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0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紹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紹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 項之規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黃紹峻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4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其餘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1月5日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黃紹峻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黃紹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 │ │重2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1日 │99年間某時-100年2月 │100年1月20日-100年2 ││ │ │17日 │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509號 │第11840、13411號 │第3229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1698號 │100年度簡字第61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30 ││ │ │ │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6.27 │ 100.09.30 │ 101.10.18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82 │100年度簡字第61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30 ││ │ │號 │ │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100.08.22 │ 100.11.03 │ 101.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第11574號(編號1-3, │第13412號(編號1-3, │第12749號(編號1-3,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101執更4369 │月)101執更4369 │月)101執更4369 ││ │ 發監 │ 發監 │ 發監 ││ │ │ │ │└────────┴──────────┴──────────┴──────────┘受刑人黃紹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1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3229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30 │ │ ││ │ │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10.18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確├──────┼──────────┼──────────┼──────────┤│定│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62號 │ │ ││ │ │ │ │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102.01.0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 │ ││之案件 │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 │第1093號 │ │ ││ │ 發監105.08.21期滿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