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一)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更(一)緝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英裕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72號,中華民國87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453、1850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英裕偽造文書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吳英裕為南投縣埔里鎮吳記企業工廠及申億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經營中古機車買賣業務,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將其所購得如附表二所示機車之原有引擎號碼磨滅後,改刻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引擎號碼,足生損害於公路主管機關之管理及製造廠商之信譽,而連續偽造私文書。嗣經警於民國84年3 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84年4 月23日)下午6 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烏溪橋攔截其雇用之司機楊純穆所駕駛之車號00-000號大貨車實施路檢,而在該大貨車上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之贓車3 部及在南投縣埔里鎮○○路00○0 號吳記企業工廠扣得如附表一編號4 至11之贓車;又於84年3 月25日,經警在基隆市○○區○○街○號「台聯貨櫃站」查扣申億有限公司申報出口之5 只貨櫃中,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及附表二之機車共24部(同時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機車,共計六十八部),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吳英裕涉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以一罪論等語。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明定。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及修正前同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較有利於行為人,本案關於追訴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之規定。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併予說明。再按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因1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己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告逃匿,經法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 號、57年釋字第123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9 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紀錄之旨,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三、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英裕被訴涉犯上開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該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訴權期間為10年。查本件自84年3 月25日起實施偵查,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章可佐(見84年度偵字第1453卷第2 頁),其後因上訴人於本院上訴審中逃匿,經本院於92年5 月5 日發布通緝,有本院通緝書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9 號卷第127 頁),本件追訴權時效於檢察官實施偵查後至發布通緝前1 日共計8 年1 月又10日,此部分不生追訴權時效之進行。從而,本件自被告犯行最後終了時間即84年3 月23日,加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時效停止期間2 年6 月及上開實施偵查期間至通緝前1 日之期間8 年1 月又10日,應於104 年11月2 日追訴權時效完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關於被告吳英裕被訴偽造文書部分自應為免訴判決,原審就此部分未及為追訴權時效完成之認定,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吳英裕偽造文書部分予以撤銷,改諭知免訴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刑法第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附表一: ┌──┬────┬──────┬─────┬────────┬────┬───┐ │編號│車牌號碼│ 引擎號碼 │ 被害人 │失竊時間地點 │扣案物品│原編號│ ├──┼────┼──────┼─────┼────────┼────┼───┤ │1 │000-0000│0000-000000 │ 梁祿飛 │有失竊紀錄 │機車一台│ │ │ │ │ │ │ │無車 │ │ ├──┼────┼──────┼─────┼────────┼────┼───┤ │2 │000-000 │00-000000 │ 洪美雲 │84.3.23十時台中 │同上 │ │ │ │ │ │ │市○○路00巷0號 │ │ │ ├──┼────┼──────┼─────┼────────┼────┼───┤ │3 │000-000 │00000-000000│ 李建德 │84.3.23十三時三 │同上 │ │ │ │ │ │ │十分台中市○○ │ │ │ │ │ │ │ │○街000 號前 │ │ │ ├──┼────┼──────┼─────┼────────┼────┼───┤ │4 │000-0000│00-000000 │ 許鳳琴 │81.6.17 台中市 │同上 │ │ │ │ │ │ │長安中清路口 │ │ │ ├──┼────┼──────┼─────┼────────┼────┼───┤ │5 │000-0000│000000-00000│ 陳慶忠 │81.9.13 桃園市 │同上 │ │ │ │ │起訴誤000000│ │中正路四八巷 │ │ │ ├──┼────┼──────┼─────┼────────┼────┼───┤ │6 │000-0000│000000-00000│ 林怡翠 │79.9.3台中市○ │同上 │ │ │ │ │起訴誤為0000│ │○路○○○號 │ │ │ ├──┼────┼──────┼─────┼────────┼────┼───┤ │7 │000-0000│00-000000 │ 吳永鋒 │79.6.2台中市○ │同上 │ │ │ │ │ │ │○路○段00-0號 │ │ │ ├──┼────┼──────┼─────┼────────┼────┼───┤ │8 │000-000 │0000-000000 │ 胡束寬 │84.1.28 南投埔 │引擎一具│ │ │ │起訴書誤│ │ 起訴誤 │里鎮○○路○段 │ │ │ │ │為000 │ │ 為(東) │○○○號前 │ │ │ ├──┼────┼──────┼─────┼────────┼────┼───┤ │9 │000-000 │0000-000000 │ 何光榮 │83.11.30基隆市 │同上 │ │ │ │ │ │ │○○街○○○號 │ │ │ ├──┼────┼──────┼─────┼────────┼────┼───┤ │10 │000-000 │00-000000 │ 吳秋燕 │83.7.12 基隆市 │同上 │ │ │ │ │ │ │中正區祥豐街 │ │ │ ├──┼────┼──────┼─────┼────────┼────┼───┤ │11 │000-000 │0000-000000 │ 林俊仁 │83.7.10 台北市 │機車一台│ │ │ │ │ │ │○○路○○號 │無車牌 │ │ ├──┼────┼──────┼─────┼────────┼────┼───┤ │12 │000-000 │00-000000 │ 邱許碧珠│83.4台北縣新莊 │引擎一具│ │ │ │ │ │ │市新樹路 │ │ │ ├──┼────┼──────┼─────┼────────┼────┼───┤ │13 │000-000 │0000-000000 │ 顏福宏 │84.3.20 台中市 │機車一台│ │ │ │ │ │ │○○路○段00號 │無車牌 │ │ ├──┼────┼──────┼─────┼────────┼────┼───┤ │14 │000-000 │0000-000000 │ 林美芳 │83.11 在板橋市 │同上 │3 │ │ │ │ │ │文化路口 │ │ │ ├──┼────┼──────┼─────┼────────┼────┼───┤ │15 │000-000 │00000-000000│ 上好 │有失竊紀錄 │機車一台│36 │ │ │ │ │ 機車行 │ │無外殼 │ │ │ │ │ │ │ │無車牌 │ │ └──┴────┴──────┴─────┴────────┴────┴───┘ 附表二: ┌──┬────┬───────┬────┬────────┬─────┐ │編號│車牌號碼│ 引擎號碼 │被害人 │ 備 註 │原清單編號│ ├──┼────┼───────┼────┼────────┼─────┤ │1 │000-000 │ 0000-000000 │黃詔勇 │尚在騎用附行照 │ 2 │ ├──┼────┼───────┼────┼────────┼─────┤ │2 │000-000 │ 00000-000000 │陳永豐 │同上 │ 17 │ ├──┼────┼───────┼────┼────────┼─────┤ │3 │000-000 │ 00000-000000 │張詩鑫 │同上 │ 22 │ ├──┼────┼───────┼────┼────────┼─────┤ │4 │000-000 │ 00-000000 │梁錦珠 │同上 │ 41 │ ├──┼────┼───────┼────┼────────┼─────┤ │5 │000-000 │ 00-000000 │陳強聲 │同上 │ 63 │ ├──┼────┼───────┼────┼────────┼─────┤ │6 │000-000 │ 00-000000 │邱許碧珠│與附表一之十二 │ 35 │ │ │ │ │ │引擎號碼重覆 │ │ ├──┼────┼───────┼────┼────────┼─────┤ │7 │000-0000│ 000D-000000 │梁祿飛 │與附表一之一引 │ 56 │ │ │ │ │ │擎號碼重覆 │ │ ├──┴────┴───────┴────┴────────┴─────┤ │以下查無車籍資料: │ ├──┬────┬───────┬────┬────────┬─────┤ │8 │ │ 0000-000000 │ │ │ 15 │ ├──┼────┼───────┼────┼────────┼─────┤ │9 │ │ 0000-000000 │ │ │ 20 │ │ │ │ 起訴書誤為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10 │ │ 0000-000000 │ │ │ 25 │ ├──┼────┼───────┼────┼────────┼─────┤ │11 │ │ 00000-000000 │ │ │ 28 │ ├──┼────┼───────┼────┼────────┼─────┤ │12 │ │ 0000-00000000│ │ │ 31 │ ├──┼────┼───────┼────┼────────┼─────┤ │13 │ │ 0000-000000 │ │ │ 51 │ ├──┼────┼───────┼────┼────────┼─────┤ │14 │ │ 0000-000000 │ │ │ 52 │ ├──┼────┼───────┼────┼────────┼─────┤ │15 │ │ 0000-000000 │ │ │ 53 │ ├──┼────┼───────┼────┼────────┼─────┤ │16 │ │ 00000-000000 │ │ │ 57 │ │ │ │ 起訴書誤為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17 │ │ 0000-000000 │ │ │ 60 │ ├──┼────┼───────┼────┼────────┼─────┤ │18 │ │ 000000 │ │ │ 62 │ ├──┼────┼───────┼────┼────────┼─────┤ │19 │ │ 0000-000000 │ │ │ 64 │ ├──┼────┼───────┼────┼────────┼─────┤ │20 │ │ 0000-000000 │ │ │ 65 │ └──┴────┴───────┴────┴────────┴─────┘ 附表三: ┌──┬────┬───────┬─────────────┬─────┐ │編號│車牌號碼│ 引擎號碼 │所有人 │原清單編號│ ├──┼────┼───────┼─────────────┼─────┤ │1 │NEB-691 │ GY6E-211826 │鄭瑞燕 │ 1 │ ├──┼────┼───────┼─────────────┼─────┤ │2 │000-0000│ GY6D-105942 │林惠美 │ 4 │ ├──┼────┼───────┼─────────────┼─────┤ │3 │000-0000│ EF-004207 │林祝賢 │ 5 │ ├──┼────┼───────┼─────────────┼─────┤ │4 │XIL-557 │ GY6B-717948 │林英成 │ 6 │ ├──┼────┼───────┼─────────────┼─────┤ │5 │JGH-808 │ GY6E-210138 │龐倩綺 │ 7 │ ├──┼────┼───────┼─────────────┼─────┤ │6 │XBQ-345 │ GY6B-121753 │鄭世雍 │ 8 │ ├──┼────┼───────┼─────────────┼─────┤ │7 │MDD-708 │ GY6B-129050 │黃條賢 │ 9 │ ├──┼────┼───────┼─────────────┼─────┤ │8 │FOI-447 │ GY6D-137462 │蘭美達車業有限公司 │ 10 │ ├──┼────┼───────┼─────────────┼─────┤ │9 │ABV-712 │ GY6D-228265 │劉忠福 │ 12 │ ├──┼────┼───────┼─────────────┼─────┤ │10 │000-0000│ GY6D-100383 │王學斌 │ 13 │ ├──┼────┼───────┼─────────────┼─────┤ │11 │KOY-966 │ GY6D-242105 │黃增西 │ 14 │ ├──┼────┼───────┼─────────────┼─────┤ │12 │HUG-311 │ FG-055696 │蕭必樑 │ 21 │ ├──┼────┼───────┼─────────────┼─────┤ │13 │IOL-487 │ 118928 │劉振榮 │ 23 │ ├──┼────┼───────┼─────────────┼─────┤ │14 │KAV-896 │ GY6C0-000000 │李妃琪 │ 24 │ ├──┼────┼───────┼─────────────┼─────┤ │15 │AAQ-087 │ GY6D-614463 │蕭必樑 │ 26 │ ├──┼────┼───────┼─────────────┼─────┤ │16 │MGW-352 │ GY6D-156327 │謝長生 │ 27 │ ├──┼────┼───────┼─────────────┼─────┤ │17 │000-0000│ GY6D-166229 │江曜明 │ 34 │ ├──┼────┼───────┼─────────────┼─────┤ │18 │LNZ-302 │ FG-439115 │吳添泉 │ 38 │ ├──┼────┼───────┼─────────────┼─────┤ │19 │GZX-516 │ FG-046848 │王惠美 │ 39 │ ├──┼────┼───────┼─────────────┼─────┤ │20 │LNZ-305 │ FG-439325 │吳添泉 │ 47 │ ├──┼────┼───────┼─────────────┼─────┤ │21 │LMO-839 │ FG-138455 │邱春滿 │ 49 │ ├──┼────┼───────┼─────────────┼─────┤ │22 │JJM-293 │ FG-257845 │蕭必樑 │ 55 │ ├──┼────┼───────┼─────────────┼─────┤ │23 │HHO-781 │ GY6D-304180 │蕭必樑 │ 59 │ ├──┼────┼───────┼─────────────┼─────┤ │24 │JXY-850 │ FG-140383 │邱立人 │ 61 │ ├──┼────┼───────┼─────────────┼─────┤ │25 │KGT-533 │ GY6D0-000000 │龔玉娟 │ 66 │ ├──┴────┴───────┴─────────────┴─────┤ │以下被告提出行照: │ ├──┬────┬───────┬─────────────┬─────┤ │26 │IXU-653 │ GY6D-616865 │鍾月鳳 │ 11 │ ├──┼────┼───────┼─────────────┼─────┤ │27 │JGQ-919 │ ST25BA107101 │林美娥 │ 30 │ ├──┼────┼───────┼─────────────┼─────┤ │28 │IZW-810 │ FG-265762 │許啟�� │ 58 │ ├──┴────┴───────┴─────────────┴─────┤ │以下屬台祐車業行 (即潘永寬) 所有: │ ├──┬────┬───────┬─────────────┬─────┤ │29 │LNZ-621 │ GY6D0-000000 │ 有建檔新領牌 │ 16 │ ├──┼────┼───────┼─────────────┼─────┤ │30 │FAA-240 │ FG-022609 │ 有建檔 │ 29 │ ├──┼────┼───────┼─────────────┼─────┤ │31 │LNZ-617 │ GY6D0-000000 │ 有建檔新領牌 │ 32 │ ├──┼────┼───────┼─────────────┼─────┤ │32 │LNZ-613 │ GY6D0-000000 │ 有建檔新領牌 │ 33 │ ├──┼────┼───────┼─────────────┼─────┤ │33 │LNZ-626 │ GY6D0-000000 │ 有建檔新領牌 │ 37 │ ├──┼────┼───────┼─────────────┼─────┤ │34 │LNZ-615 │ GY6D0-000000 │ 有建檔新領牌 │ 40 │ ├──┼────┼───────┼─────────────┼─────┤ │35 │FAA-309 │ GY6D-285895 │ 有建檔 │ 42 │ ├──┼────┼───────┼─────────────┼─────┤ │36 │LNZ-620 │ GY6D0-000000 │ 有建檔新領牌 │ 43 │ ├──┼────┼───────┼─────────────┼─────┤ │37 │LNZ-619 │ GY6D0-000000 │ 有建檔新領牌 │ 44 │ ├──┼────┼───────┼─────────────┼─────┤ │38 │KOG-656 │ GY6D-124706 │ 有建檔 │ 45 │ ├──┼────┼───────┼─────────────┼─────┤ │39 │LNZ-623 │ GY6D0-000000 │ 有建檔新領牌 │ 46 │ ├──┼────┼───────┼─────────────┼─────┤ │40 │LNZ-622 │ GY6D0-000000 │ 有建檔新領牌 │ 48 │ ├──┼────┼───────┼─────────────┼─────┤ │41 │KQJ-022 │ GY6D-259090 │ 有建檔 │ 50 │ │ │ │ (起訴書誤為 │ │ │ │ │ │ GY6D0-000000)│ │ │ ├──┼────┼───────┼─────────────┼─────┤ │42 │LNJ-659 │ GY6D-268026 │ 有建檔 │ 54 │ ├──┼────┼───────┼─────────────┼─────┤ │43 │LNO-993 │ GY6D-805455 │ 無建檔有行照 │ 18 │ │ │ │ (起訴書誤為 │ │ │ │ │ │ GY6D0-000000)│ │ │ ├──┼────┼───────┼─────────────┼─────┤ │44 │LNN-653 │ GY6B0-000000 │ 無建檔有行照 │ 19 │ └──┴────┴───────┴─────────────┴─────┘ 備註:原清單編號係指84年度偵字第1850號卷22至24頁之扣押物品清單上之編號,該清單亦係檢察官起訴書漏列之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