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政樺
- 選任辯護人
- 蕭文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周黛婕律師
- 第三人
- 趙健達
- 第三人
- 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宋介文
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號被告傅政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件,裁定如下:
主文
趙健達、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傅政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如成立犯罪,則第三人趙健達、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之財產,可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是本院認第三人趙健達、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案定於民國107年8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審判程序。本件第三人趙健達、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