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邱文喜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鄭伊純律師 被 告 常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運漟 被 告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娟 被 告 廖文俊 廖苡伶 胡蓮春 廖文達 陳重修 許倫凱 賴秋湖 羅有展 廖子媞 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華明 被 告 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石春磊 被 告 彭春龍 健銘環保有限公司 千友環保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忠材 被 告 洪清發即勁發企業社 鄭一昌 鄭豐智 范國基 李亦盛 徐三平 薛常偉 蔡竣閔 廖運忠 陳秀美 廖文斌 吳孟淵 尹致強 曾南堂 江增宏 邱仕梵 王秋雄 劉順生 江袖鄰 郭瑋玲 林榮清 江奇政 呂學芝 林宏州 張益華 陳舉慶 藍政舜 莊見發 黃貴棋 李宥閩 周凱煌 鄭志宏 上列被告廖文俊、廖苡伶、胡蓮春、廖文達、陳重修、許倫凱、賴秋湖、羅有展、廖子媞、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石春磊、彭春龍、林忠材、鄭一昌、鄭豐智等人因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1822、1823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經原告對其等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暨對其餘被告等人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