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聰祥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梁徽志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玉珍律師
- 被告
- 王榮麟
- 選任辯護人
- 陳思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所載「圖利部分」,應更正為「圖利等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