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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洪曉能簡璽容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正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順泰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士哲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偉綸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緯、許順泰及黃偉綸等人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拾伍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正緯、許順泰及黃偉綸等3人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自民國(下同)106年3月15日起代最高法院執行羈押。至106年6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15日起各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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