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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68號

傷害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邱顯祥林源森廖純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巧明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楊玉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巧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巧明因犯私行拘禁致死等罪,前經本院判決罪刑在案,現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乃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規定,認上訴人即被告陳巧明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5 年1月21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 月22日,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6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