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秀貞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 易字第493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4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秀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2、4、5、7、8、10、11、13、14、15、18、19、22、23、24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附表編號1、3、6、9、12、16、17、20、21、2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林秀貞因週轉不順,致對外累積鉅額欠債,明知其已無償債之資力,亦明知其自民國102年底起,在臺中地區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張新臺幣(下同)5,000至6,000元代價所購入之支票,均係無兌現可能之支票(即俗稱空頭支票、芭樂票),並非其商業上往來應收帳款之支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個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日期,各持如附表所示之空頭支票,前往其多年鄰居黃月珠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號之5住處 ,向黃月珠佯稱:因從事紙類代工,需要週轉等語,並刻意隱瞞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自不詳管道購得之空頭支票,致黃月珠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先後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依票面金額扣除以每萬元日息8元計算之約定利息後,如數交付 如附表所示之現金予林秀貞。詎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後均遭退票。 二、案經黃月珠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159條之2、159條之3、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秀貞(以下簡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下列引為證據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42頁、第54頁),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復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原審、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原審卷第84頁、本院卷第56頁至第60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自白,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其他證據,足認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法自得為證據。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惟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二、被告上揭詐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 字第3647號偵查卷宗㈠【下稱偵卷一】第33頁反面、原審卷第84頁、本院卷第43頁、第84頁、第8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月珠(下稱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施存樹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一第32頁反面、第157頁反面、本院卷第43頁、第55頁),並有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共44張及其退票理由單均影本、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年5月19日聯壢字第25號函暨檢附之勁禹企業有限公司開戶資料、支票存款存戶退票資料查詢單、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年6月3日中中壢字第1050000065號覆函、陽 信銀行復興分行105年5月17日陽信復興字第1050027號函暨 檢附之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開戶資料及票據退票註記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105年5月18日聯業管(集)字第10510312162 號函暨檢附之宏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開戶資料及支票存款事故查詢單、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鑽全興業有限公司、至婕有限公司、葦創實業有限公司、振笙國際有限公司、正皓科技有限公司、辰霖企業有限公司、明媗有限公司、豈程企業有限公司、翔源企業有限公司、宏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聖紘國際有限公司、勁禹企業有限公司)附卷可稽(見偵卷一第4頁至第23頁、第35頁至第58頁、第82頁至 第87頁、第88頁至第102頁、第106頁至第119頁反面、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47號偵查卷宗㈡【下 稱偵卷二】第1頁至第123頁、原審卷第50頁至第61頁),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25次詐欺取財犯行,日期均不相同,時間上已可明顯區隔,均係可獨立之犯罪行為,應認其犯意各別,其各次詐欺取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既已認定被告對告訴人為25次之詐騙行為,總詐得金額高達00000000元,可謂犯罪情節重大,而被告被查獲後仍未能賠償告訴人,參酌此等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再衡諸現行社會中詐騙集團橫行,非從重量刑不足壓抑此等詐欺犯之氣焰,自不應量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原判決對被告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若被告易科罰金只需120萬元即可不用服刑,與被告所詐 得之千餘萬元之金額不成比例,顯然失衡。原判決未能就被告所犯25次詐欺犯行均分別諭知有期徒刑7月以上之刑,顯 有不當,因之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予以撤銷,從重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等語。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給予和解及緩刑機會等語。 五、本院查: ㈠本件被告從104年11月2日至105年3月8日間,在短短4個月期間內,先後25次,以每張5千元至6千元不等,購入之空頭支票44張,飾詞係經營商業所得,合計向被告詐騙1028萬8290元,犯後未為任何清償。原審判決後,被告以請求給予和解機會為由提起本件上訴,亦僅同意每月支付1萬元(本院卷 第54頁),依此計算需80餘年方能清償完畢,被告此提議不為告訴人所接受顯在情理之中。原審就被告所犯25罪,依其金額大小,分別判處3月至6月不等之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並均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據此,在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之前提下,被告實際所受懲罰僅為罰金120萬元,參酌被告犯罪使用之手段係以空 頭支票詐騙住於鄰里,主要以務農為業之告訴人1千餘萬元 ,使其多年積蓄付之一炬,於六十歲之晚年,財務及精神上受有嚴重之損失,並流通空頭支票,破壞金融交易秩序,犯罪情節非輕。被告以原審判決上開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認原審量刑過輕,自屬有據,應撤銷改判。原所定應執行刑亦失所附麗,均併予撤銷。㈡查被告與告訴人係鄰里關係,自90年間開始即有金錢上借貸往來,至本案發生前,交易尚屬正常等情,為被告及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所是認(本院卷第55頁),並有付款證明等資料在卷可考(見偵卷一第121頁至第146頁);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上情及被告明知自己已無償債能力,竟利用多年借貸告訴人所累積之信任關係,以向他人購得之空頭支票向告訴人詐取附表所示各次之現金,在短短4個月詐騙 25次,所得金額合計高達1千餘萬元,致告訴人受有重大之 損害,並以空頭支票流通,破壞金融交易秩序,復考量其犯後雖已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能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早餐店店員、喪偶、育有3名子女(2名已成年,另1名91年出生)之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並就附表編號2、4、5、7、8、 10、11、13、14、15、18、19、22、23、24等不得易科罰金及附表編號1、3、6、9、12、16、17、20、21、25等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以資懲儆。 ㈢另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而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無庸比較新舊法,而逕適用裁判時之沒收相關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觀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即明。查被告所詐 得如附表現金欄所示之金錢,悉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俱未發還予告訴人,既均未扣案,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分別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供被告犯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均已交付予告訴人,而非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339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3項(修正後)、第40條之2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借款日期 │ 現金 │ 發票日期 │ 票面金額 │發票人(支票存款│付款銀行 │支票號碼 │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新臺幣)│(年/月/日)│(新臺幣) │帳號)負責人 │ │ │ │ ├─┼─────┼─────┼─────┼──────┼────────┼─────┼─────┼───────────────┤ │1 │104/11/2 │219,083元 │105/3/14 │246,050元 │鑽全興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LD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華江分行│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 │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捌拾參元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104/11/9 │405,916元 │105/3/17 │216,465元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營│AH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業部 │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林勝偉 │ │ │拾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105/3/11 │237,320元 │明媗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KN0000000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00) │行泰山分行│ │ │ │ │ │ │ │ │龔平 │ │ │ │ ├─┼─────┼─────┼─────┼──────┼────────┼─────┼─────┼───────────────┤ │3 │104/11/12 │388,458元 │105/3/22 │203,220元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營│AH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業部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林勝偉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參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沒│ │ │ │ │105/3/17 │231,648元 │豈程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AC000000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000000000) │業銀行泰山│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劉亞生 │分行 │ │ │ ├─┼─────┼─────┼─────┼──────┼────────┼─────┼─────┼───────────────┤ │4 │104/11/18 │420,660元 │105/3/25 │252,760元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營│AH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業部 │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林勝偉 │ │ │拾貳萬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105/3/22 │217,435元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營│AH0000000 │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00) │業部 │ │ │ │ │ │ │ │ │林勝偉 │ │ │ │ ├─┼─────┼─────┼─────┼──────┼────────┼─────┼─────┼───────────────┤ │5 │104/11/23 │443,089元 │105/3/31 │297,168元 │辰霖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富邦銀│MN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民權分行│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林明翰 │ │ │拾肆萬參仟零捌拾玖元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105/3/25 │198,766元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營│AH0000000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00) │業部 │ │ │ │ │ │ │ │ │林勝偉 │ │ │ │ ├─┼─────┼─────┼─────┼──────┼────────┼─────┼─────┼───────────────┤ │6 │104/11/26 │387,358元 │105/4/6 │255,430元 │至婕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MD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新店分行│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許婉淩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參拾捌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沒│ │ │ │ │105/3/31 │178,965元 │至婕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MD000000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000000000) │行新店分行│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許婉淩 │ │ │ │ ├─┼─────┼─────┼─────┼──────┼────────┼─────┼─────┼───────────────┤ │7 │104/12/1 │412,650元 │105/4/8 │248,210元 │至婕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MD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新店分行│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許婉淩 │ │ │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105/4/6 │212,780元 │至婕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MD0000000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00) │行新店分行│ │ │ │ │ │ │ │ │許婉淩 │ │ │ │ ├─┼─────┼─────┼─────┼──────┼────────┼─────┼─────┼───────────────┤ │8 │104/12/7 │405,936元 │105/4/13 │217,430元 │辰霖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富邦銀│MN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民權分行│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林明翰 │ │ │拾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105/4/13 │236,435元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營│AH0000000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00) │業部 │ │ │ │ │ │ │ │ │林勝偉 │ │ │ │ ├─┼─────┼─────┼─────┼──────┼────────┼─────┼─────┼───────────────┤ │9 │104/12/14 │395,860元 │105/4/18 │205,457元 │明媗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KN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泰山分行│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龔平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參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元沒收│ │ │ │ │105/4/18 │235,617元 │辰霖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富邦銀│MN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000000000) │行民權分行│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明翰 │ │ │ │ ├─┼─────┼─────┼─────┼──────┼────────┼─────┼─────┼───────────────┤ │10│104/12/18 │433,340元 │105/4/24 │248,210元 │勁禹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中壢分行│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楊如芳 │ │ │拾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105/4/23 │235,617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 │ │ │ │ │ │ │沈建安 │ │ │ │ ├─┼─────┼─────┼─────┼──────┼────────┼─────┼─────┼───────────────┤ │11│104/12/22 │449,596元 │105/4/30 │287,180元 │勁禹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中壢分行│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楊如芳 │ │ │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105/4/28 │215,563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 │ │ │ │ │ │ │沈建安 │ │ │ │ ├─┼─────┼─────┼─────┼──────┼────────┼─────┼─────┼───────────────┤ │12│104/12/29 │372,380元 │105/4/30 │181,566元 │勁禹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中壢分行│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楊如芳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參佰捌拾元沒收│ │ │ │ │105/4/28 │233,250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沈建安 │ │ │ │ ├─┼─────┼─────┼─────┼──────┼────────┼─────┼─────┼───────────────┤ │13│105/1/7 │428,153元 │105/5/5 │475,726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沈建安 │ │ │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參元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14│105/1/13 │409,952元 │105/5/12 │425,880元 │勁禹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中壢分行│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楊如芳 │ │ │拾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15│105/1/19 │518,386元 │105/5/19 │153,169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 │ │沈建安 │ │ │拾壹萬捌仟參佰捌拾陸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105/5/19 │371,646元 │勁禹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00) │行中壢分行│ │ │ │ │ │ │ │ │楊如芳 │ │ │ │ ├─┼─────┼─────┼─────┼──────┼────────┼─────┼─────┼───────────────┤ │16│105/1/21 │371,409元 │105/5/31 │216,415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壢│C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 │新分行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沈建安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參拾柒萬壹仟肆佰零玖元沒收│ │ │ │ │105/5/24 │198,716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沈建安 │ │ │ │ ├─┼─────┼─────┼─────┼──────┼────────┼─────┼─────┼───────────────┤ │17│105/1/26 │309,955元 │105/5/26 │337,516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壢│C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 │新分行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沈建安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 │臺幣參拾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8│105/1/29 │470,957元 │105/6/3 │267,187元 │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陽信銀行復│AE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興分行 │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張英豪 │ │ │拾柒萬玖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105/6/3 │237,158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 │ │ │ │ │ │ │沈建安 │ │ │ │ ├─┼─────┼─────┼─────┼──────┼────────┼─────┼─────┼───────────────┤ │19│105/2/3 │446,303元 │105/6/8 │242,158元 │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陽信銀行復│AE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興分行 │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張英豪 │ │ │拾肆萬陸仟參佰零參元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105/6/8 │235,760元 │振笙國際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QS0000000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00) │業銀行大安│ │ │ │ │ │ │ │ │陳鶴年 │分行 │ │ │ ├─┼─────┼─────┼─────┼──────┼────────┼─────┼─────┼───────────────┤ │20│105/2/17 │328,897元 │105/6/15 │357,552元 │宏大生活用品有限│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公司 │行新莊分行│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000000000)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賴泳銓 │ │ │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沒│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1│105/2/19 │330,447元 │105/6/21 │365,916元 │宏大生活用品有限│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公司 │行新莊分行│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000000000)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賴泳銓 │ │ │臺幣參拾參萬肆佰肆拾柒元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2│105/2/24 │460,136元 │105/6/30 │285,142元 │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陽信銀行復│AE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興分行 │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張英豪 │ │ │拾陸萬壹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105/6/27 │226,425元 │宏大生活用品有限│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追徵其價額。 │ │ │ │ │ │ │公司 │行新莊分行│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賴泳銓 │ │ │ │ ├─┼─────┼─────┼─────┼──────┼────────┼─────┼─────┼───────────────┤ │23│105/2/26 │493,231元 │105/6/27 │252,145元 │振笙國際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QS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業銀行大安│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陳鶴年 │分行 │ │拾玖萬參仟貳佰參拾壹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105/7/5 │297,475元 │翔源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豐│AJ00000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00) │原分行 │ │ │ │ │ │ │ │ │張竣傑 │ │ │ │ ├─┼─────┼─────┼─────┼──────┼────────┼─────┼─────┼───────────────┤ │24│105/3/2 │588,157元 │105/7/8 │273,320元 │翔源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豐│AJ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原分行 │ │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 │ │張竣傑 │ │ │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105/6/17 │374,918元 │翔源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豐│AJ00000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00) │原分行 │ │ │ │ │ │ │ │ │張竣傑 │ │ │ │ ├─┼─────┼─────┼─────┼──────┼────────┼─────┼─────┼───────────────┤ │25│105/3/8 │397,981元 │105/6/30 │203,478元 │宏大生活用品有限│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公司 │行新莊分行│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000000000)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賴泳銓 │ │ │臺幣參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105/7/13 │237,155元 │宏大生活用品有限│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公司 │行新莊分行│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賴泳銓 │ │ │ │ ├─┴─────┴─────┴─────┴──────┴────────┴─────┴─────┴───────────────┤ │合計金額:10,288,2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