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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江錫麟林美玲林榮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采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采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采蓉因詐欺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林 榮 龍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判61次) │有期徒刑4月(判9次)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8月12日起至99年 │101年8月1日起至101年│100年3月成立起至101 │
│                │12月25日(61次)      │8月21日(9次)        │年8月22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292、359號      │第19651、27507號    │第19651、27507號    │
├─┬──────┼──────────┼──────────┼──────────┤
│最│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矚易字第11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字第1627 │
│  │            │                    │1627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07.09      │     104.05.21      │     104.05.21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111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
│  │            │號                  │1627號              │1627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3.10.31      │     104.05.21      │     104.05.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834號(應執行有期徒│第10047號(編號2、3應│第10047號(編號2、3應│
│                │刑2年)              │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8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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