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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黃仁松唐中興林宜民
  •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 原告
    陳富聰
  • 被告
    施昇佑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陳淑珍施德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富聰 訴訟代理人 賴麗卿 送達代收人 何志揚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昇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淑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德旺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98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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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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