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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8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郭同奇張智雄楊萬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孟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孟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張孟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孟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共10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0.10.23-100.10.24 │100.10.24、25、26、 │101.06.06-101.06.14 ││ │ │ 28 │101.06.19-101.06.21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6249號 │第27601、27592號, │第15017號,103年度偵││ │ │102年度偵字第7078、 │緝字第589號 ││ │ │20031號,103年度偵字│ ││ │ │第8258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733號 │102年度易字第537、 │104年度上易字第682號││ │ │ │3039號,103年度易字 │ ││ │ │ │第987號 │ ││ ├────┼──────────┼──────────┼──────────┤│ │判決日期│ 101.11.05 │ 103.08.20 │ 104.08.26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733號 │102年度易字第537、 │104年度上易字第682號││ │ │ │3039號,103年度易字 │ ││ │ │ │第987號 │ ││ ├────┼──────────┼──────────┼──────────┤│ │確定日期│ 101.12.03 │ 103.08.20 │ 104.08.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第13755號 │第17883號 │第14401號 ││ ├──────────┴──────────┤ ││ │編號1、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104│ ││ │年度執更字第369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楊 萬 益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83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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