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文平
- 選任辯護人
- 謝佳伯律師
宋永祥律師
謝享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政府採購法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文平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係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政府採購法有罪之第二審判決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