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正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順泰
- 選任辯護人
- 許桂挺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士哲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偉綸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緯、許順泰及黃偉綸等人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拾伍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正緯、許順泰及黃偉綸等3人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自民國(下同)106年3月15日起代最高法院執行羈押。至106年6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15日起各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