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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胡忠文游秀雯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

                         1661號

                         16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永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永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