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6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巧明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
楊玉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巧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巧明因犯私行拘禁致死等罪,前經本院判決罪刑在案,現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乃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規定,認上訴人即被告陳巧明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5 年1月21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 月22日,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