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景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 105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5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①102.03.29 ②102.04.25 │102.04.18 │103年2月間至103 ││ │③102.05.29上午10時45分許 │ │年5月21日 ││ │④102.05.29上午9時至11時許│ │ ││ │⑤102.05.29下午1時50分許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130號 │少連偵字第130號 │偵字第14248、 ││ │ │ │14251、15541、 ││ │ │ │17656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實│ │ │1516號 │812號 ││審├────┼─────────────┼────────┼────────┤│ │判決日期│104.06.10 │104.06.10 │104.07.30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決│ │ │1516號 │812號 ││ ├────┼─────────────┼────────┼────────┤│ │判決確定│104.07.07 │104.07.07 │104.08.18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912號(編號1至2已定應 │臺中地檢104年度 ││ │執行刑3年4月,104年執緝字第2171號執行) │執字第12125號(1││ │ │04年執緝字第2173││ │ │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