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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靜芬周瑞芬陳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訴字17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淑惠(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決後,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被告所犯上開罪名,既經第二審判決,依上開說明,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準此,被告之上訴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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