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益昌
- 選任辯護人
- 鄭雪櫻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泓維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鈞瑋
- 選任辯護人
- 林鈺雄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冬芸
- 選任辯護人
- 吳莉鴦律師
上列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伍五㈦其他不予沒收物品部分及附表欄附表一編號四所載「附表二」,均應更正為「附表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