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9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清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清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11月3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廖清安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80年8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2 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 、3 至6 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1月3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清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5年5月 ││ │ │ │(共14次) │├──────┼────────┼────────┼───────────┤│犯 罪 日 期│102.04.06 │102.04.08為警採 │①102.02.08(下午2時許││ │ │尿時間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 │②102.03.05(晚間7時28││ │ │ │ 分通話後某時許) ││ │ │ │③102.03.11 ││ │ │ │④102.03.12 ││ │ │ │⑤102.03.13 ││ │ │ │⑥102.03.15 ││ │ │ │⑦102.03.16(中午12時 ││ │ │ │ 51分通話後某時許) ││ │ │ │⑧102.03.16(下午1時44││ │ │ │ 分通話後1小時內某時 ││ │ │ │ 許) ││ │ │ │⑨102.03.20 ││ │ │ │⑩102.03.21 ││ │ │ │⑪102.03.25(上午11時 ││ │ │ │ 52分通話後1小時內某 ││ │ │ │ 時許) ││ │ │ │⑫102.03.28 ││ │ │ │⑬102.04.01(上午10時3││ │ │ │ 分通話後某時許) ││ │ │ │⑭102.04.01(下午1時27││ │ │ │ 分通話後某時許)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73號 │毒偵字第1673號 │9541、14915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實│ │1719號 │1719號 │ ││審├────┼────────┼────────┼───────────┤│ │判決日期│102.10.03 │102.10.03 │104.04.14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決│ │1719號 │1719號 │ ││ ├────┼────────┼────────┼───────────┤│ │判決確定│102.10.28 │102.10.28 │104.05.01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執字第12237號 │執字第12238號 │7017號 ││ ├────────┴────────┴───────────┤│ │編號1-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6月(臺中地檢104年執更字第 ││ │3327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7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8年 ││ │(共9次) │ │ │├──────┼───────────┼────────┼────────┤│犯 罪 日 期│①102.01.25 │102.03.31 │102.01.30 ││ │②102.01.31 │ │ ││ │③102.02.04 │ │ ││ │④102.02.08(上午11時 │ │ ││ │ 許) │ │ ││ │⑤102.03.05(下午1時許│ │ ││ │ ) │ │ ││ │⑥102.03.09 │ │ ││ │⑦102.03.10 │ │ ││ │⑧102.03.16(上午11時 │ │ ││ │ 許) │ │ ││ │⑨102.03.25(下午3時36│ │ ││ │ 分通話後某時許)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9541、14915號 │偵字第9541、 │偵字第9541、 ││ │ │14915號 │14915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更㈠字 ││實│ │ │1528號 │第31號 ││審├────┼───────────┼────────┼────────┤│ │判決日期│104.04.14 │104.04.14 │104.10.15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更㈠字 ││決│ │ │1528號 │第31號 ││ ├────┼───────────┼────────┼────────┤│ │判決確定│104.05.01 │104.05.01 │104.10.29.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 │7017號 │執字第7017號 │執字第15898號 ││ ├───────────┴────────┤ ││ │編號1-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6月(臺中地│ ││ │檢104年執更字第332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