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訴字17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淑惠(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決後,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被告所犯上開罪名,既經第二審判決,依上開說明,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準此,被告之上訴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