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誌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誌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誌誠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詹誌誠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詹誌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共5次) │有期徒刑8月(共3次)│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①101.08.01 │①101.08.07上午10時 │101.08.21上午10時 │ │ │②101.08.03上午9時 │②101.08.09 │-101.08.22 │ │ │③101.08.03上午11時26分 │③101.08.21 │ │ │ │④101.08.07中午 │ │ │ │ │⑤101.08.20下午3時 │ │ │ │ │ -101.08.21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19651、20667、27506號 │第19651、20667、 │字第19651、20667、│ │ │ │27506號 │27506號 │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 │實│ │、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 │1627號、103年度上易 │1627號、103年度上 │ │審│ │1417號 │字第1407、1417號 │易字第1407、1417號│ │ ├────┼────────────┼──────────┼─────────┤ │ │判決日期│104.05.21 │104.05.21 │104.05.21 │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 │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 │1627號、103年度上易 │1627號、103年度上 │ │ │ │1417號 │字第1407、1417號 │易字第1407、1417號│ │ ├────┼────────────┼──────────┼─────────┤ │ │判決確定│104.05.21 │104.05.21 │104.05.21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原判決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 │ │撤銷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0宣告刑即有期徒刑1年3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