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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4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鄭永玉鍾貴堯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64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毓聖

      劉光盈

      何榮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毓聖、劉光盈、何榮宗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毓聖、劉光盈、何榮宗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5年7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4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