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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25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仁松林宜民林榮龍

上訴人
臺中市縫紉業職業工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碧鈺
被上訴人
林維信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背信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原告對被上訴人即被告提起背信罪告訴之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588號),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該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25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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