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程凱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凱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程凱濱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乙案中,程凱濱原被判處如該判決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10罪,其有期徒刑部分原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茲其中編號10之罪所處之6月有期徒刑部分,因屬未經起訴之訴外裁判,故業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刑事判決予以撤銷,致其餘9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須另定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判5次) │有期徒刑3月(判3次)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1.08.01、101.08.03│101.08.07、101.08.09│101.08.21-101.08.22 │ │ │(2次)、101.08.07、 │101.08.21 │ │ │ │101.08.20-101.08.21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0668、27507號等 │第20668、27507號等 │第20668、27507號等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 │ │ │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 │ │ │1407、1417號 │1407、1417號 │1407、141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05.21 │ 104.05.21 │ 104.05.21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 │ │ │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 │ │ │1407、1417號 │1407、1417號 │1407、1417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4.05.21 │ 104.05.21 │ 104.05.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