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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19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張靜琪陳葳高文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8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文哲

      陳文君

      林黃財

      徐良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所為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576、138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哲、陳文君、林黃財、徐良吉所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 342條之背信罪,第 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哲、陳文君、林黃財、徐良吉(下稱被告黃文哲等 4人)所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部分,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 3年,依上開規定,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且被告黃文哲等 4人所犯上開罪名,與其等於本案另犯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此部分亦經被告黃文哲等 4人提起上訴),二者間並無裁判上之一罪關係可言,已於本院判決中載述至明,自不得上訴第三審。準此,被告黃文哲等 4人對上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部分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1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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