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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仁松唐中興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薰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五所載「有期徒刑18年」,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0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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