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 告 蔡秉諺 法定代理人 蔡雅竹 被 告 楊雅涵 被 告 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原上易字第7 號業務過失傷害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春碧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鍾貴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