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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5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簡璽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怡如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怡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怡如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55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簡 璽 容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5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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