。租車完之後,立即將車子轉賣掉,都由戌○○聯絡買主。(問:你剛才表示臺中部份是用申○○名義身分證去租車,身分證都是戌○○在要去租之前交給你,偽造之身分證是貼你的相片,你順利租得車牌號碼0000-00號及0000-00號車子後,將之轉變一事,是否屬實?)屬實,另外一件也是在臺中租車,該輛BMW車子也有賣給當舖,但該件案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有到臺北借訊我。(問:《提示最新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請指認裡面是否有你認識之共犯?)編號119號即為阿斗之人(當場告知該編號119號為丑○○),我是跟他很久以前就認識的,但我不知道其全名,我只知道其外號。(問:《提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0年8月30日警詢筆錄》你剛才主動供出與戌○○、綽號阿斗之丑○○一同假租車真賣車之情形,是否實在?)警詢筆錄所述實在,該車子是我在新竹縣○○市交給住在高雄之老闆,該老闆是戌○○聯絡出面的,該車子車牌號碼即為0000-00號。(問:你在警察局裡面表示,0000- 00號汽車就是由戌○○指示你騎乘000-000號機車,前往○○租車行租車,並與愛○○一同將車子轉賣,而且愛○○也冒用孝○○之名義,並持偽造之孝○○身分證件將車子轉賣,是否屬實?)屬實,當日是我跟愛○○一同出面,由愛○○變賣,戌○○在○○的麥當勞店等我們,我記得該車轉賣33或35萬元價格。(問:你是否可以認得高雄的那個老闆?)可以。(問:《提示乙○○、未○○、戊○○之檔案相片》何人是上開購車之人?)高雄老闆就是檔案相片內之戊○○。(問:上開轉賣後,你拿到多少報酬?)就是百分之二十,金額我忘了,其他錢由豬仔愛○○及戌○○去分,但我不知道他們怎麼分配,至於阿斗分到多少錢,我不清楚,因為都是各人拿各人的。(問:戌○○、阿斗之丑○○、豬仔之愛○○等人是否確實有與你共同以假租車真轉賣方式行騙各個車行?)屬實,但是由戌○○及阿斗計劃的,我只是負責出面租車及交車。」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三》第532至533頁背面接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四》第807至808頁)。

3、另其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3號案件於100年9月19日訊問時供述:「(問:怎麼分工的?)我負責租車,戌○○負責聯絡買方,阿斗是負責聯絡我,豬仔和『牛仔』。『牛仔』跟我一樣是租車賣車的,豬仔只有賣車而已。(問:報酬如何分?)我分賣出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其他人怎麼分我不知道,由戌○○來分的,我們全部的錢都是拿給戌○○,是戌○○在分。(問:你知道的共犯如何聯絡?)戌○○會留1支手機給我,但是作案過一次就換1支新的手機,每次都不一樣,我記不起來。其他的人像是阿斗、小何都是戌○○在聯絡的,我只知道阿斗的電話,但是我要看我的手機才知道,手機門號是0000開頭的,我沒有記號碼,要看手機才知道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45至1146頁);100年11月7日審理時供述:(問:被告先前供述共犯之一之『凸仔』、『豬仔』是否為同一人?及正確之名稱為何?)不是同一個,『凸仔』是戌○○,『豬仔』是朱村彥(即被告愛○○),『豬仔』是女生。(問:本件集團犯罪,被告參與之範圍為何?)我的工作範圍是出面租車、賣車,賣車的話是戌○○去找買主,我賣車有到當舖、車行,我到當舖、車行賣車的時候都有簽本票,都是簽車主的名字。(問:身分證與駕照是偽造的,你知道是誰製作的嗎?)戌○○。(問:他們做好之後如何拿給你?)要租車的時候會拿給我,租完再還給他們。」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58至1168頁背面)。

4、其於100年12月15日警詢時供述:「(問:你是否有於100年7月16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0000號1樓,○○租車行租賃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租金為何?)有的。租金每日1萬元。(問:你前往租車持何證件租車?)我是持偽造之申○○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本租車。(問:申○○證件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資料,是否你持往○○租車行租賃車輛所用之證件?申○○姓名是何人簽立?)是的。是我簽立申○○之姓名。(問:你因何持有上揭申○○之證件?為何證件相片欄上是你的照片?)是綽號「凸仔」戌○○給我的。是我將照片交給戌○○後,他拿去製作申○○的證件資料。(問:你與戌○○是何關係?)與戌○○認識有半年,為朋友關係。(問:你持偽造之證件向○○租車行租賃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該小客車現在何處?)我於100年7月16日租到車輛後,便將車輛開往臺中市○○路與○○路口之肯德雞速食店前交給戌○○,現在車輛在何處我不知道。(問:將車輛交給戌○○有何代價?戌○○如何交付給你?)戌○○給我5萬元。交付車輛時當場給付現金。(問:你因何要持偽造證件向○○租車行租賃車輛?何人提議?如何分工?)因我欠人賭債所以受僱於戌○○,是他叫我持假證件去租車子的。是戌○○主導的,我只負責租車事宜。(問:○○租車行出租約定契約書及本票是何人簽申○○之名?捺印指紋是何人捺印?以何方式捺印而無法採集到指紋?)是我簽下申○○之姓名年籍的。是我捺印指紋的,但我在左拇指上塗上快乾膠就能掩蓋指紋,可以規避警方查緝。(問:租賃車輛時你騎乘一部000-000重機車至○○租車行質押,該車從何而來?)是我至臺中市逢甲大學附近機車行以每日8百元所租的。(問:你如何與戌○○連絡?)都是戌○○撥打0000-000000號與我連絡,後來見面後他當面交付電話0000-000000號,但每租賃車輛1次就會換手機號碼,用過1次後就將手機丟棄。(問:愛○○綽號「豬仔」之女子,是否偽造孝○○身分證上所貼相片上之女子?)是的。」等語(見100年度核交字第1363號卷第21至22頁背面)。

5、其於101年1月2日第一次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提示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3號案件筆錄,你在該案訊問程序中均明確證述有參與戌○○以假證件租車詐欺犯行,而且參與成員有阿斗、朱仔《愛○○》,所述是否確實屬實?)實在,但我要說明臺北地院判決之案件,其實跟臺中的案件都是戌○○主導的。(問:檢察官再次跟你確認阿斗丑○○是否確實有參與戌○○之計劃,而且帶同你去拍照及做假證件,他是否知情?)沒有錯,假證件是戌○○做的,係丑○○帶我去拍照。假證件大部份是戌○○交給我,租完車,戌○○就將假證件收回去。(問:你在先前證稱:是戽斗介紹戌○○讓你認識,而且戽斗及戌○○跟你表示,要假租車真賣車,當初你們商談的地點及時間在哪裡?)確實,是由阿斗丑○○通知我去臺中二中之全家便利商店門口,並向我表示要不要賺錢,當時我有積欠地下錢莊款項,我想說趕快把錢還一還,當時阿斗及戌○○在場,他們二個人都有跟我說,這個罪判不重,頂多一年而已,當時我欠地下錢莊錢,也被別人逼債催討,我就答應了。(問:你前後以假證件在臺中地區租幾部車子?)總共三輛至四輛間,都是阿斗及戌○○策劃,但他們之間聯絡之細節,我並不清楚,我只負責租車。(問:一旁之被告《即丑○○》是否認識?)認識,他就是我剛才所稱之阿斗,剛才所述臺中二中商議事情及介紹戌○○讓我認識之人就是他。(問:一旁之愛○○,你是否認識?)認識,她就是我說的朱仔,她是將租來的車子,充當車主賣掉,因為有時候車主是女的,不一定我要出面,有時候我跟愛○○會一起出去賣車,戌○○都會在場。(問:依照愛○○之證述,表示丑○○、戌○○以外,還有一位綽號小馬之人涉入,你是否認識小馬之人?)小馬就是我本人,我綽號叫馬仔。(問:你總共陪同愛○○交車給買主幾次?)我印象中是2次,其中一次是愛○○假冒孝○○,交車地點在新竹。」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36至1141頁)。

6、其於101年2月14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我在檢察官及法官那邊我都有明確指認戌○○及愛○○。當時就是我下去租車,禿仔在附近接應我,等我租好車。」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205號卷《三》第231至233頁)。

7、其於101年4月25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你先前坦承受阿昌戌○○的指使,參與假證件租車詐欺的行為,而且犯罪地遍及中部與北部地區,是否屬實?)屬實。(問:一旁之和○○、邱○○,你是否認識,他們是否屬於集團成員之一?)我認識和○○,我不認識邱○○,我要租車前,都會先去臺中市○○路泡沫紅茶店,我當時與戌○○一起去,而且都是戌○○與別人規劃好,我負責當車手,和○○與我一樣在泡沫紅茶店外面等,等戌○○規劃好租車細節後再出發。(問:你跟和○○是否是一起出面租車詐欺或各自依照戌○○指示進行租車?)我們是各自依戌○○指定之車行租車,我沒有跟和○○一起出面租車過,跟我一起去租車的人有戌○○,阿斗丑○○等人都會跟我去租車,阿斗丑○○只負責帶我出面租車,丑○○知道我要假租車,丑○○曾經帶我去拍照過,而且假證件是用我的相片。(問:一起跟你參與犯案之人,除了戌○○、丑○○都曾陪同你至車行租車外,尚有何人?)有時候有一些我不認識之人同去,女生只有愛○○而已,愛○○是假裝車主賣車。(問:你為何知道和○○的姓名?)後來我於指認時才知道姓名,我一開始都叫和○○為『牛仔』而已,和○○都稱呼我為『馬仔』,我們碰面時會一起聊天,並不會說出自己真名。(問:你跟和○○是否會聊到戌○○各自指使你們租車的細節?)沒有,因為我們只負責執行,而且賣車的車行及租車的車行都是戌○○主導及聯絡,我與和○○都不會有車行電話。(問: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我一開始在臺中市○○路賣西瓜汁,阿斗丑○○打電話叫我過去認識戌○○,我才加入假證件租車的事,這個部份我記得我以前講過了。」等語(見101年度偵緝字第308號卷第167至169頁)。

8、其於101年5月2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問:100年7月13日是否有假冒申○○之名義到○○租車公司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是,該輛車後來交給戌○○賣給當舖。(問:當時你住在哪裡,在哪邊與戌○○集合,拿取租金及到哪邊租車,事後又在哪裡交車給戌○○?)當時我住在臺中市○○○○街現在戶籍地址,我在臺中市○○路上之品記紅茶店集合,也是今天帶事務官去的地方,我是騎機車過去,在那邊等戌○○,在那邊只給我申○○之基本資料,戌○○要我背申○○之基本資料,以防止店家詢問,也在那邊給我押金及租金,大約給我3至5萬元,之所以給我那邊多錢,是為了要我當場租車時,數錢給店家看,表示我很有錢,用此方式取信店家,租完車後,戌○○再把其餘的錢收回去。當天我們在那邊集合後,接著馬上去○○租車公司租車,當天是戌○○開車載我過去租車。租車行原本要求押機車,後來因為沒有機車,故提高押金為1萬元。租車時,戌○○在外面等,租完車後,我開車回品記泡沫紅茶店,將車子交給戌○○,我即騎機車離開,我不知道戌○○將車子藏在哪裡,戌○○隔天又約我出來,一樣約在品記紅茶店,戌○○即開該租用之車于來載我,並載我到臺中市○○路與○○西路附近之甲○○○,戌○○叫我到當舖裡面典當該車于,並且在當舖附近把我放下來,改由我開車去當舖典當,戌○○在當舖○○路之對面等候,等我典當出來,監控我,擔心我會跑走。我出來後,即打電話給戌○○,我們2個人約在附近的黃昏市場見面,我碰到戌○○,即馬上將典當的錢交給戌○○,他馬上數了3、4萬元給我,之後我們一起坐計程車回品記紅茶店。(問:是否於100年7月15日以申○○之名義到○○車行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是,後來一樣跟著戌○○賣給高雄的當舖,交車地點是臺中市○○○路、○○路口之○○汽車大賣場。(間:當時你住在哪裡,在哪邊與戌○○集合,拿取租金及到哪邊租車,事後又在哪裡交車給戌○○?)我一樣住在臺中市○○○○路戶籍地址,我們一樣在品記紅茶店集合,整個過程與剛才所述相同,但租車時是以申○○名義租車,我就不用再背申○○基本資料,之後租到車子要轉賣時,因為車主不一樣,故我一樣要重新背車主資料,如果是男車主,就由我去賣,如果是女車主,則由愛○○去賣。當天一樣到品記紅茶店集合並拿到押租金,該次是戌○○先載我去逢甲大學附近之租車行租了一輛機車,因為該車行需要押機車,我租到機車後,我自己騎機車過去,到了○○車行,租了一輛銀色豐田汽車。之後我開該車至品記紅茶店給戌○○,因為該車子要賣給高雄的當舖,戌○○要我在紅茶店等,同時也要我等戌○○辦車主的假資料,什麼樣的假證件,我忘記了,應該有駕照,當天晚上弄到九時、十時,因為我們要等高雄當舖的人上來臺中。等高雄當舖的人上來後,由我將租來的車子開到臺中市○○○路與○○南路口附近之○○汽車賣場會同高雄當舖之人檢查,戌○○則開另外一輛車子跟著,在高雄當舖的人趕到驗車時,戌○○都在對面等,等到驗車沒有問題,對方交錢給我,我就離開,並將錢拿到對面給戌○○,戌○○當場給我幾萬元報酬,並載我回品記紅茶店。(問:是否於100年7月16日以申○○之名義到○○車行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是,我將車子交給戌○○,後來將車子賣給同一個高雄當舖之人,交車地點在新竹縣○○市。(問:當時你住在哪裡,在哪邊與戌○○集合,拿取租金及到哪邊租車,事後又在哪裡交車給戌○○?)當時我住在臺中市○○○○街戶籍地址,這次我們在臺中市○○路與○○路口之肯德基集合,要我先去臺中市○○路、○○路附近租一輛機車,我再騎該機車到○○車行租車,我租到車後,我回到肯德基店與戌○○會合,戌○○原本叫我將車子開走,我不曉得要將車子開到哪裡,我就將車子停放在旁邊之臺中市○○路000號之大樓地下停車場停放,到了隔天,我再將車子開出來,到臺中市○○路、○○路之歐吉茶飲店與愛○○、戌○○、丑○○及一個我不認識的人。我們總共有5個人,開2輛車子到新竹縣○○市集合交車給高雄當舖的人,我跟丑○○輪流駕駛租來的BMW車子,載愛○○北上。戌○○跟另外一個不認識的人開另外一輛車。去新竹的途中,我們並沒有什麼交談,戌○○拿車主資料給丑○○,由丑○○再轉交給愛○○,丑○○並要愛○○將車主資料背好。戌○○與丑○○如何商量,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因為當時車主是女生,所以,丑○○要求愛○○背誦資料並假冒車主賣車。丑○○知道車主是假冒的,也知道車子要賣掉,因為,在北上過桯中,丑○○既然要愛○○背資料,可見丑○○知道愛○○並不是真正的車主,也知道要賣車。戌○○叫愛○○不要講話,只要簽名就好,什麼事只要由我講話就可以了。戌○○告訴愛○○,可以拿到8千元。(問:當時在○○時,對方有無驗車?)有,在交易時,我、愛○○、丑○○及高雄當舖之人都有在場,交易時,我跟高雄當舖之人說,車子是我買的,車子是登記在我女朋友名下,我現在缺錢才要賣車,但我女朋友非常不願意,故她都不講話,她只來簽名,丑○○在旁邊都不講話,陪著愛○○,愛○○只聽丑○○的話,由愛○○假扮我女朋友。驗完車後,交易完成,對方將錢拿給我,我就去找戌○○,戌○○當時在附近的麥當勞店等我們,我過去後,即將錢交給戌○○,戌○○當場在麥當勞店分錢給我們,愛○○拿8千元,我拿3、4萬元,我不知道另外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及丑○○拿到多少錢,之後戌○○拿錢給愛○○,要她自行坐車離開,我們4個人坐一輛車子回臺中。他們將我載到肯德基讓我回去,因為我的機車放在肯德基。(問:之前說是丑○○介紹你跟戌○○認識?)是,大約在100年7月間在臺中二中(○○街00號)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介紹我跟戌○○認識,當時戌○○即有跟我講要我出面租車,講的時候,丑○○有在場。講完後,戌○○叫丑○○陪我到旁邊之相館照相,我後來才知道是為了要做假證件。(問:《提示編號1之○○○○街戶籍地,編號2之品記紅茶店相片、編號3之○○租車行相片、編號4之甲○○○相片》所提示之相片,是否為你剛才所述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時之居住地、集合地點、租車地點及賣車地點?)是。(問:《提示編號1之○○○○街戶籍地,編號2之品記紅茶店相片、編號5之○○租車行相片、編號6之○○汽車賣場相片》所提示之相片,是否為你剛才所述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時之居住地、集合地點、租車地點及賣車地點?)是。(問:《提示編號1之○○○○街戶籍地,編號7之臺中市○○路000號肯德基店相片、編號8之○○租車行相片、編號9之臺中市○○路000號地下室停車場相片》所提示之相片,是否為你剛才所述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時之居住地、集合地點、租車地點及賣車地點?)是。(問:《提示編號10之臺中市○○路與○○路口之歐吉茶飲店相片》你剛才所述,7月17日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車子開到新竹縣○○市販賣時,是否自地下室開車出來至該處集合地點之相片?)是。(問:《提示編號11之臺中市○○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相片、編號12號之臺中市○○街00號大光攝影社相片》你剛才所述,丑○○介紹你與戌○○認識之全家便利商店及丑○○帶你去照相之相館?)是。(問:你是否認識酉○○?)我看過,也是一樣在品記泡沫紅茶店聊天,我不會打電話給酉○○,我都跟丑○○聯絡,我忘了丑○○電話,我記得丑○○給我一個電話號碼,他都固定該電話號碼跟我聯絡,後來開始租車時,戌○○才給我電話號碼聯絡。我於100年7月13日第一次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時,是丑○○聯絡我出來跟戌○○出來租車,之後,戌○○給我一個新手機新號碼給我,每賣一輛車就換一個號碼,供我與戌○○聯絡。之後,丑○○叫我自己跟戌○○自行聯絡,但我們會在品記泡沫紅茶店聯絡,等戌○○進一步指示。」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六》第1591至1594頁)。

9、其於101年6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檢察官依照你的證述,向臺北地檢署調取巳經判決確定之手機,並命檢察事務官先行勘驗,你當時持用之手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經勘驗結果,顯示0000-000000號手機的裡面,並無法搜尋到足以辨識丑○○等人之手機號碼,另0000-000000號手機,則篩選出相關明哥、老闆、胖哥、長腳、大胖等人手機號碼,請在資料上確認並簽名?)0000-000000是我個人名義申辦及自己使用的,該手機並沒有輸入他們的聯絡他們的電話在我的電話簿,0000-000000號手機則是戌○○提供給我並在租車時聯絡使用。手機裡面記載『牛仔』之人即為和○○,我們的手機都是戌○○提供的,手機裡面的明哥是指亥○○、手機裡面記載『老闆』,我已經忘記是誰,大胖及胖哥都是我的朋友,阿里是我以前做保全的老闆,長腳是我朋友,黑齒是我的親弟弟。(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於100年8月13日144943通訊監察譯文及音檔》是否可以辨識是何人聲音?)可以,我可以確認是我及阿斗之丑○○聲音。(問:老闆指的是誰?)戌○○,他要提供我出面租車聯絡用的手機。(問:當時為何要打電話聯絡丑○○?)當時丑○○知道租車詐欺的事,他負責聯絡,該通電話是因為丑○○要負責向戌○○拿手機,供我出面租車聯繫時使用,後來,戌○○有拿手機給我。(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於100年8月13日通訊監察譯文》否是你與丑○○聯繫的聲音?)是我及阿斗之丑○○對話聲音。(問:對話中你提到去歐吉吃早餐,另外可以辨識出『禿頭』在那裡等語,是何意思?)禿頭仔就是指戌○○,我忘記當時對話的意思,因為先前計劃要出去租車或賣車,結果取消行動,但卻沒有先告訴我,歐吉是我們其中的一個會合地點,是在○○路上。(問:通訊監察音檔對話是指何意思?)老闆指的是戌○○,之前所以會提到有錢了,是因為車子賣掉的緣故,這通聯絡電話本來是要跟丑○○聯繫,要跟老闆戌○○一起去喝酒作樂。(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於100年8月15日115224及132637通訊監察譯文》是否是你與丑○○聯繫的聲音?)是我與丑○○的對話聲音,可能要出來聯絡事情。(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於100年8月20日通訊監察譯文》是否是你與丑○○聯繫的聲音?)是我與丑○○的對話聲音,應該是我與愛○○賣2輛車子,我要拿錢給丑○○,因為愛○○是丑○○安排的人頭。第二通電話是指『何必問』(音譯),是要向老闆戌○○拿錢。(問:丑○○為何表示,要拿錢不應該問他,應該要問老闆才對,這是什麼意思?)因為丑○○是安排愛○○當人頭去賣車,錢是我收的,我並將錢交給戌○○。(問:丑○○確實知道你與愛○○充當人頭配合戌○○去租車及賣車,是否實在?)確實實在,但他沒有親自出面賣車。(問:《提示101年5月2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請確認該筆錄內容是否符合你的真意?)符合我的真意,我確實配合戌○○以假證件充當人頭,其中丑○○有跟我及戌○○到○○賣車。(問:是否丑○○介紹你給戌○○認識?)是,因為丑○○當時知道我缺錢,我在他們二個人的安排下去拍照,後來才知道要做假證件。(問:你在先前也有證稱,丑○○在拿到戌○○拿給你的車主資料後,有要來○○背誦假資料,冒名賣車?)是,而且我有當場聽到他們的對話。(問: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丑○○確實知道,並因此介紹戌○○讓我認識,進而帶我去拍照。」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七》第1684至1689頁背面)。

10、其於101年10月30日檢察官偵訊供述:「(問:《提示101年6月8日與愛○○、丑○○對質之訊問筆錄暨所附通訊監察通聯紀錄》請確認是否相符及有無意見?)屬實,跟我真意相符,確實是丑○○介紹戌○○跟我認識,而且丑○○知道我缺錢,故安排我要做人頭,並且丑○○聽從戌○○之指示,帶我去拍照,後來證件做出來後,我才知道拍照是為了做假證件,假證件都是戌○○在要租車前交給我假證件,租完後再將假證件拿回去。(問:依你之前的證述,丑○○是安排戌○○在臺中二中附近的便利商店與你碰面,當時丑○○是否在場並計劃?)丑○○有在場,丑○○也確實知道要商談叫我做人頭的事,當時他們跟我講,被查獲頂多被關一、二年而已,我不知道會被判那麼重。(問:你在先前有證稱:100年7月13日第一次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時,即是丑○○先以電話聯絡你,要跟戌○○一同出面租車,是否屬實?)屬實,他在電話中講,有事情要我先來講,這個就是一開始找我當人頭租車的事情,我們在電話中不會講那麼明白,我們後來在臺中市○○路品記紅茶店見面,當時丑○○在裡面玩牌,但出去租車都是我跟戌○○出去。我不知道為什麼丑○○不出去。我與丑○○、戌○○碰面時,酉○○有在場,還有二個我不認識的男子在場,丑○○也知道我要跟戌○○出面租車時的事,假證件都是在紅茶店或要前往租車的路上的車上交付給我。(問:你先前也有證稱,當時約定租車報酬是每輛車百分之二十,究竟你每輛車實得多少費用?)一開始丑○○及戌○○都有告訴我說,租車後要賣掉,每輛車要給我百分之二十,但我欠他們的錢要先還,故每輛車我大約可以拿到三萬至四萬元不等的報酬,這是沒有扣掉積欠債務之金額。(問:《提示未○○之警、偵詢筆錄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當票及買賣合約書等資料》當時是否由你冒充卯○○,其中之卯○○之簽名由何人簽立及在何處簽立?)當票上之卯○○簽名是我簽的,指紋也是我按捺,另外汽車買賣合約書及汽車過戶登記上之卯○○簽名也是我簽立,指紋也是我按捺,汽車買賣合約書都是當舖負責人在當舖裡面拿給我簽名的,都是戌○○叫我要用車主卯○○名義簽名及按捺指紋。(問:你在甲○○○質當所得實際金額是多少?)貸款金額是22萬元,扣掉利息,實得金額應該是當舖負責人所說的18萬元沒有錯。(間:依照蒐證所得之資料,你於100年7月13日租車後,隨即在100年7月14日即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車子轉賣,之後在100年7月15日又出面租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當時租車及轉賣的過程為何?)我們每賣一輛車子,手機就會重新換一組新的,包含我及戌○○,丑○○沒有換手機號碼,因為丑○○主要負責聯繫,他都沒有出面。而且丑○○一開始叫我跟戌○○談報酬,他跟戌○○如何分配其餘款項,我不清楚。(問:針對0000-00號車輛,你先前有證稱,是在臺中市○○南路與○○○路口賣予高雄的辰○○○,當時你是以何人名義出售上開車輛?)戌○○當時在對面監看,只有我出面賣車。(問:《提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子租賃契約書、偽造申○○的駕駛執照及WG0000000號本票及辰○○○當票及委託切結書、車讓渡合約書》上開文件由何人偽造?)當票也是我簽名的及按捺指紋,是當舖一個年紀較老之人拿給我簽的,讓渡合約書、委託切結書也是該當舖之人當場叫我簽名的,另外假證件則是戌○○提供及交付的,本票則是我冒申○○的名義所簽立的。(問:為什麼要叫你簽立讓渡合約書等資料?)因為要將車子賣斷給當舖。(問:上開辰○○○是何人出面聯繫買賣?)戌○○。(問:《提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子租賃契約書、當票、WG0000000號本票、TS000000號本票》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這輛車子就是我出面租車,並以申○○之名義簽立租賃契約書及本票,因為該車子是女車主,故由愛○○假冒女車主名義典當給戊○○,該次我及丑○○有陪同愛○○出面賣車,而且在車上時,丑○○也要求愛○○要背誦車主資料,其餘情形如我之前所陳述。(問:先前你有證稱:在100年7月13日租車以後,丑○○還有指示要你跟戌○○自行聯絡,並等戌○○進一步指示,情形為何?)戌○○在第一次租完車後,丑○○叫我自己跟戌○○聯絡,並叫我要跟戌○○保持聯絡。之後,愛○○北上賣車那一次,丑○○有親自出面陪同,並要愛○○背資料,故丑○○就3輛車子的承租及轉賣都知情,但他如何跟戌○○如何聯繫及配合,我不清楚。(問:丑○○是否知道你持用假證件並冒用申○○名義租車?)丑○○應該有看到假證件,因為戌○○在泡沬紅茶店有拿出來,現場有四、五個人都有看到,而且第一次租完車,丑○○確實有向我交代:『要等戌○○聯絡,戌○○會再聯絡另外租車的事情』。(問: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我只是個人頭,主導者是戌○○,丑○○是在配合,我們當人頭的只是出面租車及賣車。」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七》第1820至1822背面頁)。

(二)被告丑○○就其參與共犯戌○○「假租車真變賣」之經過,供述如下:

1、其於101年1月2日檢察官第一次偵訊時供述:「(問:是否認識庭上之愛○○?)我都稱呼愛○○朱仔或朱小妹。(問:你是否有陪同愛○○出面拍照?)有,當天是阿昌戌○○載我與愛○○去臺中市逢甲大學附近照相館幫愛○○拍照,並於拍完照後,由我載愛○○回其住的地方。我與愛○○約在臺中市○○東路與大連路附近。(問:你陪同愛○○一同拍照,相片由誰取走?)相片是戌○○叫我拿去給他。」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26至1129頁)。同日101年1月2日第二次偵訊時供述:「(問:你是否有帶同信○○前往照相館照相?)有,當時戌○○表示信○○頭髮要剪,我當時也順便要剪頭髮,所以我就陪信○○剪頭髮及拍照。」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36至1141頁)。

2、其於101年5月25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你先前坦承有帶信○○、愛○○等人去照相館拍照,並將相片交付給戌○○之事,是否屬實?)信○○不知道照相館在哪裡,叫我載他去拍照,愛○○部份,是戌○○開車載她及我過去,再由我載愛○○回其○○路附近之住處。(問:為何戌○○要特地載你與愛○○去照相館拍照?)戌○○跟愛○○講說,他要做資料,需要相片,故請愛○○去拍照。(問:為何會需要由你陪同?)因為愛○○不好溝通,故需要跟愛○○熟識的人跟愛○○才講的通。(問:你是否曾經跟戌○○、愛○○、信○○一同北上新竹要交易賣車?)那一次到新竹是信○○帶愛○○去賣車,我有去等。(問:為何愛○○及信○○有資力及汽車可以出賣?)是戌○○提供車輛。(問:為何你剛才坦承有陪同戌○○、愛○○、信○○北上去新竹賣車?)那是戌○○跟我講,他需要愛○○北上賣車,我才會陪她上去,我也只是拿到2千元報酬。(問:你是否在100年7月間有告知信○○,戌○○詢問是否有意願出面租車?)我是介紹信○○給戌○○。」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六》第1568至1571頁)。

3、其於101年6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你先前坦承聽從戌○○指示,帶同信○○及愛○○去拍照,是否屬實?)屬實,信○○拍照部份,信○○說不知道照相館在哪裡,我陪他去,愛○○部份,是戌○○告知,愛○○如果拍完照,沒有人載她回來,故要我一同去並載愛○○回來。(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100年8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否是你們之對話內容?)是我跟愛○○的對話沒有錯,這就是要陪愛○○他們去新竹或臺北,當時,我陪愛○○北上賣車。(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於100年8月13日通訊監察譯文》是否可以辨識是何人聲音?)是我跟信○○的聲音沒有錯,老闆指的是酉○○,因為先前信○○有向酉○○要手機,酉○○有答應要給信○○手機,在對話中,有提到禿仔在歐吉早餐店,禿仔即為戌○○。(問:為何信○○指老闆應該是戌○○,而不是酉○○?)也有可能,因為酉○○是我老闆,故信○○也會跟著我叫酉○○為老闆,另外也確實會叫戌○○為老闆,後來第2、3通電話,老闆應該指的是戌○○沒有錯,因為戌○○有表示要帶我及信○○去茶室作樂。(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100年8月2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否為你與酉○○之對話內容?)是我跟酉○○的對話,馬桶還是信○○,朱仔是愛○○。(問:依照對話中顯示,你之前不但參與租車後轉賣的款項分配,在之後一次的賣車的時候,也在爭吵分配之金額,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6千元之報酬是戌○○在臺北租好車,並將車子丟在臺北後,由我將車子開下來,戌○○叫我將車子停在臺中市○○商圈的停車場,這一次抱怨,就是信○○及愛○○租車及賣車,共拿到二十幾萬元,我沒有去,故沒有分配錢給我,當時本來戌○○叫我一起開車下去。(問:依照證人信○○、酉○○、愛○○的證述,你有參與戌○○相關計劃,並有充當愛○○擔任人頭,有無意見?)是戌○○叫我找愛○○出來當人頭,戌○○有給我報酬,一次2千元。(問:對於證人信○○及愛○○上開證述,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我確實有陪同信○○去拍照並將相片交給戌○○,信○○租車及賣車,我都沒有分到錢,因為我沒有陪他去,我只有車主是女生,戌○○就會找愛○○,由我陪同愛○○出面,我確實有分到錢,是戌○○在車上將假資料交給愛○○看,我確實有叫愛○○將假車主資料背起來。」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七》第1684至1689背面頁)。

(三)被告愛○○就其參與本院前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四之(六)(即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二之㈩之⒉)共犯戌○○「假租車真變賣」之經過,供述如下:

1、其於100年10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問:綽號?職業?)他們叫我小朱,現在失業中。(問:你剛才講戌○○及亥○○有叫你用假身分去典典當車子?《提示偽造之孝○○之證件及當票影本》)是,這好像是彰化或嘉義的車行,我有冒用孝○○之身分去這家當舖典當車輛。(問:該當舖設於高雄,你是否有到高雄典當車輛?)我沒有到高雄,我記得我有去桃園、新竹、南投、嘉義等地典當,我忘記這一件在哪裡典當,我總共只有典當4次。假證件是編號91之戌○○拿給我的。當時跟我去的人有編號120號阿斗及小馬之人,另外還有一個同黨,我不知道其名字,典當的錢都被戌○○拿走,我只有拿到8千元當生活費及付房租費用。(問:你總共做了4次,是否每次均拿到8千元?)是,我總共拿了3萬2千元,是戌○○典當之後,當場拿錢給我。(問:剛才你看到之當舖負責人是戊○○,知否是何人跟他聯絡,對方是否知道你拿假證件?)我不知道誰跟他聯絡,戊○○不知道我拿假證件。當時有另外一個同夥載我過去,情況我不太記得,而且他們也不希望我知道太多事情,戌○○、阿斗、小馬等人在車上跟我說,到時候出事被捉,你自己要擔這個責任,跟我們一點關係都沒有,意思就是不要牽拖到他們。」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四》第967至972背面頁)。

2、其於100年10月4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你於何時加入酉○○上開集團?)我於98年1月10日透過王惠英小姐加入,她她介紹酉○○給我認識,後來酉○○有介紹戌○○、阿斗、小馬等人給我認識,後來戌○○及小馬、阿斗主要向租車公司租車,然後再賣車。(問:酉○○如何稱呼你?)小朱。(問:你在檢察事務官面前有坦承持假證件去典當車子,證件是何人製造及提供?)證件是戌○○提供的,他的綽號凸頭,我怕別人對我怎麼樣,故我都會記起來,以避免有事情發生。」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四》第973至974頁)。

3、其於100年11月1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你何時加入酉○○控制遊民集團?)98年間和他們接洽…拿假的身分證去假冒車主賣車或是借車貸,手法就是先由其他人去租車,之後一名自稱小馬的人陪我去,我假裝是車主,將租來的車子賣掉。(問:前次有指認戌○○、小馬、阿斗等人向租車公司租車,是否屬實?)是。(問:你如何認識戌○○?)是透過酉○○介紹認識的。(問:《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戌○○有沒有在照片內?)編號91。編號120號就是阿斗。當時阿斗帶我去一家餐廳吃飯,告訴我說,我知道你沒有錢,因為我是女生,車主是女的,之後我就和小馬、阿斗、戌○○等人開車出去,出去一次都是3臺車,他們會輪流交換開車,之後由我出面假冒車主,他們要求我不要多話,由他們去交涉。(問:假證件如何取得?)戌○○及阿斗丑○○親自拿給我的。要做案前一天由戌○○及阿斗先帶我去照相館照相,他們就利用他們的方式製作證件,這個照片我有帶在身上可以當證物(庭呈福星數位影像所拍照的愛○○電子紀錄檔及照片,經比對與偽造的卷附之孝○○身分證、駕照之照片相同)。」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826號卷《一》第14至15頁)。

4、其於101年1月2日檢察官第一次偵訊時供述:「(問:先前你有坦承與信○○持偽造之孝○○相片將戌○○等人詐得之車輛典當獲取款項,是否屬實?)屬實。(問:《提示l00年11月1日偵訊筆錄》你坦承有拿假的身分證去租車,之後,由你使用假證件冒充孝○○身分去變賣車子,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沒錯,當初出面租車之人是另外一個男生,之後由我假冒車主,參與本案者有戌○○、小馬、丑○○,當初是丑○○及小馬開車載我去桃園等地,他們2個人在路上會互相交換開車,我出面交車之地點,我記得在南投、桃園及新北市等地。(問:你所指之丑○○是否剛才退庭之丑○○?)是,只是他頭髮變長了,但聲音沒有變。(問:你先前也證述,假證件是戌○○及丑○○親自拿給你,而且是他們2個人帶同你去拍照的,是否屬實?)是,當時是戌○○開車,丑○○坐副駕駛座。(問:故丑○○也都知道利用假證件租車後轉賣他人的事情?)他都知道,丑○○否認的話,只是為了將自己的罪撇清一點,而且丑○○知道拿的都是假身分證,這部份他都很清楚。另外我要補充,我一開始以為丑○○叫杜○○,因為,剛開始我什麼都不清楚時,丑○○拿身分證給我看,身分證上面寫的是杜○○,我只知道丑○○的綽號叫戽斗,我平日也都叫他戽斗。(問:你是否知道丑○○參與租車詐欺,報酬可以拿多少?)我不清楚,但我知道他每一次可以自我人頭的報酬抽2千元,我假冒孝○○該次租車詐欺,我拿到8千元報酬。」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26至1129頁)。又其於同日檢察官第二次偵訊時供述:「(問:一旁之信○○你是否認識?)他就是我說的小馬,他有參與以假證件租車後轉賣。(問:你對於信○○剛才證述,前後陪同你3次交車,地點遍及○○、南投、嘉義,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我沒有意見,…○○部份確實是信○○開車載我過去。」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五》第1136至1141頁)。

5、其於101年2月1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問:將出租車拿去典當,你總共去幾次?)5次,有一次是和○○跟我去,另外一次是戌○○、丑○○及信○○,亥○○有時候會出現。(問:都是由何人主導?)主導都是戌○○,因為車子來源及假證件都是戌○○提供的,其他人只是配合戌○○,因為都是戌○○說租車地點,再由其他人到場。」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205號卷《四》第2頁)。

6、其於101年2月14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當庭播放中天電視臺於l00年8月26日影音畫面》畫面裡除了信○○外,另名持手機及戴帽子,在旁邊等候之人,是否認識?)認識,該人即為主導租車詐欺案件之戌○○,我之前都稱呼其『老闆』,私底下即稱呼其為禿仔,因為他頭有禿頭。另外有人稱呼其昌哥。(問:戌○○如何找到你來充當租車人頭?)他透過丑○○來告訴我,說因為有的車主是女生,所以我充當人頭車主來幫忙,而且丑○○有告訴我,要我有心理準備有可能被抓。另外影像檔被當場查獲之人為信○○,信○○的那一套衣服都反覆在穿。(問:你跟信○○如何認識?)我當女車主,信○○負責開租來的車子,我們將車子留到當舖,我們就會分別離開,戌○○在附近看我們,等我們出來後,我們上戌○○的車子,在車上戌○○就會開始分錢。(問: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我記的很清楚,…有一次在新竹縣○○。桃園那一次是和○○帶我去的,其他幾次都是信○○或丑○○陪同我出面。通常我們出去都有3輛車,戌○○會另外開一輛車,在附近等候。」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205號卷《四》第3至4頁)。

7、其於101年5月3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一旁之邱○○、和○○、陳○○、仁○○等人?)我認識邱○○、和○○,那是在100年4月間,因為酉○○有跟我講,○○公司樓下會讓他一些朋友睡,當時住進來有3個男生及1個女生,該2個男生即包括邱○○、和○○。另外1個小女生,我們都稱呼其為阿妹,我不知道阿妹之真實姓名,至於仁○○,我不認識,但我對仁○○有點印象,因為和○○他們有時候會邀朋友到○○公司喝酒,而且他們有時候會喝到半夜,生活不是很規律。(問:你是否有跟仁○○、邱○○、和○○、陳○○一起用假證件租車?)出面租車沒有,但我有當人頭,去出面跟他們所謂之金主借貸資金,我主要跟戌○○、信○○、丑○○一起向金主交車。而且我也沒有汽車駕照,故只能充當車主。」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六》第1469至1471頁)。

8、其於101年5月2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問:是否於100年7月17日假冒車主孝○○之名義,將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出售給辰○○○之戊○○?)是,我當天有假冒孝○○之名義,與信○○、丑○○、戌○○及一位不知名之人,到新竹縣○○市某汽車經銷商將車子賣給對方,我當時不知道對方是當舖的人。(問:當時你住在哪裡,在哪邊集合及詳細賣車經過?)我住在臺中市○○○路0段0巷00號0樓,在100年7月16日丑○○把我約到臺中市○○路及○○路歐吉泡沫紅茶店,當天丑○○跟我講,要賣車,因為車主是女生,故由我出面賣車會比較方便。於100年7月17日,當天是丑○○先聯絡我,叫我到臺中市○○東路、○○路之龍王自助洗衣店等他過來載我,丑○○即過來載我,他就載我到臺中市○○路及○○路之歐吉泡沫紅茶店,在車上,丑○○以電話向戌○○確認孝○○身分資料,當場抄寫在其筆記本上,並將手寫之車主孝○○資料拿給我,叫我背車主孝○○之資料,到了店裡後,信○○過來會合,信○○開1輛車過來載我及丑○○,車子開到某地點與戌○○及該不知名之男子會合,我已經忘記在哪裡會合。在前往新竹的路上,我與信○○或丑○○會一同在車牌號碼0000-00號的車上,另一輛車子則由戌○○及另一不知名之男子駕駛,丑○○途中一直叫我專心背誦女車主之年籍資料,並叫我到場時不要說話,因為我反應不好,擔心我交易時露出馬腳,故丑○○確實知道我不是女車主孝○○,且知道我假冒孝○○身分去賣車子。到了新竹後,我們先到麥當勞集合,由戌○○聯絡買車的人,同時交給我貼有我大頭照之偽造車主孝○○之駕照及身分證,後來由信○○及丑○○帶我到○○市中華路某車輛經銷商,主要由信○○與車主洽談,我與丑○○都在現場,洽談期間買主要查驗行車執照,故我們3個人跟買主說,我們剛才在麥當勞休息,行照掉在麥當勞,要回去找一下,故我們3個人又回到麥當勞,找戌○○拿偽造之行車執照。然後再返回經銷商處,並完成交易,接著我們3個人返回麥當勞店,與戌○○會回,戌○○拿了1千元給我當車資,我先搭計程車再高鐵站,然後再搭高鐵回到臺中,其他人搭戌○○車子回臺中,我印象中車子以30幾萬元成交,我拿到8千元報酬,信○○拿到3、4萬元報酬。(問:為何會與戌○○一同賣車?)丑○○居中牽線,因為我原本之金主避不見面,租金繳不出來,只有丑○○跟我聯繫,故丑○○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問:《提示編號13號臺中市○○柬路與○○路口之龍王自助洗衣店相片》是否為7月17日丑○○搭載你的路口?)是,那是我上車的地點。(問:《提示編號10之臺中市○○路與○○路口之歐吉茶飲店相片》7月17日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車子開到新竹縣○○市販賣前,丑○○是否將你載到該店會合?)是。(問:製作偽造證件之相片是誰帶你去拍攝及何時照的?)100年7月間拍的,是丑○○及戌○○在賣車子的前二天帶我去拍攝的,當天是丑○○打電話給我,並帶我到臺中市福星路照相館拍照,拍完照後,由丑○○取相片,他們做完偽造證件及賣完車于後,就將相片還給我,這些相片我之前有庭呈。(問:《提示編號14之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福星數位影像館相片》是否為丑○○及戌○○載你照相的地點?)是。」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六》第1595至1596頁背面)。

9、其於101年6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先前你坦承確實有與戌○○、信○○、丑○○共同以假證件冒充女車主簽立相關文件,將車子變賣並有拿取相關變賣車子之款項,是否屬實?)是,孝○○證件上之相片是我的,簽名也是我冒名孝○○的,之前使用於偽造證件之相片,連同電子檔案。我已交給檢察官,是丑○○及戌○○帶我去拍照。(問:上開車輛之出售,何人陪同你去出面?)當天是戌○○、丑○○及一個不知名之男子陪同我出面賣車,我記得該車輛是在○○市中華路某一個經銷商內進行交易,我清楚自己冒充孝○○之簽名及身分,並使用偽造之證件。(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100年8月2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確認是否為丑○○之對話內容?)丑○○一直都知道所有事情。(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100年8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否是你們之對話內容?)是我跟丑○○的對話,因為我辦完事情或要出面當人頭時,都會先聯絡丑○○,有沒有工作可以做,因為到最後只丑○○聯絡得到,其他人不是聯絡不到,就是關機。(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100年8月14、1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否是你們之對話內容?)是我與丑○○的對話沒有錯,當時要聯絡生活費的事情,我當日是問丑○○是否還有出面當人頭租車的事情可以做。(問:《提示101年5月2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請確認該筆錄內容是否符合你的真意?)符合我的真意,我確實配合戌○○以假證件充當人頭,其中丑○○有跟我、信○○及戌○○要○○賣車,我是充當車主,丑○○在途中,一直叫我專心背誦車主資料,並告誡我到場時,盡量不要說話,其餘相關過程,如同我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我陳述之內容。(問:檢察官再度跟你確認,是否丑○○介紹你給戌○○認識充當人頭?)是,因為當時我沒有錢,我就問丑○○有無像之前當人頭的工作可以做,後來丑○○帶我去找戌○○見面,後來我負責擔任車主賣車,只要車主是女生都由我充當車主。」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七》第1684至1689背面頁)。

(四)證人即被害人○○租車公司負責人卯○○於100年7月31日警詢時證述:「(問:你是於何時?何地?將何車租予何人?)我是於100年7月13日17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我所開設的○○租車公司,將我所有的0000-00號小客車出租予一名姓名為申○○的男子,事後該租車的簡姓客人均避不見面亦無法聯絡。(問:該名向你租車的男子申○○之年籍資料為何?)當時申○○來向我租車時有提供他的身分證給我影印,提供的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但現在撥打2支電話均停話或無人接聽,我也曾親自到申○○的戶籍地去找他,而據其家屬表示申○○已7、8年未曾返家,目前行方不明無法連絡。(問:現警方根據你所提供之申○○的身分證影本資料,調出申○○的戶役政照片及資料供你當場指認,是否與向你租車的申○○為同一人?)申○○所提供的身分證影本資料與警方所提供的戶役政資料均正確無誤,但照片顯非同一人。(問:當初申○○向你承租該部0000-00號小客車的情形為何?)申○○於100年7月13日17時50分到我所開設的○○租車行,租該部0000-00號小客車時,雙方言明租金為1日2千元,租期為3天(至100年7月16日17時50分到期),當時申○○有提供我他的身分證及駕照正本供我查閱影印,並付押金1萬元,但到期後我再打電話通知他,請他將車輛歸還,他就失去連絡並將電話關機。(問:該部0000-00號小客車車主及車籍資料為何?)車主是我卯○○本人,車籍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廠牌:國瑞、顏色:黑色、出廠年月:2009年5月、排氣量:1794CC、型式:ZZE142L-GEPDKR、引擎號碼:0000000000。(問:該部小客車是否有貸款?有無保險?該車目前價值為何?)無貸款,但在監理所有設定動產擔保、有投保強制險。價值約45萬元。(問:你將該部小客車租予申○○時有無簽訂契約?)有,詳如附卷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影本。(問:○○公司負責人為何?)是我本人。(問:該部0000-00號小客車上是否有裝設任何追蹤裝置?)我車上有裝設追蹤位置之GPS衛星導航裝置,並顯示該車目前位置在臺中市○○區○○路與○○路口的一家中古車行內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一》第148至149頁)綦詳。

(五)證人即被害人○○租車公司負責人丁○○,雖曾證述如下:1、其於100年8月1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問:職業為何?)我是○○租賃公司的負責人。(問:0000-00號小客車是登記在誰的名下?)是我們車行的車子,登記在我的名下。(問:這一部車子當初是出租給一個叫申○○的人?)是,我們是在100年7月15日16時30分許出租給申○○,當時他一個騎乘機車過來,承租車子有押1部機車在我們車行,機車車牌號碼是000-000,但是我後來去查這部機車也是出租機車。(問:當時出租車子的情形為何?)他一個人過來我們車行說要出去玩怕坐不下,說要承租休旅車6人座,所以我就將TOYOTA廠之WISH車子出租給他,當時是出租2天,租金每天是2800元,他當時也有寫60萬元之本票給我,另外有押1部剛才說的機車給我,當時我不知道是出租機車,是機車出租行的老闆尋著機車上的GPS找到我的車行我才知道,那是經過5、6天後的事情了,那時已經發現車子不見了。申○○在承租我車子之後,有打電話說要再向我續租2天時間,租金並沒有找其他人先拿給我,我打電話給他要追續租的租金,但是電話都不通,後來又過了2、3天之後,他又打電話過來說「你是丁○○」,並且告訴我說他的電話改號碼了,當時我並沒有意會他是申○○,所以我並沒有向他要車子,是在之後我回想起來。(問:你如何發現車子不見的?)是機車的老闆自己到我們的車行找機車時候,我覺得不對勁,我就查尋車子的GPS,我發現車子是在高雄,因為他的名片是設計裝潢業者,所以我以為他是到高雄工作,但是又一直聯絡不到他,而且車子又一直放在高雄沒有移動,所以我覺得很奇怪,我就親自到高雄找車子,我去時候是在一間車行後面的停車場找到我的車子,我發現車子的車牌已經被拔下來了,並且找車行的人出來談,對方說是一個當舖的朋友寄放的,經聯絡當舖的人過來,來的人是叫辰○○○戊○○,因為我與戊○○談不攏,所以我就直接報案了。(問:車子目前在何處?)當天晚上7、8時候做完筆錄時候,我才與他寫了1份協議書,我拿了11萬元給他,我才將我的車子取回,目前車子是在我的車行裡面。(問:戊○○是否有出示當票給你看?)沒有,他說是1個偽造我的證件的人典當給他的。(問:《提示身分證、駕照影本》這是你本人的證件嗎?)這身分證、駕照影本上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是正確的,其他的都是錯誤的,其上的照片就是自稱是申○○的照片。(問:你是否有同意申○○將你的車子典當或是處分給別人嗎?)沒有。」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三》第703背面頁至704頁)。

2、其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問:《提示在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是否有與你的真意相符?)是,當時對方是出示申○○的身分證及駕照,表示要租休旅車,本來我沒有發現異常,因為先前申○○有騎1部機車到我們公司擔保,我拿申○○的身分證、駕照影印並書立契約書,申○○表示要租2天,後來申○○打電話給我說要續租2天,後來再過1、2天時候,我有接到一通電話說「電話改號碼」,後來我要再找申○○就沒有消息了,後來申○○所質押的機車,因為機車行的老闆有裝設GPS,所以找到我的店來,他也聯絡不上自稱申○○的人,我就直覺要確認我汽車的GPS,我發現我的車子是在高雄,後來就聯絡不上了申○○,我就尋GPS的訊號找到高雄,車子就放在○○車行後面的停車場,車牌已經被拆掉了,我就向對方表示這個車子是我所有,車行的人表示是朋友寄放的,就聯絡辰○○○的戊○○到場,我與戊○○談不攏,所以我就直接報案,後來到派出所製作筆錄,作完筆錄,我們又回到車行,我要求將車子取回,戊○○表示要交付15萬元,但是後來雙方以11萬元和解。(問:以申○○名義租用你上開汽車的人是否有經過你的同意出售車子給戊○○?)沒有。」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三》第707頁)。

(六)證人即被害人○○租車公司負責人孝○○就犯罪事實欄四之(五)(即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二之㈩之⒈)所述,該公司被騙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之經過,證述如下:

1、其於100年7月19日警詢時證述:「(問:因何事至本所製作詢問筆錄?)我是○○租賃公司負責人(店址:臺中市○○區○○路00000號),因我所出租之0000-00號小客車遭典當質押借款,所以報警處理。(問:於何時、何地發現遭詐騙?情形如何?)於100年7月16日17時30分許,有一名男子申○○到我公司,以1天租金1萬元向我租用0000-00號小客車共2天,租期到後就失去聯繫。後來我透過車子上面的定位系統找到車子,在高雄市○○區○○里○○路0段000號(○○汽車),我南下找尋才知車子已遭典當質押借款33萬元。(問:是何人向你租用?)是申○○向我租用的,我只知道52年次。看到人我能認出。租用資料要等我回臺中拿,才能提供警方。(問:0000-00號小客車為何人所有?車籍為何?價值多少?現置於何處?)0000-00號小客車為我本人所有。車籍為BMW牌、2005年份、灰色、2996CC、引擎號碼00000000000000000。該車價值約120萬元左右,現置於高雄市○○區○○里○○路0段000號(○○汽車)由車行自行保管。(問:你的證件是否有遺失?)證件沒有遺失。」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23頁)。

2、其於100年7月21日警詢時證述:「(問:當天向你租用該車現場是否有監視器?)有。(問:警方所提供之申○○之口卡片是否為向○○租車行租車之人?)不是該人,年籍資料皆相符,只有相片不符。」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24至26頁)。

3、其於100年8月1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問:你的職業為何?)我是○○租賃公司的負責人。(問:0000-00號小客車是你們車行的車子?)是,車主是我的名義。(問:你們將車子出租給一位叫申○○的人?)是,是在100年7月16日17時許,一開始申○○打電話過來說要訂車,有指定雙B的車子,但是我說我們公司內都是國產車,並沒有雙B的車子作為營業車,只有我本身的自用車子是雙B的,但是對方說他是要去提親說希望我的車子可以出租給他使用,我就在電話中答應了,大約在下午5點多左右過來我的公司找我,並且帶了一張設計公司的名片,公司地址是在○○○○○街00號,因為就在我們的車行附近,所以我想說可以找得到人,我就相信對方,對方有押一臺機車,機車的車牌號碼是000-000號,並且有附行照給我,但是我現在行照已經找不到了,他是向我承租2天的時間,總共開立了3張本票給我,總共是273萬元的金額。(問:何時發現車子不見了?)就是租期到了時候,也就是在7月18日17時發現的,因為我就聯絡不上他了,我的車子有裝設GPS,後來我就用GPS找車子,找到時候,我發現車子是在高雄的解體車行,而且車牌已經被拔掉了,還有車上的裝飾物也被拔掉了,我去時候車體都還完整的,當時停車場的老闆說他是代人保管車子,他只是在洗車子而已,當下我就質疑說既然是洗車子為何要拔掉車牌,對方就聯絡辰○○○的負責人戊○○過來,說當初就是戊○○託給他保管的,戊○○到場之後就拿1張當票給我看,說這部車子是別人典當給他的,我就向他說又不是我本人典當給你的,而且你所出示的當票也不是我所寫的,證件影本也不是我的證件,另外我也質疑他說從事典當業那麼久了,怎麼沒有看清楚駕駛執照上的駕照號碼英文字母是小寫的,很明顯是偽造的,當時我就報警了,我說你馬上調監視錄影帶,但是他不理我,我並沒有與他達成和解,他就自己開立一張代保管條給我,上面有文山派出所的蓋章。(問:你當初將車子出租給申○○時候,是否有同意他典當車子嗎?)沒有,也沒有同意他做任何的處分。(問:《提示當票所附之證件、當票)是否你所寫的,證件是否你的?)不是,所以我認為我被詐騙,因為他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將我的車子典當給戊○○,而且我也找不到申○○。」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三》第704頁)。

4、其於100年8月11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問:《提示在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是否有與你的真意相符?)是,我的情形與丁○○一樣,也是以申○○身分證件向我們車行承租,而且我的證件也被偽造,當時租期到時候申○○的電話已經不通了,我就自己找GPS的紀錄,也是找到○○車行後面的停車場內,裡面的負責人出面表示車子是戊○○寄放的。(問:現在車子在何處?)還在○○車行那邊。(問:當初戊○○如何告知你取得車子的過程?)有,申○○將車子典當在他的當舖內,我向他說相關的證件都不是我本人。」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三》第707頁背面)。

5、其於100年8月29日警詢時證述:「(問:警方於100年8月29日15時5分提示嫌疑人照片信○○供你指認,你是否能正確指出到你公司租任車輛詐騙之嫌疑人?指認相片編號幾號是向妳租車之人?)我能明確指認出來。編號第8號就是向我租車之人。(問:你是否認識照片中之人?警方提示該相片姓名為信○○,該人你是否認識?)不認識。我不認識該人,但他是到我公司租車之人無誤。(問:信○○是如何向你租車?持何證件向你租車?租何車種?)他是持假證件向我租車。信○○持申○○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本向我租車。(問:申○○你是否認識?該證件之相片是否與信○○相同?)我不認識申○○。信○○所持之證件是與他本人照片是相同。」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22頁背面)。

(七)證人未○○、戊○○就受騙收當車牌號碼0000-00號及0000-00號、0000-00號小客車之經過,分別證述如下:

1、證人未○○就犯罪事實欄四之(二)(即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二之㈧之⒉)所述,其受騙收當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之經過,證述如下:

(1)其於100年8月1日警詢時證述:「(問:請你詳述該部0000-00號小客車於何時去你所開設的『甲○○○』典當?典當過程為何?)100年7月14日約15時許,一名叫卯○○的男子駕駛1部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到臺中市○○區○○里○○路0段00號我所開設的『甲○○○』表示他要典當,他表示要典當25萬元,但經我估計只能借他22萬元,他也立即答應。(問:該名自稱卯○○的男子提供何種資料給你作為典當依據?你是否有確實核對他所提供的資料?)他的身分證正本、行照正本(車牌號碼0000-00號)及連同要典當的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經我核對他的身分證上的照片、年籍資料及車牌號碼0000-00小客車行照上的資料確實都是他無誤。另外我也有核對該部小客車的引擎號碼與車身號碼確認無誤,故我覺得無異即收此典當品並付給他22萬元。(問:你與他有無簽訂何契約?)我有影印他的身分證及行照、買賣合約書與當票。內容大約為如果車主沒有在借款(借款日期為100年7月14日)後3個月內還款及繳利息則該車就流當。(問:該小客車典當後你作何處置?)因我公司車庫無停放位置,故我連絡平常配合的東盛中古汽車行(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前來將該車牽去車行寄放。(問:經警方提供該0000-00號小客車車主卯○○之照片供你查閱,是否為當初跟你典當的那位?)不是,我現在才知道當初跟我典當的那位是拿偽造的身分證件來跟我典當。(問:有無補充意見?)這件事我是無辜的受害者,因為整個典當程序均沒問題,我都有確實查證比對身分證資料、行照資料與比對0000-00號小客車的引擎號碼等資料。」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三》第651頁背面至653頁)。

(2)其於100年9月15日警詢時證述:「(問:警方執行搜索後,於現場辦公室內之辦公桌抽屜內查扣姓名卯○○身分證1張《係偽造》及電話簿內東盛汽車王文東名片1張《影印》是否正確?)正確。(問:你從事何種職業?)我目前從事當舖業,我的店名是甲○○○,我是該店負責人。(問:你從何時開始經營?)我從100年5月初。(問:民眾如欲典當車輛,一般當舖業者會核對那些證件及文件?)身分證、行車執照、駕照、健保卡及該車之原始資料。(問:當舖業是否會做查詢動作?有無相關規範?)會與監理站聯繫調閱典當當事人之身分證及車牌號碼是否符合。(問:你既然不認識卯○○,警方搜索時為何會在你辦公室內之辦公桌抽屜內查獲卯○○之身分證?)因為他於100年7月14日開1部轎車到我店典當,因為我要留他的行照,卯○○表示身分證有留在這裡,隔天就會來把車子贖回去。(問:經查100年7月14日,自稱為「卯○○」之人曾至你所經營之甲○○○提出車主「卯○○」之身分證《事後證明為偽造》、汽車買賣合約書、汽車過戶登記書等資料後典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小客車1輛,事後發現係詐欺集團所為,是否均為你本人負責接洽?大致經過為何?)是我本人負責接洽,他一進來就說是朋友介紹來的,我問他是那位朋友介紹來的,他不願意說,我就查證他之汽車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沒有發現是贓車且資料是正確,所以就給他典當。(問:為何汽車買賣合約書、汽車過戶登記書上僅有「卯○○」之簽名外,有無其他細項資料?)除了卯○○的簽名之外,還有他的身分證影印及自稱卯○○之男子在卯○○的簽名上蓋手印。(問:卯○○至你當舖典當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的汽車買賣合約書、汽車過戶登記書等資料目前放在何處?)於100年7月初,臺中市太原路永興派出所通知我去說明卯○○至我當舖典當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之經過時,我已將該汽車買賣合約書、汽車過戶登記書交給派出所員警了。(問:上開小客車典當之金額為何?)大約18萬元左右,確實金額我要回去查。(問:你決定典當金額之依據為何?)因為該車市價還有40萬元之行情。(問:100年7月14日自稱為「卯○○」之人來甲○○○典當車輛之前,你是否曾見過該人?)我100年7月14日之前不曾看過卯○○之人。」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四》第891至892頁)。

(3)其於100年9月16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問:《提示一覽表項次9》經查100年7月14日,自稱為「卯○○」之人曾至你所經營之甲○○○提出車主「卯○○」之身分證《事後證明為偽造》、汽(機)車買賣合約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等資料後,典當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1輛,事後發現係詐欺集團所為,是否均為你本人負責接洽?大致經過是否與警詢一致?)是,就如警詢所述。(問:這個人是否以車主本人身分或是代理人身分與你接洽?)是,他以車主身分來店說是朋友介紹的,我問是誰介紹,他就說不出來,我看他的證件都正常,就辦理收當手續。(問:你核對車主證件及交付車款都是在你的車行?)是。(問:卯○○的車,你當給他多少錢?)18萬元。(問:如何評估?)該車是2010的豐田ALTIS,市價有40萬元左右。(問:典當的車有無設動擔會影響價格?)有設我會給4成,沒有設動擔給8成。(問:如何得知該車有設動擔?)公路的加值網站上可查詢。」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四》第905至907頁)。

2、證人戊○○就本院前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四之(四)(六)(即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二之㈨之⒉、㈩之⒉)所述,其先後受騙收當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之經過,證述如下:

(1)其於100年7月20日警詢時證述:「(問:警方於100年7月19日15時許,接獲民眾孝○○到本所報案指稱在鳳山區尋獲其所有0000-00號小客車,該小客車為何停放於該地?)於100年7月17日12時許,有一自稱江姓民眾,打電話跟我聯絡,說他有個朋友,有1部BMW的小客車要典當,因他約我在高鐵站,我覺得我身上帶太多現金有危險性,所以我約他在我朋友所開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竹縣○○市○○路000號),當日17時江姓男子駕駛1部車牌號碼0000-00號之BMW小客車,及1名女性自稱車主及另1男子,3人一起進入○○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商討典當,並辦收當手續,當價33萬元。(問:該男子年籍資料為何?)該男子45歲高約170公分,手機0000-000000、0000-000000,女子高約162公分,電話00-00000000。(問:你當時否有驗明各項證件?)當時自稱孝○○有出示身分證影本、駕照正本、行車執照正本,及將原廠鑰匙交付給我,當時我就連夜將該部小客車開至高雄,隔日下午開到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汽車商行停放。(問:為何你會將該部車輛停在○○汽車商行?)我典當的車子很多,我的車庫容納不下,所以只能將該部小客車寄放在○○車行。」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27至29頁)。

(2)其於100年9月15日第一次警詢時證述:「(問:職業?)我是做汽車買賣、經營當舖,現於高雄市經營辰○○○。(問:民眾如欲典當車輛,一般當舖業者會核對那些證件及文件?做何查詢動作,有無相關規範?)會向典當者要求檢視行照及身分證或駕照(正本),之後要影印附卷,我會先檢查車牌號碼及車身號碼與行照是否相符做確認,車況是否良好。(問:經查,①100年7月15日,自稱為丁○○之人曾至辰○○○提出丁○○之身分證《事後證明為偽造》等資料後典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小客車;②100年7月16日,自稱為孝○○之人曾至辰○○○提出孝○○之身分證《事後證明為偽造》等資料後典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小客車,事後均發現係詐欺集團所為,是否屬實,是否均為你本人負責接洽?大致經過為何?)2件都是由我本人接洽的,我與丁○○是約在臺中市○○南路○○汽車辦理收當手續的,孝○○是在新竹市○○汽車辦理收當手續。(問:該2次除提出丁○○及孝○○之身分證外,該2人尚提出哪些證明文件欲典當車輛?)身分證是他們影印給我的,駕照是他們拿正本在收當的當時當場影印的。(問:上開2部小客車典當之金額分別為何?你決定典當金額之依據為何?)丁○○0000-00號之小客車典當15萬元、孝○○0000-00號之小客車典當33萬元。(問:100年7月15日及16日該自稱為丁○○及孝○○之人來勝興車輛典當車輛之前,你與該2人是否認識?)我完全不認識他們2人,沒有交情。(問:針對這2部車輛除上述你所稱之檢查文件等措施外,你是否還有進一步做其他補強措施?)我在收當前,有叫店內人員查詢公路加值網站,查詢該車是否有欠稅違規及失竊等,經查詢僅丁○○0000-00號有交通違規,所以我就不疑有他。(問:上開2部車輛是否經他人之介紹典當,有無其他人士與你事先聯繫過?)自稱丁○○之人典當前打電話到我店內說要典當車輛,他留下行動電話號碼之後我再與他連絡,並約定在臺中辦理收當手續,期間未有第三人接洽過。自稱孝○○之人是向我告知是自稱丁○○之人所介紹的,所以我就跟她約定在新竹市○○汽車辦理收當手續,當時她是與一不知名男性一同到達的。」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四》第909至912頁)。

(3)其於100年9月15日第二次警詢時證述:「(問:警方提示指認照片編號001~120號共10頁120人,是否均清晰足以辨識?照片中人不一定均為本案相關嫌犯,下列之指認照片,經你指認後共認識幾人?其編號各為何?各她何認識?關係?)可以。我認出編號90號(信○○)是自稱丁○○之人、編號118號(愛○○)是自稱孝○○之人。」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四》第931至932頁)。

(4)其於100年9月15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問:《提示一覽表項次10至11》,①100年7月15日,自稱為丁○○之人曾至辰○○○提出丁○○之身分證《事後證明為偽造》等資料後典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小客車;②100年7月16日,自稱為孝○○之人曾至辰○○○提出孝○○之身分證《事後證明為偽造》等資料後典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小客車,事後均發現係詐欺集團所為,是否屬實,是否均為你本人負責接洽?大致經過否屬實,是否均為你本人負責接洽?大致經過是否均如警訊所述?)是,與警詢所述一致。(問:這2個人是否都以車主本人身分或代理人身份與你接洽?)車主有打來公司並留手機號碼,我回撥給他,自稱丁○○者要約在臺中的高鐵站,後來我約他在○○南路○○汽車辦理收當手續,他有出示車主的駕照正本及身分證影本,他表示他就是車主,我就把身分證與駕照對照無誤後,就把錢借給他了,他並在當票上簽名按捺指紋。(問:你核對車主證件及交付車款都是在○○汽車?)是,我害怕對方是壞人會搶錢,我在○○有認識人,我較放心在○○交款。(問:丁○○的車,你當給他多少錢?)15萬元。(問:如何評估?)該車有設動產擔保,我們就會借市價的3成5至4成。(問:如何得知該車有設動擔?)公路的加值網站上可查詢。(問:自稱丁○○之人有無在電話中說車況?)有,他說新型的wish,車年約2009年出廠,沒有事故,車況好,我認為值40萬元以上,但是有貸款,我只借15萬元。(問:你不知道這車設多少金額的擔保,萬一他剩餘的借款金額超過25萬元,你不是會賠錢?)我認為該車就算是流當,我仍可賣權利車,所以我不會賠錢。(問:為何會接受孝○○典當的汽車?)是丁○○介紹的,他說他朋友也有車子要當,車主住在新竹,我們就約在新竹汽車公會理事長開的○○汽車辦理收當手續,當天我也有核對他的證件,也是自稱是車主之人來與我接洽。當天丁○○也有陪他一起來,也逐一核對車身號碼,車牌、鎖匙等。(問:該車的車價如何算出?)該車是2004年BMW,市價約80餘萬元,也有設動擔,我就借他33萬元。(問:100年7月15日及16日該自稱為丁○○及孝○○之人來勝興輛鋪典當車輛之前,你與該2人是否認識?)完全不認識。」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四》第937至939頁)。

(八)有關犯罪事實欄四之(五)(六)(即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二之㈩)部分,雖尚有下列資料可參:○○租車公司(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之車輛出租約定契約書(信○○冒「申○○」名義簽約)暨車輛檢驗單各1份、偽造「申○○」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各1份、偽造「申○○」名義之票號WG0000000號、面額200萬元之本票1張及票號均為NO.005602號、面額分別為3萬元、70萬元之本票各1張(上開證物正本均置於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二》之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報案人:孝○○)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孝○○之○○租賃公司名片各1張(見100年度核交字第973號卷第2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報案人:孝○○)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0年度核交字第973號卷第28頁)、戊○○代保管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之代保管條及代保管人戊○○任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之名片影本各1張(見100年度核交字第973號卷第32頁)、戊○○名片影本各1張(見100年度核交字第973號卷第33頁)、愛○○假冒孝○○典車所詐得車輛之偽造「孝○○」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之正反面影本各1張(見100年度核交字第973號卷第34頁)、扣案之辰○○○當票(典當物品:車牌號碼0000-00號)1張(保管號:101年度院保字第1923號)、○○租賃公司提供之租車光碟1片(置於100年度核交字第973號卷之證物袋內)、孝○○之真正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各1張(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35頁)、查詢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0000-00號小客車之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3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提供10張照片供孝○○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經指認編號8為信○○,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41頁)、孝○○提供租車人提供偽造「申○○」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各1張(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42頁)、100年7月16日假冒「申○○」承租車號0000-00號小客車之之○○車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張(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一》第131至132頁背面)、辰○○○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張(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54頁)、100年7月19日於高雄市○○區○○里○○路○段000號內停車場,查獲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之照片2張(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58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將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交戊○○保管之保管條(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59頁)、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1張(見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一》第62頁)、辰○○○監視器光碟1片(置於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二》之證物袋內)、拍攝申○○汽車駕駛執照正面、粘貼在汽車駕駛執照上申○○之人頭照、孝○○汽車駕駛執照正面、粘貼在汽車駕駛執照上孝○○之人頭之照片各1張、及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置於100年度偵字第20208號卷《二》後之證物袋內)、辰○○○登記簿影本1份(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四》第922頁).扣案之高雄市政府(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正書影本、協意書正本、戊○○合作金庫存款存摺影本各1份(保管號:101年度院保字第1923號)、臺中市政府(○○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1份(見原審卷《三》第17頁)。

六、然查,被告丑○○之上開供述,並未坦承有參與事實欄四(五)行為,又前揭證人信○○、愛○○、被害人卯○○、孝○○、未○○、戊○○等之證言及其他相關證據等,亦與丑○○有無參與上開事實欄四(五)犯行無直接關聯,本件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丑○○就犯罪事實欄四(五)部分,與其他共同正犯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難遽為被告丑○○不利之認定。另證人信○○於101年10月30日偵查中供稱:丑○○是安排戌○○在臺中二中附近的便利商店與其碰面,當時丑○○有在場,他也確實知道要商談叫其做人頭的事,當時他們跟其講,被查獲頂多被關1、2年而已,其不知道會被判那麼重;100年7月13日第一次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時,即是丑○○先以電話與其聯絡,要跟戌○○一同出面租車,後來在臺中市○○路品記紅泡沫茶店見面,當時丑○○在裡面玩牌,但出去租車是由其跟戌○○出去,丑○○也知道其要跟戌○○出面租車,在泡沫紅茶店丑○○有看到假證件,應戌○○在泡沬紅茶店有拿出來,當時現場有4、5個人都有看到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七》第1820至1822頁),雖足認被告丑○○確實知悉被告信○○為人頭,且欲以假證件虛偽租車方式詐取小客車。再者被告信○○曾於101年10月30日偵查中供稱:在第1次租車後,丑○○確有向其交代「要等戌○○聯絡,戌○○會再絡另外租車之事」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0701號卷《七》第1820至1822頁)。又被告丑○○雖確然知悉共犯戌○○之上開「假租車、真詐財、再典當」之犯罪手法,且就本院前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四之(六)部分,雖確有聯絡愛○○擔任人頭,並帶同被告愛○○拍攝照片,要愛○○背誦證人孝○○身分資料,再假冒車主孝○○典當小客車。惟證人信○○上開所證,僅係關於被告丑○○參與業經本院前審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欄四之(一)(二)後,確有告知信○○「要等戌○○聯絡,戌○○會再聯絡另外租車之事」乙節,尚難因此即認被告丑○○即係有意再與被告信○○、戌○○等人為此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十一)部分,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十)1部分,即本院前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四(五)部分)犯行,且經查既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丑○○有參與此部分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不得僅以推論其詐欺集團成員即認其有參與此部分犯行。在刑法修正廢除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之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時,應對每一行為之犯罪態樣,逐一明白認定記載,並於理由內,分別記載每一犯罪所為所憑之證據及認定理由,不得在以包裹涵蓋方式記載犯罪事實,理由亦不得籠統概括認定,使能罰當其罪,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不宜以原有連續犯、常業犯之舊思維,為數罪併罰之認罪依據。是縱被告丑○○曾有參與本院前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四(六)等其他犯行,但仍必須有積極證據以證明被告丑○○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本件既無證據證明其確有參與此部分犯行,即難認其與被告信○○、戌○○等人為共同正犯。

七、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縱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亦不得因此反面推論被告之罪行成立,致違無罪推定之法則。本案此部分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丑○○確有其起訴之此部分行為,而使本院產生無庸置疑之明確心證,則本案此部分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應對被告丑○○為有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該被告丑○○確有檢察官所指之此部分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丑○○此部分犯罪。原審就此部分對被告丑○○論罪科刑,即有未合,是被告丑○○此部分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就此部分為被告丑○○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55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江 奇 峰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一(偽造文件及署押)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之內容及簽名、│應沒收之文書或署押│
│    │                      │指印之數量        │及數量            │
├──┼───────────┼─────────┼─────────┤
│ 1  │偽造「子○○」名義之國│套印陳○○照片,其│未扣案偽造「子○○│
│    │民身分證1 張(其上為陳│上有偽造「內政部印│」之國民身分證1 張│
│    │○○相片)。          │」公印文1 枚(無證│                  │
│    │                      │據證明係由偽造「內│                  │
│    │                      │政部印」公印章所蓋│                  │
│    │                      │用偽造)。        │                  │
├──┼───────────┼─────────┼─────────┤
│ 2  │偽造「子○○」名義之汽│黏貼陳○○照片,其│未扣案偽造「子○○│
│    │車駕駛執照1張(張貼陳 │上有偽造「交通部駕│」之汽車駕駛執照1 │
│    │○○相片)。          │駛執照製發之章」之│張                │
│    │                      │印文1 枚(無證據證│                  │
│    │                      │明係由偽造「交通部│                  │
│    │                      │駕駛執照製發之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3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子○○」之指│未扣案偽造「子○○│
│    │○○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印1 枚            │」之指印1 枚      │
│    │租賃契約書1 張        │                  │                  │
│    │                      │                  │                  │
├──┼───────────┼─────────┼─────────┤
│ 4  │偽造「子○○」署名及指│偽造「子○○」之簽│未扣案偽造「子○○│
│    │印之本票1張(金額新臺 │名、指各1 枚      │」之簽名及指印各1 │
│    │幣60萬元整;發票日期  │                  │枚                │
│    │100年5月17日;發票人「│                  │                  │
│    │子○○」)            │                  │                  │
├──┼───────────┼─────────┼─────────┤
│ 5  │偽造「子○○」署名之郵│偽造「子○○」簽名│未扣案偽造「子○○│
│    │政國內匯款單1 張      │1 枚              │」之簽名1 枚      │
├──┼───────────┼─────────┼─────────┤
│ 6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卯○○簽名1 枚│扣案之偽造委託切結│
│    │車輛之委託切結書1 紙  │、子○○簽名1 枚、│書1 紙            │
│    │                      │指印4 枚          │                  │
├──┼───────────┼─────────┼─────────┤
│ 7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卯○○簽名2 枚│扣案之偽造新:    │
│    │車輛之新:中古汽車買賣│、子○○簽名1 枚、│中古汽車買賣(切結│
│    │(切結)合約書1 紙    │指印3 枚          │)合約書1 紙      │
├──┼───────────┼─────────┼─────────┤
│ 8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 │偽造卯○○簽名1 枚│扣案偽造之權利讓渡│
│    │車輛之權利讓渡書1 紙  │、指印3 枚        │書1 紙            │
├──┼───────────┼─────────┼─────────┤
│ 9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子○○」之簽│扣案偽造車牌號碼00│
│    │車輛之小客車租賃契約書│名2 枚、指印3 枚  │00-00 號車輛之小客│
│    │1紙                   │                  │車租賃契約書上偽造│
│    │                      │                  │之「子○○」簽名2 │
│    │                      │                  │枚、指印3 枚      │
├──┼───────────┼─────────┼─────────┤
│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子○○」之簽│扣案偽造車牌號碼00│
│ 10 │車輛之車輛檢驗單1 紙(│名及指印各1 枚    │00-00 號車輛之車輛│
│    │起訴書漏載)          │                  │檢驗單上偽造之「陳│
│    │                      │                  │○○」簽名及指印各│
│    │                      │                  │1 枚              │
├──┼───────────┼─────────┼─────────┤
│ 11 │票號2622號之票根1 紙及│偽造「子○○」之簽│扣案票號2622號之票│
│    │偽造之本票2 紙(票號均│名、指印各3 枚    │根1 紙上偽造「陳○│
│    │為2622號、金額分別為3 │                  │○」之簽名及指印各│
│    │萬元、70萬元整;發票日│                  │1 枚,及偽造之本票│
│    │期為100 年5 月18日;發│                  │2 張              │
│    │票人「子○○」)      │                  │                  │
├──┼───────────┼─────────┼─────────┤
│ 12 │偽造車牌號碼0013- ZG號│偽造「子○○」簽名│扣案偽造車牌號碼00│
│    │車輛之委託切結書1 紙  │1 枚、指印3 枚    │00- 00號車輛之委託│
│    │                      │                  │切結書1 紙        │
├──┼───────────┼─────────┼─────────┤
│ 13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子○○」簽名│扣案偽造車牌號碼00│
│    │車輛之新:中古汽車買賣│1 枚、指印3 枚    │00-0號車輛之新:中│
│    │(切結)合約書1 紙    │                  │古汽車買賣(切結)│
│    │                      │                  │合約書1 紙        │
├──┼───────────┼─────────┼─────────┤
│ 14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之「子○○」簽│扣案偽造車牌號碼00│
│    │車輛之汽車權利讓渡書1 │名1 枚、指印4 枚  │00-00 號車輛之汽車│
│    │紙                    │                  │權利讓渡書1 紙    │
├──┼───────────┼─────────┼─────────┤
│ 15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之「子○○」簽│扣案偽造車牌號碼00│
│    │車輛之租用約定承諾切結│名2 枚、指印3 枚;│00- 00號車輛之租用│
│    │書暨同意書1 紙        │偽造之寅○○、林○│約定承諾切結書暨同│
│    │                      │○、己○○與盧○○│意書上偽造之「陳○│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簽名2 枚、指印│
│    │                      │                  │3 枚;及偽造之「陳│
│    │                      │                  │○○」、「壬○○」│
│    │                      │                  │、「己○○」、「盧│
│    │                      │                  │○○」簽名及指印各│
│    │                      │                  │1 枚              │
├──┼───────────┼─────────┼─────────┤
│ 16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之「子○○」簽│扣案偽造車牌號碼00│
│    │車輛之切結書1 紙      │名及指印各1 枚    │00- 00號車輛之切結│
│    │                      │                  │書上偽造之「子○○│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
│    │                      │                  │枚                │
├──┼───────────┼─────────┼─────────┤
│ 17 │偽造之本票1 紙(「陳○│偽造之「子○○」、│扣案偽造之本票1 張│
│    │○」、「寅○○」、「林│「寅○○」、「林○│                  │
│    │○○」、「己○○」、「│○」、「己○○」與│                  │
│    │盧○○」為發票人,金額│「盧○○」簽名及指│                  │
│    │85萬元整,發票日期100 │印各1 枚          │                  │
│    │年5 月26日)          │                  │                  │
├──┼───────────┼─────────┼─────────┤
│ 18 │偽造車牌號碼0000- 00號│偽造「子○○」簽名│扣案偽造車牌號碼00│
│    │車輛之車輛檢驗單1 紙  │及指印各1 枚      │00-00號車輛之車輛 │
│    │                      │                  │檢驗單上偽造「陳○│
│    │                      │                  │○」簽名及指印各1 │
│    │                      │                  │枚                │
├──┼───────────┼─────────┼─────────┤
│ 19 │偽造「和○○」名義之汽│黏貼和○○照片,其│未扣案偽造「和○○│
│    │車駕駛執照1張。       │上有偽造「交通部駕│」之汽車駕駛執照1 │
│    │                      │駛執照製發之章」之│張                │
│    │                      │印文1 枚(無證據證│                  │
│    │                      │明係由偽造「交通部│                  │
│    │                      │駕駛執照製發之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20 │偽造「邱○○」名義之汽│黏貼邱○○照片,其│無                │
│    │車駕駛執照1張。       │上有偽造「交通部駕│                  │
│    │                      │駛執照製發之章」之│                  │
│    │                      │印文1 枚(無證據證│                  │
│    │                      │明係由偽造「交通部│                  │
│    │                      │駕駛執照製發之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21 │偽造「丙○○」名義之國│套印真實姓名年籍均│未扣案偽造「丙○○│
│    │民身分證1 張(其上為真│不詳之成年男子照片│」之國民身分證1 張│
│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其上有偽造「內政│                  │
│    │男子相片)。          │部印」公印文1 枚(│                  │
│    │                      │無證據證明係由偽造│                  │
│    │                      │「內政部印」公印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22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丙○○」簽名│未扣案偽造車牌號碼│
│    │(引擎號碼0000000000號│1 枚及指印2 枚    │0000-00 號(引擎號│
│    │)車輛之委託切結書1張 │                  │碼0000000000號)車│
│    │                      │                  │輛之委託切結書1 紙│
│    │                      │                  │上偽造之「丙○○」│
│    │                      │                  │簽1 枚及指印2 枚  │
├──┼───────────┼─────────┼─────────┤
│ 23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丙○○」簽名│未扣案偽造車牌號碼│
│    │車輛之新:中古汽車買賣│1 枚及指印2 枚    │0000-0號車輛之新:│
│    │(切結)合約書1 紙    │                  │中古汽車買賣(切結│
│    │                      │                  │)合約書上偽造之「│
│    │                      │                  │丙○○」簽名1 枚、│
│    │                      │                  │指印2 枚          │
├──┼───────────┼─────────┼─────────┤
│ 24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丙○○」簽名│未扣案偽造車牌號碼│
│    │車輛之汽車權利讓渡書1 │1 枚及指印2 枚    │0000-0號車輛之汽車│
│    │紙                    │                  │權利讓渡書上偽造之│
│    │                      │                  │「丙○○」簽名1 枚│
│    │                      │                  │、指印2 枚        │
├──┼───────────┼─────────┼─────────┤
│ 25 │偽造「丙○○」國民身分│偽造「丙○○」指印│未扣案偽造「丙○○│
│    │證影本                │1 枚              │」國民身分證影本上│
│    │                      │                  │偽造之「丙○○」指│
│    │                      │                  │印1 枚            │
├──┼───────────┼─────────┼─────────┤
│ 26 │偽造「辛○」名義之國民│套印「劉○○」照片│未扣案之偽造「辛○│
│    │身分證1 張(其上為不知│,其上有偽造「內政│」之國民身分證1 張│
│    │情之劉○○相片)。    │部印」公印文1 枚(│                  │
│    │                      │無證據證明係由偽造│                  │
│    │                      │「內政部印」公印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27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辛○」簽名1 │未扣案偽造車牌號碼│
│    │車輛之新:中古汽車買賣│枚及指印2 枚      │0000-00 號車輛之新│
│    │(切結)合約書1 紙    │                  │:中古汽車買賣(切│
│    │                      │                  │結)合約書上偽造之│
│    │                      │                  │「辛○」簽名1 枚、│
│    │                      │                  │指印2 枚          │
├──┼───────────┼─────────┼─────────┤
│ 28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辛○」簽名1 │未扣案偽造車牌號碼│
│    │車輛之汽車權利讓渡書1 │枚及指印2 枚      │0000-00號車輛之汽 │
│    │紙                    │                  │車權利讓渡書上偽造│
│    │                      │                  │之「辛○」簽名1 枚│
│    │                      │                  │、指印2 枚        │
├──┼───────────┼─────────┼─────────┤
│ 29 │偽造之「辛○」國民身分│偽造「辛○」指印1 │未扣案偽造之「辛○│
│    │證影本                │枚                │」國民身分證影本上│
│    │                      │                  │偽造之「辛○」之指│
│    │                      │                  │印1 枚            │
├──┼───────────┼─────────┼─────────┤
│ 30 │偽造「卯○○」名義之國│套印真實姓名年籍均│未扣案偽造之「陳○│
│    │民身分證1 張(其上為真│不詳之成年男子照片│○」之國民身分證1 │
│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其上有偽造「內政│張                │
│    │男子相片)。          │部印」公印文1 枚(│                  │
│    │                      │無證據證明係由偽造│                  │
│    │                      │「內政部印」公印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31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卯○○」簽名│未扣案偽造車牌號碼│
│    │車輛之新:中古汽車買賣│1 枚及指印2 枚    │0000-00號車輛之新 │
│    │(切結)合約書1 紙    │                  │:中古汽車買賣(切│
│    │                      │                  │結)合約書上偽造之│
│    │                      │                  │「卯○○」之簽名1 │
│    │                      │                  │枚、指印2 枚      │
├──┼───────────┼─────────┼─────────┤
│ 32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卯○○」簽名│未扣案偽造車牌號碼│
│    │車輛之汽車權利讓渡書1 │1 枚及指印2 枚    │0000-00號車輛之汽 │
│    │紙                    │                  │車權利讓渡書上偽造│
│    │                      │                  │之「卯○○」之簽名│
│    │                      │                  │1 枚、指印2 枚    │
├──┼───────────┼─────────┼─────────┤
│ 33 │偽造之「卯○○」國民身│偽造「卯○○」指印│未扣案偽造「卯○○│
│    │分證影本              │1 枚              │」國民身分證影本上│
│    │                      │                  │偽造之「卯○○」指│
│    │                      │                  │印1 枚            │
├──┼───────────┼─────────┼─────────┤
│ 34 │偽造「申○○」名義之國│套印「信○○」照片│未扣案偽造之「簡○│
│    │民身分證1 張(其上為李│,其上有偽造「內政│○」國民身分證1張 │
│    │○○相片)。          │部印」公印文1 枚(│                  │
│    │                      │無證據證明係由偽造│                  │
│    │                      │「內政部印」公印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35 │偽造「申○○」名義之汽│黏貼信○○照片,其│未扣案偽造之「簡○│
│    │車駕駛執照1張(張貼李 │上有偽造「交通部駕│○」汽車駕駛執照1 │
│    │○○相片)。          │駛執照製發之章」之│張                │
│    │                      │印文1 枚(無證據證│                  │
│    │                      │明係由偽造「交通部│                  │
│    │                      │駕駛執照製發之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36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之「簡○○」指│未扣案車牌號碼0000│
│    │車輛之租賃契約書1 張  │印4 枚            │-00 號車輛之租賃契│
│    │                      │                  │約書上偽造之「簡○│
│    │                      │                  │○」指印4 枚      │
├──┼───────────┼─────────┼─────────┤
│ 37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簡○○」簽名│未扣案車牌號碼0000│
│    │車輛之車輛檢驗單1 紙  │1 枚              │-00 號車輛之車輛檢│
│    │                      │                  │驗單上偽造「簡○○│
│    │                      │                  │」之簽名1 枚      │
├──┼───────────┼─────────┼─────────┤
│ 38 │偽造之本票1 紙(票號WG│偽造「簡○○」簽名│未扣案偽造之本票1 │
│    │0000000 號、金額為60萬│1 枚、指印4 枚    │紙                │
│    │元整;發票日期為100年 │                  │                  │
│    │7 月13日,發票人「簡○│                  │                  │
│    │○」,但誤簽為「簡○○│                  │                  │
│    │」)                  │                  │                  │
├──┼───────────┼─────────┼─────────┤
│ 39 │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偽造「卯○○」簽名│未扣案車牌號碼0000│
│    │之當票(當入日期為100 │1 枚及指印2 枚    │-00 號車輛之當票上│
│    │年7 月14日)1 紙。    │                  │偽造之「卯○○」簽│
│    │                      │                  │名1 枚、指印2 枚  │
├──┼───────────┼─────────┼─────────┤
│ 40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 │偽造「卯○○」簽名│未扣案偽造車牌號碼│
│    │車輛之汽(機)車買賣合│1 枚及指印2 枚。  │0000-00號車輛之汽 │
│    │約1 紙。              │                  │(機)車買賣合約上│
│    │                      │                  │偽造之「卯○○」簽│
│    │                      │                  │名1 枚、指印2 枚  │
├──┼───────────┼─────────┼─────────┤
│ 41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卯○○」簽名│未扣案偽造車牌號碼│
│    │車輛之汽(機)車過戶登│及指印各1 枚。    │0000-00 號車輛之汽│
│    │記書1 紙              │                  │(機)車過戶登記書│
│    │                      │                  │上偽造之「卯○○」│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 42 │偽造「卯○○」名義之國│套印「信○○」照片│扣案偽造「卯○○」│
│    │民身分證1 張(其上為李│,其上有偽造「內政│之國民身分證1 張  │
│    │○○之相片)。        │部印」公印文1 枚(│                  │
│    │                      │無證據證明係由偽造│                  │
│    │                      │「內政部印」公印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43 │偽造「卯○○」署押(印│偽造「卯○○」指印│未扣案偽造「卯○○│
│    │於偽造「卯○○」國民身│1 枚。            │」之指印1 枚      │
│    │分證影本)            │                  │                  │
├──┼───────────┼─────────┼─────────┤
│ 44 │偽造之「申○○」名片  │                  │未扣案偽造「申○○│
│    │                      │                  │」之名片1 張      │
├──┼───────────┼─────────┼─────────┤
│ 45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簡○○」簽名│未扣案車牌號碼0000│
│    │車輛之租賃定型化契約書│2 枚及指印2 枚。  │-00 號車輛之租賃定│
│    │暨出租單1 份          │                  │型化契約書暨出租單│
│    │                      │                  │上偽造之「簡○○」│
│    │                      │                  │簽名1 枚、指印2 枚│
├──┼───────────┼─────────┼─────────┤
│ 46 │偽造之本票1 紙(票號WG│偽造「簡○○」簽名│扣案之偽造本票1張 │
│    │0000000 號、金額為60萬│1枚及指印2 枚     │                  │
│    │元整;發票日期為100年 │                  │                  │
│    │7 月15日;發票人「簡宗│                  │                  │
│    │權」,誤簽為「簡○○」│                  │                  │
│    │)                    │                  │                  │
├──┼───────────┼─────────┼─────────┤
│ 47 │偽造「丁○○」名義之國│套印「信○○」照片│未扣案偽造之「江○│
│    │民身分證(其上為信○○│,其上有偽造「內政│○」國民身分證1張 │
│    │相片)                │部印」公印文1 枚(│                  │
│    │                      │無證據證明係由偽造│                  │
│    │                      │「內政部印」公印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48 │偽造「丁○○」名義之汽│黏貼信○○照片,其│未扣案偽造之「江○│
│    │車駕駛執照1張(張貼李 │上有偽造「交通部駕│○」之汽車駕駛執照│
│    │盛龍相片)。          │駛執照製發之章」之│1張               │
│    │                      │印文1 枚(無證據證│                  │
│    │                      │明係由偽造「交通部│                  │
│    │                      │駕駛執照製發之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49 │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偽造「丁○○」簽名│扣案車牌號碼0000-0│
│    │之當票(當入日期填載為│及指印各1 枚      │0 號車輛之當票(當│
│    │100 年7 月16日)1 紙。│                  │入日期填載為100 年│
│    │                      │                  │7 月16日)上偽造之│
│    │                      │                  │「丁○○」簽名及指│
│    │                      │                  │印各1 枚          │
├──┼───────────┼─────────┼─────────┤
│ 50 │偽造「丁○○」署名及指│偽造「丁○○」簽名│扣案偽造之委託切結│
│    │印之委託切結書(日期填│及指印各1 枚      │書1 紙            │
│    │載為100年7月16日)1張 │                  │                  │
├──┼───────────┼─────────┼─────────┤
│ 51 │偽造之汽車讓渡合約書(│偽造「丁○○」簽名│扣案偽造之汽車讓渡│
│    │日期無填載)1 紙。    │及指印各1 枚      │合約書1張         │
├──┼───────────┼─────────┼─────────┤
│ 52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簡○○」簽名│扣案車牌號碼0000- │
│    │車輛之租賃契約書1 紙  │2 枚、指印6 枚    │00號車輛之租賃契約│
│    │                      │                  │書上偽造「簡○○」│
│    │                      │                  │之簽名1 枚、指印6 │
│    │                      │                  │枚                │
├──┼───────────┼─────────┼─────────┤
│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偽造「簡○○」簽名│扣案車牌號碼0000-0│
│    │車輛之車輛檢驗單1 紙(│及指印各2 枚      │0 號車輛之車輛檢驗│
│ 53 │起訴書漏載)          │                  │單上偽造之「簡○○│
│    │                      │                  │」簽名及指印各2 枚│
├──┼───────────┼─────────┼─────────┤
│ 54 │偽造之本票1 紙(票號WG│偽造「簡○○」簽名│扣案偽造之之本票1 │
│    │0000000 號、金額為200 │1 枚、指印3 枚    │紙                │
│    │萬元整;發票日期為100 │                  │                  │
│    │年7 月16日;發票人為「│                  │                  │
│    │申○○」,誤簽為「簡○│                  │                  │
│    │○」)                │                  │                  │
├──┼───────────┼─────────┼─────────┤
│ 55 │票號TSN0000000號本票之│偽造「簡○○」簽名│扣案票號TSNO000000│
│    │票根1 紙及未完成偽造之│及指印各3 枚      │號本票之票根1 紙上│
│    │本票2 紙(票號均為TSNO│                  │偽造之「簡○○」簽│
│    │000000號、金額分別為3 │                  │名及指印各1 枚,扣│
│    │萬元、70萬元整,均未填│                  │案未完成偽造之本票│
│    │載發票日;發票人為「簡│                  │2 紙上所偽造之「簡│
│    │○○」,均誤簽為「簡○│                  │○○之簽名及指印各│
│    │○」)                │                  │2 枚              │
├──┼───────────┼─────────┼─────────┤
│ 56 │偽造「孝○○」名義之國│套印「愛○○」照片│未扣案偽造之「李○│
│    │民身分證(其上為愛○○│,其上有偽造「內政│○」國民身分證1張 │
│    │相片)                │部印」公印文1 枚(│                  │
│    │                      │無證據證明係由偽造│                  │
│    │                      │「內政部印」公印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57 │偽造「孝○○」名義之汽│黏貼愛○○照片,其│未扣案偽造「孝○○│
│    │車駕駛執照1張(張貼朱 │上有偽造「交通部駕│」之汽車駕駛執照1 │
│    │○○相片)。          │駛執照製發之章」之│張                │
│    │                      │印文1 枚(無證據證│                  │
│    │                      │明係由偽造「交通部│                  │
│    │                      │駕駛執照製發之章」│                  │
│    │                      │所蓋用偽造)。    │                  │
├──┼───────────┼─────────┼─────────┤
│ 58 │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偽造「孝○○」簽名│扣案車牌號碼0000-0│
│    │之當票1張             │及指印各1 枚      │0 號車輛之當票上偽│
│    │                      │                  │造之「孝○○」簽名│
│    │                      │                  │及指印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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