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劉登俊林欽章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詹文平
選任辯護人
謝佳伯律師

      宋永祥律師

      謝享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政府採購法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文平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係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政府採購法有罪之第二審判決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