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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劉登俊林欽章施慶鴻

  • 被告
    胡景彬黃月蟾林松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景彬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宋永祥律師 江健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月蟾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李仲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松虎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吳瑞堯律師 吳淑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57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841號、第283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103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胡景彬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黃月蟾部分及林松虎部分均撤銷。 胡景彬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捌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物、編號2中之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及附表編號6至8之物,均沒收。 黃月蟾非公務員與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扣案如附表編號2中之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編 號3至5、編號6至8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9之物,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有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扣案如附表編號2中之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編號3至5、編號6至8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9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松虎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址設原臺中市○區○○路000號(現門牌號碼整編為臺中 市○區○○○道○段000號)之中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港大飯店)前董事長邱坤德,育有一女二子,即長女邱錦珠、長子邱金成及次子邱金旺,詎二子均早逝,邱坤德冀望長女邱錦珠繼續經營該飯店並負起照顧其他家人責任,故於民國93年9月13日將其所有之中港大飯店1萬0274股(下稱原邱母名下股份)、6204股(下稱邱錦珠名下股份)之股份分別借名登記於其配偶邱陳玉霞及邱錦珠名下;嗣於93年12月9日、94年1月5日、94年6月8日邱坤德又分別將其名下 中港大飯店股份2000股、1600股、8676股借名登記於邱錦珠名下(共1萬2276股,下稱原邱父名下股份);迄95年3月11日邱陳玉霞死亡,邱坤德又將上開借名登記於邱陳玉霞名下之原邱母名下1萬0274股股份再移轉並借名登記於邱錦珠名 下,總計邱坤德移轉並借名登記至邱錦珠名下之中港大飯店股份共計2萬8754股,占該飯店於97年8月1日減資前總發行 股數3萬5200股之82%。98年1月10日邱坤德過世,邱錦珠旋於同年3月24日變更登記為中港大飯店董事長。邱金旺之妻 鞏小玲(邱坤德次媳)、之子邱士銘就上開民事關係除自行興訟外,另與邱坤德生前另外與他女所生之女邱美郁、邱美枝,一同向邱錦珠提出如下之返還股份等民事訴訟: (一)鞏小玲於99年10月27日對邱錦珠提起返還股份之訴(下稱A 訴訟),主張略以:原告鞏小玲為訴外人中港大飯店創辦人邱坤德之次媳,訴外人邱坤德於76年間贈與中港大飯店股份160股與原告。嗣於82年間,原告出讓中港大飯店股份150股給訴外人邱陳玉霞,尚餘10股,87年間因中港大飯店增資,原告之股份乃增資為220股。嗣邱坤德於98年1月10日過世,原告始發現名下原有之220股中港大飯店股份,竟於94年10 月11日以買賣之名義,出售與被告邱錦珠,並辦理股權移轉登記完畢。惟原告從未出售系爭股份予被告,亦未授權任何人得代理原告出售系爭股份,系爭股份之買賣及讓與移轉行為所使用之原告印章,顯係遭他人所濫用。是系爭股份之買賣債權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對原告不生效力,且侵害原告對系爭股份之所有權,故訴請被告邱錦珠應將前開220 股股份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鞏小玲所有等語。上開訴訟經原審法院民事庭審理,於100年8月23日以99年度中簡字第2778號民事判決,判決邱錦珠敗訴,判決主文要旨略為:被告於94年10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而受讓自原告之中港大飯店股份220股之讓與登記,應予塗銷;被告並 應將減資後所餘之187股中港大飯店股份,回復登記為原告 所有。嗣邱錦珠提起上訴,復經原審法院第二審合議庭於101年2月24日以100年度簡上字第291號民事判決,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二)邱坤德之繼承人邱士銘、邱美枝及邱美郁另於100年1月10日對中港大飯店及邱錦珠之夫婿謝建宗提起返還股份之訴(下稱B訴訟),主張略以:邱坤德生前曾將其所有中港大飯店 股份220股借名登記於女婿謝建宗名下。邱坤德另曾分別於93年12月23日、94年6月13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500萬元至中港大飯店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銀行)帳戶,借中港大飯店名義購買美金定存,是系爭股份及存款雖分別登記謝建宗及中港大飯店名下,惟該股份、存款實質係邱坤德所有,請求將股份及款項返還給邱坤德繼承人全體等語。案經原審法院民事庭審理,於100 年12月30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判決邱錦珠 擔任法定代理人之中港大飯店及謝建宗敗訴,判決主文要旨略為:被告中港大飯店應返還邱坤德全體繼承人600萬元, 及被告謝建宗應將登記其名下中港大飯店股份187股(220股減資後成為187股)返還邱坤德全體繼承人,並登記於邱坤 德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名下。本件經中港大飯店及謝建宗等提起上訴,由本院於101年7月11日以101年度重上字第48號 民事判決,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於101年10月11日 ,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 (三)除上述B訴訟外,邱士銘、邱美枝及邱美郁另於同日即100年1月10日,同時對邱錦珠提起返還股份之訴(下稱C訴訟),主張略以:兩造及訴外人邱建綸(於101年6月28日死亡)、邱雅茹兄妹為訴外人邱坤德已故長子邱金成之代位繼承人,邱坤德因其兩子先後早逝,而將其所有之中港大飯店之1萬 0274股、6204股之股份分別借名登記於配偶邱陳玉霞及被告邱錦珠名下;嗣邱坤德又於93年12月9日、94年1月5日、94 年6月8日分別將其名下中港大飯店股份2000股、1600股、8676股借名登記於被告邱錦珠名下(共1萬2276股);嗣邱陳 玉霞於95年3月11日死亡,邱坤德又將上開借名登記於邱陳 玉霞名下之1萬0274股股份再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總計邱 坤德於其死亡以前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之中港大飯店股份共有2萬8754股(按中港大飯店嗣於97年8月1日進行減資,各 股東股份依據減資比例85%計算,被告應返還之股數現應為2萬4441股)。並聲明略以:被告邱錦珠應將登記於其名下 中港大飯店2萬4441股之股份返還邱坤德全體繼承人,即邱 士銘、邱美枝、邱美郁、邱錦珠、邱雅茹及邱子洛(邱建綸之女),並登記於邱坤德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名下。C訴訟 後經原審法院民事庭於101年9月6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146 號民事判決,判定邱錦珠敗訴,判決主文要旨略為:被告邱錦珠應將登記其名下中港大飯店之股份2萬4441股返還邱坤 德全體繼承人,並登記於邱坤德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名下。邱錦珠即於10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訴。 二、胡景彬係68年間自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分發之第16期法官,曾先後任職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審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且自97年7月28日起再 調任本院民事庭法官,職司第二審民事訴訟案件之審判工作,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司法機關,具有審判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69年間與元配王女結婚,77年間育有一子,其元配王女長居臺北、並未跟隨其遷調;復於70年間結識女子鍾女(二房),並與鍾女生下二名女兒;又與另一女子黃月蟾(三房)交往,先、後生下一子及二女。邱錦珠因中港大飯店之市值很高,為確保對中港大飯店之持股,以維持其經營及日後變賣之主導權,對於前述其他繼承人就邱坤德生前借名登記之股權,請求悉數返還全體繼承人之民事訴訟,甚為重視。而上開A訴訟於101年2月24日經原審法院判決邱 錦珠敗訴確定;B訴訟則於100年12月30日亦經原審法院判決對造勝訴,經邱錦珠之夫謝建宗及中港大飯店於101年3月19日提起上訴,繫屬本院並分案為101年度重上字第48號民事 事件(審判長為不知情之吳火川庭長、受命法官亦為不知情之陳繼先法官,胡景彬則為該案之陪席法官),於同年5月31日由受命法官陳繼先傳訊關鍵證人王春香,因所取得之證 詞對邱錦珠方面極為不利,邱錦珠對於前述官司屢為敗訴,益感憂心,遂與未參與上開爭產訴訟且長期與其保持友好關係之邱坤德長媳黃玲玲討論敗訴情形,黃玲玲思及中港大飯店之股份爭訟涉及其女兒邱雅茹之權益,且其堂姊黃月蟾之同居人胡景彬在本院任職,遂改變原本對前開爭產官司採取之觀望態度,決定幫助邱錦珠,乃於未知會邱錦珠之狀況下,先自行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於101年7月2日下午10時0分22秒許,以其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送內容為「小蟾:幫我問一下姊夫要不要見邱錦珠,她的案件想要姊夫幫忙。該收多少就跟她談,我只想知道中港飯店內容她要如何處理。如果姊夫願意告訴我時間」之簡訊一則給黃月蟾,開始接觸並試探胡景彬與黃月蟾之態度,斯時胡景彬雖正好擔任上開B訴訟即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8號民事事件之陪席法官,然上開訴訟先前程序已由受命法官陳繼先進行,於同年6月27日由合議庭言詞辯論終結,故胡景 彬、黃月蟾未予回應。同年7月11日,B訴訟因邱坤德生前將股權借名登記之事證明確,經本院民事庭將邱錦珠擔任中港大飯店法定代理人及謝建宗方面之上訴駁回(B訴訟部分, 於101年10月11日,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101年9月6日,攸關中港大飯 店經營權歸屬、訴訟標的高達2萬4441股股份之C訴訟(涉訟股份約占該飯店全部發行股份2萬9920股之82%),亦經原 審法院民事庭於101年9月6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 判決,判定邱錦珠敗訴。C訴訟上訴後,於101年10月18日經本院收受案卷後尚未完成分案,承審法官未定;邱錦珠在訴訟上面臨一連串失敗後,深感訴訟情勢對其不利,為確保對中港大飯店之主導權,欲於上開C訴訟之二審上訴獲致有利 之判決結果,且經黃玲玲告知其認識任職本院之法官胡景彬,胡景彬法官都在喬事情,請這個法官喬事情一定要給紅包、要給錢等語,遂決心接受黃玲玲之建議,尋求胡景彬及其同居人黃月蟾之協助,不惜違法行賄,以保衛其在中港大飯店之經營權。邱錦珠、黃玲玲乃先共同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玲玲於101年10月19日12時13分許,以所有如附 表11之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聯絡黃月蟾,透過黃月蟾確認胡景彬晚上在家並同意接見邱錦珠後,旋與邱錦珠(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0之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黃玲玲聯絡行賄事宜之工具)分別駕車前往胡景彬與黃月蟾兩人位於臺中市○區○○街000○00000號之居所(下稱華富街住處),與胡景彬共同討論前開中港大飯店股權爭議案件之相關問題,請教胡景彬前開訴訟是否有起死回生、反敗為勝之機會;胡景彬則回應可能要把案子調出來看才會清楚,甚且表示C訴訟轉來轉去可能到其手上也不一定等語,暗示有 意協助邱錦珠,隨即邱錦珠、黃玲玲各自離去。其後黃玲玲於同年月20日下午11時45分18秒許致電黃月蟾,試探告以「你幫我問姊夫(胡景彬)看看,如果以打贏為那個...紅利 要給他們那個團隊多少」、「你幫我問看看,我再來跟我姐(邱錦珠)說,大概一個底數給我」、「就是以最少為原則...婆婆(邱陳玉霞)那份把它拿回」等語,探詢黃月蟾日 後胡景彬居間運作案件收賄之價碼與條件,黃月蟾對黃玲玲此種高調行徑十分不安,立即告以此種事情「過來談比較好」、「這可能要當面談」、「再聯絡好了、我問看看」等語,以免遭司法機關察悉,惟胡景彬及黃月蟾仍因此得悉邱錦珠、黃玲玲有行賄承審法官之意圖。 三、上開C訴訟經上訴本院後,恰於邱錦珠、黃玲玲於101年10月19日至胡景彬、黃月蟾上開華富街住處見面後之3日即101年10月22日,經電腦隨機編號為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事件,再由電腦抽籤之方式,分案由胡景彬擔任承審之受命法官;胡景彬旋於同日中午12時14分30秒許,通知黃月蟾駕車前來本院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辦公室附近,接送其返回華富街住處,並將其承審C訴訟一事告知黃月蟾。胡 景彬身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人員,明知依據於100年7月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414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3條,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78條自公布後3年6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後1年施行)、於其行為時已 生效施行之法官法第13條之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並應遵守司法院於101年1月5日依法官法第13條第2項所訂定發布之法官倫理規範第2條:「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 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 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6條:「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 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第8條:「( 第1項)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 或其他利益。...(第3項)法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2項規定。」、第12條: 「(第1項)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 、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第3項)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第15條:「(第1項)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一、有急迫情形,無法通知他方當事人到場。二、經他方當事人同意。三、就期日之指定、程序之進行或其他無涉實體事項之正當情形。四、法令另有規定或依其事件之性質確有必要。(第2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官應儘速 將單方溝通、會面內容告知他方當事人。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6條:「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第22條:「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等規定,亦即法官就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處理之義務,就其受理之案件,均應本諸良知獨立完成憲法與法律所賦予之職責。黃月蟾與胡景彬長期同居共同生活,知悉胡景彬係職司審判職務之法官,對於法官執行職務時,應遵守保持公正、客觀、中立等上揭規範之常識,亦理應知曉。詎因胡景彬長期擔負元配、二房及三房黃月蟾等家人之生計、房屋貸款之繳付、信用卡消費款等費用,依其合法之薪資收入,已有入不敷出之情形,胡景彬、黃月蟾竟圖以利用胡景彬承審前開民事訴訟事件之機會,且邱錦珠就C訴訟亟欲勝訴、前已透過黃玲玲表達行求 賄賂之意的心態,藉此謀取不法財物,乃共同基於由具有審判職務之胡景彬違背職務以收受賄賂罪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先由黃月蟾【黃月蟾於案發過程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7之 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卡1枚)、如附表編號8 之雙卡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 卡各1枚),分別與胡景彬所有、如附表編號6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黃玲玲所有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門號聯絡】於同日下午2時7分25秒許,以其上開雙卡行動電話1 支、使用其內之0000000000號門號卡,撥打黃玲玲所有上開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要求黃玲玲立即前來華富街住處,推由黃月蟾出面,將上開訊息當面告知黃玲玲。黃玲玲獲知上情後,隨即親至邱錦珠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 號10樓之1住處,向邱錦珠告知此事,邱錦珠聞訊係由胡景 彬承審C訴訟後,慶幸與黃玲玲共同行求賄賂以利C訴訟取得有利情勢之圖謀得以遂行,其後為使胡景彬於承審C訴訟之 過程,違背法官職務而對邱錦珠一造為有利之認定、處理,以保全其在中港大飯店之經營權,經與黃玲玲商議後,乃達成違法對胡景彬、黃月蟾行賄之共識,因行賄對象及事由已確定,邱錦珠、黃玲玲原本共同行求賄賂之低度行為之犯意聯絡,乃提升為對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司法機關、具有法定審判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法官,為收買以圖謀為邱錦珠自己有利之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黃玲玲並於此後數日間,多次向邱錦珠提醒需「送紅包」予黃月蟾及承審法官胡景彬之意(邱錦珠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0之行動電話,黃玲玲則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作為互相聯絡行賄事宜之工具),且推由黃玲玲再次向胡景彬明確表達行賄之意思,並探詢行賄之價碼。黃玲玲遂依照邱錦珠之指示,於101年11月18日下午9時54分28秒許,以電話向黃月蟾確認胡景彬在家後,於同日下午10時30分許,隻身前往胡景彬與黃月蟾之華富街住處。胡景彬承審上開C 訴訟後,已知邱錦珠係上開案件之當事人,黃玲玲則為該案之關係人,依前開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就上開案件應公正審判,杜絕任何金錢、人情等不當干涉,且就承辦中之案件,不得無故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竟在瞭解黃玲玲、邱錦珠前述表達行求賄賂之意思後,非但未嚴詞拒絕或停止與之往來,雖明知黃玲玲代表邱錦珠前來傳達行賄意思,卻毫不避嫌,非但出面與黃玲玲深入討論C訴訟案情,並表示該案件之訴訟標的,就原邱母名下股份 有機會幫忙保住,其餘邱錦珠名下股份及原邱父名下股份兩部分,需設法和解較為有利,不然會有遺產稅的問題等語後,由黃月蟾送黃玲玲乘坐電梯下樓離去時,黃玲玲再度向黃月蟾表達對胡景彬違背審判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意思,並探詢具體賄賂價碼,黃月蟾因尚未確定欲收賄之金額,乃先行答覆稱:「先不要講這個」、「要先看過所有案情再說」等語;且胡景彬雖知就其承審中之C訴訟民事案件,不得違 反法官公平審理之職務而為一方當事人推薦律師、介紹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然其考量民事訴訟係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便於操控C訴訟之第二審程序及訴訟方向,認為有指 使邱錦珠增聘與胡景彬曾為同事之林松虎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必要,遂由胡景彬在當日與黃玲玲見面前,事先與黃月蟾謀議將林松虎律師之姓名、電話、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下稱眾城事務所)名稱等資料寫在小紙條上,推由與林松虎律師素不相識之黃月蟾,於當晚黃玲玲離去時,交給黃玲玲並要其轉達邱錦珠上開胡景彬之指示,委任林松虎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故胡景彬、黃月蟾兩人以前述具體行動回應,而與黃玲玲、邱錦珠達成雙方期約賄賂(金額尚未確定)之默示意思合致。 四、胡景彬旋於翌日即101年11月19日批示民事事件審理單,通 知兩造於同年12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黃玲玲亦於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11分18秒許致電邱錦珠,約在中港大飯店向邱錦珠報告其與胡景彬商議之結果,並轉達胡景彬透過黃月蟾指示應增聘林松虎律師之意。邱錦珠前雖業已委任群業法律事務所之律師為C訴訟的第二審訴訟代 理人,然仍聽從胡景彬、黃月蟾之意,擬再行增聘林松虎為該審級之訴訟代理人。林松虎前與胡景彬為法院同事而互有熟識,於邱錦珠聽從黃玲玲轉達胡景彬、黃月蟾之指示而與其聯繫,並於101年12月3日下午1時30分許前往其位於臺中 市○區○○路000號6樓之眾城事務所,由邱錦珠委任其為C 訴訟之訴訟代理人,並於同日簽署日期為101年12月7日之委任狀。迄同年12月7日C訴訟二審第一次準備程序開庭,林松虎因故未能到庭,由其事務所、同受委任而不知情之吳淑芬律師代為出庭,另自第一審起即受委任、不知情之張捷安(原名張究安)律師亦以複代理人之身分出庭。胡景彬此次開庭行準備程序時,即違背法官審理案件應公平公正之職務,即偏袒一方當事人邱錦珠而先行預斷表示「地院判不一定對」、批評原判決之採證不合理,且教導張捷安律師、吳淑芬律師「地院寫的…這很多法律問題,我們看看怎麼樣主張」、「取得共識阿,不要兩個人意見不一樣」,並因先前已由黃玲玲轉知得來邱錦珠希望「有機會可為邱錦珠保住原邱母名下股份之部分」,因而當庭主動提及:「邱陳玉霞部分有沒有什麼問題?…她持的股份,究竟是怎麼樣,我看原審也沒有好好去…這一些你們法…律…法律上或者補充法律或者事實上的陳述,要把他說清楚,究竟是…光單純借名或者有沒有夫妻財產制的問題,或者,她單純有沒有買…有沒有買,或者後來是不是變協議繼承等等…很多問題啦,看能不能和解」等語,以此方式為其審理C訴訟將保住原邱母名下股 份及往兩造和解之方向定調及鋪路。因對造缺席,胡景彬當庭改訂第二次準備程序庭期為同年月28日上午10時。於C訴 訟101年12月28日上午10時許之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胡景 彬不惟於庭訊一開始,即先行主動急於詢及上訴人該方有關原邱母名下股份部分有無自認,且其先前已告知黃玲玲原名母名下股份有機會可為邱錦珠保住,其餘部分因有瑕疵、要協商較為有利等語,可見已就該案卷證詳為閱卷、研判,顯然明知原審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案件於100年7月12日筆錄所載不爭執、爭執事項內容及原審判決第7頁已載明「兩造 不爭執事項:...3、本件除系爭10274股之外之股份,係屬 借名登記。」、「兩造爭執事項:1、系爭10274股股份登記於被告(即邱錦珠)名下有無借名登記事由?」,竟刻意曲解而當庭表明認定「兩造不爭執:系爭10274股股份並非借 名登記」(實則上開原邱母即邱陳玉霞名下之股份,依上開原審之爭執、不爭執所載內容,明顯可知應屬兩造就是否借名登記一節有所爭議而應予調查之重點),因此與被上訴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發生激烈爭執,且偏袒一造而於該次筆錄中,除依筆錄例稿、例行性地記載被上訴人之答辯及理由外,對於郭美絹律師於上開爭執過程所表達之意見,隻字未予載明於筆錄內,然就上訴人邱錦珠之訴訟代理人林松虎所為更正聲明及就原邱母名下股份之1萬0274股所為 之主張等事項,反卻當庭表示「我們就給他記啦」而指示不知情之書記官載明於筆錄中,且向張捷安律師明示「因為你的上訴理由有一點,那個反過來了啦!主張的不是很相同, 所以可能也要取得一致」等語,胡景彬並於當次庭期結束前,不當以就算勝訴、也會有稅額的問題,及反於對造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已當庭陳稱「因為我們之前有回去傳達過了,沒有辦法談」、「是他們不願意跟我們談」、「因為我們上次就、當事人不願意」而表明其當事人並無和解之意後,仍反於對造當事人及其等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之意願,強力要求郭美絹律師向其當事人轉達和解之意,而不當為上開訴訟之闡明及指揮。邱錦珠於102年1月3日獲悉中港大 飯店前會計王春香因涉嫌湮滅會計憑證遭起訴而由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案件審理後,原審刑事庭原訂101 年12月27日宣判,事後復裁定再開辯論,心中有疑,遂於同年1月3日中午12時20分45秒許,以如附表編號10之行動電話撥打黃玲玲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聯絡,請黃玲玲向胡景彬請教。黃玲玲旋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5秒許,以如附表編 號11之行動電話與黃月蟾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待黃月蟾向胡景彬確認見面時間後,由 黃月蟾於同日下午8時22分50秒許,以如附表編號8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給黃玲玲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相約當晚10時30分前往上開華富街住處密會胡景彬。胡景彬於與黃玲玲洽談之過程中,明知不得為其承審中之C訴 訟之一造當事人邱錦珠之其他訴訟案件推介委任律師,惟因認若該案能讓王春香有罪,將可影響王春香證詞之憑信性,動搖對造在一審取得C訴訟勝訴之基礎,促使被上訴人邱士 銘該造等人於C訴訟同意和解,以達成其為邱錦珠所擬定保 住原邱母名下股份之底線,竟指示黃玲玲轉告邱錦珠在上開王春香刑事案件中,增加委任林松虎擔任告訴代理人。黃玲玲於同日下午11時7分3秒許在電話中告知邱錦珠上情,胡景彬並於翌日即102年1月4日下午1時35分45秒許,撥打林松虎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於同日下午2時30 分左右見面;邱錦珠則再次與林松虎相約於102年1月7日上 午10時在眾城事務所就王春香上開訴訟簽署委任狀。胡景彬於邱錦珠依約前至眾城法律事務所與林松虎見面、簽約同時之同日10時2分12秒許,刻意不用其隨身攜帶之行動電話, 反徒步外出使用設置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撥打林松虎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而為如下之對話內容:「胡〈指胡景彬,下同〉:早。林〈指林松虎,下同〉:早。胡:幾點有空?林:早上在辦公室。胡:『現在有在那邊嗎?』林:『有啊,他有來』。胡:我先過去。林:沒有啦,他〈註:指邱錦珠〉現在在這勒。胡:喔,差不多幾點?林:10點半。胡:好」等語,胡景彬於上開電話中向林松虎確認邱錦珠有依其指示前往增加委任林松虎後,原擬立即前往眾城事務所與林松虎會面,惟經林松虎提醒其承審案件之訴訟當事人邱錦珠仍在場、有所不便後,兩人始改約半小時後,在眾城事務所討論關於王春香案與邱錦珠前開訴訟之案情。因當日邱錦珠在前往眾城事務所時,曾與林松虎討論C訴訟,林松虎表示應策反對造主要 當事人邱士銘之母鞏小玲撤告等語,邱錦珠遂委請黃玲玲當晚再次與黃月蟾相約,前往華富街住處,詢問胡景彬關於林松虎前揭建議是否可行,但為胡景彬所否決。因C訴訟即將 於102年1月25日進行第三次準備程序,黃玲玲依邱錦珠之意,預先於同年月15日下午5時35分8秒許、同日下午9時57分15秒許致電黃月蟾約定與胡景彬見面之時間後,隨即前至胡 景彬、黃月蟾之華富街住處;胡景彬則就即將於102年1月25日進行之準備程序庭期,請黃玲玲轉告邱錦珠不用緊張,如果無法完成應訊準備,會延期再開等語,黃玲玲旋於同日下午11時18分40秒許致電邱錦珠告知上情。迄102年1月25日上午11時許該案行第三次準備程序,胡景彬就卷證並非繁雜之C訴訟(該案第一、二審案卷合計僅3宗,且每宗各約1百餘 頁),先藉郭美絹律師陳述內容未依其個人認知標示卷宗頁碼之細故,刁難對造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並為迎合邱錦珠之需要,先行詢問邱錦珠方面和解之底限,並由林松虎表示「邱陳玉霞部分,還是歸這個邱錦珠啦..另外一部分還可以談」,繼由胡景彬於未經詢問對造意見,即逕應和而向郭美絹律師稱「他的底限這樣啦,郭律師你也問看看」,於郭美絹律師聞言後質疑稱「所以現在就是說他現在就是邱陳玉霞部分要我們不要,其他部分坐下來談,那恐怕...」 後,胡景彬猶確認回答「對、對、對」,表達認定邱錦珠該造之訴訟代理人林松虎表示原邱母名下股份應屬邱錦珠所有、其餘部分則談和解之意見,刻意偏袒邱錦珠,並再次提醒郭美絹律師即使其當事人勝訴,亦有繳付高額遺產稅之問題,亟欲使郭美絹律師及其當事人依上開邱錦珠該造所提條件同意和解,且改定於102年2月6日下午1時50分進行第四次準備程序。邱錦珠於102年1月25日庭訊結束後之同日中午12時22分20秒許、下午1時13分37秒許、下午2時32分46秒許,先、後在電話中告知黃玲玲、邱錦珠之配偶謝建宗及彭雅芳,轉述上開胡景彬與林松虎庭訊時互為配合之情,並向謝建宗及彭雅芳提及胡景彬於開庭時態度很兇地向對造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稱「你要叫我翻第幾頁,就應該事先把它弄好,你不要叫我翻第幾頁」等語。其後,邱錦珠因擬於上開102年2月6日下午1時50分之第四次準備程序出庭陳述,乃先於同年1月31日請黃玲玲請示胡景彬應行注意事項,黃玲 玲遂於同日下午4時50分12秒許以如附表編號11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黃月蟾所有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會面時間。黃月蟾於同日晚間9 時47分55秒許,以如附表編號7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胡景彬所有如附表編號6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絡,詢問胡景彬方便接見黃玲玲之時段後,再外出使用設置於臺中市○○路000號之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於同日晚上10時6分49秒許,撥打黃玲玲上開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 電話,告知黃玲玲於當晚10時30分前來華富街住處密會。胡景彬於102年2月6日第四次準備程序開庭時,針對其中12276股之部分詢問邱錦珠之訴訟代理人林松虎之主張,且該次筆錄載有林松虎陳稱上開部分係邱錦珠以每股1220元向邱坤德買受等語,至對造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主張此部分應為借名登記之內容及所引用之卷證資料,胡景彬卻仍全然未指示書記官予以記載,並於郭美絹律師為上開陳述後,胡景彬即主動稱「上訴人關於郭律師講的這一些來反駁」而令使林松虎予以反駁後,胡景彬復主動詢問上訴人方面有關王春香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刑事部分已否判決,其後胡景彬並當庭向邱錦珠稱「要講什麼都可以,你當事人都可以講」,邱錦珠因而將由其獨得原邱母名下股份之有利和解方案提出,胡景彬仍要求對造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回去向其當事人轉達磋商。嗣前述王春香所涉刑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2年2月27日判決無罪,邱錦珠於當日獲悉判決結果後,憂心將影響C訴訟第二審之進行,遂於同日晚間10時43分9秒許致電央請黃玲玲循先前模式,前往請教胡景彬上開問題及下次同年3月8日第五次準備程序開庭和解方案等事宜。黃玲玲於102年2月28日中午12時54分19秒許以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撥打黃月蟾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探詢與胡景彬見面時間。黃月蟾於當日晚間11時27分43秒許,使用住處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撥打電話予黃 玲玲,告知今天太晚改明天再約見面時間。翌日即同年3月1日晚間9時37分49秒許,黃月蟾以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玲玲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聯絡,告知黃玲玲今晚10時30分可來華富街住處見胡景彬,黃玲玲當晚準時抵達,但因當晚胡景彬有事未歸,黃月蟾乃於當晚10時32分34秒許,以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胡景彬之附表編號6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提醒胡景彬與黃玲玲相約時間已屆,催促胡景彬儘速趕回與黃玲玲見面。胡景彬當晚針對邱錦珠上開問題,表示王春香案應上訴,上訴翻盤機會大,且不論該案判決結果如何,均不會影響C訴訟目前進行之方向,且叮囑邱錦珠同 年3月8日之期日不用出庭,讓律師出庭即可,其將配合拖延訴訟程序,增加對造律師憂心邱錦珠藉機提前脫產之心理壓力,邱錦珠因此改變原本預訂3月8日出庭之計畫。迄同年3 月12日下午5時38分13秒許,黃玲玲以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 電話與黃月蟾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詢問晚上得以前往與胡景彬洽談之時間,經黃月蟾於同日下午9時37分39秒許,以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撥打胡景彬如附表編號6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確認,並經胡景彬在電話中提及「叫她〈註:指黃玲玲〉來啊,沒關係〉」後,胡景彬於當晚10時40分許返回上開華富街住處與黃玲玲見面,經黃玲玲代邱錦珠向胡景彬請教王春香案上訴事宜,胡景彬表示邱錦珠仍須繼續委任林松虎負責上訴,並請邱錦珠除將判決交予林松虎聲請檢察官上訴外,另影印1份由黃玲玲轉交胡景彬,並請黃玲玲轉告邱錦 珠應先列出具體協商條件、底限,對造經其先前提醒有遺產稅之問題後,已動搖而有意協商,若兩造就此無法和解,上訴至第三審後即非胡景彬所得掌控等語。黃玲玲即於102年3月12日下午11時6分50秒許致電邱錦珠告以上情。黃玲玲其 後並依胡景彬之指示將取自邱錦珠處之王春香刑事判決1份 交由胡景彬、黃月蟾共居之華富街住處僱請之外勞CATAYLO ROSABELLA CANDELARIO(下稱ROSA)轉交胡景彬。其後黃月蟾自胡景彬處獲知檢察官已依聲明上訴狀對王春香前開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即於102年4月17日下午5時7分21秒許電知黃玲玲,黃玲玲並於同日下午5時9分55秒許,以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撥打邱錦珠如附表編號10之行動電話將此事通知邱錦珠。 五、黃玲玲因急於完成行賄計畫,認需儘早確定行賄之具體金額,遂自行比照不動產買賣仲介佣金「買一賣二」之慣例,將行賄胡景彬之條件與款項,設定在C訴訟所涉股份價值3%估算,每股以1萬元計價,原邱母名下1萬0274股股份部分,以1萬股粗估,預定行賄金額為300萬元;邱錦珠名下6204股股份部分,粗估結果,以整數200萬元為預定行賄金額;原邱 父名下1萬2276股股份,亦以1萬股估算,預定行賄金額亦為300萬元。同時,黃玲玲考慮自己奔走行賄之辛勞與風險, 自忖邱錦珠無意就此給付相當報酬,頓萌利用與邱錦珠共同向胡景彬、黃月蟾行賄之過程,另獨自向邱錦珠詐取200萬 元供己花用,乃另行單獨基於詐欺取財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單一接續犯意,心中盤算在預計交付胡景彬、黃月蟾行賄金額之外,自行加上200萬元數額,再向邱錦珠回報灌水 後之行賄價碼。迄C訴訟之102年5月17日第六次準備前之同 年5月10日下午3時23分許,黃玲玲又依邱錦珠指示,使用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與黃月蟾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與胡景彬見面,經胡景彬、黃月蟾同日下午10時3分26秒許分別以如附表編號6及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經黃月蟾詢問胡 景彬確定當日晚上10點半要與黃玲玲見面後,於同日下午10時12分許由黃月蟾以同上持用之行動電話,與黃玲玲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聯繫,通知黃玲玲於當晚10時30分前至其與胡景彬位於華富街之住處。胡景彬於同日晚上10時19分9秒許,以如附表編號6之行動電話與黃月蟾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其已到家,並 與依邱錦珠指示前來請示102年5月17日準備程序對應方式之黃玲玲見面,胡景彬請黃玲玲轉告邱錦珠:只管出庭就好了,其餘事項其會弄,律師會替邱錦珠主張,毋須擔心等語。胡景彬與黃玲玲會談完畢後,由黃月蟾單獨送黃玲玲搭乘電梯下樓,離去前,黃玲玲取出其所書寫、載有前述自行預擬之行賄條件及價碼即「邱陳玉霞300、邱錦珠200、邱坤德300」之紙條1張(未扣案,且已由黃玲玲於其後丟棄而滅失。惟黃玲玲所有供以計算上開行賄金額之草稿字條1張則已扣 案,如附表編號14),交給黃月蟾閱覽,並告知係行賄之價碼,黃月蟾閱後先將紙條交還黃玲玲。黃玲玲則於與胡景彬會商後之同日下午11時15分41秒許聯絡邱錦珠,並依胡景彬上開之意轉告邱錦珠。嗣C訴訟於102年5月17日上午10時許 進行第六次準備程序,邱錦珠依胡景彬指示出庭,於郭美絹律師先表明其當事人同意之和解方案為登記在邱陳玉霞名下之1萬0274股的部分,只同意二分之一之股份歸上訴人即邱 錦珠所有、其餘的部分按五房來均分之意見,惟邱錦珠之訴訟代理人林松虎仍表示邱陳玉霞之股份應全部歸上訴人邱錦珠所有,邱錦珠亦稱「邱陳玉霞的部分應該是全部歸我,因為我是繼承來的,另外其他兩部分如果要分五份來分,我可以考慮,但是我付出的錢,我一定要拿回來,因為我跟爸爸買的」後,胡景彬已知依卷證所示,除原邱母名下以外之其餘部分因有所瑕疵,倘依訴訟進行,邱錦珠難以保住勝訴,為達成其允為有機會為邱錦珠保住上開原邱母名下股份之底限,竟逾越邱錦珠上開陳述之意見,進而主動誘導邱錦珠而稱「你應該要折衷一下,你應該這樣講,如果他同意你媽的給你...其他的部分,你原來是希望這兩部分的錢要扣回來 〈註:指邱錦珠有意拿回其主張購買股份的錢〉,ㄚ如果對方同意你媽媽的部分,你可以考慮這些錢要不要扣回來,是不是這樣子...林律師,是不是這樣子喔!」時,雖邱錦珠回稱「那就回去考慮」,林松虎亦回稱「那就考慮我付出的錢,可以考慮我付出的錢是否要回來」,胡景彬不搭理其二人之訴求,復仍未顧及郭美絹律師當庭表明希望上訴人即邱錦珠先確定意見,以利回去傳達訊息予其當事人之要求,即逕片面要郭美絹律師就前開原邱母即邱陳玉霞名下股份均歸邱錦珠、其餘部分始由五房均分之和解方案,回去詢問其當事人而向郭美絹律師稱「邱陳玉霞部分歸她〈註:指邱錦珠〉,其他的兩個部分分五個人〈註:應為五房之誤〉,然後他錢不要再扣了,這樣看要不要,好不好,你就去問我們這邊的三個當事人」等語,且於郭美絹律師再次表達希望邱錦珠該造先回去討論而有確定的方案再談之意後,胡景彬仍執意堅持「不是啊!你就聽我這樣子講」,並以較大之音量稱「 就這樣子,你們願不願意,好不好,你就回去這樣子問」,胡景彬以上開偏袒邱錦珠一造、片面贊同上訴人邱錦珠所提原邱母名下股份應全部歸邱錦珠獨得為底線之主軸和解方案,強力要求郭美絹律師轉達其當事人予以考慮。 六、邱錦珠於102年5月17日準備程序後之同日上午10時52分23秒許,即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0之行動電話與黃玲玲所有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聯絡,告知黃玲玲前揭開庭的情形,因黃玲玲建議邱錦珠先行購買貴重之琉璃藝品作為賄賂,一方面作為酬謝胡景彬偏袒、違背職務之辛勞,另一方面希求藉此先討好胡景彬,俾使胡景彬在其後之訴訟程度仍為有利於邱錦珠之處理。邱錦珠乃於同日下午1時許,前往設址現門 牌號碼整編為臺中市○○○道0段000號之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三越百貨)琉璃工坊專櫃,於同日下午1時31分許,以刷卡方式購買價格4萬4800元、名為「齊聚順勢上上游」之琉璃一組(如附表編號1,內有琉璃藝品1座,另有底座1個,含其外包裝)後,於同日下午1時55分許,以如附表編號10之行動電話撥打黃玲玲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通知黃玲玲前來中港大飯店拿取。黃玲玲遂於同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偕同其女兒邱雅茹(邱雅茹所涉幫助行賄及後述幫助詐欺犯行,均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前往中港大飯店,將上開用以行賄承審法官胡景彬之禮品,取回其母女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住處。黃玲玲旋於同日下午4時32分27秒許,以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撥打黃月 蟾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電話 中向黃月蟾稱「晚上有沒有空...那個...我姐〈註:指邱錦珠〉有個東西要給你」,向黃月蟾表明其將代邱錦珠交付賄賂之意後,黃月蟾未予拒絕、並稱「那還是晚點再打給你好了」,經黃月蟾詢問胡景彬後,於同日下午6時17分39秒許 ,以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黃 玲玲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告知胡景彬晚上要外出理髮,若欲見面可能要很晚,黃玲玲回答再晚也無妨,遂約定黃玲玲於當晚11時30分前至前開華富街住處,但因黃月蟾遲至當晚11時46分始接送胡景彬返回華富街住處,致黃玲玲於同晚11時52分許始前往華富街住處拜會胡景彬、黃月蟾,但因攜帶昂貴琉璃禮品相贈,令胡景彬心情愉悅,與黃玲玲相談甚歡,黃玲玲並將其試算若邱錦珠能獨得原邱母名下股份、邱錦珠名下股份以四房分、原邱父名下股份以五房分,邱錦珠所能掌握之中港大飯店股份即可達51%之試算表出示予胡景彬而商談,黃玲玲直至翌日凌晨0時37分始告辭離去。黃 玲玲並於翌日即102年5月18日下午1時19分24秒許電知邱錦 珠有關其與胡景彬於前一日見面之情形,及胡景彬聽聞邱錦珠致贈之物為貴重琉璃,即當場笑咪咪而顯露愉悅之心情等語。 七、邱錦珠於上開C訴訟第二審程序將於同年6月14日上午9時30 分進行第七次準備程序前,按往例請黃玲玲在開庭前以相同方式,透過黃月蟾與胡景彬見面,商談下次開庭應行注意事項,黃玲玲即於同年月7日下午9時12分許,以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與黃月蟾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絡後,前往胡景彬、黃月蟾上開華富街住處與胡景彬會商,並於同日下午10時20分24秒許以電話告知邱錦珠其與胡景彬之洽商內容。迄102年6月14日第七次準備程序上午9時30分開庭,因胡景彬先前違背職務偏袒邱錦珠而為訴 訟闡明、指揮之策略奏效,對造邱士銘等人為免第二審受不利訴訟,經由其等委任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表達願意讓步,同意在原邱母名下股份全部歸邱錦珠之前提下洽談和解,惟於庭訊商談和解內容時亦同時表示「我們都希望和解,但是我們退到那麼多,律師感覺很沒立場啊」而抒發自己身為專業律師之想法,胡景彬見其允為邱錦珠保住原邱母名下股份之底線條件,業經對造同意於此前提下洽談和解,一改先前未就郭美絹律師為被上訴人利益所為之重要主張予以記載在筆錄之態度而稱「我們也給你記」,將郭美絹律師表示其當事人願意讓步將邱陳玉霞名下股份歸上訴人邱錦珠而與其籌劃方向相同之內容載明於筆錄中,並續就原邱母名下以外之其餘2部分商談和解方式。黃玲玲於庭後得知對造 態度出現軟化,研判C訴訟和解在望,更加急於確定行賄金 額,以完成行賄任務及伺機詐取200萬元之圖謀,遂循先前 模式,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15秒許,以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與黃月蟾使用之如附表編號8所示其中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晚上見面,黃玲玲並於同日晚間,前往華富街住處與胡景彬、黃月蟾密會,胡景彬請黃玲玲轉達其會盡力保住原邱母名下股份,並以拖延程序之方式,讓訴訟往和解方向進行等語。黃玲玲在離去前,以手勢比「3」之 方式,對黃月蟾暗示行賄數目依先前交付之紙條所載條件為300萬元;黃月蟾沒有拒絕,反答稱「妳的呢?」以此默示 方式,接受黃玲玲所提行賄價碼;黃月蟾隨即在黃玲玲離去後,將上情轉告胡景彬,至此雙方對行賄具體價額取得一致共識。黃玲玲自胡景彬、黃月蟾上開華富街住處離去後,於同日下午10時43分48秒許致電邱錦珠告知前開其與胡景彬洽商之內容。 八、黃玲玲在取得胡景彬、黃月蟾該方同意行賄價碼後,對於和解進展遲滯甚感不耐,決意自行設法加速和解速度,遂於同年6月15日除發送簡訊向邱美枝、邱美郁遊說外,並於同日 上午9時53分許發送內容為:「邱錦珠同意照你提的,邱坤 德股份五房,邱錦珠股份四房處理,他會去知會他的律師,邱坤德的遺產你還可以拿到不少錢,我是已剩沒有多少,你去繳完就可以解套,邱美郁還在臺灣前趕快處理,我還可以居中協調,土地過戶需要本人印鑑,考慮看看,黃玲玲」之簡訊,至邱坤德次媳鞏小玲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於同年月16日凌晨0時23分4秒許,親自致電鞏小玲,相約至臺中市北區健行路85°C咖啡店商談有關C訴訟和解事 宜。黃玲玲對鞏小玲表示:「有消息這次二審的訴訟你們不會贏」、「如果要繳遺產稅對大家都不利」等語,適鞏小玲對訴訟長期拖延亦感不耐又怕邱錦珠脫產,遂原則同意黃玲玲提出之上開和解方案。黃玲玲此行順利化解僵局,迫不及待,於同日凌晨2時2分46秒許致電邱錦珠,報告達成初步和解共識之條件及過程,並提醒邱錦珠要趕快準備「紅包」,邱錦珠再次向黃玲玲確認具體行賄法官胡景彬之金額,黃玲玲明知其已經與胡景彬、黃月蟾達成行賄300萬元之期約, 竟向邱錦珠謊稱:當初說好如果有保住原邱母股份就給500 萬,如果全贏,就再給300萬,但和解之達成,部分出自我 方自行奔走結果,不過因胡景彬確有協助保住原邱母股份,故依先前討論之共識,應交付胡景彬之賄賂金額為500萬元 云云,使邱錦珠聞言後,就上開500萬元中之200萬元部分,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即開始籌款。黃玲玲因欠缺行賄經驗,為避免交款過程身懷鉅款遭劫之風險,本與邱錦珠商議購買臺支本票以交付賄款,殊不知胡景彬、黃月蟾共同違法收賄,自無可能收取銀行支票提示兌現以留下證據之理,自當要求以現金交付賄款,經黃玲玲於翌日即102年6月17日晚間9時8分許,以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與黃月蟾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並於同日晚上9時30分前往胡景彬、黃月蟾上開華富街住處,向胡景彬告知C 訴訟已經鞏小玲同意和解一事,胡景彬隨即要求黃玲玲抄錄「經過共同查證,中港股份確實屬於邱錦珠本人所有,雙方已取得澄清、諒解,達成共識,邱錦珠基於大姊的立場,體諒大家生活不易,願意拿出邱坤德股份,分給5房,邱錦珠 股份分給...,照顧邱家子孫」等文字,並要求邱錦珠寫入 和解書內,否則難以避免國稅局追查遺產稅,會面結束後,黃玲玲在離去時向黃月蟾叮囑:「你最好是不要讓林律師知道,你要怎麼處理是你的事,我叫她(邱錦珠)包20萬給林律師」等語,隨後黃玲玲又針對賄賂交付方式詢問黃月蟾:「要現金還是臺支?」一語,黃月蟾雖未答話,但以食指、拇指相扣成圈,以上開慣行約定成俗、為一般社會大眾所認知代表現金之手勢回應表示要收取現款之意,黃玲玲見此手勢,意會黃月蟾指定現金付款,並於返家後立即於同日晚上11時15分8秒許,以電話向邱錦珠回報上述胡景彬、黃月蟾 之意思。因C訴訟定於同年7月12日上午9時40分行第八次準 備程序,黃月蟾在胡景彬指示下,於同年月11日晚間10時8 分許,主動以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黃玲玲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邀黃玲玲前往華富街住處與胡景彬見面、商談,以圖翌日兩造能順利在此一庭期達成和解,以利後續賄款之交付。開庭前,兩造均打算以當庭和解之方式儘速終結此一訴訟,未料102年7月12日準備程序開庭之際,因相關贈與稅款應由何人負擔未獲共識而和解未成。惟黃玲玲為維護自己即將詐得之款項,在兩造間積極奔走,最終順利說服鞏小玲,衡酌訴訟勝負難卜、長期訟累及高額遺產稅賦等利害後,讓步願照邱錦珠所擬和解方案,自行負擔贈與稅款,並同意於下次102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進行之第九次準備程序中達成和解。黃玲玲於同年月5日 晚上,再度趕赴華富街住處,與胡景彬詳細討論相關細節,期望畢其功於一役。因和解條件依法需全體繼承人合意簽署始具完整效力,故一直未參與訴訟之邱坤德繼承人即其已故長子邱金成(82年2月6日死亡)之女邱雅茹(由其母黃玲玲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子邱建綸(101年6月20日死亡)之女邱子洛(由其母許淇淇擔任法定代理人)均於102年8月9日 經追加為原告,上開C訴訟之第二審民事訴訟在胡景彬以前 開違背職務之行為護航下,於102年8月9日開庭時,按照邱 錦珠設定之底限,達成和解,並當庭製作和解筆錄,雙方和解內容因而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之執行效力。 九、因和解順利於102年8月9日達成,C訴訟終結。黃玲玲為完成賄賂之交付,於當日中午12時36分41秒許,以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撥打黃月蟾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在電話中告知黃月蟾「『膠原蛋白』...說要...分批...我月底之前弄好再送過去給你」,以「膠原蛋白 」作為賄賂之暗語,向黃月蟾轉達邱錦珠將在同年8月底前 分批交付賄款之意,黃月蟾則在電話中回應稱「好啊」,並轉知胡景彬。同日下午1時54分許,黃玲玲與邱錦珠以分屬 其等所有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行動電話互為通話,在電話中商議領款交付之事宜。邱錦珠遂於同年月13日中午12時56分許,前往現門牌號碼整編為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之第一銀行北臺中分行,自其名下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一次提領250萬元現金,其後以電話通知黃玲玲前來 領取賄賂之半數即250萬元以供交付胡景彬,黃玲玲即於同 年8月15日中午12時3分許,偕同邱雅茹一同前往中港大飯店1樓與邱錦珠會面,邱錦珠乃將賄款之半數250萬元交付與黃玲玲。黃玲玲詐得款項後,隨即與邱雅茹於同日中午12時56分許,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總行,將其中之200萬元, 存入邱雅茹開立於該銀行之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50萬元部分,則由黃玲玲用以償還保單質借債務23萬8535元,及積欠之汽車貸款21萬3334元,剩餘款項則供己花用。迄同年8月26日,邱錦珠再自同一帳戶提領現金,第一銀 行櫃員共交付以臺灣銀行塑膠封膜包裝內含10紮、每紮100 張千元紙鈔、總額100萬元之現金2包(銀行俗稱2球或2顆)、以第一銀行綁鈔帶綑綁之每紮各100張之紙鈔共5紮,共計250萬元現金,邱錦珠立即將上開現金,裝入自備之黑咖啡 色底色、含白色不規則花紋、圖案之塑膠提袋(下稱手提袋,如附表編號5),返回中港大飯店,隨即在其辦公室內, 以釘書針將裝有現金之手提袋開口彌封,再通知黃玲玲前來中港大飯店提取。黃玲玲即於同日中午12時2分許,以如附 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撥打黃月蟾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電話中以「我今天要送『膠原蛋白 』過去」為暗語,詢問黃月蟾何時有空,並相約同日晚上再行聯絡。黃月蟾旋於同日中午12時35分39秒許,以同上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胡景彬如 附表編號6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胡景彬今晚黃玲 玲前來是否妥適等語,經胡景彬應允後,當日晚間7時36分 許,黃月蟾即以如附表編號8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撥打黃玲玲如附表編號11之行動電話,約定黃玲玲於當晚9時前來胡景彬、黃月蟾上開華富街住處。黃月蟾再於 同日晚上7時57分許,駕車將胡景彬載回華富街住處等候黃 玲玲前來交付賄款。黃玲玲將裝有上開250萬元現金之手提 袋原本經邱錦珠以釘書針彌封之開口部分拆開,將自己於當天下午從前開邱雅茹帳戶領出之40萬元現金及原本放在家中之10萬元現金,塞入上開手提袋後,再以釘書針將開口彌封,湊足300萬元約定行賄數額,於當晚9時許,依約抵達胡景彬、黃月蟾上揭華富街住處,將賄款現金300萬元放在該住 處2樓之餐廳內,交付給胡景彬及黃月蟾,至該晚10時30分 許始離開該處。胡景彬、黃月蟾共同以胡景彬為具有審判職務之法官之公務員身分,就胡景彬承審案件違背職務,共同接續收受賄賂300萬元得手(邱錦珠、黃玲玲所犯非公務員 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及黃玲玲所犯詐欺取財罪均經原審判決有罪後未據上訴而確定)。 十、黃月蟾為避免遭刑事偵查,竟萌隱匿上開其與胡景彬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及與貪污犯罪關聯之性質,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洗錢犯意,擔心上開賄款全數放在家中,有易遭司法機關人贓俱獲之風險,旋於102年8月27日上午10時4分許,將前 開300萬元賄款中之230萬元現金,裝在黑色皮製提袋中,駕駛車號000-0000號凌志自小客車,趁搭載胡景彬前往本院上班之便,回程時繞道前往址設門牌整編後為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 健行分行,於同日10時39分許,將上開230萬元現金,藏放 在黃月蟾先前自99年7月19日起,以不知情之其弟媳蔡彩仙 名義租用之人頭保管箱內,以此方式藏匿上開部分重大犯罪所得,規避司法追查。 十一、胡景彬、黃月蟾於102年8月26日收取前開賄款300萬元後 ,除於102年8月27日上午10時39分許,由黃月蟾將其中之230萬元現金,藏放在上開頭保管箱內外;其餘70萬元, 由黃月蟾繳納信用卡帳款等費用27萬1960元(如附表編號9),剩餘之12萬9040元(如附表編號3)及30萬元(如附表編號4)均由黃月蟾藏放在胡景彬、黃月蟾前開華富街2樓主臥室內。嗣為檢調單位循線於102年8月28日,在胡景彬、黃月蟾位於華富街住處起獲如附表編號1、3、4之共 同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5之犯罪所得之物(該扣案手提 袋1個,雖非約定交付之賄賂,然已由原所有權人邱錦珠 連同所裝放之賄款一併由黃玲玲交付予胡景彬、黃月蟾,行賄之邱錦珠並無取回之意,上開手提袋1個係屬胡景彬 、黃月蟾犯罪所得之物)及如附表編號6至8、分屬胡景彬、黃月蟾所有、供本案聯絡收受賄賂所用之物;並於同日在前揭黃月蟾以蔡彩仙名義租用之臺灣銀行健行分行保管箱內起獲於102年8月27日置入之賄賂230萬元現金;又於 同日在黃玲玲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住處,起獲其所有供擬定出示予黃月蟾觀看、載有行賄條件及價碼紙條所用之如附表編號14之草稿字條1張;乃查獲上開胡 景彬有審判職務之人員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黃月蟾非公務員與有審判職務之人員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黃月蟾藏匿上開部分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行。 十二、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會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簽請檢察總長核定本案為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 款之特殊重大貪瀆案件而偵辦起訴,及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部分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於偵查中經以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胡景彬所為,核屬特殊重大之貪瀆犯罪,合於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要件,且就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 )黃月蟾、林松虎部分,為兼顧訴訟經濟、節省司法資源之勞費等情,一併簽請檢察總長核定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管轄案件。是本案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程序上於法並無不合,核先敘明。 二、被告林松虎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審理過程,雖具狀及以言詞主張:本案檢察官於起訴後仍續向原審提出多次意見書,可見起訴書之證據清單等有所漏列,且檢察官未對其等送達上開意見書之正本,認檢察官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檢察官意見書所列之起訴書未列載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據(參見原審卷十八第164至165頁、第93至94頁反面)。惟按「(第1項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第2項)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 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檢察 官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起訴書已載明前開法定內容向原審提起公訴,符合起訴之程式(被告林松虎於原審審理時表明確已收受檢方送達之前開起訴書,見原審卷十八第93頁反面),又檢察官於起訴後向原審提出之意見書後附之證據中,經原審及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自得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證據。被告林松虎及其選任辯護人執前詞認檢察官之起訴程序與法有違,且片面認為檢察官後續向原審提出之意見書後附證據,於審判中均不得作為證據,尚有誤會。 貳、證據能力 一、共同被告即證人(下稱證人)黃玲玲、邱錦珠、證人郭美絹於偵查中及法院審理時所為證述,證人黃王金熄、黃慶嘉、謝秀閔、鞏小玲、邱士銘、謝建宗、楊萬生、王春香、盧東煥、蔡景勳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均有證據能力: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在理論上,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所謂「不可信之情況」,由法院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而為判斷;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時,是否與被告對質,與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並無必然之關聯,自不得以偵查中未經被告詰問,逕認該陳述無證據能力;至該等陳述與事實是否相符,要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之有無,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32號、95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審酌該陳述作成之客觀條件及環境,認其心理狀態健全,並無受到脅迫、利誘或詐欺,自非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亦得為證據(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要旨參照)。職是,被告以 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被告胡景彬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黃玲玲、邱錦珠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蔡景勳、邱雅茹、黃王金熄、黃慶嘉、鞏小玲、邱士銘、謝建宗、郭美絹、張捷安、楊萬生、王春香、盧東煥、陳君華、鄧尹淳、徐明媚、楊雅嵐、賴美華、葉榮華、黃羽菲、彭雅芳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被告黃月蟾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黃玲玲、邱錦珠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郭美絹律師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茲分述如下: (一)證人陳君華、鄧尹淳、徐明媚、楊雅嵐、賴美華、葉榮華、黃羽菲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未經本院援引為認定被告胡景彬有罪之基礎,是被告胡景彬及其辯護人主張上揭證人等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即非有據。 (二)證人蔡景勳、邱雅茹、黃王金熄、黃慶嘉、鞏小玲、邱士銘、謝建宗、郭美絹、張捷安、楊萬生、王春香、盧東煥於偵查中之證述,雖屬傳聞證據,然彼等於偵查中所為證言既經具結,被告胡景彬及其辯護人復未釋明上開證人等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於客觀之外部情狀上,難認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依上揭規定,應認前揭證人等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胡景彬及其辯護人主張上揭證人等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亦非可取。 (三)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及其等辯護人主張證人黃玲玲自102年8月28日受羈押至102年12月3日交保停止羈押,期間達3個月 有餘,且為相對共犯,並有以證人身份受訊,當有為求交保、維護其女邱雅茹不受牽連而順從偵查機關誘導,或為圖邀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所定邀免刑或減輕其刑之輕典之利誘等不正訊問方式而為不實供述可能,是證人黃玲玲自102年11月28日後於偵查中之證詞, 顯有不可信情形,當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明定:「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明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又供述證據,禁止以不正訊問方法取得;利誘係此取供禁止規範之例示,乃訊問者誘之以利,讓受訊問者認為是一種條件交換之允諾,因足以影響其陳述之意思決定自由,應認其供述不具任意性,故為證據使用之禁止。但並非任何有利之允諾,均屬禁止之利誘。如法律賦予刑事追訴機關對於特定處分有裁量空間,在裁量權限內之技術性使用,以促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供述,則屬合法之偵訊作為。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本即基 於特定或重大犯罪危害甚鉅,若非正犯或共犯間相互指證,大多難以順利破獲,基於鼓勵該等犯罪中之正犯或共犯自白自新,故設定在一定條件之下,使其獲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檢察官於訊問前,曉諭正犯或共犯在上開條件下可以獲得減免其刑之規定,乃係法定寬典之告知,而此減免寬典並設有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之條件,自係檢察官權限範圍內之合法偵查作為,並非許以法律所未規定或不容許之利益,故非禁止之利誘(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99年度台上字第7055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既在鼓勵該等犯罪中之正犯或 共犯自白自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關於犯該條之罪 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立法目的在藉此優惠,鼓勵行為人及時悔悟,並早日發現真實,節省訴訟勞費,檢察官於訊問前,曉諭正犯或共犯在上開條件下可以獲得減免其刑之規定,自係檢察官權限範圍內之合法偵查作為,並非許以法律所未規定或不容許之利益,故非禁止之利誘。證人黃玲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均有選任辯護人陪同在場,應知貪污治罪條例有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當無任意誣指被告胡景彬、黃月蟾犯罪之可能;證人黃玲玲前固否認犯罪,後因聽從其胞兄黃慶嘉之勸籲,乃出於己意決定如實陳述,同意轉為污點證人,供出全部之犯行,業經證人黃玲玲、黃慶嘉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103年度 上訴字第1700號卷四第117至124頁,下稱103上訴1700卷) ,且經檢察官於訊問前,告知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貪 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之意旨,並經檢察官事先同意 ,證人黃玲玲難認非出於己願而為供述,並經原審勘驗102 年11月28日之偵訊光碟、製成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七第143頁至第163頁),其後於偵查中及法院審理時所為證述,亦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詳後述),則檢察官就該案件所取得證人黃玲玲之供述並無違反上開取供規範之禁止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及其等辯護人徒憑己見恣意臆測證人黃玲玲為求交保、維護其女邱雅茹不受牽連而順從偵查機關誘導,或為圖邀輕典之利誘等不正訊問方式而為不實供述,要難採取。至於證人黃玲玲之證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價值如何(可信度),則係證據評價亦即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無關,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及其等辯護人謂證人黃玲玲受偵查機關誘導或為圖輕典而虛偽指證收賄之危險性極高認所證無證據能力,係將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混淆,顯不可採。至於被告黃月蟾之選任辯護人另聲請函調證人黃慶嘉於本案偵查期間製作的筆錄,經本院向接受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查結果,該署表示查閱案件卷證,證人黃慶嘉僅有於102年10月3日及102年11月20日作證時之訊問筆錄等語(見本院卷 ㈡第295頁),並無被告黃月蟾之選任辯護人所懷疑有證人 黃慶嘉的證人訊問筆錄未檢送之情形。雖證人黃慶嘉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曾證稱:黃玲玲被羈押期間,曾見過黃玲玲3次 ,書記官有無在場不記得了,跟黃玲玲說話時有製作筆錄,見面時黃玲玲的律師都有在場;檢察官有問伊話,但問話完畢,伊有無簽名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前審卷四第117頁反面 )證人黃慶嘉對於書記官有無在場,既稱無記憶,對於所證稱之「製作筆錄」不能排除有誤記之可能;況證人黃玲玲的選任辯護人既在場,已足以擔保證人黃玲玲證言係出於任意性,對於證人黃玲玲證言之證據能力,自不生影響。 (四)又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05條 第3、4項定有明文。亦即法院對於被告為禁止接見之處分後,關於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則檢察官對於被告所欲接見之人,如無限制被告正當防禦權之情形,自可本於職權為同意接見之處分。本件檢察官於證人黃玲玲羈押期間,運用提訊時證人黃玲玲之辯護人在場之際,基於國家賦予偵查職權行使之需要,允許證人黃玲玲之胞兄黃慶嘉接見,並由黃慶嘉基於兄妹情誼,勸籲證人黃玲玲如實供述,則檢察官在證人黃玲玲羈押禁見期間,於不限制證人黃玲玲正當防禦權之前提下,本於法所賦予之職權行使允許接見其旁系親屬,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可指,是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及其等辯護人徒憑己意指摘檢察官於證人黃玲玲羈押禁見期間容許證人黃慶嘉與證人黃玲玲接見於法無據云云,為無理由。 (五)復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 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於92年9月1日施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4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 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 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6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證人黃玲玲、邱錦珠在檢察官偵查中,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於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其等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且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證人黃玲玲係出於己願而為陳述乙節,業詳述於前),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依上說明,前揭證人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六)按證人固應就其親身見聞體驗之客觀事實提供證言,倘若陳述其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因係主觀己見或臆測,非屬客觀見聞之事實,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然若證人係以自己直接體驗之事實為基礎,所作之推測或意見,即伴隨該經驗事實或以此原因事實而為之推測,本具有某種程度之客觀性與不可代替性,既係基於合理體驗之事實所形成,乃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自與單純私見或臆測有別。是刑事訴訟法第160條 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所謂不得作為證據者,應僅限於單純之意見及推測,倘證人之意見或推測事項,係基於一定具體之實際經驗事實,而具備合理性之事物者,即非所謂之意見,而仍應認其具有一般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第39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以下所引用證人黃玲玲、邱錦珠、證人郭美絹於偵查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為渠等以自己直接體驗之事實為基礎,所作之推測或意見,具有某種程度之客觀性與不可代替性(詳理由欄參各該證人於各相關部分之陳述),依上開說明,仍應認具有一般之證據能力,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及其等辯護人謂證人黃玲玲、邱錦珠、證人郭美絹於偵查中及審理時所證俱屬推測之詞,不具證據能力云云,非可採取。 (七)被告黃月蟾及其選任辯護人另辯稱:被告黃月蟾於102年8月28日至102年8月29日,接受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原審法院聲羈訊問時,係委任證人郭美絹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則證人郭美絹律師於本案擔任證人,違反律師與當事人之祕匿特權,其證言無證據能力云云。但證人郭美絹證述之內容係有關於證人郭美絹於本院101年度重 上字第158號一案中,以被上訴人邱士銘等人之訴訟代理人 在歷次準備程序基於親身體驗的所見所聞,所為證言並不涉及被告黃月蟾在上開時間與證人郭美絹的溝通內容,自無違反律師與當事人之祕匿特權,其所為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八)另查,證人彭雅芳為證人邱錦珠之秘書,其並未實際參與C 訴訟102年1月25日之準備程序,是其於偵查中關於此部分所證,不得作為證據。原判決固援引證人彭雅芳偵查中關於此部分所證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基礎,惟除去該部分,並不影響於原判決犯罪事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依合法通訊監察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有證據能力: 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 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等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 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0號判決意旨參見)。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所憑以執行監聽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監續字第001111號 、101年聲監續字第001652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1817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1983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2133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161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305號、102 年聲監續字第000473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655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813號、101年聲監字第001856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1986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2134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149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304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475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653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000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944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000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1237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0000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146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000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472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946號、101年聲監字第002196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157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303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474號、102 年聲監續字第000656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816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943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1091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1241號、102年聲監字第000427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947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1085號、102年聲監字第000000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1240號(見原審卷五第2至89頁)、101年聲監字第001669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1985號(見原審卷七第233至240頁)、100年聲監續字第001375號 、100年聲監續字第001506號、100年聲監續字第001647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0279號、100年聲監續字第001381號、100年聲監續字第001503號、100年聲監續字第001652號、101 年聲監字第000006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0286號、101年聲監字第000415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945號、100年聲監字第000481號、100年聲監續字第000503號、100年聲監續字第000000號、100年聲監續字第000759號、100年聲監續字第000000號、100年聲監續字第001075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000號(見原審卷十第58至92頁)、102年聲監續字第000000 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1239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0067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0420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0557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0760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0936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1478號、100年聲監續字第000385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000279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0416號(見原 審卷十一第49至55頁、第152至153頁、第156至165頁、第288至289頁、第296至299頁)、100年聲監續字第001250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1478號(見原審卷十二第198至199頁、第202至205頁)、101年聲監續字第000283號(見原審卷十三 第187至189頁)、101年聲監續字第002131號、100年聲監續字第001652號、101年聲監續字第001478號(見原審卷十五 第284、290頁、第293至294頁)等通訊監察書,均係由檢察官依法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而核發,是該通訊監察之合法性當無疑義。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司法警察等依據合法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所製作之文書證據(不含以括號附註之部分),且或業經通訊者之一方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其確為通話之人且通話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或已由原審勘驗通訊監察錄音光碟並製成勘驗筆錄在卷,復經原審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通訊監聽譯文之程序而為合法之調查,是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亦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照片係屬機械性紀錄特徵,即認識對象者為照相機鏡頭,透過機械鏡頭形成的畫面映寫入特定設備內,並還原於照相紙上,故照相中之相片中均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在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的攝影、照相,在內容上的一致性是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的,在攝影、照相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誤差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故照相及攝影照片當然是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行蒐照片,業經證人即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事務官陳坤仁、證人即負責支援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之警員劉榮豐2人,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 前開行蒐照片經設定器材攝錄並確認附註文字與執行行蒐勤務所見事實相符等相關情形(見原審卷十第182頁反面至第190頁),已足以確保上開照片內容之真實性,故前開行蒐照片均具有證據能力。又偵查機關於偵查階段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行動跟蒐,依法令並無須經法院同意,被告胡景彬及其辯護人聲請調取檢方向法院聲請進行行動蒐證之相關資料,有所誤會。 四、又證人邱錦珠、邱雅茹、鞏小玲、邱士銘、謝秀閔、黃慶嘉、謝建宗、彭雅芳等人於調查局中部機動組之詢問筆錄,未經本判決援引為認定被告胡景彬、黃月蟾犯罪事實之基礎,被告胡景彬、黃月蟾爭執上揭證人等於調查中所為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即非有據。 五、至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及其選任辯護人爭執為傳聞證據、且無法定例外情形得為證據而無證據能力之部分,雖不得認為具有證據能力而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成罪之證據,然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6之1第2項、第3項第6款,第166條之2之規 定及行反詰問時,容許以陳述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法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而引用作為彈劾、減低證人陳述或被告辯解之憑信性證據。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其餘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 條之4規定之證據,或經被告胡景彬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審理 時明示同意作為證據,或經被告黃月蟾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不予爭執,或經被告胡景彬及其等之辯護人未予提出爭執,且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為合法之調查而未經檢察官、上開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乙、認定被告胡景彬、黃月蟾犯罪所憑之證據與理由 壹、胡景彬、黃月蟾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 一、訊據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均矢口否認有上開利用被告胡景彬為具有審判職務法官之身分,共同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其二人之辯解及其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自原審至本院綜合要旨如下: (一)被告胡景彬部分: ⑴被告胡景彬平日均居住在臺中市復興路之住處,僅偶而會前往被告黃月蟾華富街之住處,雖曾見過證人黃玲玲造訪,但對於被告黃月蟾、證人黃玲玲間之其餘互動並不清楚,原判決未說明認定被告黃月蟾確有將其與證人黃玲玲間互動內容轉知被告胡景彬之依據,即逕推認被告胡景彬知悉證人邱錦珠、黃玲玲有行賄承審法官之意圖,並進而謂被告胡景彬與被告黃月蟾間具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容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⑵被告黃月蟾與證人黃玲玲是堂姊妹,她們從小同在臺中市梧棲區成長、交情很好,證人黃玲玲前來被告黃月蟾前開華富街住處時,被告胡景彬沒有辦法拒絕,被告胡景彬有時前往該處與被告黃月蟾同居,如遇證人黃玲玲前來,被告胡景彬通常都在書房,被告黃月蟾有時會叫被告胡景彬過去與證人黃玲玲打招呼,此為人之常情。雖然被告胡景彬後來知道證人黃玲玲是為了證人邱錦珠的事情來,要請被告黃月蟾來請教被告胡景彬,但被告胡景彬都謹守職責之分際,證人黃玲玲如果提到C訴訟的時候,被告胡景彬就一臉不高興、很快 就閃開了,比如說證人黃玲玲曾經在聊天之間談到要保住邱陳玉霞這塊等等,被告胡景彬聽到了就趕快說太晚了、趕快回去,並未給予她回應,頂多只是講說祖產的事情大家要坐下來協商比較好而已,只是敷衍一下、搪塞一下而已。證人黃玲玲也曾陳述其於101年10月19日帶證人邱錦珠去被告胡 景彬、被告黃月蟾住處後,遭被告胡景彬責罵怎麼可以隨便帶人過去。 ⑶被告胡景彬於證人黃玲玲交付琉璃跟300萬元的時候,根本 都不在場。證人黃玲玲交付300萬元時,是被告黃月蟾把證 人黃玲玲接到華富街107號,而證人黃玲玲攜帶前來的300萬元,不管是被告黃月蟾所稱在電梯內就向證人黃玲玲拿取,或者是證人黃玲玲所述係擺放在餐廳地上,被告胡景彬始終不知道有這件事情;被告胡景彬在被告黃月蟾說證人黃玲玲來了、叫被告胡景彬出來時,被告胡景彬雖有出來打個招呼、坐在餐廳聊天,但並未看到前開300萬元現金。又證人黃 玲玲前來送琉璃時,被告胡景彬亦不知情,何來被告胡景彬與被告黃月蟾具有犯意聯絡之說,且上開檢察官所指之賄賂琉璃1組及在保管箱內起出之230萬元,均未檢出被告胡景彬之指紋。被告黃月蟾亦曾表示過平時若非其叫被告胡景彬出來,被告胡景彬是不會跟證人黃玲玲打招呼、也不會離開書房。被告胡景彬不知證人黃玲玲交付上開琉璃及現金300萬 元之事,此純屬被告黃月蟾個人向證人黃玲玲所為之詐欺行為。 ⑷被告黃月蟾與證人黃玲玲2人間沒有期約賄賂之事。證人黃 玲玲稱其在上開華富街房屋電梯向被告黃月蟾比個3,被告 黃月蟾點頭、沒有講話,證人黃玲玲就自己揣測是不是被告黃月蟾同意了這個300萬元,此純屬證人黃玲玲個人揣測之 詞,況被告黃月蟾也曾表明「先不要講這個」、從頭到尾她沒有要收這個錢,根本無期約之合意可言,自無賄賂之可言,且此屬被告黃月蟾、證人黃玲玲間之互動,被告胡景彬並不知有上開情事。證人黃玲玲所交付的300萬元、琉璃是一 種餽贈,並不是賄賂,因證人黃玲玲、邱錦珠認為在這段期間打擾到被告黃月蟾,在訴訟達成和解之後,才有餽贈的意思而交付300萬元,證人黃玲玲曾說過她收到和解筆錄以後 ,被告胡景彬跟被告黃月蟾並未要求要做答謝的動作,送錢是因為證人黃玲玲是做業務的、她都收佣金,所以就自己算一個300萬元送來,被告胡景彬跟被告黃月蟾事前不知道、 事後也不曉得證人黃玲玲會送來這個錢,而琉璃部分證人黃玲玲也講說她自己感覺送這個琉璃是一個互相的送禮,與被告胡景彬之職務無關,並非賄賂。 ⑸原判決及檢察官認為被告胡景彬偏袒一造,不當行使訴訟闡明權、訴訟指揮權及在C訴訟替證人邱錦珠擬定並指導訴訟 策略而違背職務。惟: ①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當事人主張 的事實究竟該當於哪一種法律關係,這是民事庭法官依據獨立審判職責的法律適用的問題,雖然不受當事人主張或陳述的拘束,但是如果受訴法院所持的法律見解跟當事人的陳述或表示有不同的時候,會影響到裁判結果,所以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該向當事人發問或指定就訴訟關係所涉及的法律觀點作必要的法律上陳述,以盡闡明之義務,讓當事人有充分的攻防以及適當、完全的辯論。又依照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7條、第61條之規定,受命法官可以試行和解,且可提出方案、開釋公開心證及法律見解。檢察官認為關於邱陳玉霞的股份部份是借名登記,邱陳玉霞死亡後應歸屬邱坤德的財產、遺產,而被告胡景彬在C訴訟開庭時,卻說 這不是邱坤德的遺產而違背繼承法理,但是民事訴訟法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主張的,民事庭的法官一定要訊問兩造,被告胡景彬看了卷宗,認為這件是祖產,所以有和解的可能,且上訴人即證人邱錦珠主張後來有遺產繼承協議書,被告胡景彬是本於闡明權而詢問對造即被上訴人的意見,並不是被告胡景彬違背繼承法理或認為就是這樣。 ②C訴訟之101年12月28日庭訊時,因為上訴人即證人邱錦珠該方主張有更正陳述,即更正3個部份的股份都是借名登記, 所以被告胡景彬就此部份詢問對造當事人,同時對於爭執不爭執的記載方式,就是邱陳玉霞的部份是不是借名登記,原審以除外方式記載,與被告胡景彬歷年來記載爭執、不爭執的方式不太一樣,所以被告胡景彬就詢問兩造,對於闡明權的運用是法官的職權,被告胡景彬並未故意濫用闡明權。另外檢察官認為被告胡景彬施壓、逼迫被上訴人的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但郭美絹律師沒有說被告胡景彬跟證人林松虎律師共同施壓、逼迫,且依C訴訟歷次開庭光碟勘驗結 果,亦難認被告胡景彬有施壓、逼迫郭美絹律師或偏袒證人邱錦珠,被告胡景彬在開庭過程中也曾告知證人邱錦珠「這部份妳就不要拿了」、「妳當大姐的就要照顧他們」等等,證人邱錦珠也說過其認為為什麼跟證人黃玲玲講的不一樣、為什麼被告胡景彬這個叫她不要拿、那個也叫她不要拿等等,故而被告胡景彬並未偏袒證人邱錦珠該造。 ③關於鞏小玲這邊勝訴將面臨高額遺產稅一事,鞏小玲、郭美絹律師、證人黃玲玲、邱錦珠都知道,所以C訴訟早在第一 審審理時就有因考量高額之遺產稅及家族情誼而有和解之打算,二審時當事人間也都認為C訴訟不知何時才能終結、有 脫產、遺產稅問題,和解對彼此有利,遂進行和解並已遵行和解條件,且表明不願撤銷和解,所以這並不是被告胡景彬用來施壓、逼迫郭美絹律師該造要同意和解的手段。又被告胡景彬並無以拖延訴訟的方式,壓迫當事人同意和解,郭美絹律師也有講說大家本來要坐下來談一談,只是兩造不同意,所以被告胡景彬看到這個契機就擬定策略,看看這個祖產能不能和解,所以全部開了9次庭,最後達成和解,最後1次能夠達成和解,是證人黃玲玲奔走兩方,是他們和解完以後,被告胡景彬請證人林松虎律師製作後,可能有傳真到被告胡景彬的書記官那裡,或者是當庭拿出來,就在法庭依照他們雙方撮合之和解條件互相讓步和解,和解不是在庭期中所形成的,是在訴訟外先形成的,為了既判力起見,所以才再製作訴訟上和解筆錄。 ④原判決認被告胡景彬透過證人黃玲玲指導證人邱錦珠訴訟策略,但並未說明所謂訴訟策略為何;且被告胡景彬縱確有指導訴訟策略,此是否即等同違背職務,亦未經原判決說明。而依照被告胡景彬個人的想法,訴訟策略應該是一種方法或者在攻防的程序,倘若被告胡景彬有為證人邱錦珠擬定或指導訴訟策略,證人邱錦珠應無可能在電話中向證人黃玲玲提及為什麼被告胡景彬叫她這個不要拿、那個也不要拿,從這一點來看,被告胡景彬根本就沒有所謂替證人邱錦珠擬定什麼訴訟策略。被告胡景彬在C訴訟進行中,只是認為就一般 的祖產問題能夠達成訴訟上的和解是最好的,如此被告胡景彬既不用撰寫判決書、辦案成績也好,被告胡景彬沒有偏袒一造、亦無拖延訴訟之情。 ⑹證人邱錦珠、黃玲玲於偵查中為了獲得輕典,所以才為不利於被告胡景彬之陳述,且證人黃玲玲自承其在電話中與證人邱錦珠洽談時,有自行添加話語之情事,故非可採。又證人黃玲玲指陳係被告胡景彬要其轉知證人邱錦珠的內容部分,有如下之瑕疵: ①有關證人黃玲玲稱被告胡景彬曾向其提及王春香的案件可能抽中由其承辦、且曾告知證人黃玲玲關於王春香的請求檢察官上訴狀,證人林松虎律師會處理,其於102年3月15日與證人林松虎會面至下午6點多等語,但被告胡景彬是民事庭的 法官,怎麼可能抽到王春香的刑事上訴案件,何況102年3月15日被告胡景彬並沒有跟證人林松虎碰到面,證人黃玲玲此部分所述不實。 ②證人黃玲玲又稱被告胡景彬曾要其轉告證人邱錦珠要把協商內容一筆一筆列出來,但證人黃玲玲同時又稱她要把試算的協商內容給被告胡景彬看,被告胡景彬說那個不關我的事,你們自己協商就好,二者互有矛盾不一,證人邱錦珠並未讓證人黃玲玲將和解內容列表交被告胡景彬觀覽,證人黃玲玲所述顯不可採。 ③證人黃玲玲復稱被告胡景彬告知其王春香的案件要增聘證人林松虎,且證人黃玲玲有拿王春香刑事案件判決書給被告胡景彬看。但102年1月3日王春香刑事案件尚未判決,且王春 香的刑事案件跟本案C訴訟並沒有關係,被告胡景彬顯無告 知證人黃玲玲轉知證人邱錦珠王春香之刑事案件部分需增聘證人林松虎之必要。 ④C訴訟為必要共同訴訟,證人林松虎主張策反鞏小玲顯利於 上訴人邱錦珠,若證人黃玲玲曾就此詢問,被告胡景彬當無反對可能;被告胡景彬並非最高法院法官又如何誇稱能保住關於邱陳玉霞之財產;證人邱錦珠在101年12月28日庭訊時 ,並沒有作任何的陳述,被告胡景彬不可能如證人黃玲玲所述,向證人黃玲玲提到證人邱錦珠開庭的時候答得「零零落落」(臺語)。又證人黃玲玲又說被告胡景彬曾告知其轉告證人邱錦珠「妳不要緊張,交給林律師就好了」,但民事之訴訟代理人,本來就可以替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可以不必到庭,被告胡景彬根本不必告訴證人黃玲玲這種事情,可見證人黃玲玲所述不實。 ⑤證人黃玲玲又說被告胡景彬判斷王春香的刑事案件上訴後的勝率有6、7成,證人黃玲玲又說其王春香的刑事判決是交給華富街的外勞(非被告胡景彬),則被告胡景彬也不可能光看王春香的判決就知道勝率有6、7成。又中港大飯店財產可能被證人邱錦珠變賣一事,為鞏小玲、證人邱錦珠、黃玲玲在第一審所知,被告胡景彬自無重複告知之必要。再證人黃玲玲稱被告胡景彬說案件如果沒有和解,可能就上訴到第三審、就有遺產稅的問題,這個本來就是這樣子,證人邱錦珠委任被告林松虎辦理股權糾紛案,被告胡景彬何有向證人黃玲玲報告開庭情形之必要,應係證人黃玲玲自己道聽塗說拼湊而成。 ⑥另外證人黃玲玲又稱被告胡景彬曾告知其轉知證人邱錦珠在和解內容上加註「經過共同查證、雙方澄清、諒解、達成共識」等語,但證人邱錦珠於法院交互詰問時卻稱證人黃玲玲說是她自己想的,可見上開話語不是被告胡景彬告訴證人黃玲玲轉告證人邱錦珠,證人黃玲玲的指證有所瑕疵云云。 (二)被告黃月蟾部分: ⑴偵訊時檢察官拍桌、以嚴厲口吻說「你不知道你犯了很大的重刑罪」,加上伊遭羈押心裡很害怕,伊向證人黃玲玲拿了300萬元,伊認為該案件已和解,以渠等60年之交情,拿個 紅包並無不妥,亦無向被告胡景彬報告之必要,故在被告胡景彬不知情之狀況下收受該300萬元,檢察官問話時伊因害 怕而不敢承認,直到原審接押時才承認有收到300萬元。 ⑵被告黃月蟾與被告胡景彬雖相識長達30年以上、同住一處達10年以上,惟仍保有個人隱私,自不能逕執以推認被告胡景彬必然知悉被告黃月蟾有收受證人黃玲玲300萬元情事。又 被告黃月蟾在法律上的領域是一片空白,在被告胡景彬不知情下,被告黃月蟾收了堂妹即證人黃玲玲的琉璃和300萬元 紅包,純屬被告黃月蟾個人行為,造成被告胡景彬蒙上不白之冤,被告黃月蟾已知錯。 ⑶證人黃玲玲前均否認向被告胡景彬行賄,卻於經羈押3個月 後之102年11月28日受檢察官以交保、輕判、對其女邱雅茹 為緩起訴處分等利誘後,始翻異誣指交付賄賂之際被告胡景彬亦在現場等情,參以被告黃月蟾與證人黃玲玲交情近60年,復係在僅有二人在場之情形下,又有何以手勢代言語之必要,且證人黃玲玲至被告黃月蟾華富街住處後,係將上開300萬元放在何處,證人黃玲玲所證與被告黃月蟾及上開華富 街住處的菲傭ROSA的說詞有所出入,均堪認證人黃玲玲所證欠缺憑信性。 ⑷於C訴訟中,被告胡景彬以縱經一審審理,登記於邱陳玉霞 名下之股份仍非必然即為邱坤德借名登記所為之法律確信而為審理;審理期間,C訴訟一造之鞏小玲並考量避免證人邱 錦珠訴訟過程中脫產,官司贏了也沒用,以及遺產稅的問題,C訴訟民事二審兩造遂於證人黃玲玲多方奔走幾經協調後 自行擬定和解方案出於己願達成和解,況和解並非不可撤銷,證人鞏小玲復明確表示不會因為承審法官涉及收賄而撤銷和解,可知被告胡景彬並無脅迫鞏小玲方以達成和解情形,當事人既出於己願成立和解,承審法官胡景彬當無不許當事人和解之理,自難執當事人間成立和解認被告胡景彬之審理即有違背職務情事。 ⑸由C訴訟歷次庭訊光碟勘驗結果,可知審理期間被告胡景彬 及訴訟代理人間固曾就法律見解產生歧異、對於是否和解、卷證資料整編方式稍有討論,惟被告胡景彬均情真語切,殷殷請託,難認有何刁難、強迫證人郭美絹律師之情。 ⑹原判決既認被告黃月蟾於證人黃玲玲遞出所謂行賄字條之際已將該紙條推回予證人黃玲玲,並表示不要談這個,後證人黃玲玲於102年6月間左右為確認行賄金額再度前往華富街住處,於商談完畢後下樓時,證人黃玲玲向被告黃月蟾比手勢3,被告黃月蟾點頭默示接受行賄金額為300萬元,可知至少於102年6月前,渠等間尚未有行賄、收賄之合意。再者,被告黃月蟾對於證人黃玲玲曾向其比手勢3乙節毫無印象,此 部分縱屬真實,又如何認定被告黃月蟾必會將此訊息轉達予被告胡景彬?況此部分亦僅屬證人黃玲玲「自己認為」被告黃月蟾與被告胡景彬已「默示接受」行賄金額為300萬元之 主觀臆測,亦難執為不利被告黃月蟾之認定。再者,C案分 案前,證人邱錦珠僅單純就案情向被告胡景彬請益一次,其無被告黃月蟾與被告胡景彬之聯繫方式,未確認是否已達成行賄合意,即交付五百萬元任令長袖善舞、暗槓款項之證人黃玲玲居中協調,全不過問、追蹤,亦大違常理。 ⑺賄賂必存有對價關係,設若原判決認定被告黃月蟾與證人黃玲玲於102年6月間確有達成行賄合意並於102年8月份收受賄賂為真,然被告胡景彬對此既毫無所悉,又此時已進行七次準備程序,民事二審雙方復已自行擬妥和解方案,僅待於法庭上正式書立和解筆錄即終結訴訟,已然欠缺違背職務之客體,縱被告黃月蟾確有收受款項,被告胡景彬又有何違背職務、收受違背職務之對價關係或因果關係之可指?該300萬 元究係違背職務之賄賂,抑或只是單純收受一個紅包、一個謝禮,均非無疑。而公訴人所舉出之蒐證照片、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並無法直接證明被告黃月蟾將上開300萬元交付給 被告胡景彬,雖證人黃玲玲指陳其送琉璃、300萬元至被告 黃月蟾華富街住處時,被告胡景彬均在場並先、後就琉璃部分表示很漂亮,就300萬元部分則稱如果證人邱錦珠不高興 給錢的話,退回去好了等語;但證人黃玲玲跟被告黃月蟾本來就是從小在一起的玩伴,也常前來送禮、走動,因此送琉璃是否賄賂係屬可疑,更何況被告黃月蟾稱證人黃玲玲送琉璃的那天,被告胡景彬不在場,所謂琉璃好漂亮,是伊自己講的,且被告黃月蟾在起訴送審時已供稱要退回300萬元也 是她說的,當時被告黃月蟾及其辯護人均尚未接觸到卷證,可認被告黃月蟾此部分所述之可信性極高,而證人黃玲玲至被告黃月蟾華富街住後,係將上開300萬元放在何處,證人 黃玲玲與上開華富街住處的菲傭ROSA的說詞有所出入,證人黃玲玲的記憶是否可能因其暗槓證人邱錦珠所交付500萬元 之其中200萬元後,因心裡慌張、對過程有所遺忘而就被告 胡景彬在其拿錢給被告黃月蟾的時候是否在場有所誤為記憶,而被告胡景彬最終固有可能出現在華富街住處餐廳跟證人黃玲玲聊天,然被告胡景彬並不知道被告黃月蟾收了300萬 元,因此該300萬元之性質並非賄賂。被告黃月蟾在被告胡 景彬不知情下收取現金300萬元,利用被證人黃玲玲蒙在鼓 裡及居中牽線,使證人邱錦珠交付300萬元,所成立者僅可 能為詐欺罪或一不違背職務之收受行為云云。 二、經查本件犯罪事實欄所載與中港大飯店有關之A、B、C訴訟 之相關經過,業為被告胡景彬、黃月蟾所不爭執,且有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8號民事卷宗影本、原審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見102年度聲搜字第6號卷一第178至195頁)、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及原審法院100年度重訴字 第146號、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卷宗影本可資為 憑。其中前開C訴訟之第一審即原審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 146號民事案件,已於100年7月12日之筆錄及第一審判決書 第7頁載明「兩造不爭執事項:……3、本件除系爭10274股 之外之股份,係屬借名登記。」、「兩造爭執事項:1、系 爭10274股股份登記於被告(即邱錦珠)名下有無借名登記 事由?」等語,有上開筆錄及原審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 號民事判決各1份(見原審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影卷之卷 一第19頁正、反面、卷二第172頁反面至第173頁)在卷可憑。而原審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經審理後,認依證人即中港大飯店之出納人員王春香、邱士銘於該案具結之證述、邱士銘所提出於98年2月16日在臺中市英才路中正公園對面 麥當勞2樓之錄音光碟、譯文、卷附被繼承人邱坤德、邱陳 玉霞與邱錦珠間之資金往來資料及邱錦珠於原審法院99年度中簡字2778號之答辯及調查證據聲請狀中自始即不否認其中原屬邱母名下之1萬0274股係邱坤德借名登記於其配偶名下 之股份等事證,認定邱錦珠名下之中港大飯店減資前之2萬 8754股,均係其被繼承人邱坤德所借名登記於邱錦珠名下之股份,因而判決邱錦珠應將登記其名下中港大飯店之股份2 萬8754股經減資後之2萬4441股返還邱坤德全體繼承人,並 登記於邱坤德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名下,有原審100年度重 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1件(見原審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影卷之卷二第170頁至第177頁)在卷可考。 三、次查被告胡景彬係於68年間自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分發之第16期司法官,曾先後任職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審、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且自97年7月 28日起調任本院民事庭法官,職司第二審民事訴訟案件之審判工作,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司法機關,具有審判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除據被告胡景彬坦認在卷外,並有本院102年11月6日中分文人字第1020000803號函文暨所檢送之被告胡景彬之公務人員履歷表(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五第1頁至第14頁)、本院102年11月6日中分文人字第1020000803號函文暨所檢附之被告胡景彬之人事資料(原審卷十第95頁至第101頁)在卷可憑。 四、再查: (一)被告胡景彬身為C訴訟即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案 件之承審法官公務員,於101年10月22日收案前之同年月19 日,因證人邱錦珠前往其與被告黃月蟾之前開華富街住處,詢問該案原審敗訴之原因,而知悉證人邱錦珠為前開案件之當事人,竟於收案當日隨即經由被告黃月蟾轉知證人黃玲玲伊承審該案之消息,並於獲知證人邱錦珠、黃玲玲行求賄賂之意圖後,被告胡景彬先、後於其承辦前揭案件期間及和解成立結案後之101年11月18日、102年1月3日、102年1月4日 、102年1月7日、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31日、102年3月1日、102年3月12日、102年3月19日、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17日、102年6月7日、102年6月14日、102年6月17日、102年7月11日、102年8月5日、102年8月26日,與受證人邱錦珠所託前來詢問有關上揭案件事宜之證人黃玲玲,在前址房屋內商談案情【此部分亦據證人即被告黃月蟾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為真(見原審卷九第165頁)】;甚且於101年11月18日告知證人黃玲玲轉知證人邱錦珠有關原邱母名下之股份有機會為其保住,其餘2部分因有瑕疵、需由雙方進行協商較為有 利,且經由被告黃月蟾傳遞訊息予證人黃玲玲;先、後為被告胡景彬承審中C訴訟之一造當事人即證人邱錦珠,推薦委 任被告林松虎為該案之第二審訴訟代理人,及就證人邱錦珠對王春香(曾於C訴訟第一審擔任證人)提告之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案件,亦介紹委任被告林松虎為告訴代 理人;告知證人黃玲玲向證人邱錦珠索取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交其閱覽,及謀由被告林松虎為證人邱錦珠撰擬請求檢察官上訴狀,並於檢察官提起上訴後,責由被告黃月蟾以電話通知證人黃玲玲。又證人邱錦珠於C訴訟審理期間因證人黃玲 玲之建議,為圖先行感謝被告胡景彬之偏袒及冀望被告胡景彬於後續之訴訟程序續為證人邱錦珠作有利之認定及處理,乃購買價值不斐之賄賂即琉璃1組(含底座),由證人黃玲 玲於102年5月17日致贈被告胡景彬、黃月蟾2人,證人黃玲 玲交付琉璃時並向在場之被告胡景彬、黃月蟾表明係證人邱錦珠所贈,而後C訴訟確按被告胡景彬事先告知證人黃玲玲 轉知證人邱錦珠可為其保住原邱母名下股份之先決條件為前提達成和解,證人邱錦珠因證人黃玲玲與被告黃月蟾先前期約之賄賂300萬元及證人黃玲玲另行謊稱需賄款200萬元,乃交付證人黃玲玲共計500萬元之現金、委託證人黃玲玲將前 開賄賂轉交被告胡景彬、黃月蟾,證人黃玲玲則將扣除其詐欺所得200萬元以外之其餘300萬元賄款,於102年8月26日親送至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前開華富街之住處等情。業據證人邱錦珠、黃玲玲分別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自白不諱及結證明確詳,其等自白與證述之內容與卷證所在均詳如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二所載;並有如附件二所載其二人與被告胡景彬、黃月蟾、林松虎及相關親屬或員工等人間相互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自堪認證人邱錦珠、黃玲玲確有共同交付賄賂之犯行。 (二)再依證人邱錦珠、黃玲玲前開自白及證言,就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之基本重要事實,已證述一致並相互吻合。其二人上開於偵訊及原審審理具結之證詞,復有如附件二所載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資參憑(見原審卷二第64至147頁反面頁。其中譯文中以括號附註之內容, 亦經證人邱錦珠、黃玲玲於原審證述為真)。雖其等二人前後之陳述或相互間其中或有部分細節容有些微出入、不符。然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應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作合理之比較,依據經驗法則予以判斷,定其取捨,尤其關於行為經過之細節,難免因人記憶客觀上之侷限或時隔日久而有錯誤,或因證人之個人原因,未能完整陳述,然苟於其基本事實陳述之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不可採信(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3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證人邱錦珠、黃玲玲之自白或證述前後容或存有些微瑕疵或彼此間有出入,其主要陳述之內容,依上開說明,仍屬可採。爰分別再逐一論述如下: ⑴針對證人黃玲玲陳述部分: ①證人黃玲玲固曾表示伊於102年10月19日偕同證人邱錦珠前 至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上開華富街住處時,尚不知被告胡景彬在法院擔任法官之工作云云。惟證人黃玲玲於102年12月2日偵訊時已證稱「印象中他〈指被告胡景彬〉好像是擔任審判長之類的職務,非一般職員,我記得我有跟邱錦珠提過胡景彬是擔任審判長或法官之類較高的職務,不是一般職員。我就帶邱錦珠一起去胡景彬位於華富街住處,請教他這個訴訟是否有起死回生、反敗為勝的機會。10月19日要去之前,我先打電話給黃月蟾約時間,黃月蟾再回電話給我,並告訴我胡景彬正確的地址(我之前去過很多次,一年大概去五次,講一些娘家的事情,但我不清楚正確的地址),我才能告訴邱錦珠,因為邱錦珠是要自己過去,我和她約在胡景彬家的門口等」等語;於102年12月12日偵訊時亦證稱:「在我 兒子邱建綸死亡出殯那一天晚上,大約今年端午節過後,大約6月底,確定日期還要查,當天晚上在文心路的一家廣東 茶樓吃飯的時候,就有大概跟邱錦珠談過,但邱錦珠當時並沒有回答,就只有聽聽。一直到邱錦珠接到一審敗訴後,她才打電話給我,跟我講說我上次跟她提到說我有認識法官那件事,我才帶她去華富街。」等語。且證人邱錦珠於102年12月5日偵訊時亦具結證述:「(問:為何你會透過黃玲玲牽線找上胡景彬?)我有找黃玲玲討論中港飯店股權糾紛敗訴情形,因為牽涉到黃玲玲女兒的股份,所以她就跟我說她認識一位『法官』,那位『法官』都在喬事情的,她說要帶我去,我就心動就去了。(問:101年10月19日你去找胡景彬 之後,過沒有幾天,這個案件就分到胡景彬手上,過程如何?)10月19日後過一個星期六、日,我記得是3-4天左右, 黃玲玲就打電話給我,並且到我市政北五路的家,黃玲玲跟我說案子已經分到黃玲玲姊夫手上,那時候我知道黃玲玲姊夫是『法官』,但是不知道他的名字叫胡景彬,是後來知道承審法官是胡景彬,才知道黃玲玲姊夫名字是胡景彬,後來我去開庭更確認是同一個人。(問:你跟黃玲玲是何時就打算要行賄法官?)一開始黃玲玲就有跟我說,請這個法官喬事情一定要給紅包要給錢」等語(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七第145頁),並經證人邱錦珠於原審審理時再次確認 上情(見原審卷十第241頁、原審卷十一第8頁)。衡以證人黃玲玲既係因證人邱錦珠之C訴訟第一審敗訴而建議證人邱 錦珠找被告胡景彬詢問敗訴之原因,已據證人黃玲玲陳明在卷,則倘證人黃玲玲不知被告胡景彬為在法院上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法官,當無可能提議證人邱錦珠求助於被告胡景彬,是證人黃玲玲其後改稱:伊於102年10月19日與證人 邱錦珠一同前至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之華富街住處時,不知被告胡景彬為法官云云,並非可採。 ②又證人黃玲玲於102年12月12日偵訊時已證述:「(問:【 提示黃玲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7月2日10:00:22與邱錦珠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短 訊內容:小蟾:幫我問一下姐夫要不要見邱錦珠,她的案件想 要姐夫幫忙.該收多少就跟她談.我只想知道中港飯店內容她要如何處理.如果姐夫願意告訴我時間』,上開譯文中妳向 黃月蟾詢問有案件要胡景彬幫忙,係出自妳自己之意思亦或是邱錦珠請妳幫忙詢問黃月蟾及胡景彬?)是我自己的意思。邱錦珠並沒有指示我這樣做,是我自己想說『請人家幫忙應該要給錢』。」等語(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七第432頁),而證人黃玲玲發送上開簡訊尋求幫忙之對象,依 該簡訊前後文義所載即係被告胡景彬,則證人黃玲玲於偵訊所稱『請人家幫忙應該要給錢』之給付金錢之對象自應為被告胡景彬,證人黃玲玲其後於原審改稱上開簡訊是指要付錢給被告胡景彬介紹之律師團隊,不包括被告胡景彬云云(見原審卷十第142頁),不惟已與上開簡訊之語意內容有所不 合,復參以其於原審曾供稱:伊在此簡訊之前,未曾向被告胡景彬提及要透過其介紹律師團隊之事(見原審卷十九第223頁反面),足認證人黃玲玲稱前開簡訊是指要付錢給被告 胡景彬介紹之律師團隊,顯然無據而非可採信。而前開簡訊內容業經原審於10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屬實而製有勘驗結果(見原審卷八第21頁反面),被告黃月蟾空言辯稱伊未收到上開簡訊云云,但以目前電信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如傳送簡訊後,未能送達對方的行動電話時,電信公司即會發送尚未送達或無法送達之簡訊予原簡訊寄送人(本案即證人黃玲玲),惟證人黃玲玲從未證稱有收到無法送達簡訊給被告黃月蟾之通知,依一般經驗法則堪以認定被告黃月蟾已收到證人黃玲玲止開101年7月2日所發送之簡訊。被告黃月蟾雖 另辯稱:該簡訊可能未看即直接刪除,或其他原因沒有閱讀此則簡訊云云(見原審卷八第1頁),但被告黃月蟾與證人 黃玲玲情誼密切,豈有未閱讀即予刪除之動機;又被告黃月蟾所稱「其他原因」「沒有閱讀」云云,卻又不能說出具體原因,故被告黃月蟾所辯,自難採信。 ③證人黃玲玲於原審103年4月25日審理時,經被告胡景彬之辯護人詰問時雖陳稱:伊於101年10月19日帶同被告邱錦珠與 被告胡景彬見面,被告胡景彬事後有責罵其為何隨便帶人去他家云云(見原審卷十第131頁反面)。然證人黃玲玲、邱 錦珠於101年10月19日前至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之華富街住 處,係由證人黃玲玲先於同日中午12時13分15秒許,以電話與被告黃月蟾確認被告胡景彬有空並約妥時間始前往,且已表明係其姊姊即證人邱錦珠要與被告胡景彬約時間見面、洽談之情,有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被告黃月蟾、黃玲玲上開對話內容如下:「玲:姊夫何時有空?月:今天下午吧。玲:下午喔,我不在耶,晚上有沒有空?月:晚上喔,約約看阿。玲:好,你幫我約,因為我姐叫我跟姊夫(指胡景彬)約時間,她想跟姊夫聊聊。月:好,那我看時間我再打給你。玲:你再跟我確認,我再打給她。月:好。」)(見原審卷二第64頁及附件二所載之譯文),則被告胡景彬與證人邱錦珠見面,既係事先經由證人黃玲玲透過被告黃月蟾居間安排與被告胡景彬約妥時間,經被告胡景彬同意在先,自無可能於其後反又責罵證人黃玲玲之理;則證人黃玲玲於原審審理此部分之證述,尚非可信。 ④證人黃玲玲於原審103年4月18日、103年5月9日審理時,就 被告黃月蟾傳達被告胡景彬之意,要證人邱錦珠就前開C訴 訟及王春香之刑事案件委任被告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及告訴代理人,係由被告黃月蟾同一次或前後2次告知證人黃玲玲 ,雖有不同證述;然證人黃玲玲於原審103年5月9日審理時 就此部分已作證確認更正應係被告黃月蟾分別於不同時間、2次要其轉告證人邱錦珠委任被告林松虎,始為正確(見原 審卷十一第5頁、原審卷十第247頁正、反面)。參以證人黃玲玲、邱錦珠於102年1月3日下午11時7分3秒許之通訊監察 譯文內容(見原審卷二第67頁反面至第68頁,與附件二所載之譯文),證人黃玲玲係於證人邱錦珠於101年12月3日前至被告林松虎之眾城法律事務所,就C訴訟簽署同年月7日之委任狀而委任被告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後之103年1月3日,證 人黃玲玲於與被告黃月蟾聯繫而與被告胡景彬見面後,才於同日在電話中告知證人邱錦珠有關王春香之刑事案件要「換律師」,足認證人黃玲玲上開於原審103年5月9日審理更正 之證述,係屬正確。 ⑤證人黃玲玲於原審102年5月2日準備程序時,固曾一度泛稱 伊在電話中向證人邱錦珠轉達其詢問被告胡景彬之意思時,有包括其自己的意思、假的比較多云云(見原審卷十第244 頁)。然經原審於同1次準備程序就卷附相關證人邱錦珠、 黃玲玲2人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對話,向證人黃玲玲確認之 結果,證人黃玲玲就其在電話中告知證人邱錦珠轉達被告胡景彬之意思部分,則多已確認為真(見原審卷十第244頁反 面至第259頁),且證人黃玲玲於原審102年5月9日審理時證述陳明:「(問:〈提示本院卷十第270頁〉這是妳的辯護 人幫妳整理有關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內容中,妳與邱錦珠的對話提到胡景彬的部份,有哪些確實是胡景彬曾經告訴過妳的內容,妳再轉告邱錦珠知道的,有無看過?)有的。(問:是否出於妳的意思?)是的。(問:上開提示狀紙內容是否都實在、是否能否作為妳今日的證詞內容?)可以。(問:就妳狀紙沒有寫到的部份與妳確認,是否在101年11月18 日妳有到胡景彬、黃月蟾華富街的住處時,此次就是妳稱黃月蟾有交給妳小紙條的那一天,胡景彬告訴妳邱陳玉霞那一塊可以保住的話是在這一天還是更早之前?)就是這一天...(問:提示本院卷二第84頁最後一通譯文,通話時間為102年1月31日下午10時6分49秒黃月蟾與黃玲玲對話內容,黃月蟾說:10點半好不好?妳說:好。那天是否有見面?)有。(問:〈提示本院卷十第270頁〉妳與妳的辯護人確認後向 本院庭呈之刑事陳報狀,有關妳在電話中跟邱錦珠講到是胡景彬告訴妳的內容,整個整理起來真的話是比較多,幾乎重要日期妳之前譯文中有與邱錦珠通話的整理內容,這些話在譯文中也確實都有呈現,所以妳在電話中講胡景彬告訴妳的話,是真的話比較多,但何以妳在上次103年5月2日下午準 備程序卻說是假的話比較多,有何意見?)法官應該是誤會我了,我的意思是胡景彬告訴我的就是這一些比較少的,我整理出來,然後我去跟邱錦珠講的時候,因為不可能只有講1、2句話,所以後面我跟邱錦珠講的會比較多。(問:妳是說妳會解釋給邱錦珠聽,但妳並沒有逾越這個範圍的意旨?)對,我的意思是這樣。(問:所以不是妳之前所稱假的比較多?)不是,因為我在解釋給邱錦珠聽的時候會比較多一點。(問:妳今天回答不記得的部分,是否以自白後當時於偵查中所述的筆錄為準?)對。」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5 頁至第8頁反面),足見證人黃玲玲前開於原審102年5月2日準備程序所稱伊在電話中向證人邱錦珠轉達其詢問被告胡景彬之意思時,有包括其自己的意思、假的比較多云云,並非實在。 ⑥證人黃玲玲於102年12月2日偵訊時雖曾稱:「當初我跟黃月蟾比『3』的手勢時,她有跟我講『你自己要的部分,你自 己要加上去』這樣的話,意思是她要拿清的意思。」等語(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六第189頁)。惟證人黃玲玲 於原審103年4月25日審理時則稱:「(問:這部份妳之前有提過黃月蟾跟妳說妳要的部分自己加上去?)對,她的意思表示是這樣。(問:這部份黃月蟾是如何跟妳講?)她問我『妳的呢?』,她講的意思就是『妳的呢?』,我收到的訊息是說我應得的部分。(問:她到底有無說妳自己要的部分自己加上去?)應該有暗示。(問:她是怎麼講?)我跟她的談話內容很短,她大部分會用手勢,所以我收到的是『妳自己加上去』的意思。」等語(見原審卷十第145頁)。由 上顯示,證人黃玲玲對於伊係如何依照被告黃月蟾之指示,除了與被告黃月蟾期約應交付予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之賄款300萬元外,其餘200萬元之部分,證人黃玲玲先於偵查中陳稱係被告黃月蟾明白向伊說「你自己要的部分,你自己要加上去」這樣的話,而其後於原審則改稱被告黃月蟾係用手勢並詢問「你的呢?」,證人黃玲玲前、後所證述內容表面似有不一,但其主要的事實都於被告黃月蟾沒有追問證人黃玲玲比「3」的意思,也沒有出言明白表示拒絕,而是提醒證 人黃玲玲自己居間奔波的報酬要自己設法,顯見被告黃月蟾對於證人黃玲玲比「3」的手勢,係代賄款的數額是心領意 會;至於被告黃月蟾是簡單提示,或明確要證人黃玲玲自己加上去,此部分的細微差異與認定被告黃月蟾、胡景彬有與收受賄賂之犯罪事實無關。 ⑦被告黃月蟾業於原審坦認並以證人身分證述已於102年8月26日收取證人黃玲玲交付之300萬元,則有關證人黃玲玲進入 屋內後,係證人黃玲玲如前證稱其係將上開裝放300萬元之 手提袋放置在廚房(與餐廳同一處)之地上,此與證人ROSA(即與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共居於華富街住處之外勞)於102年9月5日偵查中陳稱證人黃玲玲係將袋子放在桌上(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一第349頁)固有出入,但並不影響被告胡景彬、黃月蟾確有收取上開300萬元之事實,且當日 既係由證人黃玲玲攜帶前開300萬元前來,則證人黃玲玲與 ROSA之前開證詞,自以實際接觸放置前開手提袋之證人黃玲玲之證述為可信。被告黃月蟾之辯護人以證人黃玲玲、ROSA就此所為證詞有所不同,質疑證人黃玲玲因另從中詐欺200 萬元而心裡慌張,可能對過程有所遺忘,進而推認證人黃玲玲指證被告胡景彬當時亦在場之部分,可能為記憶之誤云云,即無可採。況被告胡景彬於該日確有與證人黃玲玲見面,且被告胡景彬、黃月蟾、黃玲玲係同坐在廚房之餐桌處等情,業據證人ROSA於同上偵訊具結證述為真(見102年度特偵 字第4號訊問卷一第349頁),更可證被告胡景彬、黃月蟾2 人辯稱:被告黃玲玲送交300萬元時,被告胡景彬不在場、 不知情云云,顯無可信。而被告胡景彬以前開賄款中部分經查扣之款項,未驗出其指紋,辯稱不知情云云,亦無可採。⑧被告胡景彬雖認證人黃玲玲之證言有殊多瑕疵云云。然查:㈠被告胡景彬雖辯稱:伊係民事庭法官,不可能告知證人黃玲玲伊可能抽到王春香的刑事案件云云。惟被告胡景彬既有意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則其藉由不懂法律之證人黃玲玲向亦不知法院運作情形之證人邱錦珠告知王春香之案件可能由其抽中,以自抬其重要性,並非無可能;否則何需再囑託證人黃玲玲轉知證人邱錦珠增聘被告林松虎為刑事案件之告訴代理人。 ㈡又被告胡景彬辯稱:證人黃玲玲曾稱伊要證人黃玲玲轉告證人邱錦珠要把協商內容一筆一筆列出來,但證人黃玲玲同時又稱她要把試算的協商內容給被告胡景彬看,被告胡景彬說那個不關我的事,你們自己協商就好,二者有所矛盾不一云云。然依被告胡景彬為證人邱錦珠籌謀之訴訟方向係可為之保住原邱母名下股份,至其餘2部分則因有瑕疵、以協商為 有利之主軸,則被告胡景彬就允為保住原邱母名下股份部分告知證人黃玲玲轉知證人邱錦珠列出,並就其餘2部分告知 證人黃玲玲自己協商,二者並無矛盾之處;況證人邱錦珠在C訴訟的目標,除了保有原邱母名下股份,更重要的在於掌 握中港大飯店超過百分之50的股份,以求能控制中港大飯店的經營權;被告胡景彬允諾證人邱錦珠的內容在於保住「原邱母名下股份」,至於「邱錦珠名下股份」及「原邱父名下股份」應如何分配,才能使證人邱錦珠能取得中港大飯店超過百分之50股份,當然應由證人邱錦珠自己協商即可。故必係被告胡景彬於案件進行中要證人邱錦珠提出協調方案,證人邱錦珠始會透過證人黃玲玲交付試算的協商內容予被告胡景彬閱覽可能,實無不合之處。 ㈢被告胡景彬復辯稱:證人黃玲玲稱伊告知其王春香的案件要增聘被告林松虎,且證人黃玲玲有拿王春香刑事案件判決書給伊看,但王春香的刑事案件跟C訴訟並沒有關係,如果伊 有介入之情形,只要口頭直接告知證人黃玲玲即可,沒有必要告知其轉知證人邱錦珠增聘被告林松虎云云。惟觀之被告胡景彬承審C訴訟時,於101年12月7日第一次準備程序時, 主動詢問王春香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刑事案件之審理進度,有本院前審勘驗準備程序之完整筆錄可證(見本院103上訴1700卷四第35頁反面),於於102年2月6日第四次準備程序時,再次主動詢及王春香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刑事案件之審理進度(見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影卷第68頁反面),且王春香確曾於C訴訟之第一審出庭作證而為不利於證人邱錦珠之 證詞(見原審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影卷第80至87頁),則不論實際上王春香前開刑事案件與C訴訟有無關聯,已 可徵被告胡景彬認為倘王春香遭有罪判決,將可影響王春香證詞之憑信性,動搖對造在一審取得C訴訟勝訴之基礎,進 而促使被上訴人邱士銘同意和解。被告胡景彬已於C訴訟庭 訊時主動問及王春香刑事案件之情形,卻於本案反稱二個案件並無關聯,已屬自相矛盾。而被告胡景彬明知其身為法官,且證人邱錦珠為其所承審C訴訟之一造當事人,並同時為 對王春香前開刑事案件提告之告訴人,被告胡景彬為避免其偏袒當事人證人邱錦珠之情遭他人識破而掌握不利證據,當無可能親自出面就上開王春香之刑事案件為證人邱錦珠撰狀,且證人黃玲玲復無相關之法律專業知識,故被告胡景彬乃推薦證人邱錦珠再委任被告林松虎為告訴代理人,與常情並不相悖,則被告胡景彬以伊倘有介入,只要直接告知證人黃玲玲即可,沒有要求證人邱錦珠委任被告林松虎之必要云云,亦非可採。 ㈣被告胡景彬固又辯稱:證人邱錦珠在C訴訟101年12月28日庭訊時,並沒有作任何的陳述,伊不可能如證人黃玲玲所述,向證人黃玲玲提到證人邱錦珠開庭的時候答得「零零落落」(臺語)云云。然證人邱錦珠於原審103年5月9日審理時證 述其於原審同年月2日準備程序曾陳述伊好像只有1次沒有去開庭,其他次都有到庭(見原審卷十一第8頁、原審卷十第 257頁反面),則雖C訴訟之101年12月7日、同年月28日之庭期報到單記載證人邱錦珠未報到,然證人邱錦珠實際上有無到場旁聽,實值可疑,且縱證人黃玲玲此部分陳述有誤,亦不影響於法院就被告胡景彬有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事實之認定基礎。 ㈤被告胡景彬雖復辯稱:證人黃玲玲稱伊曾要其轉告證人邱錦珠「妳不要緊張,交給林律師就好了」,但民事之訴訟代理人,本來就可以替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可以不必到庭,且伊不可能光看王春香的判決就知道勝率有6、7成,而中港大飯店財產可能遭證人邱錦珠變賣一事,為鞏小玲、證人邱錦珠、黃玲玲在第一審即知,再C訴訟在第二審如果沒有和解, 可能就上訴到第三審,就有遺產稅的問題,本來就是這樣子,伊沒有必要告訴證人黃玲玲上開話語,可見證人黃玲玲所述不實,應係證人黃玲玲自己道聽塗說拼湊而成云云。惟證人邱錦珠、黃玲玲均非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人,被告胡景彬辯稱伊無必要告知證人黃玲玲轉告證人邱錦珠前揭法律所定事項云云,並不可信。而鞏小玲、證人邱錦珠、黃玲玲於C 訴訟第一審是否知悉中港大飯店有無變賣財產一事,與被告胡景彬第二審承審時為不當促成和解而為上揭告知、提醒,二者之間並未存有衝突,被告胡景彬前開所辯,均非有據。㈥另被告胡景彬又以證人黃玲玲證稱伊有告知在和解內容上須加註「經過共同查證、雙方澄清、諒解、達成共識」等語,但證人邱錦珠於法院交互詰問時卻稱是證人黃玲玲自己想的等語不符,證人黃玲玲上開所述有所瑕疵云云。然查以證人黃玲玲於102年6月17日下午11時15分8秒許在電話中告知證 人邱錦珠拿取紙筆記載上開內容後,已表明其剛從被告胡景彬住處回來,且證人黃玲玲於同日稍早之下午9時8分許,確先已與被告黃月蟾約定要與被告胡景彬見面,有前開通訊監察譯文(見原審卷二第119頁)在卷可憑,故應以證人黃玲 玲所述較為可信,證人邱錦珠前開陳述,容為記憶之誤。被告胡景彬據此認定證人黃玲玲之證述有所瑕疵,容無可採。⑵針對證人邱錦珠陳述部分: ①證人邱錦珠雖曾提及證人黃玲玲要其委任被告林松虎時,未向其說到被告林松虎是被告胡景彬推薦的云云。惟證人邱錦珠於原審103年5月2日審理時證述:「(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訊問卷七第148頁倒數第6行起至第149頁第1行〉檢察官問妳:妳上訴高分院為什麼要增聘林松虎為 訴訟代理人?妳答:黃玲玲跟我說她去胡景彬那邊問過,胡景彬那邊要求我這邊再請一個律師,黃玲玲就給我一張紙條,上面寫林松虎及眾城律師事務所名稱及電話,之前我有請過眾城事務所的律師,所以我知道眾城事務所地址,隔天我就跟我的秘書去委任林松虎律師。是否實在?)是...(問 :〈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七第408頁第9行起至第16行102年12月12日邱錦珠訊問筆錄〉檢察官有提示102年1月3日11時7分、1月7日10時52分妳與黃玲玲的通話監聽譯 文,當時檢察官問:這部分是研判黃玲玲在102年1月3日轉 達胡景彬的意思要妳換律師,而且妳也在1月7日去林松虎事務所簽委任狀,這次委任狀是簽哪一個案件的?妳答:總共簽了兩次委任狀給林律師,分別是中港大飯店股權返還案件以及王春香的刑事訴訟,這個案件指的是王春香的案件,但具體的時間我忘記了。是否實在?)是。(問:〈請提示本院卷十第132頁正面第1行起至第13行103年4月25黃玲玲審判筆錄〉胡景彬辯護人問黃玲玲:11月18日回去沒有提到王春香的案件有委任林松虎當告訴代理人?黃玲玲答稱她有跟妳說這兩個案子都交給林松虎律師。是否如此?)是...」等 語(見原審卷十第200至201頁反面),是證人邱錦珠前稱證人黃玲玲要其委任被告林松虎時,未向其說到被告林松虎是被告胡景彬指示委任的云云,並非可採。 ②證人邱錦珠雖復曾表示伊在電話中有告知證人黃玲玲關於102年5月17日之開庭過程並不順利,被告胡景彬叫伊這個不要拿、那個也不要拿,且證人黃玲玲說過被告胡景彬、林松虎很熟,叫伊開庭的時候不用多講話,被告胡景彬不會問伊,被告林松虎會幫伊講,但結果不是這樣,被告胡景彬還是有對伊問話,認為被告胡景彬並未對其所有偏袒云云。惟證人邱錦珠所指上開C訴訟102年5月17日上午10時許之第六次準 備程序,依該次之庭訊全程錄音譯文內容(見附件三、陸、一),被告胡景彬於郭美絹律師先表明其當事人同意之和解方案為登記在邱陳玉霞名下之1萬0274股的部分,只同意二 分之一之股份歸邱錦珠所有、其餘的部分按五房來均分之意見,被告林松虎以邱錦珠之訴訟代理人身分表示邱陳玉霞之股份應全部歸邱錦珠所有,邱錦珠亦稱「邱陳玉霞的部分應該是全部歸我,因為我是繼承來的,另外其他兩部分如果要分五份來分,我可以考慮,但是我付出的錢,我一定要拿回來,因為我跟爸爸買的」後,被告胡景彬竟逾越證人邱錦珠上開陳述之意見,進而主動誘導證人邱錦珠而稱「你應該要折衷一下,你應該這樣講,如果他同意你媽的給你...其他 的部分,你原來是希望這兩部分的錢要扣回來〈註:指邱錦珠有意拿回其主張購買股份的錢〉,ㄚ如果對方同意你媽媽的部分,你可以考慮這些錢要不要扣回來,是不是這樣子...林律師,是不是這樣子喔!」,被告胡景彬旋復未顧及郭美絹律師當庭表明希望邱錦珠先確定意見,以利回去傳達訊息予其當事人之要求,即逕片面要郭美絹律師就前開邱陳玉霞名下股份均歸證人邱錦珠、其餘部分始由五房均分之和解方案,回去詢問其當事人而向郭美絹律師稱「邱陳玉霞部分歸她〈註:指邱錦珠〉,其他的兩個部分分五個人〈註:應為五房之誤〉,然後他錢不要再扣了,這樣看要不要,好不好,你就去問我們這邊的三個當事人」等語,且於郭美絹律師再次表達希望邱錦珠該造先回去討論而有確定的方案再談之意後,被告胡景彬仍執意堅持「不是啊!你就聽我這樣子講 」,並以較大之音量稱「就這樣子,你們願不願意,好不好,你就回去這樣子問」,被告胡景彬以上開偏袒證人邱錦珠一造、片面贊同證人邱錦珠所提原邱母名下股份應全部歸邱錦珠獨得為底限之主軸和解方案,強力要求郭美絹律師轉達其當事人予以考慮。被告胡景彬於庭前因已閱卷、且早於101年11月18日已告知證人黃玲玲轉知證人邱錦珠有關原邱母 名下股份有機會可保住,其餘2部分因有瑕疵、需雙方協商 較為有利等語,是被告胡景彬對於除邱母名下以外之其餘部分因有所瑕疵,倘依訴訟進行,證人邱錦珠難以保住勝訴,已甚為清楚,為達成其允為證人邱錦珠保住上開邱母名下股份之底線,乃逾越證人邱錦珠之意而誘導其陳述上開和解方案,以為證人邱錦珠保住原邱母名下之股份,被告胡景彬顯有偏袒證人邱錦珠之情,且原邱母名下之股份市值約高達1 億元左右(此據證人邱錦珠於102年8月28日偵訊時證述在卷,見99年度查字第179號訊問卷二第204至205頁;且依證人 邱雅茹於本院之證言,其分得減資前之2003股變賣所得金額約為2000萬元,見本院卷㈡第232頁反面,亦可推論證人邱 錦珠所為估價與市價相當),較之證人邱錦珠表示要取回其出資購買股份之款項,顯不成對比,證人邱錦珠係因一時未體察到被告胡景彬之目的,係出於允為其保全原邱母名下股份之較大利益,始要其放棄取回出資購買股份之較小金額款項來和解,整體而言證人邱錦珠仍取得較大、較佳利益之用意,且因證人邱錦珠本期望已有期約在此訴訟能全盤獲得勝訴之心態,乃單以表象而誤會被告胡景彬該次庭訊過程未對其有所偏袒云云,與實情未符,當非可信。 ⑶另被告胡景彬及黃月蟾及其辯護人雖聲請再度傳喚證人黃玲玲、邱錦珠作證,待證事實為證人黃玲玲與邱錦珠如何談論及交付琉璃及300萬元之事,及被告胡景彬有無違背職務? 證人邱錦珠如何與被告胡景彬就違背職務為期約、收受賄賂之合意云云。但查:證人黃玲玲、邱錦珠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均曾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且證人黃玲玲、邱錦珠關於交付琉璃及500萬元(其中200萬元係證人黃玲玲基於詐欺之故意,向證人邱錦珠虛報為行賄金額)之事,均已證述明確,並有監聽譯文可資佐證。另證人邱錦珠證稱101年10月19日去過 被告胡景彬家中1次,之後均透過證人黃玲玲居間傳遞消息 ,與證人黃玲玲之證言相符,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亦坦承僅於101年10月19日與證人邱錦珠在家中見過1次,則如何形成期約及交付賄賂之合意,應以有親身經歷之證人黃玲玲的證言更為可採,亦已證述明確;均無再行傳喚證人黃玲玲、邱錦珠作證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第2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駁回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及其辯護人之聲請 。 (三)依上揭證人邱錦珠、黃玲玲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自白與具結指證,再勾稽以下被告黃月蟾於原審之部分自白及證述內容,更足見被告胡景彬、黃月蟾確有共同違背職務而收賄之行為,茲再詳述如下: ⑴被告胡景彬與黃月蟾確有收受琉璃及300萬元之賄賂 ①被告黃月蟾於偵查中雖否認證人黃玲玲於102年8月26日有交付300萬元之情,辯稱證人黃玲玲係帶膠原蛋白過來云云, 惟於起訴送審經原審法官訊問時已坦認證人黃玲玲有送來300萬元,但仍以業經其拒絕、送還云云置辯(見原審卷二第 15頁反面)。嗣被告黃月蟾於原審103年1月24日準備程序復自承:伊承認有安排證人黃玲玲與被告胡景彬見面,且有收到證人黃玲玲拿來的琉璃及300萬元後,並於收受300萬元後先拿入華富街住處房間內放置;因證人黃玲玲就法律問題前來求助,伊不懂,就拜託被告胡景彬幫忙解答,證人黃玲玲一直詢問這個要給多少,意思是說如果可以保住她婆婆(指邱陳玉霞)那部分成功的話要給「3」,伊不曉得這些事情 會不會成功,所以先回答再說等語,並稱:「(問:妳在上次起訴送審有講到300萬元妳有退還回去,到底有無退還? )...沒有退...(問:黃玲玲拿給妳這300萬元的目的為何 ?)就是她婆婆那部分保留了,在邱錦珠的名下...(問: 妳有無任何法律背景、學識?)沒有。(問:有無法律方面的經歷?)都沒有。(問:既然妳沒有任何法律方面的背景、學識,為何邱錦珠的案件達成和解了,黃玲玲要給妳300 萬元代價?)那是因為黃玲玲她一直認為要給胡景彬,不是給我。(問:她為何認為錢是要給胡景彬的?)她認為他已經幫她保留她婆婆的那部分...胡景彬跟黃玲玲他們在聊的 時候...大概就是聊他們中港案件的股份,而且我有聽到他 們講什麼一路打都打輸,就是他們寄名,寄名我不曉得是寄什麼名,但是就是說寄在邱錦珠的名下是寄名的,而不是真的要給她的。(問:照妳剛才所述,黃玲玲獲得的資訊並不是單純透過妳,而是有直接跟胡景彬談到訴訟案情的事情,是否如此?)我不曉得他們談些什麼案件,我是聽黃玲玲講說只要保留到她婆婆這部份的話。(問:妳剛剛不是講到說他們是在談中港股權案件的事,為何後來又說不知道他們在談什麼案件?)就是談中港案件...(問:妳打電話問胡景 彬是否有空之後,胡景彬是否會跟黃玲玲見面洽談案件的事情?)原則上大部分都有,有時候他沒有空就沒有。(問:照妳剛才這樣講,有關訴訟的事情要和解比較好或是如何,妳說是黃玲玲打給妳,妳會問胡景彬有沒有空,大部分都是由胡景彬跟黃玲玲洽談,照這樣的情況下,是胡景彬在跟黃玲玲洽談,為何妳又說是黃玲玲要給妳300萬元,因為案件 有和解,出力的是胡景彬,但是為何這300萬元是妳收?) 黃玲玲每次有法律問題時,就是透過我聯絡胡景彬,然後跟胡景彬,她要的談話,就是要的法律知識,我是安排她問胡景彬問胡景彬今天有沒有空、是否有要回來,然後胡景彬有回來的話,他們談完了,談完胡景彬馬上就回他的書房,他一向都是這樣,聊了幾句他就回書房,其他的黃玲玲都會跟我談一些有的沒的,然後她就跟我講說這個要不要給多少錢之類的...(問:在胡景彬承辦台中高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中港飯店案件請求返還股權案件期間,一直到妳被查 獲為止,這中間妳有無看過案卷的資料?)沒有。(問:所以妳如果有跟黃玲玲轉達案件的事情,妳都是詢問胡景彬得知的?)對...(問:黃玲玲跟妳後來都知道胡景彬承辦本 案,黃玲玲跟妳卻又一直問胡景彬有關案情當事人的問題,胡景彬不會覺得奇怪?)我不曉得,但是他一直跟我們分析說這個案子一定要和解,我就跟我妹(指證人黃玲玲)說和解這一條路,所以我妹妹才會去找鞏小玲什麼對方的去談,要怎樣才能夠促進這件事和解,因為我妹說這個也是為了她自己跟她的女兒在賣力。(問:妳現在承認有收到黃玲玲交付的300萬元,是否如此?)對。(問:時間是否為102年8 月26日?)對。(問:現在這個300萬元在哪?)230萬元在健行分行的保險箱裡,其他的我在27日有去台新銀行存了20萬元還了房貸,然後還有繳了小朋友的註冊費跟一些卡費。(問:金額多少?)房貸我繳了20萬元,註冊費好像5、6萬元,卡費我忘記了。(問:保管箱裡面的230萬元,其他的 70萬元是否都已經用掉了?)沒有,剩下的我放在我的房間裡...(問:〈提示原審卷一第103頁並告以要旨)妳剛才提到說300萬元裡面有部分是在妳房間內被查扣,請指明是哪 部分?)編號1之82,30萬元,編號1之79,12萬9040元... (問:有扣案的就是妳剛剛指的這一部份?)是。」等語,惟仍辯稱被告胡景彬並不知情云云(見原審卷四第111至119頁反面)。 ②被告黃月蟾於原審103年4月11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證人黃玲玲有於101年10月19日撥打電話前來幫證人邱錦 珠約被告胡景彬見面,且會面時主要係由證人邱錦珠、被告胡景彬2人洽談,伊於翌日下午11時42分09秒許、11時45分 18秒許與證人黃玲玲的通話內容,是在講中港飯店案件的事情,伊有在電話中告知證人黃玲玲過來談比較好、這可能要當面談、再聯絡好了,我再問看看等內容,證人黃玲玲在電話中的意思是打算要給被告胡景彬錢,來幫忙打贏訴訟,證人黃玲玲每次要過來請教被告胡景彬問題,都是經由伊居間聯繫,證人黃玲玲前後共計約10餘次前來詢問法律問題的對象都是被告胡景彬,並不是問伊,因為伊不懂法律,伊於C 訴訟分案予被告胡景彬承辦之101年10月22日當天有去載被 告胡景彬,但被告胡景彬未告知其收到上開案件,是證人黃玲玲告知其被告胡景彬收到該案,伊有於102年4月17日下午5時7分21秒許在電話中告知證人黃玲玲王春香的刑事案件已經被上訴了,但忘記是否是被告胡景彬告訴伊的,但其實伊對於證人邱錦珠他們的案件的事完全不清楚。證人黃玲玲於102年8月26日在電話中所稱要分批送的膠原蛋白,是指300 萬元的現金,伊收到放進臥室,一直到翌日天亮要出門前,才把其上的綁鈔帶拆除,當時300萬元並沒有包膜,伊無法 回答會不會是被告胡景彬拆開的,但被告胡景彬從頭到尾不知其有收受這300萬元,證人黃玲玲送琉璃及300萬元來時,被告胡景彬都不在家等語,並稱:「(問:妳有關本案歷次在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講過的話,是否都是出於妳自己的自由意志所陳述?)是...(問:妳跟黃玲玲 之前有何仇恨?)沒有。(問:黃玲玲有何原因要誣陷妳跟胡景彬?)沒有。」,並確認其有於原審103年1月24日準備程序有為上揭陳述等語(見原審卷九第145頁反面至第167頁)。而證人即被告黃月蟾雖稱關於被告胡景彬承審前開C訴 訟,是證人黃玲玲所告知,並非被告胡景彬,惟被告黃月蟾於同上審理期日證述:「(問:妳跟黃玲玲誰跟胡景彬比較熟?)我。(問:胡景彬收到案件,妳、黃玲玲及胡景彬3 人誰會最早知道?)胡景彬。(問:妳跟胡景彬比較熟,為何是黃玲玲會先知道案件分到胡景彬的手上?)我不知道怎麼說明。(問:就妳所知,胡景彬是否會直接跟黃玲玲說案件是他承辦的?)我不知道。(問:從整個過程妳自己供述的,妳說有關案件的事情,黃玲玲都是透過妳來約胡景彬,而且有關妳有告知黃玲玲的事也是胡景彬告知妳轉知的,也有黃玲玲直接跟胡景彬洽談的,有關胡景彬收到承辦臺中高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58號案件,到底黃玲玲是怎麼知道的?)我不知道黃玲玲怎麼知道的。(問:剛剛檢察官在詰問過程中也有提示102年度聲延押字第2號卷第111頁,妳在這次 提到後來胡景彬收到該案,他有跟我說要妳不要告訴黃玲玲,所以表示胡景彬確實曾經告訴妳他有收到這個案子,是否如此?)那是後來的...(問:在準備程序中,因為妳有承 認後來妳也知道胡景彬有承辦這個案件,所以法官問妳黃玲玲跟妳後來都知道胡景彬承辦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案,黃玲玲跟妳卻又一直問胡景彬有關案情的事情,胡景彬會不會覺得奇怪,妳說胡景彬一直跟妳們分析說這個案件一定要去和解,妳這段的陳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原審卷九第167頁至第168頁)被告黃月蟾無法合理說明何以係與被告胡景彬較不熟之被告黃玲玲會先行知悉被告胡景彬承辦上開C訴訟之事,且被告黃月蟾其後亦坦認被告胡景彬曾 告知其承審C訴訟之事,足認被告黃月蟾所稱被告胡景彬收 到C訴訟後,未告知伊上開情事云云,並非可信。 ③被告黃月蟾於原審103年4月25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問:針對黃玲玲講妳確實有交給她一張寫有林松虎、電話、眾城律師事務所這些紙條一張,叫她請邱錦珠委任林松虎律師,到底有無此事?)有...(問:妳當時有告訴黃 玲玲說這個律師一次費用要20萬嗎?)我忘記了。(問:黃玲玲說有,這20萬元的收費妳是如何得知的?)大致我們跟同學聊天時,他們都會聊到律師很搶手,大致都要收多少,我只是跟黃玲玲說大約...(問:妳是否曾經駕車搭載胡景 彬到林松虎律師眾城律師事務所過?)我沒有印象,我載他,他說要開到哪,我就開到哪,我不清楚眾城律師事務所,眾城律師事務所在哪裡我也不清楚。(問:但是妳交給黃玲玲的紙條已經有寫眾城律師事務所的地址?)我是照名片抄...(問:102年8月26日黃玲玲帶300萬元到妳跟胡景彬的住處,是否妳就在電梯跟黃玲玲見面?)是。(問:見面後她有無告訴妳她的手提袋裡面是何東西?)她跟我講是膠原蛋白。(問:那妳就知道是現金,是行賄的錢嗎?因為她從來沒有交過妳膠原蛋白,只有她跟妳買?)她跟我買,對。(問:所以黃玲玲不會交膠原蛋白給妳,她這麼講妳是否就知道裡面就是現金?)對。(問:知道是之前她寫給妳紙條 300萬這個金額是嗎?)對,我當時有問她,她有講300萬元...(問:交給妳之後,妳如何處理?)我直接拿到房間, 然後我就出來了。(問:妳是否有請胡景彬出來?)還沒有...(問:黃玲玲明確證述說『如果邱錦珠有點不甘願的話 就退回去好了』這句話是胡景彬說的,妳說是妳說的,有無要更正...?)我所述屬實,因為我先照黃玲玲所說的我先 見她面的。(問:妳之前有提到說黃玲玲認為這300萬是要 胡景彬的,妳為何會這麼講?)我是這麼認為...(問:是 因為有關中港飯店案件的問題,黃玲玲來詢問時,都是胡景彬跟她洽談,所以這300萬元是因為胡景彬出力,所以這個 錢當然是要給胡景彬的,是否如此?)我是這麼認為。(問:〈提示原審卷二第64頁第1通譯文〉有關通訊監察譯文部 分101年7月2日下午10時0分22秒這通簡訊,妳到底有無收到?...妳之前在準備程序提到除了這通簡訊妳沒有收到以外 ,但是妳對黃玲玲確實有傳這個簡訊給妳,因為我們有當場勘驗,不爭執,是否如此?)是。(問:其餘卷內有關妳跟別人通話的通訊監察譯文,妳說妳都不爭執,確實有這樣的內容,是否正確?)正確。(問:妳之前在調查筆錄曾經講過胡景彬搬到華富街與妳們同住已有10年之久,是否如此?)大約...(問:妳與胡景彬有何仇恨恩怨嗎?)沒有。( 問:有關妳在作證過程中對胡景彬不利的指述,有無誣陷他?比如妳確定妳有安排黃玲玲跟胡景彬見面,而且他們有洽談到中港飯店案情的事情等等對胡景彬不利的部分,妳有無誣陷胡景彬?)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第152頁反面至 第155頁反面)。 ④由上開被告黃月蟾之供述,可見被告黃月蟾雖另否認被告胡景彬知情,然亦已證述伊與被告胡景彬已同住在前開華富街住處長達10年以上之久,證人邱錦珠、黃玲玲曾一同前至上址詢問被告胡景彬法律問題,被告胡景彬曾告知其承審C訴 訟之事,且證人黃玲玲有透過其聯繫而與被告胡景彬洽談中港飯店之案情,伊不認識被告林松虎,但有交付證人黃玲玲一張載有被告林松虎姓名及其律師事務所之地址等資料之紙條給證人黃玲玲,伊已忘記是否係被告胡景彬要其交付,證人黃玲玲有詢問伊要給多少錢,且曾對其比「3」之手勢, 證人黃玲玲曾交付其琉璃及現金300萬元的紅包,上開紅包 是因為證人黃玲玲認為被告胡景彬有保住其婆婆那一塊(指原邱母名下之股份部分)、要給被告胡景彬的等語,核與證人邱錦珠、黃玲玲前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具結證稱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共同收賄之過程,多有相符之處,足稽證人邱錦珠、黃玲玲前揭指證並非虛妄,被告胡景彬辯稱:伊僅有與證人黃玲玲打招呼,就C訴訟頂多只是講祖產要坐下來協商 而已,其餘則當場顯露不奈、不悅而快閃云云,並非可採。又被告黃月蟾坦認證人黃玲玲有對其比「3」的手勢,且被 告胡景彬、黃月蟾其後確已收受300萬元之賄賂,被告胡景 彬辯稱證人黃玲玲上開對被告黃月蟾比「3」之手勢,非與 被告黃月蟾期約賄賂,僅係證人黃玲玲個人揣測之詞云云,亦非可信。而證人邱錦珠、黃玲玲既已自白犯罪,其等所言與被告黃月蟾以證人身分陳述之證詞歧異之處,自較之否認犯行之被告黃月蟾所述為可信,徵以被告黃月蟾就前開300 萬元,先於偵查中否認證人黃玲玲有拿300萬元至其華富街 住處,後於原審起訴送審訊問時承認有收取、但辯稱已退還,再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300萬元實未退還予證人 黃玲玲,且有部分已扣案等語,先後所述迥然不一,並辯稱被告胡景彬對於收受前開琉璃及現款300萬元之事全然不知 情云云。反觀證人黃玲玲於偵查中自白共同行賄及詐欺取財犯行後,自始就上開送交琉璃及300萬元賄賂與被告胡景彬 、黃月蟾2人之過程均屬一致,且明確證稱被告胡景彬均在 場,並就伊告知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係證人邱錦珠要交付上開物品後之被告胡景彬之言行、反應【即被告胡景彬聽到證人邱錦珠所送之物為琉璃,就抬起頭來並笑咪咪地說那個琉璃很貴耶,且於其送交300萬元時告稱證人邱錦珠態度怪怪 的、好像不太甘願的樣子時,被告胡景彬回稱「如果這樣的話,不然不要,退回去給她」(臺語)】詳為證述而足認係其親身經歷之實情,自較被告黃月蟾所述具有可信性。 ⑤再依監察譯文所示,證人黃玲玲於102年5月17日代證人邱錦珠前往被告胡景彬、黃月蟾的華富街住處送琉璃時,係於102年5月17日下午4時32分聯絡被告黃月蟾,被告黃月蟾回答 以「因為今天比較忙,九時(指晚上)才去剃頭啊!剃至十一點,讓他整理一下,差不多十一點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2頁反面),顯然係要配合被告胡景彬的行程;故琉璃贈送的對象如係被告黃月蟾,從下午4時32分至晚上11時30 分,前後長達7小時,被告黃月蟾隨時可以接待證人胡景彬 ,何需因被告胡景彬剪髮之原因,最後拖到晚上11時45分才由被告黃月蟾通知證人黃玲玲前往。另依監察譯文所示,證人黃玲玲於102年8月26日代證人邱錦珠前往被告胡景彬、黃月蟾的華富街住處送300萬元時,係於102年8月26日中午12 時2分聯絡被告黃月蟾,被告黃月蟾回答以「晚上好不好? 」,隨即於12時35分撥打電話給被告胡景彬,告之「那有人要來我們家。」被告胡景彬答稱:「誰要來?」被告黃月蟾告之:「玲(指證人黃玲玲)。」接著詢問「約幾點呀?」被告胡景彬答稱:「都可以,都可以吼,好。」故證人黃玲玲送錢的對象如係被告黃月蟾,且被告黃月蟾辯稱「不敢」讓被告胡景彬知道云云,當日又是週一的上班日,衡情應該是利用被告胡景彬上班而不在家之際,趕快私下偷偷地接待證人黃玲玲才合理,何以如此大膽地告知胡景彬關於證人黃玲玲晚上來訪之事,且連接待的時間都要徵詢被告胡景彬?顯然就是要讓證人黃玲玲可以當著被告胡景彬之面交付300 萬元。故被告黃月蟾前揭關於證人黃玲玲「贈送」琉璃的 300萬元的對象都是被告黃月蟾,且被告胡景彬均不知悉云 云,無非迴護被告胡景彬之詞,自非可採。 ⑥雖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及其辯護人等以證人邱錦珠、黃玲玲係為圖得減刑,始為不實指證及於本院指稱證人黃玲玲係因檢察官利用其兄勸誘其自白云云,惟查證人黃玲玲於偵查中之自白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業如前述「甲之貳之一之㈢部分」有關證據能力說明中論述綦詳,又證人邱錦珠與黃玲玲之自白與證述確與相關證人及卷證資料相符,並非僅為圖得減刑而為不實之陳述,故被告胡景彬、黃月蟾等人所指應無可採。又被告黃月蟾復以其與證人黃玲玲交情近60年,又係在僅有二人在場之情形下,有何以手勢代言語之必要,且證人黃玲玲至其華富街住處後,係將上開300萬元放在何處, 證人黃玲玲所證與其及上開華富街住處的菲傭ROSA的說詞有所出入,堪認證人黃玲玲所證欠缺憑信性云云。然查證人黃玲玲至被告黃月蟾華富街住處後,將300萬元賄款放於何處 ,因當時在場者所處位置不同及記憶因素,應以證人黃玲玲本身係置放者之說詞較為可採,已如前述;另親近相熟之人以身體語言交流本係常有之事,何況,謹慎之人尚有因考量避免遭暗藏錄音器材側錄,而以手勢代替言語之情形;且行賄之事終究係違法行為,證人黃玲玲既非習於擔任行賄的「白手套」,基於是非之心,怯於直言不諱而代以手勢隱語,亦符合一般常情,均難執為指摘證人黃玲玲證詞欠缺憑信性之理由。再查被告黃月蟾雖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仍然證稱證人黃玲玲送琉璃來家時,被告胡景彬並未在場,其事後亦未告知被告胡景彬是何人所送,被告胡景彬且未曾問及此事云云(見本院103上訴1033卷五第12頁),惟查被告黃月蟾於當日審理時既亦坦承收到該琉璃後將之擺放於被告胡景彬書房櫃子上,而該琉璃於本案搜索時亦係於被告胡景彬書房櫃子上遭查扣,亦可推論證人黃玲玲送琉璃之事均為被告胡景彬所瞭然並知悉中,故被告黃月蟾上開迴護被告胡景彬之詞,不足憑採。 ⑵被告胡景彬與黃月蟾所收受之琉璃及300萬元係有對價關係之 賄賂 ①被告胡景彬於原審雖辯稱伊平時係住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7樓之4,僅偶爾前至被告黃月蟾之上開華富街住處與被告黃月蟾居住云云。惟被告黃月蟾於原審審理證述被告胡景彬已與其同住在華富街長達10年以上(參見前述),證人即被告黃月蟾之母親黃王金熄於102年9月5日偵訊時亦具結證述 :被告胡景彬晚上回來睡一晚後,早上才又出去等語(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一第325頁),復參以扣案之其中 一本筆記本(扣押物編號1-6,黑色封面淺藍色封底記事本 )之內頁,於6月17日當週記事內容載有二信電費89元(見 原審卷十八第45頁),益可證被告胡景彬並未住居於上開復興路之房屋(該處一樓為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被告胡景彬刻意否認與被告黃月蟾同住一處,容係為己製造證人黃玲玲交付上開琉璃1組及300萬元賄賂時,伊不在場之不實情境。又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否認被告胡景彬於證人黃玲玲至華富街上址交付琉璃及300萬元時,被告胡景彬均未在場、 不知情云云,並非可信,已如前述;復參以上開琉璃其後係在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前開華富街住處之被告胡景彬專用書房內查扣,此為被告胡景彬、黃月蟾所坦認,且被告黃月蟾於102年8月27日上午攜帶賄款230萬元駕車搭載被告胡景彬 上班,然後轉往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將賄款放入該行保管箱,亦為被告黃月蟾所自承,而被告黃月蟾在其平日詳細記載保管箱現金總額增減之筆記本內,記明賄款230萬元存入保管 箱之日,亦有扣押物編號1-6-7筆記本可資為憑(見原審卷 十八第237頁)。是被告黃月蟾對於收取上開賄款並無隱瞞 被告胡景彬之意,否則當無在載送被告胡景彬之際攜帶大額賄款,又將230萬元賄款金額登錄在其平日記載保管箱金額 增減之前開記事本內之理,扣案之扣押物編號1-6-2之另冊 記載保管箱金額增減之記事本,並有與被告胡景彬以「林」簽名確認之情事(見原審卷十八第227頁),衡情係被告胡 景彬要求被告黃月蟾必須紀錄保管箱等資產增減狀況供其對帳之用,是被告黃月蟾既將230萬元賄款毫無保留記載筆記 本上,可見其並無隱瞞被告胡景彬之意。況證人黃玲玲前來交付賄款當日,被告黃月蟾明知證人黃玲玲之來意,竟還特地告知被告胡景彬回家接待,足見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兩人對於證人黃玲玲之來意,均事先知悉且皆認應對證人黃玲玲攜帶大額賄賂前來之舉,當面致意,才會聯袂接待證人黃玲玲,並推由被告黃月蟾收取賄款300萬元後將其中之230萬元藏放於前開保管箱內。參照保管箱內有許多不明鉅款增加置入之紀錄,及被告黃月蟾多次特地使用公共電話聯絡證人黃玲玲,均足徵係出於熟知司法偵查技巧之被告胡景彬所指導,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就上揭收受琉璃及300萬元賄賂部分 ,辯稱被告胡景彬均不知情云云,顯非可採;被告胡景彬以前揭現款未驗得其指紋否認共同收賄,亦無足採。 ②復衡以證人黃玲玲於102年5月17日及同年8月26日交付上開 琉璃及現金300萬元時,均已明確告知被告胡景彬、黃月蟾 係證人邱錦珠要其交付之物,此據證人黃玲玲證述如前,且證人邱錦珠於102年8月28日自白後並同時證稱:「(問:經查,你曾因前述案件,多次致贈禮品或交付賄款予受命法官胡景彬,詳情為何?你是否願意偵查中自白?)我願意偵查中自白,前訴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案件審理期間,我曾透過黃玲玲致贈一座金魚琉璃飾品給胡景彬法官,希望他能夠在審判中的過程儘量對我方有利,另也曾在102年8月13日及8月26日在我第一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後提領各現金250萬元(共500萬元),分別交給黃玲玲請她轉交給胡景彬法官,作 為我答謝胡景彬法官在審判中儘量對我方有利之代價,我已坦白供述,配合調查,希望檢察官能從輕處分。」等語,衡情當時被告胡景彬與邱錦珠間,僅存有被告胡景彬承審上訴人為證人邱錦珠之C訴訟案件之關聯性,且系爭琉璃係證人 邱錦珠以4萬4千8百元購置,有琉璃工房之出貨單附卷可稽 (見102年特偵字第4號偵查訊問卷一第417頁,並非尋常價 廉之物;況被告黃月蟾、黃玲玲在電話中係以「膠原蛋白」作為賄款300萬元之代稱,足稽被告黃月蟾、黃玲玲均知此 現款之交付為非法,始有使用上開暗語之必要。被告胡景彬、黃月蟾辯稱:前開琉璃、300萬元僅如被告黃月蟾、黃玲 玲堂姊妹間平時互贈禮物之餽贈,係一般「紅包」、「禮物」而已,與被告胡景彬之職務無關,不具有對價關係云云,顯無可採。另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並未限制行為人收受賄賂之時點,係在違背職務之前或之後,被告黃月蟾之辯護人以常言道「拿錢辦事」一詞,暗指收賄者理應會先收取賄賂之好處在先、再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以一己主觀之邏輯推理,質疑證人邱錦珠透過證人黃玲玲交付予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之琉璃及300萬元,應僅單純 為「謝禮」、「紅包」云云,然查收受賄賂罪亦會因行賄或收賄者在考量經濟能力、安全性或確保行賄目的達成諸因素,而非僅是先收取賄賂之好處再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之一種收賄態樣而已,是辯護人上開質疑亦無可取。 ⑶被告胡景彬與黃月蟾係違背職務而收賄 ①被告胡景彬就C訴訟及王春香之刑事案件經由被告黃月蟾告 知證人黃玲玲轉知證人邱錦珠委任被告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以利其達成上開收賄條件 ㈠被告黃月蟾傳達被告胡景彬之指示,須委任被告林松虎擔任C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1、被告胡景彬於原審雖供稱:「(問:101年度重上字第158 號案件的當事人邱錦珠,是否你指示她去委任林松虎律師 增加為訴訟代理人嗎?)這非常冤枉,黃玲玲小姐她有時 候來我們這裡聊天,因為她與黃月蟾是堂姐妹關係,若是 談話之間,她有談到有訴訟要請律師,被告就想到林某某 、王某某等等,這些都不錯,你們可以自己去考慮。」、 「(問:你是否有建議她?)沒有,因為訴訟費用等等, 每個律師他有他們自己的想法,所以我不會說一定要去請 哪一位律師。」云云(見原審卷四第11頁反面),然依證 人黃玲玲於上開102年12月2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問:當初胡景彬如何要求邱錦珠要增加林松虎擔任上開中港大飯 店糾紛訴訟案件的訴訟代理人?)1月3日晚上(註:應係 101年11月18日晚上之誤)我去黃月蟾住處,胡景彬也在家 ,胡景彬也有跟我談一會兒,後來黃月蟾送我回去幫我開 門時,她就拿一張紙條給我,上面寫林松虎律師的資料, 黃月蟾跟我說你去找這個律師,這個律師價碼比較貴,一 次要20萬,她有講如果林律師問怎麼會來這,就說朋友介 紹來的,當時沒有特別講是什麼朋友」等語。經查,證人 邱錦珠於101年12月7日委任被告林松虎擔任C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有證人邱錦珠簽立之民事委任狀1紙足證(見本院 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影卷第45頁反面),且被告林松虎 律師於101年12月13日即聲請閱卷,亦有被告林松虎所具之律師閱卷聲請書1紙在卷可按(見同上影卷第50頁);是證人黃玲玲前開證述中關於其與被告黃月蟾上開互動經過之 發生期日恐有記憶錯誤之情事,應係當時檢察官提示102年1月3日之譯文所致,證人黃玲玲於102年12月12日偵訊時再具結後再證稱:「(問:黃月蟾給妳載明林松虎資料的紙 條,時間是在中港案101年12月7日第一次開庭前還是開庭 之後?)之前」、「(問:黃月蟾給妳載明林松虎資料的 紙條,時間是在101年10月22日黃月蟾告訴妳中港案是胡景彬承審之前還是之後?)之後」、「(問:經查,101年10月22日到101年12月7日中間,妳只有在101年11月18日、101年11月30日這兩次去華富街住處,且101年11月30日這一 天胡景彬不在,請問妳之前有提到黃月蟾給妳載明林松虎 資料的紙條是在哪一次?)應該是101年11月18日,因為我印象中那天胡景彬有在,而且如果是101年11月30日離101 年12月7日開庭日太近了,因為律師接受委任後也要閱卷」等語;另證人即證人邱錦珠亦於102年12月5日偵訊時具結 證稱:「(問:你在本案上訴臺中高分院為何又增聘用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委任之緣由?)黃玲玲跟我說她去胡景 彬那邊問過,胡景彬那邊要求我這邊再請一個律師,黃玲 玲就給我一張紙條上面有寫林松虎及眾城律師事務所名稱 及電話,之前我有請過眾城事務所的律師,所以我就知道 眾城事務所的地址,隔天我就跟我的秘書去委任林松虎律 師。」等語;又證人黃玲玲、邱錦珠2人復於原審審判中均再次確認被告黃月蟾交付記載被告林松虎律師資料紙條之 時間及過程,且上開證人邱錦珠增加委任被告林松虎擔任 C訴訟之訴訟代理人一節,經質之被告林松虎亦自承不諱 ,並供稱:伊與證人邱錦珠第一次見面的日期,一定在簽 委任狀日期101年12月7日之前等語,足見證人黃玲玲、邱 錦珠之前開證詞,核與事實相符。是被告黃月蟾係於101年11月18日,將該載有被告林松虎資料之紙條交付與證人黃 玲玲,經證人黃玲玲轉交證人邱錦珠,由證人邱錦珠於101年12月7日,增加委任被告林松虎擔任C訴訟之訴訟代理人,足為認定。 2、又被告黃月蟾雖矢口否認有交付紙條與證人黃玲玲、要其 轉達證人邱錦珠有關增聘被告林松虎律師一事云云。然證 人邱錦珠、黃玲玲均證稱係因被告黃月蟾交付載有被告林 松虎資料之紙條,並指示需委任被告林松虎,證人邱錦珠 始於101年12月7日委任被告林松虎擔任C訴訟之訴訟代理 人等情,業如前述。而證人邱錦珠於C訴訟案件,本已有聘請張捷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而證人邱錦珠於101年10月19日在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位於臺中市北區華富街住處, 向被告胡景彬詢問關於C訴訟案件之相關法律問題後,證人黃玲玲即於同年月20日下午11時45分18秒許致電被告黃月 蟾,告以「你幫我問姊夫(胡景彬)看看,如果以打贏為 那個…紅利要給他們那個團隊多少」、「你幫我問看看, 我再來跟我姊(邱錦珠)說,大概一個底數給我」、「就 是以最少為原則…婆婆邱陳玉霞那份把它拿回」等語,嗣 上開C訴訟經上訴本院,並於101年10月22日經電腦隨機編 號為101年重上字第158號後,再以電腦抽籤之方式,分案 由被告胡景彬擔任承審之受命法官,復經被告胡景彬於同 日告知被告黃月蟾前揭收案情事,並指示被告黃月蟾將上 開訊息告知證人黃玲玲,再由證人黃玲玲於同日轉達與證 人邱錦珠知悉等情,亦已如前述。由上可知,證人邱錦珠 既已有透過證人黃玲玲行賄承審法官之意,復已知悉被告 胡景彬為本案第二審之承審法官,且其本身亦有委請訴訟 代理人之情況下,實無需另外再花費律師費,增聘被告林 松虎擔任訴訟代理人之需要,是證人邱錦珠若非係為配合 、遵照行賄對象即承審法官即被告胡景彬之指示,又何以 行此有違常理之事?可知證人黃玲玲前揭證稱:係被告黃 月蟾交付紙條,表示需聘請被告林松虎律師,伊便轉達與 證人邱錦珠知悉等語;及證人邱錦珠證稱:伊係配合被告 胡景彬指示,而增聘被告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等語,均屬 真實。 3、另被告黃月蟾先於102年12月9日偵訊時供稱:「(問:胡 景彬平常會否介紹你認識律師?)從來沒有過。」、「( 問:你是否認識林松虎律師?)不認識。」、「(問:你 有無上開律師的姓名、電話、事務所名稱等資料?)從來 沒有過。」;復於原審103年1月24日審理時供稱:「(問 :妳在101年11月18日是否有交一張紙條給黃玲玲請她去委任林松虎律師?)沒有。」等語;然其嗣於原審103年4月 25日審理時竟又翻異前詞改稱:「(問:針對黃玲玲講妳 確實有交給她一張寫有林松虎、電話、眾城律師事務所這 些紙條一張,叫她請邱錦珠委任林松虎律師,到底有無此 事?)有。」、「(問:妳何時知道有林松虎這位律師? )我是從我同學那邊聽來的,因為之前跟同學聊天時有談 到民事訴訟比較拿手的律師其中之一有一位叫林松虎,當 時我因曾在書房裡面整理過胡景彬的資料,在牙線盒裡面 看過這張名片,所以我就用紙條寫給黃玲玲。」、「(問 :但妳之前也說妳不認識林松虎,為何妳會叫黃玲玲告知 邱錦珠委任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因為黃玲玲告訴我中 港案件的事情,說她們一審一路打,我是建議她說是否要 加強律師這部份。」等語。是被告黃月蟾先是供稱其從來 沒有被告林松虎之姓名、電話、事務所名稱等相關資料, 並於103年1月24日準備程序供稱其沒有交紙條給被告黃玲 玲去委任被告林松虎律師等語;然其後卻又改口供稱:其 有取得被告林松虎的名片,並將被告林松虎資料抄寫於紙 條上,且有交付紙條給證人黃玲玲,並建議要加強律師部 分等語。是被告黃月蟾前後供述迥然相反,顯屬虛偽不實 ;且其竟仍於同日(即103年4月25日)審判中再謊稱:「 (問:所以這部分與妳上次證述不符,今天講得是否實在 ?)審判長上次問我的是我認不認識林松虎,我說我不認 識,但是我確實有交這張紙條給黃玲玲,所以我跟上次講 的並無衝突」云云,則被告黃月蟾如真有取得被告林松虎 名片,並抄寫被告林松虎之資料於紙條上,再將紙條交給 證人黃玲玲,且建議要委任被告林松虎律師等情,則其於 歷次偵查中及審判中,因何均絕口未提有前揭情事,且否 認有交付紙條給證人黃玲玲等語。是其翻異前詞之供述, 實難以採信。 4、再者,被告黃月蟾於偵、審中,均一再供稱其不認識被告 林松虎,且被告林松虎於103年2月7日原審準備程序亦供稱:「(問:你是否認識黃月蟾?)不認識。」、「(問: 是否有跟黃月蟾接觸過?)沒看過。」、「(問:有無跟 她電話聯絡過?)沒有。」等語;另被告胡景彬於102年12月10日檢察官偵訊復供稱:「(問:你認識林松虎律師嗎 ?)認識。」、「(問:平常你會介紹律師界的朋友給黃 月蟾認識嗎?)沒有。」等語。可知被告黃月蟾、林松虎2人彼此不識、從未來往,亦沒有任何私交,則其卻依個人 判斷,而指示證人邱錦珠花費高額律師費用,去增聘被告 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等情,實與常情有違。復依證人黃玲 玲於原審103年5月9日審理時證稱伊有於原審同年月2日準 備程序陳稱:「(問:有關中港飯店部分遞小紙條是黃月 蟾,實際上是否胡景彬要黃月蟾遞這個紙條給妳,要妳告 知邱錦珠就中港飯店的民事案件也委任林松虎為訴訟代理 人?)黃月蟾拿給我,我就認為是胡景彬的意思,因為他 們兩個住在一起。」、「(問:有關告訴妳這個案件的相 關訴訟要怎麼進行、要怎麼配合,黃月蟾有介入嗎?)沒 有,我都問胡景彬。」、「(妳會問黃月蟾嗎?)不會。 」等語。是證人黃玲玲就本件有關C訴訟案如何進行、配合之策略,理應係向具有資深法官背景、且精通法律之被告 胡景彬請教、詢問,自無向不諳法律訴訟之被告黃月蟾請 教等情,方為合理;則被告黃月蟾既不具有法律訴訟之相 關知識、復未參與C訴訟案件之討論,又與被告林松虎互不相識,然卻自行決定要證人黃玲玲轉達增聘被告林松虎律 師等情,實與情理有違。可知證人黃玲玲、邱錦珠前揭證 稱:該紙條雖是由被告黃月蟾所轉交,然渠等知悉實係被 告胡景彬指示需增聘被告林松虎擔任本案之訴訟代理人等 語,洵屬有據。 ㈡證人黃玲玲係受被告胡景彬指示,轉知邱錦珠須委任被告林松虎擔任王春香案之告訴代理人: 1、證人黃玲玲曾先於102年1月3日中午12時30分5秒許,以其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黃月蟾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如下之通話內容:「玲:哈囉, 妳晚上有沒有空?蟾:有啊。玲:看幾點妳再打電話給我 。蟾:好,知道。玲:好,拜拜。」等語;嗣被告黃月蟾 即於同日下午8時22分5秒許,主動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致電被告黃玲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 表示:「玲:喂。蟾:玲玲,10點半有空嗎?玲:有有有 。蟾:就這樣子囉,拜拜。玲:拜。」等語;其後,被告 黃玲玲再於同日下午11時7分3秒許,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市內電話與證人邱錦珠聯繫表示:「玲:姊,我剛剛有 去啦,他說他明天會去…商量調那個,你可能要換喔。邱 :換什麼?玲:換律師。邱:真的喔?玲:不然你這樣可 能又會敗掉(訴)。邱:他是覺得這次有點奇怪才會這樣 喔?玲:對,因為他們翻的很那個,後來他們有拿出一些 東西出來,這個判決是刑事轉過來的你知道嗎,所以…詭 異詭異的,他明天會去想那個,這個不給他打扁,後面對 我們影響會很大。邱:我就是怕這個啊。玲:因為我跟他 提醒,他說…你可能要轉了。邱:好啊,那就明天他先去 看看怎麼樣。玲:因為你所有那個都是王春香作證的啊, 整個3分之2都是…他也覺得很奇怪,所以他後面就比較在 聽我講什麼了,他說這個跟那個又沒關係,我說關係很大 ,後面他就說,這個一定要給他那個。邱:好啊,明天看 他怎樣,如果他覺得我們要有個律師進去,我們再請。玲 :他是說不然會很那個,他說這個有蹊蹺囉,…,看這兩 天怎樣我再去找你。邱:好。」等語,有前揭對話之通訊 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又證人邱錦珠嗣於102年1月7日即前往被告林松虎之律師事務所,委任被告林松虎擔任王春香為 被告之刑事案件的告訴代理人等情,亦經被告林松虎、證 人邱錦珠兩人坦認不諱。 2、次查,上開對話內容提及「王春香」等相關對話,乃指中 港大飯店前會計王春香因涉犯商業會計法之故意使應保存 之會計憑證滅失毀損罪嫌,遭中港大飯店由代表人邱錦珠 提出告訴,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284號提起公訴,由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6號審理 中案件之相關事項,且證人黃玲玲於102年12月2日偵訊時 證稱:「(問:你在102年3月12日晚上11時6分,黃玲玲00 -00000000號市話與邱錦珠00-00000000電話監聽譯文『提 示該通監聽譯文』裡面你有提到『胡景彬交代不能換律師 』,邱錦珠也提到『其他都不用,就用林松虎』,這段話 的意思是什麼?)應該是指王春香案件其他律師繼續用, 也用林松虎,因為臺北律師有負責一審對案情比較熟悉, 林松虎才剛接,對案情不熟,所以胡景彬有交代原來律師 也不要換,讓他們和林松虎一起去打訴訟」等語。可知證 人邱錦珠確因胡景彬之指示,始委任被告林松虎擔任本件 之告訴代理人等情,甚屬明顯。又證人黃玲玲於103年5月9日證述伊有於原審同年月2日準備程序陳稱:「(問:且以卷內的通訊監察譯文看來應該是不同時間,提示原審卷二 第67頁反面、第71頁反面,102年1月3日下午11時7分3秒的通訊監察譯文,黃玲玲在電話中跟邱錦珠講到,『姐,我 剛剛有去啦,他說他明天會去,商量叫那個妳可能要換』 ,是否這個時候胡景彬、黃月蟾才告訴妳,王春香的刑事 案件要叫邱錦珠委任林松虎,一直到1月3日了,不是妳之 前講的11月18日遞紙條就同時講了,這個譯文胡景彬是告 訴妳要換,就是指要叫邱錦珠王春香的刑事案件要換律師 是不是?)對,要去加林松虎」、「(問:所以是否在102年1月3日才又講到?)對。」、「(問:這一通確實是胡 景彬有告訴妳要叫邱錦珠將王春香的案子委任給林松虎, 妳才這樣告訴邱錦珠嗎?)對,胡景彬說加一個林律師進 去啦,這部分是真的。」等語;另證人邱錦珠於原審103年5月9日審理時亦證述其有於原審同年月2日準備程序確認以下於原審103年1月24日準備程序之答話均出於自由意識所 為:「(問:【提示起訴書下冊第147頁並告以要旨】有無看到2013年1月3日下午11時7分3秒這通電話嗎?)有。」 、「(問:黃玲玲說『姊,我剛剛有去啦,他說他明天會 去商量調那個,妳可能要換喔。』,這句話她講的『他』 是指誰?)『他』應該就是指胡景彬。」、「(問:102年1月7是否有去委任林松虎律師,有關黃春香的刑事案件部 分?)有。」等語。綜觀證人黃玲玲及邱錦珠之上揭證述 內容及前開3段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證人黃玲玲於102年1月3日當晚確實先前往被告胡景彬位於華富街之住處,與被告胡景彬就如何運作上開案件進行討論,並將證人邱錦珠憂 心王春香上開案件有罪與否,將影響相關民事遺產案件爭 訟結果之疑問,請教被告胡景彬後,被告胡景彬即指示被 告黃玲玲轉告證人邱錦珠應在王春香上開案件,再行選任 被告林松虎擔任上開刑事案件之告訴代理人以增勝算等情 ,堪予認定。 ②由證人郭美絹律師證詞與C訴訟審理過程顯示被告胡景彬確 有不當之闡明與不當之指揮訴訟行為 ㈠證人郭美絹於102年11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問:【 提示臺中地院100年重訴字第146號判決書】判決書中就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記載:『(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採為本判決之基礎)…3、本件除系爭10,274股之外之股份,係屬借名登記。…(二)兩造爭執事項:1、系爭10,274股股份登記於被告名下有無借名登記事由?』,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事件開庭時,你代表原告主張邱陳玉霞的10,274股的部份,到底是不是屬於借名登記,是不是屬於兩造不爭執的事項?)我們認為邱陳玉霞10274 股是邱坤德借名登記在邱陳玉霞的名下,應該是屬於是對方在之前已經自認了,後又改口,所以又變成爭執事項,但是我們認為自認的東西不可以隨便撤掉。」;「(問:當時你們原告主張邱陳玉霞的10,274股是不是借名登記?)是,是借名登記,所以我們才會提起訴訟。」;「(問:【提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事件於101 年12月28日開庭錄音光碟譯文】101年12月28日台中高分院 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事件開庭內容:『(胡景彬):這都判決書記載的,判決書啦!(郭美絹):對,這個部分我們不爭執,但因為我們要…(胡景彬)所以你現在說是借名登記實在是…(郭美絹):當時候記載不爭執是指10274。(胡景彬):對。(郭美絹):10274股以外,其他部分都是借名登記。(胡景彬):就邱陳玉霞的不是借名登記,文字記載是這樣子啊!(郭美絹):是說不爭執的部份是排外,就是說10274以 外其他算是爭執借名記,借名…你…了解我意思嗎?所謂不爭執是針對其他兩個部分不爭執的記載。(胡景彬):不是,這文字不是這樣子,文字的記載除了10274股之外其他的是 借名登記。(郭美絹):對。(胡景彬):所以變成邱陳玉霞的不是借名登記(郭美絹):所以10274股就是要按照證據來認 定啊!(胡景彬):對啊!(郭美絹):所以說,我今天就提出了嘛!提了嘛!(胡景彬):好啦!反正你就是不爭執事項說10274股不是借名登記。』,是否知道為何胡景彬當時一再 強調,並直接公開心證,曲解你們這邊的主張是10274股『 不是』借名登記?)我不知道他為何一再強調我們的主張是10274股『不是』借名登記,因為明明在一審的筆錄117頁裡就講得很清楚了,而且白紙黑字紀錄,法官硬要樣講我們的主張,我們只好一再澄清並援引證據資料及筆錄為證。至於法官他要怎麼想,他要怎麼講,豈是我們小律師可以置喙的呢?」;「(問:【提示譯文】胡景彬在當庭公開心證有提到10274股邱陳玉霞的部份,雙方就不用談和解了,這一部 份他認為完全屬於邱錦珠這邊的權利,有公開心證要求雙方僅就其餘兩個部份去談和解,是否如此?)印象有,但時間是什麼時候講的我忘記了,就以當庭的紀錄或光碟為準,我印象中法官好像很早就有這樣的表示,但我當時認為我的 當事人不太可能同意,我就聽聽而已..」;「(問:在二審承審法官胡景彬上開請求邱錦珠返還中港大飯店的訴訟中,你或你的當事人是否有發現二審的承辦法官胡景彬,在開庭時有不尋常舉動或刻意刁難?)我覺得法院對於卷證資料的理解很奇怪...」;「(問:譯文中有提到請你編頁的部份 ,情形為何?)因為我一審的時候就是訴訟代理人了,也閱過卷了,所以關於重要的一審的卷證資料,我們這邊都有,原則上我們一般案件到了二審,我們不會再重新去閱一審的卷,除非一審當時有漏閱的情況才會去閱。因為這個胡景彬法官在102年1月25日當庭向我們表示,因為我們所引的資料只有記明特定日期的書狀或筆錄,我們一般不會有法官的卷宗頁碼,但是胡景彬法官要求我們要按照他們的卷宗頁碼,一頁一頁編頁碼,不可只攏統引用那一天的筆錄或書狀,所以我們只好又再去閱卷,又多閱了一兩次,還得把助理帶去法庭,一筆一筆核對頁碼,把頁碼重新謄寫到我們的卷上。」;「(問:你在執業的過程中有無被法官這樣要求重新編頁過?)在執業的十幾年中,印象好像沒有做這樣的事」等語(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五第71至78頁)。 ㈡證人郭美絹律師於原審103年3月28日審理時具結證述:「(問:〈請提示中高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卷〉中高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返還股份案件,當時是否邱士銘、邱美枝、邱美郁委託妳為代理人?)是...我覺得法官(指承 審C訴訟之法官即被告胡景彬)當庭的時候,從錄音筆錄聽 得出來,我覺得他的見解跟一般見解不太一樣...」;「(問:所以在上開案件中,妳有因為受命法官要求妳在書卷標示證物的頁碼,讓妳感覺到他是故意刁難、逼迫妳和解?)有...」;「(問:鞏小玲是否曾告訴妳,黃玲玲與黃月蟾接觸的情形?)沒有,如果她跟我講的話,我就會跟她說我們 本件不要和解...」;「(問:〈請提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卷第2宗第72頁98年2月16日下午1、2點關於證人邱錦珠之錄音譯文節錄〉原證十二第21分42秒至22分22秒記載證人邱錦珠說:『妳稱的三分之一登記在被告名下中港公司的股份,阿公也沒有立遺囑,其實我可以全拿,因為沒有立遺囑。但是我不會這樣做,我死後還要去見阿公阿嬤,他們會罵我,我不會這樣做,我也不是過不去…』等語,第二段又提到:『我做人清白,中港阿公登記是我的…就是我的,萬一阿公登記在妳媽名下,我們一毛錢都別想拿到,因為阿公聰明,信得過我,登記在我名下,所以啦,大家不相信的話,可以問律師,中港分三等份讓律師作證,姑姑都做得到。』,黃玲玲有說:『因為阿公他知道姑姑不會吞下去。』等語。先前妳的筆錄有提到,關於這段錄音的內容,妳認為妳們的當事人在這幾個案件的遺產糾紛的勝訴機率極大,是否如此?)是,這個案件一審起訴的時間點,到我們提出證據的時間其實有一段時間,起訴時間我有點忘記了,這個證物是後來我當事人跟我聊天時才跟我說,當時在還沒起訴以前,他們私底下在聊天時,好像是在麥當勞,有錄音,可是在邱士銘那裡,邱士銘找了很久,後來才出現。證物的部分我們全部都聽過了,針對比較重要的部分我們有節錄出來,我們認為當時在場的人有邱錦珠、謝建宗、黃玲玲、邱士銘等人,還有其他的人,但名字我記不起來。所以我們認為私底下雙方針對這個部分已經很清楚的證明,這是被繼承人邱坤德的遺產,我們認為這樣的證物對我們極度有利,而且是在後端的時候呈現出來的,我也是認為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一審中我們是勝訴的,我認為二審應該也是有把握的...當事人也認為他們有這個證物怎麼還會被拖延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五第80之5頁、80之13頁、80之27頁〉第5行第4字起至第7行第19字內有提到,胡景彬於第一次開庭時有提到:『大家跑去節稅,結果現在勒,又沒有珍惜,又來爭產,我當壞人也要給他移送,每筆都是父親留下來的財產,課百分之50,完蛋了,還爭個什麼。』,另第80之13頁中第18行第3字起至第19行 第2字,胡景彬於101年12月28日提到:『如果你們訴訟將來會有什麼後果,應該看得出來有稅的問題。』,又第80之27頁中第4行第3字起至第7行第5字,胡景彬說:『好不好,讓你們了解一下大家的立場,最底限問一下,你們知道這個將來會牽扯到稅的問題,所以你們如果是勝訴,會不會你們所得很少,訴訟結果就是大家要錢多一點。』等語,胡景彬是否從第一次開庭,就多次在法庭明示或暗示,若依你們當事人原本的主張獲得勝訴,妳方及全體遺產繼承人均將遭課高額遺產稅之不利益,是否有此情形?)就以譯文記載為準,差不多是這樣。」;「(問:妳及妳的當事人,從原本認為 該訴訟有把握、決議提告,轉變為洽談和解,是否有擔心遭課高額遺產稅的因素在內?)當事人考量可能有一部份這樣,『其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這個訴訟在高院已經有一陣子,而法院表示的意見認為有些東西會判我們敗訴』,因為這個標的很大,當事人如果要再上訴,要再繳一次裁判費...而且外面又有風聲,說對方有在賣不動產,當事 人可能有種種考量...」;「(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五第72頁第14行筆錄〉依妳先前102年11月18日偵查筆錄所示,妳及妳的當事人會由原本決意提告的態度,轉變為願意洽談和解,是否還有訴訟拖延,且二審似乎不像一審勝算那麼高等因素在內?)差不多是這個意思。」;「 (問:本案你們雙方在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案件,在你們雙方考慮要和解之前,你們的當事人究竟有無就本案假設一審勝訴的結果與後來確定和解的內容,去計算、評估須繳交多少遺產稅比較有利或不利?)有。」;「(問:結果如何 ?)和解內容比較不利。」;「(問:妳的意思是,依照民 事一審所判的你們當事人之勝訴判決,即使扣掉支付遺產稅的費用,利益仍大於你們後來二審和解的內容?)對,因為當時的遺產稅應該是40%...」;「(問:〈提示原審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卷一第19頁)100年7月12日筆錄所記載兩 造不爭執事項第三點,『本件就10274股以外之股份(6204 加上2000加上1600加上8676係屬借名登記),兩造爭執事項有記明本件就10274股登記在被告名下,有無借名登記事由 ?原告主張借名登記,是證人邱錦珠在100年2月17日的書狀及其他訴訟書狀中有自認的事實。被告主張邱陳玉霞固有的股份,並且已經做遺產分割,由被告取得』之過程,就妳當時在庭所見聞,是否就是記載針對登記在邱陳玉霞10274股 下已經明確列在爭執事項,而且就原告、被告的主張,已經都分別記明了?)是。」;「(問:這部份在方才提示的二審101年12月28日開庭時,妳是否有請胡景彬法官看筆錄資 料,針對邱陳玉霞的10274股,是要照事實來認定究竟是你 們所主張的借名登記,還是邱錦珠所主張的,是屬於遺產分割的部份?)有,印象很深刻。我記得當天法官都完全說反,我又再說一遍,他還是繼續說我們說反,所以我就只好說我的,他說他的。」;「(問:妳提到這部份筆錄內容時, 胡景彬有無參酌,有無翻看筆錄是否確實這樣記載?)當天開庭的對話和細節我已經有點模糊了,我比較記得的一點是我明明說有爭執,他說我們沒有爭執,我就說有爭執,他就說沒爭執,我就跟他說之前的筆錄內容,後來好像就說回去再用書狀說明,細節我有點忘了,但我覺得明明很清楚就是有爭執他為什麼說我們沒爭執,我就覺得他根本是睜眼說瞎話。」;「(問:〈提示中高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第 52頁101年12月28日筆錄〉就筆錄上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郭 律師,就是妳,所陳述的內容,好像只有就被上訴的部份做例稿式的聲明與答辯,是否如此?)看起來是這樣。」;「 (問:〈提示原審卷八第23頁勘驗結果〉依原審勘驗的結果,就被上訴人的聲明跟答辯理由的部份沒有錄到,其他妳的發言部份,筆錄完全都沒有記載,有何意見?)以勘驗內容為準。」;「(問:〈提示原審卷八第25頁、第26頁反面〉 根據我們勘驗該次開庭過程,當時對造訴訟代理人林松虎律師發言時,胡景彬都有向書記官講到『給他記載』、『我們就給他記』,妳發言的時候,法官有無對等向書記官提到『給郭美絹律師記』?)細節我記不起來,以勘驗結果為準。『我們只是覺得很奇怪,針對掛在邱陳玉霞名下的10274股 股份,法官的意見竟然跟對造律師的意見是一模一樣的,我覺得他們倆個一搭一唱』...你們去聽勘驗光碟,再去看看 卷宗,我相信這自有公論。」;「(問:〈提示原審卷八第 24頁反面〉依原審勘驗結果,在妳與胡景彬開庭爭執的過程中,曾經有疑似木頭材質的東西被敲擊、被碰撞4下的聲音 ,妳是否記得當時是什麼情形?)忘記了。」;「(問:妳 當天是否有感覺到胡景彬法官有敲桌子對妳威嚇的行為嗎?)沒什麼印象了,但『有感覺他要求我們在10274股那邊要 讓』。」等語(見原審卷九第11頁反面至第18頁)。 ③由被告胡景彬於C訴訟之歷次庭訊時之言行作為顯示有偏頗 及不當之處 ㈠101年12月7日第1次準備程序: 被告林松虎因故未能到庭,由其事務所、同受委任而不知情之吳淑芬代為律師出庭,另自第一審起即受委任、不知情之張捷安(原名張究安)律師亦以複代理人之身分出庭。胡景彬此次開庭行準備程序時,即違背法官審理案件應公平公正之職務,即偏袒一方當事人邱錦珠而先行預斷表示「地院判不一定對」、批評原判決之採信不合理,且告知張捷安律師、吳淑芬律師「地院寫的...這很多法律問題,我們看看怎 麼樣主張」、「取得共識阿,不要兩個人意見不一樣」,並主動提及透過黃玲玲轉知邱錦珠、可為邱錦珠保住之原邱母名下股份之部分而稱「邱陳玉霞部分有沒有什麼問題?... 她持的股份,究竟是怎麼樣,我看原審也沒有好好去...這 一些你們法...律...法律上或者補充法律或者事實上的陳述,要把他說清楚,究竟是...光單純借名或者有沒有夫妻財 產制的問題,或者,她單純有沒有買...有沒有買,或者後 來是不是變協議繼承等等...很多問題啦,看能不能和解」 等語,以此方式為其審理C訴訟將保住原邱母名下股份及往 兩造和解之方向定調及鋪路,且被告胡景彬就其上開偏袒證人邱錦珠一造之不當諭知、闡明內容,均未記載於筆錄內。因對造缺席,被告胡景彬當庭改訂第2次準備程序庭期為同 年月28日上午10時,有附件三所載並經本院前審勘驗屬實之上開庭訊全程錄音光碟譯文及上開101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見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影卷第42至43頁反面 )在卷可稽。 ㈡101年12月28日第2次準備程序: 被告胡景彬則不惟於庭訊一開始,即先行主動急於詢及上訴人該方有關原邱母名下股份之股份部分有無自認,且就原審即原審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案件於100年7月12日筆錄所載不爭執、爭執事項內容及原審判決第7頁已載明「兩造不爭 執事項:... 3、本件除系爭10274股之外之股份,係屬借名登記。」、「兩造爭執事項:1、系爭10274股股份登記於被告(即邱錦珠)名下有無借名登記事由?」,竟當庭表明認定「兩造不爭執:系爭10274股股份並非借名登記」,因此 與被上訴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發生激烈爭執,且偏袒一造而於該次筆錄中,除依筆錄例稿、例行性地記載被上訴人之答辯及理由外,對於郭美絹律師於上開爭執過程所表達之意見,隻字未予載明於筆錄內,然就上訴人邱錦珠之訴訟代理人即被告林松虎所為更正聲明及就原邱母名下股份之1萬0274股所為之主張等事項,反卻當庭表示「我們就給 他記啦」而指示不知情之書記官明載於筆錄中,且向張捷安律師明示「因為你的上訴理由有一點,那個反過來了啦!主 張的不是很相同,所以可能也要取得一致」等語,告知張捷安律師要與被告林松虎取得一致之主張,以利其主導該訴訟,被告胡景彬並於當次庭期結束前,不當以就算勝訴、也會有稅額的問題,及反於對造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已當庭陳稱「因為我們之前有回去傳達過了,沒有辦法談」、「是他們不願意跟我們談」、「因為我們上次就、當事人不願意」而表明其當事人並無和解之意後,仍反於對造當事人及其等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之意願,強力要求郭美絹律師向其當事人轉達和解之意,而不當為上開訴訟之闡明及指揮,業經原審於10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上揭庭訊錄音光碟屬實並製有勘驗結果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八第23至28頁),且有前開101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見本院101年 度重上字第158號影卷第52至53頁)。而被告胡景彬於該次 庭期前之101年11月18日既已先行告知被告黃玲玲原邱母名 下股份部分有機會可為證人邱錦珠保住,其餘2部分因有瑕 疵、要協商較為有利等語(此據證人黃玲玲證述如前),可見被告胡景彬已就該案卷證詳為閱卷、研判,顯然明知原審筆錄及判決所載前開爭執及不爭執之內容,竟刻意曲解其意,顯有偏袒一造即證人邱錦珠之情事;被告胡景彬辯稱係因原審以除外方式記載不爭執事項,乃因而陷於邏輯之迷失云云,當非可信。 ㈢102年1月25日第3次準備程序: 被告胡景彬先藉郭美絹律師陳述內容未依其個人認知表明卷宗頁碼之細故,就卷證並非繁雜之C訴訟(該案第一、二審 案卷合計僅3宗,且每宗各約1百餘頁,有原審100年度重訴 字第146號影卷之卷一、卷二及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 影卷及其各卷卷末之頁碼可資參照),卻藉書狀須表明卷宗頁碼之事項言詞刁難對造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並為迎合證人邱錦珠之需要,先行詢問證人邱錦珠方面和解之底限,被告胡景彬於被告林松虎表示「邱陳玉霞部分,還是歸這個邱錦珠啦...另外一部分還可以談」而與被告胡景彬所 擬定告知黃玲玲轉知邱錦珠之原邱母名下之股份有機會可為之保住為底線、其餘2部分需雙方協商較為有利之訴訟方針 相合後,被告胡景彬於未經詢問對造意見,即逕應和而向郭美絹律師稱「他的底限這樣啦,郭律師你也問看看」,致於郭美絹律師聞言後質疑承審法官即被告胡景彬而稱「所以現在就是說他現在就是邱陳玉霞部分要我們不要,其他部分坐下來談,那恐怕...」後,被告胡景彬猶確認回答「對、對 、對」,明顯應和證人邱錦珠該造之訴訟代理人即被告林松虎表示原邱母名下股份應屬邱錦珠所有、其餘部分則談和解之意見,刻意偏袒證人邱錦珠,並再次提醒郭美絹律師即使其當事人勝訴,亦有繳付高額遺產稅之問題,亟欲使郭美絹律師及其當事人依上開證人邱錦珠該造所提條件同意和解;而此時郭美絹律師已有感覺被告胡景彬拖延訴訟以逼和解之企圖,即又質疑稱「那訴訟如果拖延的話:::」等情,均有如附件三經本院前審勘驗屬實之上開庭訊錄音光碟譯文及上開101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見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影卷第59至60頁反面)可稽。 ㈣102年2月6日第4次準備程序: 被告胡景彬於同年2月6日開庭時,先針對其中1萬2276股之 部分詢問證人邱錦珠之訴訟代理人即被告林松虎之主張,且卷內筆錄載有被告林松虎陳稱上開部分係證人邱錦珠以每股1220元向邱坤德買受等語,至對造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主張此部分應為借名登記之內容及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卻全然未指示書記官予以記載,並於郭美絹律師為上開陳述後,被告胡景彬即主動稱「上訴人關於郭律師講的這一些(給)他來反駁」而令使被告林松虎為反駁之陳述後,被告胡景彬復詢問上訴人方面有關王春香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刑事部分已否判決,其後被告胡景彬並當庭向證人邱錦珠稱「要講什麼都可以,你當事人都可以講」,證人邱錦珠因而將由其獨得原邱母股份之有利和解方案提出,被告胡景彬仍一再要求對造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回去向其當事人轉達磋商;該次筆錄內容就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所述內容,僅簡單記載就證人邱錦珠所提以邱母名下之10274 股均歸其所有為前提之和解方案部分表示會回去傳達等語,亦有如附件三所載經本院前審勘驗屬實之前開庭訊錄音光碟譯文及上開102年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見本院101年度 重上字第158號影卷第68至69頁反面)在卷可憑。 ㈤102年3月8日第5次準備程序: 被告胡景彬於兩造訴訟代理人表明因被上訴人一方之邱美郁在美國,大約於同年4、5月會回國,郭美絹律師並稱其當事人該造內部還有意見、他們內部要再討論一下再做決定等語後,被告胡景彬就上開內容之筆錄記載方式,僅單方詢問被告林松虎「林律師我們怎麼記那個?」,並由被告林松虎整理載為筆錄陳述內容,張捷安律師表示其意見同被告林松虎所言,希望可以圓滿達成和解,其後被告胡景彬繼續對雙方訴訟代理人勸稱和解,並提及:你們究竟不是當事人,但是專家要分析給他們聽,要對兩造,這樣是對兩造好,對於「額外課稅」要錢等語,並改定102年5月17日上午10時續行準備程序等情,有如附件三所載經原審勘驗屬實之前開庭訊錄音光碟可稽。而C訴訟之兩造關係如何,所爭訟中港大飯店 之股票性質是否為邱坤德之遺產,涉及國家遺產稅課徵之正確性,被告胡景彬擔任C訴訟之承審法官,實不宜遽然主動 以躲避遺產稅為由、要求兩造和解,以免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況依證人黃玲玲前揭具結之證述內容,被告胡景彬早已於101年11月18日即告知證人黃玲玲有關證人邱錦珠本案 除邱母名下股份以外之其他2部分因有瑕疵而以雙方協商較 為有利等語,被告胡景彬對於上開其自認具有瑕疵之部分,應屬邱坤德借名登記於證人邱錦珠而實為邱坤德之遺產,應已有心證,竟為偏袒證人邱錦珠,於庭訊時反於其前開考量之事實,主動告知雙方訴訟代理人應向當事人分析有稅額之問題以利促成和解,自難認適當。 ㈥102年5月17日第6次準備程序: 兩造就和解方案先、後表示意見,郭美絹律師先表明其當事人同意之和解方案為登記在邱陳玉霞名下之1萬0274股的部 分,只同意二分之一之股份歸上訴人即邱錦珠所有、其餘的部分按五房來均分之意見,證人邱錦珠之訴訟代理人即被告林松虎則稱邱陳玉霞之股份應全部歸上訴人邱錦珠所有,證人邱錦珠亦稱「邱陳玉霞的部分應該是全部歸我,因為我是繼承來的,另外其他兩部分如果要分五份來分,我可以考慮,但是我付出的錢,我一定要拿回來,因為我跟爸爸買的」後,被告胡景彬已知依卷證所示,除原邱母名下以外之其餘部分因有所瑕疵,倘依訴訟進行,邱錦珠難以保住勝訴,為達成其表示有機會為證人邱錦珠保住上開原邱母名下股份之收賄底限,竟逾越證人邱錦珠上開陳述之意見,進而主動誘導證人邱錦珠而稱「你應該要折衷一下,你應該這樣講,如果他同意你媽的給你...其他的部分,你原來是希望這兩部 分的錢要扣回來〈註:指證人邱錦珠有意拿回其主張購買股份的錢〉,ㄚ如果對方同意你媽媽的部分,你可以考慮這些錢要不要扣回來,是不是這樣子...林律師,是不是這樣子 喔!」,被告胡景彬旋復未顧及郭美絹律師當庭表明希望上 訴人即邱錦珠先確定意見,以利回去傳達訊息予其當事人等語,即逕片面要郭美絹律師就前開邱陳玉霞名下股份均歸邱錦珠、其餘部分始由五房均分之和解方案,回去詢問其當事人而向郭美絹律師稱「邱陳玉霞部分歸她〈註:指邱錦珠〉,其他的兩個部分分五個人〈註:應為五房之誤〉,然後他錢不要再扣了,這樣看要不要,好不好,你就去問我們這邊的三個當事人」等語,且於郭美絹律師再次表達希望為該案民事被告之證人邱錦珠先回去討論而有確定的方案再談之意後,被告胡景彬仍執意堅持「不是啊!你就聽我這樣子講」 ,並以較大之音量稱「就這樣子,你們願不願意,好不好,你就回去這樣子問」,被告胡景彬以上開偏袒證人邱錦珠一造、片面贊同其為上訴人即證人邱錦珠謀劃而提出之原邱母名下股份應全部歸邱錦珠獨得為底限之主軸和解方案,強力要求郭美絹律師轉達其當事人予以考慮等情,有如附件三所示之上開庭訊錄音光碟譯文可考。而該次庭訊筆錄僅記載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陳稱「陳述引用庭呈民事答辯狀所載(繕本當庭交對造收受)」,及上訴人即證人邱錦珠稱「邱陳玉霞部分應該歸我,因我是繼承人,其他二部分,若要五房來分,可以考慮我付出的錢是否要拿回來,因為被上訴人也尚未同意邱陳玉霞部分是否全部歸我所有」等語,對於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之前開詳細所陳內容,被告胡景彬並未指示書記對等予以記載,有上開準備程序筆錄1份 (見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影卷第75頁)在卷可稽,由上揭開庭過程及筆錄之記載,亦可見被告胡景彬刻意偏頗、不公之處。 ㈦102年6月14日第7次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邱士銘等人歷經上開庭訊過程後,為免第二審受不利判決,經由其等委任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表達願意讓步,同意在原邱母名下股份全部歸邱錦珠之前提下洽談和解,惟於庭訊商談和解內容時亦同時表示「我們都希望和解,但是我們退到那麼多,律師感覺很沒立場啊」而抒發自己身為專業律師之想法,甚至連證人邱錦珠之複代理人張捷安律師於上開過程亦稱「郭律師每次回去就會很頭大這樣子」,被告胡景彬見其允為證人邱錦珠保住原邱母名下股份之收賄底線之條件,業經對造同意於此前提下洽談和解,一改先前未就郭美絹律師為被上訴人利益所為之重要主張予以記載在筆錄之態度而稱「我們也給你記」,將郭美絹律師表示其當事人願意讓步將邱陳玉霞名下股份歸上訴人即證人邱錦珠而與其籌劃方向相同之內容載明於筆錄中,並續就原邱母名下以外之其餘2部分商談和解方式等情,有附件三所載經 本院前審勘驗屬實之上揭庭訊錄音光碟譯文及前開102年6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見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影卷 第81頁正、反面)在卷可參。 ㈧102年7月12日、同年8月9日第8、9次準備程序: 102年7月12日準備程序續為就除原邱母名下股份以外之其餘2部分即1萬2276及6204股部分洽商和解事宜,惟因相關贈與稅款應由何人負擔未獲共識而和解未成,續於同年8月9日達成和解,有前開經本院前審勘驗屬實之庭訊錄音譯文可資參照及前開102年6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見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影卷第86頁正、反面、第92頁正、反面)。而 證人邱錦珠、黃玲玲前開所述有關被告胡景彬於102年6月17日與證人黃玲玲會面時,被告胡景彬復要求證人黃玲玲抄錄「經過共同查證,中港股份確實屬於邱錦珠本人所有,雙方已取得澄清、諒解,達成共識...願意拿出邱坤德股份,分 給5房,邱錦珠股份分給...」等文字,並要求證人邱錦珠要轉知被告林松虎載入和解書之部分。 ⑷按辦理民事案件之法官並非不能勸諭當事人和解,亦非不能行使闡明權與為訴訟之指揮,而是須基於公平、公正無私、尊重雙方當事人權益與意願下平和行之,而行使闡明權與訴訟之指揮亦不僅須依據訴訟程序之規範,更須適當為之。茲由前揭證人郭美絹律師證詞與被告胡景彬於C訴訟審理過程 之言行作為,顯示被告胡景彬於受允諾會有財物之對價答謝下,於101年10月22日受分C訴訟案件後,只為保住原於一審全部敗訴之證人邱錦珠爭回其期盼之股權,而一而再,再而三開庭行準備程序,及至102年8月9日成立和解共行9次準備程序,其間並未真正調查證據,而僅是藉詞C訴訟原第一審 民事判決記載爭點之文字或書狀編頁細故責難原於一審全部勝訴之一方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並以原一審判決須課以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利害情形等事項,一再拖延案件不結,給予郭美絹律師壓力以促成和解達其收賄目的,均已詳述於前,故被告胡景彬實係以前開之不當闡明與不當之指揮訴訟行為促成和解甚明。則其與辯護人於本院前審聲請傳訊之證人陳振海(原C訴訟書記官)於本院前審所為關於被 告胡景彬原來承審案件時是否有要求律師書狀須表明卷宗頁數與一向之開庭態度,及何種案件會試行和解等證詞(見本院103上訴1700卷四第113頁以下),即無足為被告胡景彬有 利之認定。 ⑸被告胡景彬確已違背職務 ①按依法官法第13條之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並應遵守司法院於101年1月5日依法官法第13條第2項所訂定發布之法官倫理規範第2條:「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 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 、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6條:「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 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第8條:「(第1項)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第3項)法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2項規定。」、第12條:「(第1項)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第3項)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第15條:「(第1項)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一、有急迫情形,無法通知他方當事人到場。二、經他方當事人同意。三、就期日之指定、程序之進行或其他無涉實體事項之正當情形。四、法令另有規定或依其事件之性質確有必要。(第2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官應儘速將單方溝通 、會面內容告知他方當事人。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6條:「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第22條:「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等規定,亦即法官就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處理之義務,就其受理之案件.均應本諸良知獨主完成憲法與法律所賦予之職責;被告胡景彬為資深法官,亦擔任本院之民事庭法官多年,於承審本院101年度重上字 第158號民事案件時,自應予以遵守該等規定與職責,而不 得有所違反致違背其職務之行為。 ②次按憲法第七章所稱之司法為狹義之司法,係指稱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民、刑事訴訟之審判、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解散之審理等均屬之。司法之權威,來自於公眾信任法院為解決糾紛之公正第三者。法官以客觀第三人之地位,公正無私地對待各方當事人,非但構成憲法上法官概念之要素,亦為法官職務上應盡之義務。為維護人民之訴訟權,確保司法之客觀公正,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從而法官必須獨立、公正行使審判職權,使當事人確信職司審判權者,乃客觀、超然及受適當之制度保障而能作出正確判斷之中立第三者。法官就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處理之義務,就其受理之案件,均應本諸良知,獨立完成憲法與法律所賦予之職責,司法院釋字第五三0號、第五三九號、第六0一號、第六六五號等解釋亦揭示相類意旨。法官於執行其審判職務時,應善盡其只受法律、良知之拘束,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以合於公眾對於法官客觀、公正、妥當、迅速處理訴訟事件(案件)之期待。法官有義務,也有責任維繫及確保訴訟當事人、關係人及公眾信賴法官具備依據良知公正行使職權之堅持;法官執守審判獨立之原則,以客觀第三人之地位,公正無私地行使其審判職權,不只是法官專業倫理上之應然,也是法官職務上之義務。因此倘有法官因受關說或因金錢賄求而徇私辦理案件或做成判決,既足以動搖公眾對於司法之信賴,法院裁判之權威及定紛止爭之功能,亦隨之減損,甚至蕩然無存,殊難謂非違背其職務。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 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該公務員依法令規定職務範圍內之事項,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或為之不當等情形而言(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刑事判決) 。 ③茲本件依證人黃玲玲於102年11月28日偵訊自白後已明確證 稱:被告胡景彬有跟伊說,要伊轉知證人邱錦珠C訴訟邱陳 玉霞名下的股份有機會拿回來、保得住,其餘2部分則有瑕 疵、無法保住,但還是叫我們要去做協商的動作,他會磨拖時間、不要緊張、慢慢來、時間很多、很長,他會拖長時間讓我們談和解處理,不然判了就要到第三審了等語,復參以上揭證人邱錦珠、黃玲玲、被告黃月蟾及證人郭美絹等人分別於偵查、原審審理之證詞、通訊監察譯文及C訴訟之第二 審歷次庭訊、筆錄內容,已足認被告胡景彬確有就其承審之C訴訟,於收案後之承審期間,多次與受其中一造當事人即 為該案上訴人邱錦珠委託前來詢問案情之本件證人黃玲玲見面,並轉達其對該案之看法及對策等事宜,被告胡景彬並明示證人黃玲玲轉知證人邱錦珠有機會為之保住原邱母名下之股份之底限,其餘2部分則因有瑕疵,須雙方協商和解較為 有利等語,且為上開承審案件之訴訟當事人即證人邱錦珠推薦委任被告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及於前開案件承審中另介紹證人邱錦珠就與C訴訟有關而曾於第一審之100年9月29日 言詞辯論期日證述原邱母名下股份為邱坤德所有等不利於證人邱錦珠證詞之王春香(參見原審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案件影卷之卷一第80至87頁)提告之刑事案件,亦同委由被告林松虎為告訴代理人,且於上開2案介入指導、籌劃訴 訟方向,不當偏袒其中一造當事人即證人邱錦珠,而於C訴 訟開庭期間更為不當之闡明與不當之指揮訴訟,顯然違背前開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所定法官應依據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法官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法官就承辦之案件,不得無故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等規定,是被告胡景彬身為資深之法官,明知法官倫理規範,自應潔身自愛,對於得當為或不可為之間,有截然清楚之分際,竟以同居之被告黃月蟾為聯繫當事人之白手套,承審訴訟期間卻暗地與當事人等互通訊息,為前揭不當之行為,嚴重違反法官職務上審判之公正性,出賣審理案件之不可收買性,收受承審案件當事人之琉璃及現金300萬元之不法財物 ,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其有違背法官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甚為顯然。而被告黃月蟾與有法官職務之被告胡景彬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構成此犯行,亦灼然甚明。是被告胡景彬辯稱伊承審C訴訟時,並無偏袒一造等違背職務之行為云 云,被告黃月蟾亦同此辯解,即無可採。 ④又本件最終之和解結果雖係雙方同意達成,然就原不知情之C訴訟被上訴人邱士銘等人而言,倘其等知悉承審法官即本 件被告胡景彬於處理案件之過程曾與他造當事人即證人邱錦珠所委託前來之證人黃玲玲洽商案情,並告以可為證人邱錦珠保住原邱母名下之股份、其餘2部分因有瑕疵需和解較為 有利,並介紹被告林松虎受證人邱錦珠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及該案關鍵證人之一之王春香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案件之告訴代理人,期間並有見面、互為配合之情,衡情,即應無可能猶同意讓步以被告胡景彬為證人邱錦珠預先設定之保住原邱母名下股份為底限而成立和解,此由證人即被上訴人邱士銘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於原審103年3月28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問:鞏小玲〈註:為被上訴人邱士銘之母親〉是否曾告訴妳,黃玲玲與黃月蟾接觸的情形?)沒有,『如果她跟我講的話,我就會跟她說我們本件不要和解』」等語可明,故而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及其等之辯護人,引用證人蔡景勳於原審審理所述有關C訴訟經課以遺產稅或 贈與稅之利害情形,及證人鞏小玲(即於同意和解時不知被告胡景彬於承審C訴訟之過程中有上揭違背職務行為者)於 原審證述C訴訟之和解係出於雙方之同意等語,而辯稱被告 胡景彬於承審該案之過程中無何違背職務之犯行云云,當亦無資為被告胡景彬有利之憑證。再被告黃月蟾於本件由最初之接觸證人黃玲玲與收取琉璃與300萬元賄賂均參與,並與 被告胡景彬有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則其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黃月蟾之行為,所成立者縱構成犯罪應僅可能係詐欺罪、或係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云云,亦無可採。 ⑤又被告胡景彬及其辯護人雖聲請再行傳喚證人鞏小玲,待證事實為就C訴訟與證人邱錦珠達成和解之原因云云。但證人 鞏小玲於原審已出庭作證,就願意和解的原因證述明確,無再傳喚作證之必要性;且C訴訟最後雖以和解終結,但對於 被告胡景彬有違背職務之認定不生影響,亦如上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駁回被告胡 景彬及其辯護人之聲請。 五、本件復有證人黃慶嘉、謝秀閔、鞏小玲、邱士銘、謝建宗、楊萬生、王春香、盧東煥、張捷安等人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琉璃工房紙袋及琉璃1套之照片2幀(見99年度查字第179 號訊問卷一第50至52頁)、證人邱錦珠於102年8月26日至第一銀行北臺中分行領款250萬元之該行監視器擷取畫面3幀、證人邱錦珠在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2年8月31日止之第一商業銀行存 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一北臺中字第00104號函文暨所檢附之傳票、監視器畫面明細、 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102年9月14日一北臺中字第00108 號書函暨所檢附之證人邱錦珠分別於102年8月13、26日各領款250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 號訊問卷一第407至411頁、第589頁、第567至569頁、第681至683頁)、證人ROSA之外籍勞工居留案件申請表、被告胡 景彬、黃月蟾華富街住家監視器擷取畫面【時間102年8月26日下午9時7分20秒】(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三第323頁、第329頁)、102年1月31日證人黃玲玲前往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富華街住處之蒐證照片3幀(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 號訊問卷四第371至373頁)、臺中市政府102年11月11日府 授經商字第10208496830號函文暨所檢送之中港大飯店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 月18日國壽字第102111877號函文、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住 家監視器擷取畫面【時間:102年8月26日下午9時7分12秒、9時7分19秒、10時35分14秒】及扣案手提袋照片(見102年 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五第15至61頁、第92之1頁、第349至 351頁、第443頁)、證人邱錦珠於102年1月1日匯款199970 元至被告林松虎在花旗銀行民權分行帳戶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七第417頁)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1月18日臺新作文字第10223295 號函文暨所檢附之證人邱雅茹在該行之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17079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2月4日國壽字第102120408號函文暨所檢附之證人黃 玲玲之保單貸款清償紀錄一覽表(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其他卷第113至129、133頁、第141至143頁)、102年8月13日 第一銀行北臺中分行監視器擷取畫面3幀、102年8月26日第 一銀行北臺中分行監視器擷取畫面4幀、證人邱錦珠於102年8月26日提領250萬元之交易序號等明細、證人黃玲玲於102 年8月15日存入邱雅茹帳戶之200萬元之交易序號等明細(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文號:調振廉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58至59頁、第60至61頁、第69頁、第71頁 )、證人黃玲玲於102年1月31日、同年3月1日前往被告胡景彬、黃月蟾華富街住處行動蒐證所得影像、102年5月10日上午10時許證人邱錦珠與證人黃玲玲前往眾城法律事務所與被告林松虎會面之蒐證影像、102年5月10日晚上證人黃玲玲前往被告胡景彬位於華富街住處蒐證影像、102年5月17日深夜證人黃玲玲依證人邱錦珠指示攜帶琉璃1組前往被告胡景彬 華富街住處之蒐證影像、102年6月7日晚上證人黃玲玲再次 前往被告胡景彬位於華富街住處之蒐證影像、102年6月14日證人黃玲玲赴被告胡景彬家行蒐影像、102年6月17日證人黃玲玲赴被告胡景彬家行蒐影像(見原審卷七第68至69頁、第70至72頁、第75至76頁、第77至78頁、第80頁、第83頁、第79頁、第81至82頁)在卷可憑,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8、10、11、14所示等物扣案可佐。 六、綜上所述,被告胡景彬、黃月蟾所辯均不足採信,被告胡景彬確有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被告黃月蟾亦確有雖非公務員但與有審判職務之人員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均至臻明確,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貳、被告黃月蟾洗錢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月蟾矢口否認有何洗錢犯行,辯稱:伊主觀上並不認為自己涉犯收賄罪,且伊拆下銀行膠膜封膜及綁拆紙條點數鈔票數額後,因無法綁回,遂以橡皮筋代之,後將現鈔放置以蔡彩仙名義租用之保管箱而已,如收取300萬元成立 犯罪,此部分之行為亦僅係就犯罪所得為一般之隱匿,並非洗錢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黃月蟾確與胡景彬共同收受證人黃玲玲轉交證人邱錦珠交付之賄款300萬元的事實,業據證人邱錦珠、黃玲玲二人 指證明確,被告黃月蟾亦於原審坦承確有收受該等300萬元 之事實不諱,核與證人ROSA、黃慶嘉、蔡景勳、楊萬生等人證述相符,復與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特偵組行動蒐證報告書、蒐證錄影及相片等在卷可考,故堪認被告黃月蟾、胡景彬確有共同違背職務收受300萬元賄款之事實,已詳如前述。 又經檢察官調取被告黃月蟾以其弟媳蔡彩仙之名義,向臺灣銀行健行分行租用保管箱之開箱紀錄及錄影影像,查悉被告黃月蟾確於102年8月27日上午10時39分,存放230萬元於上 開保管箱之事實,質之被告黃月蟾亦自認不諱;此有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2年9月23日健行營字第10250011031號函、臺 灣銀行健行分行保管箱內的黃色利可貼標籤紙記載、華富街住處影像、相片等在卷足憑。足徵被告黃月蟾確於102年8月27日將230萬元存入上開保管箱,此客觀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條規定,係 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 申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之主要目的。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0號刑事判決意旨見)。查:本件 被告黃月蟾於102年8月26日將證人黃玲玲所代證人邱錦珠交付之300萬元賄款,自手提袋中取出,再將其銀行綁鈔帶全 數拆除,改以橡皮筋綑綁鈔票,並於翌(27)日10時4分許 ,將前揭300萬元賄款中之230萬元現金,裝在黑色皮製提袋中,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趁搭載被告胡景彬前往本院上班之便,回程時繞道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現門牌號碼整編為臺中市○區○○○道0段000 號)臺灣銀行健行分行,於同日10時39分許,將上開230萬 元現金,藏放在被告黃月蟾先前於99年7月19日起,以其不 知情之弟媳蔡彩仙名義租用之人頭保管箱內等情,既無疑義。則被告黃月蟾將收賄之現金賄款藏放在他人名義之保管箱,在外觀上使人產生該筆金錢為蔡彩仙所有之錯誤印象,其刻意製造資金斷點、阻斷資金來源以阻礙司法追查,自屬隱匿之行為至為明確。再者,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自己或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即克相當。 本件被告黃月蟾以其不知情蔡彩仙名義租用之人頭保管箱用以放置所收受之現金230萬元賄款,目的即係借用他人名義 所租用之保管箱予以藏匿,使轉換成外觀上為蔡彩仙所有之合法資金,因而切斷該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其所為顯係為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甚明。茲該現金230萬元賄款係因被告黃月蟾與 被告胡景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所得之財物,上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最輕本刑為10年有期徒刑,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1項第1款所稱 之重大犯罪,故被告黃月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其所為即係構成同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 三、綜上所述,被告黃月蟾辯稱將230萬元放入保管箱沒有藏匿 之故意,且主觀上不認為係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亦僅屬就犯罪所得為一般之隱匿,並非洗錢云云,不足採信,其此部分犯行亦堪以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丙、論罪科刑 壹、核被告胡景彬如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 、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共同犯同條例之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黃月蟾就如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非公務員與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共同犯同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黃月蟾雖非具有審判職務公務員之身分,然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仍應與有上開身分之被告胡景彬相同,論 以前開之罪,前開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規定,業經原審審 理時即已告知);及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有隱匿因自 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罪。被告黃月蟾所犯非公務員與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洗錢罪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貳、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先行期約而後收受賄賂(300萬元部分),其2人之期約行為均當然為收受行為所吸收,而均僅論以 收受賄賂之罪;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因被告胡景彬具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而違背職務行為,先後收受琉璃1組及現金300萬元之賄賂,係於基於同一目的而於單一案件之訴訟程序之持續時間內,實行侵害同一執行公務公正性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罰評價上可認為屬接續犯之一罪,自僅以單純一罪論。參、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就上開利用被告胡景彬具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身分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黃月蟾雖不具有審判職務公務員身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肆、被告胡景彬、黃月蟾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 第5款之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共同犯同條例之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罪部分,其中第4條第1項原法定本刑應依該條例第7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且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就其餘有期徒刑及得併科罰金刑之部分均應加重其刑。 伍、被告黃月蟾非公務員,可受非難性較低,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9條、刑法第11條前段之規定,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減輕其刑。 陸、被告黃月蟾以其不知情之弟媳蔡彩仙名義租用之人頭保管箱用以放置現金230萬元賄款而達隱匿洗錢逃避追訴、處罰目 的,自應成立間接正犯。 丁、本院之判斷 壹、檢察官、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各自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分別略以: 一、檢察官上訴部分: (一)被告胡景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被告胡景彬職司審判職務,本應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依循相關事實證據,據以裁奪是非,以彰顯司法正義,並維護當事人權益,詎被告胡景彬不顧是非正義,意圖從中謀利,反藉職司審判職務之機,循私枉法出賣承審案件,重傷司法威信,並使所有司法人員一體蒙羞,惡性重大。被告胡景彬承審C訴訟後,明知法官 應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卻於收案當日立即透過中間人輾轉告知證人邱錦珠,顯係為枉法收賄預作連繫及準備。顯見被告胡景彬視其承審之案件為其個人資財,以之為商品隨時伺機秤斤販售、藉以從中漁利,使民眾誤認司法有販鬻之可能,嚴重斲傷司法彰顯正義及定爭止紛之效能,對國家社會及司法體制均造成重大傷害,惡性十分重大,非予重懲實不足以收儆惕之效。被告胡景彬為二審資深法官,職司民事審判職務,詎其素行不端,前曾因故停職,回任審判職務數年後,再次罔顧法官專業倫理,竟為貪圖錢財,販鬻承審案件,使國內諸多認真盡職之司法人員一同蒙羞。又被告胡景彬於偵審期間,面對諸多不利之充足事證,卻仍虛詞狡辯、極力否認犯行並推諉卸責,絲毫未見警惕、悔悟之心,足見尚且心存僥倖,欠缺應有之專業道德及自我反省能力,自應從重量處其刑。相較我國先前犯罪情節雷同,承審法官向被告收賄150萬元,復於偵審中否認犯行之案件,該 案業經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8年確定。審酌本案被告胡景彬收賄金額更高,犯後復飾詞卸責妄求脫罪,共同正犯被告黃月蟾已判處有期徒刑12年等情,原審就被告胡景彬犯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600萬元,量刑尚輕於前述類似案件,應屬過輕,難認 妥適。 (二)被告黃月蟾洗錢罪部分:被告黃月蟾於102年8月26日將證人黃玲玲所代證人邱錦珠交付之300萬元賄款,自手提袋中取 出,再將其銀行綁鈔帶全數拆除,改以橡皮筋綑綁鈔票,並於翌(27)日10時39分許,將前揭300萬元賄款中之230萬元現金,藏放在被告黃月蟾前於99年7月19日起,以其不知情 之弟媳蔡彩仙名義租用之人頭保管箱內等情,既無疑義。則被告黃月蟾變更收取賄款現金之綑綁方式,並藏放在他人名義之保管箱,已該當於掩飾、隱匿之行為構成要件,其刻意製造資金斷點、掩飾資金來源、並阻礙司法追查之洗錢手法等情,至為明確。核被告黃月蟾所為,應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之罪。原審就此部分之認定,認事用法容有違誤。 二、被告胡景彬上訴部分:被告胡景彬在C訴訟中,沒有偏坦證 人邱錦珠,沒有收受琉璃及300萬元之賄賂;即使認定有罪 ,民法庭法官勸諭當事人和解,也是職務上行為,不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云云。 三、被告黃月蟾上訴部分:證人黃玲玲所交付的琉璃及300萬元 都是答謝被告黃月蟾的謝禮,與被告胡景彬承辦C訴訟無關 ,被告胡景彬也都不知情,故被告黃月蟾並沒與被告胡景彬共犯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云云。 貳、本院查: 一、檢察官上訴部分: (一)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之所以成立共同違背職務收賄罪,主要係因其二人為圖收取賄賂不當偏袒證人邱錦珠,而於被告胡景彬承辦之C訴訟開庭期間以不當之闡明與不當之指揮訴訟 等手段促成對造與證人邱錦珠成立和解,被告林松虎則並無幫助被告胡景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此部分理由詳後無罪部分),因此原審認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密謀訴訟策略,並配合被告胡景彬而助成被告胡景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完成,其認定之事實即有未洽;又被告胡景彬於受分C 訴訟收案當日立即透過中間人即證人黃玲玲輾轉告知證人邱錦珠,顯係為枉法收賄預作連繫及準備。顯見被告胡景彬視其承審之案件為其個人資財,以之為商品隨時伺機秤斤販售、藉以從中漁利,使民眾誤認司法有販鬻之可能,嚴重斲傷司法彰顯正義及定爭止紛之效能,對國家社會及司法體制均造成重大傷害,又其所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 項第5款之有審判職務之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依同條 例第7條之規定就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加重至2分之1,有期徒刑部分的法定本刑為「10年1月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33條第3款,有期徒刑加重後最高僅為20 年)原審僅判處有期徒刑14年,相較我國先前原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向承辦刑事案件之被告收賄150萬元,復於偵 審中否認犯行之案件,該案業經判處陳榮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案);及被告 黃月蟾無公務員之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後,原審均已判處12年,則被告胡景彬就此部分之量刑即嫌偏輕,檢察官執此上訴指摘被告胡景彬此部分有量刑過輕之不當,即屬有理由。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洗錢罪主要於行為人客觀上有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行為,主觀上則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者,即構成該罪,本不限於透過合法之金融帳戶為提存、轉存,此由該法制定時之立法理由「防止洗錢者利用洗錢活動掩飾其犯罪事實,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為本法立法目的」,及該法均無規定須透過合法之金融帳戶為提存、轉存之方式,可見一斑。從而,原審以保管箱內之現鈔仍得以透過證人邱錦珠之領款紀錄,辨識與賄款具有同一性,而認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涉犯洗錢罪之主客觀要件,而就被告黃月蟾被訴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部分予以無罪諭知,即有違誤,檢察官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其中關於被告黃月蟾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部分,應不另為無罪諭知,其理由詳後述)。 二、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上訴部分:被告胡景彬、黃月蟾有共同收受賄賂之行為,且被告胡景彬係基於違背職務而收受,業如上述,故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之上訴,為無理由。 三、原審認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共同犯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①被告胡景彬的量刑有過輕之情形。②被告林松虎並無幫助被告胡景彬收受賄賂行為,原判決此部分之認定,尚有未洽。③另非公務員而與公務員共同實行貪污罪者,應與公務員論以貪污罪之共同正犯,僅因其無公務員之身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9條及刑法第11條,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 定減輕其刑,不生刑法第31條第2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 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之適用問題,原判決就被告黃月蟾之科刑,誤引刑法第31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應科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之 法定本刑,適用法律容有錯誤。④又105年5月27日修正、105年7月1日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已刪除原條文第1項及第3項,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 規定;且共同犯貪污罪所得財物之沒收、追徵,均應就各人所分得之財物為之,亦為最高法院最近統一之見解。原審未及適用修正後之沒收規定,並就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之犯罪所得,諭知連帶沒收,亦有未洽之處。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否認犯行,雖無理由,但檢察官就被告胡景彬之上訴部分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②、③、④所述之違誤,自屬無可維持,故此部分應予撤銷改判。另原審就被告黃月蟾犯洗錢罪部分為無罪諭知,亦有違誤,檢察官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認事用法不當,為有理由,亦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黃月蟾被訴洗錢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四、爰審酌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之素行,被告胡景彬、黃月蟾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圖得不法之賄賂,被告胡景彬於行為時身為本院之民事庭法官,職司第二審審判職務,受領國家薪俸,本負有誠實、清廉義務,公務員之誠實清廉可謂人民對政府信賴之基礎及維護社會公義之根本,貪污破壞公務純潔性,有悖人民付託,惡性非輕,而司法為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更不容有貪臧枉法、知法犯法之情事存在,詎被告胡景彬就其私生活未予檢點在先,於與元配王素緞存有婚姻關係之約束下,猶另與二房鍾文淨、三房即被告黃月蟾同居生子,因生活負擔費用龐大、入不敷出而不足以支應,竟思以在公務上利用承辦前開C訴訟之中港大飯店請求返還股份之民 事事件,夥同被告黃月蟾利用其法官身分,刻意偏袒一造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在後,以圖得不法賄賂,致司法蒙羞,嚴重破壞司法之威信、影響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被告黃月蟾雖非公務員,與被告胡景彬共同貪圖非法賄賂,利用被告胡景彬承審案件之機會,由被告胡景彬與受訴訟當事人即證人邱錦珠委託前來詢問案情之證人黃玲玲聯繫、約定見面,由被告胡景彬違背法官職務而為證人邱錦珠分析、擬定訴訟方向,並告以證人黃玲玲轉知證人邱錦珠有機會為之保住上開C訴訟原邱母名下之股份,另2部分因有瑕疵須雙方協商較為有利等語,而由被告黃月蟾陸續收取證人邱錦珠交付而由證人黃玲玲轉交價值不斐之琉璃1組及現金300萬元之賄賂得逞。另考諸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上揭犯罪之手段、對司法之妨害、被告黃月蟾洗錢之數額為230萬元,其方法係利用他人 名義之保管箱藏放,可以產生的隱匿效果不大;被告胡景彬否認犯行,被告黃月蟾亦均未吐露實情,犯後態度均難認良好,因就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前開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就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胡景彬、黃月蟾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的正犯,且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同條例第17條、刑法37條第2項之規定,分 別併予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另就被告黃月蟾所犯2罪部分 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檢察官於原審論告書雖對被告胡景彬求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5000萬元,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等語(見原審卷第十九第190之1頁)。惟斟酌被告胡景彬部分所收取之賄賂為價值4萬4800元之琉璃1組及現款300萬元 暨其收賄之態樣等情節;因認對被告胡景彬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已足以懲治其等之犯行,故認檢察官對被告胡景彬之上開求刑尚有過重,併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 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 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亦有明 文。又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 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發還被害人,因涉及共同侵權行為與填補被害人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來所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不再援用、供參考,而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沒收。另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附表編號1之物,依證人黃玲玲、邱錦珠之證言,行賂之對 象係被告胡景彬,且於被告胡景彬專用之書房內查獲,應為被告胡景彬犯罪所得。編號2之物,係被告胡景彬與黃月蟾 共同收受之賄賂,雖由被告黃月蟾置於蔡彩仙名義之保管箱內,但尚未分配,應認由被告胡景彬及黃月蟾各取得半數;附表編號3、4係被告黃月蟾由賄款中300萬元中取出,供被 告黃月蟾家計之用,被告胡景彬亦無反對之表示,且被告黃月蟾也能清楚供述出主臥室所放置之地方(見原審卷四第116頁反面、第117頁、第119頁反面),顯係已分配予被告黃 月蟾支配運用,故應認定為被告黃月蟾之所得;附表編號9 之物,係被告黃月蟾由先取出之70萬元部分,用以支付帳單,亦已由被告黃月蟾支配使用,也應認係被告黃月蟾犯罪之所得;另附表編號5之物,原用以置放賄款300萬元,被告黃月蟾將賄款取出後,可做為一般手提袋使用,應認係歸由負責家管之被告黃月蟾取得;故本案犯罪所得之物,附表編號1及編號2之半數115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 規定,於被告胡景彬宣告之罪名項下諭知沒收;附表編號2 之半數、附表3至5、編號9,均於被告黃月蟾宣告之罪名項 下諭知沒收;其中附表編號9之賄款因未扣案,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3項之規定,併諭知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附表編號6之物係被告胡景彬所有,編號7、8之物為被告黃 月蟾所有,業據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供承在卷(見原審卷十七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 告胡景彬、黃月蟾宣告罪名項下均諭知沒收。 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黃月蟾被訴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部分) 壹、公訴意旨及就同一事實移送併辦意旨另略以:被告黃月蟾為避免如前犯罪事實欄所示與被告胡景彬共同收取賄賂之犯行遭刑事偵查,竟萌生掩飾上開其與被告胡景彬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及與 貪污犯罪關聯之性質,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洗錢犯意,火速將於102年8月26日晚間收自證人黃玲玲之賄款300萬元 ,自黑色塑膠提袋中取出,再將其包裝膠膜及銀行綁鈔帶全數拆除,改以橡皮筋綑綁鈔票,藉此方式改變上開賄款之部分外觀,以掩飾上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讓司法人員無法輕易辨識上開賄款之同一性。以便有效改變罪贓外觀、規避司法追查,因認被告黃月蟾此部分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等語 。 貳、經查公訴人係以被告黃月蟾收受之300萬元賄款,其中證人 邱錦珠在第一銀行健行分行取款部分,以膠膜封膜之現金 200萬元,係自臺灣銀行領出之可用舊鈔,除外表以膠膜封 膜外,其內現鈔均以臺灣銀行之綁鈔帶將每束100張千元鈔 綑鈔,每包膠膜之現金共10束,總金額為100萬元。另50萬 元之舊鈔,則由第一銀行健行分行自行以該行之綁鈔帶,將每100張千元鈔綑為1紮(共5紮)。其餘證人黃玲玲自行在 彰化銀行總行領取之40萬元現金,亦以該銀行綁鈔帶綑綁。而被告黃月蟾確於102年8月26日收取300萬元賄款後,隨即 在住處將全部賄款,去除賄款上之塑膠封膜及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之綁鈔帶,而改以橡皮筋綑鈔,以圖改變、掩飾賄款之外觀,因認被告黃月蟾所為已構成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云云。惟按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一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之主要目的。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洗錢罪 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6960號判決),前已述及;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 款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犯意,始克相當,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3639號判決意旨參見)。查被告黃月蟾收取300萬元賄款後固有去除賄款上之塑膠封 膜及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之綁鈔帶,而改以橡皮筋綑鈔,但該款現金之樣貌尚無改變,而被告黃月蟾又將其中70萬元抽出,除繳付房貸、小孩註冊費與信用卡等費用予以花用外,剩餘之12萬9040元及30萬元分別置放於黃月蟾前開華富街2樓主臥室內,應是亦準備花用消費。由是,被告 黃月蟾上開除去賄款上之塑膠封膜、綁鈔帶改以橡皮筋綑鈔之行為,於當時僅處於犯罪後予以計算並意欲消費使用之處分行為狀態,客觀上尚難認已達形式上改變該等現金賄款之所有權歸屬情形,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之說明,自難認成立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此外復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黃月蟾有構成該掩飾洗錢罪,檢察官仍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尚有誤會,惟因公訴人認「因掩飾行為之情節較重,故情節較輕之隱匿行為不另論罪」故此與前開隱匿之洗錢罪部分係屬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己、無罪部分(被告林松虎被訴幫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胡景彬為求便於操控C訴訟二審程序,認為有指使邱錦 珠增聘能配合被告胡景彬意志之律師即被告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之必要,遂由被告胡景彬在101年11月18日當日見面前 ,事先將被告林松虎之姓名、電話、眾城事務所名稱等資料寫在小紙條上,推由與被告林松虎素不相識之被告黃月蟾,於當晚黃玲玲離去時,交給黃玲玲並指示其轉達邱錦珠上開被告胡景彬指示,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兩人以前述具體行動回應,而與黃玲玲、邱錦珠兩人,達成雙方期約賄賂之默示意思合致。 二、被告胡景彬決意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後,於101年11月19日批 示民事事件審理單,通知兩造於同年12月7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黃玲玲亦於同年月19日10時11分18秒許致電邱錦珠,約在中港大飯店向邱錦珠報告其與被告胡景彬商議之結果,並轉達被告胡景彬透過被告黃月蟾指示,應增聘被告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之意。邱錦珠聞訊後,即與被告林松虎連繫,於同年12月3日13時30分,在黃玲玲陪同 下,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眾城事務所,以超出一般行情數倍之20萬元律師費代價,委任被告林松虎為其訴訟代理人,並於同日簽署日期為101年12月7日之委任狀。 三、101年12月7日C訴訟二審第一次開庭,被告林松虎因故未能 到庭,由受雇律師吳淑芬代理出庭,另邱錦珠原本一審起即委任之張究安律師(101年9月改名張捷安)亦受委任而出庭。被告胡景彬此次開庭行準備程序時,即開始違背法官審理案件應公平公正之職務,依照先前為邱錦珠謀劃之訴訟策略,偏袒一方當事人邱錦珠,當庭濫用闡明權限,不當闡明本件訴訟對造應考慮縱使勝訴亦將衍生龐大遺產稅課徵問題,並指責一審並未深究原邱母名下股份有無夫妻財產制、協議繼承等法律問題,以此方式為其審理C訴訟將往兩造和解之 方向定調及鋪路。因對造缺席,被告胡景彬當庭改訂第二次準備程序庭期為同年月28日上午10時。被告胡景彬擔心證人邱錦珠原先委任但不知內情之張究安律師所提出之訴訟主張與其上開謀劃不同,影響其藉由操控訴訟以受賄之計畫,認有在第二次開庭前與被告林松虎磋商之必要。遂於101年12 月13日12時37分,被告胡景彬雖人尚在臺中市沙鹿區,仍不忘聯絡被告林松虎密商之事,且為避免東窗事發,捨棄隨身攜帶之4支行動電話,改以設置在臺中市○○區○○路0號、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被告林松虎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兩人相約於當日下午14時30分在眾城事務所 見面。被告胡景彬隨即告知其對C訴訟相關卷證、爭點之看 法及策略,並告知被告林松虎應將訴訟攻防重點置於原邱母股份及致力和解等語。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曾係法院同事,熟知被告胡景彬曾因案受懲戒之往事,明知被告胡景彬品行不端、風評不佳,又見被告胡景彬絲毫不避諱對承審案件與當事人邱錦珠接觸,並為之介紹律師及謀劃訴訟策略,自然預見被告胡景彬可能收受當事人邱錦珠賄賂之結果,竟仍基於幫助被告胡景彬收受賄賂之未必故意,繼續接受由被告胡景彬引介之邱錦珠之委任,且持續配合執行被告胡景彬為證人邱錦珠謀劃之訴訟策略,以此方式為被告胡景彬受賄行為提供助力。迨101年12月28日上午10時許,被告林松虎 親自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出庭,雖甫於同年月26日21時許自馬來西亞返國,但仍主導邱錦珠方面之整個訴訟策略,一改之前張究安律師於101年10月17日民事上訴理由書主攻證人王 春香、邱士銘證詞不可信、撤銷關於先前對原邱母股份之自認等訴訟策略,改依上開被告胡景彬既定之訴訟策略,以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基礎,專攻原邱母名下股份所有權變動之屬性。被告胡景彬再借力使力,無視原審判決第7頁已載明「 兩造爭執事項:1、系爭10274股股份登記於被告名下有無借名登記事由?」,竟曲解原審判決第6、7頁所載「兩造不爭執事項:…3、本件除系爭10274股之外之股份,係屬借名登記。」之文義為「兩造不爭執:系爭10274股股份並非借名 登記」,因此與對造委任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發生激烈爭執。於當次庭期結束前,被告胡景彬再次違背其公正妥適行使闡明權之職務,不當以「就算勝訴,也會有補繳鉅額遺產稅金之後果」威脅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及其當事人,以此方式壓迫對造當事人進行和解。 四、邱錦珠於102年1月3日獲悉中港大飯店前會計王春香因涉嫌 湮滅會計憑證遭起訴後,臺中地院原訂101年12月27日宣判 ,事後竟裁定於102年1月21日再開辯論,心中狐疑,認有內情,遂於同年1月3日12時20分致電黃玲玲,請其向被告胡景彬請教。黃玲玲旋於同日12時30分連繫被告黃月蟾,相約當晚10時30分前往華富街住處密會被告胡景彬請教上情。被告胡景彬聞言後,認為可能另有內情,且若該案能讓王春香有罪,即足以動搖對造在一審取得C訴訟勝訴之基礎。遂指示 黃玲玲轉告邱錦珠在上開王春香刑事案件中,增加委任被告林松虎擔任告訴代理人,邱錦珠遂再次與被告林松虎相約於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在眾城事務所就王春香上開刑事案件 簽署委任狀。於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2分,被告胡景彬刻意不用其隨身攜帶之行動電話,反徒步外出使用設置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00-00000 000號公共電話,撥打被告林松虎上開行動電話,確認邱錦珠確有依其指示前往增加委任被告林松虎後,原擬立即前往眾城事務所與被告林松虎密會,惟經被告林松虎提醒其承審之訴訟當事人邱錦珠仍在場,有所不便後,兩人始改約半小時後,在眾城事務所密商關於王春香案與邱錦珠前開訴訟之策略。因當日邱錦珠在前往眾城事務所時,曾與被告林松虎討論C訴訟,被告林松虎主張 該訴訟應以策反對造主要當事人邱士銘之母鞏小玲等語,令邱錦珠甚感疑惑,因鞏小玲正是所有爭產官司之源頭,遂又委請黃玲玲當晚再次與被告黃月蟾相約,前往華富街住處,詢問被告胡景彬關於被告林松虎前揭建議是否為被告林松虎、胡景彬兩人之共識,經被告胡景彬否決後,被告林松虎即不再堅持上開想法。事後,被告胡景彬為安撫邱錦珠緊張之情緒,特地指示被告黃月蟾於同年1月15日夜間9時57分許,電請黃玲玲立即前來華富街住處,被告胡景彬請黃玲玲轉告邱錦珠對於即將於同年月25日進行之準備程序庭期不用緊張,如果無法完成應訊準備,會延期再開等語。迄102年1月25日上午11時許,C訴訟進行第三次準備程序,被告胡景彬繼 續前述違背職務受賄之犯意,先藉陳述內容未表明卷宗頁碼之細故,刁難對造訴訟代理人郭美絹,並為迎合邱錦珠之需要,以外觀上合乎法官合法行使闡明權、開示心證之手法,諭知對造,原邱母名下股份應屬邱錦珠所有,以此方式曲意偏袒邱錦珠,被告林松虎則秉持被告胡景彬前開訴訟策略,配合堅持原邱母名下股份應全數歸邱錦珠一人獨得之底線。被告胡景彬除表示本案問題很多,「要慢慢查…查到有一個共識」等語,並再次提醒郭美絹應考慮縱使勝訴也將面臨補繳高額遺產稅之後果,使郭美絹及其當事人邱士銘等人感受到必須和解之壓力。嗣本件定102年2月6日13時50分再開第 四次準備程序,邱錦珠擬出庭陳述,遂先於同年1月31日, 請黃玲玲先請示被告胡景彬應行注意事項,被告黃玲玲遂於同日下午4時50分,先以自己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撥打被告黃月蟾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會面時段。被告黃月蟾於同日夜間9時47分,以另支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連繫被告胡景彬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被告胡景彬是否方便接見黃玲玲之時段後,再外出使用設置於臺中市○○路000號之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於同日夜間10時6分,撥打黃玲玲上開行動電話,告知黃玲玲當 晚10時30分前來華富街住處密會。同年2月6日開庭時,被告胡景彬即配合引導邱錦珠將由其獨得原邱母股份之有利和解方案提出,並要求對造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回去與當事人磋商。嗣前述王春香所涉刑事案件,經臺中地院於同年2月27日 判決無罪,邱錦珠於當日獲悉判決結果後,憂心將影響C訴 訟二審之進行,遂於同日晚間10時43分致電央請黃玲玲循先前模式,前往請教被告胡景彬上開問題及下次3月8日開庭和解方案等事宜。黃玲玲於102年2月28日中午12時54分致電被告黃月蟾,探詢與被告胡景彬見面時間。被告黃月蟾於當日夜間11時27分,使用住處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撥打證 人黃玲玲使用之00-00000000號,告知今天太晚改明天再約 見面時間。翌日即同年3月1日晚間9時37分,被告黃月蟾以 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黃玲玲今晚10時30分可來華富街住處見被告胡景彬,黃玲玲當晚準時抵達,但因當晚被告胡景彬有事未歸,證人黃月蟾乃於當晚10時32分,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醒被告胡景彬與黃玲玲相約時間已屆,催促被告胡景彬儘速趕回與黃玲玲見面。被告胡景彬當晚針證人對邱錦珠上開問題,表示王春香案應上訴,上訴翻盤機會大,且不論該案判決結果如何,均不會影響C訴 訟目前進行之方向,且叮囑邱錦珠3月8日不用出庭,讓律師出庭即可,其將配合拖延訴訟程序,增加對造律師憂心邱錦珠藉機提前脫產之心理壓力,邱錦珠因此改變原本預訂3月8日出庭之計畫。迄同年月12日晚上10時40分,黃玲玲透過被告黃月蟾將原本還與友人廖幸利在外應酬之被告胡景彬找回華富街住處,向被告胡景彬請教王春香案上訴事宜,被告胡景彬表示邱錦珠仍須繼續委任被告林松虎負責上訴,並請黃玲玲轉告邱錦珠應先列出具體協商條件,其會以補繳遺產稅等事由,持續壓迫對造與邱錦珠和解,且提醒邱錦珠若兩造堅不和解,則上訴第三審後,即非其所得掌控等語。被告胡景彬認為上開王春香案若能上訴翻盤,有助施壓對造以達成和解之目的,遂於同年月15日,特別要求被告黃月蟾駕駛車號00 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前往眾城事務所附近,被告 胡景彬先行下車,被告黃月蟾則駕車於附近等候。於同日下午6時1分,被告胡景彬使用設置於臺中市○區○○路○○○街○○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致電被告被告林松虎,特別 將已下班離去之被告林松虎找回眾城事務所。被告胡景彬為避人耳目,一度返回坐車,拿取車上放置其平日使用之鴨舌帽,經戴帽改裝後,始敢進入事務所與被告林松虎密商。兩人會面後,被告胡景彬明確要求被告林松虎務必協助邱錦珠完成王春香案上訴事宜,被告林松虎遂繼續前揭幫助被告胡景彬受賄之間接犯意,而照被告胡景彬之要求辦理。102年3月19日夜間10時30分,黃玲玲承邱錦珠之命,致電被告黃月蟾,並經被告胡景彬首肯後,前往華富街住處,請示被告胡景彬關於王春香案上訴情形等事,被告胡景彬告知前數日已親自請託被告林松虎處理等語。 五、黃玲玲因急於完成行賄計畫,認需儘早確定行賄之具體金額,遂自行比照不動產買賣仲介佣金「買一賣二」之慣例,將行賄被告胡景彬之條件與款項,設定在C訴訟所涉股份價值3%估算,每股以10,000元計價,原邱母名下10,274股股份部分,以1萬股粗估,預定行賄金額為300萬元;邱錦珠名下6,204股股份部分,粗估結果,以整數200萬元為預定行賄金額;原邱父名下12,276股股份,亦以1萬股估算,預定行賄金 額亦為300萬元。同時,黃玲玲考慮自己奔走行賄之辛勞與 風險,自忖邱錦珠無意就此給付相當報酬,頓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心中盤算在預計交付被告胡景彬行賄金額之外,自行加上200萬元數額,再向邱錦珠回報灌 水後之行賄價碼。迄同年5月10日晚間,黃玲玲又依邱錦珠 指示,與被告黃月蟾相約求見被告胡景彬,經被告胡景彬同意後,被告黃月蟾連繫黃玲玲於當晚10時30分前來,請示被告胡景彬關於5月17日上午10時第六次準備程序開庭之應對 方式,被告胡景彬請黃玲玲轉告邱錦珠:只管出庭,其餘事項其自會處理,毋須擔心等語。被告胡景彬指點完畢後,由被告黃月蟾單獨送黃玲玲乘電梯下樓,離去前,黃玲玲取出記載前述自行預擬之行賄條件與價碼之紙條,交給被告黃月蟾閱覽,並告知係行賄之價碼,被告黃月蟾閱後雖未置一詞並將紙條交還,但在黃玲玲離去後,隨即將上情轉告被告胡景彬。迄同年5月17日上午10時許進行第六次準備程序,證 人邱錦珠依被告胡景彬指示出庭,被告胡景彬仍照既定計畫,以原邱母名下股份應全部歸邱錦珠獨得為主軸,勸諭雙方退讓並和解,對造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因遭被告胡景彬長期施壓,態度軟化,當庭表明同意考慮之立場。庭後,黃玲玲建議證人邱錦珠購買貴重之琉璃禮品,以酬謝被告胡景彬長期違背職務偏袒之辛勞。邱錦珠遂於同日下午1時許,前往新 光三越百貨琉璃工坊專櫃,於同日下午1時31分,購買價格4萬4800元之「齊聚順勢上上游」琉璃藝品一座(含底座)後,通知證人黃玲玲前來中港大飯店領取。黃玲玲遂於同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偕同明知行賄法官犯行,卻基於幫助行賄犯意之其女邱雅茹,前往中港大飯店將上開用以行賄法官之禮品取回其母女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住處。黃玲玲旋於同日下午4時32分,致電被 告黃月蟾表明邱錦珠有禮物相贈之意,經被告黃月蟾詢問被告胡景彬後,致電黃玲玲,表示因被告胡景彬晚上要外出理髮,若欲見面可能要很晚等語,黃玲玲回答再晚也無妨,兩人遂約定當晚11時30分見面。但因被告黃月蟾遲至當晚11時46分始接送被告胡景彬返回華富街住處,致黃玲玲遲至當晚11時52分始前往華富街住處拜會被告胡景彬,但因攜帶昂貴琉璃禮品相贈,令被告胡景彬心情愉悅,與黃玲玲相談甚歡,黃玲玲並將其試算若邱錦珠能獨得原邱母名下股份、邱錦珠名下股份以四房分、原邱父名下股份以五房分,邱錦珠所能掌握之中港大飯店股份即可達51%之試算表出示予被告胡景彬指點,被告胡景彬則仍以之前既定之訴訟策略相告,黃玲玲直至翌日凌晨0時37分始告辭離去。 六、因C訴訟二審於同年6月14日上午9時30分第七次準備程序庭 期將屆,邱錦珠按往例請黃玲玲在開庭前,於同年月7日21 時30分許,以相同方式,透過被告黃月蟾求見被告胡景彬,商談下次開庭應行注意事項。迄同年月14日上午9時30分開 庭,經被告胡景彬長期違背職務以訴訟指揮權及闡明權偏袒邱錦珠並施壓對造後,策略奏效,對造邱士銘等人委任訴訟代理人郭美絹正式同意願意讓步,同意在原邱母名下股份全部歸邱錦珠之前提下積極洽談和解。庭後,因得知對造態度出現軟化,黃玲玲研判C訴訟和解在望,更加急於確定行賄 金額,以完成行賄任務及伺機詐取200萬元之圖謀。遂循先 前模式,於同年月14日夜間10時10分,前往華富街住處與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密會,被告胡景彬請黃玲玲轉達其會盡力保住原邱母股份,並以拖延程序之方式,讓訴訟往和解方向進行等語。黃玲玲在離去前,以手勢比「3」之方式,對被 告黃月蟾暗示行賄數目依先前交付之紙條所載條件為300萬 元,被告黃月蟾雖未出言明示接受,但提醒黃玲玲:「你自己要的,自己要加上去」等語,以此默示方式,接受黃玲玲所提行賄價碼,隨即在黃玲玲離去後,將上情轉告被告胡景彬,至此雙方對行賄具體價額取得一致共識。黃玲玲在取得被告胡景彬、黃月蟾這方同意行賄價碼後,對於和解進展遲滯甚感不耐,決意自行設法加速和解速度,遂於6月15日9時53分發送內容為:「邱錦珠同意照你提的,邱坤德股份五房,邱錦珠股份四房處理,他會去知會他的律師,邱坤德的遺產你還可以拿到不少錢,我是已剩沒有多少,你去繳完就可以解套,邱美郁還在臺灣前趕快處理,我還可以居中協調,土地過戶需要本人印鑑,考慮看看,黃玲玲」之簡訊,至邱坤德次媳鞏小玲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於同年月16日凌晨0時23分親自致電鞏小玲,相約至臺中市北區健行 路85°C咖啡店商談有關C訴訟和解事宜。黃玲玲對鞏小玲表 示:「我們法院有認識的人,有消息這次二審的訴訟你們不會贏」、「如果要繳遺產稅對大家都不利」等語,適鞏小玲對訴訟長期拖延亦感不耐又怕邱錦珠脫產,遂原則同意證人黃玲玲提出之上開和解方案。黃玲玲此行順利化解僵局,迫不及待,於同日凌晨2時2分,致電邱錦珠報告達成初步和解共識之條件及過程,並提醒邱錦珠「紅包要趕快準備」。邱錦珠再次向黃玲玲確認具體行賄被告胡景彬之金額,黃玲玲明知其已經與被告胡景彬、黃月蟾達成行賄300萬元之期約 ,竟向邱錦珠謊稱:當初說好如果有保住原邱母股份就給 500萬,如果全贏,就再給300萬,但和解之達成,部分出自我方自行奔走結果,不過因被告胡景彬確有協助保住原邱母股份,故依先前討論之共識,應交付被告胡景彬之賄賂金額為500萬元等語。邱錦珠聞言後,信以為真,不疑有他,即 開始籌款。黃玲玲因欠缺行賄經驗,為避免交款過程身懷鉅款遭劫之風險,故與邱錦珠商議購買臺支本票以交付賄款。翌日即102年6月17日夜間9時30分,黃玲玲照例連繫被告黃 月蟾後,前往華富街住處,向被告胡景彬報告C訴訟已經順 利達成和解一事,被告胡景彬隨即要求黃玲玲抄錄「雙方已取得澄清、諒解,達成共識,邱錦珠基於大姊的立場,體諒大家生活不易,願意拿出邱坤德股份,分給5房,邱錦珠股 份分給…,照顧邱家子孫」等文字,並要求邱錦珠寫入和解書內,否則難以避免國稅局追查遺產稅。會面結束後,黃玲玲在離去時向被告黃月蟾叮囑:「你最好是不要讓林律師知道,你要怎麼處理是你的事,我叫她(邱錦珠)包20萬給林律師」等語,被告黃月蟾未置可否。隨後黃玲玲又針對賄賂交付方式,詢問被告黃月蟾:「要現金還是臺支?」一語,被告黃月蟾雖未答話,但用食指、拇指相扣成圈,黃玲玲見此手勢,即意會被告黃月蟾指定現金付款之意。黃玲玲回家後立即於同日夜間11時15分,以電話向邱錦珠回報上述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之意思。因本件訴訟定7月12日上午9時40分行第八次準備程序,同年月11日22時8分53秒許,被告黃月 蟾在被告胡景彬指示下,主動致電黃玲玲,邀其前往華富街住處,由被告胡景彬對黃玲玲詳加指導,以圖翌日兩造能順利在此一庭期達成和解,以利後續賄款之交付。開庭前,兩造均打算以當庭和解之方式儘速終結此一訴訟,因和解條件依法需全體繼承人合意簽署始具完整效力,故一直未參加訴訟之邱坤德繼承人即其已故長子邱金成(82年2月6日死亡)之女邱雅茹、之子邱建綸(101年6月20日死亡)之女邱子洛均在黃玲玲指使下主動參加訴訟;未料同年月12日準備程序開庭之際,因相關贈與稅款應由何人負擔未獲共識,意外和解未成。惟黃玲玲為維護自己即將詐得之款項,在兩造間積極奔走,最終順利說服鞏小玲,衡酌訴訟勝負難卜、長期訟累及高額遺產稅賦等利害後,讓步願照邱錦珠所擬和解方案,自行負擔贈與稅款,並同意於下次102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進行之第九次準備程序中達成和解。同年月5日晚上,黃 玲玲再度趕赴華富街住處,與被告胡景彬詳細討論該案件程序進行事項相關細節,期望畢其功於一役。嗣本件在被告胡景彬全程主導並護航下,順利於102年8月9日開庭時,按照 證人邱錦珠設定之底限,達成和解,並當庭製作和解筆錄,雙方和解內容因而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效力。 七、因和解順利於102年8月9日達成,C訴訟終結。黃玲玲為完成賄賂之交付,於當日12時36分許致電被告黃月蟾,以「膠原蛋白分批送」之暗語,轉達邱錦珠將在8月底前分批交付賄 款之意,再由被告黃月蟾將此意思轉達於被告胡景彬。同日23時9分,黃玲玲證人與邱錦珠在電話中商議,決定預留數 週時間分批領款,再於同月25日交付全部賄款與被告胡景彬。同年月13日12時56分許,邱錦珠前往第一銀行北臺中分行,自其名下存款帳號帳戶一次提領250萬元現金後,於翌(14)日21時57分許,以電話通知黃玲玲前來領取其賄賂之半 數即250萬元以供交付被告胡景彬;黃玲玲即於同年8月15日12時3分許,偕同明知黃玲玲行賄、詐欺之犯行而有幫助其 母行賄、詐欺犯意之邱雅茹,一同前往中港大飯店1樓與證 人邱錦珠會面,邱錦珠乃將賄款之半數250萬元交付與黃玲 玲。黃玲玲詐得款項後,隨與邱雅茹相偕,於12時56分許,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彰化銀行總行,將其 中詐得之150萬元部分,連同準備交付與被告胡景彬之部分 賄款50萬元,共計200萬元,暫存入邱雅茹開立於該銀行之 存款帳戶,另詐得之50萬元部分,則自行花用。迄同年8月26日,邱錦珠再自同一帳戶提領現金,第一銀行櫃員交付計 250萬元現金,邱錦珠立即將上開現金,裝入預備之黑色塑 膠提袋,返回中港大飯店,隨即在其辦公室內,以釘書針將裝有現金之黑色塑膠提袋開口彌封,再通知黃玲玲前來中港大飯店提取。黃玲玲即於同日中午12時2分,致電被告黃月 蟾,再以「我今天要送膠原蛋白過去」為暗語,告知被告黃月蟾賄賂交付之時間。被告黃月蟾旋於同日12時35分許,以電話詢問被告胡景彬「今晚黃玲玲前來是否妥適」等語,經被告胡景彬應允後,當日夜間7時36分許,被告黃月蟾即先 致電黃玲玲,約定當晚9時前來華富街住處,再於當晚7時57分駕車將被告胡景彬載回華富街住處等候黃玲玲前來交付賄款。迄當晚21時許,黃玲玲將裝有上開250萬元現金之黑色 塑膠提袋開口部分拆開,將自己於當天下午從前開邱雅茹帳戶領出之40萬元現金及原本放在家中之10萬元現金,塞入上開黑色塑膠提袋後,再以釘書針將開口彌封,湊足300萬元 約定行賄數額,隻身依約抵達被告胡景彬位於華富街住處,將賄款現金300萬元放在該住處2樓之餐廳內,交付給被告胡景彬及黃月蟾。因認被告林松虎涉犯刑法第30條第1前段、 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幫助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共同犯同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參、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 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可資參考)。 肆、公訴人認被告林松虎成立上開幫助受賄罪,無非係以: 一、邱錦珠因被告胡景彬之指示,始委任被告林松虎擔任C訴訟 之訴訟代理人及王春香案之告訴代理人。而此係被告胡景彬為求透過被告林松虎訴訟代理之配合,便於操控C訴訟二審 程序之進行,以利被告胡景彬向訴訟當事人邱錦珠收受賄賂。 二、被告林松虎擔任C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期間,與被告胡景彬多 次密會討論邱錦珠相關訴訟案件,兩人密會目的,在討論如何配合被告胡景彬在審理C訴訟時為邱錦珠所擬定之訴訟策 略。 三、被告林松虎從事司法工作多年,與被告胡景彬曾有長期同事關係,彼此甚為熟稔,然被告胡景彬前於擔任臺中地院庭長期間,因利用法官身分從事投機事業,謀取暴利,違反法令,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形象,經公懲會於86年6月13日議 決自86年6月20日至89年6月19日休職3年,此一事件喧騰一 時,與被告胡景彬具長期同事關係之林松虎自無不知之理。被告林松虎明知被告胡景彬品行不端、風評不佳,見被告胡景彬絲毫不避諱與承審案件之當事人邱錦珠接觸並為之介紹律師及謀劃訴訟策略,自然能預見被告胡景彬收受當事人邱錦珠賄賂之結果,竟仍不違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胡景彬收受賄賂之間接故意,接受被告胡景彬引介之邱錦珠之委任,且持續配合執行被告胡景彬為邱錦珠謀劃之訴訟策略,全力為邱錦珠保有原邱陳玉霞名下之10,274股股份,並致力以和解方式終結此一訴訟,以此手法為胡景彬受賄行為提供助力,便利被告胡景彬操控訴訟以順遂其收受賄賂之犯行,此亦有邱錦珠與黃玲玲等人之通聯譯文及C訴訟開庭錄音譯文為證 ,被告林松虎幫助受賄犯行,應屬明確等情為論據。 伍、訊據被告林松虎堅決否認犯有上揭幫助被告胡景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辯稱: 一、被告胡景彬已否認有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行為;而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所為答辯係以被告胡景彬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為前提。被告林松虎所為係基於訴訟代理人所應為,縱恰與原判決所認定被告胡景彬偏袒邱錦珠之方向相合,亦難逕認即屬被告胡景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幫助行為。邱錦珠是否係因被告胡景彬之推薦而委任,被告林松虎並不知悉,又被告林松虎就C訴訟受邱錦珠委任之律師費用,係按往例依 訴訟標的價額百分之一收取,因上開訴訟之中港大飯店股權之價值約2800萬元,被告林松虎以此算之委任費用為28萬元,然因被告林松虎之受任案件多為原來之委任人、律師界、法官界之朋友介紹而來,被告林松虎本不認識證人證人邱錦珠,見其突來委任被告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並稱有朋友介紹,被告林松虎乃認為可能為上揭友人介紹,故而主動表示可以打折為20萬元,並告知委任費之計算方式,被告林松虎所收費用並無高於一般行情,亦無違法。 二、C訴訟上訴於本院之訴訟期間,另有蔡金城、王冠群、張超 賢(張溫清香之子)等人之案件,被告胡景彬或舉薦被告林松虎、或曾陪同委任人之友人同來,且其中如蔡金城之案件,被告胡景彬甚至有事後關心詢問之情,被告林松虎乃誤以為該揭案件均係被告胡景彬介紹,故而被告林松虎乃認為被告胡景彬所介紹之案件其均會親自陪同到事務所。而邱錦珠之案件為其自行前來,被告林松虎並無可能將其與被告胡景彬之介紹做一聯想,自不知被告胡景彬有毫不避諱與承審案件之當事人即邱錦珠接觸並為之介紹律師之情。又不論C訴 訟是被告胡景彬或被告黃月蟾舉薦邱錦珠委任被告林松虎,當被告胡景彬或被告黃月蟾被詢及有無比較可以推薦的律師,就如同介紹生病的人去找比較厲害的醫生,是相同的道理,這是一個很正常的情形。原判決縱認被告胡景彬並非無辜之人,亦不應連坐將與其有所交往之律師均予污名化。 三、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被告黃月蟾自承聽聞被告林松虎為學識經驗俱佳的律師,乃向黃玲玲書寫紙條推薦,並未告知此為被告胡景彬所介紹,詎黃玲玲以被告黃月蟾與被告胡景彬同住,乃擅自推認被告黃月蟾所為均屬被告胡景彬之授意,又從被告黃月蟾僅交付一簡單小字條之行為並告知「妳去找這個律師,但是這個律師的價碼很貴,妳跟邱錦珠商量看看。」實在無法看出有指二個案件(C訴訟與王春香刑事案件 )均委任被告林松虎之含義。邱錦珠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與被告林松虎見面時完全沒有提到被告胡景彬,且所收取之委任費用係邱錦珠與被告林松虎見面時當場決定,檢察官起訴書固稱委任費用20萬元高於行情數倍,卻無法證明所謂行情為何,原判決復自行跳脫公訴理由,逕認被告林松虎打折過多,且被告林松虎於臺中高分院任職十餘年,又不僅認識被告胡景彬一人,則原判決進而逕推認被告林松虎知悉邱錦珠為被告胡景彬所介紹,顯然違反經驗法則;且卷內資料無法證明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間有約定以「熟人」為暗號,原判決此部分認定已有判決違背卷證資料之違法。 四、原判決認定事實之前提基礎有誤: (一)原判決認為被告胡景彬所要求邱錦珠配合之和解內容其實有利於邱錦珠,是邱錦珠自己誤會,以為對自己不利。前提在於原判決認為:邱錦珠在二審應該全敗,所以邱錦珠認為被告胡景彬規勸邱錦珠接受的和解條件其實對邱錦珠有利。然A、B、C訴訟之當事人及訴訟標的根本沒有直接關連性,豈 有因A訴訟、B訴訟敗訴,而推論邱錦珠C訴訟應該敗訴之理 ?且在C訴訟中,邱錦珠固然一審敗訴,然而一審判決內容 關於法律見解之認定確非無爭議之處,則原判決認為邱錦珠在C訴訟應該全敗的理由,不知從何而來。 (二)原判決並以C訴訟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之證詞稱:「如果 這樣,他會勸他的當事人不要接受」云云,認C訴訟有偏頗 之情。惟郭美絹律師之意見僅代表郭律師自己的想法,鞏小玲亦明確證稱即便知悉被告胡景彬因收賄被起訴,亦不願撤回和解,從而原判決以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郭美絹之證詞用以塑造邱士銘一方「似有損害」,而對於鞏小玲本人之證詞完全忽視不見,證據取捨之刻意偏頗。 (三)況原判決始終無法解釋,何以被告胡景彬透過逼迫對造律師郭美絹可以達到使其當事人鞏小玲、邱士銘等人同意和解,而僅以邱士銘等人因為「訴訟拖延」等詞而認為此為邱士銘等人同意和解之原因。核民事訴訟程序庭期平均3-4個月係 屬正常,其中一次庭期又係基於郭美絹方反應當事人在國外而要求延長數月,難謂C訴訟有任何庭期拖延之情形。 五、被告林松虎於C訴訟受委任後,即開始採取積極之攻擊策略 ,為當事人邱錦珠爭取權利,並無消極以和解方式終結訴訟之傾向。至於對造郭美絹律師如因感受到被告林松虎有力之攻擊而退步求和解,亦屬其利害取捨之結果,被告林松虎身為邱錦珠之代理人,並無可能為避免對造律師感受壓力而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主張。C訴訟於101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時,承審法官即被告胡景彬於當日陷於邏輯迷失而與郭美絹律師進行反覆討論,實則正確之邏輯應為「除1萬0274股以外之 股份係屬借名登記,而1萬0274股可能為借名登記、亦可能 為非借名登記」,而此正為兩造列為爭執之點,邱錦珠主張1萬0274股非借名登記,被上訴人即邱士銘該造主張1萬0274股係屬借名登記,就此1萬0274股應為證據之調查,而此正 為被告林松虎及郭美絹律師所攻防之點,而被告林松虎亦就此為上訴理由之主張而提出攻擊,被告林松虎並無配合被告胡景彬,僅是被告胡景彬錯誤之邏輯,而法官即被告胡景彬於訴訟中闡明對己有利之方向,被告林松虎豈有可能反而謙讓推辭之理,且由C訴訟歷次開庭光碟勘驗結果,可知被告 林松虎所為訴訟行為均為自己所決定,並無協助被告胡景彬對郭美絹律師施壓、或促使邱錦珠和解以達成和解之情形,此並經證人郭美絹律師於本案作證時亦稱並無感受被告林松虎有逼迫和解之情事。 六、被告林松虎於訴訟初期原以要求邱錦珠策反鞏小玲為訴訟策略,與黃玲玲自稱由被告胡景彬處接收到之案件處理方式不同;又被告胡景彬於C訴訟進行中,不斷勸籲邱錦珠和解, 被告林松虎則主張如對方不同意和解繼續訴訟也沒關係,亦與被告胡景彬之計畫不同;被告林松虎所撰寫和解書之內容,亦與黃玲玲所述被告胡景彬所指示和解筆錄之內容不同;況邱錦珠亦明確證述,被告林松虎係基於一般律師身分給予建議,被告胡景彬所為訴訟指揮則未必有利邱錦珠;再者,原判決固認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對於C訴訟邱陳玉霞部 分對邱錦珠較為有利之見解相同,兩人復曾於102年1月25日庭訊時有一搭一唱情形,然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均為具有一定法學知識且有處理民事訴訟多年之實務經驗,兩人審案之認知自無可能相差過遠,難執以逕認有相互配合情形。七、C訴訟和解方案之形成,均為邱錦珠及邱士銘等人彼此討價 還價而逐漸形成雙方同意之共識結論,復加以邱士銘等人認為訴訟程序非常勞累而不願多費心思,故願以和解終結案件,被告林松虎並無介入,且對造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在C 訴訟開庭過程,對於和解條件亦甚為強勢,並無受壓迫和解之跡象,被告林松虎亦無協助被告胡景彬對郭美絹律師施壓達成和解之情。依邱錦珠於法庭所陳,被告胡景彬叫她什麼都不要、什麼都要五房分,未有所偏袒,被告胡景彬亦有使邱錦珠感受和解的壓力,然被告林松虎自始卻未逼勸邱錦珠退步和解,被告林松虎對被告胡景彬勸諭和解,僅向邱錦珠表示,在法官面前不宜強勢堅持不願和解,惟仍得自己斟酌可以接受之方案,如對方不願和解,就繼續訴訟,顯見被告林松虎未配合被告胡景彬之方向。邱錦珠於102年6月14日電話中詢問黃玲玲「所以他知道林松虎提的案,他知道嗎?林律師又提了一個5房」,黃玲玲稱「對啦,他今天有去跟他 見面,他們有見面」,黃玲玲事後證述此部分係虛偽欺騙證人邱錦珠,由此益徵被告林松虎之訴訟策略確屬獨立,並無配合被告胡景彬之情形。另人黃玲玲稱被告胡景彬於102年6月17日叫黃玲玲告知邱錦珠轉告被告林松虎,和解內容要記載「經過共同查證、雙方澄清、誤解、達成共識」等語,如被告胡景彬前為向邱士銘一造施壓達成和解而數度密切與被告林松虎密會,則豈會於雙方進入和解內容協商緊鑼密鼓之階段,反而未直接與被告林松虎聯繫見面討論和解內容,卻輾轉要黃玲玲再透過邱錦珠轉達其建議之和解內容用字,而上開「經過共同查證、雙方澄清、誤解、達成共識」等文字,邱錦珠雖有交給被告林松虎看,但被告林松虎完全未將所謂被告胡景彬交待之文字置於邱錦珠陳報之和解內容中,足徵被告林松虎並無任何配合被告胡景彬之情。 八、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見面並未商討C訴訟暨如何配合之 情。按檢察官於原審103年4月18日進行交互詰問時,突襲性提出非起訴書所列載之被告胡景彬與被告林松虎於101年9月27日及102年4月15日之通話譯文,姑不論該二段監聽譯文證據能力已經被告林松虎於原審時表示意見,然反而足以證明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間平常即偶而有聯絡,且討論之話題範圍除共同司法界友人之婚喪喜慶、胡景彬對於其前所介紹蔡金城等人案件之關心,及詢問被告是否願意接商標的案件等內容,則如何能以101年12月13日至102年3月15日無法 由電話中確認兩人相約見面談話之內容,即全部推稱係「商討C案件被告配合胡景彬之內容」?原判決刻意選取被告林 松虎接受C訴訟委任後、終結前二人電話聯繫之通聯,再輔 以黃玲玲添油加醋、自行揣測之誇大陳述,就稱此際二人通聯、見面均係為討論C案件,卻未說明認定依據。再觀以被 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前述訴訟策略迥異處,原判決此部分認定即屬違誤。黃玲玲與邱錦珠之通話內容固提及被告胡景彬與被告林松虎102年6月14日見面,惟此部分業經黃玲玲證稱係為敷衍邱錦珠之陳述,原判決未說明不採此有利被告林松虎之證據資料,顯屬判決違法。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於102年1月18日因被告林松虎合唱團練唱並未見面乙節,有二人通話譯文可證,原判決未說明認定之依據證據,逕推認二人相約於練唱後見面,亦有未依卷內證據認定事實之違法。 九、起訴書認被告胡景彬與被告林松虎相約見面是「刻意」使用公共電話,係為避免查緝,惟依檢察官之主張,被告胡景彬既然使用公共電話與被告林松虎聯繫,則其自認公共電話「安全無虞」而可暢所欲言,然其在公共電話與被告林松虎之對談均僅詢問於方便之時間、地點相約見面,顯見被告胡景彬與被告林松虎見面,並無任何不法情事。又聊天係屬友人間隨性無拘之言談,許多人如於時空接近之情形,均偏好見面聊天,避免電話聊天有所壓力。且①被告林松虎於101年 12月13日與被告胡景彬電話聯繫後有無見面,已無從記憶,可能並無見面。又邱錦珠於102年1月7日至被告林松虎之事 務所會客,被告林松虎於閱卷後審閱卷證資料,認為第一審程序不爭執事項,邱錦珠名下之遺產1萬0274股並未被列為 借名登記,故而有爭取空間,但其餘股份因第一審已雙方列為係屬借名登記,故而翻盤機會較小,然被告林松虎仍然有為邱錦珠為有利方向之爭取,並將分析結果告知邱錦珠,建議邱錦珠叫鞏小玲撤告,被告林松虎之訴訟方向完全與黃玲玲所述被告胡景彬之指示不同。如被告林松虎於101年12月13日與被告胡景彬見面即係為密謀訴訟策略,被告林松虎對 邱錦珠建議之「策反」方向,豈會完全與被告胡景彬「和解」之方向完全不同。足徵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於101年 12月13日如有見面,亦僅為舊識聊天,與案件完全無關。②原判決臆測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2分許,被告胡景彬打電話給被告林松虎稱「現在有在那邊嗎?」,被告林松虎答稱「有啊,他有來」,被告胡景彬稱「我先過去」,被告林松虎答稱「沒有啦,他現在在這勒」,其中之「他」係指邱錦珠,並以此推測被告林松虎確知邱錦珠為被告胡景彬所介紹而來委任。惟邱錦珠係於102年1月5日在電話中與被告林松虎 相約星期一(即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在被告林松虎之 事務所會面,然並無證據資料顯示邱錦珠有告知黃玲玲、胡景彬此一會客時間;故而被告胡景彬並無理由知悉被告林松虎有與邱錦珠相約於102年1月7日早上10點見面之情,顯見 被告胡景彬於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2分許通話中所述之「他」,絕非指邱錦珠,原判決此部分推論顯屬無據。況若邱錦珠確為被告胡景彬介紹予被告林松虎,被告胡景彬亦無須於避諱於邱錦珠在場時到訪,是原判決之認定顯違背經驗法則。③被告胡景彬於102年1月13日與被告林松虎電話聯絡相約後有見面,然僅為一般泡茶聊天打發時間,並無任何證據足認兩人當天見面有任何討論C訴訟案件之情。④至102年1月14日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通話後有無見面,已無從記憶 ,可能並無見面。況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前1天才見面 ,檢察官認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之訴訟策略亦僅為對郭美絹律師施壓達成和解之單純目的,並非複雜難以理解,被告胡景彬何需於前一天與被告林松虎見面後,隔天又馬上再約見面商談。又如前一天商談未畢,按理應會另約下次見面時間,並非隨性打電話問被告林松虎有無空閒而偶發決定來訪,足證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確屬基於舊識交情,空閒打發時間聊天,並無密謀訴訟策略。⑤又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於102年1月18日通話時,在電話中以被告林松虎合唱團練唱到晚上10點,婉拒見面之邀請,如被告林松虎確有為配合被告胡景彬之訴訟策略,豈會以合唱團練唱娛樂興趣之事,推卻與被告胡景彬見面。⑥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於102年3月15日通話後有無見面,並無法確定,被告胡景彬則否認有於102年3月15日與被告林松虎見面。退步而言,縱認兩人當日確有見面,亦僅屬聊天打發時間而已。蓋C訴訟當 時實無任何發展,只靜待對造回應,被告胡景彬無於此時約被告林松虎見面密謀訴訟策略之必要。而黃玲玲於102年3月19日在電話中告知證人邱錦珠「姊喔,『處理』了啦,他禮拜五去陪他到6點多」等語,姑不論證人黃玲玲非誠信之人 ,其可能僅係間接聽聞被告胡景彬於102年3月15日晚上6點 多有來找被告林松虎之情形,即添油加醋使邱錦珠誤信被告胡景彬確有為中港大飯店之案件奔波忙碌,找被告林松虎討論案情,以使邱錦珠甘願拿出鉅額賄款,黃玲玲陳稱此部分係指王春香的案件,被告林松虎並未因被告胡景彬之「處理」,而就中港大飯店之C訴訟案件有任何動作。由102年1月5日邱錦珠來電與被告林松虎通話之內容,可知邱錦珠係於電話中直接表示商請被告林松虎擔任王春香刑事案件之告訴代理人,且邱錦珠前來事務所委任時,亦未提到C訴訟與王春 香之刑事案件有部分關聯,被告林松虎並無可能認為王春香刑事案件係由被告胡景彬或黃月蟾介紹委任。 十、被告林松虎之上訴方向與邱錦珠其他訴訟代理人之上訴方向並無歧異,退步而言,委任人同時委任兩名律師係為收集思廣益之效,被告林松虎自無可能為一成不變之主張,自會尋求其他漏未主張之點。邱錦珠與其秘書彭雅芳於102年1月25日通話時雖提及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於當日準備程序有一搭一唱之情形等語,然彭雅芳既未參與開庭,上揭所言顯屬證人邱錦珠與彭雅芳錯誤認知之臆測,邱錦珠因認其已透過黃玲玲與被告胡景彬聯繫,並計畫給付被告胡景彬金錢上的利益,故而邱錦珠先入為主認為一切均已由被告胡景彬安排妥當,又邱錦珠由黃玲玲告知而認為被告胡景彬要其委任被告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益加主觀認定被告林松虎應會協助被告胡景彬,則邱錦珠對被告林松虎所為對其有利之主張,自會認為係屬配合被告胡景彬。實則被告林松虎於受委任之初即告知邱錦珠法律意見,如被告林松虎僅係為配合被告胡景彬採取和解方向,並無需要再與邱錦珠為訴訟利害之討論。 、黃玲玲於102年5月10日固在電話中向邱錦珠說「被告胡景彬叫邱錦珠把中港大飯店經營好,叫邱錦珠開庭不要緊張,律師會幫他講」等語。但邱錦珠在法庭供稱事實上不是這樣,被告胡景彬於102年5月17日開庭時還是會問她話,且叫她不要拿回購買股份的錢等語,可見黃玲玲所述非實在。何況,被告林松虎為邱錦珠之訴訟代理人,開庭時為當事人發言,乃屬當然,並非有配合被告胡景彬之情,黃玲玲在法庭亦曾供述邱錦珠曾向其抱怨被告胡景彬沒有偏袒她等語。 、起訴書以被告胡景彬是否戴帽子、是否用公共電話、兩人為何不用電話聊天及證人邱錦珠因期待心態而先入為主之偏差資料,臆測犯罪事實。被告林松虎並無幫助被告胡景彬收受賄賂之故意,亦不知被告胡景彬品行不端、風評不佳;原判決未說明認定檢察官所稱被告胡景彬「品行不端行為不佳」有何相關證據,竟逕以「被告林松虎亦知悉被告證人邱錦珠所委任之C訴訟及王春香刑事案件,均係被告胡景彬所指示 、介紹,被告林松虎對於胡景彬就其承審中之C訴訟及該案 有關聯之王春香刑事案件部分,均毫不避諱介紹委任伊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並以電話與其相約見面、洽談案情,自然可預見到胡景彬可能有意收受當事人即邱錦珠賄賂之情」,而草草帶過,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係憑空推論。退步而言,被告胡景彬如確有收受賄賂,並無可能使被告林松虎知悉,核被告胡景彬因籌劃訴訟而得以獲取300萬元之賄賂 ,黃玲玲自行從中詐取200萬元,然被告林松虎卻無獲得任 何利益,與常理未合;被告林松虎之所得僅為單純之律師委任費,而該筆委任費係屬被告林松虎為邱錦珠盡力為其主張權利所應得,被告林松虎並無任何需要曲意配合被告胡景彬訴訟策略之必要及主觀意思。依黃玲玲、邱錦珠的通話譯文,她們也說到送錢的事不要讓被告林松虎知道,則被告林松虎何能為幫助之行為。至於黃玲玲自作主張建議邱錦珠要給被告林松虎20萬元紅包,並非被告林松虎所索求,其等未曾告知被告林松虎有後謝報酬,被告林松虎自無可能因為求後謝而配合被告胡景彬之訴訟策略。 、判決認被告林松虎繼續接受由被告胡景彬引介之邱錦珠之委任,且持續配合執行被告胡景彬為邱錦珠謀劃之訴訟策略,以此方式為被告胡景彬收受賄賂行為提供助力;實則黃玲玲於101年7月2日發送簡訊予被告黃月蟾、於101年11月19日、同年10月20日去電詢問被告黃月蟾給付賄款之款項,其等該時已就期約賄賂形成協議,而該時被告林松虎尚未受邱錦珠委任。嗣後,黃玲玲於102年8月9日中午12時36分許以電話 通知被告黃月蟾交付賄款之方式,並於同年月26日交付被告黃月蟾300萬元,惟C訴訟早於同年月9日上午9時30分許因雙方和解而終結,顯見不論期約賄賂、抑或收受賄賂,均非被告林松虎受委任之C訴訟期間,被告林松虎自無可能為被告 胡景彬收受賄賂提供助力。況幫助犯之幫助行為,雖兼該「積極」、「消極」兩種在內,然必有助力予正犯之實施犯罪之便利時,始得謂之幫助,若於他人實施犯罪之際,僅消極態度不加阻止,並無助成正犯犯罪之意。退萬步而言,縱認被告林松虎果真知悉被告胡景彬有收受賄款之情,然被告林松虎僅係消極不加以介入干涉,而僅係做好自己身為訴訟代理人應盡之義務及本分,亦不能謂被告林松虎有幫助之行為等語。 陸、本院查: 一、按律師之職務係為其受委任當事人之利益著想,本應盡其所能為其當事人爭取權益,與法官之職責在依法公正、公平妥適審理、裁判案件,兩者之職責、角色與應接受之規範絕然不同。又基於無罪推定、罪刑法定主義與檢察官應負舉證被告犯罪等刑事訴訟上之大原則,及刑法幫助犯本質上為從犯,則本件公訴人欲以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幫助被告胡景彬違背職務收賄罪,科以被告林松虎重刑,即應具有堅強確實之證據證明,而非以諸多情況證據或基於揣測臆想或以被告之辯解不足採信,即認定被告林松虎成立該罪。次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而言,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且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始能成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第5648號判決意旨參見)。故本件被告林松虎是否成立幫助被告胡景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在於被告林松虎是否有幫助被告胡景彬收賄之「幫助行為」,及有無有幫助被告胡景彬收賄之「不確定故意」,兩者缺一,即難定認被告林松虎所為與幫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相符。 二、被告林松虎於C訴訟之代理訴訟行為,非屬於精神上的助力 ,尚難認係屬幫助被告胡景彬收賄之「幫助行為」: (一)證人邱錦珠確係因被告胡景彬之介紹,經由被告黃月蟾告知委任被告林松虎擔任C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及王春香案之告訴 代理人;及被告林松虎嗣亦應知悉證人邱錦珠之委任係來自被告胡景彬之介紹乙節,業如前開被告胡景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中論述明確,是被告林松虎辯稱不知證人邱錦珠之委任係來自被告胡景彬之介紹,自不足採。惟律師對來自法官甚至是該案件之承審法官之推薦介紹而受委任案件,並無限制、禁止或迴避之規定。反而,是身為法官之被告胡景彬應謹言慎行,避免此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甚或違反其他法令之行為。故被告林松虎雖知證人邱錦珠委任其擔任C訴訟及王春香案之代理人係來自於被告胡景彬之介紹,仍 不能因此即認定被告林松虎必然會與被告胡景彬相互配合,以利被告胡景彬向證人邱錦珠收取賄賂。 (二)公訴人雖以被告胡景彬於上開C案件二審承審期間,竟分別於101年12月13日、102年1月4日、1月7日、1月13日、1月14日、1月18日、3月15日,多次使用公共電話聯繫被告林松虎,與被告林松虎密會至少達7次之多,而其二人對會面之次 數與會面之目的,或稱很少,或稱時間已久無法記憶,並否認是商談C訴訟,僅是單純朋友見面聊天;及證人黃玲玲與 證人邱錦珠之通聯對話中,曾提到被告胡景彬有告知102年3月15日有去找被告林松虎談到6點多;因此認為被告胡景彬 此種以公共電話打給被告林松虎之聯絡方式及通話內容均簡短僅約定見面時地,異於常情,故認兩人密會目的應係討論如何配合被告胡景彬審理C訴訟時為證人邱錦珠所擬定之訴 訟策略。惟依附件二上開各期日被告胡景彬與被告林松虎之通聯譯文顯示,7次通聯均僅是被告胡景彬以電話(6次以公共電話,1次以手機)主動與被告林松虎聯絡時間地點見面 ,電話中均未談及何事。則究係何事須見面再談,而不於電話中明講,難免令人懷疑,故其二人辯稱均僅係朋友間之單純見面聊天,固難令人盡信。惟其二人相約會面之處或在被告林松虎事務所出入人員不定之類似公開場所,而電話中不明講為何事見面,及本案案發後二人仍未能全然說明清楚之情狀,或係由於涉及其他隱私或有其他難言之苦,然非必能認其二人見面即係密商本件C訴訟之訴訟策略。另公訴人僅 依證人黃玲玲於偵查中證述:「(問:你在102年3月19日晚 上11時13分證人黃玲玲00-00000000號市話與證人邱錦珠00 -00000000號市話電話監聽譯文〈提示該通監聽譯文〉裡面 有提到,胡景彬禮拜五有去找林松虎律師講到六點多……,這一通電話的相關事實是如何?)因為這個時間很久了,我有點忘記是在討論那一件事情了,但是我清楚記得胡景彬曾經跟我說過,他曾經讓黃月蟾載去找林松虎律師,討論過證人邱錦珠案件相關的事情,這一通譯文,我有印象,確實是胡景彬跟我說他有去找林松虎談到晚上六點」等語,參酌前揭被告林松虎擔任C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期間與胡景彬多次密 會,因此逕認兩人密會即在討論如何配合胡景彬在審理C訴 訟時為證人邱錦珠所擬定之訴訟策略,即嫌速斷與臆測。蓋本件被告胡景彬於分受此C訴訟案件時,即執意欲以和解方 式達成收賄目的,已如前述,而和解之條件能否成就完全在於當事人同意與指揮訴訟之法官願否持續勸諭兩造,給予兩造有達成和解機會,本難想像須一而再再而三會商所謂之訴訟策略。何況,檢視附件三之C訴訟開庭筆錄(準備程序筆 錄)與開庭訊問時之全程錄音譯文顯示,被告林松虎均有依據其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法律上之訴求與事實之論辯與主張,其後並於被告胡景彬歷次勸諭和解過程中,亦同樣積極為證人邱錦珠之權益折衝、協調,有前揭C訴訟各次準備程序 之筆錄與訊問之全程譯文在卷可稽。則被告林松虎辯稱其所為均屬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之正當職權行使,並無超出一般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為之行為,更非與被告胡景彬密會談好訴訟策略,而一味配合被告胡景彬等情狀,即非空言無據。(三)依證人邱錦珠與證人黃玲玲於102年1月7日下午10時17分16 秒之電話通聯對話內容如下:「黃:姐,妳都弄錯了啦!」、「邱:啊?為什麼?」、「黃:因為我今天去(指證人黃玲玲前往黃月蟾住所)啊!他(指胡景彬)說妳怎麼這樣。」、「邱:他(按、林松虎)就講這樣啊!」、「黃:所以都不對了啦!」、「邱:他到底是什麼意思?」、「黃:我明天跟你講好不好?他說妳怎麼講成這樣子,鞏小玲跟我們是死對頭,怎能去做這種事,他說『這樣是要怎麼弄啦』」、「邱:嘿,我想說怎麼會變成這樣子」、「黃:嘿啊,還有,他說妳怎麼弄成這樣子,整個都霧煞煞。」、「邱:他有跟他談媽那塊要和解,他們也不肯放棄,妳的底線是什麼。」、「黃:不對不對,明天我再告訴你要怎麼把我們的訴求,把我們的要求清清楚楚。」、「邱:下次一起去,下次妳跟我一起去講的比較準。」、「黃:嘿阿,他說妳怎麼搞成這樣子,也都霧煞煞,他說怎麼這樣,現在在演哪一齣。」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0頁反面)從其對話內容觀之,可見 證人黃玲玲自稱由被告胡景彬處接收到之案件處理方式,並未包含被告林松虎主張策反對造當事人鞏小玲撤告之方式,況如被告林松虎可以策反鞏小玲撤告(即被上訴人邱士銘),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之規定,發生撤回起訴之效力,則僅有邱美枝、邱美郁部分繼續繫屬於本院民事第二審,則證人邱錦珠有無急於和解以保住中港大飯店經營權之動機,實有可疑,當然會影響證人邱錦珠的行賄決意,此與被告景彬的預想計畫顯然對立衝突,則被告林松虎是否有與被告胡景彬商妥訴訟策略,容有合理懷疑。 (四)另由102年5月17日上午10時52分23秒證人邱錦珠與證人黃玲玲之以下通聯對話:「邱(證人邱錦珠):小黃,剛出來(開完庭),你知道他們的條件是,媽那部分(股份)他只要給我們一半,一半他們要三個人去分,不是500喔,是他們3個人去分,其他爸的股(份),他們要分5房,以前不是講4房,他要用5房來分,然後我買(股份)的錢,他們一毛都不 要付。」、「玲(證人黃玲玲):這個結果是我們早知道的啊 。」「邱:對啊,然後法官(胡景彬)就問我,我就想說要4房是比較難,你要5房我可以答應你,那我媽那部分是不可能,那是我媽媽他的遺產,因為..結果『膠原蛋白』(指被告胡景彬)問我話ㄟ!他不是沒有問我,他問我...」、「 玲:他不是叫妳叫律師回答就好!?」、「邱:他就叫我答,我就覺得很奇怪,因為我本來坐在後面,他叫我坐在律師旁邊,我就說如果4房改成5房,我可以考慮考慮,但是我付出去的錢,我要全部拿回來,我不能白付,我就這樣講,他們說那個老大從美國回來,還在討論這個事,『膠原蛋白』就說..我說我還要回去考慮考慮,我說我媽那部分,我是不可能把那一半給他們,我說我回去考慮,『膠原蛋白』(胡景彬)說他有他的意見,就媽媽的要給我,爸那一份就用5 房,現金就不要拿,『膠原蛋白』一直跟我講說現金作價就不要拿了。我就想說怎麼會這樣?」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0頁反面、101頁),足見被告林松虎辯稱沒有如公訴人所指訴有與被告胡景彬密會商妥訴訟策略,尚非無據;否則被告林松虎應會事先告知證人邱錦珠此項可能方案,證人邱錦珠也不會有感覺遭受突襲,有「被迫放棄現金作價」(即證人邱錦珠係主張「邱錦珠名下股份」及「原邱父名下股份」係其出資向邱坤德購買)之不舒服感受?證人黃玲玲更無需慫恿證人邱錦珠送琉璃以賄賂被告胡景彬,以求其順利為證人邱錦珠爭取股權。 (五)再依102年6月17日下午11時15分8秒證人黃玲玲與證人邱錦 珠之電話通聯對話:「玲:姊夫喔。」、「謝:嗯。」、「玲:麻煩你一下,姊姊有在嗎?」、「謝:有。」、「玲:謝謝。」(謝建宗將電話交給被告證人邱錦珠)、「玲:姐喔,你有沒有筆跟紙?」、「邱:有。」、「玲:妳一定要寫這幾句,不然到時...因為這都要送去國稅局的,遺產的 部分都要送到國稅局,『經過共同查證』...。」、「邱: 等一下...『經過共同查證』。」、「玲:..『中港股份確 實屬於證人邱錦珠本人所有』..」、「邱:等一下..好。」、「玲:...『雙方已取得澄清、諒解、達成共識,妳基於 大姊的立場,體諒大家生活不易,願意拿出』...。」、「 邱:等一下..然後勒?」、「玲:...「願意拿出邱坤德股 份,分給5房,證人邱錦珠股份分給誰誰誰,照顧邱家子孫 ,主要就是妳必須『經過共同查證』。」、「邱:這些是我的,不是邱坤德的。」、「玲:對,因為這個雙方面已經得到諒解、得到澄清,澄清和諒解都要寫上去,達成共識,所以同意這些都是屬於你的,這些一定要寫上去,不然國稅局一定會查遺產稅,妳再問林律師有沒有要補充上去。你要跟他講,我們主要是要避..」、「邱:遺產稅。」、「玲:不要到時候又接到要補稅,就是要這樣子處理。」、「邱:還有什麼事情?」「玲:沒有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9 頁),可知依證人證人黃玲玲上開電話所述,上揭「澄清」「共識」文字係被告胡景彬指示一定要載入和解筆錄稿內,否則證人黃玲玲何需要證人邱錦珠拿紙筆抄下來,以防疏漏。但附件三所附之被告林松虎所撰寫的「和解內容」書稿之內容僅客觀中性的敘述股份分割方式,完全未提及上述當事人間家族糾葛緣由,無涉及和解當事人之間的主觀想法,亦即不僅完全看不到,也無相近「經過共同查證、雙方澄清、誤會、達成共識」意思之用語(見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影印卷第87頁)。故由被告林松虎所撰擬之和解內容 ,與被告胡景彬透過證人黃玲玲指示應撰擬寫入和解內容之文字顯有不同,則被告林松虎辯稱其無故意配合胡景彬策略之情,亦屬可信。從而,原審以和解書之內容有保全邱母的股份,其餘均分5份,即謂兩者內容相差不遠,另以證人黃 玲玲於偵查中供稱「但是大意差不多」云云,以之為判斷被告胡景彬所指示之和解內容與被告林松虎所擬之內容相差不多,而為被告林松虎有刻意與被告胡景彬為訴訟策略之配合,尚與客觀之事實有間。 (六)再者,公訴人無法提出自102年3月15日之後被告胡景彬與被告林松虎相約私下會面紀錄,如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有就C訴訟之案情多方密商聯繫,則被告胡景彬何以數月未直 接再與被告林松虎聯繫見面商討,而須再經由證人黃玲玲交代證人邱錦珠輾轉告知被告林松虎如何草擬和解書內容之理。況縱被告胡景彬確告知證人黃玲玲要轉告證人邱錦珠轉知被告林松虎和解筆錄如何草擬,亦不排除係被告胡景彬為強化其自始至終為證人證人邱錦珠盡力爭取利益之印象,以確保能達到收賄目的之可能。至原審雖以證人黃玲玲有坦認伊於102年6月14日下午10時43分48秒許與被告證人邱錦珠之通聯對話中所提及「他今天有去跟他見面,他們有見面」等語,係指被告胡景彬、林松虎於當日見面之意,而認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於102年3月15日被監聽相約見面之後尚有於前揭102年6月14日會面;惟證人黃玲玲於原審103年2月14日訊問時即已陳稱:「這次我就不知道他們有沒有見面,有可能是我在敷衍證人邱錦珠的」,其後於原審同年5月2日與9 日亦為相同陳述(見原審卷四第270反面、卷十一第5頁、卷十第243頁反面)。則以證人黃玲玲當時已認罪自白行賄與 另行詐取200萬元之犯行不諱,衡情本應無再為不實陳述之 可能或必要,反是其於犯案當時,其為另外詐取200萬元, 乃因此設詞向證人邱錦珠欺矇或敷衍,其可能性較高。參以當時被告胡景彬已遭行蒐監控,其與被告林松虎電話通聯亦均遭監聽,但均查無此聯絡會面之資料可資佐證,自難以證人黃玲玲前後矛盾之說詞,即認定被告林松虎有於102年6月14日日再與被告胡景彬見面談論C訴訟案情。 (七)原審判決又以101年12月28日第二次準備程序「被告林松虎 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庭並主導證人邱錦珠方面之整個訴訟策略,一改之前張捷安律師於101年10月17日民事上訴理由書 主攻證人王春香、邱士銘證詞不可信、撤銷關於先前對原邱母股份之自認等訴訟方向,配合上開胡景彬既定之訴訟策略,以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基礎,專攻原邱母名下股份所有權變動之屬性…」等語,認定為被告林松虎有幫助被告胡景彬收賄行為理由之一。惟查:依C訴訟102年1月25日之準備程序 全程庭訊錄音譯文顯示;於被告林松虎陳述「借名10…274 股,在邱陳玉霞系爭…嘿,系爭10274股,在邱陳玉霞未死 亡前,由邱坤德借名登記在邱陳玉霞名下,這個不爭執。但是邱陳玉霞死亡後,邱..邱坤德以邱陳玉霞之借名關係就以消滅,邱坤德餒,同意將系爭10274股作為邱陳玉霞之遺產 ,上訴人餒,是根據遺產分割協議來取得。與邱坤德之間餒,就系爭1027股並無任何借名登記的關係存在。」後,被告胡景彬詢問「這個…張律師妳…這一部份妳的(主張)時,張捷安律師,雖先陳稱:「是,同…我們同林律師所言」但隨即陳稱「因為我們認為這10274股在邱陳玉霞死亡時,已 經邱坤德…邱坤德為另一次處分行為,因此上訴人依據遺產分割協議書取得系爭10274股於法有據。」;又同期日一樣 於被告林松虎陳述「也是一種處分行為,所以,邱坤德與其他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達成遺產之分割,當然是邱坤德的一種處分行為。何況,邱坤德根據與邱陳玉霞之借名登記關係之消滅,根據民法他可以請求返還系爭1027股的…274股的股份,但是餒,他並沒有請求邱陳玉霞其他繼承 人返還,而將這系爭1027股股份餒,作為邱陳玉霞的遺產,並且為分割,並且為分割,為分割,上訴人餒,是根據遺產分割餒,來取得這1027股…10274股,那根據民法餒,800…看一下,824條之1第一項,當然就其分得之遺產,取得所有權。」後,被告胡景彬詢問:「張律師你的意見?」時,張捷安律師亦陳稱「是,我們同林律師所言,我們只補充一點,嗯,代理人認為,邱坤德既然在邱陳玉霞死亡時不主張他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然在邱陳玉霞死亡時不主張邱坤德自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將系爭10274股同意作為 邱陳玉霞的遺產,一起在遺產協議書裡面做處分,已經明顯表示出,邱坤德同意將這10274股作為邱陳玉霞之遺產,對 此我們就補充主張這樣,就是說他已經放棄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其後又有如下之陳述,「然後,我們都同意常律師跟林律師的說法,那剛剛這邊補充說明就是,就是因為上訴人跟他的配偶,上訴人與其配偶曾經實際支付買賣的價金,…這是原審常律師的說法,…上訴人與其配偶曾經實際支付價金買受6204股…」(見本院103上訴1700卷四104年1月5日勘驗筆錄第10、12頁),凡此種種顯示張捷安律師並非盲目應和,而係對被告林松虎之主張再為加強補充,則被告林松虎辯稱其於C訴訟並非特意獨行而確為有利當事人之 證人邱錦珠,及張捷安律師所提出之主張確與其之主張互為補充,兩者分工相輔,其於C訴訟所為之訴訟行為,係律師 身為訴訟代理人之正常職務行為,並無主導證人邱錦珠方面之整個訴訟策略及配合被告胡景彬既定之訴訟策略之情事等情,所辯非徒託空言。 (八)至公訴意旨另以張捷安律師於102年12月12日檢察官訊問時 證稱:「(問:這個案件到二審之後,相關的訴訟策略和辯 護方向由哪位律師或是如何決定?)二審之後,第一次開庭林律師沒有到,他的一位女性受雇律師到庭,第一次開庭沒有講甚麼。第二次開庭林律師、我都有到,開庭的方向就朝和解方向進行,事前我都不知道,法官也勸和解,律師當庭也會尊重,之後的開庭就是朝這個方向去進行,這個案子開很多次庭,往後每次開庭,開庭前的和解方案,當事人、林律師都沒有知會我,但是開庭的時候林律師就會提出來,林律師也會當庭給我一份參考。」;「(問:聽起來的感覺,妳好像被架空了?)這個案件,我確實在二審比一審輕鬆多了」;「(問:既然開庭方向朝和解進行,妳是否有試圖去參與或協助當事人談和解?)我的作法都是在開庭前透過我的助理去跟證人邱錦珠的特助聯繫,詢問是否要在開庭前,兩位律師跟當事人討論一下和解的方案或是訴訟的方向,但是助理回覆說證人邱錦珠的特助表示要問邱董,但是就不了了之,直到開庭。可是開庭的時候,林律師就會提出已經跟當事人商量好的和解方案,但是我事先都沒有參與,這樣幾次之後,我就知道當事人應該是比較倚重林律師,我就自動淡出,在開庭前不再主動要求要開會討論,但是我每次開庭都會去,開庭後我也會跟邱董回報開庭的狀況跟我的看法。但是邱董都是聽一聽,說她知道了,謝謝」;「(問:證人邱錦珠整體二審的訴訟策略及主軸都不在妳這邊?)是」等語,因認證人張捷安律師係證人邱錦珠之另一訴訟代理人,且自C訴訟一審起即開始接受委任,理應對該案案情及爭點較為熟稔,詎被告林松虎事先完全無意知會或連繫張捷安律師討論訴訟策略,反於開庭前始將已跟當事人談妥之和解方案告知張捷安律師,益見被告林松虎對於自己與承審法官胡景彬對於該訴訟之方向已有共識、成竹在胸,否則實無獨自負擔訴訟成敗,而不讓另一共同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策略擬定之理,堪信被告林松虎確與被告胡景彬密謀串通,對於本件訴訟之結果早有預見,是被告林松虎配合胡景彬操控訴訟程序,而便利、加速胡景彬收賄之幫助犯行實堪認定等語乙節。經查:如前所述,張捷安律師本即非全然只是盲目應和被告林松虎,且張捷安律師固於C訴訟一審受任為代理人對 該案案情容或熟悉,但其代理之一審訴訟結果既係敗訴,則證人邱錦珠於二審再增聘被告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衡情自會期待與倚重較深。而同一當事人所委任之不同律師實務又非必一定事先均相互研討,本即有各顯本事情形,則以張捷安律師稱在二審比一審輕鬆多或未與被告林松虎於庭前事先聯繫、研討案情或訴訟策略,即謂被告林松虎已與被告胡景彬有密謀串通配合胡景彬操控訴訟程序,而便利、加速胡景彬收賄之幫助犯行,論證上欠缺必要之關連性。 (九)又原審認被告胡景彬於102年1月25日C訴訟第3次準備程序時有「……並為迎合證人邱錦珠之需要,先行詢問證人邱錦珠方面和解之底限,被告胡景彬於被告林松虎表示『邱陳玉霞部分,還是歸這個證人邱錦珠啦……另外一部分還可以談』而與被告胡景彬所擬定告知證人黃玲玲轉知證人邱錦珠之原邱母名下之股份有機會可為之保住為底線、其餘2部分需雙 方協商較為有利之訴訟方針相合後,即於未經詢問對造意見,即逕應和而向郭美絹律師稱『他的底限這樣啦,郭律師你也問看看』,於郭美絹律師聞言後質疑承審法官即被告胡景彬之心意竟與他造之訴訟代理人即被告林松虎所陳相同而互有一搭一唱之勢」之情形(原審判決第232頁)。惟查依附件三所載當日之庭訊全程錄音譯文顯示,當時郭美絹律師聞言,僅稱「所以現在就是說他現在就是邱陳玉霞部分要我們不要,其他部分坐下來談,那恐怕..」等語,而並無任何質疑法官即被告胡景彬之心意竟與他造之訴訟代理人即被告林松虎所陳相同而互有一搭一唱之勢等言行表態,原審逕行解讀為互有一搭一唱之勢,與既存證據不符。又於C訴訟102年5 月17日第6次之準備程序部分,原判決亦加以論述「……( 被告胡景彬)進而主動誘導被告證人邱錦珠而稱『你應該要折衷一下,你應該這樣講,如果他同意你媽的給你……其他的部分,你原來是希望這兩部分的錢要扣回來〈註:指被告證人邱錦珠有意拿回其主張購買股份的錢〉,ㄚ如果對方同意你媽媽的部分,你可以考慮這些錢要不要扣回來,是不是這樣子……林律師,是不是這樣子喔!』,證人邱錦珠、林 松虎聞言隨即應和而為相同主張,被告胡景彬旋復未顧及郭美絹律師當庭表明希望上訴人即證人邱錦珠先確定意見,以利回去傳達訊息予其當事人:::」(見原判決第235頁)等情,惟同樣依附件三所載當日之庭訊全程錄音譯文顯示,當被告胡景彬誘導證人邱錦珠退讓和解時,證人邱錦珠係回稱「那就回去考慮」,被告林松虎係回稱「那就考慮我付出的錢,可以考慮我付出的錢是否要回來」,均非聞言隨即應和而為相同主張,則原判決之論述亦同有與既存證據不符之錯誤,自均不能執為被告林松虎不利之認定。 (十)雖證人邱錦珠於102年1月25日下午2點26分12秒與其員工彭 雅芳之電話通聯中,彭雅芳曾有「他們(指被告胡景彬與被告林松虎)就這樣一搭一唱」,證人邱錦珠亦稱是等語,惟觀其二人於是日之以下對話(見附件二之監聽譯文): (邱:指證人邱錦珠 彭:指彭雅芳) 邱:因為邱坤德這個今天都沒有講到,他想在過年前討論完,不然他說這個案子等於沒有一個結束,因為只講到2個部分,他不想拖到過年這麼久,因為林松虎律 師2點40已經有案子,他說好我配合你,就1點50開庭,他說我這輩子還沒有提早開庭,郭美娟你不要再跟我說你有事情喔,他這樣跟他講。 彭:他(指郭美娟)搞不好當天會請假,他小動作蠻多的。 邱:對阿,他還跟法官講說我們準備要脫產了,法官都不做回應,法官說你要賣不賣都可以,賣也沒事,只要錢不動用就好。 彭:這是法官講的還是..我記得之前是張究安講的? 邱:這個也有講,小黃有問過他(指、承審法官胡景彬),他說我們賣沒關係,只要錢不用就好了,但他(胡景彬)建議先不要賣,等做一個總結再說。 彭:黃小姐有去嗎? 邱:他(指胡景彬)叫她都不可以去阿,不要讓他們有所聯想,昨天她是說叫我去聽看看對方在講什麼,她說我當事人去聽比較沒關係,小黃去郭美娟會覺得奇怪,我就說好我去聽。 彭:對阿,比較有爭議就是老董那一塊,但他可能要先處理董娘這塊。 邱:這個比較好處理,切斷很容易,今天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彭:因為一開始就把你切斷了。 邱:對阿,我那增資股,林松虎今天也說,資金往來很頻繁,他要舉證阿,一審的時候都沒有舉證嘛。 彭:郭美娟怎麼說? 邱:就叫他用文書寫,你說這不是買股的錢,那是什麼錢,你要舉證嘛,他也說舉證責任不公平,但是一審法官不採信嘛,法官(胡景彬)在上面就故意講說,這個一審是怎麼判的,我都看不懂,演戲喔(兩人對笑),說這到底是怎麼判的我怎麼都看不懂.. 彭:就會覺得很想笑… 邱:對對,他(胡景彬)故意這樣講阿,林松虎也講說,對阿,這怎麼判的我也看不懂... 彭:對對對,他們就這樣一搭一唱,(狂笑)很好笑, 你就會忍不住..不能笑。 邱:對,林松虎還說,這不應該有外面的人來分,老董過世前就有說過外面這兩人已經分很多了,沒有要再給他們了,上面的法官就說,他有說已經分很多了喔?他說對阿,他生前就有講過了,就很好笑.. 彭:很像在聊天嗎? 邱:類似這樣。彭:他們很奇怪,很像在聊天,等要寫的時候才… 邱:很正經。 彭:我們以往的經驗,不是講的每句話都會被記錄下來。邱:對,他們會看電腦記錄時就很正經地念。 彭:你不覺得那兩個老(指、承審法官胡景彬與林松虎)的很好笑? 邱:對阿,很好笑,郭美娟可能有一點覺得情勢不太對,怎麼今天他已經講說你們已經可以往和解這條路走了,但董娘這塊要拿出來不列入和解。郭美娟你也很瞭解,法官在想什麼你應該都知道。 彭:我覺得他應該知道,只是不知道他會用什麼步數。 邱:對阿,今天大概就這樣。 顯示係證人邱錦珠與彭雅芳旁聽開庭見聞後之主觀感受,按被告胡景彬既為營造確有為證人邱錦珠取得有利條件,以達成收賄目的,其於開庭時之言行當然會作出表態彰顯,讓證人證人邱錦珠旁聽時能強烈感受;而就C訴訟102年1月25第 三次準備程序全程錄音譯文觀之,被告胡景彬批評第一審判決怎麼判的,都看不懂云云,係與證人郭美絹律師對話,被告林松虎並未插話,更未出言附和被告胡景彬而批評第一審判決,證人邱錦珠容有誇大其詞之處;於該次準備程序中,被告林松虎基於為證人邱錦珠之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之利益而就有利於證邱錦珠之事項與承辦法官有所陳述,亦為訴訟代理人之正常作為,尚難逕指為係幫助收賄之行為。 、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而言,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且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始能成立。依原判決事實所載李○龍、陳○楸、鍾○倫、陳○得、謝○丞、吳○虎等人,僅係受雇為服務生,負責代客泊車及包廂服務等工作,而其等工作如祇是服遞送茶水、毛巾或代客泊車等雜事,對於使店內服務小姐為猥褻並無加工行為,則縱然知情店內服務小姐在包廂內有色情猥褻行為,亦難論以幫助使人為猥褻行為罪(本 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三八七號判例參照)。又幫助犯之成立 ,除須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與行為外,仍須所為幫助行為與正犯所實行之犯罪間,具有直接之影響,亦即幫助犯之幫助行為,須與正犯之意思相一致,始足當之。倘行為人所為與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間,並無直接之影響,即難以幫助犯相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第5648號判決與96年度台上第6822號判決意旨參見)。查本件被告胡景彬之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係因其違反法官法與法官守則,與所承辦案件之當事人接觸密謀案件如何處理,於審理(處理)過程未能秉持公平、公正、無私態度,而以拖延訴訟加上不當運用闡明權與訴訟指揮權方式促使原於一審勝訴之當事人也即行賄者之對造當事人退讓同意和解,而達到其收賄之目的。反觀,被告林松虎因係受行賄者一方當事人之委任執行其訴訟代理人之職務,其當事人即證人邱錦珠於C訴訟之一審本係全 部敗訴,故被告林松虎於C訴訟中之二審上訴程序,積極為 其當事人證人邱錦珠主張權利於開庭庭訊中積極為訴訟上之攻防論辯,並於法官勸諭和解時為其當事人折衝討價還價與應和,應仍屬律師執行職務之正當行為,尚不能因此即謂其有強逼對造律師和解或與承審法官之被告胡景彬唱和勾搭情事。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林松虎於C訴訟期間之作為對被告 胡景彬之違背職務收賄行為似尚無直接影響,其所為是否可認定係屬幫助被告胡景彬收賄之幫助行為,容有合理懷疑。三、無法證明被告林松虎有幫助被告胡景彬收賄之不確定故意:(一)被告林松虎不知證人邱錦珠要行賄、被告胡景彬要收賄 ⑴被告林松虎雖於本院仍否認知悉受任為C案件訴訟代理人及 王春香案之告訴代理人係胡景彬所介紹,並以證人邱錦珠於102年1月7日與證人黃玲玲之通聯記錄稱:「他今天費用有 提出來,他說標的物是1股1000,2800(股)多嘛,他基本上是拿1%,28萬多,他說因是熟人介紹,收20萬就好,那你把請款單送到中港我把錢給你。」等語(參原審卷二第69頁)佐證,其是於102年1月7日當天始依標的物價值收取20萬之 律師費,而非如證人黃玲玲、邱錦珠等人所述係被告黃月蟾轉達被告胡景彬之意思,於101年12月3日最初委任時,即以被告黃月蟾交待暗語簽下20萬之委任費用,且證人邱錦珠自始從未告知係被告胡景彬或被告黃月蟾介紹,故無法知悉證人證人邱錦珠之委任來自被告胡景彬之介紹云云。然查一般介紹親友聘請律師本即會讓受聘律師知悉係何人介紹,其理由除了希望認真承辦,律師費用優惠,也不排除討個介紹案件之人情,甚或如業界有些人之抽取介紹費。又C訴訟整個 審理期間近10個月,期間被告胡景彬與被告林松虎又曾有多次會面機會,雖如前所述,無法證明其二人係在商談C訴訟 之訴訟策略,但如謂均未提及介紹律師乙事,亦與常情不符。 ⑵況依證人邱錦珠於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52分19秒許,使用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電證人黃玲玲持用之住家門號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向證人黃玲玲提及:「小黃,你現在可以講電話嗎?我剛從林松虎那邊回來…」等語;及證人邱錦珠於原審103年5月9日審理時證述伊有於同年月2日準備程序為如下之陳述:「(問:提示本院卷二第69頁102年1月5日上午10時4分30秒譯文,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多,妳是 否有印象有去林松虎的律師事務所,妳後來有跟林松虎說妳星期一早上準時10點到,所以妳是否1月7日早上10時多有去林松虎事務所?)應該有,去過,因為每次開庭前我都有去。」、「(問:是否有準時到?)每一次都準時到。」等語,足見證人證人邱錦珠於1月7日當天上午10時確實準時依被告胡景彬之指示前往眾城事務所,與被告林松虎簽約委任擔任王春香案件之告訴代理人無訛。且於102年1月7日上午10 時2分12秒許,亦即在證人邱錦珠與被告林松虎簽約之同時 ,被告胡景彬又有於其華富街住處附近,使用00000000號公共電話,撥打被告林松虎前揭行動電話,對話譯文如下:「胡:早。林:早。胡:幾點有空?林:早上在辦公室。胡:現在有在那邊嗎?林:有啊,他(指證人邱錦珠)有來。胡:我先過去。林:沒有啦,他(指證人邱錦珠)現在在這勒。胡:喔,差不多幾點?林:10點半。胡:好。」等語,均有附件二所載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考。雖被告林松虎辯稱:伊當時與被告胡景彬對話所講的那個「他」,絕對不是指被告證人邱錦珠,而是被告胡景彬所介紹之王冠群、張超賢、蔡金城等3位當事人其中1位,故要被告胡景彬不宜在場云云。然查,被告證人邱錦珠經被告胡景彬指示要增聘被告林松虎為王春香案之告訴代理人後,即於102年1月5日致電被告林 松虎,相約於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簽立委任合約,且被告 證人邱錦珠確有依約於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準時到達被告 林松虎律師事務所辦公室等情,業如前述。又由被告林松虎知悉王冠群、張超賢、蔡金城等案件當事人均係被告胡景彬所介紹前來委任等情觀之,即知被告胡景彬不僅常有介紹相關案件當事人予被告林松虎之情事,且就該等介紹委任之情,亦對被告林松虎從不加以隱瞞。復由前揭被告證人證人邱錦珠前後2次依被告胡景彬之指示前來委任,而被告林松虎 亦陳稱:被告證人邱錦珠係「熟識的人」所介紹,更且王冠群、張超賢、蔡金城等3人之戶籍、住所分別在高雄市、新 北市、臺南市,均非在臺中市內等情,有檢調單位在被告林松虎之前開眾城事務所查扣之王冠群、蔡金城、張超賢案卷可資查考,復經調閱王冠群、張超賢、蔡金城3人所持用行 動電話之通聯紀錄,查知王冠群於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18 分許,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使用基地台位址在「高雄市○○區○○里○○路○段0000號」;另張超賢於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24分許、10時41分許,其所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分別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16樓」及「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13樓」;而蔡金城於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5分許,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則在「台南市○○區○○○街00號13樓」等情,均有王冠群、張超賢、蔡金城等3人所持用上開行動電話 之雙向通聯紀錄(見原審卷十五第269、270、272頁)在卷 可稽,可見王冠群、張超賢、蔡金城等3人當時分別位於高 雄市、新北市及台南市,並未前往林松虎辦公室。則綜合上情,堪認被告林松虎辯稱上揭伊與被告胡景彬通話所稱「『他』現在在這勒」之「他」,並非指被告證人邱錦珠云云,與事實不符。因之,由此固可再行確認被告林松虎對於證人邱錦珠會前來委任其擔任C訴訟訴訟代理人,係由於被告胡 景彬之介紹乙事應已知情。然查此亦反而突顯被告林松虎於被告胡景彬確認證人邱錦珠已依其指示前往增加委任被告林松虎後,原擬立即前往眾城事務所與被告林松虎會面,惟經被告林松虎提醒其承審之訴訟當事人即證人邱錦珠仍在場,有所不便,不宜前來會面後,始再改約半小時後會面。則被告林松虎對其委任之當事人與承審法官與私下場合見面都覺得不宜,被告林松虎辯稱其僅係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而已,並不知被告胡景彬與證人邱錦珠或證人黃玲玲間關於行賄、收賄之事,衡情即屬可信。否則,被告林松虎如知悉被告胡景彬與證人邱錦珠或證人黃玲玲間已有所聯繫密謀訴訟策略甚或期約賄賂等情事,其於事務所接見其當事人之證人邱錦珠時,案件承審法官自行不加避諱要前來會面,而身為律師之被告林松虎又何須覺得不宜阻止其等相互碰面之理。 ⑶再查,依前揭證人邱錦珠、黃玲玲之自白或證詞及被告胡景彬、黃月蟾之供述或證詞,以及其等相互間之通聯或查扣之相關資料等事證,均未顯示有人告知被告林松虎關於被告胡景彬、黃月蟾或證人邱錦珠、證人黃玲玲等人有期約或收受琉璃及300萬元賄賂之情事;亦無事證足證被告林松虎有由 被告胡景彬處得知其有向證人邱錦珠收受賄賂之動機與目的。再者,被告林松虎雖收取20萬元之報酬,但C訴訟核定訴 訟標的的價額為2875萬多元(見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卷第7頁),市價則在3億元以上(證人邱錦珠於102年8月28日偵訊時證述在卷,見99年度查字第179號訊問卷二第204至205頁;且依證人邱雅茹於本院之證言,其分得減資前之2003股變賣所得金額約為2000萬元,見本院卷㈡第232頁反面,亦可推論證人邱錦珠所為估價與市價相當),故被告林松虎收取的律師報酬並無過高之處,且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林松虎於訴訟終結後,另有報酬之約定,衡情被告林松虎並無探知被告胡景彬與證人邱錦珠之間是否已有賄賂期約的動機,進而有幫助行為之犯意。而由證人邱錦珠於102年8月28日偵查中之自白:「(問:你多次和證人黃玲玲、謝秀閔於通 話中談到『膠原蛋白』,是否均是指胡景彬?)是的,膠原 蛋白就是指胡景彬膠原蛋白是證人證人黃玲玲幫胡景彬取的代號。(問:【提示扣押物編號6-4手機1支】證人黃玲玲( 0000-000000)於2013年6月16日10時17分曾傳簡訊給你『姐:林律師如果問膠原蛋白我們給多少,妳就回他不清楚.是我 處理的.不然他要紅包的數額我們怎麼給?等全部處理完你再另外包個20萬給他.他們私下如何處理.我們不便過問.證人 黃玲玲』本案林松虎律師曾否主動向你探詢或被動知悉前述你及證人黃玲玲致贈禮品並交付款項給胡景彬一事?)我確定林松虎都沒有向我提過這件事,我也沒有主動向他提過這件事,但是證人黃玲玲有無向林松虎提及過這件事我不清楚。」(參見附件一之二編號1之證人邱錦珠陳述紀錄);證人 黃玲玲亦證稱:102年6月17日那次去黃月蟾家裡,也是在一樓電梯口,伊跟黃月蟾說妳這邊的我沒有讓林松虎知道等語(見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六第193頁),且其與友人 楊萬生於102年6月18日下午7時15分之監聽譯文亦提及:我 要跟黃月蟾說林律師不知喔,妳是最好不要讓他(指被告林松虎)知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2頁反面);亦可徵證人 黃玲玲本來深怕證人邱錦珠及被告黃月蟾告知被告林松虎其等欲行賄被告胡景彬之事,以及證人邱錦珠亦未告知被告林松虎有此等事項甚明,故被告林松虎應未知悉證人邱錦珠與被告胡景彬之間有賄賂的期約。 (二)無法證明被告林松虎有幫助胡景彬收賄之未必故意: 按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犯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仍應以過失論(最高法院22年上第4229號判例意旨參見)。本件公訴意旨固以被告林松虎從事司法工作多年,且與被告胡景彬熟識,明知被告胡景彬品行不端、風評不佳,見被告胡景彬絲毫不避諱與承審案件之當事人證人邱錦珠接觸並為之介紹律師及謀劃訴訟策略,認為被告林松虎自然能預見被告胡景彬收受證人邱錦珠賄賂之結果,竟仍不違其本意,因此認為被告林松虎有幫助被告胡景彬收受賄賂之間接故意等語,惟如前所述,被告林松虎於C訴訟之作為已難認係屬幫助 被告胡景彬收賄之「幫助收賄行為」;況綜觀全部卷證,公訴人亦未提出直接之事證足以認定被告林松虎對於被告胡景彬之收賄犯行有所預見,且又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茲被告林松虎固對於被告胡景彬於101年12月13日至102年3 月15日止四個月期間,多次電話聯繫要約見面,見面次數、何事見面等情事說明未能令人盡信或反證不足,及否認知悉C訴訟與王春香案是來自被告胡景彬介紹委任之辯解不能成 立,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間接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再犯罪事實依法應依證據認定之,不得僅以被告之反證不成立,持為認定犯罪之論據(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958號、32年上字第67號、30上字第1831號、21年上字第474號判例意旨參見)。從而,公訴人於無直接證據可認被告林松虎有幫助被告胡景彬收賄之「幫助收賄犯意」下,徒以「被告林松虎從事司法工作多年,且與胡景彬熟識」,「胡景彬品行不端、風評不佳」,「胡景彬彬絲毫不避諱與承審案件之當事人邱錦珠接觸並為之介紹律師及謀劃訴訟策略」等間接事項,即逕以臆測被告林松虎自然能預見胡景彬收受當事人證人邱錦珠賄賂,且對此結果仍不違其本意,並進而因此推想被告林松虎有幫助胡景彬收受賄賂之間接故意,即難認與前揭各該判例意旨相符。至檢察官雖於本院前審聲請如被告林松虎同意,對於被告林松虎作測謊鑑定,以證明被告林松虎知道被告胡景彬從審理證人邱錦珠中港飯店股權訴訟事件獲取不法利益,仍消極代理、積極迎合被告胡景彬違背職務之行為之事實乙節,經訊之被告林松虎以其有接受C訴訟為訴訟代理人是不爭執之事實,鑑定事項與本案被告胡景彬有無違背職務及收受賄賂無關聯性,律師並非什麼人介紹來的客戶就不能收,而且律師也沒有責任防止法官收賄等情不同意測謊,檢察官嗣亦當庭捨棄測謊之聲請在案。而檢察官另聲請函調關於被告胡景彬任職本院期間承審之民事訴訟事件,以訴訟和解或撤回上訴而結案之件數。而前開訴訟上和解與撤回上訴之件數中,當事人一造於分案後,始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為被告林松虎之件數,用以證明被告胡景彬與被告林松虎間,確實有不足為外人道之默契存在之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經查此種受委任案件之比率與本件被告林松虎是否幫助被告胡景彬收賄並無必然之關連性,蓋縱被告林松虎受委任率高,本已難逕推其與被告胡景彬即確實有不足為外人道之默契存在,遑論進而推斷其有幫助被告胡景彬收賄之犯意或行為,故檢察官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委無必要,併此敘明。 四、最高法院發回意旨雖認被告林松虎相關呼應作為,是否屬幫助犯幫助行為中之精神上之助力,即是否有強化正犯胡景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使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之實行更為容易之促進關係?又檢察官所舉「林松虎從事司法工作多年,與胡景彬熟識」、「胡景彬絲毫不避諱與承審案件之當事人證人邱錦珠接觸並為之介紹律師及謀劃訴訟策略」等間接事實,及被告胡景彬對C訴訟有明顯且刻意偏頗、不 公、施壓對造律師等異於常理之舉止等情,身為律師之被告林松虎有無認識?若被告林松虎就此等情況之全部或一部有所認識,則其主觀上對於胡景彬就該訴訟事件有期約或收受證人邱錦珠方面之賄賂等情,是否仍無從預見等語。但查:(一)被告胡景彬、黃月蟾於101年11月18日與證人黃玲玲、邱錦 珠已達成期約賄賂之默示意思合致;被告林松虎係於101年 12月3日接受證人邱錦珠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時,尚無從知 悉被告胡景彬與證人邱錦珠、黃玲玲有期約賄賂。即使被告林松虎與被告胡景彬於101年12月13日見面,知悉被告胡景 彬有偏頗證人邱錦珠之計劃作為,欲為證人邱錦珠保住原邱母名下之股份,此係符合被告林松虎之委任人即證人邱錦珠之利益,被告林松虎在法律上並無予拒絕之義務。其後被告林松虎基於訴訟代理人之資格為證人邱錦珠爭取權益,在C 訴訟程序中其所為,均係訴訟上的合法作為,甚至被告林松虎的部分訴訟上作為,與被告胡景彬預想的訴訟策略相違背,並未完全配合被告胡景彬的預想,至多僅能認被告林松虎訴訟上關於為證人邱錦珠主張係原邱母名下股份的所有人,有外溢效果,難認係針對與被告胡景彬的偏頗行為特別予以呼應,故被告林松虎有無給予被告胡景彬精神上之助力,容有可疑之處。 (二)又被告林松虎雖與被告胡景彬熟識,但被告胡景彬前於85年間係因重利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過長達近10年之訴訟後,於95年9月7日判決無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該案涉嫌之事實係被告胡景彬提供資金供人借貸以收利息,雖有不當,但係被告胡景彬職務以外之行為,與執行審判職務無關,能否以被告林松虎知悉被告胡景彬上開遭懲戒之事實,即認被告林松虎可得而知被告胡景彬於本案已與證人邱錦珠達成賄賂之期約,有收受賄賂之可能,容有合理懷疑。而被告林松虎即使知悉胡景彬「絲毫不避諱與承審案件之當事人證人邱錦珠接觸並為之介紹律師及謀劃訴訟策略」,甚至有偏頗當事人之情形,但被告胡景彬偏頗當事人之一造非僅有出於已與當事人達成期約賄賂此一可能性,被告林松虎也可能認被告胡景彬因受人關說要特別照顧證人邱錦珠;上開間接事實,僅能認定被告林松虎可能有懷疑被告胡景彬日後有收受賄賂之可能性,尚難認被告林松虎可預見被告胡景彬日後之收受賄賂行為,而有幫助被告胡景彬收受賄賂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就被告林松虎幫助收受賄賂罪嫌部分,既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犯罪事實之程度,故不能證明被告林松虎犯行成立;原審疏未查明,遽予被告林松虎論罪科刑,即有違誤,被告林松虎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就其之部分有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改為被告林松虎無罪之諭知。 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841號、第28354 號案移送併辦部分(見原審卷五第104頁至第192頁),因與起訴書記載的事實完全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 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7條、第19條、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但書、第37 條第2項、第42條第5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38條之1 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穎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林松虎不得上訴。 檢察官及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附表:(其中除編號9、13未扣案外,其餘均已扣案) 1、扣案之胡景彬、黃月蟾共同收受之賄賂「齊聚順勢上上游」 琉璃一組(含琉璃藝品1座及其包裝,另有底座1個)-扣案物品編號1-103。 2、扣案之胡景彬、黃月蟾共同收受而由黃月蟾於102年8月27日 置放至在臺灣銀行健行分行、以蔡彩仙名義租用之保管箱( 箱號D0030號)內之賄款現金230萬元。 3、扣案之胡景彬、黃月蟾共同收受之賄款現金12萬9040元-扣案物品編號1-79。 4、扣案之胡景彬、黃月蟾共同收受之賄款現金30萬元-扣案物品編號1-82。 5、扣案之胡景彬、黃月蟾所有、因共同收受賄賂犯罪所得之手 提袋1個-扣案物品編號1-137。 6、扣案之胡景彬所有之SONY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卡1張)-扣案物品編號1-57。 7、扣案之黃月蟾所有之HTC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 卡1張)-扣案物品編號1-58。 8、扣案之黃月蟾所有之HUGIGA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卡各1張)-扣案物品編號1-62。 9、未扣案之胡景彬、黃月蟾共同收受之賄款27萬0960元。 10、扣案之邱錦珠所有之SONY ERICSSON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卡1張)-扣案物品編號6-4。 11、扣案之黃玲玲所有之SONY K610i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卡1張)-扣案物品編號7-37。 12、扣案之林松虎所有之0000000000號門號卡1張-扣案物品編號8H-1。 13、未扣案之林松虎所有HTC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4、扣案之黃玲玲所有、供以計算行賄金額之草稿字條1張-扣案物品編號7-28雜記資料8張之其中1張。 【附件一之一】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玲玲本案相關自白及證述 ┌──────────────────────────────────┐ │同案被告黃玲玲本案相關自白及證述 │ ├─┬───────┬────────────────────────┤ │編│供述時間 │供述內容 │ │號│卷別 │ │ ├─┼───────┼────────────────────────┤ │1│102年11月28日 │因同案被告胡景彬是其堂姊即同案被告黃月蟾之先生〈│ │ │偵查中自白 │註:應為同居人之誤〉,同案被告胡景彬在法院工作,│ │ │ │伊就帶同案被告邱錦珠一起去請教同案被告胡景彬C訴 │ │ │原審卷七第142 │訟是否有起死回生的機會,同案被告胡景彬當時說要把│ │ │至171頁 │案子整個調出來重新看過才會知道,當時案子還沒有分│ │ │ │到同案被告胡景彬手上,過幾天,同案被告黃月蟾告訴│ │ │ │伊該案電腦抽中由同案被告胡景彬承審,伊隨後便告知│ │ │ │同案被告邱錦珠此事並說運氣很好,其後伊會打電話給│ │ │ │同案被告黃月蟾,同案被告黃月蟾叫伊過去其華富街住│ │ │ │處後,大部分同案被告胡景彬都會出來,且伊會就同案│ │ │ │被告邱錦珠交待要問的中港大飯店股份C訴訟的問題詢 │ │ │ │問同案被告胡景彬,再就同案被告胡景彬所述之內容回│ │ │ │報告知同案被告邱錦珠,伊一開始就有把同案被告邱錦│ │ │ │珠願意行賄的意思跟同案被告黃月蟾講,伊曾拿出寫有│ │ │ │行賄條件及金額即「邱陳玉霞300、邱錦珠200、邱坤德│ │ │ │300」之紙條給同案被告黃月蟾看並詢問這樣好不好, │ │ │ │同案被告黃月蟾看了一下後,先將紙條推回,其後在 │ │ │ │102年6月間左右,為確認行賄金額,伊前往同案被告胡│ │ │ │景彬、黃月蟾上開華富街住處,並和同案被告胡景彬講│ │ │ │完後,同案被告黃月蟾要送伊回家下樓在電梯外時,伊│ │ │ │用手向同案被告黃月蟾比3,同案被告黃月蟾就點頭, │ │ │ │伊認為同案被告胡景彬、黃月蟾已默示接受行賄金額為│ │ │ │300萬元,原本伊和同案被告邱錦珠要以銀行支票交付 │ │ │ │賄款,但之後另1次其詢問同案被告黃月蟾要現金還是 │ │ │ │銀行支票,同案被告黃月蟾比出現金之手勢(即將拇指│ │ │ │跟食指圈成一個圓圈),伊即轉知同案被告邱錦珠。因│ │ │ │同案被告胡景彬有跟伊說,邱陳玉霞名下的股份有機會│ │ │ │拿回來、保得住,其餘2部分則因有瑕疵、無法保住, │ │ │ │但還是叫我們要去做協商的動作,他會磨拖時間、不要│ │ │ │緊張、慢慢來、時間很多、很長,他會拖長時間讓我們│ │ │ │談和解處理,不然判了就要到第三審了等語,且事後同│ │ │ │案被告邱錦珠確實取得邱陳玉霞名下的股份,同案被告│ │ │ │胡景彬有幫忙保住邱陳玉霞名下的股份,伊就依上開約│ │ │ │定的數字300萬元、加上其自己要的200萬元,向同案被│ │ │ │告邱錦珠要500萬元,並於102年8月26日將上開300萬元│ │ │ │現金拿到同案被告胡景彬、黃月蟾華富街之住處,放在│ │ │ │廚房的地上,並告知同案被告黃月蟾是「膠原蛋白」,│ │ │ │同案被告黃月蟾就知道是什麼東西了,當時也有同案被│ │ │ │告胡景彬、黃月蟾華富街住處的外勞在場,之後同案被│ │ │ │告胡景彬有出來吃東西並與其聊天,等到伊要離開時,│ │ │ │發現內裝300萬元的袋子已經不在其放置的地上。至於 │ │ │ │琉璃部分,是因案件已進行到一個程度、快要OK結束,│ │ │ │伊與同案被告邱錦珠商議要買一個琉璃送給同案被告胡│ │ │ │景彬以示感謝,就由同案被告邱錦珠購買琉璃後,由伊│ │ │ │與女兒邱雅茹一同到中港大飯店向同案被告邱錦珠拿取│ │ │ │,伊再於同日晚間與同案被告黃月蟾約好時間送過去其│ │ │ │華富街住處,當時同案被告胡景彬也在場吃東西,伊有│ │ │ │提到是琉璃,是伊姊姊即同案被告邱錦珠要送給他們的│ │ │ │,同案被告胡景彬的頭就抬起來並笑咪咪地說那個琉璃│ │ │ │很貴耶。至於同案被告邱錦珠會委任同案被告林松虎,│ │ │ │是伊有1次到上開同案被告黃月蟾的華富街住處,同案 │ │ │ │被告胡景彬跟伊談一會兒後,同案被告黃月蟾送伊到樓│ │ │ │下時,拿出一張寫有同案被告林松虎及其律師事務所地│ │ │ │址、電話的紙張,同案被告黃月蟾說要去找同案被告林│ │ │ │松虎這個律師,同案被告林松虎收費比較貴,1次要20 │ │ │ │萬元,並交待如果同案被告林松虎詢問怎麼會找來這邊│ │ │ │時,就講說朋友〈註:即證人邱錦珠、黃玲玲其後所稱│ │ │ │「熟識的人」(臺語)〉介紹,後來同案被告林松虎真│ │ │ │的有問是誰介紹來的,同案被告邱錦珠就有說朋友介紹│ │ │ │來的。 │ │ │ │◎註:此部分經原審於103年3月7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 │ │ │ │ 同案被告黃玲玲上開偵訊錄影光碟屬實,並有原審之│ │ │ │ 勘驗內容1份可稽。 │ ├─┼───────┼────────────────────────┤ │2│102年12月2日 │問:你當初為何會替邱錦珠所涉中港大飯店股權糾紛訴│ │ │偵查 │ 訟,替她向法官胡景彬行賄? │ │ │ │答:因為胡景彬是我堂姊黃月蟾的先生,我知道他在法│ │ │102年度特偵字 │ 院工作,不清楚他正確的職稱是什麼,印象中他好│ │ │第4號訊問卷六 │ 像是擔任審判長之類的職務,非一般職員,我記得│ │ │第183至195頁 │ 我有跟邱錦珠提過胡景彬是擔任審判長或法官之類│ │ │ │ 較高的職務,不是一般職員。我就帶邱錦珠一起去│ │ │ │ 胡景彬位於華富街住處,請教他這個訴訟是否有起│ │ │ │ 死回生、反敗為勝的機會。10月19日要去之前,我│ │ │ │ 先打電話給黃月蟾約時間,黃月蟾再回電話給我,│ │ │ │ 並告訴我胡景彬正確的地址(我之前去過很多次,│ │ │ │ 一年大概去五次,講一些娘家的事情,但我不清楚│ │ │ │ 正確的地址),我才能告訴邱錦珠,因為邱錦珠是│ │ │ │ 要自己過去,我和她約在胡景彬家的門口等。當晚│ │ │ │ ,胡景彬和黃月蟾都在家裡,都有出面接待我和邱│ │ │ │ 錦珠,胡景彬告訴我們,他要把案子重新調出來看│ │ │ │ 過或邱錦珠把卷宗給他看,他才會比較清楚,那一│ │ │ │ 天邱錦珠也有帶一些資料過去,也有請教胡景彬,│ │ │ │ 那天討論還不是很深入,那一天講完後我們就回家│ │ │ │ 。過了2、3天,黃月蟾叫我去她家,她告訴我說電│ │ │ │ 腦分案剛好選中胡景彬承審,案子在我姊夫手上,│ │ │ │ 我就跑去跟邱錦珠講說運氣很好,案子在我姊夫手│ │ │ │ 上。 │ │ │ │問:案件分到胡景彬承審後,你在這中間如何替邱錦珠│ │ │ │ 及胡景彬奔走、穿梭、傳遞訊息? │ │ │ │答:邱錦珠會打電話給我,她要問什麼事情,我就打電│ │ │ │ 話給黃月蟾,黃月蟾會先跟胡景彬確認他有無空,│ │ │ │ 之後再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大部分胡景彬都會出│ │ │ │ 來見我一下,時間幾十分鐘,不固定,但不會很長│ │ │ │ ,都很匆忙,我就問他一些邱錦珠交代要問的有關│ │ │ │ 中港大飯店股權糾紛的問題。他幾乎都是從書房出│ │ │ │ 來,又回到書房,由我和黃月蟾繼續聊天,回來後│ │ │ │ 我再打電話給邱錦珠回報詢問所得的內容。 │ │ │ │問:【提示臺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涉嫌收受當事人邱錦│ │ │ │ 珠賄賂案大事紀要】可否確認哪些時間你有過去華│ │ │ │ 富街找黃月蟾和胡景彬?去的時候胡景彬是否在場│ │ │ │ ? │ │ │ │答:101年10月19日、101年10月22日、101年11月18日 │ │ │ │ 、101年11月30日(這次胡景彬不在,因為譯文中 │ │ │ │ 就有提到胡景彬不在,我印象中那次是要去跟黃月│ │ │ │ 蟾買膠原蛋白,我給她錢)、102年1月3日、102年│ │ │ │ 1月7日、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31日、102年3月│ │ │ │ 1日、102年3月12日、102年3月19日、102年5月10 │ │ │ │ 日、102年5月17日、102年6月7日、102年6月14日 │ │ │ │ 、102年6月17日、102年7月11日、102年8月5日、 │ │ │ │ 102年8月26日。我去的這10幾次,除了11月30日那│ │ │ │ 次外,胡景彬都有在,也都有出來見我,和我討論│ │ │ │ 中港飯店的案情。 │ │ │ │ ◎註: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玲玲其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 │ │ │ 作證時,已更正確定應為除101年10月22日及11 月│ │ │ │ 30日被告胡景彬不在外,其餘前開日期均有出來與│ │ │ │ 其見面並討論案情。 │ │ │ │問:你如何將邱錦珠打算行賄及胡景彬、黃月蟾兩人同│ │ │ │ 意受賄的意思傳達給彼此,並獲得合意? │ │ │ │答:我一開始我就有把邱錦珠願意行賄胡景彬的意思跟│ │ │ │ 黃月蟾講,在101年10月19日帶邱錦珠去黃月蟾家 │ │ │ │ 之後,但是黃月蟾剛開始都不願意明講,因為我這│ │ │ │ 邊需要一個大概的行賄數目,要回報給邱錦珠,邱│ │ │ │ 錦珠才能盤算,但黃月蟾剛開始都一直說「先不要│ │ │ │ 講這個」、「要先看過所有的案情」(台語),這│ │ │ │ 個事情就一直拖著。102年6月之前,正確時間我不│ │ │ │ 記得,我曾經有拿一張小紙條,上面寫「邱陳玉霞│ │ │ │ 300、邱錦珠200、邱坤德300」在要離開黃月蟾家 │ │ │ │ 時,給黃月蟾看,她問我「這是什麼」,我跟她說│ │ │ │ 「就是那個」、我有跟她解釋這就那三塊股份要給│ │ │ │ 的行賄金額,她看完後推回來,叫我先不要談這個│ │ │ │ 。後來胡景彬的確有幫我打贏邱陳玉霞那一塊,後│ │ │ │ 來我才決定要拿了300萬元給黃月蟾。到了102年6 │ │ │ │ 月間,和解也差不多,這個訴訟也快要接近尾聲,│ │ │ │ 行賄的錢的具體數目我一定要做確定了,不然我沒│ │ │ │ 有辦法交錢,因為這個錢,我必須要跟邱錦珠拿。│ │ │ │ 在這期間前後,應該也是6月間,有一次我去黃月 │ │ │ │ 蟾家,當天胡景彬也有出來見我,他就照往例講完│ │ │ │ 話就先進書房,留黃月蟾跟我繼續聊,黃月蟾都會│ │ │ │ 送我搭電梯下樓並幫我開車庫鐵捲門,就在到了一│ │ │ │ 樓電梯外面時,我就跟黃月蟾比了一個「3」的手 │ │ │ │ 勢,黃月蟾就點個頭,還是沒有講話,我忘了,但│ │ │ │ 是我接受到的訊息就是他們可以接受,因為之前我│ │ │ │ 就有拿那張小紙條給黃月蟾看過,所以我能確認黃│ │ │ │ 月蟾知道我在講什麼,她知道這是最後確認的行賄│ │ │ │ 價碼。 │ │ │ │問:你為何當初會估算出「邱陳玉霞300、邱錦珠200、│ │ │ │ 邱坤德300」這樣的行賄金額? │ │ │ │答:...我利用房屋仲介買賣政府規定的金額,一般來 │ │ │ │ 說是「買一賣二」,加起來就是百分之三仲介費的│ │ │ │ 意思,邱陳玉霞那部分算1萬股一股以1萬元計算,│ │ │ │ 所以百分之三就是300萬元;邱錦珠部分6000多股 │ │ │ │ ,所以百分之三就是大約算200萬元;邱坤德是用1│ │ │ │ 萬股計算,所以百分之三就是300萬元,這是我自 │ │ │ │ 己算的金額。這個部分我沒有事先跟邱錦珠講過,│ │ │ │ 一直到6月份,我跟黃月蟾確定要交付300萬元給他│ │ │ │ 們之前,我有先跟邱錦珠提過行賄條件與金額是「│ │ │ │ 胡景彬保住邱陳玉霞那塊就給500萬元、邱錦珠那 │ │ │ │ 塊也保住的話,就再給300萬元」,當時我自己就 │ │ │ │ 盤算要給胡景彬他們300萬元,所以就已先加上我 │ │ │ │ 的200萬元,用這個方式再跟邱錦珠講說黃月蟾、 │ │ │ │ 胡景彬他們要500萬元。之後,在6月間,我跟黃月│ │ │ │ 蟾他們確定要給300萬元之後,我就在6月16日凌晨│ │ │ │ 2時2分(提示同時間黃玲玲、邱錦珠之通話譯文)│ │ │ │ 用電話跟邱錦珠再確認要給胡景彬他們500萬元( │ │ │ │ 其實裡面包含我自己要的200萬元),我印象中我 │ │ │ │ 打這通電話前,應該有去中港飯店跟她確認要給 │ │ │ │ 500萬元,不知道邱錦珠為什麼還會有疑問,跟我 │ │ │ │ 確認行賄的數額。 │ │ │ │問:你後來在電話中有跟邱錦珠提到:胡景彬他們這邊│ │ │ │ 不要台支,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 │ │ │答:我和邱錦珠的想法是先拿現金給銀行,叫銀行開台│ │ │ │ 支,這樣比較好把錢拿過去給他們。後來,我去黃│ │ │ │ 月蟾那邊,她送我出來時,我有跟黃月蟾講,問他│ │ │ │ 們是要銀行支票還是現金,她就比出『現金』的手│ │ │ │ 勢(姆指與食指圈成一個圓圈)。我就知道他們要│ │ │ │ 是現金的意思,我應該是6月17日當天一回去就打 │ │ │ │ 電話給邱錦珠說對方不要台支要現金。 │ │ │ │問:你說你跟邱錦珠本來打算用台支交付,這樣你的 │ │ │ │ 200萬元如何從500萬元台支中取出? │ │ │ │答:到時我會叫邱錦珠開成兩張,理由我會自己編。 │ │ │ │問:你在確定行賄金額的過程,都沒有跟胡景彬親自講│ │ │ │ 到行賄的意思或是金額嗎? │ │ │ │答:沒有,我都是透過黃月蟾來詢問,我也滿怕胡景彬│ │ │ │ 的,我不敢直接跟他講,而且這種事情好像也不適│ │ │ │ 合直接跟法官講。 │ │ │ │問:你剛才說曾經有拿一張小紙條,上面寫「邱陳玉霞│ │ │ │ 300、邱錦珠200、邱坤德300」在要離開時給黃月 │ │ │ │ 蟾看,這張紙條跟我們在你那邊扣案的紙條是否為│ │ │ │ 同一張? │ │ │ │答:內容不太一樣,扣到那張紙是我的草稿,後來拿給│ │ │ │ 黃月蟾的那張內容應該跟這張不一樣,我給黃月蟾│ │ │ │ 看的那張,在看完後就直接丟掉了,那張寫得很小│ │ │ │ 張。 │ │ │ │問:8月26日你拿300萬賄款到黃月蟾、胡景彬住處的情│ │ │ │ 況? │ │ │ │答:那天晚上我感覺到後面有人在跟蹤,我就很緊張,│ │ │ │ 那天是兩個小女生來開門,好像有她女兒,我不太│ │ │ │ 認得,他們門一打開我就趕快衝進去,直接坐電梯│ │ │ │ 到廚房,我就把錢丟在廚房的地上,把袋子放在進│ │ │ │ 門右手邊,靠近廚房那邊的地上,跟黃月蟾說這是│ │ │ │ 膠原蛋白,黃月蟾只看了一下,就說喔,沒有特別│ │ │ │ 反應,黃月蟾就去叫胡景彬過來,我就坐在餐廳裡│ │ │ │ 面,胡景彬就在餐桌旁坐下來跟我聊天,他們外勞│ │ │ │ 就在廚房忙東忙西,很快就走了,我有一個小包包│ │ │ │ ,裝電話和鑰匙,是放在餐桌上,黃月蟾中間有離│ │ │ │ 開一下,後來有回來,我就在那邊跟胡景彬聊天,│ │ │ │ 我走的時候就發現那一袋錢已經被拿走了,我顧著│ │ │ │ 跟胡景彬聊天,沒有注意是誰拿走,應該是黃月蟾│ │ │ │ 拿走。 │ │ │ │問:8月26日當天你和胡景彬聊些什麼? │ │ │ │答:因為當天我被跟蹤的感覺,而且我去中港大飯店跟│ │ │ │ 邱錦珠拿賄款時,邱錦珠整整耽擱了2個鐘頭才拿 │ │ │ │ 給我,這是從來沒有的現象,講話也有點怪怪,不│ │ │ │ 斷進進出出她的辦公室,而且進辦公室時還把門關│ │ │ │ 起來,好像有點防我,我自己認為是邱錦珠不甘願│ │ │ │ 付這筆款項,我覺得怪怪的,我有把這個感覺告訴│ │ │ │ 胡景彬說『我今天在邱錦珠那邊,感覺她的態度怪│ │ │ │ 怪的』,胡景彬就說『如果這樣的話,不然不要,│ │ │ │ 退回去給她』(台語),他有表示要我把錢退回去│ │ │ │ 給她的意思,我就回他說『不要管她』,最後他也│ │ │ │ 沒有真的把錢退給我。 │ │ │ │問:胡景彬是指要把錢退回去給邱錦珠的意思嗎? │ │ │ │答:對,胡景彬應該知道我要拿錢過去。 │ │ │ │問:你為何認定胡景彬知道你要拿錢過去? │ │ │ │答:不然胡景彬不會跟我說要把錢退回給邱錦珠。 │ │ │ │問:黃月蟾怎麼會知道膠原蛋白就是指錢的意思? │ │ │ │答:因為之前我在電話中就有跟黃月蟾講說她不能一次│ │ │ │ 領這麼多錢,我有跟她說膠原蛋白要分批送來,可│ │ │ │ 是事實上我根本沒有送過她膠原蛋白,之前就有跟│ │ │ │ 他們約好要給他們300萬,而且我也沒有送過他們 │ │ │ │ 膠原蛋白,他們自己就經常買膠原蛋白了,就算要│ │ │ │ 送膠原蛋白也不需要分批送,而且送膠原蛋白也跟│ │ │ │ 邱錦珠沒關係。 │ │ │ │問:你指的分批送膠原蛋白的對話,是否係指102年8月│ │ │ │ 9日12時36分的對話?【提示該通電話譯文】 │ │ │ │答:對。 │ │ │ │問:你拿了300萬過去黃月蟾那邊,黃月蟾到底有沒有 │ │ │ │ 給你一些錢當佣金? │ │ │ │答:沒有,當初我跟黃月蟾比「3」的手勢時,她有跟 │ │ │ │ 我講『你自己要的部分,你自己要加上去』這樣的│ │ │ │ 話,意思是她要拿清的意思。 │ │ │ │問:胡景彬分到這個案子後,他如何在訴訟上配合你與│ │ │ │ 邱錦珠的利益? │ │ │ │答:『胡景彬他有跟我講,邱陳玉霞那塊因為是邱坤德│ │ │ │ 從邱陳玉霞那邊辦理繼承得來的,這樣邱陳玉霞部│ │ │ │ 分的股份就不算是借名取得,有機會保得住,但其│ │ │ │ 他二塊因為繼承法律關係很清楚,胡景彬很明確的│ │ │ │ 講他沒辦法保住,只能靠我們去協商,他要我們還│ │ │ │ 是要協商比較有利,從頭到尾我覺得他有盡力幫我│ │ │ │ 們保住邱陳玉霞那塊。另外,他也有幫我們磨對方│ │ │ │ 的律師和當事人,設法拉長時間,讓他們比較願意│ │ │ │ 和我們和解』。至於要設法讓邱錦珠掌握百分之五│ │ │ │ 十一股權的部分,是我自己試算,但是我有拿給胡│ │ │ │ 景彬看,他跟我說,除了邱陳玉霞的部分,其他的│ │ │ │ 部分你們自己要努力和解,他給我的感覺,就是他│ │ │ │ 覺得他對邱陳玉霞那塊已工作完畢,其他的部分他│ │ │ │ 沒有能力也不太想理。 │ │ │ │問:從監聽譯文發現胡景彬還有在訴訟上幫忙你們施壓│ │ │ │ 對造當事人及律師? │ │ │ │答:這個部分我沒有去開庭,我不太清楚,這部分不是│ │ │ │ 我負責的範圍。 │ │ │ │問:在這個胡景彬承審的案件進行中,胡景彬有沒有對│ │ │ │ 你明白表示他就是承審法官? │ │ │ │答:黃月蟾之前就有跟我講過,是我姊夫承審,而且邱│ │ │ │ 錦珠在二審開庭回來時,就有跟我講看到承審法官│ │ │ │ 是胡景彬,所以我就理所當然知道胡景彬就是承審│ │ │ │ 法官,不會特別再去跟他確認。 │ │ │ │問:5月17日送琉璃去他家的過程為何? │ │ │ │答:我覺得案件進行到一個程度,快要接近尾聲,我認│ │ │ │ 為邱錦珠應該要買個禮物送胡景彬,所以我就到中│ │ │ │ 港飯店跟邱錦珠建議買個禮物先送胡景彬,要感謝│ │ │ │ 他一下,邱錦珠就問我要送什麼,我就說買琉璃。│ │ │ │ 買了琉璃後,剛好邱雅茹放假,我就帶她一起去中│ │ │ │ 港飯店拿琉璃,拿了之後放在邱雅茹的車子裏面,│ │ │ │ 車號是0330-D3,先回家,到了晚上,我自己一個 │ │ │ │ 人拿去黃月蟾家。到了她家後,我就把琉璃放在廚│ │ │ │ 房對黃月蟾說送你,胡景彬當時也在餐廳吃東西,│ │ │ │ 我有跟胡景彬、黃月蟾說『裏面是琉璃,是我姊要│ │ │ │ 送他們的』,胡景彬就笑咪咪的跟我說『那個琉璃│ │ │ │ 很貴耶』,我回來就把這個狀況用電話跟邱錦珠報│ │ │ │ 告。 │ │ │ │問:你帶邱雅茹去中港飯店拿琉璃、拿第一次的250萬 │ │ │ │ 賄款【含200萬元你的詐欺所得】,邱雅茹當時都 │ │ │ │ 知道你和邱錦珠打算行賄法官的事情嗎? │ │ │ │答:是。我有跟她說,我也沒有瞞他。 │ │ │ │問:當初胡景彬如何要求邱錦珠要增加林松虎擔任上開│ │ │ │ 中港大飯店糾紛訴訟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 │ │ │答:1月3日晚上我去黃月蟾住處,胡景彬也在家,胡景│ │ │ │ 彬也有跟我談一會兒,後來黃月蟾送我回去幫我開│ │ │ │ 門時,她就拿一張紙條給我,上面寫林松虎律師的│ │ │ │ 資料,黃月蟾跟我說你去找這個律師,這個律師價│ │ │ │ 碼比較貴,一次要20萬,她有講如果林律師問怎麼│ │ │ │ 會來這,就說朋友介紹來的,當時沒有特別講是什│ │ │ │ 麼朋友。 │ │ │ │問:你在102年3月19日晚上11時13分黃玲玲00-000000 │ │ │ │ 53號市話與邱錦珠00-00000000號市話電話監聽譯 │ │ │ │ (提示該通監聽譯文)裡面有提到,胡景彬禮拜五│ │ │ │ 有去找林松虎律師講到六點多……,這一通電話的│ │ │ │ 相關事實是如何? │ │ │ │答:因為這個時間很久了,我有點忘記是在討論那一件│ │ │ │ 事情了,但是『我清楚記得胡景彬曾經跟我說過,│ │ │ │ 他曾經讓黃月蟾載去找林松虎律師,討論過邱錦珠│ │ │ │ 案件相關的事情,這一通譯文,我有印象,確實是│ │ │ │ 胡景彬跟我說他有去找林松虎談到晚上六點』。 │ │ │ │問:你在102年1月7日晚上10時52分,黃玲玲00-000000│ │ │ │ 53號市話與邱錦珠0000-000000電話監聽譯文及當 │ │ │ │ 日1月7日下午10時17分你與邱錦珠的監聽譯文(提│ │ │ │ 示該兩通監聽譯文)裡面有提到,邱錦珠請你去問│ │ │ │ 胡景彬是否同意林松虎建議請鞏小玲方面撤告的策│ │ │ │ 略,當晚你就跑去胡景彬住處詢問,得到胡景彬否│ │ │ │ 決,並得到下一步作法的指示,請問詳細過程為何│ │ │ │ ? │ │ │ │答:我所知道的是林松虎律師他認為叫鞏小玲撤告的話│ │ │ │ ,這件事情會比較好解決,我去問胡景彬,胡景彬│ │ │ │ 回答內容我已經記不太清楚,但我印象中他是說訴│ │ │ │ 訟還是要照走,這件沒有辦法撤告,邱陳玉霞那塊│ │ │ │ 會盡力保住,其他兩塊要用協商比較有利,至於這│ │ │ │ 件事胡景彬有無去找林松虎談我不清楚。 │ │ │ │問:你在102年1月9日晚上10時23分,黃玲玲00-000000│ │ │ │ 53號市話與邱錦珠00-00000000 電話監聽譯文(提│ │ │ │ 示該通監聽譯文)裡面你有提到『...我們要跟他 │ │ │ │ 講『那個』,是不是等這件處理完畢再來說』,邱│ │ │ │ 錦珠則說『也好阿,反正他已經先收20萬了嘛』,│ │ │ │ 這段話的意思是什麼? │ │ │ │答:應該是指要給林律師『後謝』的問題,因為1月9日│ │ │ │ 才剛簽約沒多久,還不需要先跟林律師他講這個事│ │ │ │ 情。 │ │ │ │問:你在102年3月12日晚上11時6分,黃玲玲00-000000│ │ │ │ 53號市話與邱錦珠00-00000000電話監聽譯文(提 │ │ │ │ 示該通監聽譯文)裡面你有提到『胡景彬交代不能│ │ │ │ 換律師』,邱錦珠也提到『其他都不用,就用林松│ │ │ │ 虎』,這段話的意思是什麼? │ │ │ │答:應該是指王春香案件其他律師繼續用,也用林松虎│ │ │ │ ,因為台北律師有負責一審對案情比較熟悉,林松│ │ │ │ 虎才剛接,對案情不熟,所以胡景彬有交代原來律│ │ │ │ 師也不要換,讓他們和林松虎一起去打訴訟。 │ │ │ │問:你在102年6月16日10時12分、同日21時17分監聽譯│ │ │ │ 文中,你有傳簡訊向邱錦珠提到:不要跟林松虎透│ │ │ │ 露你們行賄胡景彬多少錢,如果林松虎有問給胡景│ │ │ │ 彬多少錢,叫邱錦珠回他不清楚,要包給林松虎紅│ │ │ │ 包的數額,請邱錦珠另外包個20萬元給他,林松虎│ │ │ │ 和胡景彬私下如何處理,我們不便過問等語,請問│ │ │ │ 這段話是什麼意思? │ │ │ │答:因為這裡面我有自己賺了200萬元,我不想讓邱錦 │ │ │ │ 珠知道,我怕邱錦珠去問林松虎,萬一林松虎跟她│ │ │ │ 說胡景彬只有拿到300萬元那這件事情就曝光了, │ │ │ │ 所以我才傳這簡訊跟邱錦珠,叫邱錦珠在林松虎律│ │ │ │ 師問她時,跟他說不知道。 │ │ │ │問:你在102年6月18日晚上7時15分,與楊萬生通電話 │ │ │ │ ,有提到說你去黃月蟾那裡,有跟黃月蟾提到:「│ │ │ │ 林律師不知道喔,你是最好是不要讓他知道,你要│ │ │ │ 怎麼處理是你的事,我叫她(邱錦珠)包20萬給林│ │ │ │ 律師」,請問這段話是什麼意思? │ │ │ │答:我有跟黃月蟾講,有可能是6月17日那次去黃月蟾 │ │ │ │ 家裡,也是在一樓電梯口,我跟黃月蟾講:『林松│ │ │ │ 虎那邊我已經叫邱錦珠包20萬給他,你這邊的我沒│ │ │ │ 有讓林松虎知道』,黃月蟾就說喔,她沒有特別表│ │ │ │ 示什麼,但我收到的訊息就是黃月蟾已經清楚知道│ │ │ │ 這件事情。 │ │ │ │問:你是否騙邱錦珠說胡景彬那邊要500萬元,其實裡 │ │ │ │ 面你自己暗槓了200萬元? │ │ │ │答:是。 │ │ │ │問:林松虎有無跟你或邱錦珠說到在法庭上要如何表現│ │ │ │ 或是如何配合法官? │ │ │ │答:沒有跟我說,但是有無跟邱錦珠說我不清楚,因為│ │ │ │ 這塊不是我處理,會去找林松虎的多半是邱錦珠,│ │ │ │ 我只有陪邱錦珠去林松虎那邊兩次,是邱錦珠叫我│ │ │ │ 陪同,談什麼我忘記了,但第一次簽約那次我沒去│ │ │ │ 。 │ │ │ │問:7月12日最後一次開庭〈註:日期有誤,最後1次之│ │ │ │ 開庭應為102年8月9日〉,有說要追加共同原告, │ │ │ │ 你如何知道要追加共同原告? │ │ │ │答:是林松虎告訴邱錦珠說要追加共同原告,不然我們│ │ │ │ 邱金成這房(邱雅茹、邱子洛)沒辦法分到,當時│ │ │ │ 我已經私下和鞏小玲、邱士銘那邊達成和解共識,│ │ │ │ 所以郭律師那邊也有提到要我們這房要參加訴訟。│ │ │ │問:胡景彬有無叫你們要追加共同原告? │ │ │ │答:他在法庭上主持時,雙方律師就會講,胡景彬沒有│ │ │ │ 先跟我講過。 │ │ │ │問:你在7月11日為何會跟許雅真講到『法官一定會問 │ │ │ │ 兩個問題,你們願不願意轉為原告』,是什麼意思│ │ │ │ ? │ │ │ │答:這不是胡景彬跟我講的,是林松虎跟邱錦珠講,邱│ │ │ │ 錦珠再轉告我。 │ │ │ │問:102年6月17日晚上11時15分,你當晚去胡景彬住處│ │ │ │ 請教後,立刻以你室話00-00000000打電話給邱錦 │ │ │ │ 珠,你要求邱錦珠用紙筆記下『經過共同查證,雙│ │ │ │ 方已經取得澄清、諒解、達成共識,你基於大姊的│ │ │ │ 立場,體諒大家生活不易,願意拿出邱坤德股份,│ │ │ │ 分給五房,邱錦珠股份分給誰誰誰,照顧邱家子孫│ │ │ │ ...』過程為何? │ │ │ │答:胡景彬叫我記下來,轉告給邱錦珠,叫她轉告林律│ │ │ │ 師,在和對方協商時,務必要特別強調『澄清、諒│ │ │ │ 解、達成共識』這幾句就可以避開遺產稅,如果對│ │ │ │ 方不同意的話,就沒辦法了,所以胡景彬叫我們要│ │ │ │ 先跟鞏小玲那邊談好,大家都願意,才能避開遺產│ │ │ │ 稅,但『澄清、諒解、達成共識』這幾句話後來在│ │ │ │ 8月9日開庭時沒有用上,『但是大意差不多,最後│ │ │ │ 在法庭上就達成和解,也是用說這是贈與不是遺產│ │ │ │ 的方式和解掉』。 │ │ │ │問:本件你為何後來願意轉為污點證人的心路歷程? │ │ │ │答:這件事情牽連很多人,我本來不願意牽扯他們,我│ │ │ │ 也希望這次事件可以讓黃月蟾勇於面對,最好能轉│ │ │ │ 為污點證人,因為她是我姐姐,我希望檢察官可以│ │ │ │ 給她機會,讓她回去照顧她的三個小孩,所以這整│ │ │ │ 件事情讓我學到人不要走歧路,應該回歸正途,所│ │ │ │ 以我願意自白,希望法院給我自新的機會。 │ ├─┼───────┼────────────────────────┤ │3│102年12月12日 │問:【告知102年9月5日ROSA調查筆錄要旨】ROSA於該 │ │ │偵查 │ 筆錄中供述妳曾有一次到華富街時,黃月蟾(老闆│ │ │ │ 娘)及胡景彬(老闆)都不在,妳拿了一個信封給│ │ │102年度特偵字 │ ROSA請她轉交給胡景彬,那個信封內容是什麼? │ │ │第4號訊問卷七 │答:應該是裝跟王春香或中港大飯店有關之資料,但不│ │ │第431至439頁 │ 是很重要的資料,所以我沒有親自交給黃月蟾或胡│ │ │ │ 景彬。我當時剛好路過,就直接拿過去,日期已經│ │ │ │ 不記得了。 │ │ │ │問:妳上次有提到有去華富街回來後,把寫有林松虎資│ │ │ │ 料的紙條交給邱錦珠,這是在胡景彬第一次開庭之│ │ │ │ 前,還是之後? │ │ │ │答:之前。 │ │ │ │問:妳在101年10月22日中午,有接到黃月蟾的電話去 │ │ │ │ 華富街? │ │ │ │答:對,黃月蟾告訴我中港飯店這一件二審電腦選中胡│ │ │ │ 景彬承審。 │ │ │ │問:【提示黃玲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7月│ │ │ │ 2日10:00:22與邱錦珠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通訊監察譯文】,「短訊內容:小蟾:幫我問一下│ │ │ │ 姐夫要不要見邱錦珠,她的案件想要姐夫幫忙。該│ │ │ │ 收多少就跟她談。我只想知道中港飯店內容她要如│ │ │ │ 何處理。如果姐夫願意告訴我時間」,上開譯文中│ │ │ │ 妳向黃月蟾詢問有案件要胡景彬幫忙,係出自妳自│ │ │ │ 己之意思亦或是邱錦珠請妳幫忙詢問黃月蟾及胡景│ │ │ │ 彬? │ │ │ │答:是我自己的意思。邱錦珠並沒有指示我這樣做,『│ │ │ │ 是我自己想說請人家幫忙應該要給錢』。 │ │ │ │問:妳何時跟邱錦珠談過有認識法官,可以請法官幫忙│ │ │ │ 處理? │ │ │ │答:在我兒子邱健綸死亡出殯那一天晚上,大約今年端│ │ │ │ 午節過後,大約6月底,確定日期還要查,當天晚 │ │ │ │ 上在文心路的一家廣東茶樓吃飯的時候,就有大概│ │ │ │ 跟邱錦珠談過,但是邱錦珠當時並沒有回答,就只│ │ │ │ 有聽聽。一直到邱錦珠接到一審敗訴後,她才打電│ │ │ │ 話給我,跟我講說我上次跟她提到說我有認識法官│ │ │ │ 那件事,我才帶她去華富街。 │ │ │ │問:7月2日的簡訊,妳打算針對哪個案件去談? │ │ │ │答:『中港飯店的案件』,跟謝建宗的案件無關。 │ │ │ │問:這個簡訊傳過去之後,黃月蟾那邊有無回覆妳?或│ │ │ │ 是談過? │ │ │ │答:沒有。 │ │ │ │問:在101年10月22日妳去黃月蟾家,她告訴妳由胡景 │ │ │ │ 彬承審,妳當時有沒有跟她提到要付錢行賄的意思│ │ │ │ ? │ │ │ │答:沒有,是後來才提。 │ │ │ │問:在101 年10月22日妳去邱錦珠家,妳告訴邱錦珠中│ │ │ │ 港案由胡景彬承審,妳當時有沒有跟她提到要付錢│ │ │ │ 行賄胡景彬的意思? │ │ │ │答:沒有,但是大家都心知肚明,我是後來才跟邱錦珠│ │ │ │ 提要給法官紅包,邱錦珠也同意。 │ │ │ │問:黃月蟾給妳載明林松虎資料的紙條,時間是在中港│ │ │ │ 案101年12月7日第一次開庭前還是開庭之後? │ │ │ │答:之前。 │ │ │ │問:黃月蟾給妳載明林松虎資料的紙條,時間是在101 │ │ │ │ 年10月22日黃月蟾告訴妳中港案是胡景彬承審之前│ │ │ │ 還是之後? │ │ │ │答:之後。 │ │ │ │問:妳於101年10月22 日當天中午去華富街,有無看到│ │ │ │ 胡景彬? │ │ │ │答:沒有,我印象中沒有在白天看過胡景彬。 │ │ │ │問:經查,101年10月22日到101年12月7日中間,妳只 │ │ │ │ 在101年11月18日、101年11月30日這兩次去華富街│ │ │ │ 住處,且101年11月30日這一天胡景彬不在,請問 │ │ │ │ 妳之前有提到黃月蟾給妳載明林松虎資料的紙條是│ │ │ │ 在哪一次? │ │ │ │答:應該是101年11月18日,因為我印象中那天胡景彬 │ │ │ │ 有在,而且如果是101年11月30日離101年12月7日 │ │ │ │ 開庭日太近了,因為律師接受委任後也要閱卷。 │ │ │ │問:經查,101年10月22日到101年12月7日中間,妳只 │ │ │ │ 在101年11月18日、101年11月30日這兩次去華富街│ │ │ │ 住處,且101年11月30日這一天胡景彬不在,請問 │ │ │ │ 妳之前有提到一開始妳就有跟黃月蟾提過要給錢的│ │ │ │ 意思,但是黃月蟾跟妳說先不要講,這件事情是在│ │ │ │ 哪一次? │ │ │ │答:這件事情我提過很多次,我在101年11月18日這天 │ │ │ │ 應該也會提到這件事,因為我這個人習慣就是辦事│ │ │ │ 前就要先談價碼。 │ │ │ │問:在101年11月18日之前是否有跟邱錦珠提過要送法 │ │ │ │ 官紅包或者是達成要送紅包的共識? │ │ │ │答:知道胡景彬承審之後,我就有陸續跟邱錦珠談到好│ │ │ │ 幾次了,有達成共識了,這件事一定兩邊都要願意│ │ │ │ 我才能夠做,又不可能我付錢。 │ │ │ │問:簽委任狀是在101年12月7日開庭前多久? │ │ │ │答:不可能前一天,因為律師還要閱卷... │ │ │ │問:【提示黃玲玲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 │ │ │ │ 11月30日下午06:27:41與邱錦珠持用門號 │ │ │ │ 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黃:姊,你找我│ │ │ │ 喔?邱:對,小黃,下禮拜五要開庭了,12月7日 │ │ │ │ 。我有跟律師約下禮拜一(12/3)1點半,我們兩 │ │ │ │ 個一起去聽。黃:好,我幫你寫一些要點出來好了│ │ │ │ 。邱:對阿。黃:你說下禮拜一1點半?邱:差不 │ │ │ │ 多1點10分到中港,我們搭計程車過去就好了。 │ │ │ │ 黃:。』這通譯文是在講甚麼? │ │ │ │答:這次我有陪邱錦珠去律師事務所找林松虎律師。 │ │ │ │ ◎註:後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邱錦珠、黃玲玲於原審均│ │ │ │ 確認更正該次係由同案被告邱錦珠前往,同案被告│ │ │ │ 黃玲玲未陪同前去。 │ │ │ │問:【提示102年1月3日、102年1月7日監聽譯文】從 │ │ │ │ 102年1月3日、102年1月7日譯文看起來,102年1月│ │ │ │ 7日邱錦珠增加委任林松虎擔任王春香案件的律師 │ │ │ │ ,應該也是胡景彬這邊的意思? │ │ │ │答:對,但是到底當時是怎麼講我忘記了,我只記得胡│ │ │ │ 景彬那邊好像有跟我大概提過中港案跟王春香案這│ │ │ │ 兩個訴訟都請林松虎去處理就好了,我有接收到這│ │ │ │ 個訊息,有這個印象,但具體的過程我印象很模糊│ │ │ │ ,因為王春香這個案子跟我關係不大,但是我印象│ │ │ │ 中好像是黃月蟾跟我講這件事,因為胡景彬不太會│ │ │ │ 直接跟我講這種事,提到這件事的時間應該是我打│ │ │ │ 電話給邱錦珠的那一天,我去華富街的時候提的。│ │ │ │問:【提示邱錦珠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12 │ │ │ │ 月5日下午06:33:59與黃玲玲使用之門號0000000│ │ │ │ 660號通訊監察譯文】,『邱錦珠:你聽得到嗎? │ │ │ │ 黃:聽得到。邱:我跟那個律師約明天早上10點。│ │ │ │ 黃:OK。邱:你再來中港,我再跟你一起過去。黃│ │ │ │ :好,那我差不多9點40到。邱:可以,明天早上 │ │ │ │ 喔。』,上開譯文中,邱錦珠向你提及跟『那個律│ │ │ │ 師』約明天早上10點係指哪個律師?所為何事? │ │ │ │答:應該不是簽委任狀,因為是開庭的前一天,我應該│ │ │ │ 有陪她去找律師,我只要跟邱錦珠講好,我就會陪│ │ │ │ 她去,沒有失約過,但當天具體的情況是甚麼,我│ │ │ │ 忘記了。 │ │ │ │問:【提示胡景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1月│ │ │ │ 7日上午10:02:12與林松虎使用之門號000000000│ │ │ │ 8號通監察譯文】,『胡:早。林:早。胡:幾點 │ │ │ │ 有空?林:早上在辦公室。胡;現在有在那邊嗎?│ │ │ │ 林:有啊,他有來。胡:我先過去。林:沒有啦,│ │ │ │ 他現在在這勒。胡:喔,差不多幾點?林:10點半│ │ │ │ 。胡:好。』,經查邱錦珠於102年1月7日上午10 │ │ │ │ 時許至林松虎事務所與林松虎會面,為何胡景彬會│ │ │ │ 知道邱錦珠當天要去找林松虎? │ │ │ │答:我不清楚,可能他們私底下有聯繫。 │ │ │ │問:【提示102年1月4日20時19分黃月蟾、黃玲玲監聽 │ │ │ │ 譯文】妳於102年1月4日有沒有去黃月蟾家裡? │ │ │ │答:只要她叫我去,我就會去,我印象中沒有她叫我去│ │ │ │ 我沒去的情況,所以當天我應該有去。當天胡景彬│ │ │ │ 也有在家,我印象中只有101年11月30日、101年10│ │ │ │ 月22日那兩次胡景彬沒有在家。因為我記得我晚上│ │ │ │ 去的時候,胡景彬應該都有在家。 │ │ │ │問:101年11月30日、101年10月22日這兩天都是白天去│ │ │ │ 華富街? │ │ │ │答:對,我不曾在晚上12點多去他們家。 │ ├─┼───────┼────────────────────────┤ │4│103年4月18日 │問:妳於本案歷次供述是否都出於自由意志? │ │ │原審 │答:是。 │ │ │ │問:本案歷次筆錄是否都詳細看過之後才簽名? │ │ │原審卷十第2頁 │答:是。 │ │ │反面至第38頁 │問:訊問及詢問者有無對妳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 │ │ 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式來對妳訊問? │ │ │ │答:沒有。 │ │ │ │問:妳偵查中供述前後有否認與自白,在102年10月28 │ │ │ │ 日以後的自白與前面的說詞有部份不符,不符之部│ │ │ │ 份是否與自白之後之敘述為實在? │ │ │ │答:自白之後為實在... │ │ │ │問:妳自白之部份有無誣陷他人或自白內容是否實在?│ │ │ │答:實在,沒有誣陷他人。 │ │ │ │問:之前法院有提示給妳看過起訴書下冊有關於妳的通│ │ │ │ 訊監察譯文,妳之前是否都有確認過相關起訴書與│ │ │ │ 妳有關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否確實存在? │ │ │ │答:是。 │ │ │ │問:妳是否確實有跟對方講到這些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 │ │ │ ? │ │ │ │答:有。 │ │ │ │問:檢察官有根據妳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筆錄或自己│ │ │ │ 的研判在譯文內容後方有括號的附註妳有跟法院說│ │ │ │ 過,這部份的附註是不是都跟之前所講的一樣是正│ │ │ │ 確的? │ │ │ │答:是。 │ │ │ │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66頁正面第3則譯文〉先 │ │ │ │ 跟妳說明一下101年10月22日這個案件分案給胡景 │ │ │ │ 彬,101年12月5日傍晚6時33分妳與邱錦珠通話內 │ │ │ │ 容,卷內譯文誤載為謝是因為邱錦珠的先生姓謝,│ │ │ │ 邱錦珠有說我跟那個律師約明天早上10時…等語,│ │ │ │ 好像是妳要陪她去。根據上開譯文內容,妳是否跟│ │ │ │ 邱錦珠在101年12月6日上午10時到林松虎的事務所│ │ │ │ 把中港案股權爭議的委任狀簽給林松虎? │ │ │ │答:委任狀是邱錦珠在我陪她去以前,她就已經先簽委│ │ │ │ 任狀了,12月6日去的時候是因為針對中港飯店, │ │ │ │ 邱錦珠要問林松虎律師一些問題,邱錦珠叫我去幫│ │ │ │ 她旁聽。 │ │ │ │問:所以妳們是12月6日上午10時有去林松虎律師事務 │ │ │ │ 所? │ │ │ │答:是。 │ │ │ │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67頁反面第3則譯文〉102│ │ │ │ 年1月3日下午11時07分,妳說:姐,我剛才有去,│ │ │ │ 他說明天要商量那個,妳可能要換哦。邱錦珠說:│ │ │ │ 要換什麼?妳說:換律師,不然就是蓋掉…等語。│ │ │ │ 102年1月3日下午11時07分這通妳與邱錦珠的對話 │ │ │ │ ,所說的是不是胡景彬有跟妳們說要在王春香的案│ │ │ │ 件裡面再加聘林松虎擔任律師的意思? │ │ │ │答:因為講的就已經是林松虎律師,就是二個案子都是│ │ │ │ 增聘林松虎。 │ │ │ │問:都是胡景彬的意思?胡景彬透過黃月蟾叫妳們去增│ │ │ │ 聘的是不是? │ │ │ │答:對... │ │ │ │問:請確認妳二次找林松虎是否都是胡景彬所指示的?│ │ │ │答:因為黃月蟾叫我去,我理所當然會認為是胡景彬,│ │ │ │ 因為這件事情請律師什麼的都是黃月蟾直接跟我聯│ │ │ │ 繫的... │ │ │ │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69頁第13行最後一則譯文│ │ │ │ 〉邱錦珠有跟妳表示說『他』今天的費用有提出來│ │ │ │ ,『他』說我們的標的是一股1000,二千八百多股│ │ │ │ ,所以『他』說基本上拿1%28萬多,『他』說因為│ │ │ │ 有熟人介紹收20萬元,邱錦珠就說好,你把這個請│ │ │ │ 款單送到中港,我們把錢匯給你,當初說暗示到這│ │ │ │ 樣我們就心裡有數了,上開譯文中的『他』是指何│ │ │ │ 人? │ │ │ │答:『他』是指林律師,邱錦珠講的是林律師。 │ │ │ │問:黃月蟾交付給妳的紙條,上面是寫『林律師』或『│ │ │ │ 林松虎』? │ │ │ │答:應該有,有寫到林松虎。 │ │ │ │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91頁反面第3則譯文3月12│ │ │ │ 日下午11時06分黃玲玲與邱錦珠之對話內容〉... │ │ │ │ 〈當庭播放後〉上開這段播放內容說拿來拿來,要│ │ │ │ 跟我拿,我說我沒拿到,妳說不然我明天再去拿,│ │ │ │ 正本要拿給林松虎,這個是否胡景彬要跟妳要王春│ │ │ │ 香的判決書? │ │ │ │答:對。 │ │ │ │問:妳是否又跟邱錦珠拿王春香的判決書,然後把正本│ │ │ │ 拿去給林松虎,再把影本拿去給胡景彬? │ │ │ │答:因為我隔天有去跟邱錦珠拿王春香的判決書,影印│ │ │ │ 之後我送一份去林律師助理那裡,另外一份我留著│ │ │ │ ,還有一份白天我就送去給黃月蟾的外勞。 │ │ │ │問:妳交判決書給黃月蟾的外勞就那麼一次? │ │ │ │答:對。 │ │ │ │問:是交王春香的判決書? │ │ │ │答:對。 │ │ │ │問:林松虎自己已經是被委任是王春香案件的律師,法│ │ │ │ 院就會寄給他判決書,為何妳還要特別影印一份拿│ │ │ │ 去給他? │ │ │ │答:應該是胡景彬叫我送的。 │ │ │ │問:送去給林松虎? │ │ │ │答:嗯。 │ │ │ │問:也叫妳送一份去給胡景彬? │ │ │ │答:因為我那天接收到的意思就是這樣子。 │ │ │ │問:就是叫妳拿一份給林松虎,拿一份給胡景彬? │ │ │ │答:對,我自己也留一份。 │ │ │ │問:是胡景彬的意思嗎? │ │ │ │答:對。〈點頭〉 │ │ │ │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95頁反面第3則譯文〉102│ │ │ │ 年3月19日晚上11時13分,請求當庭播放上開譯文 │ │ │ │ 錄音〈當庭播放〉...這通電話是否妳有與邱錦珠 │ │ │ │ 通話,有無爭議? │ │ │ │答:沒有。 │ │ │ │問:妳在前面有講『有處理了啦,3月19日,他星期五 │ │ │ │ 去陪他到6點多』,星期五我們有查證星期五是3月│ │ │ │ 15日,妳後面還有說他在他那邊弄到6點多這部份 │ │ │ │ 請妳說明? │ │ │ │答:因為邱錦珠想要瞭解說到底是怎麼樣。 │ │ │ │問:那個『他』跟那個『他』是指何人? │ │ │ │答:『胡景彬跟林松虎』。 │ │ │ │問:〈請求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卷(六)第191頁倒 │ │ │ │ 數第13行至倒數第5行102年12月2日黃玲玲訊問筆 │ │ │ │ 錄〉這裡有針對剛才播放的3月19日晚上11時13分 │ │ │ │ 這通電話,裡面有提到胡景彬星期五去找林松虎律│ │ │ │ 師講到6點多這通是如何?妳那時候是說妳清楚記 │ │ │ │ 得胡景彬曾經跟妳說過他曾經讓黃月蟾載去找林松│ │ │ │ 虎律師討論過邱錦珠相關的案件這一點,這通譯文│ │ │ │ 妳有印象確實是胡景彬有跟妳說他有去找林松虎談│ │ │ │ 到晚上6點多。妳這裡所謂胡景彬讓黃月蟾載去找 │ │ │ │ 林松虎律師談論邱錦珠案件,這個指的是否就是3 │ │ │ │ 月19日這通譯文? │ │ │ │答:對。 │ │ │ │問:胡景彬去找林松虎律師討論邱錦珠案件的事情,是│ │ │ │ 否胡景彬告訴妳的? │ │ │ │答:對。 │ │ │ │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100頁正面第2則譯文並當│ │ │ │ 庭播放上開譯文錄音,即5月10日下午11時15分譯 │ │ │ │ 文〉〈當庭播放〉妳是否確實有與邱錦珠講上開這│ │ │ │ 通電話? │ │ │ │答:對。 │ │ │ │問:妳裡面有一句說『他』叫妳去,律師會替妳說,『│ │ │ │ 他』指的是否是胡景彬? │ │ │ │答:對。 │ │ │ │問:〈請求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卷(六)更正後第 │ │ │ │ 193頁第3行至第11行〉因為妳跟楊先生通話的時候│ │ │ │ 有提到說妳到黃月蟾那邊去,有跟黃月蟾提到說林│ │ │ │ 律師不知道喔,妳最好不要讓他知道,妳要怎麼處│ │ │ │ 理是妳的事,妳就叫邱錦珠包20萬元給林律師。我│ │ │ │ 們問這段話是何意思?妳的回答是說妳有跟黃月蟾│ │ │ │ 講有可能是6月17日那次去黃月蟾家裡,也在一樓 │ │ │ │ 的電梯口,妳跟黃月蟾說林松虎那天我已經叫邱錦│ │ │ │ 珠包20萬元給他,妳這邊的,我沒有讓林松虎知道│ │ │ │ ,黃月蟾就說喔,他沒有特別表示,但是妳收到的│ │ │ │ 訊息是黃月蟾已經知道這件事情,妳講的這部份是│ │ │ │ 否實在?有無要補充? │ │ │ │答:實在,沒有要補充... │ │ │ │問:剛才所提示給妳的譯文當中,有一句妳有提到說不│ │ │ │ 能讓林松虎這邊知道有關錢的部份,當時妳為何會│ │ │ │ 這樣說? │ │ │ │答:因為裡面我有多拿了200萬元,我不想讓林律師知 │ │ │ │ 道,所以我會交代邱錦珠說那個妳處理那邊,妳再│ │ │ │ 包20萬元給他,我這邊如果林松虎有問妳的話,妳│ │ │ │ 就說我在處理的,妳不知道。 │ │ │ │問:妳剛才說妳在處理的意思是說妳處理要給法官的賄│ │ │ │ 賂這部份是嗎? │ │ │ │答:是... │ │ │ │問:在被告林松虎辯護人吳淑芬律師反詰問時,妳有提│ │ │ │ 到妳是在第一次去黃月蟾家的時候有接收到民事及│ │ │ │ 刑事王春香案件都要找林松虎律師委任的訊息,妳│ │ │ │ 所稱的第一次是不是指有關委任林松虎律師這個事│ │ │ │ 情的第一次?並不是因為本案妳第一次去黃月蟾家│ │ │ │ ?照卷內資料以及妳之前的供述,妳們一開始在胡│ │ │ │ 景彬還沒有收案的101年10月19日妳就跟邱錦珠去 │ │ │ │ 過一次了? │ │ │ │答:對。 │ │ │ │問:之後分案後101年10月22日根據妳偵查中的供述, │ │ │ │ 妳也又去過一次?根據妳之前講的是在101年11月 │ │ │ │ 18日黃月蟾才交付給妳寫有林松虎律師事務所還有│ │ │ │ 電話等資料的紙條給妳,妳所講的第一次是否指 │ │ │ │ 101年11月18日這次就已經接收到民事以及王春香 │ │ │ │ 刑事部份,經由黃月蟾有告知妳都要委任林松虎律│ │ │ │ 師? │ │ │ │答:對。 │ │ │ │ ◎註: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月蟾及邱錦珠其後已於原│ │ │ │ 審審理時已證稱前開民事之C訴訟及王春香刑事 │ │ │ │ 案件,應係同案被告黃月蟾先後2次告知要委任 │ │ │ │ 同案被告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及告訴代理人始正│ │ │ │ 確。 │ ├─┼───────┼────────────────────────┤ │5│103年4月18日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卷七第434頁最後1行│ │ │原審 │ 起至第435頁第6行黃玲玲102年12月12日訊問筆錄 │ │ │ │ 〉當時我們主要請教妳關於何時跟邱錦珠談過有認│ │ │原審卷十第121 │ 識法官,可以請法官幫忙處理?妳的說法是妳的兒│ │ │頁反面至第156 │ 子邱建綸在死亡出殯那天晚上大概端午節過後約6 │ │ │頁 │ 月底,確定日期還要查,當時在文心路一家廣東茶│ │ │ │ 樓吃飯時,大概有跟邱錦珠談過,但邱錦珠當時並│ │ │ │ 沒有回答,一直到邱錦珠接到一審敗訴後,她才打│ │ │ │ 電話給妳,跟妳說上次跟妳提到妳說有認識法官這│ │ │ │ 件事情,妳才帶她去華富街,這部份的供述是否為│ │ │ │ 實話?有無補充? │ │ │ │答:是實話,邱錦珠在一審時有打電話告訴我說她節節│ │ │ │ 敗訴,我在我兒子出殯那天晚上,我有跟她提過是│ │ │ │ 不是要問一下到底是,為什麼妳跟我說都會贏,妳│ │ │ │ 的證據都很好,妳一直節節敗退,是不是我姊夫在│ │ │ │ 法院上班,要不要去諮詢一下,她也沒有回答我,│ │ │ │ 到一審敗訴的時候,她才打電話給我說想要去問這│ │ │ │ 個案子。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64頁正面第4則譯文,101年10│ │ │ │ 月20日上午11時45分譯文〉主要是妳與黃月蟾之通│ │ │ │ 話內容,妳跟黃月蟾說『妳幫我問姊夫看看,如果│ │ │ │ 以打贏為那個,紅利要給他們團隊多少,快速的,│ │ │ │ 妳幫我問看看,我再來跟我姊說,大概一個底數給│ │ │ │ 我。』,妳說『我告訴妳就是以最少為原則。』等│ │ │ │ 等,黃月蟾就打斷妳的話說『玲玲,可能還是過來│ │ │ │ 談比較好。』等等。這通電話是否妳與黃月蟾之對│ │ │ │ 話? │ │ │ │答:對。 │ │ │ │問:上開指的『姊夫』為何人? │ │ │ │答:胡景彬。 │ │ │ │問:以打贏為原則,是否為打贏訴訟? │ │ │ │答:對。 │ │ │ │問:我們經核對通訊監察譯文,妳與黃月蟾聯絡的電話│ │ │ │ ,就是約定要去華富街的日期分別為:101年10月 │ │ │ │ 19日、101年10月22日、101年11月18日、101年11 │ │ │ │ 月30日、102年1月3日、102年1月4日、102年1月7 │ │ │ │ 日、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31日、102年3月1日 │ │ │ │ 、102年3月12日、102年3月19日、102年5月10日、│ │ │ │ 102年5月17日、102年6月7日、102年6月14日、102│ │ │ │ 年6月17日、102年7月11日、102年8月5日、102年8│ │ │ │ 月26日,這20次妳都有與黃月蟾電話聯繫要去她華│ │ │ │ 富街住處。妳這20次以電話聯絡黃月蟾說要去華富│ │ │ │ 街住處的通話,後來是否都有去黃月蟾華富街住處│ │ │ │ ? │ │ │ │答:是。 │ │ │ │問:根據妳之前的筆錄,這20次前往黃月蟾、胡景彬華│ │ │ │ 富街住處,就只有101年10月22日跟101年11月30日│ │ │ │ 那兩次胡景彬不在,其他各次胡景彬都在,也有出│ │ │ │ 來跟妳見面及討論中港飯店的案情,是否如此? │ │ │ │答:是。 │ │ │ │問:根據妳之前的筆錄,這20次前往黃月蟾、胡景彬華│ │ │ │ 富街住處,就只有101年10月22日跟101年11月30日│ │ │ │ 那兩次胡景彬不在,其他各次胡景彬都在,也有出│ │ │ │ 來跟妳見面及討論中港飯店的案情,是否如此?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四第254頁正面倒數第9行起至第 │ │ │ │ 255頁第5行黃玲玲103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法│ │ │ │ 官有問『妳跟邱錦珠的對話有提到胡景彬相關的行│ │ │ │ 為是否實在?妳提到胡景彬告訴妳的內容是否是胡│ │ │ │ 景彬跟妳說過的話?』,妳回答『是。』,法官有│ │ │ │ 追問妳『有無妳自己編撰出來的?』,妳回答『應│ │ │ │ 該沒有。』,法官再次問妳『請確認有沒有?』,│ │ │ │ 妳很肯定的回答說『沒有。』,接著中間跳過幾行│ │ │ │ ,法官問妳『妳之前有提過邱錦珠打電話要問什麼│ │ │ │ 事情,妳就會打電話問黃月蟾,黃月蟾就會叫妳過│ │ │ │ 去,大部分胡景彬都會出來見妳一下,妳就會問他│ │ │ │ 一些邱錦珠交代要問的有關中港飯店股權糾紛的問│ │ │ │ 題,胡景彬會出來一下,然後進去他的書房,妳所│ │ │ │ 稱他會出來一下,是否指他會出來與妳就中港飯店│ │ │ │ 股權糾紛案件進行洽談?』,妳回答『我會問邱錦│ │ │ │ 珠叫我問的問題,他回答得很簡單,我回去跟邱錦│ │ │ │ 珠講的時候不能只回答2、3個字,我會跟她說這個│ │ │ │ 事情就是怎樣怎樣,胡景彬告訴我的話很短,但是│ │ │ │ 我回答的時候就會有比較長的敘述跟解釋。』,法│ │ │ │ 官有確認『妳說的比較長的敘述有無超出胡景彬告│ │ │ │ 訴妳的內容的範圍?』,妳回答『沒有。』。這段│ │ │ │ 筆錄的部分,以上妳對法官說的話是否都屬實? │ │ │ │答:應該都屬實,因為大部分我跟邱錦珠敘述她要的東│ │ │ │ 西,這裡面有很多是邱錦珠一直重覆的東西,所以│ │ │ │ 我回答的時候都是敘述她比較喜歡的東西,胡景彬│ │ │ │ 會說可以或不可以,他就是很短。 │ │ │ │問:〈請提示同上卷第255頁正面第8行起至倒數第8行 │ │ │ │ 〉法官說『胡景彬跟妳洽談時是否知道妳是邱錦珠│ │ │ │ 委託妳來問跟本案有關的問題?』,妳跟法官說『│ │ │ │ 知道。』,法官問說『胡景彬為何知道?』」,妳│ │ │ │ 回答說『我有告訴他是我叫我去問。』,法官確認│ │ │ │ 『妳所謂的我姊是指誰?』,你說『邱錦珠。』,│ │ │ │ 法官問妳說『胡景彬是否知道妳所稱的我姊是何人│ │ │ │ ?』,妳說『知道。』。上開妳之前跟法官陳述的│ │ │ │ 說法是否屬實?是否有補充說明? │ │ │ │答:是,沒有要補充...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四第263頁反面第15行〉法官提示 │ │ │ │ 起訴書下冊第154頁,法官問『妳有講到說他去調 │ │ │ │ 王春香的那個卷,判的理由他說兩光了。妳所指的│ │ │ │ 他是否指胡景彬?』,妳回答『對。』,關於這段│ │ │ │ 妳向法官所陳述的話是否都屬實? │ │ │ │答:對... │ │ │ │問:102年5月17日妳是否有送琉璃至胡景彬與黃月蟾華│ │ │ │ 富街的住處? │ │ │ │答:有。 │ │ │ │問:該琉璃是否是邱錦珠要妳轉交給胡景彬? │ │ │ │答:是。 │ │ │ │問:妳在102年5月17日送琉璃到華富街住處時,胡景彬│ │ │ │ 是否也有在場? │ │ │ │答:是。 │ │ │ │問:胡景彬看到妳拿琉璃去的時候,他的反應為何? │ │ │ │答:他說這個琉璃很貴。 │ │ │ │問:妳有跟他講這個是琉璃? │ │ │ │答:有。 │ │ │ │問:妳有跟胡景彬講說這個琉璃是邱錦珠送的? │ │ │ │答:有。 │ │ │ │問:妳拿琉璃至胡景彬住處時,黃月蟾是否在場? │ │ │ │答:有。 │ │ │ │問:黃月蟾是否知道該琉璃是邱錦珠委託妳送給胡景彬│ │ │ │ 的? │ │ │ │答:應該知道吧,因為我有說是我姊送的。 │ │ │ │問:妳有無跟黃月蟾講說這個琉璃是妳多買一份才順道│ │ │ │ 過來送她的? │ │ │ │答:沒有。 │ │ │ │問:是妳黃玲玲自己多買一份琉璃順便送給黃月蟾,是│ │ │ │ 否有這件事? │ │ │ │答:沒有。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四第257頁正面第5行起至第13行〉│ │ │ │ 法官提示起訴書下冊第57頁,法官跟妳確認『102 │ │ │ │ 年5月18日下午1時47分59秒的通話,妳有跟邱錦珠│ │ │ │ 講到說胡景彬表示他只能幫忙保住媽媽那一塊,其│ │ │ │ 他兩塊我們要自己去努力跟對方和解。他有提到他│ │ │ │ 能幫我們的就只有把時間拖長,幫我們爭取和解的│ │ │ │ 時間,這是否在前一天5月17日妳去送琉璃時,胡 │ │ │ │ 景彬跟妳講的話?』,妳回答『他有講這些話,但│ │ │ │ 是否為前一天,我不確定,』,這一段之前妳向法│ │ │ │ 官陳述的話是否都屬實?有無要補充? │ │ │ │答:是,因為胡景彬告訴我的時候已經開庭3、4次以後│ │ │ │ 〈註:此部分嗣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玲玲於原審審│ │ │ │ 理時證述更正被告胡景彬係在101年11月18日即已 │ │ │ │ 告知其原邱母名下股份有機會可為被告邱錦珠保住│ │ │ │ 等語〉,他就有閱卷了,他說我婆婆邱陳玉霞那塊│ │ │ │ 因為是繼承來的,所以這一塊要保住的話比較容易│ │ │ │ ,但其他的有瑕疵,那兩個妳要去做協商的動作。│ │ │ │問:送琉璃前的那一天有無再講一次妳無法確定是嗎?│ │ │ │答:是,他前面就有講... │ │ │ │問:因為最主要5月18日還有跟邱錦珠講到這塊,所以 │ │ │ │ 法官才跟妳確認,妳有印象是很早就已跟妳講過,│ │ │ │ 但前一天有無再跟妳講妳不確定,是嗎?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102 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六第119頁第│ │ │ │ 9行〉00-00000000與邱錦珠00-00000000電話通話 │ │ │ │ 錄音譯文,當時我們請教妳這段對話在說什麼,妳│ │ │ │ 說『當時我們在和解進行中,我要跟胡景彬轉達,│ │ │ │ 邱錦珠希望能夠掌握過半數股權的底線,看胡景彬│ │ │ │ 能不能幫我們,但胡景彬表示只能幫忙保住媽媽那│ │ │ │ 塊,其他兩塊我們要自己努力去跟對方談和解,他│ │ │ │ 提到他能幫我們的就只有把時間拖長,幫我們爭取│ │ │ │ 和解的時間,後來因為兩造律師都磨來磨去沒有進│ │ │ │ 展,妳就自己親自出馬,後來才跟鞏小玲那邊談和│ │ │ │ 解。』,妳向檢察官說的這段話是否實話?有無要│ │ │ │ 補充? │ │ │ │答:是實話,像說磨來磨去這個是我對邱錦珠講的話,│ │ │ │ 因為胡景彬從以前就告訴我說我媽那塊沒有瑕疵,│ │ │ │ 另外2塊有瑕疵,所以我讓邱錦珠他們在律師庭上 │ │ │ │ 面他們就去談和解,所以這些東西是本來就已經知│ │ │ │ 道的東西。 │ │ │ │問:裡面胡景彬有提到說能夠幫你們的只有把時間拖長│ │ │ │ ,讓你們爭取和解的時間,這段是否為實話?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六第194頁第 │ │ │ │ 4行起至第16行〉妳在這次筆錄內檢察官問妳『102│ │ │ │ 年6月27日晚上11時15分妳當晚去胡景彬住處請教 │ │ │ │ 後,立刻以妳的室內電話打給邱錦珠,妳要求邱錦│ │ │ │ 珠用紙筆記下經共同查證雙方取得澄清諒解達成共│ │ │ │ 識,妳基於大姊的立場體諒大家生活不易,願意拿│ │ │ │ 出邱坤德股份分給五房,邱錦珠股份分給誰誰誰照│ │ │ │ 顧邱家子孫』。這段譯文檢察官問妳這段過程為何│ │ │ │ ,妳的回答是說『胡景彬叫我記下來這些話,然後│ │ │ │ 轉告給邱錦珠,叫邱錦珠轉告林律師在和對方協商│ │ │ │ 時,務必特別強調澄清諒解,達成共識這幾句話,│ │ │ │ 就可以避開遺產稅,如過對方不同意的話就沒辦法│ │ │ │ 了,所以胡景彬叫我們要先跟鞏小玲那邊談好,大│ │ │ │ 家都願意才能避開遺產稅,但澄清諒解,達成共識│ │ │ │ 這幾句話,後來在8月9日開庭時沒有用上,但是大│ │ │ │ 意差不多,後來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也是用說這是│ │ │ │ 贈與不是遺產的方式和解掉。』,妳當初對檢察官│ │ │ │ 的說法是否實在?有無補充? │ │ │ │答:是,胡景彬告訴我的是說澄清諒解,達成共識,這│ │ │ │ 個一定要轉告邱錦珠,其他的他沒有講這麼多。 │ │ │ │問:『體諒大家生活不易』胡景彬有無這樣說? │ │ │ │答:那個是我加入的,是我自己的理解。 │ │ │ │問:他只有特別強調『澄清諒解,達成共識』這幾句話│ │ │ │ ? │ │ │ │答:要轉告邱錦珠,才不會被課遺產稅。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六第186頁第 │ │ │ │ 10行〉檢察官問『將邱錦珠打算行賄胡景彬、黃月│ │ │ │ 蟾兩人同意收賄的意思傳達給彼此,是怎樣進行?│ │ │ │ 』,妳說『我一開始就有把邱錦珠願意行賄胡景彬│ │ │ │ 的意思跟黃月蟾講,在101年10月19日帶邱錦珠去 │ │ │ │ 黃月蟾家之後,因為黃月蟾一開始都不願意明講,│ │ │ │ 我這邊需要一個大概行賄的數目要回報給邱錦珠,│ │ │ │ 邱錦珠才能盤算,黃月蟾一開始都說先不要講這個│ │ │ │ ,要先看過所有的案情,這個事情就一直拖著,在│ │ │ │ 102年6月之前,正確時間我不記得,我曾經拿一張│ │ │ │ 小紙條上面寫著邱陳玉霞300,邱錦珠200,邱坤德│ │ │ │ 300,在要離開黃月蟾家的時候給黃月蟾看,她問 │ │ │ │ 我這是什麼,我回答她說就是那個,我有跟她解釋│ │ │ │ 說就是那三塊股份要行賄的金額,她看完之後推回│ │ │ │ 來,叫我先不要講這個,後來胡景彬的確有幫我打│ │ │ │ 贏邱陳玉霞那塊,所以我才決定要拿300萬元給黃 │ │ │ │ 月蟾,到了102年6月和解差不多了,訴訟快接近尾│ │ │ │ 聲,行賄的錢具體數目我要做一個確定,不然無法│ │ │ │ 交錢,因為這個錢要跟邱錦珠拿,所以在這段期間│ │ │ │ 前後,也就是6月間,有一次我去黃月蟾家,當天 │ │ │ │ 胡景彬有出來見我,他照例講完話就先進書房,黃│ │ │ │ 月蟾留下繼續跟我聊,黃月蟾會搭電梯下來並且幫│ │ │ │ 我開車庫鐵捲門,就在到了一樓電梯門外,我跟黃│ │ │ │ 月蟾比了一個3的手勢,黃月蟾就點了個頭還是沒 │ │ │ │ 講話,我忘記了,但是我接到的訊息就是說他們可│ │ │ │ 以接受,因為我之前就有拿那張紙條給黃月蟾開過│ │ │ │ ,所以我能確認黃月蟾知道我在講什麼,她知道這│ │ │ │ 是最後確認的行賄價碼。」,妳向檢察官陳述的這│ │ │ │ 段話是否實在?有無要補充? │ │ │ │答:是實話,沒有要補充。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六第187頁倒 │ │ │ │ 數第6行起至第188頁第2行〉檢察官問妳『後來在 │ │ │ │ 電話中有跟邱錦珠提到胡景彬這邊不要台支,這句│ │ │ │ 話是何意?』,妳回答『妳和邱錦珠的想法是先拿│ │ │ │ 現金給銀行,叫銀行開台支,這樣比較好把錢拿過│ │ │ │ 去給他們,後來我就去黃月蟾那邊,她送我出來時│ │ │ │ ,我有跟黃月蟾講,問她是要銀行支票還是現金,│ │ │ │ 她就比出現金的手勢,拇指跟食指圈成一個圓圈,│ │ │ │ 摳摳的意思,我就知道他們要的是現金的意思,我│ │ │ │ 應該是在6月27日當天一回去就打電話給邱錦珠說 │ │ │ │ 對方不要台支要現金。』,這部分偵查中的陳述是│ │ │ │ 否實在?有無補充? │ │ │ │答:是。沒有補充。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44頁正面第2則譯文〉時間為│ │ │ │ 102年8月9日12時36分,對話為妳說『膠原蛋白說 │ │ │ │ 要分批,我月底之前用好再拿過去給妳。』,黃月│ │ │ │ 蟾說『好。』,妳說『妳知道就好,掰掰。』,此│ │ │ │ 段譯文是否妳與黃月蟾的對話? │ │ │ │答:是。 │ │ │ │問:譯文內容妳說要分批送膠原蛋白過去是何意? │ │ │ │答:錢。 │ │ │ │問:行賄的錢嗎?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六第156頁第 │ │ │ │ 19行〉檢察官問妳說『黃月蟾怎麼會知道妳電話中│ │ │ │ 所說的膠原蛋白是指錢的意思?』,妳回答說『因│ │ │ │ 為之前我就已經跟他們約好要給他們300萬元,而 │ │ │ │ 且我也沒有送過他們膠原蛋白,他們自己就經常買│ │ │ │ 膠原蛋白。』,妳當時的陳述是否實在?有無補充│ │ │ │ ? │ │ │ │答:是。沒有補充。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六第189頁第 │ │ │ │ 13行黃玲玲102年12月2日訊問筆錄〉檢察官有就上│ │ │ │ 開問題再問妳一次『黃月蟾怎麼知道電話裡面的膠│ │ │ │ 原蛋白就是指錢的意思?』,妳回答『因為我之前│ │ │ │ 在電話中就有跟黃月蟾講過說她不能一次領這麼多│ │ │ │ 錢,我有跟她說膠原蛋白要分批送,但是事實上我│ │ │ │ 根本就沒有送過她膠原蛋白,之前就有跟他們約好│ │ │ │ 要給她300萬元,也沒有送過他們膠原蛋白,他們 │ │ │ │ 自己就常常買膠原蛋白,就算要送膠原蛋白也不需│ │ │ │ 要分批送,而且送膠原蛋白跟邱錦珠沒有關係。』│ │ │ │ ,妳當時的陳述是否實在?有無補充? │ │ │ │答:是,沒有補充,是實話,沒有要補充。 │ │ │ │問:妳在102年8月26日晚間提著300萬現金是如何在華 │ │ │ │ 富街交給胡景彬跟黃月蟾? │ │ │ │答:我搭電梯上樓,我就直接放在廚房右邊的角落... │ │ │ │問:妳在何處遇到黃月蟾? │ │ │ │答:電梯口。 │ │ │ │問:如何把錢交給胡景彬跟黃月蟾? │ │ │ │答:我用手拿著,很大袋,我拿到廚房門口就丟在右邊│ │ │ │ 的角落。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六第156頁第 │ │ │ │ 25行〉檢察官問『裝錢的袋子如何交給胡景彬、黃│ │ │ │ 月蟾他們?』,妳回答『我搭電梯上樓後,黃月蟾│ │ │ │ 在電梯口接我,我一進他們餐廳的門,就把袋子放│ │ │ │ 在進門右手邊,靠近廚房那邊的地上,我就跟黃月│ │ │ │ 蟾說膠原蛋白送妳,她只看了一下就去書房叫胡景│ │ │ │ 彬過來,我就坐在餐廳裡面,胡景彬就在餐桌旁邊│ │ │ │ 坐下來跟我聊天,他們外勞就在旁邊忙東忙西,黃│ │ │ │ 月蟾中間有離開一下,後來有回來,我就在那邊跟│ │ │ │ 胡景彬聊天,我走的時候就發現那一袋錢已經被拿│ │ │ │ 走,我顧著跟胡景彬聊天沒有注意到是誰拿走,我│ │ │ │ 研判應該是黃月蟾拿走。』,當時陳述是否實在?│ │ │ │ 有無補充? │ │ │ │答:實在,沒有補充。 │ │ │ │問:在102年8月26日交款時,妳與胡景彬如何互動?胡│ │ │ │ 景彬有何反應?請說明。 │ │ │ │答:我有把我被跟蹤的情形跟胡景彬提了一下,我跟他│ │ │ │ 說邱錦珠好像不太願意,因為我今天下午在中港飯│ │ │ │ 店的時候,她從來沒有這種情形,因為我們每次在│ │ │ │ 講事情一下子就結束了,不會說拖兩個鐘頭,當天│ │ │ │ 下午為什麼兩個多鐘頭,我就覺得怪怪的、詭異的│ │ │ │ ,我有把這個情形跟胡景彬講一下,可能她不甘願│ │ │ │ ,胡景彬是回答我說那不要,退回去給她,我就說│ │ │ │ 不要理她。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六第156頁第 │ │ │ │ 4行起第11行〉去年11月29偵訊時有問妳「8月26日│ │ │ │ 交款時,妳與胡景彬如何互動?」,妳回答說「那│ │ │ │ 天上樓的時候,我跟黃月蟾先坐在餐廳聊,然後胡│ │ │ │ 景彬才從書房走進來餐廳,因為當天我有被跟蹤的│ │ │ │ 感覺,我認為是邱錦珠不甘願付這筆款項,我覺得│ │ │ │ 怪怪的,我有把這個感覺告訴胡景彬說我今天去邱│ │ │ │ 錦珠那邊拿錢感覺她的態度怪怪的,胡景彬就說不│ │ │ │ 然這樣的話不要,把它拿回去,這個講的是台語,│ │ │ │ 我就跟他說不要理她。」,這些話是否屬實?有無│ │ │ │ 要補充? │ │ │ │答:是,沒有要補充。 │ │ │ │問:〈請提示同上卷第156頁第12行〉檢察官問妳『胡 │ │ │ │ 景彬是指要把錢退回去給邱錦珠的意思?』,妳說│ │ │ │ 『是,胡景彬知道我要拿錢過去』,這些話是否屬│ │ │ │ 實?有無要補充? │ │ │ │答:是...我的理解是他應該知道,不然他不會說這樣 │ │ │ │ 不要... │ │ │ │問:為何妳後來會要轉為污點證人?是基於何想法? │ │ │ │答:因為我知道我自己在這件事上做錯太多,我希望就│ │ │ │ 是今天我有違反國家法律就該受到法律處罰... │ │ │ │問:...妳後來轉為污點證人,有對他人不利之陳述, │ │ │ │ 這部份的陳述是否屬實,還是貪圖自己減刑的機會│ │ │ │ 去誣賴別人? │ │ │ │答:不是。 │ │ │ │問:妳後來的自白是實話?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六第194頁倒 │ │ │ │ 數第12、13行〉妳自白最後跟檢察官說這次事件可│ │ │ │ 以讓黃月蟾勇於面對,最好能轉為污點證人,因為│ │ │ │ 她是我姊姊,我希望檢察官可以給她機會,讓她回│ │ │ │ 去照顧她的三個小孩,這件事情讓妳學到不要走歧│ │ │ │ 路,應該回歸正途,所以妳願意自白,讓法院給妳│ │ │ │ 自新的機會,關於這段話,所述是否為實話?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四第252頁反面倒數第3行起至第 │ │ │ │ 253頁〉法官問妳說為何妳會在偵查中自白犯罪,│ │ │ │ 妳說因為牽連太多人,我犯罪本來就要受罰,所以│ │ │ │ 我認為我自己做錯事情要受到國法的制裁,法官問│ │ │ │ 『妳自白的部分有無誣陷他人?自白的內容是否實│ │ │ │ 在?」,妳回答「我講的都是實在,沒有誣陷別人│ │ │ │ 。』,這段妳對法官說的話是否是實話?有無要補│ │ │ │ 充? │ │ │ │答:是,沒有補充。 │ │ │ │問:在上一次4月11 日審理庭檢察官詰問黃月蟾之後,│ │ │ │ 黃月蟾與妳的陳述不同,法官詢問妳的意見,妳表│ │ │ │ 示說黃月蟾跟妳的說法不同的地方,應該以妳為主│ │ │ │ ,妳認為妳說的才是實話? │ │ │ │答:是... │ │ │ │問:妳有提到11月18日妳去黃月蟾她家,事後要離開時│ │ │ │ ,黃月蟾有交一個紙條,上面有律師的姓名、住址│ │ │ │ 、電話等等,當時黃月蟾有跟妳講說哪一件訴訟要│ │ │ │ 找這個律師? │ │ │ │答:她不用跟我講哪一個訴訟,她知道我跟她接觸的就│ │ │ │ 是中港飯店,我的認知是妳應該知道我們在談的事│ │ │ │ ,我只有一個中港飯店的案件,沒有其他... │ │ │ │問:妳在3月19日跟邱錦珠提到說星期五胡景彬有跟林 │ │ │ │ 松虎講到6點多,妳確定胡景彬與林松虎在3月19日│ │ │ │ 有見面嗎? │ │ │ │答:有,胡景彬跟我講的,他說到6點。 │ │ │ │問:後來在5月10日時為了5月17日的準備程序,在5月 │ │ │ │ 10日時邱錦珠請妳聯絡黃月蟾又去找胡景彬要問他│ │ │ │ 一些法律問題,5月10日當天妳回來後,妳打一通 │ │ │ │ 電話給邱錦珠,妳跟她提到說妳17號就出庭給律師│ │ │ │ 講就好,只管出庭,其他他會處理,胡景彬有無叫│ │ │ │ 妳向邱錦珠這樣講? │ │ │ │答:有,我有跟胡景彬講說邱錦珠每次出庭都不知道該│ │ │ │ 怎麼辦,她很煩,因為官司這麼多,我有問胡景彬│ │ │ │ 怎麼辦,邱錦珠不太想出庭,因為對造鞏小玲都沒│ │ │ │ 出庭,所以只有她出庭,胡景彬說她有律師就叫律│ │ │ │ 師說就好... │ │ │ │問:妳曾經多次透過黃月蟾到華富街住處跟胡景彬討論│ │ │ │ 有關中港飯店股權糾紛的案件,他有無特別指導訴│ │ │ │ 訟策略? │ │ │ │答:沒有,他說林律師會處理,胡景彬說她有請律師,│ │ │ │ 律師會處理。 │ │ │ │問:妳每次透過黃月蟾去找胡景彬諮詢法律的問題,都│ │ │ │ 是邱錦珠有哪些問題就針對那些問題來問胡景彬?│ │ │ │答:是... │ │ │ │問:在5月17日妳說有帶一個琉璃到黃月蟾家裡,當天 │ │ │ │ 琉璃是用一個盒子裝的,當天晚上妳或是黃月蟾有│ │ │ │ 無將該盒子打開過? │ │ │ │答:沒有。 │ │ │ │問:妳認為這個琉璃是平常之間的送禮還是有特別的目│ │ │ │ 的? │ │ │ │答:我告訴黃月蟾是說我姊有買一個琉璃給她...我們 │ │ │ │ 覺得打擾那麼久了,應該送個禮,所以我跟邱錦珠│ │ │ │ 商量好,如果買太醜的又不好送,因為她問我要送│ │ │ │ 什麼,我就提議買一個琉璃送她...因為邱錦珠有 │ │ │ │ 說好像法官都不偏袒她〈註:此部分為同案被告邱│ │ │ │ 錦珠一時之誤會,詳如後述〉她覺得很困擾,是不│ │ │ │ 是送個東西,畢竟時間很長... │ │ │ │問:剛才妳回答檢察官的問話說妳為了中港飯店糾紛,│ │ │ │ 邱錦珠要妳去請教胡景彬,胡景彬跟妳講說邱陳玉│ │ │ │ 霞的部分比較沒有問題,其他可能要努力,因為有│ │ │ │ 瑕疵,他有無跟妳講到什麼瑕疵?要怎麼樣去化解│ │ │ │ ? │ │ │ │答:...他前面就很清楚的表示邱陳玉霞這塊因為我公 │ │ │ │ 公繼承,應該比較沒有問題,其他要我們自己去協│ │ │ │ 商... │ │ │ │問:妳說妳在8月26日那天將錢放在廚房地上,後來妳 │ │ │ │ 跟胡景彬談,事後妳要離開時,錢就沒有看到,妳│ │ │ │ 是否瞭解這個錢是何人拿走? │ │ │ │答:我的直覺反應應該是黃月蟾,那是我自己的想法,│ │ │ │ 因為我拿這一包有跟黃月蟾講膠原蛋白,我走了它│ │ │ │ 不見了,相對的我會自己認為是黃月蟾拿走... │ │ │ │問:關於琉璃這件事情,102年5月17日妳送過去的時候│ │ │ │ ,妳是否可以肯定送過去的那天,胡景彬是否在華│ │ │ │ 富街的住處? │ │ │ │答:『百分之百肯定他在現場』... │ │ │ │問:妳還是確定胡景彬跟妳講說那個很貴? │ │ │ │答:『因為我告訴他我姊送琉璃,他才說琉璃那個很貴│ │ │ │ 』... │ │ │ │問:胡景彬有無告訴妳過這個訴訟的訴訟策略? │ │ │ │答:沒有,他是說你們最好是去協商... │ │ │ │問:剛剛林松虎的辯護人問妳胡景彬有無跟妳講過中港│ │ │ │ 案件的訴訟策略,妳回答沒有。妳所認知的訴訟策│ │ │ │ 略是什麼? │ │ │ │答:我認知的策略就是他們要怎樣去處理,因為他不會│ │ │ │ 跟我談這個,他從頭到尾只告訴我說邱陳玉霞可以│ │ │ │ 打回來,其他的有瑕疵不行。 │ │ │ │問:妳認為胡景彬告訴妳邱陳玉霞可以拿回來,其他你│ │ │ │ 們要去協調,這個不是訴訟策略之一? │ │ │ │答:這不是。 │ │ │ │問:妳認為不是,所以剛剛才會回答沒有? │ │ │ │答:是。 │ │ │ │問:妳認知的訴訟策略是否指『開庭過程』? │ │ │ │答:對,他們的攻防... │ │ │ │問:妳說本案是黃月蟾打電話告訴妳胡景彬收到中港飯│ │ │ │ 店案件承審? │ │ │ │答:是... │ │ │ │問:關於黃月蟾上次作證說她沒有告訴妳胡景彬收到中│ │ │ │ 港飯店案件這件事妳有何意見?何人說的實在? │ │ │ │答:『我講的實在』,因為我出來就去邱錦珠家。 │ │ │ │問:那天去她家作何事? │ │ │ │答:我就告訴邱錦珠承審法官就是胡景彬... │ │ │ │問:照妳剛才以及邱錦珠在偵查中的證述內容,是在你│ │ │ │ 跟邱錦珠101年10月22日胡景彬承審本案中港飯店 │ │ │ │ 案件之後過不了多久,妳就跟邱錦珠達成要行賄胡│ │ │ │ 景彬的共識? │ │ │ │答:就是給紅包。 │ │ │ │問:就是給錢? │ │ │ │答:是。 │ │ │ │問:就是行賄? │ │ │ │答:是。 │ │ │ │問:102年8月26日妳拿到胡景彬、黃月蟾住處時,這 │ │ │ │ 300萬元當時怎麼包裝? │ │ │ │答:我沒有拆開。 │ │ │ │問:妳沒有拆,那妳有沒有看到如何包裝? │ │ │ │答:沒有,它是用釘書機釘起來,我把幾個釘書針拆開│ │ │ │ ,把我的50萬元丟進去而已... │ │ │ │問:妳用何東西裝這300萬元? │ │ │ │答:邱錦珠給我的那個黑色手提袋... │ │ │ │問:依照妳剛才所述,胡景彬有跟妳說如果邱錦珠不願│ │ │ │ 意的話就退回去好了,從對話內容來看,胡景彬也│ │ │ │ 知道妳有拿300萬元的現金到他家,是否如此? │ │ │ │答:我的認知是應該知道... │ │ │ │問:黃月蟾後來在原審也承認她把300萬元拿到房間去 │ │ │ │ 放置,有何意見? │ │ │ │答:沒有。 │ │ │ │問:黃月蟾曾經一度在原審提到這300萬元她要退還給 │ │ │ │ 妳,有這件事嗎? │ │ │ │答:沒有... │ │ │ │問:〈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七第148 頁〉邱│ │ │ │ 錦珠在偵查中曾經提到黃玲玲有曾經向她表示過胡│ │ │ │ 景彬有說中港飯店案件很難贏,妳是否曾經這樣跟│ │ │ │ 邱錦珠表示過? │ │ │ │答:有... │ │ │ │問:妳說胡景彬有告訴妳他能保住的就是邱陳玉霞那一│ │ │ │ 塊,其他的有瑕疵,不能贏,妳有無把這個意思轉│ │ │ │ 達給邱錦珠知道? │ │ │ │答:有。 │ │ │ │問:所以邱錦珠在偵查中說很難贏是兩塊有瑕疵、很難│ │ │ │ 贏的意思? │ │ │ │答:是... │ │ │ │問:剛才辯護人也有與妳確認,妳曾經在電話中告訴邱│ │ │ │ 錦珠,胡景彬跟林松虎已經就中港飯店案件在102 │ │ │ │ 年3月15日二人有見面洽談,而且談到晚上6點多,│ │ │ │ 妳也確認這是胡景彬告訴妳的,是否如此? │ │ │ │答:是... │ │ │ │問:就你們相處,胡景彬有何動機要騙妳? │ │ │ │答:『不會』。 │ │ │ │問:〈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六第119頁〉妳 │ │ │ │ 之前曾經在偵查中提到102年1月3日晚上妳去黃月 │ │ │ │ 蟾住處,胡景彬也在家,胡景彬也有跟妳談一會兒│ │ │ │ ,後來黃月蟾送妳回去幫妳開門,她就拿一張紙條│ │ │ │ 給妳,上面寫律師的資料,然後黃月蟾有跟妳說妳│ │ │ │ 去找這個律師,這個律師比較貴,一次要20萬元,│ │ │ │ 但不知道有沒有空接案子,黃月蟾有講如果林律師│ │ │ │ 問怎麼會來這裡,就說朋友介紹來的,妳這段話所│ │ │ │ 述是否實在? │ │ │ │答:正確,實在... │ │ │ │問:〈提示本院卷四第267頁黃玲玲103年2月14日準備 │ │ │ │ 程序筆錄〉這次準備程序筆錄法官問妳胡景彬有沒│ │ │ │ 有告訴妳他跟胡景彬之間是用『朋友』作為暗語?│ │ │ │ ,妳當時回答『是黃月蟾告訴我的,她說林松虎有│ │ │ │ 問是誰介紹,就回答朋友,所以我也跟邱錦珠說如│ │ │ │ 果林松虎問的話,就說是朋友介紹的,我們去那邊│ │ │ │ 的時候,林松虎有問我們這個案件是誰介紹的,我│ │ │ │ 就說朋友介紹的,他就說朋友介紹的,本來要收28│ │ │ │ 萬元,既然是朋友介紹的20萬元就好。』,妳這段│ │ │ │ 話所述是否實在? │ │ │ │答:實在。 │ │ │ │問:法官接著問妳『林松虎有無講到熟人介紹,所以本│ │ │ │ 來28萬元要收20萬元?』,妳說『他應該是說熟識│ │ │ │ (台語)的人介紹的。』,是否如此? │ │ │ │答:朋友介紹來的就是熟識(台語)的... │ │ │ │問:胡景彬跟邱錦珠除本案中港飯店有所牽連性外,還│ │ │ │ 有無其他事情有所牽連嗎? │ │ │ │答:沒有。 │ │ │ │問:所以胡景彬跟黃月蟾跟邱錦珠中間除了中港飯店案│ │ │ │ 件的牽連性,還有無其他事情有所牽連? │ │ │ │答:沒有。 │ │ │ │問:所以黃月蟾、胡景彬應該知道送這個琉璃就是跟中│ │ │ │ 港飯店案件有關是嗎? │ │ │ │答:應該是... │ │ │ │問:〈提示本院卷四第264頁正、反面〉妳在準備程序 │ │ │ │ 也提到胡景彬有跟妳說這還是要做協商,不然會有│ │ │ │ 遺產稅的問題,而且妳有確定時間,是在中港飯店│ │ │ │ 案件二審第一次準備程序之前,胡景彬這樣跟妳講│ │ │ │ ,這樣正確嗎? │ │ │ │答:對,因為我有跟他聊到說遺產稅這樣扣下去會完蛋│ │ │ │ ,因為邱錦珠在一審敗訴時有打電話給我,告訴我│ │ │ │ 說這樣子全部遺產稅都扣光光都沒了,她接到判決│ │ │ │ 時告訴我的。 │ ├─┼───────┼────────────────────────┤ │6│103年5月9日 │同案被告黃玲玲確認其曾於原審103年5月2日準備程序 │ │ │原審 │為下列之陳述: │ │ │ │問:卷附所有...自己跟別人之通訊監察譯文的部份, │ │ │原審卷十一第2 │ ...在準備程序都已經講過確實有卷內譯文所載對 │ │ │頁反面起、卷十│ 話的內容? │ │ │第231至264頁 │答:是。 │ │ │ │問:...事前是否有看過卷內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才做 │ │ │ │ 這樣的回答? │ │ │ │答:有。 │ │ │ │問:卷內有關黃玲玲...之行蒐資料,律師有無將資料 │ │ │ │ 給妳...看過? │ │ │ │答:有。 │ │ │ │問:刑蒐資料中檢察官所記載的時間、內容、附註的資│ │ │ │ 料是否正確? │ │ │ │答:正確...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67頁反面、第71頁反面,102年│ │ │ │ 1月3日下午11時7分3秒的通訊監察譯文,黃玲玲在│ │ │ │ 電話中跟邱錦珠講到,『姐,我剛剛有去啦,他說│ │ │ │ 他明天會去,商量叫那個妳可能要換』,是否這個│ │ │ │ 時候胡景彬、黃月蟾才告訴妳,王春香的刑事案件│ │ │ │ 要叫邱錦珠委任林松虎,一直到1月3日了,不是妳│ │ │ │ 之前講的11月18日遞紙條就同時講了,這個譯文胡│ │ │ │ 景彬是告訴妳要換,就是指要叫邱錦珠王春香的刑│ │ │ │ 事案件要換律師是不是? │ │ │ │答:對,要去加林松虎。 │ │ │ │問:所以是否在102年1月3日才又講到? │ │ │ │答:對。 │ │ │ │問:妳之前作證講到101年11月18日黃月蟾遞小紙條給 │ │ │ │ 妳,就同時跟妳提到2件案件都要叫邱錦珠委任林 │ │ │ │ 松虎,妳是否記憶錯誤? │ │ │ │答:可能是記錯了... │ │ │ │問:這一通確實是胡景彬有告訴妳要叫邱錦珠將王春香│ │ │ │ 的案子委任給林松虎,妳才這樣告訴邱錦珠嗎? │ │ │ │答:對,胡景彬說加一個林律師進去啦,這部分是真的│ │ │ │ 。 │ │ │ │問:有關中港飯店部分遞小紙條是黃月蟾,實際上是否│ │ │ │ 胡景彬要黃月蟾遞這個紙條給妳,要妳告知邱錦珠│ │ │ │ 就中港飯店的民事案件也委任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 │ │ │ ? │ │ │ │答:黃月蟾拿給我,我就認為是胡景彬的意思,因為他│ │ │ │ 們兩個住在一起。 │ │ │ │問:有關告訴妳這個案件的相關訴訟要怎麼進行、要怎│ │ │ │ 麼配合,黃月蟾有介入嗎? │ │ │ │答:沒有,我都問胡景彬。 │ │ │ │問:妳會問黃月蟾嗎? │ │ │ │答:不會。 │ │ │ │問:所以妳會認為黃月蟾告訴妳的都是胡景彬的意思?│ │ │ │答:是... │ │ │ │問:民事部分中港飯店案件邱錦珠去找林松虎委任後,│ │ │ │ 回來有打電話跟妳說林松虎怎麼會叫她找鞏小玲撤│ │ │ │ 告,他們怎麼會這樣,要妳去問一下胡景彬? │ │ │ │答:是,實際上我也有去問胡景彬。 │ │ │ │問:妳後來有告訴邱錦珠說誤會了啦,這些話等等,通│ │ │ │ 訊監察譯文這一次這些話是否也都是胡景彬告訴妳│ │ │ │ 的? │ │ │ │答:胡景彬只告訴我妳們在搞什麼,那個都已經那個..│ │ │ │ .那個東西是不可能撤告的意思...那是不可能的事│ │ │ │ 情,妳現在是在搞什麼... │ │ │ │問:妳當時如何問胡景彬?他才會說那是不可能? │ │ │ │答:我說邱錦珠說那個是不是林律師跟她說叫鞏小玲撤│ │ │ │ 告,這樣子就比較好打,胡景彬告訴我是那是不可│ │ │ │ 能的,因為官司都已經在進行當中,不可能的事情│ │ │ │ 。 │ │ │ │問:邱錦珠一開始去問妳,是要跟妳確認有關林松虎提│ │ │ │ 到要鞏小玲撤告是否胡景彬跟林松虎講好的意思?│ │ │ │答:對。 │ │ │ │問:妳是否有照這個意思問胡景彬? │ │ │ │答:有,我說邱錦珠說林松虎叫她把鞏小玲撤告,這個│ │ │ │ 是不是這樣,然後胡景彬告訴我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 │ │ ,沒有再講什麼,我就回來跟邱錦珠說不可能撤告│ │ │ │ 。 │ │ │ │問:所以妳有明確告訴胡景彬是邱錦珠要妳來問的? │ │ │ │答:對... │ │ │ │問:有關妳之前提到,上次作證時檢察官有問妳,妳有│ │ │ │ 跟胡景彬見面談到中港飯店案情,這部份的時間是│ │ │ │ 否都正確? │ │ │ │答:對...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72頁反面最後一通即102年1月15日│ │ │ │ 40秒譯文,妳跟邱錦珠說姐喔,我有去了啦,他說│ │ │ │ 叫妳不用緊張,他說如果看不完他會再延期,所以│ │ │ │ 他叫你不用緊張,邱錦珠說好,這是在102年2月6 │ │ │ │ 日開庭前妳跟邱錦珠的對話,所以表示妳真的有去│ │ │ │ 問胡景彬? │ │ │ │答:對。 │ │ │ │問:確實這些話是胡景彬告訴妳,叫妳告訴邱錦珠不用│ │ │ │ 緊張? │ │ │ │答:對,這是真的... │ │ │ │問:提示同上卷頁通訊監察譯文〈指本院卷二第88頁反│ │ │ │ 面至89頁102年3月1日下午11時26分2秒通訊監察譯│ │ │ │ 文〉,妳當時是否有告訴邱錦珠胡景彬說叫邱錦珠│ │ │ │ 不用出庭,胡景彬說讓律師出庭就可以,妳是否有│ │ │ │ 這樣跟邱錦珠講? │ │ │ │答:有。 │ │ │ │問:這部份胡景彬是否有確實這樣告訴妳轉告邱錦珠?│ │ │ │答:有,這是真的,但那是邱錦珠不想出庭... │ │ │ │問:針對這通,胡景彬怎麼告訴妳? │ │ │ │答:邱錦珠不想出庭,因為鞏小玲他們都沒有出庭,她│ │ │ │ 覺得很煩。 │ │ │ │問:妳怎麼問胡景彬,胡景彬怎麼回答妳,妳們實際的│ │ │ │ 對話內容? │ │ │ │答:我跟胡景彬說邱錦珠不想出庭耶,他說不要出庭就│ │ │ │ 叫她律師出庭就好了...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89 頁第5行,這段話〈指被告胡景│ │ │ │ 彬告知證人黃玲玲叫同案被告邱錦珠不用擔心、慢│ │ │ │ 慢弄,對造律師庭訊時說財產會讓同案被告邱錦珠│ │ │ │ 變賣光光等語〉是否也是胡景彬告訴妳的,妳才轉│ │ │ │ 告邱錦珠? │ │ │ │答:對,他們那天出庭郭律師講的話。 │ │ │ │問:妳說胡景彬告訴妳這些話沒錯? │ │ │ │答:對。 │ │ │ │問:妳如何問他,胡景彬怎麼跟妳講,你們的對話內容│ │ │ │ 又是如何? │ │ │ │答:胡景彬說郭律師那天出庭的時候,說財產都會被邱│ │ │ │ 錦珠賣光光...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黃玲玲與邱錦珠│ │ │ │ 對話內容,這是102年3月12日下午11時6分50秒黃 │ │ │ │ 玲玲跟邱錦珠的對話內容,在對話內容中黃玲玲告│ │ │ │ 訴邱錦珠妳要弄兩個版本,妳要協商的部份要怎麼│ │ │ │ 協商妳要先做一份版本,另外再一份版本就是他一│ │ │ │ 定不可能一次就和解,就那個啦,應該是指和解,│ │ │ │ 那妳第二個版本就是說一人退一些嘛,那妳要退到│ │ │ │ 哪裡,妳要把那個算一算寫仔細,後面黃玲玲又繼│ │ │ │ 續講,對阿,他這邊是指胡景彬,他的目的就是在│ │ │ │ 這裡,就是要結束了,意思好像是和解的意思,跟│ │ │ │ 妳確認,妳告訴邱錦珠要兩個版本,這是否胡景彬│ │ │ │ 告訴妳轉告邱錦珠的? │ │ │ │答:不是,這個兩個版本是我跟邱錦珠講的,胡景彬是│ │ │ │ 我去跟他聊,他只有說那個邱錦珠自己考慮看看她│ │ │ │ 的極限到哪裡,她的最後的防堵線... │ │ │ │問:提示同上譯文,後面妳講對阿,他的目的就是在這│ │ │ │ 裡,就是要結束了,妳是指胡景彬的目的就是要在│ │ │ │ 二審就和解結束嗎? │ │ │ │答:對,協商完成,因為我從前面就接收到這個訊息。│ │ │ │問:這是胡景彬告訴妳的嗎? │ │ │ │答:他跟我講妳們最好是在這就處理掉。 │ │ │ │問:這裡就是指二審,在他承辦案件的時候? │ │ │ │答:對,就把它協商完畢,如果再打到上面,他說上面│ │ │ │ 的話是沒有律師了,因為我沒有上過法庭我不清楚│ │ │ │ ... │ │ │ │問:所以這部分你在電話中跟邱錦珠說是胡景彬告訴妳│ │ │ │ 的也是真的?是胡景彬告訴妳的嗎? │ │ │ │答:前面就有告訴我,是真的,他之前就有說在這邊協│ │ │ │ 商完畢。 │ │ │ │問:妳在102年3月19日跟邱錦珠的對話有提到林松虎跟│ │ │ │ 胡景彬在星期五3月15日有見面,那次是告訴妳他 │ │ │ │ 們有見面,是胡景彬還是黃月蟾? │ │ │ │答:胡景彬。... │ │ │ │問:那天胡景彬去找林松虎,102年3月15日是否黃月蟾│ │ │ │ 載胡景彬過去找林松虎的? │ │ │ │答:是,胡景彬有說黃月蟾載他去的... │ │ │ │問:提示同上譯文〈指本院卷二第101頁邱錦珠跟黃玲 │ │ │ │ 玲的對話〉,胡景彬是否確實有叫妳轉告邱錦珠說│ │ │ │ 叫律師回答就好? │ │ │ │答:有。 │ │ │ │問:這個部分妳轉告邱錦珠也確實是胡景彬告訴妳的內│ │ │ │ 容,是真的? │ │ │ │答:因為邱錦珠就不想回答。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102 頁,他叫妳就是下次去就是了│ │ │ │ ,這個『他』是否也是指胡景彬?胡景彬是否確實│ │ │ │ 也有這麼跟妳講要妳轉告邱錦珠? │ │ │ │答:這邊我與邱錦珠的對話,『他』大部分都是指胡景│ │ │ │ 彬。 │ │ │ │問:請針對上開提示的這句括,看前後文確認? │ │ │ │答:胡景彬...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104頁反面譯文,這通是102年5月 │ │ │ │ 18日下午1時47分59秒黃玲玲跟邱錦珠的對話內容 │ │ │ │ ,在第105頁邱錦珠說他說沒有問題就對了,這個 │ │ │ │ 黃玲玲是告訴妳說對,媽這個留住昨天我就已經,│ │ │ │ 然後停頓一下,那個是沒有問題的,黃玲玲是這麼│ │ │ │ 告訴妳,他說沒有問題就對了,這個「他」是否就│ │ │ │ 是指胡景彬? │ │ │ │答:他之前就有跟我講這個沒有問題,我媽那個沒有問│ │ │ │ 題。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117頁反面102年6月16日凌晨2時2 │ │ │ │ 分46秒譯文,黃玲玲跟邱錦珠說妳再跟律師講,我│ │ │ │ 的工作做差不多了,我會去跟那個,那個就是指胡│ │ │ │ 景彬,我會跟那個講,差不多就到這裡了,我會跟│ │ │ │ 他講說妳要整個塵埃落定才有可能那個,叫他再等│ │ │ │ 一下,妳是不是鬆了很大一口氣,妳是否告訴邱錦│ │ │ │ 珠,要邱錦珠跟林律師講妳中間傳達的工作已經差│ │ │ │ 不多了,妳會去跟胡景彬講差不多就到這邊了,然│ │ │ │ 後要塵埃落定才可以交付賄款,叫胡景彬再等一下│ │ │ │ ,上面的附註及法官所問的是否正確? │ │ │ │答:對。 │ │ │ │問:為何要請邱錦珠告訴林松虎妳的工作就到這邊? │ │ │ │答:因為我是去跟鞏小玲做協商的,鞏小玲已經OK了,│ │ │ │ 所以我叫邱錦珠去跟林律師講...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116頁反面102年6月16日凌晨2時2 │ │ │ │ 分46秒譯文,這邊有提到黃玲玲告訴邱錦珠,妳那│ │ │ │ 個紅包不用幫人家準備喔,邱錦珠說要阿,妳們有│ │ │ │ 提到紅包的事,黃玲玲講的這個紅包指的就是交付│ │ │ │ 的賄款? │ │ │ │答:對... │ │ │ │問:胡景彬有無告訴妳一定要寫「經過共同查證」這六│ │ │ │ 個字〈指和解內容〉? │ │ │ │答:因為我們這是民事官司,國稅局一定會來調件的。│ │ │ │問:所以要雙方已經都查證過了推翻一審的判決,是否│ │ │ │ 如此? │ │ │ │答:我的認知應該是。 │ ├─┼───────┼────────────────────────┤ │7│103年5月9日 │問:〈提示本院卷十第270頁〉這是妳的辯護人幫妳整 │ │ │原審 │ 理有關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內容中,妳與邱錦珠的│ │ │ │ 對話提到胡景彬的部份,有哪些確實是胡景彬曾經│ │ │原審卷十一第2 │ 告訴過妳的內容,妳再轉告邱錦珠知道的,有無看│ │ │頁反面至第46頁│ 過? │ │ │ │答:有的。 │ │ │ │問:是否出於妳的意思? │ │ │ │答:是的。 │ │ │ │問:上開提示狀紙內容是否都實在、是否能否作為妳今│ │ │ │ 日的證詞內容? │ │ │ │答:可以... │ │ │ │問:就妳狀紙沒有寫到的部份與妳確認,是否在101年 │ │ │ │ 11月18日妳有到胡景彬、黃月蟾華富街的住處時,│ │ │ │ 此次就是妳稱黃月蟾有交給妳小紙條的那一天,胡│ │ │ │ 景彬告訴妳邱陳玉霞那一塊可以保住的話是在這一│ │ │ │ 天還是更早之前? │ │ │ │答:就是這一天...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127頁反面,通話時間為102年7 │ │ │ │ 月11日晚上10時13分黃玲玲與邱錦珠對話內容〉黃│ │ │ │ 玲玲有告訴邱錦珠說:等一下10時30分要去膠原蛋│ │ │ │ 白那裡,回來再跟妳講,妳要再問些什麼?妳所稱│ │ │ │ 『膠原蛋白』是否指胡景彬? │ │ │ │答:對。 │ │ │ │問:當天是否確實有到胡景彬他家即華富街的住處? │ │ │ │答:是的。 │ │ │ │問:102年7月11日當天去跟胡景彬談什麼內容?隔天7 │ │ │ │ 月12日就要進行臺中高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 │ │ │ 案之第8次準備程序,當天是否要去詢問胡景彬和 │ │ │ │ 解的事情? │ │ │ │答:那時候已經跟鞏小玲談好了,這次去問胡景彬應該│ │ │ │ 是有關邱子洛出庭的事情吧... │ │ │ │問:〈提示本院卷十第270 頁〉妳與妳的辯護人確認後│ │ │ │ 向原審庭呈之刑事陳報狀,有關妳在電話中跟邱錦│ │ │ │ 珠講到是胡景彬告訴妳的內容,整個整理起來真的│ │ │ │ 話是比較多,幾乎重要日期妳之前譯文中有與邱錦│ │ │ │ 珠通話的整理內容,這些話在譯文中也確實都有呈│ │ │ │ 現,所以妳在電話中講胡景彬告訴妳的話,是真的│ │ │ │ 話比較多,但何以妳在上次103年5月2日下午準備 │ │ │ │ 程序卻說是假的話比較多,有何意見? │ │ │ │答:法官應該是誤會我了,我的意思是胡景彬告訴我的│ │ │ │ 就是這一些比較少的,我整理出來,然後我去跟邱│ │ │ │ 錦珠講的時候,因為不可能只有講1、2句話,所以│ │ │ │ 後面我跟邱錦珠講的會比較多。 │ │ │ │問:妳是說妳會解釋給邱錦珠聽,但妳並沒有逾越這個│ │ │ │ 範圍的意旨? │ │ │ │答:對,我的意思是這樣。 │ │ │ │問:所以不是妳之前所稱假的比較多? │ │ │ │答:不是,因為我在解釋給邱錦珠聽的時候會比較多一│ │ │ │ 點。 │ │ │ │問:妳今天回答不記得的部分,是否以自白後當時於偵│ │ │ │ 查中所述的筆錄為準? │ │ │ │答:對。 │ └─┴───────┴────────────────────────┘ 【附件一之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邱錦珠本案相關自白及證述 ┌──────────────────────────────────┐ │同案被告邱錦珠本案相關自白及證述 │ ├─┬───────┬────────────────────────┤ │編│供述時間 │供述內容 │ │號│卷別 │ │ ├─┼───────┼────────────────────────┤ │1│102年8月28日 │邱錦珠於102年8月28日偵訊時自白犯行,並於陳述後 │ │ │偵訊時自白 │ 以證人之身分具結 │ │ │ │答:102年8月28日調查筆錄所言內容實在,我有看過筆│ │ │99年度查字第 │ 錄。黃玲玲是我弟弟邱金成的配偶。 │ │ │179號訊問卷二 │問:【提示台中地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 │第194至211頁 │ 這個民事訴訟案件,你於一審敗訴並提起上訴後,│ │ │ │ 是否由台中高分院的胡景彬法官受命審理? │ │ │ │答:是。 │ │ │ │問:【提示邱錦珠調查筆錄第3頁末2行至第4頁第9行並│ │ │ │ 告以要旨】你於調查筆錄所說你透過黃玲玲認識胡│ │ │ │ 景彬後,101年年底你曾與黃玲玲一同去過胡景彬 │ │ │ │ 的家,靠近進化北路(詳細地址已記不得),就你│ │ │ │ 訴(即臺中地院100年重訴字第146號)敗訴情形的│ │ │ │ 證與胡景彬法官討論為何你會敗訴的原因,當時只│ │ │ │ 有胡景彬,黃玲玲,你及胡景彬家的一個菲傭在,│ │ │ │ 當時胡景彬看完你提供的證據,他不置可否只有說│ │ │ │ 再看看吧,後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 │ │ │ │ 上字第158號案件(原審案號:臺中地院100年重訴 │ │ │ │ 字第146號),剛好由胡景彬擔任受命法官,之後 │ │ │ │ 你曾透過黃玲玲與胡景彬有所聯繫等情節,是否屬│ │ │ │ 實? │ │ │ │答:屬實。邱坤德是我父親,他於37、38年前創立中港│ │ │ │ 大飯店(原址:臺中市○區○○路000號,現為: │ │ │ │ 臺灣大道一段709號),他於98年間逝世;邱陳玉 │ │ │ │ 霞是我的母親,她於95年間逝世;黃玲玲是我弟弟│ │ │ │ 邱金成(已歿)的配偶,我都稱呼她為「小黃」平│ │ │ │ 日有往來;邱雅茹是我弟弟邱金成的女兒,我都稱│ │ │ │ 呼她「邱雅茹」,平日有往來;邱士銘是我弟弟邱│ │ │ │ 金旺的兒子,我都直接叫他邱士銘;鞏小玲是邱金│ │ │ │ 旺(已歿)的遺孀,我都直接叫他鞏小玲;邱美和│ │ │ │ 邱美郁是我爸爸邱坤德在外面生的非婚生子女,我│ │ │ │ 不知道他們的母親是誰,我跟他們不熟;謝建宗是│ │ │ │ 我的丈夫;謝秀閔是我的女兒;彭雅芳是中港大飯│ │ │ │ 店董事長(即我本人)的特別助理;蔡景勳是黃玲│ │ │ │ 玲的外甥,他是台北的會計師,我有請他為中港大│ │ │ │ 飯店處理股票遺失、換新等事務。黃玲玲及邱雅茹│ │ │ │ 之學、經歷為何我不清楚,我知道黃玲玲是外勞仲│ │ │ │ 介業務,邱雅茹是大遠百的化妝品專櫃小姐。 │ │ │ │問:【提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 │ │ │ │ 48號民事判決書】據查,邱士銘、邱美枝及邱美郁│ │ │ │ 3人於100年間針對謝建宗及中港大飯店(負責人即│ │ │ │ 妳本人)提返還中港大飯店股份187股及定存新台 │ │ │ │ 幣600萬元予邱坤德全體繼承人之訴,該案一審及 │ │ │ │ 二審均判決邱士銘方勝訴,請妳檢視本判決書,此│ │ │ │ 案審判長吳火川、陪席法官胡景彬及受命法官陳繼│ │ │ │ 先,妳是否認識?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借貸關│ │ │ │ 係? │ │ │ │答:除胡景彬法官外,另外兩個法官我不認識,在法庭│ │ │ │ 時都是陳繼先法官訊問我,但我與他們平常沒有往│ │ │ │ 來也沒有金錢借貸關係。我只認識胡景彬,當初是│ │ │ │ 在前訴(即臺中地院100年重訴字第146號)判決敗│ │ │ │ 訴後,黃玲玲才介紹我與胡景彬認識,我與胡景彬│ │ │ │ 沒有金錢借貸關係。我透過黃玲玲認識胡景彬後,│ │ │ │ 101年年底我曾與黃玲玲一同去過胡景彬的家,靠 │ │ │ │ 近進化北路(詳細地址已記不得),就我前訴(即│ │ │ │ 臺中地院100年重訴字第146號)敗訴情形的事證與│ │ │ │ 胡景彬法官討論為何我會敗訴的原因,當時只有胡│ │ │ │ 景彬,黃玲玲,我及胡景彬家的一個菲傭在,當時│ │ │ │ 胡景彬看完我提供的證據,他不置可否只有說再看│ │ │ │ 看吧,另外有個案子是臺中高分院101年重上字第 │ │ │ │ 48號敗訴後我與律師討論有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 │ │ │ 高法院駁回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 │ │ │ │ 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書就確定了。但返還股份部分│ │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案│ │ │ │ 件(原審案號:臺中地院100年重訴字第146號),│ │ │ │ 剛由胡景彬擔任受命法官,之後我就曾透過黃玲玲│ │ │ │ 與胡景彬有所聯繫。 │ │ │ │問:【提示及播放:編號3及5譯文,門號0000000000-0│ │ │ │ 01年10月19日12:13、17:48 等2譯文及音檔】依│ │ │ │ 據提示之譯文顯示,本案一審宣判並上訴二審由胡│ │ │ │ 景彬審理後,你於101年10月19日晚間21時30分與 │ │ │ │ 黃玲玲、黃月蟾及胡景彬等人在華富街107號住所 │ │ │ │ 會面,是否即為你前述透過黃玲玲與胡景彬見面洽│ │ │ │ 談之情形? │ │ │ │答:是的,但是那個時點案子剛剛上訴,還不知道是分│ │ │ │ 給胡景彬審理。 │ │ │ │問:經查,你曾因前述案件,多次致贈禮品或交付賄款│ │ │ │ 予受命法官胡景彬,詳情為何?你是否願意偵查中│ │ │ │ 自白? │ │ │ │答:我願意偵查中自白,前訴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案│ │ │ │ 件審理期間,我曾透過黃玲玲致贈一座金魚琉璃飾│ │ │ │ 品給胡景彬法官,希望他能夠在審判中的過程儘量│ │ │ │ 對我方有利,另也曾在102年8月13日及8月26日在 │ │ │ │ 我第一銀行北中分行帳戶後提領各現金250萬元( │ │ │ │ 總共500萬元)分別交給黃玲玲請她轉交給胡景彬 │ │ │ │ 法官,作為我答謝胡景彬法官在審判中儘量對我方│ │ │ │ 有利之代價,我已坦白供述,配合調查,希望檢察│ │ │ │ 官能從輕處分。 │ │ │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6-7邱錦珠第一銀行北台中分 │ │ │ │ 行存摺】該存摺於102年8月13日及8月26日分別各 │ │ │ │ 有「2,500,000」現金支出,是否即為前述你提領 │ │ │ │ 各250 萬元,總計500萬元交由黃玲玲送給胡景彬 │ │ │ │ 之資料記載分別交給黃玲玲請她轉交給胡景彬法官│ │ │ │ 的賄款? │ │ │ │答:是的。 │ │ │ │問: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提示8張受指認對象相片,請 │ │ │ │ 指認相片中何者為胡景彬,惟須注意胡景彬未必會│ │ │ │ 出現在受指認相片中,你是否瞭解? │ │ │ │答:經我逐一詳視受指認對象相片,確認編號3之受指 │ │ │ │ 認相片中對象應該是胡景彬法官但看起來比較年輕│ │ │ │ ,而且沒有戴眼鏡。 │ │ │ │問: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提示8張受指認對象相片,請 │ │ │ │ 指認相片中何者為黃月蟾,惟須注意黃月蟾未必會│ │ │ │ 出現在受指認相片中,你是否瞭解? │ │ │ │答:我與黃玲玲前往胡景彬住所,當時因為都是胡景彬│ │ │ │ 在與我們洽談,印象中還有一個菲傭,但我對黃月│ │ │ │ 蟾完全沒有印象。 │ │ │ │問: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提示臺中市○區○○街000號 │ │ │ │ 及107之1號住所,據查,你曾前往胡景彬及黃月蟾│ │ │ │ 同居之臺中市○區○○街000號及107之1號住所, │ │ │ │ 該住所之各樓層配置? │ │ │ │答:我記得我是晚上去胡景彬家,當時從一樓門口一進│ │ │ │ 去就是客廳,印象中有一個ㄇ字型的沙發,當時胡│ │ │ │ 景彬坐在中間的沙發,我與黃玲玲則分別坐在胡錦│ │ │ │ 彬沙發座位的兩側,我們三人中間有一個茶几,我│ │ │ │ 跟黃玲玲就是在那邊與胡景彬洽談,之後有一位菲│ │ │ │ 傭有端茶給我們喝。至於其他各樓層配置及我一開│ │ │ │ 始進入胡景彬家的門口方向,因為我沒有特別注意│ │ │ │ ,所以不是清楚。 │ │ │ │問: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提示金魚琉璃飾品照片一份,│ │ │ │ 請你檢示該提示照片是否係你前述致贈給胡景彬法│ │ │ │ 官之不正利益? │ │ │ │答:是的,貴站提示的金魚琉璃飾品照片即是我前述透│ │ │ │ 過黃玲玲轉交給胡景彬所致贈的禮品,我印象中該│ │ │ │ 飾品新臺幣3、4萬元左右(實際價金已忘記)。 │ │ │ │問:請你詳述你購買前述金魚琉璃飾品的經過及如何透│ │ │ │ 過黃玲玲將該飾品轉交給胡景彬的經過? │ │ │ │答:當初我有跟黃玲玲提過說要買個東西送給胡景彬,│ │ │ │ 因為黃玲玲常常為了這個案件去拜訪胡景彬,我覺│ │ │ │ 得應該要給個小謝禮,於是我與黃玲玲最後決定要│ │ │ │ 送胡景彬琉璃,某日下午我與我女兒謝秀閔就一同│ │ │ │ 前往台中新光三越購買前述金魚琉璃飾品,價錢如│ │ │ │ 前述約新臺幣3、4萬元,印象中我應該是使用我的│ │ │ │ 新光三越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 │ │ │ 支付這筆費用〈註:證人即同案被告邱錦珠其後已│ │ │ │ 證述更正應係使用其女兒謝秀閔之信用卡刷卡購買│ │ │ │ 〉,因為這個琉璃很重,所以我當初購買完就將它│ │ │ │ 放在我的後車箱,之後就聯繫黃玲玲前來我的中港│ │ │ │ 飯店門口旁的停車空間洽取,之後再由她前去交付│ │ │ │ 給胡景彬。 │ │ │ │問:【提示及播放:編號81譯文,門號0000000000-000│ │ │ │ 年5月18日13:47譯文及音檔】所示譯文是否即為 │ │ │ │ 你透過黃玲玲致贈轉送胡景彬金魚琉璃飾品之通話│ │ │ │ 內容?其中,『膠原蛋白』係指何人?所謂『底線│ │ │ │ 』意義為何?『我給膠原蛋白會讓他有個底,一定│ │ │ │ 要守住我們的底線,他才有辦法做工作』、『到那│ │ │ │ 邊大家就是全盤皆輸,他的也沒了,大家都沒了,│ │ │ │ 他的紅利也沒了,所以他也不希望到上面去』等語│ │ │ │ ,意指為何?是否係將和解版本拿去給胡景彬確認│ │ │ │ ,否則本案上訴到三審會有遺產稅問題,兩造會雙│ │ │ │ 輸,胡景彬應有的紅利也會消失? │ │ │ │答:是的,『膠原蛋白』是指胡景彬,『底線』就是指│ │ │ │ 我在案件和解後,我與邱雅茹及邱子洛可以取得中│ │ │ │ 港大飯店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權,以免喪失經營│ │ │ │ 權,這部份我都有透過黃玲玲轉告胡景彬,胡景彬│ │ │ │ 也向黃玲玲表示也希望這件案子在他這裡就和解,│ │ │ │ 才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這樣他也可以保有他的紅│ │ │ │ 利,所謂的紅利就是我跟黃玲玲談說事後要包一個│ │ │ │ 紅包給胡景彬作為答謝。 │ │ │ │問:黃玲玲、黃月蟾及胡景彬持用門號? │ │ │ │答:黃玲玲使用的市話是00-00000000,手機是0928-90│ │ │ │ 4660,另我完全未曾與黃月蟾及胡景彬以電話聯絡│ │ │ │ 過,我都是透過黃玲玲與他們聯繫,所以我不知道│ │ │ │ 他們的電話。 │ │ │ │問:【提示: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 │ │ │ 判決書】所示判決係邱士銘、邱美枝及邱美郁3人 │ │ │ │ 於100年間針對邱錦珠即妳本人名下中港大飯店股 │ │ │ │ 份提起返還邱坤德全體繼承人之訴,該案一審於 │ │ │ │ 101年9月6日仍判邱士銘勝訴,妳上訴臺中高分院 │ │ │ │ ,案號係臺中高分院101年度重上字158號案,請問│ │ │ │ 妳上訴時間?本案嗣後於何時和解?和解內容為何│ │ │ │ ? │ │ │ │答:本案101年9月27日聲明上訴,上訴後第一次準備程│ │ │ │ 序為101年12月28日上午10點,後續於102年1 月25│ │ │ │ 日、2月6日、3月8日、5月17日、6月14日及7月12 │ │ │ │ 日準備程序中多半都是兩造提出和解方案,直到 │ │ │ │ 102年8月9日兩造於中高分院當庭和解,邱坤德全 │ │ │ │ 體繼承人承認該等股份均為邱錦珠所有,和解內容│ │ │ │ 為原本邱陳玉霞之10,274股全部為邱錦珠所有,原│ │ │ │ 本邱坤德之12,276股分為5份,由1.邱錦珠、2. 邱│ │ │ │ 士銘、3邱雅茹及邱子洛、4.邱美枝及5.邱美郁所 │ │ │ │ ;另原本邱錦珠名下6,204股則分為4份,分屬1. │ │ │ │ 邱錦珠、2.邱士銘、3.邱雅茹及邱子洛、4.邱美枝│ │ │ │ 及邱美郁所有,案件才結束。 │ │ │ │問:【提示及播放:編號75譯文,門號0000000000-000│ │ │ │ 年5月17日10:52譯文及音檔】所示譯文顯示妳當 │ │ │ │ 天出席本案準備程序庭後即聯絡黃玲玲,你於通話│ │ │ │ 中表示『膠原蛋白問我話ㄟ!』、『...膠原蛋白 │ │ │ │ 說他有他的意見,就媽媽的要給我,爸那一份就用│ │ │ │ 5房,現金就不要拿...』等語,意義為何? │ │ │ │答:當時胡景彬在庭上就表示我母親的股份應該全部要│ │ │ │ 給我,我父親的股份則要5房來分配,但是現金的 │ │ │ │ 部分要我不要拿了。 │ │ │ │問:既前述胡景彬已於準備程序庭上表示你母親的股份│ │ │ │ 應該全部要歸你,何以你仍要致贈金魚琉璃飾品及│ │ │ │ 現金給胡景彬? │ │ │ │答:因為黃玲玲每次從胡景彬那邊回來,都跟我說胡景│ │ │ │ 彬說這個案件很難很難打贏,我想說明明我提出的│ │ │ │ 證據都足夠,為何又無法讓我勝訴,所以我才想要│ │ │ │ 確保我當初想要持有中港飯店百分之51以上的股份│ │ │ │ ,『先後透過黃玲玲致贈金魚琉璃飾品及現金給胡│ │ │ │ 景彬,希望可以取得胡景彬的好感並在審判中獲得│ │ │ │ 有利的結果』。 │ │ │ │問:【提示:編號99譯文,門號0000000000 -000年6月│ │ │ │ 16日02:02譯文】所示譯文顯示,黃玲玲向你表示│ │ │ │ 『妳紅包要趕快給人家準備ㄟ!』你表示『也是給│ │ │ │ 他那個數目嗎?』、『5百就對了。』、『我上面 │ │ │ │ 是寫5,下面是寫3,所以我們給5就好了』、『他 │ │ │ │ 有保住媽那塊(股份)、因為要整個定下來,我們│ │ │ │ 才給,妳下面的(指3百萬元)就不要給他,他又 │ │ │ │ 沒有給他們出力』等語,意義為何? │ │ │ │答:紅包就是要給胡景彬的錢,5百就是指要給胡景彬 │ │ │ │ 新臺幣500萬元,這個數目是在我於102年3、4月間│ │ │ │ 胡景彬開庭時都有勸諭兩造當事人是否試行和解,│ │ │ │ 也就是在那時候我跟黃玲玲有談到要給胡景彬多少│ │ │ │ 錢,那時候就有分上面5、下面3,所謂上面5是指 │ │ │ │ 我能在我的這個案件獲得在中港大飯店的股權要到│ │ │ │ 百分之五十一以及我所投資的錢要拿回來,就給胡│ │ │ │ 景彬500萬元,另外下面3是因為黃玲玲一直向我說│ │ │ │ 胡景彬說這個案件很難贏,我就想說如果我可以勝│ │ │ │ 訴,又可以拿回我所有投資的現金款項,我再給胡│ │ │ │ 景彬300萬元也沒關係... │ │ │ │問:你於本案上訴臺中高分院係聘用何人為訴訟代理人│ │ │ │ ?委任之緣由? │ │ │ │答:我原本是聘用群業法律事務所張究安律師(即張捷│ │ │ │ 安律師)但黃玲玲向我介紹眾城法律事務所的林松│ │ │ │ 虎律師並表示他很不錯,所以我就有再另外聘請林│ │ │ │ 松虎律師擔任我的訴訟代理人。 │ │ │ │問:【提示及播放:編號19譯文,門號0000000000-000│ │ │ │ 年12月4日21:29譯文及音檔】所示通話內容,黃 │ │ │ │ 玲玲表示『那個』、妳回應:『你說那個林律師』│ │ │ │ ,意指為何?何以黃玲玲要求你與林律師會面? │ │ │ │答:如我前述,就是黃玲玲打電話向我確定聯繫林律師│ │ │ │ 的時間。 │ │ │ │問:你多次和黃玲玲、謝秀閔於通話中談到『膠原蛋白│ │ │ │ 』,是否均是指胡景彬? │ │ │ │答:是的,膠原蛋白就是指胡景彬膠原蛋白是黃玲玲幫│ │ │ │ 胡景彬取的代號。 │ │ │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6-4手機1支】黃玲玲(0000-000│ │ │ │ 660)於2013年6月16日10時17曾傳簡訊給你『姐:│ │ │ │ 林律師如果問膠原蛋白我們給多少,妳就回他不清│ │ │ │ 楚。是我處理的。不然他要紅包的數額我們怎麼給│ │ │ │ ?等全部處理完你再另外包個20萬給他他們私下如│ │ │ │ 何處理。我們不便過問。黃玲玲』本案林松虎律師│ │ │ │ 曾否主動向你探詢或被動知悉前述你及黃玲玲致贈│ │ │ │ 禮品並交付款項給胡景彬一事? │ │ │ │答:我確定林松虎都沒有向我提過這件事,我也沒有主│ │ │ │ 動向他提過這件事,但是黃玲玲有無向林松虎提及│ │ │ │ 過這件事我不清楚。 │ │ │ │問:據查,妳與黃玲玲私下約定,本案結束後妳將名下│ │ │ │ 自邱陳玉霞移轉之股份10,274股,其六分之一股份│ │ │ │ 無償贈與邱雅茹,是否如此? │ │ │ │答:是的,當初黃玲玲怕我官司打贏,我不給她應得的│ │ │ │ 股份,於是就叫我要寫下一份手寫的契約,要我表│ │ │ │ 示我願意將我中港飯店六分之一的股份轉讓給她的│ │ │ │ 女兒,主要是確保她自己的股份可以在我官司打贏│ │ │ │ 後獲得實現。 │ │ │ │問:【提示及播放:編號44譯文,門號0000000000-000│ │ │ │ 年1月25日12:22譯文及音檔】所示譯文係本站依 │ │ │ │ 據臺中地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所得資│ │ │ │ 料,該通話是否係你和黃玲玲對話?對照本案庭期│ │ │ │ 表,妳剛出庭本案之準備程序即向黃玲玲表示:『│ │ │ │ 就是你講媽那個嘛,我的看法應該是可以打回來,│ │ │ │ 因為他們講的理由,就是上面也配合得很好...』 │ │ │ │ 、『法官的意思也是說這一塊應該要拿回來喔,不│ │ │ │ 應該拿去和解的條件,你們的意思怎樣?』等語,│ │ │ │ 『上面』係指何人?此通話意指為何? │ │ │ │答:『上面』就是指法官胡景彬,因為我跟黃玲玲都認│ │ │ │ 為胡景彬應該會在本案幫我們保住我媽媽全部的股│ │ │ │ 份,所以我們才會有前述的通話內容。 │ │ │ │問:你前述『法官的意思也是說這一塊應該要拿回來喔│ │ │ │ ,不應該拿去和解的條件,你們的意思怎樣?』等│ │ │ │ 語,是否就是胡景彬在庭上表明他認為邱陳玉霞之│ │ │ │ 10274股應該屬於你,所以後來和解後願意付500萬│ │ │ │ 元給胡景彬的原因? │ │ │ │答:當初黃玲玲是有告訴過我邱陳玉霞的10274股是滿 │ │ │ │ 穩的但是有時候她又會跟我講說胡景彬說這件案子│ │ │ │ 很難贏,我想為了穩住媽媽這一塊的股份,好讓我│ │ │ │ 之後再加上分配到我父親的股權可以達到百分之五│ │ │ │ 十一,所以我才願意多花一點錢,透過黃玲玲給付│ │ │ │ 胡景彬500萬元,去確保我有保住中港飯店百分之 │ │ │ │ 五十一的股權數。 │ │ │ │問:【提示及播放:編號46譯文,門號0000000000-000│ │ │ │ 年1月25日14:26譯文及音檔】所示譯文是否係你 │ │ │ │ 和特助彭雅芳對話?你說:『那他就說你們要去和│ │ │ │ 解,要把這塊就先挑掉、拿掉,再去談和解』、彭│ │ │ │ 女回應:『那我覺得他還蠻明顯的』、妳回應:『│ │ │ │ 很明顯嘛!他就說這塊先拿掉囉,你們再去談和解│ │ │ │ 很明顯嘛!』等語,意指為何?另妳表示:『法官│ │ │ │ 在上面就故意講說,這個一審是怎麼判的,我都看│ │ │ │ 不懂,演戲喔』應:『就會覺得很想笑…』等語,│ │ │ │ 意指為何?對話中所稱『法官』係指何人?何以妳│ │ │ │ 向彭雅芳表示『法官在上面就故意講』、『演戲喔│ │ │ │ 』等語? │ │ │ │答:是我跟我的特助彭雅芳對話,因為我跟彭雅芳都確│ │ │ │ 信我媽媽邱陳玉霞的股權的部份會保住,這個訊息│ │ │ │ 是我在開庭前就已經從黃玲玲在胡景彬那邊得來的│ │ │ │ ,所以我在法庭上才會覺得胡景彬法官跟林松虎律│ │ │ │ 師的表現也符合這個訊息,也就是因為這樣,我覺│ │ │ │ 得胡景彬有出力有幫助,所以我也才會願意在本案│ │ │ │ 後續和解過程,開始跟黃玲玲討論要給胡景彬錢,│ │ │ │ 之後在本案和解後,我再透過黃玲玲轉交500萬元 │ │ │ │ 現金給胡景彬。 │ │ │ │問:前述邱陳玉霞之股份10,274股,佔中港大飯店全體│ │ │ │ 股份之比例? │ │ │ │答:中港大飯店未減資前總股數為35,200股,邱陳玉霞│ │ │ │ 股份佔中港大飯店全體股份之比例約為29.18%,約│ │ │ │ 三成。 │ │ │ │問:目前中港大飯店持有資產之市值? │ │ │ │答:去年有人主動跟我開價3億1,300萬元收購中港大飯│ │ │ │ 店全部資產,後來因為王俊傑等股東不同意,所以│ │ │ │ 沒有收購成功,目前市值大概是前述金額上下。 │ │ │ │問:如你前述,胡景彬協助你取得邱陳玉霞之10,274股│ │ │ │ ,以中港大飯店持有資產之市值計算,約1億元左 │ │ │ │ 右,你有無意見? │ │ │ │答:我沒有意見。 │ │ │ │問:你透過黃玲玲接洽胡景彬之模式為何? │ │ │ │答:我都是透過黃玲玲向胡景彬聯繫,再由黃玲玲向我│ │ │ │ 回報她與胡景彬洽談的相關訊息,前述琉璃飾品及│ │ │ │ 現金也都是請黃玲玲轉交給胡景彬,至於黃玲玲與│ │ │ │ 胡景彬接洽的詳細過程,要問他們兩個才知道。 │ │ │ │問:據查〈註:即依據同案被告黃玲玲於102年8月28日│ │ │ │ 調查筆錄已自首供承被告邱錦珠交付之500萬元, │ │ │ │ 其僅將其中之300 萬元交付予同案被告黃月蟾,其│ │ │ │ 餘係供己使用等語而查悉〉,黃玲玲分於102年8月│ │ │ │ 13日及8月26日向你領取共500萬元現金後,僅將其│ │ │ │ 中300萬元交付胡景彬。黃玲玲顯然以行賄法官胡 │ │ │ │ 景彬之名義,向你詐取200萬元,你是否知悉此事 │ │ │ │ ? │ │ │ │答:我不知道這件事情。 │ │ │ │問:【提示邱錦珠調查筆錄第4頁末6行並告以要旨】你│ │ │ │ 於調查筆錄所說你願意偵查中自白,前訴101年度 │ │ │ │ 重上字158號案件審理期間,你曾透過黃玲玲致贈 │ │ │ │ 一座金魚琉璃飾品給胡景彬法官,希望他能夠在審│ │ │ │ 判中的過程儘量對你有利,另也曾在102年8月13日│ │ │ │ 及8月26日在你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先後提領 │ │ │ │ 各現金250萬元(總共500萬元),分別交給黃玲玲│ │ │ │ 請她轉交給胡景彬法官,作為你答謝胡景彬法官在│ │ │ │ 審判中儘量對你方有利之代價等情,是否屬實? │ │ │ │答:屬實。 │ │ │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6-邱錦珠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 │ │ │ 存摺】該存摺於102年8月13日及8月26日分別各有 │ │ │ │ 提領250萬元現金,這二筆現金是否就是你剛剛所 │ │ │ │ 說總計交付500萬元給黃玲玲,請黃玲玲送給胡景 │ │ │ │ 彬的賄款? │ │ │ │答:是。 │ │ │ │問:【提示邱錦珠調查筆錄後所附之金魚琉璃照片】照│ │ │ │ 片中的金魚琉璃是否你剛剛所說你透過黃玲玲贈送│ │ │ │ 給胡景彬法官,並希望胡景彬在審判過程中盡量對│ │ │ │ 你方有利? │ │ │ │答:是。 │ │ │ │問:【提示邱錦珠調查筆錄第6頁第5行至第14行並告以│ │ │ │ 要旨】關於贈送金魚琉璃給胡景彬的經過,你於調│ │ │ │ 查筆錄所說當初你有跟黃玲玲提過說要買個東西送│ │ │ │ 給胡景彬,因為黃玲玲常常為了這個案件去拜訪胡│ │ │ │ 景彬,你覺得應該要給個小謝禮,於是你與黃玲玲│ │ │ │ 最後決定要送胡景彬琉璃,某日下午你與你女兒謝│ │ │ │ 秀閔就一同前往台中新光三越購買前述金魚琉璃飾│ │ │ │ 品,價錢如前述約新臺幣3、4萬元,印象中你應該│ │ │ │ 是使用你的新光三越VISA卡(卡號:0000-0000-00│ │ │ │ 47-3106)支付這筆費用,之後你就聯繫黃玲玲前 │ │ │ │ 來你中港飯店門口旁的停車空間洽取,再由她前去│ │ │ │ 交付給胡景彬等情,是否屬實? │ │ │ │答:屬實〈註:其後已更正應係使用其女兒謝秀閔之信│ │ │ │ 用卡〉。 │ │ │ │問:【提示邱錦珠調查筆錄後所附編號81之監聽譯文】│ │ │ │ 是否你與黃玲玲通話,且通話中所指的『膠原蛋白│ │ │ │ 』是指誰? │ │ │ │答:是,「膠原蛋白」就是指胡景彬法官。 │ │ │ │問:【提示邱錦珠調查筆錄第6頁末2行至第7頁第4行並│ │ │ │ 告以要旨】關於上開編號81之監聽譯文,你於調查│ │ │ │ 筆錄所說通話中的『底線』就是指你在案件和解後│ │ │ │ ,你與邱雅茹及邱子洛可以取得中港大飯店百分之│ │ │ │ 五十一以上的股權,以免喪失經營權,這部份你都│ │ │ │ 有透過黃玲玲轉告胡景彬,胡景彬也向黃玲玲表示│ │ │ │ 也希望這件案子在他這裡就和解,才不會有遺產稅│ │ │ │ 的問題,這樣他也可以保有他的紅利,所謂的紅利│ │ │ │ 就是你跟黃玲玲談說事後要包一個紅包給胡景彬作│ │ │ │ 為答謝等情,是否屬實? │ │ │ │答:屬實。 │ │ │ │問:【提示邱錦珠調查筆錄第8頁第9行至第13行並告以│ │ │ │ 要旨】你於調查筆錄所說因為黃玲玲每次從胡景彬│ │ │ │ 那邊回來,都跟你講說胡景彬說這個案件很難很難│ │ │ │ 打贏,你想說明明你提出的證據都足夠,為何又無│ │ │ │ 法讓你勝訴,所以你才想要確保我當初想要持有中│ │ │ │ 港飯店百分之51以上的股份,先後透過黃玲玲致贈│ │ │ │ 金魚琉璃飾品及現金給胡景彬,希望可以取得胡景│ │ │ │ 彬的好感並在審判中獲得有利的結果等情,是否屬│ │ │ │ 實? │ │ │ │答:屬實。 │ │ │ │問:【提示邱錦珠調查筆錄後所附編號99之監聽譯文】│ │ │ │ 是否你與黃玲玲通話? │ │ │ │答:是。 │ │ │ │問:【提示上開編號99之監聽譯文】黃玲玲於通話中所│ │ │ │ 說『妳紅包要趕快給人家準備ㄟ』、『你給個5就 │ │ │ │ 好了』以及你所說『也是給他那個數目嗎』、『 │ │ │ │ 500就對了』,什麼意思? │ │ │ │答:就是我們覺得要謝謝胡景彬法官,並決定要給胡景│ │ │ │ 彬法官500萬元。 │ │ │ │問:你跟黃玲玲決定要給胡景彬法官500萬元的目的是 │ │ │ │ 什麼? │ │ │ │答:因為我一始就希望至少保有我媽媽這一塊的股份,│ │ │ │ 希望我呈上去的證據他能夠採信,也是想說有請胡│ │ │ │ 景彬幫忙的話就要謝謝人家。想請胡景彬幫忙的部│ │ │ │ 分就是我希望至少能保有我媽媽那塊股份的部分。│ │ │ │問:【提示邱錦珠調查筆錄第8頁末5行至第9頁第5行並│ │ │ │ 告以要旨】關於上開編號99之監聽譯文,你於調查│ │ │ │ 筆錄所說通話中的紅包就是要給胡景彬的錢,5百 │ │ │ │ 就是指要給胡景彬新臺幣500萬元,這個數目是在 │ │ │ │ 你於102年3、4月間胡景彬開庭時都有勸諭兩造當 │ │ │ │ 事人是否試行和解,也就是在那時候你跟黃玲玲有│ │ │ │ 談到要給胡景彬多少錢,那時候就有分上面5、下 │ │ │ │ 面3,所謂上面5是指你能在你的這個案件獲得中港│ │ │ │ 大飯店的股權要達到百分之五十一以及你所投資的│ │ │ │ 錢要拿回來,就給胡景彬500萬元,另外下面3是因│ │ │ │ 為黃玲玲一直向你說胡景彬說這個案件很難贏,你│ │ │ │ 就想說如果我可以勝訴,又可以拿回你所有投資的│ │ │ │ 現金款項,你再給胡景彬300萬元也沒關係等情, │ │ │ │ 是否屬實? │ │ │ │答:屬實。 │ │ │ │問:關於胡景彬所審理的上開案件,為何你會委任林松│ │ │ │ 虎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 │ │答:因為黃玲玲說她認識一個律師,說她想幫我介紹另│ │ │ │ 一個律師當我的訴訟代理人,她就推薦林松虎律師│ │ │ │ 。 │ │ │ │問:是否清楚為何黃玲玲要向你推薦林松虎律師? │ │ │ │答:我不清楚,她也沒有向我說為何她會推薦林松虎律│ │ │ │ 師,她只說她認識林松虎律師很厲害... │ │ │ │問:你多次和黃玲玲、謝秀閔於通話中談到『膠原蛋白│ │ │ │ 』,是否都是指胡景彬? │ │ │ │答:對。 │ │ │ │問:【提示邱錦珠調查筆錄後所附編號44之監聽譯文】│ │ │ │ 是否你與黃玲玲通話,且通話中你所說的『上面』│ │ │ │ 、『法官』是否就是指胡景彬? │ │ │ │答:是。 │ │ │ │問:【提示邱錦珠調查筆錄第10頁末1至第11行第8行並│ │ │ │ 告以要旨】關於上開編號44之監聽譯文,你於調查│ │ │ │ 筆錄所說當初黃玲玲是有告訴過你邱陳玉霞的 │ │ │ │ 10274股是滿穩,但是有時候她又會跟你講說胡景 │ │ │ │ 彬說這件案子很難贏,你想為了穩住媽媽這一塊的│ │ │ │ 股份,好讓你之後再加上分配到你父親的股權可以│ │ │ │ 達到百分之五十一,所以你才願意多花一點錢,透│ │ │ │ 過黃玲玲給付胡景彬500萬元,去確保你有保住中 │ │ │ │ 港飯店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權數等情,是否屬實? │ │ │ │答:屬實。 │ │ │ │問:你於102年8月13日提領250萬元後,是否於102年8 │ │ │ │ 月15日在中港飯店交給黃玲玲? │ │ │ │答:是。 │ │ │ │問:你於102年8月26日提250萬元後,是否於當日就在 │ │ │ │ 中港飯店交給黃玲玲? │ │ │ │答:是。 │ │ │ │問:你總共交付500萬元給黃玲玲,是否都是要請她轉 │ │ │ │ 給承審你案件的胡景彬法官? │ │ │ │答:是。 │ │ │ │問:你透過黃玲玲交付500萬元給胡景彬法官的目的, │ │ │ │ 否為了行賄他,希望他在承審你的案件過程中,能│ │ │ │ 夠做對你有利的處置? │ │ │ │答:當然是希望這樣,但是最後和解的結果不是我原本│ │ │ │ 所想的那樣。 │ │ │ │問:你透過黃玲玲交付前揭金魚琉璃飾品給胡景彬法官│ │ │ │ ,是否基於相同行賄目的? │ │ │ │答:當時想說時常請黃玲玲去問胡景彬有關該案子的問│ │ │ │ 題,想說要謝謝胡景彬法官的幫忙。 │ │ │ │問:是否清楚黃玲玲事後實際上是交付多少錢給胡景彬│ │ │ │ ? │ │ │ │答:我不清楚。 │ │ │ │問:關於你交付500萬元及金魚琉璃給黃玲玲,並請黃 │ │ │ │ 玲玲轉交給胡景彬法官的行為,你是否承認犯對於│ │ │ │ 胡景彬法官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交付賄賂罪? │ │ │ │答:承認。我與胡景彬、黃月蟾沒有親戚關係。以上對│ │ │ │ 檢察官所陳述的內容都實在。 │ │ │ │問:你以上所說有關共交付500萬元及金魚琉璃給黃玲 │ │ │ │ 玲,並由黃玲玲均轉交給承審你案件的胡景彬法官│ │ │ │ ,用以行賄胡景彬法官的相關情節,是否都屬實?│ │ │ │答:是。我於調查筆錄中及上開對於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 │ 所回答的內容,都屬實。 │ ├─┼───────┼────────────────────────┤ │2│102年9月10日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5-3訴訟費用明細表等費用10張 │ │ │偵查 │ 】錦勵藥業有限公司便條紙上所載的字跡是否是你│ │ │ │ 所親自書寫的? │ │ │102年度特偵字 │答:對。上面的字都是我寫的。 │ │ │第4號訊問卷一 │問:上開便條紙上有「500萬*6/1=833333(雅茹應付)│ │ │第431至438頁 │ ,這個意旨為何? │ │ │ │答:黃玲玲說如果法官判我全部勝訴的話中港大飯店的│ │ │ │ 全部股份就到我身上,黃玲玲怕我不給她們股份,│ │ │ │ 所以她叫我寫一張切結書,如果我贏的話,我要把│ │ │ │ 我在中港大飯店的股份的6分之一給邱雅茹。黃玲 │ │ │ │ 玲說如果我們能保住中港大飯店51%的股權,要給 │ │ │ │ 胡景彬法官500萬元,如果全勝的話就再給胡景彬 │ │ │ │ 300萬元也沒關係,我認為我拿給胡景彬法官的500│ │ │ │ 萬元款項內,黃玲玲和邱雅茹他也要負擔6分之1,│ │ │ │ 因為黃玲玲他們要從我所擁有的股份拿6分之1。 │ │ │ │問:你上開500萬元的款項,你分幾次提領? │ │ │ │答:2次。我都是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提領,都在中港 │ │ │ │ 大飯店交給黃玲玲,第二次交給黃玲玲250萬元現 │ │ │ │ 金的時間是8月26日下午,第二次交給黃玲玲的250│ │ │ │ 萬元是我去飯店附近的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提領,│ │ │ │ 當天是我女兒謝秀敏及謝博任跟我一起去第一銀行│ │ │ │ 提領的,我當時有帶一個袋子,這個袋子我拿去要│ │ │ │ 裝錢的,後來我提領250萬元是裝在這個袋子,有 │ │ │ │ 二個正型塑膠模包著的現金,一個塑膠模內的現金│ │ │ │ 就是100萬元,另外50萬元就是10萬10萬元一綑, │ │ │ │ 以白色的紙綑起來,50萬元行員拿到點鈔機算給我│ │ │ │ 看,200萬元沒有打開塑膠模看,行員有說一個塑 │ │ │ │ 膠模裡面就是100萬元,這是台灣銀行送過來的, │ │ │ │ 不用點了。 │ │ │ │問:【提示102年8月26日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的錄影監│ │ │ │ 視器擷取畫面】這是否是你當時去提領現金250萬 │ │ │ │ 元的畫面? │ │ │ │答:對。 │ │ │ │問:你當天所帶去裝現金的袋子就是畫面中放在櫃子上│ │ │ │ 的袋子? │ │ │ │答:是。我身旁的女子就是我女兒謝秀敏,小孩就是我│ │ │ │ 孫子謝博任。櫃檯上的現金就是50萬,10萬元一綑│ │ │ │ ,總共5綑,是以白色紙條綑起來。 │ │ │ │問:【提示查扣的袋子照片1張】你在102年8月26日到 │ │ │ │ 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提領要交給胡景彬法官的250 │ │ │ │ 萬元現金袋子,是否如同照片中的袋子? │ │ │ │答:對。 │ │ │ │問:你在102年8月26日提領現金250萬元後,如何將現 │ │ │ │ 金放進這個袋子? │ │ │ │答:我先將二個用塑膠模包起來各100萬元現金放進袋 │ │ │ │ 子內,再放進50萬元現金,我就將這250萬元現金 │ │ │ │ 提回中港飯店,因為袋子沒有開口沒有拉鍊,所以│ │ │ │ 我以釘書機釘起來,怕別人看到,黃玲玲是在下午│ │ │ │ 2點多到中港大飯店來拿,錢本來是放在我辦公室 │ │ │ │ 椅子旁邊,黃玲玲就進來中港大飯店含喧一下,黃│ │ │ │ 玲玲要走的時候,我知道她是要來拿錢,我就把袋│ │ │ │ 子交給黃玲玲,這袋子裡面裝的250萬元是要交給 │ │ │ │ 胡景彬的。 │ │ │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5-3訴訟費用明細表等費用10張 │ │ │ │ 】其中新光三越的紙本電子發票及出貨單的金額均│ │ │ │ 為4萬4800元,4萬4800元是否你購買金魚琉璃飾品│ │ │ │ 的金額? │ │ │ │答:對,我在新光三越百貨的琉璃工坊買的,刷卡時間│ │ │ │ 是102年5月17日,購買這個琉璃飾品時,是我女兒│ │ │ │ 謝秀敏跟我一起去,當時是刷她的卡,因為我要讓│ │ │ │ 她累積點數,所以是刷卡那天102年5月17日購買金│ │ │ │ 魚琉璃飾品。 │ │ │ │問:你購買金魚琉璃飾品之後,你在何時何地交給何人│ │ │ │ ? │ │ │ │答:購買這個金魚琉璃飾品是要交給胡景彬法官的,我│ │ │ │ 購買之後,因為金魚琉璃飾品很重,我放在車子的│ │ │ │ 後車箱,是黃玲玲到中港飯店外面,我打開後車箱│ │ │ │ ,黃玲玲拿走的,她拿走之後是要交給胡景彬法官│ │ │ │ 。 │ │ │ │問:【提示金魚琉璃飾品彩色照片一張】你所購買的要│ │ │ │ 交給胡景彬法官的金魚琉璃飾品,是否是照片中的│ │ │ │ 金魚琉璃飾品? │ │ │ │答:是。是照片中的琉璃飾品。 │ │ │ │問:【提示金魚琉璃飾品的包裝盒照片一張】你所購買│ │ │ │ 要交給胡景彬法官金魚琉璃飾品的包裝盒,是否為│ │ │ │ 照片中的包裝盒? │ │ │ │答:包裝盒我沒辦法確定,因為外面有包裝紙,琉璃飾│ │ │ │ 品確實在琉璃工坊購買的,但照片中的包裝盒既然│ │ │ │ 寫琉璃工坊,那就應該是照片中的包裝盒。 │ │ │ │問:為何你要贈送金魚琉璃飾品給胡景彬法官? │ │ │ │答:我們先送琉璃飾品,因為黃玲玲跟我說胡景彬法官│ │ │ │ 都沒有動靜,也沒有特別對我們好,黃玲玲說是不│ │ │ │ 是要買個禮物送給胡景彬法官,後來黃玲玲建議我│ │ │ │ 去買琉璃送給胡景彬法官,胡景彬法官就是承辦中│ │ │ │ 港大飯店股份返還訴訟二審的承辦法官,當時我是│ │ │ │ 上訴人。 │ ├─┼───────┼────────────────────────┤ │3│102年12月5日 │問:為何你會透過黃玲玲牽線找上胡景彬? │ │ │偵查 │答:我有找黃玲玲討論中港飯店股權糾紛敗訴情形,因│ │ │ │ 為牽涉到黃玲玲女兒的股份,所以她就跟我說她認│ │ │102年度特偵字 │ 識一位法官,那位法官都在喬事情的,她說要帶我│ │ │第4號訊問卷七 │ 去,我就心動就去了。 │ │ │第143至153頁 │問:101年10月19日你去找胡景彬之後,過沒有幾天, │ │ │ │ 這個案件就分到胡景彬手上,過程如何? │ │ │ │答:10月19日後過一個星期六、日,我記得是3-4天左 │ │ │ │ 右,黃玲玲就打電話給我,並且到我市政北五路的│ │ │ │ 家,黃玲玲跟我說案子已經分到黃玲玲姊夫手上,│ │ │ │ 那時候我知道黃玲玲姊夫是法官,但是不知道他的│ │ │ │ 名字叫胡景彬,是後來知道承審法官是胡景彬,才│ │ │ │ 知道黃玲玲姊夫名字是胡景彬,後來我去開庭更確│ │ │ │ 認是同一個人。 │ │ │ │問:你跟黃玲玲是何時就打算要行賄法官? │ │ │ │答:一開始黃玲玲就有跟我說,請這個法官喬事情一定│ │ │ │ 要給紅包要給錢,但具體金額都沒有說,一直到7 │ │ │ │ 月12日和解前,差不多在6月份,黃玲玲就跟我說 │ │ │ │ 要給法官500萬元。 │ │ │ │問:102年5月17日如何贈送琉璃給法官? │ │ │ │答:前述案件審理期間,因為黃玲玲去過胡景彬家請教│ │ │ │ 很多次,就有一次黃玲玲就跟我說,她去問胡景彬│ │ │ │ 都沒有對我更有利的答案,她就建議我說要買東西│ │ │ │ 給胡景彬,我本來跟黃玲玲說你就買一盒餅或一盒│ │ │ │ 水果過去,結果黃玲玲就說他家很多,胡景彬還常│ │ │ │ 常叫她拿一些回去,黃玲玲就跟我說她想很久,要│ │ │ │ 買有份量一點的琉璃,我就與我女兒謝秀閔去新光│ │ │ │ 三越的琉璃工坊買,我當晚就透過黃玲玲把金魚琉│ │ │ │ 璃飾品送給胡景彬法官,希望他能夠在審判中的過│ │ │ │ 程儘量對我方有利,黃玲玲送去之後,回來有打電│ │ │ │ 話跟我回報,我還問黃玲玲,胡景彬有無打開來看│ │ │ │ ,他說他不好意思打開來看,黃玲玲還有說胡景彬│ │ │ │ 有說這個很貴。 │ │ │ │問:金魚琉璃飾品部分你如何與你女兒購買? │ │ │ │答:當日下午我與我女兒謝秀閔就一同前往台中新光三│ │ │ │ 越購買前述金魚琉璃飾品,價錢約新臺幣4多萬元 │ │ │ │ ,印象中我應該是使用謝秀閔新光三越VISA卡(卡│ │ │ │ 號:0000-0000-0000-0000)支付這筆費用,因為 │ │ │ │ 這個琉璃很重,所以我當初購買完就將它放在我女│ │ │ │ 兒車子(0376-NB)的後車箱,後來回到我市政北 │ │ │ │ 五路的住處後,我就拿到我車子(WB-0555)的後 │ │ │ │ 車廂,之後我開車到中港飯店,就聯繫黃玲玲前來│ │ │ │ 我的中港飯店門口旁的停車場來拿,之後再由她前│ │ │ │ 去交付給胡景彬。 │ │ │ │問:你5月17日送金魚琉璃飾品,是否是開完庭,胡景 │ │ │ │ 彬在開庭時問你的一些話,跟黃玲玲之前去向胡景│ │ │ │ 彬請教回來跟你說的內容似乎有點落差,讓你在法│ │ │ │ 庭上不知如何回答,所以你才買金魚琉璃飾品給胡│ │ │ │ 景彬,藉以疏通法官希望取得訴訟上的便利? │ │ │ │答:當天的確開庭不順利〈註:此為被告邱錦珠之誤會│ │ │ │ ,詳如後述〉,應該是開庭前一個晚上,我就答應│ │ │ │ 要黃玲玲要買禮物送胡景彬;事先黃玲玲就有跟我│ │ │ │ 說過要送禮物給胡景彬。剛好在開庭完那一天我就│ │ │ │ 買完就託黃玲玲拿去送胡景彬。 │ │ │ │問:你後來如何支付賄款給胡景彬及其同居人黃月蟾?│ │ │ │答:我在102年8 月13日及8月26日在我第一銀行北中分│ │ │ │ 行帳戶先後提領各現金250萬元(總共500萬元),│ │ │ │ 分別交給黃玲玲請她轉交給胡景彬法官,作為我們│ │ │ │ 答謝胡景彬法官在審判中儘量對我們造方有利之代│ │ │ │ 價。 │ │ │ │問:〈提示編號81譯文,門號0000000000-000年5月18 │ │ │ │ 日13:47譯文〉所示譯文是否即為你透過黃玲玲致│ │ │ │ 贈轉送胡景彬金魚琉璃飾品之通話內容?其中,『│ │ │ │ 膠原蛋白』係指何人?所謂『底線』意義為何?『│ │ │ │ 我給膠原蛋白會讓他有個底,一定要守住我們的底│ │ │ │ 線,他才有辦法做工作』、『到那邊大家就是全盤│ │ │ │ 皆翰,他的也沒了,大家都沒了,他的紅利也沒了│ │ │ │ ,所以他也不希望到上面去』等語,意指為何?是│ │ │ │ 否係將和解版本拿去給胡景彬確認,否則本案上訴│ │ │ │ 到三審會有遺產稅問題...胡景彬應有的紅利也會 │ │ │ │ 消失? │ │ │ │答:是的,『膠原蛋白』是指胡景彬,『底線』就是指│ │ │ │ 我在案件和解後,我與邱雅茹及邱子洛可以取得中│ │ │ │ 港大飯店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權,以免喪失經營│ │ │ │ 權,這個部份是我和黃玲玲的共識,黃玲玲都有轉│ │ │ │ 告胡景彬並且跟他討論,胡景彬也向黃玲玲表示也│ │ │ │ 希望這件案子在他這裡就和解,才不會上訴第三審│ │ │ │ ,才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因為到了第三審他就無│ │ │ │ 法幫忙,這樣他也可以保有他的紅利,所謂的紅利│ │ │ │ 就是我跟黃玲玲談說事後要包一個紅包給胡景彬作│ │ │ │ 為答謝。 │ │ │ │問:你們說紅包不是日常婚宴、喜慶幾千元就可以打發│ │ │ │ 的紅包? │ │ │ │答:是,是上佰萬元的紅包,那時候我心裡有點掙扎,│ │ │ │ 因為要為了保住飯店,所以我沒有辦法,父親的遣│ │ │ │ 囑我要照辦。 │ │ │ │問:〈提示編號75譯文,門號0000000000-000年5月17 │ │ │ │ 日10:52譯文及音擋〉所示譯文顯示妳當天出席本│ │ │ │ 案準備程序庭後即聯絡黃玲玲,你於通話中表示『│ │ │ │ 膠原蛋白問我話ㄟ!』、『…膠原蛋白說他有他的│ │ │ │ 意見,就媽媽的要給我,爸那一份就用5房,現金 │ │ │ │ 就不要拿…』等語,意義為何? │ │ │ │答:當時胡景彬在庭上就表示我母親的股份應該全部要│ │ │ │ 給我,我父親的股份則要5房來分配,但是現金的 │ │ │ │ 部分要我不要拿了。當時我聽時候有點傻眼有點不│ │ │ │ 能接受,因為黃玲玲有說胡景彬會幫我們忙,但為│ │ │ │ 何要我放棄2100多萬元的現金,所以我就有點搞不│ │ │ │ 懂。 │ │ │ │問:〈提示:編號99譯文,門號0000000000 -000年6月│ │ │ │ 16日02:02譯文〉所示譯文顯示,黃玲玲向你表示│ │ │ │ 『妳紅包要趕快給人家準備ㄟ!』你表示『也是給│ │ │ │ 他那個數目嗎?』、『5百就對了。』、『我上面 │ │ │ │ 是寫5,下面是寫3,所以我們給5就好了』、『他 │ │ │ │ 有保住媽那塊(股份)、因為要整個定下來,我們│ │ │ │ 才給,妳下面的(指3百萬元)就不要給他了,他 │ │ │ │ 又沒有給他們出力』等語,意義為何? │ │ │ │答:紅包就是要給胡景彬的錢,5百就是指要給胡景彬 │ │ │ │ 新臺幣500萬元,這個數目是在我於102年3、4月間│ │ │ │ 胡景彬開庭時都有勸諭兩造當事人是否試行和解,│ │ │ │ 也就是在那時候我跟黃玲玲有談到要給胡景彬多少│ │ │ │ 錢,那時候就有分上面5、下面3,所謂上面5是指 │ │ │ │ 我能在我的這個案件獲得在中港大飯店的股權要達│ │ │ │ 到百分之五十一以及我所投資的錢要拿回來,就給│ │ │ │ 胡景彬500萬元,另外下面3是因為黃玲玲一直向我│ │ │ │ 說胡景彬說這個案件很難贏,我就想說如果我可以│ │ │ │ 全部勝訴,又可以拿回我所有投資的現金款項,我│ │ │ │ 再給胡景彬300萬元也沒關係... │ │ │ │問:你剛不是說6月份才確定行賄金額是500萬元? │ │ │ │答:沒錯,但在3月到4月間黃玲玲就有先跟我討論大概│ │ │ │ 要行賄的金額,她寫了一張紙,密密麻麻的,就說│ │ │ │ 保住媽媽那塊就是給500萬元,如果全贏就是再給 │ │ │ │ 300萬元。 │ │ │ │問:你在本案上訴臺中高分院為何又增聘用林松虎為訴│ │ │ │ 訟代理人?委任之緣由? │ │ │ │答:黃玲玲跟我說她去胡景彬那邊問過,胡景彬那邊要│ │ │ │ 求我這邊再請一個律師,黃玲玲就給我一張紙條上│ │ │ │ 面有寫林松虎及眾城律師事務所名稱及電話,之前│ │ │ │ 我有請過眾城事務所的律師,所以我就知道眾城事│ │ │ │ 務所的地址,隔天我就跟我的秘書去委任林松虎律│ │ │ │ 師。 │ │ │ │問:你之前在調查站及檢察官最初前1、2次訊問都部分│ │ │ │ 陳述不實,都託說是黃玲玲自己介紹林律師給你,│ │ │ │ 你如何說明? │ │ │ │答:我當時不想要牽連到太多人。今日所述才是實在。│ │ │ │問:你多次和黃玲玲、謝秀閔於通話中談到『膠原蛋白│ │ │ │ 』,是否均是指胡景彬? │ │ │ │答:是的,膠原蛋白就是指胡景彬,膠原蛋白是黃玲玲│ │ │ │ 幫胡景彬取的代號。 │ │ │ │問:黃玲玲(0000-000000)於2013年6月16日10時17分│ │ │ │ 曾傳簡訊給你『姐:林律師如果問膠原蛋白我們給│ │ │ │ 多少,妳就回他不清楚,是我處理的,不然他要紅│ │ │ │ 包的數額我們怎麼給?等全部處理完,你再另外包│ │ │ │ 個20萬給他,他們私下如何處理,我們不便過問,│ │ │ │ 黃玲玲』是何意思? │ │ │ │答:其實我也不知道黃玲玲是什麼意思,我認知500萬 │ │ │ │ 元是要給胡景彬,至於胡景彬如何要跟林松虎如何│ │ │ │ 處理,我不知道為何怕林律師來問我。 │ │ │ │問:你事先是否知道黃玲玲只跟胡景彬、黃月蟾達成 │ │ │ │ 300萬元行賄的共識,卻騙你行賄胡景彬款項是 │ │ │ │ 500萬元? │ │ │ │答:是... │ │ │ │問:據查,妳與黃玲玲私下約定,本案結束後妳將名下│ │ │ │ 自邱陳玉霞移轉之股份10,274股,其六分之一股份│ │ │ │ 無償贈與邱雅茹,是否如此? │ │ │ │答:當初黃玲玲怕我官司打贏,我不給她應得的股份,│ │ │ │ 於是就叫我要寫下一份手寫的契約,要我表示我願│ │ │ │ 意將我中港飯店六分之一的股份轉讓給她的女兒,│ │ │ │ 主要是確保她女兒的股份可以在我官司打贏後獲得│ │ │ │ 實現。但是我雖然願意給她我母親股份的六分之一│ │ │ │ ,但是我有跟她講明,這6分之1用500萬元行賄法 │ │ │ │ 官換來的,所以我認為她也負擔這行賄款項6分之 │ │ │ │ 1的金額,不能都由我負擔,贈與稅的部分也應該 │ │ │ │ 由她負擔。 │ │ │ │問:〈提示101年7月2日晚上10點監聽譯文〉為何黃玲 │ │ │ │ 玲會早在101年7月2日就傳簡訊給黃月蟾請她詢問 │ │ │ │ 胡景彬『要不要見邱錦珠,她的案件姊夫幫忙,該│ │ │ │ 收多少就跟他談』? │ │ │ │答:我印象中我在中港飯店返還股權乙案一審在101年 │ │ │ │ 9月底敗訴之後才聽黃玲玲建議開始打算與胡景彬 │ │ │ │ 這邊接觸,我不知道為何黃玲玲會在7月間就先跟 │ │ │ │ 胡景彬、黃月蟾那邊詢問我的案件。 │ │ │ │問:這通是否要打算要針對你先生謝建宗在臺中高分院│ │ │ │ 二審由陳繼先法官擔任受命法官(胡景彬為陪席法│ │ │ │ 官)的案件,試探看看有無行賄的可能? │ │ │ │答:不是,我根本不知道這件案件胡景彬是陪席法官,│ │ │ │ 因為我有一次去做證人,看到上面只有一位陳繼先│ │ │ │ 法官,沒有看到其他法官,且我們收到的傳票也是│ │ │ │ 陳繼先法官。我那時候完全是單打獨鬥,沒有找黃│ │ │ │ 玲玲去接觸法官。 │ │ │ │問:你透過黃玲玲接洽胡景彬之模式為何? │ │ │ │答:我都是透過黃玲玲向胡景彬聯繫,再由黃玲玲向我│ │ │ │ 回報她與胡景彬洽談的相關訊息,前述琉璃飾品及│ │ │ │ 現金也都是請黃玲玲轉交給胡景彬,至於黃玲玲與│ │ │ │ 胡景彬接洽的詳細過程,要問他們兩個才知道。我│ │ │ │ 唯一一次是在101年10月19日有見過胡景彬一次, │ │ │ │ 其他是後來在法庭上看過胡景彬。 │ │ │ │問:黃玲玲分於102年8月13日及8月26日向你領取共500│ │ │ │ 萬元現金後,僅將其中300萬元交付胡景彬。黃玲 │ │ │ │ 玲顯然以行賄法官胡景彬之名義,向你詐取200萬 │ │ │ │ 元,這件事情你事先是否知悉此事? │ │ │ │答: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是到中機組應訊時調查官講我│ │ │ │ 才知道。 │ │ │ │問:你們在後來要行賄法官的過程中,原本打算要使用│ │ │ │ 台支交付賄款,為何改用現金交付現款? │ │ │ │答:黃玲玲本來跟我說要台支,後來黃玲玲跟我說法官│ │ │ │ 要求現金,所以才改用現金。 │ │ │ │問:為何原本你們打算分多次提領現金? │ │ │ │答:因為黃玲玲跟我說胡景彬說8月底要付完,因為我 │ │ │ │ 很少去銀行,都是委託我女兒或秘書去領款,我怕│ │ │ │ 我萬一一次去領好幾萬元,人家會以為我被詐騙,│ │ │ │ 會不讓我領,徒增困擾。 │ │ │ │問:黃玲玲有說8月26日當天,她跟你去拿錢,從見到 │ │ │ │ 你,直到你拿錢出來,待約2個鐘頭才拿錢出來給 │ │ │ │ 她,有何原因? │ │ │ │答:其實黃玲玲誤會了,我沒有要刁難她,因為那時候│ │ │ │ 放暑假,我女兒及我孫子就在那邊跟黃玲玲在聊天│ │ │ │ ,我看他們在聊天,我就沒有立刻將錢交給黃玲玲│ │ │ │ ,我會一直進出辦公室,我就是要看他們講完了沒│ │ │ │ 有,他們講完,我才會將錢交給黃玲玲。所以才會│ │ │ │ 拖了二個鐘頭,其實黃玲玲自己話匣子一開就講不│ │ │ │ 停。 │ │ │ │問:你跟黃玲玲決定要行賄胡景彬法官500萬元的目的 │ │ │ │ 是什麼? │ │ │ │答:因為我一開始就希望能夠保住全部股份最好,如果│ │ │ │ 不行至少保有我媽媽這一塊的股份,因為後來黃玲│ │ │ │ 玲有從胡景彬問回來說比較有把握保住的部分是我│ │ │ │ 媽媽那一塊。另外,希望我呈上去的證據他能夠採│ │ │ │ 信。 │ │ │ │問:你於102年8月13日提領250萬元後,是否於102 年8│ │ │ │ 月15日在中港飯店交給黃玲玲及邱雅茹? │ │ │ │答:是。 │ │ │ │問:你於102年8月26日提領250萬元後,是否於當日就 │ │ │ │ 在中港飯店交給黃玲玲? │ │ │ │答:是。 │ │ │ │問:你總共交付500萬元給黃玲玲,是否都是要請她轉 │ │ │ │ 交給承審你案件的胡景彬法官? │ │ │ │答:是。 │ │ │ │問:關於你交付500萬元及金魚琉璃給黃玲玲,並請黃 │ │ │ │ 玲玲轉交給胡景彬法官的行為,你是否承認犯對於│ │ │ │ 胡景彬法官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交付賄賂罪? │ │ │ │答:承認。 │ ├─┼───────┼────────────────────────┤ │4│102年12月12日 │問:妳之前提到黃玲玲轉達胡景彬那邊的意思,拿一張│ │ │偵查 │ 小紙條給妳,上面寫著林松虎的資料,叫妳在他承│ │ │ │ 審的案件,增加委任林松虎律師,請問這個時間點│ │ │102年度特偵字 │ 是在101年12月7日第一次開庭以前的事嗎? │ │ │第4號訊問卷七 │答:對。 │ │ │第407至411頁 │問:妳在上開訴訟的委任狀,時間是寫101年12月7日,│ │ │ │ 就是第一次開庭的時間,請問妳這張委任狀是在何│ │ │ │ 時何地寫的? │ │ │ │答:日期我不太確定,但日期在開庭之前簽的,因為開│ │ │ │ 庭日我沒有去,我是在林松虎的律師事務所簽的。│ │ │ │問:妳在101年12月7日之前去林松虎律師事務所,那一│ │ │ │ 次黃玲玲有沒有陪妳去? │ │ │ │答:有,第一次應該是黃玲玲陪我去的〈註:證人即同│ │ │ │ 案被告邱錦珠其後已更正陳明101年12月3日至同案│ │ │ │ 被告林松虎事務所簽寫同年月7日之委任狀,應係 │ │ │ │ 其與彭雅芳一同前往,同案被告黃玲玲並未陪同,│ │ │ │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玲玲亦同為上開證述,且稱有關│ │ │ │ 委任過程之情形,係其事後聽聞同案被告邱錦珠所│ │ │ │ 述〉。 │ │ │ │問:之前因為檢察官提示102年1月3日11時7分、102年 │ │ │ │ 1月7日1時52分妳與黃玲玲的通話的監聽譯文,當 │ │ │ │ 時檢察官有跟妳說這個部分研判是黃玲玲在102年 │ │ │ │ 1月3日轉達胡景彬的意思要妳換律師,而且妳也在│ │ │ │ 102年1月7日去林松虎律師事務所簽委任狀,這次 │ │ │ │ 簽委任狀是簽哪個案件的? │ │ │ │答:我總共簽了兩次委任狀給林松虎律師,就是中港大│ │ │ │ 飯店返還股權案件及王春香的刑事訴訟,這個案件│ │ │ │ 應該是指王春香的案件,但是具體時間我記不清楚│ │ │ │ 了。 │ │ │ │問:妳在101年10月22日得知黃玲玲的姊夫胡景彬就是 │ │ │ │ 中港大飯店返還股權案的承審法官之前,是否在 │ │ │ │ 101年10月19日去胡景彬華富街住處前,就已經跟 │ │ │ │ 黃玲玲達成要收買法官的默契? │ │ │ │答:對,心裡有這樣想,因為黃玲玲有說她姊夫是法官│ │ │ │ ,是專門喬事情的,我的心裡知道可能要送錢。 │ │ │ │問:101年10月22日黃玲玲告知妳胡景彬就是承審法官 │ │ │ │ 之後,妳何時跟黃玲玲達成要行賄胡景彬的共識?│ │ │ │答:101年10月22日當天應該沒有講到要給法官紅包, │ │ │ │ 是過了一陣子,但沒有太久,黃玲玲有跟我說這個│ │ │ │ 要給人家紅包,我也同意。當時我心裡想說應該是│ │ │ │ 要給大概100萬左右,但是當時並沒有講具體的數 │ │ │ │ 字,是到後來快和解的時候黃玲玲才講對方要的具│ │ │ │ 體數字是500萬。 │ │ │ │問:妳於101年12月7日第一次開庭之前,去林松虎律師│ │ │ │ 事務所幾次? │ │ │ │答:只有去委任那一次。 │ │ │ │問:這次妳去簽委任狀,是在第一次開庭前一天還是前│ │ │ │ 幾天? │ │ │ │答:應該前面好多天,不是開庭的前一天,我印象中沒│ │ │ │ 有那麼緊,好像黃玲玲跟我說之後沒有幾天,我就│ │ │ │ 跟律師約了。 │ │ │ │問:這張委任狀簽立的時間跟付款的時間是不同日嗎?│ │ │ │答:對,委任狀先簽之後才付款,但是付款是在開庭前│ │ │ │ ,是用匯款的方式,匯款的時間跟簽委任狀的時間│ │ │ │ 是不同天。我可以補呈匯款單給檢察官。 │ ├─┼───────┼────────────────────────┤ │5│103年5月2日上 │問:請說明黃玲玲如何安排妳在101年一同前往胡景彬 │ │ │午 │ 、黃月蟾華富街住處討論中港大飯店股權糾紛案件│ │ │原審 │ ? │ │ │ │答:黃玲玲打電話跟我說她約好了,在他們家門口集合│ │ │原審卷十第176 │ 就進去。 │ │ │頁反面至第218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訊問卷七邱錦珠│ │ │頁 │ 102年12月5日訊問筆錄第144頁倒數第3行起至第 │ │ │ │ 145頁第10行〉檢察官問:當天怎麼去華富街住處 │ │ │ │ 討論中港股權糾紛案件?妳說妳記得是晚上去胡景│ │ │ │ 彬家,從一樓門口進去就是客廳,印象中是一個ㄇ│ │ │ │ 字型的沙發,當時胡景彬坐在中間的沙發,妳跟胡│ │ │ │ 玲玲分別坐在沙發的兩側,黃玲玲是坐在妳的對面│ │ │ │ ,你們三人中間有一個茶几,妳跟黃玲玲就在那邊│ │ │ │ 跟胡景彬洽談,之後有一個菲傭端茶給妳喝,妳就│ │ │ │ 針對台中地院100年重訴字第146號敗訴情形的事證│ │ │ │ 跟胡景彬法官討論為何妳會敗訴的原因,當時只有│ │ │ │ 胡景彬、黃玲玲及一個胡景彬的菲傭在,妳沒有注│ │ │ │ 意到有沒有黃月蟾,因為當時妳在專心請教胡景彬│ │ │ │ 問題,胡景彬看完妳提供的證據,他就提出就妳所│ │ │ │ 提出的事件有一些看法,與妳之前所述相同。以上│ │ │ │ 筆錄所述是否實在? │ │ │ │答:是... │ │ │ │問:妳之後如何知道這件案子分案剛好分到胡景彬手上│ │ │ │ ? │ │ │ │答:是黃玲玲跟我講的。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七邱錦珠102 │ │ │ │ 年12月5日訊問筆錄第145頁第15行起〉妳回答檢察│ │ │ │ 官說10月19日過一個禮拜六、日,記得是大概過了│ │ │ │ 3、4天左右,黃玲玲就打電話給妳,並且到妳市政│ │ │ │ 北五路的家,黃玲玲說這個案子已經分到黃玲玲姐│ │ │ │ 夫手上,那時候妳知道黃玲玲的姊夫是法官,但不│ │ │ │ 知道他的名字叫胡景彬,是後來知道承審法官叫胡│ │ │ │ 景彬,才知道黃玲玲姐夫的名字是胡景彬,後來妳│ │ │ │ 去開庭更確認是同一個人,是否實在? │ │ │ │答:是... │ │ │ │問:在中港大飯店股權糾紛案和解前妳是否認識黃月蟾│ │ │ │ ? │ │ │ │答:不認識。 │ │ │ │問:為何在102年5月17日會託黃玲玲拿價值4萬多元的 │ │ │ │ 琉璃送去華富街給胡景彬與黃月蟾? │ │ │ │答:黃玲玲一直說她時常去找胡法官,胡法官就說『太│ │ │ │ 晚了,妳趕快回去趕快回去』,好像不太願意理她│ │ │ │ ,又說她去很多次好像都沒有什麼進展,她就跟我│ │ │ │ 說『姐,那我們是不是要買一個等路(臺語),人│ │ │ │ 情世故買個等路(臺語)送過去』,當時我聽,我│ │ │ │ 就想說好像也對,我就說『那不然妳去問問題的時│ │ │ │ 候就送盒水果或是餅乾』,我就這樣跟她講,我想│ │ │ │ 譯文裡面都有。那黃玲玲就說『那個他們家很多,│ │ │ │ 有時候他還會送給我』,我說『那要送什麼?』,│ │ │ │ 黃玲玲就提議說叫我去買一個琉璃,比較有貴重一│ │ │ │ 點。 │ │ │ │問:〈請提示99年度查字第179號訊問卷二第11頁第7至│ │ │ │ 13行邱錦珠調查筆錄〉問妳:關於胡景彬已經在準│ │ │ │ 備程序上表示妳母親的股份應該要全部歸妳,何以│ │ │ │ 妳仍要贈送金魚琉璃飾品及現金給胡景彬?妳說因│ │ │ │ 為每次黃玲玲從胡景彬那邊回來都跟妳說胡景彬說│ │ │ │ 這個案子很難很難打贏,妳想說明明妳提出的證據│ │ │ │ 都足夠,為何又無法讓妳勝訴,所以妳才想要確保│ │ │ │ 當初妳想要持有中港飯店百分之51以上的股份,先│ │ │ │ 後透過黃玲玲贈送金魚琉璃及現金給胡景彬,希望│ │ │ │ 可以取得胡景彬的好感,並且在審判中獲得有利的│ │ │ │ 結果,當時的筆錄是否實在?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七第146頁倒 │ │ │ │ 數第13行至倒數第5行〉關於5月17日送琉璃飾品,│ │ │ │ 問妳:5月17日是否開完庭,胡景彬在開庭時間問 │ │ │ │ 妳一些話,跟黃玲玲之前去向胡景彬請教回來跟妳│ │ │ │ 說的內容似乎有點落差,讓妳在法庭上不知如何回│ │ │ │ 答,所以妳才買金魚琉璃飾品給胡景彬,藉以疏通│ │ │ │ 法官,希望取得訴訟的便利?妳回答5月17日當天 │ │ │ │ 的開庭的確不順利,應該是開庭的前一個晚上妳就│ │ │ │ 答應黃玲玲要買禮物給胡景彬,事前黃玲玲就有跟│ │ │ │ 妳說要送禮物給胡景彬,剛好在開庭完那天,妳就│ │ │ │ 買完託黃玲玲送去給胡景彬,此部分筆錄之陳述是│ │ │ │ 否實在? │ │ │ │答:是,送琉璃應該是在開庭之前黃玲玲就一直說要送│ │ │ │ ,跟開庭的順不順利應該沒有關係,就是她已經叫│ │ │ │ 我要送,我就說好...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06頁正面中間譯文102年5月 │ │ │ │ 18日下午1時47分邱錦珠與黃月蟾通訊監察譯文〉 │ │ │ │ 黃玲玲說:昨天那個,那個,就是,他說齁,那個│ │ │ │ 很貴。妳說:是一點意思啦。黃玲玲說:不過齁。│ │ │ │ 妳說:妳有打開嗎?黃玲玲說:沒有,不會跟他打│ │ │ │ 開,只有說是琉璃,他就笑咪咪的。妳說:所以妳│ │ │ │ 昨天能坐到1點。黃玲玲:對阿,他今天還要開庭 │ │ │ │ 捏...。妳說:其實就是妳講的感覺啦。黃玲玲說 │ │ │ │ :這就是人情世故啦。妳說:啊,我們沒想到啦。│ │ │ │ 黃玲玲說:我們也沒想到,不是說多少錢,他笑咪│ │ │ │ 咪的說喔,這個東西很貴。妳說:啊,一點小意思│ │ │ │ 啦。黃玲玲說:我說我很俗,我不會買這種東西,│ │ │ │ 我姐叫我拿來,我聽說是琉璃,他就說那很貴... │ │ │ │ 。是否妳與黃玲玲的對話?對話內容是否正確? │ │ │ │答:是,正確... │ │ │ │問:〈請提示99年度查字第179號訊問卷二第201頁第8 │ │ │ │ 行至第24行〉之前有提示102年6月16日2時02分譯 │ │ │ │ 文,黃玲玲說:妳紅包要趕快準備。妳說:也是要│ │ │ │ 給他那個數目嗎?500就對了齁?黃玲玲說:我上 │ │ │ │ 面是寫5下面是寫3,所以我們給5就好。他有保住 │ │ │ │ 嗎?那一塊,所以要整個定下來我們再給,你下面│ │ │ │ 的300萬就不要給他了,他又沒有給我們處理。妳 │ │ │ │ 稱紅包就是要給胡景彬的錢,500就是指要給胡景 │ │ │ │ 彬新台幣500萬,這個數目是妳大概在102年3、4月│ │ │ │ 間胡景彬開庭勸諭兩造是否再試行和解,也就是那│ │ │ │ 個時候妳跟黃玲玲有談到要給胡景彬多少錢,那時│ │ │ │ 候就有分上面5下面3,所謂上面5是指妳能在這個 │ │ │ │ 案件獲得中港大飯店股權要答到百分之51以上,以│ │ │ │ 及妳所投資的錢要拿回來,要給他500萬,下面3是│ │ │ │ 因為黃玲玲一直跟妳說胡景彬說這個案件很難贏,│ │ │ │ 妳就想說如果妳可以勝訴又可以拿回妳投資的現金│ │ │ │ ,妳再給他300萬也沒關係,當時筆錄所述是否實 │ │ │ │ 在? │ │ │ │答:其實500、300這些數目都是黃玲玲算出來給我看的│ │ │ │ ,真正談到多少錢應該是6月的時候,應該不是3、│ │ │ │ 4月,只是3、4月的時候我們就有達到共識,因為 │ │ │ │ 黃玲玲就一直說要給紅包要給紅包。 │ │ │ │問:剛才妳的筆錄是說500萬的具體金額是在6月份,而│ │ │ │ 妳現在的說法是說100年3、4月間,妳就有跟黃玲 │ │ │ │ 玲在談要給多少錢,妳們談的初步講到上面5下面 │ │ │ │ 3,跟500萬不是同一件事? │ │ │ │答:我覺得那時候講的話,2、3月我可能時間沒有記得│ │ │ │ 很清楚,但是我能確定的是黃玲玲給我看那張多少│ │ │ │ 錢多少錢,3個數字加起來應該是在6月的時候,因│ │ │ │ 為那時候和解已經快有一個共識了,黃玲玲就很急│ │ │ │ ,就算這個試算表拿來看... │ │ │ │問:妳們講到上面5下面3是何時? │ │ │ │答:應該是6月。 │ │ │ │問:妳說黃玲玲跟妳確定500萬的部分是何時? │ │ │ │答:也是6月。 │ │ │ │問:所以『上面5下面3』與確定500萬是同時決定的? │ │ │ │答:對,因為黃玲玲就是一張紙裡面都算好好的,都是│ │ │ │ 她算出來的,她拿到中港飯店給我看,前面那幾個│ │ │ │ 月我就知道黃玲玲說一定要送紅包,確定的數字應│ │ │ │ 該是在6月的時候她算出來的。 │ │ │ │問:黃玲玲確定算出來500萬是在6月? │ │ │ │答:對,她就寫一個200、300、300好像是這樣子。 │ │ │ │問:妳們原本是打算用何方式付錢給胡景彬與黃月蟾?│ │ │ │答:黃玲玲原本跟我說要開台支,突然間又跟我說不要│ │ │ │ 台支要現金,都是黃玲玲她這樣講,怎麼講我就照│ │ │ │ 做。 │ │ │ │問:妳實際上出了500萬,黃玲玲從中A了200萬,最後 │ │ │ │ 實際上只有將300萬送去華富街胡景彬的住處,妳 │ │ │ │ 如何透過黃玲玲把錢送去華富街給胡景彬、黃月蟾│ │ │ │ ? │ │ │ │答:就好像8月,在法庭上和解結束以後,因為我們兩 │ │ │ │ 個是共開一台車去和解庭,她就載我回去,回到中│ │ │ │ 港下車之前她就跟我講說那個錢要趕快給,我就想│ │ │ │ 說那可不可以拖一陣子,她就說她要打電話去問可│ │ │ │ 不可以。那天晚上她就馬上打電話給我說不行啦,│ │ │ │ 一定8月底要付完,我就想說人家既然這樣要了, │ │ │ │ 我再怎麼樣也不能不守信用,我就說那這麼多錢我│ │ │ │ 可不可以分成幾次,黃玲玲就說分兩次,我就分成│ │ │ │ 兩次去領,領了以後我就叫黃玲玲到中港來拿,至│ │ │ │ 於她什麼時候送去,她就沒有再跟我講...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七第148頁倒 │ │ │ │ 數第10行至倒數第7行〉因為妳剛才的說法與之前 │ │ │ │ 的說法有點歧異,再次提醒妳,檢察官當時有針對│ │ │ │ 此部份特別問妳:關於上面5下面3意思為何?妳稱│ │ │ │ 3、4月胡景彬開庭時,妳們就已經有討論上面5下 │ │ │ │ 面3的這件事情了。檢察官問:妳先前不是說6月才│ │ │ │ 確定行賄金額是500萬?妳答:沒錯,但3、4月間 │ │ │ │ 黃玲玲就有先跟我討論大概要行賄的金額,她寫了│ │ │ │ 一張紙,密密麻麻的,就說保住媽媽那塊是500萬 │ │ │ │ ,如果全贏就再給300萬,與妳今日所述是6月而非│ │ │ │ 3、4月不符,有何意見? │ │ │ │答:因為我事後看了很多譯文,我事後有回想,我記得│ │ │ │ 那個應該是在6月的事情...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七第151頁第 │ │ │ │ 8行起至第15行)檢察官問:黃玲玲說8月26日當天│ │ │ │ 她去跟妳拿錢,從見到妳一直到妳拿錢出來,待了│ │ │ │ 約2個多小時妳才拿錢出來給她,當時她覺得妳在 │ │ │ │ 刁難她,原因為何?妳稱其實黃玲玲誤會了,妳沒│ │ │ │ 有要刁難她,是因為那時候放暑假,妳女兒及孫子│ │ │ │ 在那邊跟黃玲玲聊天,妳看他們在聊天,妳就沒有│ │ │ │ 立刻把錢拿給黃玲玲,妳會一直進出辦公室就是要│ │ │ │ 看看他們講完了沒,他們講完了妳才會把錢交給黃│ │ │ │ 玲玲,所以才會拖了2個多小時,其實是黃玲玲自 │ │ │ │ 己話匣子一開就講不停,此段陳述是否實在? │ │ │ │答:是實話。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04頁反面第2則譯文即編號20│ │ │ │ 這通此為102年5月18日下午1時47分黃玲玲與邱錦 │ │ │ │ 珠通話譯文)黃玲玲說:鞏小玲220 、邱坤德 │ │ │ │ 12056、王俊傑6006、媽10274、妳的6204、姐夫 │ │ │ │ 220,總total134980,再來另外寫一行,媽的 │ │ │ │ 10274,爸和妳加起來除以5乘以2,我們兩房可以 │ │ │ │ 分到7304,姐夫的二房是88,等於17668。妳說: │ │ │ │ 17668?黃玲玲說:除下來是百分之50.5,妳先寫 │ │ │ │ 百分之50.5在旁邊,再來就是第三行,爸跟妳的加│ │ │ │ 起來乘以1.5房,把子洛的排除掉,乘以1.5等於 │ │ │ │ 5478,再過來是66,等於15816,是百分之45。上 │ │ │ │ 開譯文中,黃玲玲原本算給妳聽,如果邱陳玉霞的│ │ │ │ 10274妳們全拿,再加上邱坤德的12056以及妳的 │ │ │ │ 6204、謝建宗的220股各拿5分之2,妳們就會占百 │ │ │ │ 分之50.5,就會超過百分之50,妳們的意思是否如│ │ │ │ 此?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三第110頁第 │ │ │ │ 5行起至第17行102年10月21日邱錦珠訊問筆錄〉檢│ │ │ │ 察官有提示當時黃玲玲扣押的雜記,裡面記載邱坤│ │ │ │ 德股份全部無償分給五房,邱錦珠股份無償一半分│ │ │ │ 給五房,邱陳玉霞不給底線,妳是否知道黃玲玲所│ │ │ │ 寫的意義是什麼?妳回答:當時就是其他繼承人有│ │ │ │ 請求我返還中港飯店股份的官司,我一審敗訴,我│ │ │ │ 有上訴二審,上訴二審法官胡景彬一直叫我們和解│ │ │ │ ,我想說和解的話條件要怎麼開,我有跟黃玲玲討│ │ │ │ 論,寫底線就是我的底線,就是邱坤德的股份無償│ │ │ │ 全部分給五房,邱錦珠的股份無償一半分給五房,│ │ │ │ 邱陳玉霞的股份不給。檢察官問:底線是指妳可以│ │ │ │ 取得中港大飯店一半以上的股權嗎?妳說:依照上│ │ │ │ 開的底線就是取得中港飯店百分之51的股權,這是│ │ │ │ 我與黃玲玲那房加起來才有百分之51,不是指我一│ │ │ │ 個人。此部分筆錄妳當時所說是否實在? │ │ │ │答:實在...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04頁反面第2則譯文〉黃玲玲│ │ │ │ 說:我換算了一下,如果妳的部分我們拿回一半,│ │ │ │ 因為妳的金額不拿,那一半回來,就是妳釋出妳的│ │ │ │ 股份,等於是我們已經把子洛的那一部分排除掉,│ │ │ │ 那是很危險的部分,一半等於3102加15816等於 │ │ │ │ 18918,百分之54。妳說:那就要朝這樣來走啊。 │ │ │ │ 黃玲玲說:如果他們還是不答應的話,如果拿3分 │ │ │ │ 之1,妳拿3分之1,3分之2丟出來的話,等於加 │ │ │ │ 2068,再加15816,等於17884,那這樣是百分之 │ │ │ │ 51.1。妳說:那還是贏了。這段譯文是否妳與黃玲│ │ │ │ 玲的對話? │ │ │ │答:是... │ │ │ │問:我的問題是,譯文中妳跟黃玲玲在討論的是否指妳│ │ │ │ 和黃玲玲認為只要妳媽媽邱陳玉霞那一塊全拿,妳│ │ │ │ 爸爸邱坤德的部分即便分成五等份,妳的6204只要│ │ │ │ 拿回至少3分之1,妳都還可以維持百分之51.1,妳│ │ │ │ 們是否在計算這個? │ │ │ │答:是。 │ │ │ │問:妳與黃玲玲上開的討論,是否指妳媽媽邱陳玉霞的│ │ │ │ 10274股一定要全部拿到,妳才有可能跟黃玲玲他 │ │ │ │ 們維持百分之50以上的持股? │ │ │ │答:是,但問題是對方願不願意放,所以我就把我購買│ │ │ │ 股份的金額,我就說那金額他們一定不願意拿出來│ │ │ │ 。 │ │ │ │問:妳之所以給胡景彬500萬〈實際僅取得300萬〉,是│ │ │ │ 否認為胡景彬有幫妳保住邱陳玉霞的10274股,所 │ │ │ │ 以妳才願意付這些錢?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69頁正面第3則譯文102年1月 │ │ │ │ 7日上午10時52分邱錦珠與黃玲玲通訊監察譯文〉 │ │ │ │ 妳說:他的意思是說媽媽這塊比較可以拿得回來,│ │ │ │ 我說那個我都有證據阿,但人家要怎麼打齁,不曉│ │ │ │ 得啦。他說對方就是連媽媽這塊都要都不放棄,我│ │ │ │ 說林松虎齁,林律師是給我們什麼建議。他說:妳│ │ │ │ 當初不是說中港賣了妳要分三份?我說沒錯,原應│ │ │ │ 是這樣做,錄音帶不是有這樣講,他說我們可以去│ │ │ │ 叫鞏小玲撤告。『他說我們可以去叫鞏小玲撤告』│ │ │ │ 妳所稱是否指林松虎? │ │ │ │答:對,林松虎有建議說可不可以去叫鞏小玲撤告... │ │ │ │問:後來妳有跟黃玲玲說,其實妳對林松虎的策略不以│ │ │ │ 為然,妳說:你現在都沒有打出一個東西來,要鞏│ │ │ │ 小玲窩裡反,是有點…她現在也沒法背叛他們,他│ │ │ │ 們認為這是穩操勝券。是否如此? │ │ │ │答:是。 │ │ │ │問:〈提示同上卷同頁〉14分35秒起,妳說:他今天費│ │ │ │ 用有提出來,他說我們的標的一股是1000,然後 │ │ │ │ 2800多股嘛,他說基本上他是拿1%28萬多,他說 │ │ │ │ 因為有熟人介紹,拿20萬,我說好,那妳把請款單│ │ │ │ 送到中港,我把錢匯給妳。妳所稱的他是否指林松│ │ │ │ 虎? │ │ │ │答:是... │ │ │ │問:〈提示同上卷同頁〉接著妳說:我們這三房都可以│ │ │ │ 得到,外面那兩個妳只要弄到他們一毛都拿不到,│ │ │ │ 這是我的目的,我的條件就是這樣。妳就跟黃玲玲│ │ │ │ 說:我想妳就去問一下。妳是指要黃玲玲去問胡景│ │ │ │ 彬? │ │ │ │答:對。 │ │ │ │問:妳是否是要叫黃玲玲去問胡景彬這是他們二人討論│ │ │ │ 的結果,還是林松虎決定要這樣做? │ │ │ │答:對,因為我的認知他們兩個有認識...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70頁反面第4則譯文,1月8日 │ │ │ │ 下午12點53分〉人家問妳結果談得怎麼樣,妳說:│ │ │ │ 小黃〈指黃玲玲〉說她姊夫〈指胡景彬〉說到底是│ │ │ │ 怎麼樣,怎麼說怎麼會變成這樣,他說誤會我的意│ │ │ │ 思。妳是指胡景彬說誰誤會他的意思? │ │ │ │答:對,應該是黃玲玲有去問了以後,黃玲玲說胡景彬│ │ │ │ 說誤會他的意思。 │ │ │ │問:妳之前的譯文都有提到,妳希望黃玲玲去講說要全│ │ │ │ 贏,黃玲玲跟妳說不可能,有無印象? │ │ │ │答:當然我會跟黃玲玲說我希望全贏,至於黃玲玲有沒│ │ │ │ 有去講我就不知道。 │ │ │ │問:黃玲玲有無向妳轉達說胡景彬認為妳可以贏哪個部│ │ │ │ 分? │ │ │ │答:黃玲玲只跟我說,胡景彬法官的意思是我媽媽這一│ │ │ │ 塊是證據比較確鑿,比較可以打得回來,其他的話│ │ │ │ 我們就盡量去和解,黃玲玲就跟我說妳一審全輸妳│ │ │ │ 二審要贏也是非常難,所以就盡量往和解的方向去│ │ │ │ 走。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四第88頁反面第1行起至第9行〉1 │ │ │ │ 月24日法官問妳:101年11月18日黃玲玲有無給妳 │ │ │ │ 一張紙,要妳委任林松虎律師?妳回答有,法官問│ │ │ │ 妳:黃玲玲有無告訴妳這是胡景彬或何人要妳委任│ │ │ │ 林松虎律師的?妳說:有,就是胡景彬。是否實在│ │ │ │ ?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訊問卷七第148 │ │ │ │ 頁倒數第6行起至第149頁第1行〉檢察官問妳:妳 │ │ │ │ 上訴高分院為什麼要增聘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妳│ │ │ │ 答:黃玲玲跟我說她去胡景彬那邊問過,胡景彬那│ │ │ │ 邊要求我這邊再請一個律師,黃玲玲就給我一張紙│ │ │ │ 條,上面寫林松虎及眾城律師事務所名稱及電話,│ │ │ │ 之前我有請過眾城事務所的律師,所以我知道眾城│ │ │ │ 事務所地址,隔天我就跟我的秘書去委任林松虎律│ │ │ │ 師。是否實在?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五第527頁最 │ │ │ │ 後一段問話〉問妳為何黃玲玲會介紹林松虎擔任妳│ │ │ │ 的訴訟代理人,妳稱黃玲玲沒有跟妳說過是胡景彬│ │ │ │ 指定的,但是是她去接觸胡景彬之後,她就突然來│ │ │ │ 跟妳介紹,要妳再多找林松虎來當本案律師,妳心│ │ │ │ 中就知道他一定是胡景彬這邊介紹過來的人,要不│ │ │ │ 然黃玲玲又不是常打官司的人,怎麼會突然介紹林│ │ │ │ 松虎,而且收費又這麼貴,是一般律師的4倍,妳 │ │ │ │ 心裡知道,只是不點破而已...是否實在?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四第89頁正面倒數第12行起至第89│ │ │ │ 頁反面第9行〉1月24日法官提示102年1月4日下午 │ │ │ │ 10時37分譯文,譯文中妳說:小黃,林律師知道這│ │ │ │ 件事嗎?還是我要從頭跟他講?法官問妳:所謂林│ │ │ │ 律師知道這件事嗎是指哪件事?妳回答:這是委任│ │ │ │ 法官的事情,就是法官要幫我們這件事情,我的意│ │ │ │ 思是說林律師知道我們有跟法官有認識這件事情。│ │ │ │ 法官問:黃玲玲告訴妳這樣的意思是林松虎律師知│ │ │ │ 道你們有跟胡景彬講好訴訟的事?妳回答:黃玲玲│ │ │ │ 是這樣講...法官問:譯文的部分黃玲玲講知道, │ │ │ │ 是針對妳說你們有去找胡景彬法官就訴訟的事情對│ │ │ │ 妳做有利的事情,這件事情林松虎是否知道,黃玲│ │ │ │ 玲告訴妳知道,是否如此?妳回答:應該是。是否│ │ │ │ 實在?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四第90頁反面第7行起至最後1行〉│ │ │ │ 1月24日法官提示起訴書下冊第150頁102年1月7日 │ │ │ │ 上午10時52分譯文,問妳:黃玲玲說『所以妳去問│ │ │ │ 一下是不是他們兩個都同意這樣做』的他們兩個是│ │ │ │ 不是指林松虎跟胡景彬?妳回答:是。法官說:再│ │ │ │ 看中間的部分,妳又講到他今天費用有提出來,後│ │ │ │ 面第三行,妳又有講到因為有熟人介紹收20萬,妳│ │ │ │ 的意思是林松虎律師說因為有熟人介紹來委任他,│ │ │ │ 所以他跟妳收20萬?妳答:對。法官又問:既然是│ │ │ │ 熟人,林松虎要判斷是否熟人,是否妳有告訴他是│ │ │ │ 誰介紹妳來委任林松虎律師的?妳答:沒有。法官│ │ │ │ 問:那為何說『因為有熟人』?妳答:那是林松虎│ │ │ │ 他本來說應該收28萬,我就有點吃驚說怎麼那麼多│ │ │ │ 錢,他就回應說因為有熟人介紹,可是我從來跟他│ │ │ │ 之間沒有談到胡景彬這個名字,我們從來沒有去戳│ │ │ │ 破這個點。是否實在?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七第408頁第 │ │ │ │ 9行起至第16行102年12月12日邱錦珠訊問筆錄〉檢│ │ │ │ 察官有提示102年1月3日11時7分、1月7日10時52分│ │ │ │ 妳與黃玲玲的通話監聽譯文,當時檢察官問:這部│ │ │ │ 分是研判黃玲玲在102年1月3日轉達胡景彬的意思 │ │ │ │ 要妳換律師,而且妳也在1月7日去林松虎事務所簽│ │ │ │ 委任狀,這次委任狀是簽哪一個案件的?妳答:總│ │ │ │ 共簽了兩次委任狀給林律師,分別是中港大飯店股│ │ │ │ 權返還案件以及王春香的刑事訴訟,這個案件指的│ │ │ │ 是王春香的案件,但具體的時間我忘記了。是否實│ │ │ │ 在? │ │ │ │答:是。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十第132頁正面第1行起至第13行 │ │ │ │ 103年4月25黃玲玲審判筆錄〉胡景彬辯護人問黃玲│ │ │ │ 玲:11月18日回去沒有提到王春香的案件有委任林│ │ │ │ 松虎當告訴代理人?黃玲玲答稱她有跟妳說這兩個│ │ │ │ 案子都交給林松虎律師。是否如此? │ │ │ │答:是... │ │ │ │問:王春香的案件一審於102年2月27日判決,依上開筆│ │ │ │ 錄妳在1月7日即判決前一個多月增聘委任林松虎,│ │ │ │ 原因為何? │ │ │ │答:因為我們也怕我們的案子又輸掉,我們所有的案子│ │ │ │ 都是王春香在當證人,黃玲玲也知道這個事情,她│ │ │ │ 都會來問,我也都會跟她講,黃玲玲就說那要不要│ │ │ │ 再多一個律師進去,我說好,黃玲玲說那就加林松│ │ │ │ 虎進去。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反面第67頁第3則譯即文102年1 │ │ │ │ 月3日下午之譯文〉黃玲玲說:姐ㄟ,我剛剛有去 │ │ │ │ 〈即胡景彬住處〉,他說他明天會去齁,會去商量│ │ │ │ 調那個啦,啊妳可能要換。妳說:換什麼?黃玲玲│ │ │ │ 說:換律師,不然妳又會敗掉。妳說:是因為胡景│ │ │ │ 彬覺得有點奇怪才這樣?黃玲玲稱她前一天去,胡│ │ │ │ 景彬跟她講王春香這件怎樣等語。王春香案件之所│ │ │ │ 以增加委任林松虎為訴訟代理人,是否因為黃玲玲│ │ │ │ 打了這通電話後妳才換的? │ │ │ │答:對,應該是這樣。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80頁反面第3則譯文,即102年│ │ │ │ 1月25日下午2時26分〉這通電話是在妳102年1月25│ │ │ │ 日當天開完庭後,下午2時許跟妳秘書彭雅芳的通 │ │ │ │ 話,妳說:今天應該還算蠻順利的齁〈當庭播放上│ │ │ │ 開通話錄音〉妳的秘書說她覺得『他這樣還蠻明顯│ │ │ │ 的』,是否指胡景彬? │ │ │ │答:是。 │ │ │ │問:妳說:很明顯嘛,他說這塊先拿掉你們再去談和解│ │ │ │ ,你們願意嗎?那個『他』是否指胡景彬? │ │ │ │答:是。 │ │ │ │問:『他比較好下筆去寫判決書』的他是否指法官? │ │ │ │答:是。 │ │ │ │問:妳的律師說『表面上還是要做一下配合』,是否指│ │ │ │ 配合法官要求和解? │ │ │ │答:他的意思是說,法官要求我們和解,我們是不是也│ │ │ │ 要配合一下,朝和解的路去走,不要太強勢。 │ │ │ │問:上開光碟播放內容是否確實妳與妳秘書彭雅芳的對│ │ │ │ 話? │ │ │ │答:對。 │ │ │ │問:妳的部分妳有無跟妳的秘書說謊? │ │ │ │答:沒有。 │ │ │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81頁反面第4則譯文〉〈當庭 │ │ │ │ 播放上開通話錄音〉妳所稱『他就1時50分開庭』 │ │ │ │ 、『他這樣跟她講』,是否指法官胡景彬? │ │ │ │答:對。 │ │ │ │問:妳所稱『她跟法官說我們準備脫產』是否指郭美絹│ │ │ │ ? │ │ │ │答:對啊,郭美絹跟胡景彬說我在脫產啊。 │ │ │ │問:『法官都不作回應』是否指受命法官胡景彬? │ │ │ │答:是... │ │ │ │問:『法官在上面說一審怎麼判的他都看不懂』等語,│ │ │ │ 是否指承審法官胡景彬? │ │ │ │答:是... │ │ │ │問:『等到要寫的時候』是否指記筆錄? │ │ │ │答:應該是在記,他們有時候會有一些是聊天的話。 │ │ │ │問:彭雅芳所稱『那兩個老的』是否指胡景彬與林松虎│ │ │ │ ? │ │ │ │答:應該是。 │ │ │ │問:『怎麼他今天說可以去和解,董娘那塊要拿出來,│ │ │ │ 不列入和解的內容』等語,是否指法官當庭有說妳│ │ │ │ 媽媽邱陳玉霞那塊不列入和解? │ │ │ │答:是。 │ │ │ │問:上開錄音光碟內容是否妳與妳的秘書彭雅芳的對話│ │ │ │ ? │ │ │ │答:是。 │ │ │ │問:譯文內容有無錯誤? │ │ │ │答:沒有。 │ │ │ │問:妳當時有無對妳的秘書彭雅芳說謊? │ │ │ │答:沒有... │ │ │ │問:〈請提示原審卷二第192頁反面即起訴書下冊第158│ │ │ │ 頁102年3月19日下午11時13分37秒之譯文〉黃玲玲│ │ │ │ 打給妳說:姐啊,這個處理了啊,他禮拜五有去陪│ │ │ │ 他到6點多。黃玲玲所稱『處理了』是指哪個案件 │ │ │ │ ?是否王春香案件上訴的事情? │ │ │ │答:王春香的案子,唯一有一次我說請黃玲玲去問一下│ │ │ │ 法官,為什麼會這樣,因為王春香的案子在一審最│ │ │ │ 後要宣判的時候,突然那天就沒有宣判了,那我就│ │ │ │ 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沒有宣判,因為我的律師說王春│ │ │ │ 香一定會被判有罪,他就沒有宣判,然後他就又傳│ │ │ │ 了一庭叫我去出庭當證人。應該是王春香的案子,│ │ │ │ 我應該有叫她去問法官,因為我有問律師說為什麼│ │ │ │ 會這樣,為什麼說本來要判了又不判,是什麼原因│ │ │ │ ,我說妳幫我問一下那為什麼宣判的日期又不判,│ │ │ │ 是什麼原因,因為他是法官嘛...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94頁第2通譯文102年3月19日上 │ │ │ │ 午9時19分36秒黃玲玲與邱錦珠通訊監察譯文〉邱 │ │ │ │ 錦珠當時問黃玲玲:你們是不是送了?妳所稱『是│ │ │ │ 不是送了』是否指王春香刑事案件的上訴狀? │ │ │ │答:應該是。 │ │ │ │問:〈提示同上卷第95頁反面102年3月19日晚上11時13│ │ │ │ 分37秒黃玲玲與邱錦珠通訊監察譯文〉黃玲玲說:│ │ │ │ 姐喔,處理了啦。妳早上問黃玲玲送了沒,晚上黃│ │ │ │ 玲玲說處理了,是否指上訴狀的部份已經處理了?│ │ │ │答:她應該是說她送去了。 │ │ │ │問:送去哪裡? │ │ │ │答:她有說要把上訴狀送給胡景彬看有沒有問題。 │ │ │ │問:所以妳現在說的才是正確的?剛才與現在陳述不符│ │ │ │ ,是因為記不清楚? │ │ │ │答:是。 │ │ │ │問:妳後來是否有再請黃玲玲打電話跟黃月蟾確認是否│ │ │ │ 有提出上訴狀請求檢察官上訴? │ │ │ │答:我從來沒有叫黃玲玲去問黃月蟾事情。 │ │ │ │問:妳是請黃玲玲去問胡景彬? │ │ │ │答:對。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97頁最後一通譯文102年4月17日│ │ │ │ 下午5時7分21秒黃月蟾與黃玲玲通訊監察譯文〉黃│ │ │ │ 月蟾說:妳知不知道那個會計〈指王春香的案件〉│ │ │ │ 已經被上訴了?妳請黃玲玲去確認案子是否有再上│ │ │ │ 訴,是否才有此通話? │ │ │ │答:是。 │ │ │ │◎同案被告邱錦珠並證稱確認其有於原審102年1月17日│ │ │ │ 準備程序時之相關答話內容。 │ ├─┼───────┼────────────────────────┤ │6│103年5月9日 │同案被告邱錦珠於原審103年5月9日審理時具結證述 │ │ │原審 │ 其有於原審103年5月2日下午之準備程序為以下陳述 │ │ │ │問:妳...在歷次調查、偵訊、原審所述是否都出於自 │ │ │原審卷十一第2 │ 由意識? │ │ │頁反面至第46頁│答:是。 │ │ │、卷十第231至 │問:筆錄有無在庭前都先看過? │ │ │264頁 │答:有。 │ │ │ │問:卷附所有妳...自己跟別人之通訊監察譯文的部份 │ │ │ │ ,妳們在準備程序都已經講過確實有卷內譯文所載│ │ │ │ 對話的內容? │ │ │ │答:是。 │ │ │ │問:妳...事前是否有看過卷內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才 │ │ │ │ 做這樣的回答? │ │ │ │答:有。 │ │ │ │問:卷內有關...邱錦珠之行蒐資料,律師有無將資料 │ │ │ │ 給妳們看過? │ │ │ │答:有。 │ │ │ │問:刑蒐資料中檢察官所記載的時間、內容、附註的資│ │ │ │ 料是否正確? │ │ │ │答:正確。 │ │ │ │問:中港大飯店本來是在台中市○區○○路000號? │ │ │ │答:對。 │ │ │ │問:門牌號碼後來改為台灣大道一段570號? │ │ │ │答:不是,是一段709號。 │ │ │ │問:是現在門牌整編後的號碼,是在同一個地方? │ │ │ │答:對。 │ │ │ │問:你們的名稱為中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沒錯? │ │ │ │答:對。 │ │ │ │問:之前董事長是妳的親生父親邱坤德? │ │ │ │答:是。 │ │ │ │問:邱坤德是否育有一女即妳本人,另外二個兒子即邱│ │ │ │ 金城、邱金旺? │ │ │ │答:對。 │ │ │ │問:這二位都是妳的弟弟,且均已過世? │ │ │ │答:對。 │ │ │ │問:大概是哪一年過世? │ │ │ │答:小弟弟邱金旺是1992(民國81年)左右過世,邱金│ │ │ │ 成是半年後,1993(民國82年)左右過世,二個差│ │ │ │ 半年。 │ │ │ │問:有關起訴書所記載之A、B、C三訴訟之訴訟過程是 │ │ │ │ 否都正確? │ │ │ │答:對。 │ │ │ │問:妳有看過嗎? │ │ │ │答:看過。 │ │ │ │問:A訴訟妳是被告,後來敗訴確定、B訴訟被告是妳先│ │ │ │ 生謝建宗,該部分後來也敗訴確定、C訴訟的部份 │ │ │ │ 在原審妳也是敗訴? │ │ │ │答:對。 │ │ │ │問:妳確實是在101年10月19日跟胡景彬見面? │ │ │ │答:是。 │ │ │ │問:是否黃玲玲帶妳去的? │ │ │ │答:是我們在他們家門口集合,在胡景彬家門口集合。│ │ │ │問:是妳跟黃玲玲約在胡景彬華富街住處門口見面再一│ │ │ │ 起進去? │ │ │ │答:對... │ │ │ │問:A、C訴訟妳均是被告,當時這兩個訴訟妳所委任律│ │ │ │ 師代理人幫妳所提出之狀紙,是否都有先經過妳閱│ │ │ │ 覽才提出? │ │ │ │答:有。 │ │ │ │問:閱覽確認內容是妳的真意之後才提出? │ │ │ │答:對。 │ │ │ │問:〈提示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75號卷第12頁至第16│ │ │ │ 頁〉99年11月30日針對99年度中簡字第2778號被告│ │ │ │ 邱錦珠所提出之民事答辯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當時│ │ │ │ 妳的訴訟代理人常照倫律師要提出之前有無經妳看│ │ │ │ 過? │ │ │ │答:有,這份狀紙之前有提出,常律師都會先給我看。│ │ │ │問:提示同上卷第13頁,在剛才提示給妳看的這份狀,│ │ │ │ 你們的狀紙記載『系爭股份只是邱坤德借名登記 │ │ │ │ 』,是否如此? │ │ │ │答:這是我們自己講出來的。 │ │ │ │問:邱陳玉霞的10274股及妳的6000多股是否均是邱坤 │ │ │ │ 德借名登記? │ │ │ │答:借名登記這個話是我們自己講出來的,是第一次鞏│ │ │ │ 小玲要把我那個220股要回去,我就把我這個股的 │ │ │ │ 來由是怎麼樣,我就講了說一開始就是爸爸要有七│ │ │ │ 個人才能成立一個公司,所以他就把我們這些媳婦│ │ │ │ 、兒子、女兒都弄進去,一個人給10股,我就說這│ │ │ │ 個一開始是用借名登記,是我們自己先講出來的,│ │ │ │ 因為我要敘述事實,不然我怎麼可能把這四個字講│ │ │ │ 出來,我就說後來我們有用金錢做買賣就不被接受│ │ │ │ ... │ │ │ │問:提示本院民事卷宗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卷二第72│ │ │ │ 頁邱士銘他們在民事案件所提出,98年2月16日下 │ │ │ │ 午1、2時有關邱錦珠部分的錄音內容,妳是否曾經│ │ │ │ 講過譯文內的話,且郭美絹到庭作證時也證稱他們│ │ │ │ 有聽過,且是據實翻譯? │ │ │ │答:有,我有講過這個話。 │ │ │ │問:上面所列載的時間98年2月16日是否正確? │ │ │ │答:應該是,這爸爸過世沒多久。 │ │ │ │問:妳剛才說妳出錢向父親購買6000多股股份是在何時│ │ │ │ ? │ │ │ │答:我現在沒有辦法確定。 │ │ │ │問:應該是在這通譯文之前的事,早就發生了? │ │ │ │答:對,早就發生了,很早以前。 │ │ │ │問:但妳在這通譯文還對邱士銘他們講,因為阿公〈指│ │ │ │ 邱坤德〉聰明信得過我,登記在我名下,所以阿,│ │ │ │ 大家不相信的話可以問律師,妳這時候98年2月16 │ │ │ │ 日都還講到因為邱坤德信得過妳,所以才會把股份│ │ │ │ 登記在妳名下? │ │ │ │答:是... │ │ │ │問: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七第150頁,妳在 │ │ │ │ 偵查中是否也有講過101年9月底本案中港飯店案件│ │ │ │ 即C訴訟敗訴後,才聽黃玲玲建議而與胡景彬接觸 │ │ │ │ ,妳是否在偵查中這麼說? │ │ │ │答:對... │ │ │ │問:101年10月19日胡景彬與妳們的對談內容為何?邱 │ │ │ │ 錦珠妳早上有講過問敗訴的原因? │ │ │ │答:對,我就拿一些我的資料證據,我說為什麼我這麼│ │ │ │ 多證據我還敗訴,為什麼法官都不採納,對方都不│ │ │ │ 用舉證,我舉證一大堆也都沒有用... │ │ │ │問:胡景彬當時是否有說案子會跑到他那邊也不一定?│ │ │ │答:對。 │ │ │ │問:這是在什麼情況下講出來的? │ │ │ │答:就是因為我的案子是二審,是在高院,他又在高院│ │ │ │ 當法官,他就笑笑說,說不定會跑到我這裡來。 │ │ │ │問:妳認為胡景彬當時講這句話的用意為何? │ │ │ │答:我當時沒想太多,我想說那不是應該都用抽籤的嗎│ │ │ │ 。 │ │ │ │問:照妳這麼講,妳101年10月19日去問胡景彬的時候 │ │ │ │ ,妳已經知道胡景彬是法官? │ │ │ │答:對。 │ │ │ │問:是因為胡景彬講了這句話妳才知道,還是之前黃玲│ │ │ │ 玲就有告訴妳? │ │ │ │答:之前黃玲玲好像有告訴我這樣子... │ │ │ │問:提示99年度查字第179號卷二第7頁、第195頁,邱 │ │ │ │ 錦珠在調查筆錄及偵訊筆錄曾經一度講到妳在101 │ │ │ │ 年10月19日去找胡景彬的時候,當時胡景彬只有跟│ │ │ │ 妳說再看看吧,妳當時回答的內容是否不完整,因│ │ │ │ 為妳並沒有講到妳今天早上被詰問時所提到,妳有│ │ │ │ 詢問胡景彬敗訴的原因,然後胡景彬也有講到案子│ │ │ │ 可能會跑去他那邊也不一定? │ │ │ │答:是不完整,後來好像他就是開玩笑式的加上這一句│ │ │ │ 話。 │ │ │ │問:妳今天早上偵訊講的,就這部份所述的內容是否實│ │ │ │ 在才對,之前講的不完整? │ │ │ │答:以現在所述為準。 │ │ │ │問:提示102年度特偵字第4號訊問卷七第145頁、第408│ │ │ │ 頁反面,檢察官問妳跟黃玲玲是何時就打算行賄法│ │ │ │ 官?妳說一開始黃玲玲就有跟妳說請法官喬事情一│ │ │ │ 定要給紅包、要給錢,但具體的金額沒有說,一直│ │ │ │ 到7月12日和解前,差不多在6月前,黃玲玲就跟妳│ │ │ │ 說過要給法官500萬元,妳是否說過這些話? │ │ │ │答:說過。 │ │ │ │問:黃玲玲確實有這樣跟妳說嗎? │ │ │ │答:沒有錯... │ │ │ │問:邱錦珠妳的認知這樣就是在喬事情,所以妳才會說│ │ │ │ 請法官胡景彬喬事情,黃玲玲告訴妳要給紅包? │ │ │ │答:對,她就說要給紅包。 │ │ │ │問:提示102 年度特偵字第4號卷七第408頁,妳是否也│ │ │ │ 曾經在偵查中提到因為黃玲玲有說她的姐夫是法官│ │ │ │ ,是專門喬事情的,我的心裡知道可能要送錢,這│ │ │ │ 樣子講很不好意思,我覺得很慚愧,妳在偵查中是│ │ │ │ 否有講過這樣的話? │ │ │ │答:有。 │ │ │ │問:黃玲玲確實有跟妳講過這個法官胡景彬專門在喬事│ │ │ │ 情嗎? │ │ │ │答:她是講過這句話... │ │ │ │問:對於剛才提示的偵訊筆錄,妳是否很確定黃玲玲有│ │ │ │ 講? │ │ │ │答:有... │ │ │ │問:101年12月3日下午1時半左右,邱錦珠、黃玲玲妳 │ │ │ │ 們兩位有一同到林松虎的眾城律師事務所,但是當│ │ │ │ 時只有跟林松虎律師簽中港飯店民事的訴訟代理人│ │ │ │ 委任狀? │ │ │ │答:那不是跟黃玲玲去,簽中港飯店時她沒有去,我是│ │ │ │ 跟彭雅芳去的... │ │ │ │問:妳是101年12月3日去簽101年12月7日的委任狀,妳│ │ │ │ 是否第一次去的時候就簽委任狀了? │ │ │ │答:對,我第一天去找林松虎時我就簽委任狀。 │ │ │ │問:妳在本案C訴訟中港飯店第一審案件,委任張究安 │ │ │ │ 律師的費用是多少? │ │ │ │答:6萬元。 │ │ │ │問:上訴二審張究安律師收妳多少訴訟費代理? │ │ │ │答:也是6萬元... │ │ │ │問:經由黃玲玲告訴妳要去委任林松虎律師中港飯店案│ │ │ │ 件的訴訟代理人是林松虎的部份,妳的認知是否也│ │ │ │ 是胡景彬要妳去委任的? │ │ │ │答:我的認知是這樣...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69頁102年1月5日上午10時4分30秒│ │ │ │ 譯文,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多,妳是否有印象有 │ │ │ │ 去林松虎的律師事務所,妳後來有跟林松虎說妳星│ │ │ │ 期一早上準時10點到,所以妳是否1月7日早上10時│ │ │ │ 多有去林松虎事務所? │ │ │ │答:應該有,去過,因為每次開庭前我都有去。 │ │ │ │問:是否有準時到? │ │ │ │答:每一次都準時到...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72頁反面102年1月15日40秒譯文,│ │ │ │ 照譯文看起來邱錦珠在102年2月6日開庭前確實有 │ │ │ │ 請黃玲玲去幫妳請教胡景彬案件的事? │ │ │ │答:應該有。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80頁102年1月25日下午1時13分37 │ │ │ │ 秒邱錦珠與謝建宗對話內容之譯文,中間有提到基│ │ │ │ 本上媽的那個應該就是拿回來了,應該是很確定,│ │ │ │ 妳是根據黃玲玲告訴妳說胡景彬說邱陳玉霞那塊可│ │ │ │ 以幫妳們保住,妳才會這樣跟妳的先生說嗎? │ │ │ │答:沒有錯,因為她都一直跟我說那一塊才有辦法。 │ │ │ │問:提示同上卷頁,妳跟妳先生講到她姐夫啦是有很兇│ │ │ │ 啦,說妳要叫我翻第幾頁就應該事先把它弄好,妳│ │ │ │ 不要叫我翻第幾頁、第幾頁,對他們很兇,看得出│ │ │ │ 來他對她很兇,妳這段話的意思是否指胡景彬在開│ │ │ │ 庭時,1月25日當天準備程序妳開完就打電話跟妳 │ │ │ │ 先生講,當天早上開庭的時候,胡景彬對對照的郭│ │ │ │ 美絹律師很兇,對郭律師說妳要叫我翻第幾頁就應│ │ │ │ 該事先把它弄好,妳不要叫我翻第幾頁、第幾頁,│ │ │ │ 對郭美絹他們很兇,是否如此? │ │ │ │答:是,我應該是每一庭大概都有到,因為黃玲玲叫我│ │ │ │ 每一庭都要聽... │ │ │ │問:提示99年度查字第179號訊問卷二第13頁,當時在 │ │ │ │ 調查筆錄有問妳根據102年1月25日下午12時22分的│ │ │ │ 譯文及音檔是否即是妳與黃玲玲的對話,對照庭期│ │ │ │ 表,妳剛出庭本案準備程序就跟黃玲玲表示就是妳│ │ │ │ 講媽那個嘛,我的看法應該是可以打回來,因為他│ │ │ │ 們講的理由就是上面配合的很好啦,法官的意思也│ │ │ │ 是說這塊應該要拿回來,不應該拿去和解的條件,│ │ │ │ 問妳上面是何人,妳講上面就是指法官胡景彬,因│ │ │ │ 為我跟黃玲玲都認為胡景彬應該會在本案幫我們保│ │ │ │ 住我媽媽全部的股份,所以我們才會有前述的通話│ │ │ │ 內容,妳所述是否實在? │ │ │ │答:實在。 │ │ │ │問:提示同卷第14頁,這是問妳有關提示妳102年1月25│ │ │ │ 日的譯文,也就是妳跟彭雅芳的對話,妳是說那他│ │ │ │ 就說妳們要去和解要把這塊就先挑掉、拿掉再去和│ │ │ │ 解,彭雅芳回答那我覺得他還蠻明顯,早上檢察官│ │ │ │ 也有問過妳,妳回答很明顯嘛,妳就說這塊先拿掉│ │ │ │ 你們再去談和解很明顯,這部份後來妳的回答是有│ │ │ │ 說,這些問題的訊息妳是在開庭前就從黃玲玲在胡│ │ │ │ 景彬那邊得來的,且妳在法庭有覺得胡景彬法官跟│ │ │ │ 林松虎律師的表現也符合這個訊息,這段妳所述是│ │ │ │ 否實在? │ │ │ │答:沒有錯。 │ │ │ │問:但早上妳在詰問過程中同時也有講到,妳覺得他們│ │ │ │ 兩個都是各講各話,沒有配合,妳在這邊為何又會│ │ │ │ 講到胡景彬跟林松虎在法庭的表現也符合這個訊息│ │ │ │ ...『是否只有一開始林松虎要妳叫鞏小玲撤告這 │ │ │ │ 部份,妳認為是跟胡景彬的意思不一樣』? │ │ │ │答:『對』... │ │ │ │問:妳認為是胡景彬有配合妳的訴訟代理人林松虎? │ │ │ │答:因為林松虎也一直跟我說我母親邱陳玉霞這部份可│ │ │ │ 以保得住,說以他的專業的判斷,這一塊是可以保│ │ │ │ 得住。 │ │ │ │問:妳透過黃玲玲得知胡景彬跟妳說妳媽媽邱陳玉霞那│ │ │ │ 塊可以保住,然後林松虎同時也跟妳說,依他法律│ │ │ │ 的專業知識,妳媽媽邱陳玉霞那塊也可保住,所以│ │ │ │ 認為他們兩個有在配合? │ │ │ │答:對,因為在庭上,林松虎提出他意見,胡景彬法官│ │ │ │ 會說是這樣子喔,他會這樣回答,我的感覺就跟雅│ │ │ │ 芳這樣講出來,是講出我的感覺。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88頁反面至89頁102年3月1日下午 │ │ │ │ 11時26分2秒通訊監察譯文,這次接下來妳們應該 │ │ │ │ 要在102年3月8日進行準備程序,在這邊黃玲玲有 │ │ │ │ 跟邱錦珠講到,妳再請妳的律師去,他說妳如果那│ │ │ │ 個也可以不用去,這是否黃玲玲告訴妳,胡景彬說│ │ │ │ 如果102年3月8日妳也可以不用出庭,是這個意思 │ │ │ │ 嗎? │ │ │ │答:應該是叫我不用出庭。 │ │ │ │問:黃玲玲告訴妳說胡景彬說妳可以不用出庭,胡景彬│ │ │ │ 說讓律師出庭就可以了,是否如此? │ │ │ │答:對... │ │ │ │問:102年5月17日妳是否確實有去開庭? │ │ │ │答:我好像只有1次沒有去開庭,其他的我都有去開庭.│ │ │ │ .. │ │ │ │問:邱錦珠妳之前有說過送琉璃也是希望胡景彬在這個│ │ │ │ 訴訟案件可以對妳做有利的處理,正確嗎? │ │ │ │答:對,我當時是這樣想。 │ │ │ │問:黃玲玲也知道這個目的? │ │ │ │答:對。 │ │ │ │問:有關送琉璃所刷的信用卡,妳在調查筆錄是說用妳│ │ │ │ 的信用卡,在偵查中是說還是妳女兒謝秀閔的信用│ │ │ │ 卡? │ │ │ │答:內容我當時忘記了,是我女兒跟我一起去買,是用│ │ │ │ 我女兒謝秀閔的卡。 │ │ │ │問:妳是到新光三越的琉璃工房刷了44800元,琉璃名 │ │ │ │ 稱是齊聚順勢上上游? │ │ │ │答:名稱我不曉得,其他正確。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104頁反面譯文,這通是102年5月 │ │ │ │ 18日下午1時47分59秒黃玲玲跟邱錦珠的對話內容 │ │ │ │ ,在第105頁邱錦珠說他說沒有問題就對了,這個 │ │ │ │ 黃玲玲是告訴妳說對,媽這個留住昨天我就已經,│ │ │ │ 然後停頓一下,那個是沒有問題的,黃玲玲是這麼│ │ │ │ 告訴妳,他說沒有問題就對了,這個『他』是否就│ │ │ │ 是指胡景彬? │ │ │ │答:對...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116頁反面102年6月16日凌晨2時2 │ │ │ │ 分46秒譯文,這邊有提到黃玲玲告訴邱錦珠,妳那│ │ │ │ 個紅包不用幫人家準備喔,邱錦珠說要阿,妳們有│ │ │ │ 提到紅包的事,黃玲玲講的這個紅包指的就是交付│ │ │ │ 的賄款...妳當時認知黃玲玲告訴妳這個紅包也是 │ │ │ │ 行賄交付給胡景彬的賄款? │ │ │ │答:是,沒錯。 │ │ │ │問:妳之前有提到,妳去委任林松虎律師為中港飯店案│ │ │ │ 件訴訟代理人時,妳知道是胡景彬介紹妳去委任林│ │ │ │ 松虎,但妳從來沒有向林松虎提到此事? │ │ │ │答:對,我沒有跟林松虎講過,我在林松虎面前從來沒│ │ │ │ 有提過胡法官的名字。 │ │ │ │問:妳當時的心態為何? │ │ │ │答:我就想說反正黃玲玲拿來一定是胡法官介紹的,我│ │ │ │ 就想說反正就請他幫忙,因為也沒有其他人願意幫│ │ │ │ 我。 │ │ │ │問:妳沒有跟林松虎提到或暗示是胡景彬要妳來委任林│ │ │ │ 松虎,是妳自己認為不宜戳破嗎? │ │ │ │答:『我認為不必要再去戳破這個事情,我想林松虎他│ │ │ │ 應該也知道我是胡法官介紹的』... │ │ │ │問:『妳知道這是不法的事情,所以不適宜當他們的面│ │ │ │ 戳破?』 │ │ │ │答:『應該也是這樣想』...『我的認知是林松虎律師 │ │ │ │ 應該知道』... │ │ │ │問:『根據什麼事情這樣想?』 │ │ │ │答:『因為是黃玲玲叫我去找林松虎律師,黃玲玲就說│ │ │ │ 那是胡法官講的,叫我們去找林松虎』。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83頁至第83頁反面,通話時間為│ │ │ │ 102 年1月31日下午12時2分54秒譯文〉謝秀閔問:│ │ │ │ 開庭的時候妳要上去講喔?邱錦珠說:沒有啊,受│ │ │ │ 命法官會問我。謝秀閔問:他有傳妳喔?邱錦珠說│ │ │ │ :沒有傳。時間是否指中午12時許? │ │ │ │答:是的。 │ │ │ │問:謝秀閔所說『他有傳妳喔』是否指胡景彬? │ │ │ │答:是的... │ │ │ │問:〈提示同上卷同頁〉下面妳說:到時候他會問我說│ │ │ │ 你們有沒有談和解,我要說好,我的誠意是什麼,│ │ │ │ 我們願意嘛,就把內容講出來。這是否黃玲玲告訴│ │ │ │ 妳的內容? │ │ │ │答:應該是...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83頁至第83頁反面最後一通譯文│ │ │ │ ,通話時間為102年1月31日下午12 時2分54秒〉邱│ │ │ │ 錦珠妳譯文中一開始就有跟謝秀閔說妳剛才去林松│ │ │ │ 虎那裡,這天是否妳與黃玲玲一起去找林松虎? │ │ │ │答:是的... │ │ │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83頁反面第一通譯文倒數第5行 │ │ │ │ 〉妳回答:沒有啊,就是直接在法庭上跟法官說我│ │ │ │ 願意和解,我的條件是什麼,他會問對方願不願意│ │ │ │ 接受,對方如果說不行,就繼續再打。妳指的是否│ │ │ │ 2月6日開庭時,妳會直接在法庭上跟法官說妳願意│ │ │ │ 和解、妳的條件,法官胡景彬會問對方願不願意接│ │ │ │ 受? │ │ │ │答:對。 │ │ │ │問:妳為何事先知道2月6日法官會問妳什麼問題? │ │ │ │答:因為我已經把和解書的和解內容都已提上去了。 │ └─┴───────┴────────────────────────┘ 【附件二】收受賄賂罪部分相關監聽譯文 ■譯文內容見原審卷二第64頁至第147頁反面 ㈠ ⒈101/07/02下午10:00:22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短訊內容:小蟾:幫我問一下姐夫要不要見邱錦珠,她的案件想要姐夫幫忙。該收多少就跟她談。我只想知道中港飯店內容她要如何處理。如果姐夫願意告訴我時間。 ▲見原審卷二第64頁。上開簡訊內容經原審於10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明確(見原審卷八第21頁反面)。 ⒉101/10/19下午12:13:15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玲(指黃玲玲,下同):姊夫何時有空? 蟾(指黃月蟾,下同):今天下午吧。 玲:下午喔,我不在耶,晚上有沒有空? 蟾:晚上喔,約約看阿。 玲:好,你幫我約,因為我姐叫我跟姊夫(指胡景彬)約時間,她想跟姊夫聊聊。 蟾:好,那我看時間我再打給你。 玲:你再跟我確認,我再打給她。 蟾:好。 ⒊101/10/20下午11:45:18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玲:哈囉。 蟾:嘿。 玲:你幫我問姊夫(即胡景彬)看看,如果...以打贏(訴 訟)為那個... 蟾:嘿。 玲:「紅利」要給他們那個團隊要多少?快速。 蟾:ㄟ... 玲:你幫我問看看,我再來跟我姐說,大概一個底數給我。蟾:可是那不是...我不曉得,現在不是要那個嗎?我現在 還不懂你意思,不然這個... 玲:沒有啦,我告訴你,就是以「最少」為原則,就是像說我婆婆(黃玲玲夫邱金成已歿,婆婆係指邱金成母邱陳玉霞,亦歿)那份,把它拿回..就是說不要讓鞏小玲他們拿到... 蟾:(打斷黃玲玲談話)ㄟ!玲、玲,可能...過來談比較 好。 玲:喔...我想說這樣我去跟他講,我做中間者。 蟾:這可能要當面談。 玲:那我再過去.. 蟾:再聯絡好了,我問看看。 玲:拜拜。 ㈡ ⒈101/10/22中午12:14:30 胡景彬(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胡(指胡景彬,下同):過來。 蟾:好。 ⒉101/10/22中午12:23:29 黃月蟾(0000000000) 胡景彬(0000000000) 胡:到了 黃:殿堂到了。 ⒊101/10/22下午02:07:25 黃月蟾(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請黃玲玲有路過黃月蟾家過來一趟,黃玲玲說現在就過去。 ⒋101/11/18下午09:54:28 黃月蟾(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蟾:玲。 玲:有! 蟾:有空嗎? 玲:有啊。 蟾:再半個小時過來。 玲:好,拜拜。 ⒌101/11/19上午10:11:18 黃玲玲(0000000000) 邱錦珠(0000000000) 玲:姊,我小黃,妳今天有要過去中港嗎? 邱(指邱錦珠,下同):我現在要過去了。 玲:那我過去找妳好嗎? 邱:可以阿。 玲:11點。 邱:好,好,掰掰。 ㈢101/12/13下午12:37:11 胡景彬(公共電話0000000000) 林松虎(0000000000) 胡:幾點有在辦公室? 林(指林松虎,下同):沒有ㄟ。 胡:今天沒有進來? 林:嘿,可能下午。 胡:大概幾點? 林:差不多兩點半或三點過去。 胡:差不多兩點半過去。 林:好。 ▲上開通話內容經原審於10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明確(見原審卷八第29頁)。 ㈣ ⒈102/01/03下午12:20:45 邱錦珠(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邱:上次你不是跟我說王春香那個判下來了,你記得嗎? 玲:對阿。 邱:他本來是上禮拜12月27日就要宣判,可是竟然沒有判,還要再開一次庭,我今天就收到一張叫我要再出庭當證人,你去看看是怎麼回事,王春香違反商業會計法,1 月21日還要再開一次庭,不知道是出了什麼問題,我不知道是對我們有利還不利,我怕到時候王春香又沒事,你去看看為什麼還要再開一次庭。 玲:好,我再問看看。 ⒉102/01/03下午12:30:05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玲:哈囉,妳晚上有沒有空? 蟾:有啊。 玲:看幾點妳再打電話給我。 蟾:好,知道。 玲:好,拜拜。 ⒊102/01/03下午08:22:50 黃月蟾(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玲:喂。 蟾:玲玲,10點半有空嗎? 玲:有有有。 蟾:就這樣子囉,拜拜。 玲:拜。 ⒋102/01/03下午11:07:03 邱錦珠 黃玲玲(0000000000) (因通話音檔分割,本通話分2通,第2通) 玲:姊,我剛剛有去啦,他說他明天會去…商量調那個,你可能要換喔。 邱:換什麼? 玲:換律師。 邱:真的喔? 玲:不然你這樣可能又會敗掉(訴)。 邱:他是覺得這次有點奇怪才會這樣喔? 玲:對,因為他們翻的很那個,後來他們有拿出一些東西出來,這個判決是刑事轉過來的你知道嗎,所以…詭異詭異的,他明天會去想那個,這個不給他打扁,後面對我們影響會很大。 邱:我就是怕這個阿。 玲:因為我跟他提醒,他說…你可能要轉了。 邱:好阿,那就明天他先去看看怎麼樣。 玲:因為你所有那個都是王春香作證的阿,整個3分之2都是… 玲:他也覺得很奇怪,所以他後面就比較在聽我講什麼了,他說這個跟那個又沒關係,我說關係很大,後面他就說,這個一定要給他那個。 邱:好阿,明天看他怎樣,如果他覺得我們要有個律師進去,我們再請。 玲:他是說不然會很那個,他說這個有膝竅囉,…,看這兩天怎樣我在去找你。 邱:好。 ⒌102/01/04下午01:35:45 胡景彬(0000000000) 林松虎(0000000000) 胡:幾點有空? 林:我現在人在高鐵,要回去了。 胡:幾點有空? 林:在板橋,大概2點半到。 胡:喔。 ▲上開通話內容經原審於10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明確(見原審卷八第29頁)。 ⒍102/01/05上午10:04:30 林松虎(0000000000) 邱錦珠(0000000000) 邱:林律師早,我中港飯店邱錦珠。 林:你好。 邱:你有印象嗎? 林:有啊,我卷閱回來,那天開庭,所以我要找一天跟你討論一下,你可以準備你媽媽那時遺產稅的報稅資料嗎?邱:遺產稅報稅資料... 林:你現在拿給我的是分割而已,我要繳納證明,他有一個遺產稅繳納證明書,他上面會把所有的遺產都列進去,我會看那個列的遺產是要怎麼報。 邱:還有一個是我之前中港的前會計王春香違反商業會計法,想要麻煩你。 林:這樣喔,那你可能要把起訴書還有現在的案號,要開庭嗎? 邱:他已經開庭開很多次了。 林:他本是在檢察官那邊,現在在院方。 邱:他本來是上個月12月27日要宣判,結果27號那天我們就是等宣判結果,結果竟然說不宣判,要再開庭。 林:再開辯論庭。 邱:開庭又叫我出一次庭要當證人,我之前已經當過嘛!我覺得很奇怪。 林:你在審判中間有委任訴訟代理人? 邱:有啊,以前有委任,還有兩個,現在還有辦法再麻煩你?可以嗎? 林:刑事是限制三個啦,那這樣不是還要去閱卷。 邱:嘿啦,我是要先給你授權書。 林:你先來簽委任狀。 邱:我那天可以去?什麼時候?因為他21號就要開庭了。 林:我看一下時間...不然你禮拜一早上來好不好? 邱:好,幾點? 林:10點。 邱:我就禮拜一早上準時10點到。 ▲上開通話內容經原審於10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明確(見原審卷八第29頁)。 ⒎102/01/07上午10:02:12 胡景彬(0000000000) 林松虎(0000000000) 胡:早。 林:早。 胡:幾點有空? 林:早上在辦公室。 胡;現在有在那邊嗎? 林:有啊,他有來。 胡:我先過去。 林:沒有啦,「他」現在在這勒。 胡:喔,差不多幾點? 林:10點半。 胡:好。 ▲上開通話內容經原審於10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明確(見原審卷八第29頁)。 ⒏102/01/13下午05:05:46 林松虎(0000000000) 胡景彬(公共電話0000000000,公話編號:0000000,臺中市公益路興中興街口) 林:喂。 胡:有出去嗎? 林:現在在園道在走路,你現在在哪? 胡:我在你的邊啊那裡(臺語)。 林:我還帶著小孩,可能要20分鐘。 胡:好,10分鐘... 林:20、20到我家。 胡:好。 ▲上開通話內容經原審於10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明確(見原審卷八第29頁)。 ⒐102/01/13下午05:53:46 林松虎(0000000000) 胡景彬(公共電話0000000000、公話編號:0000000,臺中市公益路155巷) 臺中市○區○○路00號樓頂 林:不好意思,我到了。 胡:你進去了嘛? 林:進來了,你要過來嗎? 胡:好。 ▲上開通話內容經原審於10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明確(見原審卷八第29頁)。 ⒑102/01/14下午06:17:06 林松虎(0000000000) 胡景彬(0000000000) 胡:你好!你在哪? 林:我在辦公室,你勒?你走了? 胡:好,不然我過去。 林:現在過來喔。 ▲上開通話內容經原審於10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明確(見原審卷八第29頁)。 ⒒102/01/18下午08:58:18 胡景彬(公共電話0000000000) 林松虎(0000000000)林:喂。 胡:9點半來喝咖啡,有時間嗎? 林:我今天練唱。 胡:要到幾點? 林:要到10點。 胡:10點喔。 林:好。 ▲上開通話內容經原審於10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明確(見原審卷八第29頁)。 ㈤ ⒈102/01/15下午05:35:08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玲:哈囉,晚上有沒有空? 蟾:晚上,可以啊。 玲:可以的話打給我。 蟾:知道了,拜拜。 ⒉102/01/15下午11:18:40 黃玲玲 邱錦珠(0000000000) 玲:姐喔,我有去了,他(指胡景彬)叫妳不用緊張,他說如果看不完他還會再延期(指胡景彬承審之臺中高分院101年度重上158號案件,當事人即為邱錦珠),所以他叫妳不用緊張。 邱:好。 玲:王春香那個,我不知道妳有沒有提出反駁,因為做賊的一定喊說沒有,妳那時候有沒有拿出可以佐證的證據?邱:證據就是國稅局的承辦人有把王春香偷拿的東西都拿出來。 玲:國稅局? 邱:對阿,因為她偷拿的東西都拿去國稅局檢舉我們,我本來以為國稅局會保護檢舉人,但國稅局那個先生很好,我跟他接洽很多次,他覺得我們很無辜,我說那也不是我做的,他就說,叫我請法官來函調我們的東西我就會送上去,後來法官也函調,他也出庭作證說那是王春香給他的。 玲:喔,王春香直接拿給他的。 邱:對,主要是她拿的是影印本,偷拿影印本是無罪,法官就問她妳這些都是影本,那原件哩,其實王春香應該回答我沒有拿原件我只有偷影印本,這樣她就無罪,但是她就是賊星該敗,她說原件都破破爛爛就把它銷燬了。玲:她不可能銷燬吧? 邱:沒有啦,但是就是因為這句話,還有國稅局曾先生出來作證,她才被定罪。 玲:我說到時候我姐去她會挫勒等,他說,可能就是要怎麼佐證她是管帳的,或是我們丟了什麼,他說,她一定會說沒有,我們就是要怎麼佐證她有。 邱:對。 玲:他說如果閱卷來不及沒關係,下次再來,大概情形就是這樣。 邱:好阿。 玲:我說我姐很緊張。 邱:對阿… 玲:他(指、胡景彬)說他明天..他現在還在辦公哩,他明天好像庭很多,我也不知道,他說他會「那個」,叫妳好好睡,我說她快憂鬱症了。 邱:呵..(以下略) ⒊102/01/25下午12:22:20 邱錦珠(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玲:喂。 邱:小黃,剛回來。 玲:啊?你回來了喔?開庭喔? 邱:你居然忘記了。 玲:我還以為是下午。 邱:沒,11點。 玲:喔,那怎樣? 邱:基本上,今天只要是打這個,就是你講媽那個嘛,我的看法應該是可以打回來,因為他們講的理由,就是「上面」(意指承審法官被告胡景彬)也配合得很好,然後又問了一個我的增資股,就是在那講東講西…另外爸的股的部分,時間來不及,下面還有一個庭,他就說2月 6號再開庭…但是那法官(胡景彬)也說「你們要不要 和解?」,那林松虎律師就說「有啊,我們有要和解啊,最起碼媽媽那塊我們要拿回來他們就不肯」,那他就說「沒有啊,你們又沒有釋出什麼善意,怎麼可以只有媽媽那塊,應該要全部分」,他說他們當事人是這樣覺得,那法官(胡景彬)就說「媽媽這塊如果要分,我今天聽起來好像是不太合理,把話講在前面,那你們就再去看看」,當然他在庭上還是覺得你們家務事去和解,他一定會這樣說的嘛。 玲:對啊。 邱:然後他就問「郭律師,你認為你們和解的條件是開什麼?」,他說「總是要對方先開條件啊,萬一我認為好的條件他們不接受啊」,就是請我們先開條件啦,那法官就說好,看我們協商怎麼樣,那林松虎就問我說「怎麼樣啦,你要不要和解」,我就問林松虎說「你覺得和解是怎麼樣最好?」,他說「那當然是把媽這塊拿回來,那其他的就不要分五份,外面那兩個就分一份,等於是分成四份」,那媽跟我之前有些六千多來回增資股,就分成四份,他就問我「好不好,要不要用這樣的條件去跟他和解」,我說「我當然是很不甘願,我購買的就證據確鑿,林律師你覺得是打不贏嗎?」,他就笑笑說「當然可以,會盡力啦,只是說是不是要這樣去和解?」,我說「那萬一我提這樣他說好,那我不就要照這樣做?」,他就要我回去找些資料,我就說好…所以我也搞不清楚,他們到底是要和解這條路去走,還是要打到底?我就真的搞不清楚現在狀況到底是怎樣 玲:我上次不就跟你講了嗎?搞到現在,你讓他們空手而回,那是不可能的事嘛,那我們在談的就是媽這塊先拿回來,下面的就把你的錢打回來嘛,那我的和解善意就是:好啊,我爸這個是「利中」(音譯)這個是大家的,在法律上來說嘛,但是你也應該要把我拿出去的錢還我啊,這樣就好啦! 邱:那林律師是認為說他要把和解的條件改成不要分成五份,用四份來談。 (...,略) 邱:他不知道畫一個什麼大餅給她啦,我有跟林松虎律師講到你跟我說的股票的事,他說他要跟我約個時間,讓我直接去跟他談清楚…剛剛講完的時候已經12點多,他還趕著回去吃飯,下午還有一個庭,我說「好,我再跟你約時間」。 玲:所以我才跟你說,你這一塊,最起碼,有備無患,我們雖然不用給他,我的動作已經寫在前面了,你拿我沒辦法了…我擔心你就是說,你都是人家丟了炸彈,你才來拆彈,這樣反而很麻煩,那我們就是把動作放在前面,有啊,我們有做這些動作,你弄不到我,所以這些東西你就再跟林律師約,看林律師怎麼處理,那如果說要會計師或什麼的,我們再… 邱:要會計師我再找你那個表弟,請他幫我… 玲:對,看他要怎麼幫我們 邱:他如果說股票要怎麼用,我就找你那個表弟 玲:因為我們這個要找自己人啊,才不會洩密出去 邱:好…今天在庭上他們郭律師還說「你知道嗎?他們現在中港急著要脫產,要把財產賣掉了耶」…因為法官在上面說這個庭可能要延到過年以後了,他就說「法官你不要拖太久,你知道嗎?他們現在在做脫產的動作了耶」,他說他們急著要把增港脫產了耶 玲:我跟你說,所以「上面」就說我們慢慢來,慢慢磨他們,防他們一些小動作,後面你和解這東西,你要講股票的時候,再跟他說邱:我聽懂你的意思,原則就是…我的條件…林松虎也問我和解,我實在不知道要怎麼講,我說我回去想想看,你現在這樣說我就聽懂了…第一個就是把我的錢拿回來,媽那個已經拿回來了,其他的媽、爸的,既然是繼承人,那就來分 玲:他這個東西就是說,法庭上面一定要這樣子弄,「我有善意啊,我講一個,那他們不願意啊」,我們就把問題給丟回他們,人家有善意要處理啊,是你不要,我們就是把問題丟回給他們,他們一定不願意嘛,「那我們已經釋出善意,我願意照顧大家啊,那這是我跟我丈夫辛辛苦苦賺的錢,我必須要拿回來還給我老公,我才交代得過去,不然我老公會跟我離婚、翻臉」,我們就講一堆有的沒的,那他們絕對不肯嘛,不肯也可以接受,那就是你們不要的喔,我們就繼續打 邱:我們講的也合理啊,法官也認為合理啊,我們付出的就拿回來嘛。 玲:對,那人家也說邱坤德這塊,我願意照顧大家,我願意提出來,但是總要把我的東西拿回來啊,不然我要怎麼跟我老公交代?你現在什麼事情,錢的就推給謝建宗,「那錢不是我的,當初是我老公賺的,這個錢我總要還他,這才說得過去,那剩下的,爸留的,我的善意就這樣」。 邱:好,我再跟林松虎說我們的條件就這樣講 玲:對…他們一定不肯的嘛,不肯我們就繼續打…所以我才說,第一個部分,老媽這個一定要拿回來。 邱:法官(胡景彬)的意思也是說「這一塊應該要拿回來喔,不應該拿去和解的條件,你們的意思怎樣?」,他就說「恩,我的當事人可能不太願意喔」這樣,他說「那你們再去談一談喔」 玲:對,就是讓他們不願意…所以我才說我們這塊先回來,後面再說…你去跟律師說的時候,順便把這塊…那律師就會把問題丟回給他們…我們有釋出善意啊,他們不要啊…那他們一定不要嘛,那問題就不在我們了,這樣你應該懂了。 邱:我知道我知道,我也一個頭兩個大,他問我要怎麼釋出善意,我就說我想想,我一時想說問你再看看,不敢馬上回答…他說分成四份好嗎?我說我回去想想看,我再回答你。 玲:因為你還要約處理「這塊」嘛,這樣你就很明了。 邱:好啊,好 玲:ok,byebye ⒋102/01/25下午01:13:37 邱錦珠(0000000000) 謝建宗(邱錦珠之配偶0000000000) (邱錦珠與其夫謝建宗首先閒聊,略譯,57秒起) 邱:今天只有審兩個,增資股跟阿媽(指其母邱陳玉霞)的股,阿公的那個還沒弄到,因為後面還有一個庭,他繼續下面那個庭也沒吃飯。 謝(指謝建宗,下同):嗯,怎樣? 邱:基本上,媽的那個應該就是拿回來了,應該是很確定。謝:喔。 邱:他有在說要不要和解,怎樣怎樣...郭美娟(對造律師 )就故意說他們不願意和解啦!然後我跟小黃討論的結果就說,因為他說爸(指被繼承人邱坤德)匯錢給我,資金往來頻繁什麼什麼,增資股啦,一開始說93、94年,後來我們又講86、87,我們都變來變去,表示我們都胡說的。 謝:嗯。 邱:就拿以前一大堆我們的資料、我們講的話,一直打擊我們。他姊夫(指黃玲玲姊夫,即本案承審法官胡景彬)是有「很兇」,說:「你要叫我翻第幾頁,就應該事先就把它弄好,你不要叫我翻第幾頁第幾頁」,對他們很兇,看得出來他(指胡景彬)對他(意指對造)很兇啦,但這還是看證據,事實上我們也是後來才找出正確時間,他就抓我們語病,林松虎就老神在在,說我們後來也就更正啦!法律上第幾條,事後是可以更正的...今 天大概就這樣。他們本來有跟我們說要不要和解,林松虎就說你要和解嗎?你爸爸那個股,如果和解分成4份 妳願不願意,因為他們(指對造)什麼都沒有拿就退了,不可能。 謝:嗯。 邱:他寧願打到遺產稅扣掉也甘願,對他們也沒有損失,對我們來說損失會很大,我說我考慮看看,他意思是說外面那兩個(指對造邱美枝及邱美郁)一份,爸的(股)份,媽媽(邱陳玉霞)的他們當然拿不到,所以媽的1 萬多股在我名下就對了,我就說考慮看看,小黃(黃玲玲)是說我們的和解條件可以這樣子,我跟他買股的錢可以退回來,然後再分...看4份或是5份。他說我們也 要釋出善意,他們當然不會接受嘛,那我們再各自去打,因為我們一定要讓法官(胡景彬)認為我們願意和解的態度,我們也有提出我們的誠意,法官認為我們講得也合理,你們不願意接受,法官判決比較有「立場」去寫,不能太堅持說我就是不和解。你今天要來中港嗎?謝:我聽不到... (掛斷) ⒌102/01/25下午02:26:12 彭雅芳 邱錦珠(0000000000) (因監察音檔分割,以下分為4通,第1通,邱錦珠與彭雅芳談論當日開庭情事,略譯,2分58秒起) 邱:今天應該還算蠻順的,我爸那塊還沒談到。 彭(指彭雅芳,下同):那就跟第一(次)庭差不多。 邱:因為這個爭議性很小,那他(指、承審法官胡景彬)就說你們要去和解,要把這塊(指邱母邱陳玉霞股份)就先挑掉、拿掉,再去談和解。 彭:那我覺得他(按、胡景彬)還蠻「明顯」(意指胡景彬偏頗邱錦珠方)的(笑聲)。 邱:很明顯嘛!他就說這塊先拿掉囉,你們再去談和解,你們願意嗎?郭美娟(對造律師)說我們當事人當然不願意,他說你不要代當事人回答,你回去問,他(郭美娟)說我們當初要和解,他們都不和解,林松虎說沒有喔!當初你們說一毛都不放喔。林松虎意思是說,他要求和解你就一定要走和解這條路,法官要判比較佔的住腳,我們不能太強勢說我不和解,我們就提出和解,如果他不接受是他不接受,林松虎說這樣他(指、該案承審法官胡景彬)比較好下筆去寫判決書啦,不要說我們都不釋出善意都死守著。 彭:就是說表示上還是要做一下配合。 邱:對對,林松虎就說,我和解條件是什麼,因為那時候小黃跟我講說,增資股是我的名字,我有錢出去,這個我當然就不會給他們,那邱坤德,我媽那個就不可能給你,邱坤德名下你認為有爭議性,我說我願意照顧後代子孫,我可以,但是我有拿錢出去買,我要把我那個錢先拿回來,剩下的林松虎說不要5份,分成4份。 彭:為什麼? 邱:外面那兩個給他們一房就好,因為他說他們都沒有盡到孝道,這個在法庭上也可以講,你也釋出善意了,他問我說好不好,我說我回去想想,林松虎說我下禮拜再回他好不好。這是我們要跟他和解的條件,但林松虎說他們不會答應,不答應沒關係,至少我們釋出善意了,你聽起來也合理阿,我出的錢我要拿回來。 彭:他們如果答應,你可以接受嗎? 邱:我覺得我也是可以啦,我出的錢我拿回來,至少扣掉一成遺產稅。 彭:嗯,董事長我有一件事要跟你說,昨天總經理說我們要.. (接第4通同日下午02:32:46) 邱:因為邱坤德這個今天都沒有講到,他想在過年前討論完,不然他說這個案子等於沒有一個結束,因為只講到2 個部分,他不想拖到過年這麼久,因為林松虎律師2點 40已經有案子,他說好我配合你,就1點50開庭,他說 我這輩子還沒有提早開庭,郭美娟你不要再跟我說你有事情喔,他這樣跟他講。 彭:他(指郭美娟)搞不好當天會請假,他小動作蠻多的。邱:對阿,他還跟法官講說我們準備要脫產了,法官都不做回應,法官說你要賣不賣都可以,賣也沒事,只要錢不動用就好。 彭:這是法官講的還是..我記得之前是張究安講的? 邱:這個也有講,小黃有問過他(指承審法官胡景彬),他說我們賣沒關係,只要錢不用就好了,但他(胡景彬)建議先不要賣,等做一個總結再說。 彭:黃小姐有去嗎? 邱:他(指胡景彬)叫她都不可以去阿,不要讓他們有所聯想,昨天她是說叫我去聽看看對方在講什麼,她說我當事人去聽比較沒關係,小黃去郭美娟會覺得奇怪,我就說好我去聽。 彭:對阿,比較有爭議就是老董那一塊,但他可能要先處理董娘這塊。 邱:這個比較好處理,切斷很容易,今天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彭:因為一開始就把你切斷了。 邱:對阿,我那增資股,林松虎今天也說,資金往來很頻繁,他要舉證阿,一審的時候都沒有舉證嘛。 彭:郭美娟怎麼說? 邱:就叫他用文書寫,你說這不是買股的錢,那是什麼錢,你要舉證嘛,他也說舉證責任不公平,但是一審法官不採信嘛,法官(胡景彬)在上面就故意講說,這個一審是怎麼判的,我都看不懂,演戲喔(兩人對笑),說這到底是怎麼判的我怎麼都看不懂.. 彭:就會覺得很想笑… 邱:對對,他(胡景彬)故意這樣講阿,林松虎也講說,對阿,這怎麼判的我也看不懂... 彭:對對對,他們就這樣一搭一唱,(狂笑)很好笑,你就會忍不住..不能笑。 邱:對,林松虎還說,這不應該有外面的人來分,老董過世前就有說過外面這兩人已經分很多了,沒有要再給他們了,上面的法官就說,他有說已經分很多了喔?他說對阿,他生前就有講過了,就很好笑.. 彭:很像在聊天嗎? 邱:類似這樣。 彭:他們很奇怪,很像在聊天,等要寫的時候才… 邱:很正經。 彭:我們以往的經驗,不是講的每句話都會被記錄下來。 邱:對,他們會看電腦記錄時就很正經地念。 彭:你不覺得那兩個老(指、承審法官胡景彬與林松虎)的很好笑? 邱:對阿,很好笑,郭美娟可能有一點覺得情勢不太對,怎麼今天他已經講說你們已經可以往和解這條路走了,但董娘這塊要拿出來不列入和解。郭美娟你也很瞭解,法官在想什麼你應該都知道。 彭:我覺得他應該知道,只是不知道他會用什麼步數。 邱:對阿,今天大概就這樣。 ⒍102/01/31下午04:50:12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玲:哈囉,晚上有沒有空? 蟾:可以啊。 玲:你再跟我講幾點,好不好? 蟾:知道了。 玲:好,拜拜。 ⒎102/01/31下午09:47:55 胡景彬(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蟾:哥哥。 胡:現在在哪? 蟾:我現在在惠雯這裡,姊姊在這洗頭。 胡:那你..我在家了,你... 蟾:那我打給玲玲(指黃玲玲),叫他過來。 胡:沒有啦,你要載我,人家要送東西,不到那個.. 蟾:那我現在過去,拜。 ⒏102/01/31下午09:51:44 胡景彬(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黃:哥怎麼勒? 胡:我走出我們路口,印刷廠那個路口那裡,你不要轉進來。 黃:好。 ⒐102/01/31下午10:06:49 黃月蟾(公共電話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玲:喂。 蟾:玲玲,10點半好不好? 玲:好。 蟾:謝謝,拜拜。 ㈥ ⒈102/02/27下午10:43:09 黃玲玲 邱錦珠(0000000000) 玲:現在就是仙拼仙啊! 邱:嘿啊。 玲:我們就在等判決下來,我們再上訴,等下面3月28...3 月8號。 邱:3月8日我會去聽,你要不要先去..再去看看(疑指邱女要求黃玲玲詢問胡景彬),上次我們講的和解內容。 玲:好,對啊。 邱:那下次去我要怎麼樣講,我是不是堅決我們的講法,如果怎麼樣,我們要再怎麼回答,不然到時候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原則上我們要堅持這樣就對。 玲:那我把這件事情,看到底是怎麼樣。 邱:我們也按照...也是多請一個(律師),也是一樣這樣 子,好怪,問問看。 玲:我再去問一下。 邱:和解內容「他都知道」嘛?你問他(指胡景彬)說,下次開庭我們是不是要、要怎麼做就對了。 玲:要怎麼樣處理,好,我知道,拜拜。 邱:拜拜。 ⒉102/02/28中午12:54:19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蟾:嘿,玲玲。 玲:晚上有沒有空? 蟾:有啊。 玲:有喔,晚上你再告訴我時間。 蟾:好,知道。 玲:拜拜、拜拜。 ⒊102/02/28下午11:27:43 黃月蟾(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蟾:玲玲不好意思ㄟ,那麼晚了。 玲:不會啦,怎樣?還是明天? 蟾:對啊,不會很急吧? 玲:不會。 蟾:好,就這樣。 玲:謝謝,拜拜。 ⒋102/03/01下午09:37:49 黃月蟾(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蟾:玲玲,你還在忙? 玲:嗯,我現在在草屯,我10點半好不好? 蟾:沒有關係,你慢慢來。 玲:好,我回去差不多10點半。 蟾:沒有關係,你慢慢來。 玲:好、好,拜拜。 ⒌102/03/01下午10:32:34 黃月蟾(0000000000) 胡景彬(0000000000) 蟾:哥,10點半了耶! 胡:我知道。 ⒍102/03/12下午05:38:13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玲:哈囉,晚上有沒有空? 蟾:好。 玲:好,你再打給我。 蟾:我再打給你。 玲:拜拜。 ⒎102/03/12下午09:37:39 胡景彬(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蟾:哈囉。 胡:現在要回去了。 蟾:要接嗎? 胡:叫她(指黃玲玲)來啊,沒關係。 蟾:我說你要不要接? 胡:不用,我叫他、廖ㄟ(指廖幸利)載我就好。 蟾:好,拜拜。 ⒏102/03/12下午11:06:50 黃玲玲(0000000000) 邱錦珠(0000000000) 黃玲玲:小黃,你等一下喔。 謝建宗:好。 (謝建宗將電話交給其妻邱錦珠) 玲:姐喔。 邱:你回來了(指黃玲玲前往胡景彬住所請益一事)。 玲:嘿,你明天把它(指王春香案判決書)影印,正本... 你自己要留一份,正本我再送去林律師那邊。 邱:好。 玲:我再一份影印的,我拿去「膠圓蛋白」那邊(按:此為黃月蟾及其男友胡景彬之代稱)。 邱:好(笑聲),所以我把影印起來。 玲:對,我11點再過去拿。 邱:好,11點的時候。 玲:那個(指邱錦珠於台中高分院案件)他說要等4月。 邱:要等到4月喔,他(指對造邱士銘方)還沒決定? 玲:他們要協商啦,有動搖了啦,因為那天就是怎樣叫你那個,知道嗎?就是點他們(按:指胡景彬提醒對造邱士銘方)啦,遺產稅、什麼的,他們已經有動搖了。叫你喔,你要自己先想想看。 邱:嘿。 玲:你要弄兩個版本,你要協商的部分要怎麼協商,你要先做一份版本,另外再一份版本就是,他一定不可能一次就那個(疑指和解)嘛,那你第二個版本就是說,一人退一些嘛,那你要退到哪。你要把那個算一算,寫仔細。 邱:如果我們不退? 玲:啊? 邱:如果我們不退? 玲:不退喔?不退的的話就... 邱:繼續打下去? 玲:如果你到三審呢? 邱:就怕這樣喔(意指該案上訴三審將脫離承審法官胡景彬之控制)。 玲:對啊,所以他(胡景彬)的目的就是在這裡,就是要「結束了」(意指和解)。他(胡景彬)就是跟他們(對造)說你們這樣不合(台語,指不划算)啦,所以他們有動搖啦,他說他們大的(指對造邱士銘)4月份要回 來,所以你要事前把這些功課先寫起來,不然到時協商時說,夭壽喔,這條沒算到、那條沒算到,那你就連律師費、什麼的。 邱:那些都要算一算。 玲:反正第一張送出去的喔,你就寫得那個一點。 邱:讓他們慢慢去砍。 玲:對。 邱:就把我們那些律師費、什麼的都給他加上去。 玲:還有你的.. 邱:審判費。 玲:但是喔,律師費難講ㄟ,我們那個那麼貴。 邱:那個不要講啦,但是你審判費要算,因為那是你惹起來的,一庭(指一審)的審判費就50萬啦。 玲:我跟你講,就我剛剛講的寫起來,還有媽那塊(指邱陳玉霞股份),你就是不列入,那塊本來就跟他們沒關係。 邱:對。 玲:後面這些,你自己去算算看,我們當初有講過的,你拿出來買(指邱錦珠曾出資購買邱坤德股份)的那些。 邱:那個版本。 玲:你要寫出來,到時候才能。還有,他們外面(指對造邱美枝及邱美郁)的算一份,然後再來就是你出錢的要攤回來給你。 邱:對。 玲:如果說他們沒有現金,要怎麼攤出來,這些你都要想好,現在就是要等那個回來,4月。 邱:所以他也沒有講要不要就是了。 玲:他(指胡景彬)是說要等他們4月回來,再看要怎麼協 商,他說你這部分要先一筆一筆列張表格出來,現在就要想了,不要到時漏了。 邱:哈哈。 玲:就沒得談了,所以他說.. 邱:我先寫好再找你來一起想。 玲:你還要再寫第二版本。 邱:好。 玲:第二版本就是說...你要現在開始做功課,明天那個他 (胡景彬)就叫我這樣處理。 邱:好。 玲:他說不能換(律師),因為他們對案情不熟,你台北那個就不用了。 邱:其他都不用就林松虎,就是煩惱他太忙了。 玲:他說不是這樣想的啦,他說拿來拿來(指判決書),要跟我拿,我說我沒拿到啊。他說沒拿到你過來?! 邱:哈哈。 玲:我說不然我明天再拿來好了,你正本要給林松虎嘛。 邱:林松虎有啊,他本身有收到。 玲:他忙到不知道藏到哪了。 邱:所以明天你要拿去就對了。 玲:我拿去。 邱:我明天要上課,我就交代雅芳。 玲:沒關係,你拿去公司,我去拿。他的助理叫什麼名字?邱:你問雅芳,雅芳都知道。 玲:你再留一份影印的,正本我拿去給林松虎,再影印一份給我。 邱:我知道。 玲:你最近要傷腦筋喔..對了還有一件事,今年我不能去掃墓。 ⒐102/03/15下午06:01:44 胡景彬(0000000000) 林松虎(0000000000) 胡:到家了嗎? 林:我已經出去了。 胡:我在你這邊想聊兩句。 林:這樣我走回去就好,在我家還是事務所? 胡:你是離哪比較近? 林:我現在回事務所在旁邊而已。 胡:這樣就事務所。 林:好。 ▲上開通話內容經原審於10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明確(見原審卷八第29頁)。 ⒑102/03/19下午09:55:53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蟾:玲! 玲:妳..明天有空還是今天有空? 蟾:妳等一下。 (黃月蟾問胡景彬:哥,明天有空還是今天?胡:...還要 牽車。蟾:牽車後再過來。) 蟾:不然10點半好了。 玲:OKOK。 蟾:拜拜。 ⒒102/03/19下午11:13:37 黃玲玲(0000000000) 邱錦珠(0000000000) 玲:姐喔,「處理」了啦,他(疑指胡景彬)禮拜五去陪他(指林松虎律師)到6點多。 邱:好。 玲:跟你說,ㄟ...可能喔...(案件)轉來轉去又轉到「膠圓蛋白」(指黃月蟾男友胡景彬)那邊去。 邱:哪裡去? 玲:「膠圓蛋白」啊。 邱:真的喔!哈哈! 玲:有可能啦,因為他今天跟我講,就是跟我「暗示」一下。 邱:對,上次他(指胡景彬)也稍微跟我講:「有可能跑來我這邊也不一定」,上次他也這樣講。 玲:ㄟ,他有跟妳講? 邱:上一次啊,妳忘記嗎?上次就是我的「股份」這個事情(指邱錦珠之台中高分院返還股份案),他也說有可能、不一定會跑來我這也不一定,他這句話,妳可能沒注意聽。 玲:我可能跟我姐(黃月蟾)在那邊聊天。 邱:對。 玲:因為他(胡景彬)有在他(林松虎律師)那邊弄到6點 多。 邱:喔!這樣好啊! 玲:所以...民事也有上去(指上訴)啦! 邱:好,這樣我知道。 玲:你知道就好,拜拜。 ⒓102/04/17下午05:07:21 黃月蟾(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以下通話內容經原審於103年4月11日審理時當庭撥放,並經證人黃月蟾對以下通話內容證述確為伊與證人黃玲玲 之通話內容無訛,見原審卷九第155至156頁】: 玲:喂,嘿。 蟾:妳知不知道那個會計已經被上訴了。 玲:我不知道ㄟ。 蟾:喔。 玲:ㄟ,什麼時候開庭? 蟾:喔,ㄟ,就是已經上訴就對了啦,不一定就說妳律師有寫,上次不是叫律師寫嗎? 玲:對啊。 蟾:啊寫,檢察官又不一定會照我們意思,可是這件有,有已經上訴了。 玲:有了齁? 蟾:對對對。 玲:那我再問看看好了,因為我剛出國回來。 蟾:喔,是喔? 玲:嘿,所以我還沒有,還沒有那個。 蟾:好,好,我只是跟妳講一下,因為昨天聽到消息是這樣。 玲:好,OK,好,拜拜。 蟾:好,拜拜。 ㈦ ⒈102/05/10下午03:23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玲:晚上有沒有空。 蟾:晚上打給妳。 ⒉102/05/10下午10:03:26 胡景彬(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胡:你怎麼會在台中公園?跟人家在聊天? 蟾:啊?什麼? 胡:跟人家聊天? 蟾:我...在這邊散步啊。 胡:台中公園...妳「10點半」要跟「人家聊天」ㄟ!(胡 員係指與黃玲玲會談一事) 蟾:我還沒跟她(指黃玲玲)講,我覺得你不太確定,所以我確認以後再打給她。 胡:喔... ⒊102/05/10下午10:12 黃月蟾(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玲:有空嗎? 蟾:有。 玲:22:30好嗎? 蟾:好。 ⒋102/05/10下午10:19:09 胡景彬(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胡:我到家了,就直接回來。 蟾:好,拜拜。 ⒌102/05/10下午11:15:41 黃玲玲(0000000000) 邱錦珠、謝建宗(0000000000)玲:姊夫喔,姊有在嗎? 謝:有。 玲:麻煩一下。 (謝建宗將電話交給邱錦珠) 玲:姊,「我剛剛回來」(依據當日行蒐顯示,黃玲玲係自胡員住所返回)。 邱:嘿。 玲:沒事,他(胡景彬)叫你去,律師會替你講就對了。 邱:我在旁邊聽就好,我知道。 玲:他說你就好好去經營你的。 邱:哈哈,把中港(飯店)顧好就好了,剩下不要理。 玲:你去處理你的事情,因為他這裡有告訴我一個「玄機」,可能還要兩年吧。 邱:真的喔!那好啊,沒關係。 玲:所以我跟你講,他裡面(指案件)有個東西存在,所以他叫你說趕去做那個,他有辦法去處理、對付他們(指對造邱士銘方)。 邱:好。 玲:因為裡面有一個吼... 邱:下次再講。 玲:對對對。 邱:這樣我知道。 玲:你知道就好,我問他說你要去(開庭)講什麼?他(胡景彬)說不用,你在旁邊聽就好了,他會弄。 邱:OK,bye。 ㈧ ⒈102/05/17上午10:52:23 邱錦珠(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邱:小黃,剛出來(開完庭),你知道他們的條件是,媽那部分(股份)他只要給我們一半,一半他們要三個人去分,不是500喔,是他們3個人去分,其他爸的股(份),他們要分5房,以前不是講4房,他要用5房來分,然 後我買(股份)的錢,他們一毛都不要付。 玲:這個結果是我們早知道的啊。 邱:對啊,然後法官(胡景彬)就問我,我就想說要4房是 比較難,你要5房我可以答應你,那我媽那部分是不可 能,那是我媽媽他的遺產,因為..結果「膠原蛋白」(指黃月蟾之男友胡景彬)問我話ㄟ!他不是沒有問我,他問我... 玲:他不是叫妳叫律師回答就好!? 邱:他就叫我答,我就覺得很奇怪,因為我本來坐在後面,他叫我坐在律師旁邊,我就說如果4房改成5房,我可以考慮考慮,但是我付出去的錢,我要全部拿回來,我不能白付,我就這樣講,他們說那個老大從美國回來,還在討論這個事,「膠原蛋白」就說..我說我還要回去考慮考慮,我說我媽那部分,我是不可能把那一半給他們,我說我回去考慮,「膠原蛋白」(胡景彬)說他有他的意見,就媽媽的要給我,爸那一份就用5房,現金就 不要拿,「膠原蛋白」一直跟我講說現金作價就不要拿了。我就想說怎麼會這樣? 玲:他跟你講這樣子的時候... 邱:是作給人家看的嘛? 玲:嘿啦,演戲的啦!演戲你就說,我老公不同意啊! 邱:所以我們就..我搞不清楚。 玲:因為他不能一直站在... 邱:因為我沒有跟他接觸,所以我不懂他意思是講我們現在的和解條件要站住,還是要退退退,我就搞不清,他就說現金你就不要拿了嘛,我想說怎麼這樣。 玲:當然這樣啊。 邱:所以我就把上次講的站住就對了。 玲:對。下一回妳再去的時候,(說)我老公的錢,我不同意。 邱:我就想說.. 玲:他講什麼妳聽不懂對不對,我跟妳講,我回來(指與胡景彬會面後)都要想很久。 邱:因為我在那邊想,就不知道要怎麼講,他(指胡景彬)就替我講,他說記下來,你的意思是不是就妳媽媽的部分就切割給你,應該妳所的,我說對。(他)就繼續講,你的意思是不是就是分成5房,現金作價就不要拿了 ,對不對?你的意思是這樣對不對?我想說你這樣講,是不是我就要這樣接受這個條件。 玲:當然不是。 邱:我就點頭,我想說你是不是要我接受這個條件,他就說律師,你看這樣接不接受、好不好,當然是還沒有做正確的紀錄。 玲:你就說我要回去考慮,什麼都那個,再來就是說我先生不同意,那個錢是他的,這部分的金額一定要拿回來。他會叫你說,不然妳先回去跟先生談一下,那我們下次再開庭。 邱:本來他說是不是要9月開,後來林律師跟對方講快一點 ,我們這邊也想知道答案,後來就訂6月14號。 玲:反正我還不是要去他那邊(指與胡景彬會談)... 邱:你說我姐有點搞不懂意思,說我們可以堅持上次的這樣,我真的聽不懂,我想說你既然代我講話,是不是就要我這樣子走。 (...略) 邱:他(對造)就說媽我們只能拿一半,另外一半他們3個 要分,我們還不能去分喔。 玲:『他(指胡景彬)是不是就跟你說那個(指邱母之股份)是你的?』 邱:『對啊。』 玲:『所以你有時候要聽他頭尾在講什麼。』 邱:因為他有說這個切割是他的(指邱母股份歸邱錦珠),那爸的部分,他就說就4房改成5房,外面兩個說他們要各自1房,他就說這個..好像也可以。我就想說你說也 可以,是不是你也贊同這樣做,他說現金不要還給我們,現金作價就作廢不要,他說現金你是不是也可以不要拿?現金不要拿好了。我就想說現在你叫我不要拿現金到底是... (...略) 邱:我「東西」買好妳再去,等到6月... 玲:妳不用緊張啦,反正他不這樣做... 邱:因為林律師要把結果寫上去,說我們同意怎樣,我就說我們還是要維持原狀就對了。 玲:你就說我先生不同意,我再回去討論。 邱:就這樣,拜拜。 ⒉102/05/17下午01:55 邱錦珠(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玲:姐。 邱:小黃,東西我剛買好了,哪你要…我下午要去中港,我帶去中港還是放在家裡 玲:那妳帶去中港,我晚一點在過去拿。 邱:好。 玲:我要去買菜再過去拿。 邱:好。 ⒊102/05/17下午04:32:27 黃月蟾(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玲:喂。 蟾:玲玲。 玲:晚上有沒有空。 蟾:晚上...好,那我再打給你好不好? 玲:你再打給我,那個...我姐(指邱錦珠)有個東西要給 你。 蟾:那還是要晚點再打給你好了。 玲:沒關係,晚上再打給我,好。 蟾:拜拜。 ⒋102/05/17下午06:17:39 黃月蟾(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玲:哈囉! 蟾:玲。 玲:又。 蟾:今天比較忙要到十一點半才有空ㄟ! 玲:沒關係啊! 蟾:你會不會.. 玲:不會。沒關係啊! 蟾:好,那就這樣子囉! 玲:因為我姐有寄一樣東西要我拿過去給你啊! 蟾:可是… 玲:ㄚ我怕弄破啊! 蟾:好。 玲:沒關係啦!十二點..我都是三、四點才睡覺了,我怕你啦! 蟾:十一點半、十一點半啦! 玲:好。 蟾:因為今天比較忙,九點才去剃頭啊!剃到十一點,讓他整理一下差不多十一點半。 玲:沒關係、沒關係。 蟾:好,掰掰。 ⒌102/05/18下午01:19:24 黃玲玲(0000000000) 邱錦珠(0000000000) 玲:姐,你有在家嗎?你有空我可以問妳一下事情? 邱:電話還是要來? 玲:你知道股份多少? 邱:誰? 玲:17% 王俊傑? 邱:差不多5000股,5千零多少。 玲:媽的股是1022多?爸的12多? 邱:對,還有一個6204。 玲:6204,妳的嘛..這樣情況不太妙。 邱:為什麼? 玲:我算好以後..你的6204,媽的10274,爸是12276。 邱:王俊傑是5050還是5150。 玲:因為這塊不是很妙。 邱:妳昨天有去嗎?(指與胡景彬會面) 玲:有啊,弄到一點。 邱:為什麼這塊? 玲:這塊..不妙,所以我在抓過51%。 邱:對啊,妳沒有51%,中港就沒有掌控權,人家要把妳賤賣掉,妳也沒辦法。 玲:對啊,所以我就在抓過51%,我昨天跟他(胡景彬)談很久,這樣我初步的算法是我們沒有過關,因為我算起來,不背叛的話,48(%)而已,妳現在就是說還有一個雅錚,要不會背叛,下一回合就是說要拉回來。因為妳昨天開庭很不妙嘛,後面這塊也沒辦法說拉回來,我談的結果就是說,因為我在那邊當場試算,我大概是算48,所以一定要拉到51 以上。不然如果到第三(審) 的時候,就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邱:對。 玲:所以這邊這一塊我們是輸面很大,如果說你不要,他叫我試算出來再拿給他,我就試算所有的,給你看再給他看,我們心態上要有準備說...因為他們如果不願意( 和解)的話,你就是沒有理由、沒有原因,「他沒有辦法拖到那個時間點」。 邱:他就會叫妳趕快做決定。 玲:因為他司法部那邊會來查。 邱:為什麼會拖。 玲:他昨天跟我談很久,說這塊沒辦法處理,一定要..他盡量就是說不要到上面,因為上面的判決就是你要繳遺產稅,他說算好以後,我們就是拉到51%過關,對方咬死不放的時候,就只有到「三」了。 邱:就是到最高院去了。 玲:就是由第三判決,他說這樣子咬就是沒有誠意跟對方處理,他們不可能放過我們,他們不和,我們就沒有理由,妳釋出的善意到那裡的話,就會跳到「三」,跳到「三」的話,我們贏也是輸,因為我們贏的時候,媽那塊就不在掌握中。全部就看上面了,我昨天聽了就回來算看看,他說妳跟妳姐兩個人去算看看,我們要怎麼拉到51的操控數字。我昨天有稍微跟他提一下說,金額如果我們放棄的話,總是股份他們要少拿一點。 邱:對啊,我昨天想說股票保住的話,金額少..我能保住經營權是最重要,掌控權要在我們手上。 玲:怎麼拉到51,我們就金額放棄掉,股份多拿一點。 邱:如果堅持4房,這樣有超過嗎? 玲:現在要算啊,我現在就是整個試算完畢,我再拿給你。邱:現在就是先保住股權,金額如果沒有拿到就沒有關係。玲:因為我本來說用4房不可以嗎?他說到這個地步,通不 過了,我本來咬死說用4房就過關了。 邱:如果這樣,我們就退兩步了ㄟ,5房又現金不拿,媽的 部分不給你一半。 玲:現在就是後面這條的問題。 邱:這樣講得過去嘛,我們已經退了很多步ㄟ。 玲:他也有理由去那個,我昨天跟他算半天,也不知道王俊傑是幾股,我就照我手上的資料跟他算,算一算48而已。因為我是用17%直接扣除,我用反算式的方式,扣掉王俊傑17來算,我用倒算回去的方式,我在那邊跟他算,就沒有51,所以他叫我再算,超過那個數額。 ㈨ ⒈102/06/07下午09:12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蟾:妳現在有空嗎? 玲:好,OK。 ⒉102/06/07下午10:20:24 黃玲玲(0000000000) 邱錦珠(0000000000) 玲:博任,叫阿媽聽一下。 謝:嗯,好,麻煩你等一下。 玲:謝謝。 (謝博任將電話交給證人邱錦珠) 玲:姐喔,我回來了,你可以不用去了,你要跟林律師講,先丟爸那塊。 邱:爸那塊丟出去就好了? 玲:先丟,再慢慢磨。 邱:錢就買6204股回來,是這樣嗎?還是怎樣? 玲:他喔? 邱:恩! 玲:可能後面不保喔 邱:後面不保!? 玲:你那塊不保捏。 邱:6204不保? 玲:恩! 邱:所以呢? 玲:所以到最後的最後,就是看他們啦,他會去說服他們,就是先保6204那塊。 邱:對,用錢先把6204那塊保回來嘛! 玲:現在我們釋出的就是爸那塊(股份)嘛。 邱:對對對! 玲:以後再說啦。 邱:好阿。 玲:慢慢弄啦,但如果他們一直沒有意願,變成他們傲慢,所以我們如果到時候真的沒有辦法,如果到上面(指到三審) 去,你那個都有瑕疵嘛,到最後你那塊會全部丟 出來,他們還是不願意的話,對你比較有利。 邱:真的喔?我們已經都釋出了,他如果還是不願意的話,那我們就.. 玲:對,到後面的話,他們一直不願意,萬一他們找不到理由到上面(三審)去...。 邱:這樣好阿。 玲:所以你跟林律師講.. 邱:現在先釋出爸這塊就對了? 玲:對,如果不行的話,後面再釋出一半,到最後,沒辦法的時候,再釋出...。 邱:我們不接受,他這樣也太離譜了,他要的如果比我們敗訴那時還要多的話,那就沒有意義了。 玲:對,但跟我的判斷一樣,老媽那塊,保有那塊是不成問題,我有… 邱:對,讓他知道一下,你盡量去找,看怎麼講對我們比較有利。 玲:對啦,我說最好不要到上面(三審)去了,就在這裡把它處理掉,但他們那邊一直不願意退,他叫你跟林律師講,麻煩審判長給我們多一點時間考慮。 邱:好,他比較有...。 玲:對啦,磨他們啦!如果到最後他們的態度還是這樣的話,他們找不到理由,就會放棄了,最後的防守線如果守不住,就只能守住媽那塊啦。 邱:嗯,可是如果只有守住媽那塊,我們也沒有用,也沒辦法超過51..。 玲:有啦,我們就要跟子洛談了,到時如果沒辦法,我們的最後絕招就只剩這招。但這當中..磨到看能不能保留一半。 邱:6204保留一半? 玲:最少啦! 邱:對,最少啦,如果只有三分之一也不保險。 玲:但如果一半,真的不行的話,你還是要棄守,因為他們還找不道理由到上面,你不服,那你寫不出來嘛,就那讓他寫不出來,因為你要用媽那塊,站不住腳嘛。 邱:對。 玲:如果你這邊全部釋出來,他們還不願意的話,後面的判決會對我們有利。所以我說,一步一步退,退到後面沒辦法時,後面這塊還是要棄守,我們要有一個底線你知道嗎。 邱:嗯,如果棄守,到時我們要聯合雅錚,就有辦法超過..玲:對,我有幫你算過。 邱:你有算過了后? 玲:對,就變成要去找她啦,但現在都還不用,所以你12號去(祭祖),因為我們先拜嘛,他們在後面燒金,你一定會碰到他,你就...。 邱:跟他講一下? 玲:不用啦,關心他一下就好。 邱:我知道,邱子洛不是國中畢業了嗎?他想去明道…(兩人談論講如何拉攏邱子洛,略)我只要跟林律師說,叫他跟審判長講給我們多一點時間考慮就好,他就會把下個庭延長。 玲:對對對。 邱:不然他沒辦法延,因為對方一直說快一點。 玲:我姊…他就說,你最好不要去啦! 邱:(笑)我都很緊張阿。 玲:因為他說(你)都回答的不搭不七,他都不曉得要怎麼接你知道嗎?因為後面這些東西也不需要你出庭。 邱:好啦,這樣最好。 玲:後面就這樣一直走就對了,我有跟他講,盡量保留啦,他說「盡量啦」,如果他們一直不願意… 邱:反而對我們有利咧~ 玲:對,因為這樣弄下來,他到時候這些東西比較好寫,你就不用去了,後面這些你都不用去了。 邱:這樣好,我都很緊張,去那邊(法庭)我都不知道要怎麼回答~ 玲:就是慢慢丟出來啦,他有說,先丟那個,真的那個的時候,我說,如果他們一直不理我們呢,他說,有啦,他們律師有在動搖了啦! 邱:真的喔? 玲:對,有在動搖了,反正這不是我們的工作了,他怎麼去弄是他的問題,他上次有跟我暗示,真的那個的時候,只能保留媽那塊,我說不要再上去(三審)了,這邊最好就結束了,不然很累。 邱:對阿。 玲:他說他會盡量幫我們處理到這場結束,你就全心去對付王春香的事情。 邱:好阿。(以下略) ⒊102/06/14上午10:40:15 黃月蟾(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玲:..那個..晚上有沒有空啊? 蟾:我再打給你好不好? 玲:好嗚! ⒋102/06/14下午10:43:48 黃玲玲(0000000000) 邱錦珠 玲:姊夫喔,姊有在嗎? 謝建宗:有。 玲:麻煩你一下。 (謝建宗將電話轉接予證人邱錦珠) 玲:姐,那個喔,我有跟他(胡景彬)講,他說他知道啊,但是就是慢慢還是要把它走完、慢慢磨,他說沒那麼快。 邱:這樣好啊。 玲:但是喔,意思跟我們上次講得一樣,還有喔,媽那塊(股份)喔,他是有暗示說他會把它處理給我們。 邱:媽那塊。 玲:對,他是叫我說去跟他們那兩個(指對造邱美郁、邱美枝)...不要被政府全部拿走,沒什麼好處,叫他們去 跟鞏小玲講,讓鞏小玲有大勢已去的那種感覺,那如果說他要硬幹的話,他會確保你至少還有媽那塊,他說你就要弄到... 他會把整個證據弄到,唯一的講的還是跟我們一樣,到最後有個心態準備就是說,妳那兩塊(指邱坤德及邱錦珠部分股份)可能會失守,保有老媽那塊,如果他要硬弄的時候,他找不到理由,就是妳最壞的打算是這樣。 邱:如果好一點不只這樣就對了。 玲:對,因為我今天有打給邱美枝,妹妹,他說他很忙他不處理這個東西,他姊姊在處理,給我他姊姊的電話,他姊姊都沒接。意思說他們想辦法去說服他,就是說不然的話,國稅局拿光光。 邱:對啊,每次「膠原蛋白」(指承審法官胡景彬)都有給他們提醒那個耶。 玲:有啊,現在問題點不在他們倆個,這兩個就是讓他們撤走。 (3分30秒起,邱錦珠與黃玲玲討論如何讓對造接受和解, 略譯,8分25秒) 玲:沒這麼快啦,你就是慢慢磨,磨到後面對你最有利。 邱:所以他知道林松虎提的案,他知道嗎?林律師又提了一個5房。 玲:對啦,他今天有去跟他見面(指胡景彬與林松虎會面),他們有見面。 邱:所以這個就是他們想好、知道就對了。 玲:他(胡景彬)現在是要去找所有對妳最有利的,他沒有翻盤的、媽那塊(股份),他沒有辦法翻盤的證據,他要怎麼去「那個」,讓他們沒有辦法去翻,他要去找這件的、先綁死這塊。 邱:先保住這塊就對了。 玲:妳如果說剩下的協商,是一直走,走到後面他們不願意的話,就是...因為這邊對妳很不利,媽那塊對妳比較 有利,這兩塊對妳很不利,但是你有誠意,我們都一直一直釋出,釋出到後面,你們(指對造)都不同意,那就終結了,但是這就要很久了,他說很久、很久,我們底線到這邊,我有翻底牌給他看,他比較好處理,我就是一直要維住這一塊,這塊沒維住,你就全倒了。 邱:對啊。 玲:所以這塊一定要維住,你說這兩塊(指邱坤德、邱錦珠名下股份),我看是「壞」啦,因為鞏小玲是要硬幹到底的。 邱:對,他看起來就是這樣子。 玲:因為這兩塊要好做事,就是要出來,因為你的誠意很足,就是那些哩哩摳摳,但是可不可以不要走國稅局?哈哈! 邱:他不是說國稅局都盯住的,逃不過。 玲:除非協商...死鞏小玲就硬弄他才甘願,他就鐵了心ㄟ 。 邱:他不知道是什麼腦筋,我就想沒有。 玲:他已經鐵了心要把它弄掉,他才甘願。 邱:真的是這樣。 ㈩ ⒈102/06/15下午02:08 黃玲玲(0000000000) 邱美枝(0000000000) 簡訊:邱小姐:邱錦珠願意釋出中港爸爸的股份,無償分給我們五房,這不是這場官司的目的嗎?如果無法達成共識,經過法院判決,就避免不了國稅局遺產稅40% ,稅額那麼高錢從何處來?請三思,每人的福分天註定,過於貪心只有夢一場,懇請能多加考慮(邱坤德大媳婦) ⒉102/06/15下午02:09 黃玲玲(0000000000) 邱美郁(0000000000) 簡訊:邱小姐:邱錦珠願意釋出中港爸爸的股份,無償分給我們五房,這不是這場官司的目的嗎?如果無法達成共識,經過法院判決,就避免不了國稅局遺產稅40% ,稅額那麼高錢從何處來?請三思,每人的福分天註定,過於貪心只有夢一場,懇請能多加考慮(邱坤德大媳婦) ⒊102/06/16凌晨00:23:04 黃玲玲(0000000000) 鞏小玲(0000000000) 黃玲玲與鞏小玲商談中港飯店案件和解事宜,並要求馬上於台中市健行路85C咖啡廳會晤。 ⒋102/06/16凌晨02:02:46 黃玲玲(0000000000) 邱錦珠 (本通話因音檔切割,共分2通,第1通,黃玲玲向 被告邱錦珠表示渠當晚凌晨0時至1時許在85度C咖啡店與鞏 小玲和談之結果) 玲:姐喔,你要給我拍拍手!包一個紅包給我,哈哈!我給你處理好了。 邱:怎麼講? 玲:邱坤德的(股份)除以五。妳邱錦珠的(股份)除以四,外面兩個姊妹一份,就是外面兩個算一房就是了,我們就是除以三,他們兩個一房、妳一房、鞏小玲他們一房、邱金成一房,這樣是不是四房,OK了。 邱:是他提出來的嘛? 玲:我前面當然給他遊說啊!然後他很清楚,他知道媽的那塊(股份)他沒有希望。 邱:他知道嘛。 玲:知道了嘛,因為第一個我就直接切入媽那塊,我說你們都沒有出庭喔,你們不知道嗎?我說你們從一審到現在我都有去調卷,我沒有說我跟妳,我說從頭到尾都有去調卷,打到現在,妳如果不處理的話,也沒辦法。我就提出你這塊(股份)除以三,對不對? 邱:對。 玲:他說那個他們知道,他沒辦法閃,所以他說就用這樣子。 邱:所以這樣子也是我們拿一半回來嘛! 玲:對對對對!但是我就算給他聽,遺產稅什麼的,我說換妳講,我說這個除以三怎麼樣,我就在家裡先算好,他說那塊避不了.. 邱:他現在已經被牽著走了。 玲:嘿,我說不然妳講看看妳的條件,他說妳沒辦法作主。我只好說,有啊,你有授權給我,那他才願意談,我說不會啦,你有授權給我,他認為我沒辦法。 邱:嘿啊,他一定這麼講。 玲:我只好說你有授權給我,我說這個東西我給你打包票,會過就是會過、不會過就是不會過,我現在就是說我提出的這樣,不然妳提出來我聽聽看,因為我說妳這個卷我都有分析過了,我也叫人去看過了,邱陳玉霞這塊(股份)妳沒辦法,因為他們律師有跟他講,他在開庭怎樣..所以他(胡景彬)有時候叫妳去(出庭)就是跟你講這個東西,知道嗎?當然啦,我那天去的時候(指6 月14日黃玲玲與胡景彬會面),他說還要想個辦法... 萬一說判決就這樣下去的時候,他也沒有上訴機會,我就壓他(指鞏小玲)說,邱錦珠為什麼可以二審,因為妳裡面他有提出理由原因嘛! 邱:嘿,就二審接受了嘛! 玲:你說你要再打三審,你要用什麼理由?我想他從頭到尾都知道,所以邱陳玉霞那塊他就...認輸了。我說你要 判決,那40%(指遺產稅)是走不掉的,那你有這個錢嗎?我說我沒有,那沒有的時候就很費力了喔,我又跟他講說,這裡面,我們都姓邱的喔,萬一這裡面有個人怎麼樣的時候,那就很難處理了,我說就趕快把它處理,你們比較不會夜長夢多,你說大家卡在那邊,也不是那個,妳沒有那個能耐啦!我跟妳(指鞏小玲)講啦!我有經過授權的啦!我跟妳打包票,我應該可以說動妳(指鞏小玲)啦!我沒有說什麼,我說我可以說動妳,妳現在就去跟林律師講,就是這個版本。 邱:就是我的就是分成四房,外面那兩個分一房,那他怎麼會認為外面兩個(指邱美枝、邱美郁)會接受呢? (5分50秒,兩人計算和解條件細節、各人應得股份及其他 案件強制執行等話題,略譯,21分15秒起) 玲:...可以簽簽就好了,和解書可以簽簽就好,做一次.. 反正律師要簽什麼的,大家簽一簽就好,兩邊律師要簽的簽一簽,該處理的處理,就不用在那邊麻煩,他就說OK,他說不見得妳願意,我說我來去說服你,我說唉唷,你就去跟你律師講,我叫邱錦珠去跟他的律師講,就是這個樣子,這樣處理以後,就趕快不要再弄了,我說弄下去幾十年也可以弄,頭很痛,我活不了這麼久,哈哈! 邱:對啊。 玲:所以妳明天就跟林律師講... 邱:林律師出國,要7/2才會回來,他要12號開庭嘛。 玲:對啊。 邱:所以7月等他回來再跟他講。 玲:因為雙方面都同意這個,處理掉嘛,我們就在下一場可以處理,法院判決書就會來寫,我們就趕快用用,該下課就趕快下課..妳「紅包」要趕快給人家準備ㄟ! 邱:啊?你說什麼? 玲:妳那個「紅包」不用幫人家準備喔? 邱:要啊。 玲:不然我是負擔不了喔,妳不要逼我走路喔,我..哈哈。邱:也是給他「那個數目」嗎?也是要給他那個數目嗎? 玲:不要啦,妳這個是我們協商的,妳給個「5」就好了吧 ! 邱:「5百」就對了。 玲:因為我是有跟他講...我一直在...因為我是有分兩段式的。 邱:對對對。 玲:我上面是寫「5」,下面是寫「3」,所以我們給「5」 就好了,因為下面是我們自己協商,但是我會分兩段式就是說... 邱:「他」(胡景彬)有保住媽那塊(股份)。 玲:一定要過你知道嗎,那邊寫「5」、下面寫「3」啊,「3」是我們自己那個的(意指和解係黃玲玲自行促成, 非胡景彬功勞)。 邱:還好我大德街那個房子有賣,還有一點錢。 玲:妳不要過戶,你要開那個啊! 邱:開什麼? 玲:開那個銀行支票。 邱:我知道。 玲:你要分...妳不要開一張,你看能不能開個好幾張出來 ,不要用你的名字。 邱:等那個和解書寫完。 玲:當然要啊,沒有啦!判決書整個完啦!那個不是這麼急,因為要整個定下來,「我們才給」,妳下面的(指3 百萬元)就不要給他(胡景彬)了,他又沒有給他們出力。 邱:就是上面這塊。 玲:因為我是比較重視上面的(指胡景彬為邱錦珠取得邱陳玉霞股份一事),那下面你有給我們拿回來,我們才(付錢)...你又沒有幫我們拿回來,那是我們自己去協 商的。 邱:對。 玲:那你要幫紅包給我喔,妳私下包個小紅包給我。 邱:哈哈.. 玲:哈哈..不用私下包個小紅包給我?那都不是我的,我又沒有。 邱:叫你們邱雅茹快包一個給你,妳去爭取。 玲:妳不用包個1萬2給我喔。 邱:會啦! 玲:我也是要加油的勒!哈哈!你就包個1萬2啊,不然也幫我壓壓驚,我來香港一下,哈哈。可以啦吼!不會要求很多,我1萬2就好。 邱:可以啦! 玲:妳再跟林律師講,我的工作差不多了,我會去跟「那個」(指胡景彬)講,差不多就到這裡,我會跟他講說,你要整個塵埃落定,才有可能「那個」(指交付賄款),叫他再等一下。你是不是鬆了很大一口氣? 邱:等他全部判決書出來,我們再... 玲:以後再說啦,我也跑不掉。 邱:錢也是要先準備好,還好我有賣那間公司、大德街,不然我也沒這麼多現金,剛好都遇好好的。 玲:姐,你是鞏小玲那份,要從那份付ㄟ。 邱:我知道啦! 玲:他弄這麼多... 邱:到時候什麼訴訟費... 玲:還有妳什麼諮詢費啦!什麼哩哩扣扣、反正你自己作主就好。 邱:我有記帳,也是要先付出給人家,要賣還要一段時間。玲:還有勒,妳過戶費、什麼的。 邱:對啊,過戶費很嚇人。 玲:還有他給你弄股票沒有,我看看被妳扣一扣。 邱:那不得了,而且現在問題就是我的過戶,要用什麼方式,買賣嗎? (26分58秒起,兩人討論邱錦珠股份如何過戶予對造邱士銘等人,略) ⒌102/06/17下午09:08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蟾:21:30可以嗎? 玲:好。 ⒍102/06/17下午11:15:08 黃玲玲(0000000000) 邱錦珠 玲:姊夫喔。 謝:嗯。 玲:麻煩你一下,姊姊有在嗎? 謝:有。 玲:謝謝。 (謝建宗將電話交給邱錦珠) 玲:姐喔,你有沒有筆跟紙? 邱:有。 玲:妳一定要寫這幾句,不然到時...因為這都要送去國稅 局的,遺產的部分都要送到國稅局,「經過共同查證」...。 邱:等一下...「經過共同查證」。 玲:..「中港股份確實屬於邱錦珠本人所有」.. 邱:等一下..好。 玲:...「雙方已取得澄清、諒解、達成共識,妳基於大姊 的立場,體諒大家生活不易,願意拿出」...。 邱:等一下..然後勒? 玲:...「願意拿出邱坤德股份,分給5房,邱錦珠股份分給誰誰誰,照顧邱家子孫,主要就是妳必須「經過共同查證」。 邱:這些是我的,不是邱坤德的。 玲:對,因為這個雙方面已經得到諒解、得到澄清,澄清和諒解都要寫上去,達成共識,所以同意這些都是屬於你的,這些一定要寫上去,不然國稅局一定會查遺產稅,妳再問林律師有沒有要補充上去。你要跟他講,我們主要是要避.. 邱:遺產稅。 玲:不要到時候又接到要補稅,就是要這樣子處理。 邱:還有什麼事情? 玲:沒有啊。 邱:我今天看到簡訊,想說他們很高尚.. (之後邱錦珠向黃玲玲抱怨鞏小玲等人,略譯,6分2秒起)玲:我剛剛從他那裡(指胡景彬住所)回來的嘛,我去跟他講這些情形,他說在那邊和解完就不行了,就下課了。還有一件事情,我問他,他說可以現金嗎?到時候。我說我頭痛了,這、這...我不是要去找個保鏢。 邱:他不要台支? 玲:不要。 邱:沒關係啦,等他先和解完以後。 玲:我有說等到都弄好了。 邱:確定下來了。 玲:確定下來了,判決啊.. 邱:他也要信得過你跟我們。 玲:對啦,他一定信得過拉,我只是在問他.. 邱:沒關係啦,我等他都弄完了,我們就分幾天,因為現在不能一次領這麼多錢。 玲:對啊。 邱:我們就分2、3天一次,2、3天一次,就湊齊。 玲:可能要從別的地方再領,我說我不是就皮皮剉。 邱:我說我剛好賣掉那間房子。 玲:不是,我被搶會怕妳知不知道。 邱:我說剛好事情都湊在一起,我如果沒有賣大德街的辦公室,我也沒有這個錢,他說好,我們也沒辦法拿得出來。 玲:對。 邱:老爸的安排就是這樣。 玲:我覺得有去拜拜很有效。 102/07/11下午10:08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蟾:妳到家了嗎? 玲:到了。 蟾:等下22:30有空? 玲:有。 蟾:來這裡。 玲:好。  ⒈102/08/09中午12:36:41 黃月蟾(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玲:嘿..那個吼..嘿…膠原蛋白吼..說要..分批吼..我月底之前弄好再送過去給你。 蟾:好啊!好啊!謝謝。 玲:你知道就好了,掰掰。 ⒉102/08/09下午01:54 邱錦珠(0000000000) 黃玲玲(0000000000) 玲:我覺得妳那600萬還是叫雅芳去換領好了,因為妳還要 領印鑑證明。 邱:我印鑑證明領好了東西都在這,是不是我授權給雅芳去就可以了。 玲:對,不要經過她們律師吧。 邱:不要,我自己可能星期一或二有空自己跑一趟,地方法院比較近。 玲:對,妳那都有印鑑證明的東西我覺說。 邱:對,因為印鑑證明都在我這裡,所以我自己去比較好。玲:我也覺的不通。 邱:我自己去辦就好了很快。 玲:妳再去處理就好不要交給她們。 邱:我知道不要交給她們。 玲:我今天晚上有約膠原蛋白我要跟他講大楖什麼時候。 邱:我想大楖1個半月。 玲:1個半月。 邱:我大楖1個禮拜50,1個禮拜幾10大楖6次把他湊成500這樣。 玲:好,我跟他講。 邱:我就零零星星把他湊好我不要一次這樣子太醒目。 玲:好。 邱:妳跟他說我的意思是這樣,這樣比較保險,如果他要零零星星拿也沒關係,要湊足再拿也沒關係看怎樣都沒關係再給我消息。 玲:好。 ⒊102/08/26中午12:02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玲:我今天要送膠原蛋白過去,妳什麼時候有空? 蟾:晚上好不好? 玲:好,那妳在打給我。 蟾:知道了。 ⒋102/08/26中午12:35:39 胡景彬(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胡:喂,怎麼樣? 蟾:吃飯了沒? 胡:正在吃飯,我們在聚餐,阿你到了嗎? 蟾:聚餐?跟誰聚餐? 胡:蛤? 蟾:跟誰聚餐? 胡:什麼? 蟾:有在吃飯就對了啦。 胡:阿你先~吼~吼~吼~那沒事~沒事~。 蟾:那有人要來我們家。 胡:誰要來? 蟾:玲呀。 胡:吼,吼啦,沒事吼。 蟾:約幾點呀? 胡:都可以,都可以吼,好。 ⒌102/08/26下午07:36 黃玲玲(0000000000) 黃月蟾(0000000000) 蟾:妳幾點有空? 玲:9點。 蟾:好就這樣子。 ======================================= 【附件三】 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案件(即C訴訟)庭訊全程錄音 譯文暨卷內之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 壹、101年12月7日第1次準備程序 一、庭訊全程錄音譯文 (本院前審於104年1月5日勘驗,勘驗筆錄見本院103上訴1700卷四第34頁背面至第37頁背面) 【胡景彬(胡)、張究安(張)、吳淑芬(吳)】 胡:開始,張…張什麼? 張:張究安,研究的究。 胡:張究安是你喔? 張:是,是我。 胡:蛤?我以為是男的勒。 張:很多當事人進來也都說以為是男的。 胡:看不出來是..女孩子的意思,你是比較男性… 張:那個「安」字,是女生用的。 胡:安喔? 張:嘿阿,阿「究」就比較中性,因為是從英文… 胡:安是女的嗎?喔安是傾向是女的喔.. 張:安是女麻,安於室阿。 胡:喔意思女的比較安靜就是了。 張:他說安於那個房子麻,當時爸爸取是因為說英文名字直接就翻過來找不到中文的字。 胡:吼,好。這樣,原判決廢棄吼,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這個能不能假執行阿? 張:這個可以耶~阿知?地院好像這樣判。 胡:地院判不一定對,能不能假執行…。 張:欸,這個問題我之前有研究..我跟庭上報告,我有研究過吼,因為他們執行會碰到困難。 胡:對阿.. 張:因為股份..他..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依公司法的規定吼,一定是要股票,一定是要股票,那我們這個案子他請求股份的移轉吼,到執行..判是可以判,可是執行絕對碰到困難,因為案件可以講說..欸..公司可以講說你沒有拿股票來我沒辦法給你延(台語音譯)。 胡:不曉得怎麼樣弄。 張:可是之前有別件也都是這樣判欸,只是說股份私人間,我判可以..可以判給你,但執行都碰到問題。 胡:好,那你們那個…上訴的理由? 張:上訴的理由,我們援以..我們援以101年10月17號的上訴理 由狀,阿跟庭上報告,因為吳淑芬(音譯)律師他們好像是昨天..他們剛受委任,所以卷都還沒閱。 胡:這樣是不是~ 張:阿我剛剛也在外面有稍微跟吳淑芬律師講一下說整個案子的來龍去脈,然後我們大概上訴理由大概在哪邊,那..那個..反正..那個庭上那個因為被…不曉得為什麼那個被上訴人..(背景音:請假)喔,請假唷~(背景音:對,郭律師她..##),喔~ 胡:如啦吼,101年10月17,這一件阿,很多內容,很多內容啦 ,我..大家要..好好研究看看,不是像地院寫那麼單純,地院寫的…這很多法律問題,我們看看怎麼樣主張,地院太單純化,寫的判決也是很簡單,所以我講個鋸箭法,鋸箭法如果在二審的話,很多都要再審,很多都等於沒有去…touch 到核心問題,很多法官就..覺得不好判,一旦進入核心要講很多,我不如前面就給他鋸斷就OK了,程序給他弄駁回啦,就完了,就完了,後面不必講,這都不敢..學法律阿,就很大膽的,辛苦就辛苦,可是會得到很多阿。那個是誰,那個..吳律師對不對? 吳:是。 胡:吳律師妳說剛委任~ 吳:### 胡:那個吳律師..##,這官司好好研究看看裡面…吼,我不曉得為什麼沒有來。你們那個繕處還有很多..資料沒有去問,沒有去談到,律師##,很多重點,沒有去…。阿我問一下,那個. . 上訴人這邊有告那個… 〔「繕處」應是「上訴」之誤譯〕 張:王春香嗎? 胡:嘿,那一部份現在怎麼樣? 張:有,在地院審理中,我們下禮拜一就要再開.. 胡:上訴人在地檢署有告原審證人,王春..王春香。 張:王春香,對。 胡:啊告她什麼? 張:ㄜ,我們告她..因為那個案子一開始不是我們接,但是我們..地院是我們接的,那檢察官起訴是說違反商業會計法,是說她把..她在擔任會計期間,把中港大飯店的這些帳冊表冊喔,都銷毀了,那讓後面接手的這個負責人就.. 胡:銷毀帳冊~ 張:對,銷毀帳冊,他..他起訴是起訴這個,然後~ 胡:啊你們告的時候是告什麼? 張:我們有告背信,然後有告..ㄜ..就是毀損,那結果檢察官他最後起訴的是違反商業會計法。 胡:好,其他部分你們沒有再議? 張:有,我們其他部分..沒有餒,那時候,那個他們那時候請的律師沒有再議,這個部份起訴商業會計法.. 胡:為什麼也沒有##? 張:啊我們在地院的時候我們有跟那個公訴檢察官說明說,她違反商業會計法的部分其實同時可能也有背信的問題,啊可是因為法定刑是一樣,所以公訴檢察官他說他會另陳給..那個審判庭。 胡:那個..現在..現在是用數罪,不曉得會不會牽連或怎麼樣~張:他可能會用想像競合,因為她一個銷毀那個帳冊的行為,也就是銷毀啦,可是她手上是握有..握有資料的,為什麼,因為我們狀子裡面有提到,她把這些資料拿去國稅局檢舉,然後害中港大飯店補稅補到..補到真的是吐血,補千幾萬(台 語)的稅,啊然後她自己可以拿到那些獎金,就..就..就.. 就來打官司她都綽綽有餘。 胡:啊現在..現在呢?在刑庭審理? 張:對,審理,我們下禮拜一就又要再開庭。 胡:有沒有案號? 張:欸..有沒有案號,應該有.. 胡:案號幾號? 張:庭上我再陳報好不好?因為我這狀子裡面沒有.. 胡:好。關於阿,欸..原審刑事庭案號啊,欸…再具狀補陳,好不好? 張:是,好。 胡:那個關於,如何買受,這一些,這個邱錦珠如何買受這些股份,到底詳細資料怎麼樣,你們還要再..再陳報,要…要那個帳冊,如何買,怎麼樣怎麼樣,吼,啊再列個表弄清楚一點。 張:好。 胡:好不好,也都.. 張:原審..那個,原審,因...因為我們中間一半接,然後原審 的另外一位律師他..他其實是有把相關的證據都送進來,可是確實沒有作表,他說我…我怎麼買、買多少(胡:不行啦),匯款單有進來,不過沒個表,一個總表來..比較清楚。 胡:我看如何說..欸..賣的便宜還是怎麼樣,怎麼賣,那個那個..帳戶如何怎麼樣,弄個清楚,有沒有盜領資(或紙)本啊,等等好不好? 張:好。 胡:好那個吳律師妳…妳說剛受委任,所以我們…你們看看怎麼樣,吼。 吳:是,#####。 胡:對阿對阿,取得共識阿,不要兩個人意見不一樣,好不好。張:會會會,我們..會(笑)~ 胡:好不好,一定要一樣。 張:對,一定要一樣。 胡:我..我有辦過兩個訴訟代理人意見不一樣的,那我們寫起來怎麼寫呢~ 張:欸,就… 胡:他們不曉得說這樣子會變不一樣。 張:喔! 胡:啊當然結論會一樣,可是那個理由下去沒..沒辦法寫,所以我叫那你們來,狀子要共同一個出來,兩個人..兩個人來寫狀子沒關係,共同… 張:一定要有共識啦,內容不可以… 胡:或者分擔也可以,你做這一部分,我做這一部分,但是不要有結論互相有矛盾或是怎麼樣。 張:好~ 胡:還有這個誰…欸…邱陳玉霞的部分有沒有什麼問題?你們阿,自己阿,她的部分,有沒有其他的法律問題,你們自己阿,吼,她持的股份,究竟是怎麼樣,我看原審也沒有好好去…這一些你們法…律…法律上或者補充法律或者事實上的陳述,要把他說清楚,究竟##是…光單純借名或者有沒有夫妻財產制的問題,或者,她單純有沒有單純買…有沒有買,或者是後來是不是變協議繼承等等,那當然原審認為說那個協議沒有邱士銘的蓋章這個吼,那他20歲了,他說他要否認就整個說不算,這種…這種採信是不合理的,我們都要去…好不好? 張:好。 胡:很多問題啦,看能不能和解,或怎樣什麼方式,就我剛剛講的,那個國稅局,大家跑去節稅,結果現在大家勒,沒有珍惜,又來分產,我要當外人我也給他移送,每筆都是借…都是父親留下來的財產,那就完蛋了,課百分之50,完蛋了,還爭個什麼? 張:對,其實我們這邊…我…我們這邊已經…已經已經罰完了,呵,還在還在分期繳,當事人跟我們講是這樣,還在分期繳。 胡:好,你們好好把這個… 張:好。 胡:官司好好…好,我們訂12月28日,可以嗎?早上10點。 張:早上10點,好。 胡:對,可以嗎? 張:可以。 本院勘驗結果: 一、「###」符號為有人講話,但是聲音聽不清楚。 二、〔〕部分為本院勘驗結果之更正。 法官問 對上開勘驗結果有何意見? 被告胡景彬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松虎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林益輝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吳淑芬律師答 沒有意見。 ==================== 二、卷內之準備程序筆錄 ┌────────────────────────────┐ │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 │ │ │ 上訴人 邱錦珠 │ │ │ │ 被上訴人 邱士銘等 │ │ │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返還股份事件,於中華民國 │ │101年12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 │出席職員如下: │ │ 受命法官 胡景彬 │ │ 書 記 官 陳振海 │ │ 通 譯 王月猜 │ │朗讀案由。 │ │到庭關係人: │ │ 上訴人複代理人 張究安律師 │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吳淑芬律師 │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 │上訴人複代理人張究安律師 │ │ 上訴聲明:引用101年10月17日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 │ │ 一、原判決廢棄。 │ │ 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 │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四、上訴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 │ 宣告。 │ │ 上訴理由:引用101 年10月17日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吳淑芬律師 │ │ 上訴理由:剛受委任,閱卷後補陳。 │ │法官 │ │ 上訴人在地檢署有告原審證人王春香,進行情形如何? │ │上訴人複代理人 │ │ 起訴是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犯罪事實是王春香在擔任會計│ │ 期間,把中港大飯店帳冊銷燬,我們有告背信、毀損,結果│ │ 起訴是違反商業會計法。關於原審刑事庭案號,另具狀補陳│ │ 。 │ │法官 │ │ 宣示本件延展於101 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法庭續行準備│ │ 程序,到庭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另通知未到庭之當│ │ 事人,均請回,退庭。 │ │ │ │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 │ │ │ 書記官 │ │ │ │ 受命法 官 │ └────────────────────────────┘ 貳、101年12月28日第2次準備程序 一、庭訊全程錄音譯文 (原審於103年3月14日勘驗,勘驗筆錄見原審卷八第23至28頁) 法官諭知:當庭勘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 8號民事案件之101年12月28日庭訊錄音光碟。 勘驗方法:將上開光碟放入電腦主機內選取播放。 勘驗結果: 【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101/12/28-10:00。以下稱謂方式:「胡景彬:胡」、「郭美絹:郭」、「林松虎:虎」、「張究安:張」。「女:無法確定是郭美絹或張究安」。光碟內容僅有 錄音,未有畫面】 女:其實在本案當中告訴人在一審... 胡:好,這個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這個狀子喔!其中現在提到說借名邱陳玉霞部份自認,是不是?有自認嗎? 虎:那個審判長,我是不是先,這個我等一下說明,先從上訴聲明做一個更正,那我們上訴聲明是:一原判決廢棄,第二是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提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該要加個 胡:加個 虎:因為一審判決有 胡:更正怎麼樣,原判決廢棄。 虎:對,第二項被上訴人其第一審之訴,提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胡:嗯,聲請均駁回。 虎:第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那第四項不要,因為沒有第四項什麼受不利判決。 胡:好。 虎:如果我們輸了就是上訴駁回,沒有後面再假執行的問題,那我想這一個聲明就更正這樣。 胡:如果輸的話。 虎:就是上訴駁回。 胡:上訴聲明更正為 虎:上訴聲明更正。 胡:就這樣子,關於被上訴人 虎:關於這一個被上訴人今天庭呈的答辯狀,我們會另外以書狀來做詳細說明,那補充用言詞要跟審判長報告,就是原判決所載的第一個不爭執事項,不爭執事項,原判決,不爭執事項三 胡:原判決記載不爭執事項的三。 虎:說本件除系爭10274股之外之股份係採借名登記的記載,顯 然與卷內的資料不符,而且欠缺這個時間點的記載。究竟是在什麼時間點是屬於借名登記,那哪一個時間點以後不是借名登記,如果就第一個就這樣的一個不爭執事項,這就不用判了啊!法院看一看就好了,就沒有什麼還要問那一大堆了啊!那因為用借名關係,那等於是認諾了耶!不是一個自認的問題,但是整個事實裡面,有這樣的一個事實,但是那個時間是不一樣,是哪一點當時是借名登記,應該在時間點以後就不是了,但是這一個不爭執事項沒有這樣子,那我們也看,如果這樣這個判決有什麼 胡:這個10274股之外不是一次 虎:不是,這個10274從那一個另外一個邱陳玉霞的部分 胡:對啊 虎:那個部分,他的太太除外 胡:對,另外邱陳玉霞,是借名登記,好像這個 虎:沒有,這一部分倒是又沒有說是借名登記。 張:以外 虎:以外的部分才是借名登記,這一部分沒有借名登記。 胡:喔。 虎:嗯,所以這一點,他們應該也有爭執啦!那怎麼全部都列為不爭執呢!就是主張10274股也是借名登記。 張:他們主張全部都借名。 胡:喔,可是這裡已經有講之外了。 虎:之外,對啊、對啊 郭:我們報告一下喔!針對三個部份來說,第一個部份10274股 就是登記在邱陳玉霞以下,然後借名在就是邱坤德他配偶邱陳玉霞名下的時候,那我們主張 胡:不是啦!我說不爭執事項裡面有記載這一部分不是借名登記,這個你們是不爭執事項啊!其他的是借名登記啊!這個是記載這樣子啊!你看第7 頁,所以你現在說他不爭執、自認在先,到底 郭:因為你可以看一下喔! 胡:判決書記載的,判決書啦,37頁。 郭:對,這個部份我們不爭執,但因為我們要…(與後來胡景彬講話聲音重疊,郭之聲音較小聽不清楚) 胡:所以你現在說是借名登記實在是 郭:當時候記載不爭執是指10274 (胡:對)、排外以外,其他部分都是借名登記。 胡:就邱陳玉霞的不是借名登記,文字記載是這樣子啊! 郭:我不是那個意思,是說不爭執的部份是排外,就是說除了 10274以外其他算是爭執借名登記,借名,你了解我意思嗎 ?所謂不爭執是針對其他兩個部分不爭執的記載。 胡:不是,這文字不是這樣子,文字的記載除了10274股之外其 他的是借名登記。 郭:對。 胡:所以變成邱陳玉霞的不是借名登記。 郭:…(聽不清楚)所以10274股就是要按照證據來認定啊! 胡:對啊! 郭:所以說,我今天就提出了嘛! 提出了嘛! 胡:好啦,反正你們認為就是不爭執事項說10274 股不是借名登記。 郭:不是,應該說10274 確定不爭執的是借名登記是其中另外兩個部份是借名登記。 胡:不會這樣寫了啦,你如果這樣寫的話,那你如果這樣寫的話,應該是給,這個。 郭:你看一下喔。 胡:不是、你聽我講啦! 我們這裡用文字來敘述啦! 變成說喔! 哪一筆給邱錦珠的是借名登記、哪一筆是借名登記、哪一筆是借名登記就好了嘛! 他就不用這樣子寫了嘛! 郭:因為這個你看 胡:應該是寫哪幾股是...哪幾股是借名登記,就不會有質疑了 ,你既然、既然這樣我們用法學一個邏輯倫理概念就是這樣子。 郭:不是,因為我們稍微說明一下,大家可以看一下原本筆錄117頁12號的筆錄。 胡:哪裡? 郭:當天有在做爭點整理的時候,這個部分上面也記載清楚。 胡:什麼時候? 郭:100年6月12號的筆錄,我們看一下...然後下面有二造聲請 的是,就是10274股部分,有沒有登記在就是被告...,然後我們主張是有借名登記。 胡:反正,對啊!所以這個大家沒有爭執嘛!【有木頭材質的東西被碰撞4 下之聲音】這裡也是講這個不是借名登記,但是你認為說就是大家有爭議嘛! 郭:對。 胡:所以大家要來問嘛。 郭:對。 胡:所以我剛講沒有錯啊! 郭:就是因為我們就單一部份來看就是掛在他配偶邱陳玉霞的名下 胡:嗯。 郭:另外原來是掛在上訴人的名下 胡:對。 郭:另外是在93、94年過戶的... 胡:嗯,93、94 郭:過戶的,總計在86765,那是說那時候我們做的不爭執事項 胡:因為原審寫的好簡單喔!我覺得寫得有一點太簡單了,整個都單純化了,我看啦!還蠻複雜的,一股一股怎麼來 虎:只要是這一個,原來開始我是認為都是邱坤德的,所以就想說這個都是老爸的,所以那個時候大家也都沒有爭,但是後來就是有變成這一個的,有變成老婆的,也有兒子的、也有孫子的這樣子,在轉換的過程裏面,這中間有許多的變化,不能隨隨便便就說我們全部都自認是借名登記,這樣子這個官司就不用打了啊! 胡:有點更動,後來又有移轉…(胡景彬此部分講話內容與林松虎有所重疊) 虎:所以我們在強調說時間點,從幾年以前這個所有的登記都是借名登記,那我們就認了,那幾年86年、87年我們有買六千多嘛!後來93、94又買了一萬兩千多嘛!後來遺產分割又取得這個10274股,後面有變化 胡:現在是說 虎:不能像鋸箭法把後來尾巴都剁掉 胡:意思是這樣子記載啦,整個 虎:我們今天另狀紙,我們會詳細說明啦!那因為代理人出國剛回來喔!那我們言詞講一下啦!第一點,關於10274股 胡:給他記載,關於 虎:上訴人是因為分割遺產而取得,當時被繼承人是邱陳玉霞,並非邱坤德,所以呢,被上訴人主張這10274股是由邱坤德 借名登記而來,顯然跟事實不符,而且,邱坤德也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縱使被繼承人邱陳玉霞所遺留的10274股 是原先由這一個邱坤德借名登記而來,但是邱坤德與這一個邱陳玉霞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因邱陳玉霞死亡雙方的借名登記契約就消滅,則邱坤德同意將這10274股列為邱陳玉霞之 遺產,自屬邱坤德的另一種處分行為,邱坤德與上訴人就這10274股並沒有任何借名登記契約存在,至於另外6204股部 分,這是87年間向這個邱坤德所購買,每股的金額是1160元,那這一部分的價金,分別在87年1月7號匯五百萬、87年6 月23日匯二百二十萬給邱坤德,這個有銀行的資料可以查,另外這一個12276股部分,是93年跟94年間向邱坤德所購買 的,有一審卷內之繳納證券交易稅單,以及93年12月9日、 94年1月5日、94年6月8日匯款給邱坤德總共00000000元,這個金額呢,跟上開股票交易的金額是相符合的,所以我們認為被上訴人依借名登記的契約為本件的請求是沒有理由的。原審的判決就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顯然有錯置的情事,那我們簡單就是這樣。 胡:因為這一些啊!有一些還是要再查一下,那個,張律師妳的陳述呢? 張:我們的陳述是跟之前的,除了今天林大律師談到我們有那個沿用101年10月17日的上訴理由 胡:因為你的上訴理由有一點,那個反過來了啦! 主張的不是很相同,所以可能也要取得一致。 張:是。 胡:因為你不是寫的很清楚,不是寫的很清楚。 張:今天的有一些資料很多啦!那上訴人複代理人張律師表示。胡:這臺中地院轉來的。 張:對。 胡:所以寫的不是很清楚,不能夠有矛盾或者是 張:是,所以這個地方,我們原則上是與林律師的主張相同, 書記官麻煩你幫我把這一句話拉到前面,與林律師主張相同其餘引用 胡:你是引用101年10月17日的上訴理由狀 張:大致上都是相同的是有一部分是跟經濟部的資料 胡:先講,引用101年10月17前面的 張:對 胡:並引用 張:並引用對 胡:寫的比較少啦!郭律師妳今天的狀紙來了喔!我有看整個全卷喔!原審寫的太簡單的了、太簡單了,很多問題還是沒有釐清,包括這個上訴人,他們否認這印章就整個亂掉了,說這個分割協議書就不能採,當然一造當然會否認嘛!不能說 否認就說不成立嘛! 這分割協議就有問題,大家訴訟一定會這樣子講,還要看其他的證據等等,林律師你們現在講邱坤德他有簽名是不是? 虎:裡面牽涉到那個印章是真的啊。 胡:分割協議。 張:印鑑章 虎:都有附印鑑章啊! 胡:這分割協議書這裡啊! 喔,有印鑑章喔!簽名? 虎:簽名沒有啦。 胡:附印鑑章。 張:他附印鑑章。 胡:有附印鑑章。 張:對,一定要附印鑑章。 虎:而且要附印鑑證明。 胡:喔,這個邱坤德的部分有沒有簽名在上面。 虎:那個是在原審卷第24頁跟第25頁。 胡:這裡有喔! 虎:對。 胡:有沒有簽名在上面,有 虎:是沒有簽名啦!大家都是用蓋章的。 胡:都有蓋章是不是? 虎:對,而且都有附印鑑證明。 胡:對。 張:他這個有附 胡:有有有。 女:邱坤德這裡第25頁,是他的簽名嗎? 胡:郭律師是這樣喔,我有看整個卷喔,當然很多事情還在釐清,很多啦!不是那麼簡單,這個因為,他這個辦很多刑事一下子過來民事,寫的太簡單了,以前的原審的 虎:那個審判長,剛我們有質疑啦,這個遺產分割協議書,邱坤德為了要節省這個遺產稅,他也有剩餘財產分配去分了一些。 胡:嗯! 虎:如果說這個10274是借名登記,他就直接判回來就好了,這 一部分根本就不要計算在遺產裡面啊。 胡:裡面有 張:有在原審第25頁 胡:25頁 虎:嗯! 我才看到。 張:邱坤德有親自簽名。 虎:還有那個剩餘財產分配。 胡:邱坤德也有分到是不是? 張:對。 虎:他有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胡:我們就給他記啦!上訴代理人依照原審25頁這個邱坤德部分也有主張 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胡:原審卷一喔!可見怎麼樣 虎:可見當時呢!這個10274 股確實為這個邱陳玉霞的遺產,並非邱坤德借名登記的股份,如果是為了節稅邱坤德可以從這一個把這一部份從遺產裡面拉出來。 胡:主張是邱坤德是不是? 虎:是。 胡:主張遺產 虎:拉出來主張屬於邱坤德所有,就可以免除遺產稅。 胡:這裏好像有幾股啊,400000股是不是? 虎:剩 胡:剩餘財產分配,幾股?400000這個是什麼? 虎:那個是錢 胡:錢? 虎:一輛車 張:那個是車子的那個 虎:股東借給 胡:看看,沒關係啦!這個到底是怎樣你們再去記載,郭律師你 們這一點可以看看看能不能和解。 郭:因為我們 胡:為什麼呢! 因為如果這一部份,如果啦,看看,現在當然都還沒,如果說這一部分不是隱藏或者怎麼樣,大家可以去談一下,為什麼呢!我看了很多,對兩造不是很好,你們如果勝訴呢 郭:(內容聽不清楚) 胡:如果你們勝訴呢?將會有什麼後果,應該可以看得出來有稅的問題。 郭:因為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有跟被告說過,他們不願意跟我們和解 胡:你們再看看,林律師你們也可以看,那一部分來和解,可以看看,試試看。 虎:可以啊!因為這是同一家族,我回去跟當事人討論看看。 郭:因為我們之前有回去傳達過了,沒有辦法談,那 胡:沒關係,不會啦! 郭:所以,傳達 胡:對。 郭:那他們願不願意 虎:剛才審判長講的那個,如果確實這一部分全部都,我們是假設啦! 全部納為邱坤德的,那我不知道現在邱坤德的稅應該要繳多少,如果要繳40%. 郭:我們之前是…之前跟上訴人的委任律師說過這樣的問題 胡:沒關係。 郭:所以是他們不願意跟我們談 胡:我跟你講,這是磁場的問題喔!磁場,到地院不行,到高院不一定不行知道嗎? 虎:可以談一下。 郭:那就請 胡:好像兩岸,以前不能談現在談的你儂我濃不是很好,雙方互惠。 郭:因為我們沒有不同意談,是因為他們不願意談 胡:阿金額,沒關係啦!過去的都過去了,現在大家有機會談談看好不好。 虎:總不能說就平分,他們要求平分 胡:這個邱陳玉霞的部份,大家可以考慮看看。 郭:我是覺得給我方案,這樣我回去好傳達 胡:好好。 郭:我 胡:可以啦!可以啦!要雙贏知道嗎?讓邱坤德知道說留下遺產,他的繼承人都是很高興很快活的來享受,要用這個錢而不是給錢用,給錢用是大家為了這個錢傷腦筋傷感情這個不是好事。 郭:因為我們上次就、當事人不願意 胡:好了,就我看這個卷,郭律師妳就做個橋樑、林律師那個誰啊!張律師你們也做個橋樑,家族的事情啊!其實上法院是不可以的,既然上了法院,大家把問題拿出來談,等於談判的一個基礎啦!這比較好一點,大家將來也沒話講,這個要多久,讓你們 郭:…也許…雙方… 胡:慢慢、慢慢開、慢慢開,然後資料呈現出來,然後兩造跟兩造的當事人講,這個是這樣這樣這樣子,所以大家去談是最好的好不好,先一個月好不好? 虎:可以。 胡:兩造大律師大家去協調看看好不好,1月25日可以吧? 虎:可以。 胡:郭律師可以吧,早上11點? 郭:可以。 (螢幕結束播放時間為30分13秒左右) 法官問 對於上開勘驗結果有何意見? 檢察官答 無意見。 被告胡景彬答 無意見。 被告林松虎答 無意見。 被告胡景彬辯護人林益輝律師答 無意見。 被告胡景彬辯護人宋永祥律師答 無意見。 被告林松虎辯護人吳淑芬律師答 無意見。 ==================== 二、卷內之準備程序筆錄 ┌────────────────────────────┐ │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 │ │ │ 上訴人 邱錦珠 │ │ │ │ 被上訴人 邱士銘等 │ │ │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返還股份事件,於中華民國 │ │101年12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 │ │,出席職員如下: │ │ 受命法官 胡景彬 │ │ 書 記 官 陳振海 │ │ 通 譯 林貴鳳 │ │朗讀案由。 │ │到庭關係人: │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 │ 上訴人複代理人 張究安律師 │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 答辯理由:引用庭呈庭呈答辯狀所載(繕本當庭交對造收受│ │ )。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上訴聲明更正為 │ │ 一、原判決廢棄。 │ │ 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 │ 對於對造庭呈答辯狀,另以書狀詳細說明。 │ │ 對原判決記載不爭執事項3,「本件除系爭10274 股外之股│ │ 份係屬借名登記」的記載,顯然與卷內資料不符,且欠缺 │ │ 時間點的記載,究竟是在什麼時間點是屬於借名登記,哪 │ │ 個時間點不是借名登記。 │ │ 關於10274 股部分,上訴人是因為分割遺產而取得,當時 │ │ 被繼承人是邱陳玉霞並非邱坤德,所以被上訴人主張10274│ │ 股是由邱坤德借名登記而來,顯然與事實不符,且邱坤德 │ │ 也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縱使被繼承人邱陳玉霞所遺 │ │ 留的10274 股是原先由邱坤德借名登記而來,但邱坤德與 │ │ 邱陳玉霞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因邱陳玉霞死亡雙方的借名 │ │ 登記契約也就消滅。則邱坤德同意將這10274 股列為邱陳 │ │ 玉霞之遺產,自屬邱坤德的另一種處分行為,邱坤德與上 │ │ 訴人就這10274 股並沒有任何借名登記契約存在。至於 │ │ 6204股部分,這是87年間向邱坤德所購買,每股金額為 │ │ 1160元,這部分的價金分別在87年1 月7 日匯500 萬,87 │ │ 年6 月23日匯220 萬給邱坤德,這有銀行資料可查。另外 │ │ ,12276 股部分,是93、94年間向邱坤德所購買,有一審 │ │ 卷附的繳納證券交易稅單及93年12月9 日、94年1 月5 日 │ │ 、94年6 月8 日匯款給邱坤德總共00000000元,此金額與 │ │ 上開股票交易金額相符,所以我造認為被上訴人依借名登 │ │ 記契約為本件請求是沒有理由的。原審判決就舉證責任的 │ │ 分配原則顯然有錯置的情事。 │ │上訴人複代理人 │ │ 與林律師的主張相同,並引用101年10月17日書狀所載。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依照原審卷一25頁,邱坤德部分也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 │ 見當時10274 股確實為邱陳玉霞的遺產,並非邱坤德借名登│ │ 記的股份,如果是為了節稅邱坤德可以把這部分從遺產內拉│ │ 出來主張屬於邱坤德所有,就可以免除遺產稅。 │ │法官 │ │ 宣示本件延展於102 年1 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法庭續行準備│ │ 程序,到庭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均請回,退庭。 │ │ │ │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 │ │ │ 書記官 │ │ │ │ 受命法 官 │ └────────────────────────────┘ 參、102年1月25日第3次準備程序 一、庭訊全程錄音譯文 (本院前審於104年1月5日勘驗,勘驗筆錄見本院103上訴1700卷四第37頁背面至第46頁) 【胡景彬(胡)、郭美絹(郭)、林松虎(虎)、張究安(張)】 胡:刪兩字,上次狀子郭律師大概他案多寫兩個字,看一下。 郭:好。 胡:刪兩字。好,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阿,欸...上次答辯狀… 的記載啦吼,說吼,上訴人在原審2月17日的書狀有記載, 邱坤德借於登記在邱陳玉霞10274股這個記載,當時是常律 師寫的,對這一點阿,有什麼意見? 〔第三行「借於」應更正為「借名」〕 虎:這個… 胡:你們有看到這個啦吼? 虎:有有。 胡:這個中檢吼…中檢100…中檢175號26頁,原審100年度中檢 第175號卷26頁這個有什麼意見? 〔「中檢」應更正為「中簡」〕 虎:借名10…274股,在邱陳玉霞系爭…嘿,系爭10274股,在邱陳玉霞未死亡前,由邱坤德借名登記在邱陳玉霞名下,這個不爭執。但是邱陳玉霞死亡後,邱..邱坤德以邱陳玉霞之借名關係就以消滅,邱坤德餒,同意將系爭10274股作為邱陳 玉霞之遺產,上訴人餒,是根據遺產分割協議來取得。與邱坤德之間餒,就系爭1027股並無任何借名登記的關係存在。胡:###阿,看看吼。這個…張律師妳…這一部份妳的… 張:是,同…我們同林律師所言,因為我們認為這10274股在邱 陳玉霞死亡時,已經邱坤德已經…邱坤德為另一次的處分行為,因此上訴人依據遺產分割協議取得系爭10274股於法有 據。 胡:這樣子吼,郭律師妳對這個辯解妳有什麼意見? 郭:今天我們先口頭就是…######。 胡:好,大致上講一下。 郭:就是說,我們認為說他當時候###借名登記契約在邱坤德死 亡的時候法律關係就已經消滅了,他對邱坤德來講,那所謂的遺產分割協議… 虎:應該是… 胡:法律關係消滅,哪一個法律關係消滅? 虎:應該是邱陳玉霞。 郭:借名登記契約就消滅。 虎:在邱陳玉霞,應該邱陳玉霞… 郭:在邱陳玉霞,邱陳玉霞。 胡:在邱陳玉霞… 郭:在多##死亡… 胡:來你看一下螢幕吼,什麼關係已經消滅? 郭:他借名登記在邱陳玉霞的借名關係已經消滅,邱陳…邱坤德在邱陳玉霞死亡時,邱坤德與邱陳玉霞之間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就已經消滅了,所以說我們認為在死亡的當時候,就已經是邱坤德的財產了,所以說並不會因為遺產分割協議而變成遺產,而變成邱陳玉霞的遺產,就變成邱陳玉霞的遺產。胡:大致上這樣? 郭:對,那詳細的部分我們再##。 胡:林律師你對於這種解釋怎麼樣? 虎:嗯,審判長這一點,遺產是一種共同共有的關係,那分割共有物餒,是一種處分行為。 胡:分割遺產阿? 虎:就是… 郭:分割遺產。 虎:對,一樣… 胡:分割遺產~ 虎:所以分割遺產餒,等於是分割…所以分割遺產也是一種處分行為。 胡:前面那個分割共有物… 虎:也是一樣,沒關係。 胡:好,沒有錯。 虎:也是一種處分行為,所以,邱坤德以其他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達成遺產之分割,當然是邱坤德的一種處分行為。何況,邱坤德根據與邱陳玉霞之借名登記關係之消滅,根據民法他可以請求返還系爭1027股的…274 股的股份,但是餒,他並沒有請求邱陳玉霞其他繼承人返還,而將這系爭10 27 股股份餒,作為邱陳玉霞的遺產,並且為分割,並且為分割,為分割,上訴人餒,是根據遺產分割餒,來取得這1027 股 …10274 股,那根據民法餒,800 …看一下,824 條之1 第一項,當然就其分得之遺產,取得所有權。 〔第一行「邱坤德以其他繼承人」更正為「邱坤德與其他繼承人」〕 胡:張律師妳的…意見? 郭:是,我們同林律師所言,我們只補充一點,嗯,代理人認為,邱坤德既然在邱陳玉霞死亡時不主張他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然在邱陳玉霞死亡時不主張…不主張邱坤德自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將系爭10274股同意作為邱陳玉霞 的遺產,一起在分割協議書裡面作處分,已經明顯的表示出,邱坤德同意將這10274股作為邱陳玉霞的遺產,對,我們 就補充這樣,就是說他已經放棄的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 〔此段郭(郭美絹律師)之陳述應更正為張(張究安律師)之陳述〕 胡:大致上,那個…被上訴人在狀子表示意見,那個上訴人今天有一個民事準備書狀,大致上也重申這一個部分,這一個是這個部份,另外,6204股這個部份這個是怎麼樣,上訴人除了這個說明,大致上給他講一下,整體的講一下看看,6204股的部分。 虎:咳,6204… 胡:嘿,就是說…這個是原來借名… 虎:6024股是…由原來登記在上訴人名下的282股增資而來,所 以我們不爭執,282股…##,這個為不爭…這一部分餒不爭 執,那增資為6204股餒也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名下,那個…在8…87年,87年間餒,在87年間餒,上訴人餒就向邱坤德表 示要購買這一部分的股份,因此餒,在87年1月7號匯500萬 ,87年6月23號匯220萬,到邱…220萬…匯…到邱坤德的帳 戶內,那當87年間向邱坤德購買這系爭6204股餒是以每股 110…1160的價金來計算,那總共價金餒是7196,640, 7196,640…640…64…64…7196,640元。 胡:719,6640。 虎:嘿,640元,核與這個上訴人所匯的720萬餒…20萬元的金額是相符。 胡:匯款有…87年匯了720… 虎:720萬。 胡:加起來的錢。 虎:就…就是差一點點,就是匯整數阿。 胡:好,你這一審卷是哪一個,這一審有兩個卷。 虎:嗯,卷一。 胡:還有一個中…不是中檢的? 〔「中檢」應更正為「中簡」〕 虎:78…79頁。 胡:這個是欸…星展銀行…星展銀行,78…1月7日。 虎:這個就匯500萬了。 胡:8…87麻吼,87,1月7日… 虎:匯500萬,對。 胡:1月7日,500萬,6月23…6月23這個… 虎:現在本來有去查,他現在七…這個七信變成國…被併了,那查不到我們就提出這個存摺。 胡:128頁,也是卷一嗎? 虎:對,卷一128頁。 胡:叫他改一下,這個叫他改一下。 虎:卷一,嘿,一審卷一。 胡:好,這個,所以就是…後來又買的啦。 虎:對,這個是買的啦,我們…也沒有否認原來是借名登記,但是後來就買的。 胡:全部買? 虎:對,全部買。 胡:這一部分張律師怎麼樣? 張:是,我們其實…因為這個部份其實在原審常律師有提過… 胡:嘿。 張:然後…ㄜ,我們都同意常律師跟林律師的說法,那剛剛這邊補充說明就是,就是因為上訴人跟他的配偶,上訴人與其配偶曾經實際支付買賣的價金,支付吼買賣的價金,買受這6204股,因此,在公司變更登記時,吼,還不會去爭執說這些款項是我匯的,吼,才會符合會計師的那個帳戶的規定,而符合會計師做帳的規定。不好意思,這是…原審常律師有提過我同意…常律師有提過,我照…我ㄜ…同…就如同林律師的說法,就如同吼,後面不要,林律師的說法,上訴人與其配偶曾經實際支付價金買受6204股,因此在出示變更登記時,吼,邱坤德才不會爭…邱坤德及其他股東才不會爭執,其他股東喔,才沒有爭執這些款..這些款項,這些款項是上訴人付的,上訴人後面不用,後面會計師的部分,謝謝。 胡:這個部份原審阿,說不能採信,這些推論我…我有時候看不太懂,否則如確系,不可能主張…系…我…我我不太懂這個原審的…想法啦,郭律師妳看這一點怎麼樣? 郭:我們書狀有寫… 胡:沒關係,妳講妳講,不要看書狀,書狀看我會看。 郭:因為針對這6204的部分吼,我們認為上訴人他在… 胡:這原審寫的…有點在寫刑事判決,我有點不太… 郭:他在99年11月30,99年11月30的書狀中在中檢字…中檢字2748號的書狀中的第3頁,就是我們原本當中的原證三(音譯) ,原證三… 〔「中檢」應更正為「中簡」〕 胡:99年? 郭:就原本原證三。 胡:不是99啦,這100年才告的,怎麼… 郭:他啦,這是他,99年中檢字的2748… 〔「中檢」應更正為「中簡」〕 胡:喔喔!原審的原… 郭:就是原審的原證三,##原證三。 胡:原審的原證三… 郭:對,原證三的第三頁。 胡:嘿。 郭:他在裡面,###主張就是說吼,邱坤德… 胡: 原證三… 郭:第三頁。 胡:原證三是什麼? 郭:書狀,就是99年中檢字2748號,對方###書狀。 〔「中檢」應更正為「中簡」〕 胡:原證三…原證三是…是一個傳票阿,原證三… 郭:我們在…100年1月10號的書狀。 胡:100…妳要講妳的書狀,妳不要講這個,這已經100年了,妳講99年,妳要…你要原審的哪一個書狀就好了,妳不要講這麼多啦,100年幾月? 郭:1月10號的書狀,所附的… 胡:100年1月阿?是不是中檢那一個?就講中檢這個阿… 〔「中檢」應更正為「中簡」〕 郭:100年1月10號的書狀所附的原證三 胡:原證三…原證三… 郭:#書狀原證三… 胡:喔這答辯啦。 郭:對,那是最高庭的。 胡:喔答辯啦。 郭:對。然後因為### 胡:中檢…就中檢…這個上開中檢卷阿,10…13頁,第幾頁? 〔「中檢」應更正為「中簡」〕 郭:第3頁。 胡:第3頁,14頁,卷14頁,怎麼樣?嘿?嘿怎麼樣妳講? 郭:這個是我造認為,我造認為上訴人在他案就是中檢2778號卷,我造認為在他案中檢2778號卷,2778號卷99年#月30書狀 中,總共7…8…後面8,然後及…原審,及原審…原審100# 書狀所附的原證三第3頁,那針對這6204股… 〔「中檢」應更正為「中簡」〕 胡:不是…不是…剛剛那個對,那個不要刪掉,我講那比你詳細,及中檢吶,卷吶,14頁,不是不是,括號那裡,括號那裡括號那裡,及啦,及原審中檢卷14頁,10…是不是這樣子。〔「中檢」應更正為「中簡」〕 郭:第3頁,針對這6204股他當時候吼,就已經說明是掛在邱錦 珠的名下,並沒有…###6204股,6204股是借名登記在,是 借名登記在邱錦珠名下。 胡:當事人誰? 郭:邱錦珠##... 胡:當事人誰? 郭:邱錦珠。 胡:吼,要講清楚。 郭:掛在邱錦珠名下並沒有區分282股還有後面的增資,這是第 一點。第二個,在他的,在…後來在… 胡:你這個答辯狀是有寫了吼,妳看哪裡?哪裡? 郭:在… 胡:妳的答辯狀第幾?第幾頁?這在妳的答辯狀第幾頁? 郭:嗯…因為您再看看第4點,答辯狀第3頁的第4點。 胡:嘿,第4。 郭:他們後來在原審100年2月17日的書狀倒數第8行,他是在原 審100年2月17日的書狀倒數第8行,他有提到說… 胡:郭律師阿,這個卷他都已經編頁數了,你們為什麼不把它頁數弄一弄? 郭:好,是。 胡:每次都要翻,還要翻幾年幾年,這個多累阿,這個有第幾頁,包括###第幾頁都把他標出來,每次要看幾年幾月是要翻 到什麼時候?就簡單的事情怎麼都不會弄!將來爭點整理也要這樣做阿,原審一卷二卷要把他寫出來,每一次要翻到幾月幾月,唉,這個!太累了,太浪費時間了! 郭:因為他們在… 胡:這是在哪裡? 郭:他在原審100年2月17日的書狀#頁的第8…倒數第8行,也說 到這6204股,他用##,這6204股在93年94年吼,受讓人轉讓人… 胡:這是誰的狀子? 郭:他們的狀子。 胡:100年… 郭:2月17號。 胡:第幾頁? 郭:第…5頁。 胡:##是第8頁,第5頁。 郭:因為第3頁有寫。 胡:第3頁。 郭:第3頁###有寫。 胡:喔,第3頁哪裡? 郭:第3頁的…第3頁的…第1行底下,還有第5頁的…第1行,第5頁第1行,上面就改稱說這6204股,6204,不是26,6204, 上面在…100年2月17日的書狀裡面就改稱6204股是在93年、94年轉讓的,也就是說他在93年、94年買賣的。 胡:這個是在講28754股的。 郭:沒有6204,####。然後後來,他就…他們又再改成在86年他們已經##,所以這根本是##,根本沒有買賣這個事實。 胡:等一下,妳的#在答辯狀,哪一個答辯狀? 郭:後來是在… 胡:1234…1234…倒數…倒數算那個,#哪一個答辯狀? 郭:### 胡:第3頁,哪一個答辯狀? 郭:他們的民事答辯狀,100年度中檢字4(?)號。 〔「中檢」應更正為「中簡」〕 胡:要把他說清楚,都已經辦到這裡了,閉著眼睛也可以來說,還是那麼不清楚,第3頁第1行以下,第3頁是講什麼?包含 621並作價轉讓給被告,他是這樣講,也講作價阿。 郭:因為他…被告他這一段的… 胡:這一點是作價,阿你說… 郭:93年94年作價,他那一段是講93年94年作價。 胡:文字是這樣嗎? 郭:他在… 胡:他括號然後再來故(音譯)餒。 郭:因為你看一下那個第2…他那個第2大段,第2頁的第2大段,他講是93年94年吼因為邱坤德年事已高,所以就將他下面 底下吼,包含6204股###給被告。 胡:作價,現在也是講作價。 郭:他講是93年94年,93年94年買,買賣##。 胡:好,阿然後勒? 郭:然後後來… 胡:你說第…再來第幾頁,妳說時間不對啦,是不是? 郭:對,就是…然後後來在…後來在100年8月10號,對方的民事調查證據申請狀,後來對方就###,後來對方就在100年8月 11…8月10號8月10號… 胡:妳是中檢這一個嗎? 〔「中檢」應更正為「中簡」〕 郭:嗯…不是,是100 年####,100 年重訴字146 號,民視調查證據申請狀,就改稱這個6204股在86年87年買的。 〔「民視」應更正為「民事」〕 胡:8月10…喔!妳在給我捉迷藏餒,郭律師,(郭:蛤?)我拜 託妳弄狀…頁數好不好?(郭:好)妳現在答辯狀,就每頁都有頁數了,妳還這樣子,(郭:是)每次跟你捉迷藏,幾月幾日,大家幫忙啦,(郭:好)包括妳寫什麼第…要把他標清楚麻,好不好,大家…資源大家共享麻,8月…100年8月10日 … 郭:民事調查證據申請狀… 胡:等一下等一下,8月10日還要翻一翻阿,不是妳講…妳看多 麻煩,光翻這個卷,既然弄了不弄清楚一點,妳那個是… 100年8月10日… 虎:在…卷一39頁。 胡:100年8月… 虎:卷一39頁、40頁。 胡:這是8月10日… 張:對,8月10號。 虎:對,這是卷…一審卷的39、40。 胡:這個實在是…妳說怎麼樣,這裡講什麼?80…妳說這裡講怎麼樣,郭律師這裡講怎麼樣? 郭:這裡就改稱說…買的時間是87年。 胡:他如何講? 郭:他這裡面有提到87年的交易資料。 胡:嘿。 郭:對,然後從…從這裡後他就…就講說是87年後買的。 胡:他也沒有說是87年買的,他說交易的情形,是不是?他文字有講說什麼時候買嗎?也沒有阿,是交易情形啦,是不是,也沒有講說是87年買的,也沒有這樣講,有嗎?有沒有看到,來你看一下,他有講交…買嗎?他有講說有交易啦,這樣子啦,##問上訴人看這一#啦,你們有這樣講嗎? 郭:因為也就是自此以後他們現在講就是87年買的麻… 胡:對啦,現在是這樣講,不,我是說你引用這一個啦!他有沒有講。 郭:是從那個時候開始之後 胡:不是啦!他有沒有講 郭:他就說從87年買之後,那個時候買的嘛! 胡:好啦好啦!你這樣子主張啦!這是原審卷一啦!三九四十頁來的,來括號,87年買的括號,見原審卷一39、40頁,然後你的意思說以後買的,然後前後矛盾啦! 郭:前後矛盾 胡:然後以後在本院,以後在原審也是這樣主張是不是。 郭:對。 胡:以後在延審以及本院也主張在86年87年間買的,這樣是不是?應講講在… 〔「延審」應更正為「原審」〕 郭:87啦! 胡:第三行寫87這樣子喔! 郭:另外我們要說明一下,關於剛剛的資金流向喔!非常的頻繁,所以這裡他們所講XX就是買賣。 胡:你的兩造,誰跟誰? 郭:邱坤德跟邱錦珠,還有邱錦珠的配偶、還有邱錦珠的女兒,他們之間的資金往來非常頻繁。 胡:那兩造呢!兩造是你們嗎? 虎:邱坤.. 胡:要弄清楚喔!你們兩造有資金來往嗎?沒有嘛!有沒有資金來往。 郭:資金往來頻繁所以僅憑其中一筆的資金往來就斷定這一筆是買賣的XXXX。 胡:大致上啦!其他的,王春香啦! 郭:他那個部份… 胡:那個另外在講。林律師、張律師你們對這一點啊!還有提出這個重要的啊!86為什麼又講93又講87這個到底是怎樣? 虎:審判長,這個部分我們做個說明。 胡:做個說明。 虎:這個在訴訟上呢!事實的陳述如果發掘時間上有錯誤的話,並非不能根據正確的證據資料來更正,上訴人在民事在原審31-34頁,卷一原審,31-34頁的民事答辯二,及調查證據聲請狀,以及原審卷一39-40夜民事調查證據申請狀,也都提 出購買股份的這一個資金證據,並且就以前不符的事實為更正,何況根據這一個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上訴人已經提出兩筆資金來證明這是買賣6204股的價金,那被上訴人餒…被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否認該兩筆資金勒,非買賣的價金,那這個事實餒,應該由被上訴人來負舉證責任。 〔第1 行「發掘」應更正為「發覺」、第4 行「39-40 夜」應更正為「39-40 頁」〕 胡:張律師有沒有意見? 張:是,同林律師所述,我們補充一點,從原審卷一第20頁開始,第20頁開始,上訴人於原審的書狀中就已經為…已經為更正陳述…更正陳述,逗點吼,就是因為這個事件所涉及的是…這個案子所涉及的事件時間點,時間點,時間期間…時間的期間,時間期間很長,時間期間很長,所牽涉的資料很多,因此,原審#####與當事人確認正確的資料後,在第一時 間就提出更正事實的陳述,並無任何遲延,也非反覆供述,也非供詞反覆,#####。 〔第6 行「##### 」應為「代理人」、第8 行「##### 」應為「請鈞院明察」〕 胡:關於這一部分阿,雙方就再用具狀再說明,包括郭律師你們兩造吼,這個卷阿,還有…還有本來是用##,後來又變成,所以你們敘述的時候要把頁數弄出來,好不好,郭律師,大家方便好不好。 郭:是,因為#####。 胡:可以可以,嘿。 郭:因為我不曉得因為一審#####,就是… 胡:你應該用個卷麻,這個來…妳這第一次來這個頁數都編了麻,對不對,你一審答辯的時候當然沒有,就上訴以後通通編頁數好不好,這大家開庭起來才不會浪費很多時間好不好?那另外關於這個1227…12276股部分吼,另外我們再來…問 好不好?因為我們後面還有庭期,好不好?那你們先…因為我們今天問的也…也…因為我們辦不能用刑事訴訟法的方…這原審寫的等於是刑事訴訟法的寫法,他沒有說欸…上訴人主張什麼提出什麼阿你們主張…那關於事實上的更正,這是欸…279條,這方面要再來研究,吼,法律上如何來說明好 不好,我還是要問兩造有沒有和解的希望? 郭:##不是我們不願意和解… 胡:對啦,有沒有那個條件還是怎麼樣? 郭:對方並沒有通知阿… 胡:阿你們的話如果要和解的話,股份要怎麼樣?我先問你們,邱陳玉霞的部分餒。 郭:就是均分麻。 胡:也要均分,那就等於一樣了麻,那沒有所謂和解,和解是大家要退讓才叫和解。 郭:沒有,因為現在這個股份是對方…現在在對方名下,那他沒有提出和解方案來。 胡:阿你們和解方案怎麼樣? 虎:就至少那個…從媽媽那一邊過來那一部分… 胡:就邱陳玉霞的部分。 張:對阿。 胡:好不好,讓你們暸解一下大家的立場,最底限問一下好不好,問一下,你們知道這個將來會牽扯到稅的問題,所以你們…嘿,將來如果是某依方面勝訴,會不會你們所得會很少,吼,那訴訟結果就是大家要錢多一點…好不好 郭:因為訴訟###...就是因為我們既然拿不到的話,就按照法律規定走阿。 胡:對啦,對啦,阿所以大家就是用…不要跟金錢開玩笑啦,來訴訟,民事訴訟就是要錢麻吼,股份麻吼,所以大家去合計看看哪個對兩造比較好,好不好,郭律師你…你們的意思說怎麼樣?就是邱陳玉霞部份…這個… 虎:邱陳玉霞部份,還是歸這個邱錦珠啦。 胡:阿另外一部分? 虎:另外一部分還可以談。 胡:還可以談,這樣啦吼,他的底限這樣啦,郭律師你也問看看。 郭:因為上次我有跟林律師還有張律師談,就是說我們是轉達…胡:轉達沒關係啦。 郭:所以現在就是說他現在就是邱陳玉霞部份要我們不要,其他部分坐下來談,那恐怕####。 胡:對對對,如何談,好不好。 郭:否則我當事人說要,結果剩下來還要再打折,那我們##不要。 胡:阿那一部分##談吼,也可以談。 虎:那我們再跟當事人溝通。 胡:好不好?吼郭律師吼?在打到這裡啦吼,家族能夠能夠和平相處是比較好。 虎:當…當事人是講說,他老爸(台語音譯)說外面那些已經給他很多了啦,他是這樣講。 胡:這樣子吼。 虎:阿但是法律上血緣是這樣子啦,現在…現在當然血緣上是有繼承權,我們是這樣講,那現在是有一個是說,他母親的那一部份,喔,他們很堅持啦。 胡:堅持啦吼,轉達啦,沒關係啦,我們訴訟照樣進行。 郭:因為我們希望說,如果對方真的有要和解,那就把他的和解方案跟我講,我回去轉達,否則就是…是… 胡:好沒關係,對,我知道… 郭:##退,那我們就只是### 胡:好,我知道,不是,不是退,就是說大家條件是怎麼樣,我們慢慢查,查,查到最後雙方會…會形成一個共識說這件案件的勝負是怎麼樣。 郭:不是,因為現在股份登記在他們名下,他們在#### 胡:嘿。 郭:所以,這對我們最有影響,不希望###。 胡:不希望怎麼樣? 郭:他###,對不對。 胡:阿怎麼樣? 郭:那訴訟如果拖延的話… 胡:不是拖延,我們案件阿,我們要把他查清楚不是拖延,案件怎麼會故意拖延阿,還是要查清楚,所以我說密集的問,所以下次我要問那個12276股的部分,問…問清楚阿,大家的 證據都呈現出來,然後兩造跟當事人去表明,欸,這個案件可能怎麼樣可能怎麼樣,好不好?然後最後大家注意這個稅的問題,就是大家阿分多一點,應該是大家希望的麻,好不好,不要,不必玉石共焚,##什麼意思,好不好,我…我這一股很多都辦到家族的,很奇怪,不是兄妹在打…打官司,就是父親告女兒,和醫生##告,都是這一些案件,不曉得都跑到這裡來,我變成家族糾紛股阿,所以我辦這個阿,覺得父母留什麼財產適度就好了,這樣子,大家吵架實在不好,好不好,那關於這一方面你們就…我把這表示出來,證據上再繼續,我們哪,這個庭期阿,要在過年前還是過年後? 郭:可以等過年後,因為我…我###要閱卷,閱卷要編頁碼。 胡:要…要過年後?好,過年後啦,然後那個另外一個一月份那個還沒有問吼,那個…不然過年後再來啦好不好?可以啦吼?然後這一邊大家這一邊,這一段期間大家去問…問問看,我來看你們雙方的狀子,關於12276這一部分阿,因為這個 問的時候阿,比那個判決書寫的細…這個感受是完全不一樣,馬上就收到訊息了吼,清楚了,過年以後就很久。 郭:不然過年前我再###。 胡:可以,沒有問題,不然我們2月8號再問一次好不好?我們把12276股阿,問一下,好不好,然後哩,過年大家再去想一 想好不好,如果看到大家過年小時後在玩花燈… 郭:可不可以不要2月8號? 胡:為什麼?再來就過年啦。 郭:因為2月8號我休假。 胡:你休假?律師還有休假?喔你出國是不是? 郭:對對對。 胡:喔出國就沒辦法,不要講休假,我以為哪裡,你是當雇員要休假,老闆哪有什麼休假出國啦,我休…我們法院才有休,公家才有休假,那你要什麼時候問? 郭:2月1號。 胡:2月1號可以不可以?林律師、張律師。 張:那個,庭上是早上的庭嗎? 胡:下午,欸,上午。 虎:上午不行欸。 張:上午不行。 胡:喔,那不然來…2月6日,禮拜三下午。 虎:蛤? 張:下午喔? 胡:嘿,再來就過年了,再來就沒有。 虎:下午在33法庭,2點40。 胡:2月…2月幾號? 虎:2月6號,33,下午2點40。 胡:2點40喔? 虎:嘿,準備程序,阿你要…不然就要晚點。 胡:還要再晚? 虎:不是,那天晚一點。 胡:我擺在最後面可能時間會超過,沒關係啦吼?超過5點半沒 關係啦吼? 虎:沒要緊(台語音譯)。 胡:可以啦吼,那我就訂5點10分啦,不,等一下,我還有一個 證人。 虎:還是要早一點? 胡:早一點是不是? 虎:2點。 胡:2點是不是,2點這個問的…那你2點幾分的庭? 虎:2點40。 胡:這樣很趕喔,太趕。 虎:喔,阿不然下面好了。 胡:蛤? 張:還是要過年後再來…? 胡:不是,這個還是要問一下,我…不然我這個腦筋會斷掉,因為我現在正瞭解你們家族的這個糾紛的情形,記憶猶新,將來會忘記,不然就早一點,再早,好不好?2月6日不要2點 ,再早一點。 虎:好。 胡:好不好?1點50好不好? 虎:好。 張:好。 郭:好。 胡:我破例,我從來沒有開過這麼早,我都在休息餒,腦筋不是很好,要休息一下,阿你再閱個卷,麻煩你把頁數編一下。〔第2行「麻煩你」應更正為「麻煩你們」〕」 郭:好。 胡:2月6日下午1點50。 虎:同一法庭? 胡:同一法庭,因為現在不能遲延太久,太久對後面不公平,好那就這樣子。 法官問 對上開勘驗內容有何意見? 被告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 二、卷內之準備程序筆錄 ┌────────────────────────────┐ │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 │ │ │ 上訴人 邱錦珠 │ │ │ │ 被上訴人 邱士銘等 │ │ │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返還股份事件,於中華民國 │ │102年1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 │出席職員如下: │ │ 受命法官 胡景彬 │ │ 書 記 官 陳振海 │ │ 通 譯 簡芳明 │ │朗讀案由。 │ │到庭關係人: │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松虎律師 │ │ 上訴人複代理人張究安律師 │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 │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松虎律師 │ │ 陳述引用庭呈準備書狀所載(繕本當庭交對造收受)。 │ │法官 │ │ 對於被上訴人上次答辯狀記載稱:上訴人在原審101 年2 月│ │ 17日書狀有記載邱坤德借名登記在邱陳玉霞10274 股的記載│ │ (原審100中簡175號卷26頁),有何意見?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松虎律師 │ │ 系爭10274 股在邱陳玉霞未死亡前,由邱坤德借名登記在邱│ │ 陳玉霞之名下,此部分不爭執。但邱陳玉霞死亡後,邱坤德│ │ 與邱陳玉霞之借名關係就已經消滅,邱坤德同意將系爭 │ │ 10274 股作為邱陳玉霞之遺產,上訴人是根據遺產分割協議│ │ 來取得,與邱坤德之間就系爭10274 股並無任何借名登記的│ │ 關係存在。 │ │上訴人複代理人張究安律師 │ │ 陳述同林律師所述。10274 股在邱陳玉霞死亡時,已經邱坤│ │ 德為另一次的處分行為,因此上訴人依據遺產分割協議取得│ │ 系爭10274股,於法有據。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當時既然借名登記契約,在邱陳玉霞死亡時,邱坤德與邱陳│ │ 玉霞之間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就已經消滅,所以死亡時就是│ │ 邱坤德的財產,所以並不會因遺產分割協議就變成邱陳玉霞│ │ 的遺產。其餘另以書狀表示。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松虎律師 │ │ 分割遺產是一種公同共有的關係,分割共有物是一種處分行│ │ 為,所以分割遺產也是一種處分行為,邱坤德與其他繼承人│ │ 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達成遺產之分割,當然是邱坤德│ │ 的一種處分行為,何況邱坤德根據與邱陳玉霞之借名登記關│ │ 係之消滅,根據民法他可以請求返還系爭10274 股股份,但│ │ 他並沒有請求邱陳玉霞其他繼承人返還,而將這系爭10274 │ │ 股股份作為邱陳玉霞的遺產,並且為分割,上訴人是根據遺│ │ 產分割來取得這系爭10274 股,根據民法824 條之一第1 項│ │ ,當然就其分得之遺產取得所有權。 │ │上訴人複代理人張究安律師 │ │ 同林律師所言,但邱坤德既然在邱陳玉霞死亡時不主張邱坤│ │ 德自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將系爭10274 股同意作為│ │ 邱陳玉霞的遺產,一起在分割協議書裡做處分,已經明顯表│ │ 示出邱坤德同意將這10274股作為邱陳玉霞的遺產。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松虎律師 │ │ 6204股是由原來登記在上訴人名下的282 股增資而來,這部│ │ 分不爭執。增資為6204股也是登記在上訴人名下,在87年間│ │ ,上訴人就向邱坤德表示要購買這部分的股份,因此在87年│ │ 1 月7 日匯500 萬、87年6 月23日匯220 萬到邱坤德帳戶內│ │ ,87年間向邱坤德購買6204股以每股1160元價金計算,總共│ │ 價金是0000000 元,核與上訴人所匯的720 萬元的金額是相│ │ 符合的。 │ │上訴人複代理人張究安律師 │ │ 原審常律師有提過,就如同林律師的說法,上訴人與其配偶│ │ 曾經實際支付買賣價金買受6204股,因此在公司變更登記時│ │ ,邱坤德及其他股東才沒有爭執這些款項是上訴人付的。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 │ │ 6204股部分,我造認為上訴人在他案即中簡2778號卷99年11│ │ 月30日書狀中(即原審中簡卷第14頁之100 年1 月10日書狀│ │ 所附原證三第三頁),當事人邱錦珠已經說這6204股是借名│ │ 登記在邱錦珠名下,並沒有區分282 股及後面的增資股。另│ │ 在答辯狀第三頁第四點,對造100 年2 月17日書狀第三頁第│ │ 一行以下及第五頁第一行改稱6204股是在93、94年轉讓的,│ │ 即93、94年買賣的,後來對造又在100 重訴146 號100 年8 │ │ 月10日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改稱是在87年買的(見原審卷 │ │ 39、40頁),前後矛盾,以後在原審及本院也主張在87年買│ │ 的,根本沒有這買賣事實。另邱坤德、邱錦珠及其配偶、女│ │ 兒間的資金往來頻繁,所以不能僅以其中一筆資金往來就認│ │ 定這一筆是買賣的資金。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松虎律師 │ │ 訴訟上事實的陳述如果發覺時間上有錯誤的話,並非不能根│ │ 據正確的證據資料來更正,上訴人在原審卷一31至34頁的民│ │ 事答辯二及調查證據聲請狀及原審卷一39頁、40頁民事調查│ │ 證據聲請狀都提出調查購買股份的資金證據,並且就以前不│ │ 符的事實為更正,何況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上訴人已│ │ 經提出兩筆資金來證明這是買賣6204股的價金,被上訴人否│ │ 認該兩筆資金非買賣價金,這個事實應該由被上訴人來負舉│ │ 證責任。 │ │上訴人複代理人張究安律師 │ │ 同林律師所述。原審卷一20頁開始,上訴人於原審書狀中,│ │ 就已經為更正陳述,因為這個事件所涉及的時間期間很長,│ │ 所牽涉的資料很多,因此原審代理人在歷次與當事人確認正│ │ 確的資料後,在第一時間就提出更正事實的陳述,並無任何│ │ 遲延,也非供詞反覆,請鈞院明察。 │ │法官 │ │ 宣示本件延展於102 年2 月6 日上午1 時50分在本法庭續行│ │ 準備程序,到庭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均請回,退庭│ │ 。 │ │ │ │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 │ │ │ 書記官 │ │ │ │ 受命法 官 │ └────────────────────────────┘ 肆、102年2月6日第4次準備程序 一、庭訊全程錄音譯文 (本院前審於104年1月5日勘驗,勘驗筆錄見本院103上訴1700卷四第46頁至第52頁) 【胡景彬(胡)、郭美絹(郭)、林松虎(虎)、張究安(張)、邱錦珠(邱)】 胡:上次我們就12276股部分,我們再繼續調查,這個上訴人主 張 虎:那個就12276股部分,上訴人是在93年、94年間向邱坤德買 受,我們的證據資料呢!以每股1220元向邱坤德 胡:1220 虎:坤是乾坤的坤,證據資料在一審卷 胡:7677 虎:嗯!76頁77頁,的這一個國稅局的這一個證卷交易稅繳款書,另外給付價金的部分就在一審卷卷一的部份35頁到38頁的這一個付款證明,那價款呢總共是00000000元,完全相符。胡:這是匯款的部份。 虎:價款以匯款之金額共..完全相符,上訴人如果主張這個買賣是虛偽的話,被上訴人應該就其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第1 行「價款以匯款」應更正為「價款與匯款」、「上訴人如果主張」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如果主張」〕 胡:全部匯00000000 虎:對 胡:郭律師妳對這個主張有什麼 郭:針對這個部分,其中XXXXXXX邱坤德XX把它的股票… 胡:好,來聲音大一點好不好,用… 郭:邱坤德XXX的證詞,再原審當中本來就…邱坤德在生前,就 將他的股份習慣性掛在別人的名下,而且領取公司的股利都是由邱坤德領取,這個再原審第一卷95頁到105頁的資料就 可以證明,每年出席股東會都是由邱坤德自己出席,領取股利也是由邱坤德領取,即使93年94年以後XXX,第二個在原 審卷一106頁到113頁,可以證明邱坤德指示王春香無須匯款給被告,作為意謂的買賣的資金流向,第三個邱德死亡之後,告訴人已被上訴人曾經在98年2月16日在麥當勞針對掛名 在上訴人名下的股份分配事宜做討論時候,上訴人也當場承認這些股份是邱坤德的,這個有原證詞二的譯文以及錄音光碟可以佐證,所以我們認為買賣的外觀只是一個雙方XX表示的外觀,事實上是借名登記。 〔第1 行「XXX 」應更正為「王春香」、第1 行及第3 行「再原審」應更正為「在原審」、第7 行「作為意謂的買賣的資金流向」應更正為「作為虛偽的買賣的資金流向」、第8 行「告訴人已被上訴人」應更正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倒數第2 行「XX」應更正為「虛偽」〕 胡:好,你的狀紙也寫的很詳細了,這裡也有把頁次的資料XX,好,上訴人關於郭律師講的這一些他來反駁。 〔第1 行「XX」應更正為「秀出來」〕 虎:關於這部份,關於王春香所言,並沒有確實的證據來佐證,另外邱坤德匯款給子女或者孫子女的對象,並非只有上訴人,包括被上訴人也都在裡面,而且上訴人被上人所提出來所謂匯款金額,跟買賣系爭12276股的這個價金也是不相符合 ,而且匯款的對象並不是只有邱錦珠,還包括上訴人的女兒以及這一個錦勵藥業有限公司,上訴人並沒有辦法證明,還有邱陳玉霞匯給上訴人的女兒以及藥廠的經理跟這個購買系爭股票的資金有何關聯性,另外關於中港公司的這一個股利都由邱坤德領取,這是因為上訴人體卹邱坤德要養那麼多個家庭,經濟上確實有這個需要,因為要養外面的裡面的,這個都是他養,所以讓邱坤德來領取上訴人名下的這個股利,這一點並不能認為所有登記在上訴人名下的股份就是屬於借名登記。 〔第6行「上訴人」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胡:因為王春香這個刑事部分怎麼處理。 張女:2月28日要宣判。 胡:問啦!王春香這個刑事部分怎麼處理。 張女:我們是違反商業會計法。 胡:商業會計法部分原審刑事庭是否審理。 張女:原審訂2月28宣判。 胡:2月 張女:2月28上午11點要宣判。 胡:28啦 張女:我們上訴人律師要補充一點,第一個是審結宣判,另一個是依原審卷83頁 胡:一卷還二卷 張女:一卷,83頁王春香的證詞顯示,王春香自己說股份移轉的部份不是他經辦,他不清楚,他只是聽董事長這樣說,而從原審卷106-113的日記帳,也無法證明這12276股是虛偽的買賣,補充這一個,其餘都跟林律師講的一樣。他只是聽董事長。 胡:83頁背面 張女:對,83頁反面 胡:好,這個…上訴人有什麼陳述沒有 虎:可以和解就和解啦! 邱:嗯! 胡:補充的,因為其他啦….你們… 虎:一直要和解…. 胡:要講什麼都可以,你當事人都可以講。 邱:因為這官司都是家人在打,我覺得打的很累啦!所以我想和解也是一條路啦!所以我想依我可以接受的範圍我可以來和解。 胡:有沒有一個分案出來。 〔「分案」應更正為「方案」〕 邱:有,我已經想很久了。 胡:好。有什麼方案,郭律師也可以聽聽看。 邱:我想我和解內容,我大概有三點,第一點關於我母親邱陳玉霞的10274股的部分我認為於情於理我都不應該分給他們那 是屬於我的,因為那根本不是什麼借名登記,因為那是從遺產來的,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基於我願意照顧就像我講的我願意照顧邱家的子孫我願意做這樣的處理關於針織股6204股,還有93、94年我跟爸爸改的那個12276股,這兩個部分我 願意把它分成四房來均分,6204這個是針織股。 〔倒數第3行及最後一行「針織股」應更正為「增資股」〕 胡:6204。 邱:這6204股我願意分成四房,所謂四房就是我們邱家本來就有三房,那爸爸外面生的那兩個女生,我把它當作一房,那我為什麼把它們當作一房,因為我覺得從來沒有盡過孝道,因為爸爸從生病到住院四個月的期間他們都不知道,如果他是爸爸的女兒,怎麼連爸爸開刀兩次出殯他們都沒有到,反而來怪我都沒有通知,你如果跟爸爸還有聯繫的話,你應該知道這四個月期間你怎麼都不知道呢!還怪我們出殯沒有跟他講,那爸爸生前也跟我講過說外面這兩個他們已經給他們夠多了,不會來不及給爸爸寫遺囑,突然就開完刀就過世了,我不想在這樣子紛爭下去,我給你們一房,這是我的堅持,那第三點就是說因為我已經用七百二十萬買的6204股,還有0000000買了爸爸的股,我要把這兩份的錢,我要收回來, 因為我已經付出去了,然後我還要加上百分之五的利息,就像郭律師跟我要百分之五的利息一樣。 虎:七百二十萬 邱:七百二十萬加上00000000 某女:對買爸爸的12276股 邱:那這兩筆錢就由這三房來均攤 胡:三房來均攤? 邱:就是邱士銘一房、丘子洛、邱雅茹一房,跟邱美枝、邱美玉一房 〔「邱美玉」應更正為「邱美郁」〕 胡:分攤720萬跟一千四百多這兩個,那其餘的上訴人邱美枝、 邱美玉不必均分是不是。 張女:剛剛上訴人說的是指邱士銘一房、邱雅茹、邱子洛一房,邱美枝、邱美玉一房。 〔「邱美玉」應更正為「邱美郁」〕 胡:邱士銘是? 邱:是我二弟的兒子 胡:邱子洛是? 邱:等於是邱雅茹哥哥的,他爸爸過世了就由邱子洛來繼承。 胡:就由…. 邱:大弟的孫子。 虎:那他兒子也死了喔! 邱:嗯! 胡:有沒有的有改成理由的由… 邱:邱雅茹是他女兒啊! 虎:邱雅茹喔! 邱:我大弟的兒子死了,這是他孫子,所以他們也一房。 胡:看看啦!可以也不一定要這樣子。郭律師你看怎樣,沒關係大家都可以談。 郭女:現在是針對第三點,我會回去傳達,但第三點的部份,我想跟對方先確定一下,那七百二十萬要按5%利息,那算起來有算到今年二月或今年一月的時候還是要算。 胡:這還要算…. 邱:就我什麼時候付出去,你就什麼時候付給我ㄚ!你跟我要5%也是這樣要的啊!你不是也這樣跟我要5%嗎? 胡:那大概多少? 邱:我還沒有算。 胡:算一下。 郭女:就從你付出去開始到什麼為止,87年到… 虎:720萬是87年、93、94年開始的 胡:拿出一個方案出來啦! 虎:720萬的利息從87年6月開始00000000,就從94年6月 郭女:那個1497萬那個中間多了一個二。 胡:算算看啦!那個剛提出來不一定要這樣子做啦!既然要照顧照顧的話,既然要照顧就不要算那麼精打細算,不要那麼…郭律師轉達看看好不好,無所謂沒關係.. 郭女:我們當事人也XX其中一個就是邱士銘,認為外面生的就是邱美玉跟邱美枝啦!你們今天既然提出和解方案,那我換傳達 〔第1 行「XX」應更正為「三位」、第2 行「那我換」應更正為「那我會」〕 胡:轉達 郭:我跟X 呈報也跟上訴人呈報,就是跟他報告啦!我們當事人邱美玉他現在在國外 〔第1行「X」應更正為「當事人」〕 胡:誰啊! 郭:然後他有跟我傳達,他覺得大家做一個了解啦!就是說你今天既然提出和解方案,我會回去跟我們當是人講。 「第2行「當是人」應更正為「當事人」〕 胡:講一下沒有關係 郭:但是說,就我律師立場,利息的部份如果一方面要叫我拿一房的份,一方利息就要這樣子算,我不曉得他會部會同意,但是他跟我說的就是說他覺得雙方要有個了結,這樣他在國外就不用在去麻煩這些事情。 〔第2行「會部會」應更正為「會不會」〕 胡:這個利息喔!可以考慮不要去算啦!好不好 邱:笑完開始講話,因為一直打官司,這個利息我只是出一口氣,不要沒有關係,因為郭美絹律師就是跟我拿六百萬拿了5%的利息。 胡:他請求一定會這樣子。 邱:對….對啊!所以我要請求他這樣。 胡:所以如果要談和解 邱:我知道啊!就覺得你都可以對我這樣,我應該也要對你這樣。 郭:我們律師有我們律師的立場 胡:律師有律師的立場 郭:那當事人要不要也是他們自己決定的 虎:這樣表示利息的部分我們可以考慮 郭:剛剛為什麼跟你講說XXXX因為XXXX,我說白了,今天出這個錢,假設說官司也是邱美玉和邱士銘這邊輸的啦!我們也要去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所以我會回去問問看他們的意思。 〔第1 行「XXXX」應更正為「當事人有三位」、第2 行「輸」應更正為「出」、第2行「邱美玉」應更正為「邱美郁」〕 胡:邱美枝沒有錢是不是?他們都結婚了吧! 郭:但是各自嫁的不一樣阿。 胡:嫁的對象有…. 郭:各自嫁的不一樣,丈夫能賺錢的能力不一樣,所以這是合理的嘛! 胡:有一些事做青蚵仔嫂啦! (背景聲大家在笑) 胡:有的是….有一條歌嗎?大家的命….青蚵仔嫂另外一個叫什麼 郭:加上邱美玉人也在國外,這個東西他在訴訟前就跟我講說雙方如果可以有一個了結的話,也好處理事情。 〔第1行「邱美玉」應更正為「邱美郁」〕 胡:第一個考慮稅的問題,然後你這樣子算下來大概這方面可以分到多少,你們用這個計算機去算算看,如果大家在爭執下去課稅以後這個計算機會說話,如果課稅以後大概差多少,這個數字不會….因為這個不是天文數字 虎:就40% 胡:打一打看看 某女:都40% 胡:對40%,如果爭下去就是 虎:40%就那邊的一萬多股 胡:ㄚ到底差多少,阿然後大家再來算,算總額就好了,是不管什麼方案啦!總和…郭律師你們看,總和是多少,這邊總和是多少。 郭:因為我還要去問當事人的意見。 胡:問一下 郭:因為這牽涉到邱士銘的部份。 胡:ㄚ你這個利息部分,當然大家打官司ㄧ定把最大利益都講出來。 郭:因為我要回去傳達這個方案 胡:他也是啦! 郭:所以我要跟當事人確認過,因為主要是邱士銘這邊,他跟我詢問,就是說如果股份登記這樣的話,那將來就是中港公司的不動產XXXX 胡:很快過年到了 郭:對,我也不想打了 胡:趕快把它解決,很好,好不好 郭:我現在就是在問,告訴他上訴人的立場,就是說股份登記之後,中港公司的不動產他們就不打算處份了 邱:我們沒有在處份啊!你有證據說我在處份嗎?我現在覺得你很奇怪呢! 郭:你不要跟我說…. 邱:如果你有證據 胡:律師可以問,不必生氣,這個是人家的攻防的 張:他可能是有聽到什麼然後, 邱:沒有沒有,我們沒有處份,如果有我們會告知你。 虎:上訴人其實那個40%扣掉的話只剩下一萬四千六百六十五, 那40%如果被追繳稅金只剩下14665股,就當輸,拿出來分也比現在的這個條件差,現在12276加6204都比爭執後還要多 。 胡:可以算算看,不要玉石俱焚,那最不智ㄟ!所以我跟你們…計算機打一打對不對,很簡單,現在股多少,上訴人拿的,被上訴人你們可以分幾股,或者大家玉石俱焚,扣掉給國稅局剩多少,這打就知道了,好不好。 虎:好。 胡:郭律師你回去轉達。 虎:轉達一下。 胡:成不成….. 郭:那個因為我還跟當事人確定,對方確定一點喔!就是說股份登記之後,大家有打算就是做這樣子,還是就登記 張:那是不是先簽了再說,如果大家股份都已經進來當股東了,到底公司要繼續經營,要由誰經營還是要處份掉,那個之後虎:還是要全部賣那是另外 張:另外再來討論啦! 邱:這決定… 張:那個還要開股東會來決定 胡:那個可以,或者調解前,都可以啦!好不好,郭律師。 郭:好啊! 胡:還是會有調解停 郭:但是因為我們當事人 胡:沒關係 郭:因為在國外,所以我需要一點時間 胡:你看要什麼時間回來嘛!好不好,大約什麼時間 張:不是他回來,是你要跟他….確認 郭:但是有些事情要當面 胡:要要要要,細節要… 郭:我會先把今天狀況跟他講,然後細節我還要再跟他… 胡:郭律師,你跟他講分,用這個財產…他住在哪裡? 郭:邱美玉在美國、邱美枝在台灣 〔「邱美玉」應更正為「邱美郁」〕 胡:你說錢都是邱美玉跟邱士銘出的是不是,那你這個找邱美玉嘛!從美國回來分錢早一點過來,不是來盡義務的 〔「邱美玉」應更正為「邱美郁」〕 郭:不是啦! 胡:有什麼不好 郭:因為他們覺得還要特別回來,他也覺得有點麻煩。 胡:這樣算起來大概有多少錢?我們沒關係,你算最低的好了,市價,他的股份,大概最少要多少,大約沒關係,就這樣子聽聽看,如果現在的市價呢!他有沒有分到三千萬啊! 邱:沒有仔細算ㄟ! 胡:大約啦!算算看嘛! 虎:大約算 胡:他是幾股知道吧!幾股?林律師你剛剛算幾股?如果用這個條件,扣掉邱陳玉霞 張:12276嘛!加6204所以是18480 胡:18480 張:18480除以四的話,總共是四千多股。 胡:先算股啊!現在也不曉得多少錢。 張:大概四千六百二十股啦!一房大概分到四千六百二十股。 胡:4620 張:對,4620股,他這個一股現在…因為他這個不是上市櫃股、也不是新櫃股,所以他這個一股大概多少錢喔! 虎:如果照法院核的一千塊的話,那就四萬六 張:460萬啦! 胡:股那個不能算啦!有一些萎縮了連四萬都沒有,賺錢的,向宏達電最高的一百七十幾萬,今天二十幾萬 虎:他那個是土地啦!全部都是土地 張:主要是他登記在中港公司裡面擁有大概的土地那個大概是比較值錢,以經營的狀況 胡:主要土地。 張:主要是土地啦! 胡:有土地。 張:對,公司有土地。 胡:而且現在漲價,現在是台灣大道。 張:對,庭長也知道啊!所以現在要處理,那個增值稅就哀哀叫了 胡:所以郭律師啊,家族或者大家、或者不便,律師來也可以。郭:其實我會回去傳達啦! 胡:授權最好,建議… 郭:說實在的,他們同意我們也沒有… 〔「他們同意我們也沒有」應更正為「當事人要不要同意我們也沒有辦法」〕 胡:那當然的,但是我們當訴訟代理人的有義務告訴當事人,採這個方案結論怎麼樣,採納個方案結論… 郭:我有跟他講。 胡:告訴她,那你說給他參考,這個不能勉強你,終究也不是你們要拿的,可是阿我們哪!幾乎要當替身一樣,幾乎啦!但不是等同,是你的話,我就…有一些,錢的我無所謂,也有人這樣的。但是幾次不是很好啦!但是邱坤德留下來的財產喔!希望他能夠壯大,我想這是邱坤德留下來的利益,不管爭產什麼的,不要讓他消失掉 〔第4 行「幾次」應更正為「景氣」、倒數第2 行「利益」應更正為「意義」、最後1行「他」應更正為「它」〕 邱:對。 胡:消失掉了,你如果經營好,那個是我爸爸留的,大家都可以撿回很多,現在都大陸客來,生意好,如果沒落了,那個誰飯店,經過你都不敢講 邱:對啊! 胡:不好意思,敗家子 邱:對啊! 胡:好不好…剛好今天,剛好還有十分鐘,順便告訴你,裡面有說邱坤德他節稅,既然有節稅,不要打官司,結果是要多課稅,老爸知道了一定會你們這些死孩子,都不知道老爸的…邱:他故意把他打成他的遺產嘛! 胡:要節稅又跟人家罰了很多錢,現在你又…是不是…不是他的意見好不好….這個看看喔!告訴他們好不好…那我們要多 久的時間,郭律師你看?你可以跟那個連絡 郭:我覺得過年後 胡:一定是過年後 郭:今天回去就會先email跟他講,但是大概要過年之後我才能 知道。 胡:好。要多久,我知道,過年啊!一個月? 郭:大概一個月啦!一個月應該會有回覆。 胡:好好,今天是….3月6日….那我們3月8號好不好,大部分都是婦女在打。 虎:3月6號 胡:大部分都是婦女在打,看有沒有新的,大部分都是女的吧!是邱士銘… 邱:只有邱士銘,全部都是女的。 胡:這打麻將的話他們叫三娘教子 (背景聲在笑) 胡:當事人女的嘛!邱士銘男的。 邱:嗯! 胡:看看能不能圓滿,家族圓滿最好,這樣人家才不會笑你們,好,3月8日早上10點,關於證據方面你們也要載琢磨,郭律師、林律師還有張律師。 〔第2行「載」應更正為「再」〕 虎:3月8號。 胡:當大姐的就要有肚量一點。 法官問 對上開勘驗內容有何意見? 被告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 二、卷內之準備程序筆錄 ┌────────────────────────────┐ │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 │ │ │ 上訴人 邱錦珠 │ │ │ │ 被上訴人 邱士銘等 │ │ │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返還股份事件,於中華民國 │ │102年2月6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 │出席職員如下: │ │ 受命法官 胡景彬 │ │ 書 記 官 陳振海 │ │ 通 譯 呂嘉峰 │ │朗讀案由。 │ │到庭關係人: │ │ 上 訴 人 邱錦珠 │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 │ 上訴人複代理人 張究安律師 │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12276 股部分,上訴人是在93、94年間以每股1220元向邱坤│ │ 德買受,證據資料在原審卷一76、77頁的國稅局證券交易稅│ │ 繳款書3 張,另給付價金部分,在原審卷一35頁至38頁的付│ │ 款證明,價款與匯款之金額總共00000000元,完全相符。上│ │ 訴人如果主張買賣是虛偽,被上訴人應該就其主張的事實負│ │ 舉證責任。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王春香證詞在原審已經提到邱坤德在生前就將其股份習慣性│ │ 掛在別人名下,且領取公司股利都是邱坤德領取,這在原審│ │ 卷一95頁至105 頁的資料都可以證明每年出席股東會都是邱│ │ 坤德自己出席,領取股利也是邱坤德領取,即使93、94年以│ │ 後均是如此。在原審卷一106 頁至113 頁可以證明邱坤德曾│ │ 經指示王春香陸續給被告及其女兒以作為虛偽買賣資金流向│ │ 。邱坤德死亡之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經在98年2 月16日│ │ 在麥當勞跟對掛名在上訴人名下的股份分配事宜作討論的時│ │ 候,上訴人也當場承認這些股份是邱坤德的。這個有原證12│ │ 的譯文及錄音光碟可以為證。故買賣的外觀只是一個雙方通│ │ 謀虛偽表是的外觀,事實上只是借名登記。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關於王春香所言,並沒有確實的證據來佐證,另邱坤德匯款│ │ 給子女或孫子女的對象,並非只有上訴人,包括被上訴人也│ │ 都在裡面,而且被上訴人所提出的所謂匯款金額,跟買賣系│ │ 爭12276 股的價金不相符合。匯款的對象並不是只有上訴人│ │ ,還包括上訴人的女兒及錦勵公司,被上訴人並沒有辦法證│ │ 明邱坤德或邱陳玉霞匯給上訴人的女兒及藥廠的金額跟購買│ │ 系爭股票資金有何關聯性。另外,關於中港公司的股利,都│ │ 由邱坤德領取,這是因為上訴人體恤邱坤德要養那麼多的家│ │ 庭,經濟上確實有這個需要,所以讓邱坤德來領取上訴人名│ │ 下的股利。這點並不能認為所有登記載上訴人名下的股份就│ │ 是屬於借名登記。 │ │法官 │ │ 關於王春香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原審刑事庭是否已審│ │ 結? │ │上訴人複代理人 │ │ 已審結並102年2月28日11時宣判。 │ │ 依原審卷一83頁背面證人王春香證詞顯示,王春香自己說股│ │ 份移轉的部分不是她經辦,她不清楚,她只是聽董事長這樣│ │ 說,而從原審卷一106 至113 頁的日記帳,也無法證明這 │ │ 12276 股是虛偽的買賣。其餘陳述如林律師。 │ │上訴人 │ │ 官司打得很累,依我可以接受的範圍我可以來和解。我有方│ │ 案,一、關於我母親邱陳玉霞10274 股部分於情於裡我都不│ │ 應該分給他們,因那不是借名登記,是從遺產來的。二、基│ │ 於我願意照顧邱家的事情,願意做以下處理,6204股、93、│ │ 94年我向爸爸買的12276 股我願意分成四房均分。三、因我│ │ 以經用720 萬買6204股、00000000元買爸爸的12276 股,我│ │ 要把這二份的錢收回來,再加上百分之五的利息。這二筆錢│ │ 由三房(邱士銘一房、邱雅茹及邱子洛一房、邱美枝及邱美│ │ 郁一房)均攤。720 萬元的利息從87年6 月開始,00000000│ │ 元的利息從94 年6 月開始計算。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我會回去傳達。另外,邱美郁在國外,邱美郁也向我傳達,│ │ 大家做個了結,以我的立場,利息這部分,不知道邱美郁是│ │ 否同意。另外邱士銘想要知道股份登記之後中港公司的不動│ │ 產是否就不處分? │ │上訴人 │ │ 沒有要處分。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股份登記之後,是否直接作價? │ │上訴人複代理人 │ │ 那應該以後股東會再處理。 │ │法官 │ │ 宣示本件延展於102 年3 月8 日上午10時在本法庭續行準備│ │ 程序,到庭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均請回,退庭。 │ │ │ │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 │ │ │ 書記官 │ │ │ │ 受命法 官 │ └────────────────────────────┘ 伍、102年3月8日第5次準備程序 一、庭訊全程錄音譯文 (原審於103年5月2日勘驗,勘驗筆錄見原審卷十第179頁背面至第181頁) 審判長諭知當庭進行勘驗程序: 一、勘驗標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158 號民事案件之102 年3 月8 日庭訊錄音光碟(片長:5 分31秒,上開光碟置放於本院卷九第188 頁證物袋內) 二、勘驗方法:將上開光碟放入電腦主機內選取播放 三、勘驗結果: 【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102/03/08-10:00。以下稱謂方式:「胡景彬:胡」、「郭美娟:郭」、「林松虎:虎」、「張究安:張」、「男:無法確定是吳景彬或林松虎」、「括弧內為法官與書記官之對話」。「...」為聽不清楚之處。光碟內容僅 有錄音,未有畫面,對談內容如下】 男:…給你…對對對… 胡:(你給他調那個…卷你幫他調…) 虎:報告審判長。 胡:嗯。 虎:我們剛剛在庭外有提到,現在那個被上訴人,他們有一個住在美國嘛。 胡:嗯。 虎:說那個確定差不多四月中會回來… 胡:會回來? 虎:嗯,那回來,大家談一談。 郭:…我有…因為他講啊。 胡:講。 郭:然後,但是因為我們內部分三個人,內部還有一些有意見,那他是說差不多四、五月回國,那回國之後,就是我跟他討論,他們內部再討論一下再作個決定。 胡:好好。 郭:希望法院給我們定一個時間。 胡:好,大約,我們弄個充裕一點好啦,大約什麼時間,妳說四、五月。 郭:對,她說她個人四、五月會回來,她先生大約三、四月會回來,那原則上定以兩個月的時間。 胡:兩個月? 郭:對,然後,那,因為我也不方便去催當事人啦。 胡:我不要,對,不是啦,就是告訴他有這個契機。 郭:我有跟他講,但他可能還想討論一下,因為… 胡:要要要,要討論一下,討論一下…(講到,這個,上訴人那個林大律師說)林律師我們怎麼記那個? 虎:因為被上訴人有一位居住在美國。 胡:是哪一位? 郭:邱美郁。 胡:邱美郁。(居住美國) 虎:在四、五月間才會回國。那我們希望說本件可以給兩造一段時間,讓邱美郁回國跟其他當事人討論以後,再開庭。 胡:(多一個逗號)這樣子厚? 虎:嗯。 胡:張律師,你們的意見? 張:是,我們剛才在庭外有討論過,我們同林律師所言,希望本件可以圓滿地討論之後,達成和解。 胡:好,郭大律師妳的意見? 郭:是,因為我們當事人有三個,就有一位居住在美國。 胡:是,是邱美郁。 郭:然後那對於,針對於這個案子,和解方案需要當面再來討論,所以請鈞院給我們大概幾個月的時間,有一個確定的方向後再陳報。 胡:那就五月十七好了。 虎:五月十七。 胡:兩個多月,可以吧? 女:可以。 胡:我們早上十點。 虎:十點。 胡:可以喔? 虎、女:可以。 胡:就是郭律師,這個張律師、林律師,你們就算一算,如何對兩造最好,好不好? 虎:好。 女:因為我們… 胡:就是我們分析給他們聽,如果這樣的話會怎麼樣怎麼樣,選擇題他們自己去,我看,好不好? 虎:好。 胡:好壞自己去承擔,這樣,好不好? 虎:好。 胡:大家盡力就好,你們究竟不是當事人,但是專家要分析給他們聽,要對兩造,這樣是對兩造好,對於額外課稅要錢。 虎:是。 郭:因為我們來的時候有代被告…他們作決定。 胡:對對對。 郭:他們原本也同意,所以希望… 胡:對對對,這是對的,好不好? 虎、女:好。 女:謝謝庭上。 (播放完畢)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勘驗結果,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 二、卷內之準備程序筆錄 ┌────────────────────────────┐ │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 │ │ │ 上訴人 邱錦珠 │ │ │ │ 被上訴人 邱士銘等 │ │ │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返還股份事件,於中華民國 │ │102年3月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 │ │出席職員如下: │ │ 受命法官 胡景彬 │ │ 書 記 官 陳振海 │ │ 通 譯 簡文音 │ │朗讀案由。 │ │到庭關係人: │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 │ 上訴人複代理人 張究安律師 │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因為被上訴人邱美郁居住美國,在四、五月間會回國,希望│ │ 本件可以給兩造一段時間,讓邱美郁回國與其他當事人討論│ │ 後再開庭。 │ │上訴人複代理人 │ │ 同林律師所言,希望本件可以圓滿討論後達成和解。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我造當事人有三位,有一位居住美國,三位針對和解方案需│ │ 要當面討論,請鈞院給我們一、二月的時間,有確定方向後│ │ 再陳報。 │ │法官 │ │ 宣示本件延展於102 年5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法庭續行準備│ │ 程序,到庭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均請回,退庭。 │ │ │ │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 │ │ │ 書記官 │ │ │ │ 受命法 官 │ └────────────────────────────┘ 陸、102年5月17日第6次準備程序 一、庭訊全程錄音譯文 (本院前審於104年1月5日勘驗,勘驗筆錄見本院103上訴1700卷四第52頁至第54頁) 【胡景彬(胡)、郭美絹(郭)、林松虎(虎)、張究安(張)、邱錦珠(邱)】 胡:這個被上訴人有提一個和解的方案,被上訴人講一下。 郭:就是我們跟當事人的幾個繼承人他們確認過之後,那他們提給我的方案,一個就是針對那個,登記在邱陳玉霞的10274 股的部份,我們只同意二分之一的部份歸上訴人所有,其餘的部份就按照五房來均分,五房就是邱士銘、邱美玉、邱美枝,然後上訴人,然後還有,另外就是他 胡:五房還是四房? 郭:五房 胡:五房是怎麼算? 郭:就是外面兩個就是邱美枝跟邱美玉嘛!然後被繼承人本身三人的子女,所以總共是按五房來分 胡:這個條件怎麼樣?你們… 郭:因為我還沒講完喔!另外一個就是說針對剩下的就是登記在邱錦珠名下的6204股還有另外的12276股份的部份,就按照 五房來均分,然後沒有再作價轉讓的情況。 (背景音虎和邱再討論但是太小聲了) 虎:那個邱陳玉霞的部份,全部歸上訴人,因為這個是分割繼承的,那其他的都還好 胡:就不要再扣你出的錢這樣子。 邱:對。 胡:好不好,也可以在研究一下。也不是沒有道理。 虎:因為我們確實有出錢。 胡:邱陳玉霞的部份就….恩….你們不要在…你們如果在分的話也沒多少啦!也沒差多少啦!差多少你們計算看看嘛!郭律師算算看,到底差多少錢,看起來是到底差多少錢? 郭:現在其實我是在確定是對方的意思,你們是說? 胡:他意思是說邱陳玉霞的部份10274股是由她來,因為是他等 於說分割遺產已經給他了,這一部分大家不要分了,其他的部份就是五份,就你講的那個,他也不要說他以前出錢買的,那些他都不要了,不要在在扣回來了。 郭:所以我回去問嘛!因為我也… 胡:也可以啦!這樣也可啦!也可以啦!算一算啦…! 虎:不然我們回去再考慮看看。 胡:好…好不好。 郭:好。 胡:大約啦!就是兩方面都有拉近了。 郭:如果他們回覆我才能。 虎:當事人的意思是說 胡:那個上訴人,本人 虎:上訴人本人。 胡:你說。 虎:你說。 邱:邱陳玉霞的部分應該是全部歸我,因為我是繼承來的,另外其他兩部份如果要分五份來分我可以考慮,但是我付出的錢,我一定要拿回來,因為我跟爸爸買的。 胡:你應該要折衷一下,你應該這樣講,如果他同意你媽媽的給你 邱:嗯! 胡:其他的部份,你原來是希望這兩部分的錢要扣回來,ㄚ如果對方同意你媽媽的部份,你可以考慮這些錢要不要扣回來,是不是這樣子。 邱:好,那我在… 胡:我的意思你是不是這樣子。 邱:回去考慮。 胡:因為現在郭律師這邊也還沒有完全同意,所以你…好不好 邱:好。 胡:林律師,是不是這樣子喔! 邱:那就回去考慮 虎:那就考慮我付出的錢,可以考慮我付出的錢是否要回來。 胡:對,這樣好不好,因為被上訴人也還沒有同意邱陳玉霞的部份是否全部歸我所有,你說這一部分是你因為分割遺產所取得的。 邱:對。 胡:這樣子記好不好。 邱:對。 胡:郭律師你也可以去問一下,這樣子行不行。 郭:就是等他這邊確定之後,然後我再回去傳訊息嘛!因為… 胡:沒關係,你兩個方案第一個就是說啊!所有遺產通通歸她,他願意五份看你願意不願意,這樣子,看你願意不願意,他就不要扣回來,你願意不願意,你就問這個就好了,其他的是他的問題,這樣知道喔!邱陳玉霞部份歸她,其他的兩個部分分五個人,然後他錢不要在扣了,這樣看要不要,好不好,你就去問我們這邊的三個當事人,你的意思這樣嘛! 〔最後1行「我們」應更正為「你們」〕 邱:對。 郭:我是可以去問,但是因為我XX有三個所以有時候也不能XX 胡:那當然。 郭:那所以說我是希望被告他們回去討論之後,他們有確定的方案。 胡:不是啊!你就聽我這樣子講 虎:剩下的他們如果不要… 胡大聲說:這也是他的問題,你不要考慮說邱陳玉霞他是歸她,其他五份歸五個人,就這樣子,你們願不願意,好不好,你就回去這樣子問,好不好,那個是不是誰你說又回美國了。郭:他八月份會回美國,所以如果在八月以前的話… 胡:那我就在訂一下,你們在開會討論然後去計算這樣子到底差多少錢好不好,家族的都爸爸的留下來很多,不要當作跟別人買的那麼斤斤計較,好不好,有福氣的人,五十就會有了,郭律師你也回去轉達我的意思,這些都是爸爸留下來的,或者呢後來有分割等等的,就是雙方有拿的一部份,都不是你們努力的來的,一部份,你們要珍惜這個,好不好,那我時間改久一點,你們啊討論一下,那八月… 郭:我不確定他幾號要回去,但是不要排到八月好嗎?因為他有再問… 胡:我擺在七月好不好? 虎:需要那麼久嗎? 郭:六月份就可以了。 虎:協商不成在喬一下。 郭:那問他在國內的時間 胡:那我們就六月七日 虎:六月七號。 胡:禮拜五,可以嗎? 虎:是要早一點嗎?十點十分在 胡:還有庭那就不要了,不然就六月十四日。 虎:十四可以。 胡:可以啊!郭律師可以嗎?張大律師怎麼沒來,忘記了是不是,回去的時候大家也要捨得啊!這個事情趕快處理好。 虎:六月十四幾點? 胡:你們要早還晚? 郭:早。 胡:早,九點半,第一件好不好。 郭:好。 胡:郭律師你就回去問,那一部分因為歸分割遺產的,其他五分,就是這麼單純這樣子,這樣行不行,然後他就不要作價再由大家攤償不用,這樣子。 虎:再見。 〔「再見」應更正為「謝謝」〕 胡:趕快把那個飯店用好賺錢最好,人家現在那個大陸團都在賺錢,賺了錢大家都不說。 法官問 對上開勘驗內容有何意見? 被告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 二、卷內之準備程序筆錄 ┌────────────────────────────┐ │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 │ │ │ 上訴人 邱錦珠 │ │ │ │ 被上訴人 邱士銘等 │ │ │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返還股份事件,於中華民國 │ │102年5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 │出席職員如下: │ │ 受命法官 胡景彬 │ │ 書 記 官 陳振海 │ │ 通 譯 劉文永 │ │朗讀案由。 │ │到庭關係人: │ │ 上訴人 邱錦珠 │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陳述引用庭呈民事答辯狀所載(繕本當庭交對造收受)。 │ │上訴人 │ │ 邱陳玉霞部分應該歸我,因我是繼承人,其他二部分,若要│ │ 五房來分,可以考慮我付出的錢是否要拿回來,因為被上訴│ │ 人也尚未同意邱陳玉霞部分是否全部歸我所有。 │ │法官 │ │ 宣示本件延展於102 年6 月1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法庭續行│ │ 準備程序,到庭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均請回,退庭│ │ 。 │ │ │ │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 │ │ │ 書記官 │ │ │ │ 受命法 官 │ └────────────────────────────┘ 柒、102年6月14日第7次準備程序 一、庭訊全程錄音譯文 (本院前審於104年1月5日勘驗,勘驗筆錄見本院103上訴 1700卷四第54頁至第57頁背面) 【胡景彬(胡)、郭美絹(郭)、林松虎(虎)、張究安(張)、邱錦珠(邱)】 郭:跟法院報告一下喔! 胡:嗯! 郭:因為你上次問我,我回去再問我們當事人說那個就是掛在媽媽名下的那個就是我們不要,然後剩下的五等分嘛!沒有其他部分,我回去問我的當事人,然後我們當事人說,他願意付出最大的誠意,就是五等分,就是說媽媽部分我們不要了,剩下的部分我們五等分。 胡:全部就是了。 郭:就是掛在邱陳玉霞底下的就是給上訴人,剩下的部份就是五等分,然後沒有XXXX 胡:五等分啦! 郭:對,然後沒有的話,就盡最大的誠意,這是和解方案。 虎:就那上一次的那個答辯狀裡面第一點,我們依舊在邱陳玉霞這一部份全部歸我們,這個我們同意 胡:同意啦! 虎:但是還有,關於12276股還有一個6204股的部份,現在這一 個被上訴人講說這兩部份加起來五等分是不是。 胡:對啦!不是啦!就是說大家的人其他分啦! 虎:對啦!就是12276再加6204大家分啦! 胡:大家分啦! 虎:但是那個上訴人有講說但是他花出去的是用錢買的,要大家分擔,阿後來我跟他講說要叫人家拿錢出來困難啦!後來我跟他講說12276股就五個人分,然後6204呢就歸上訴人取得 ,就不要再拿任何錢出來,就是今天我們的陳報狀會有。 胡:這樣子喔!你們這樣都有進一步了很好。 郭:那一部分我們不同意 胡:沒關係 郭:那金錢的部分我們就認為沒有買賣的問題啊!而且邱陳玉霞本來就是掛在媽媽名下的借名登記,我們連一萬多股都放棄了,但是如果在這樣的前提之下,那我們當事人… 胡:好我知道我知道,因為這個和解方案兩個都已經有在於趨向於那個了啦!那個誰,那個張律師你有什麼意見。 張:我們這個部分當初有和當事人確認過,林律師今天提呈的和解方案阿!是當事人最後給律師的意見,媽媽的邱陳玉霞的部份,那雙方都同意說媽媽的部份就是給邱錦珠嘛!其實真的已經做很大的退讓了啦!就是說12276股他已經願意說, 因為他已經花一千多萬了,當時真的有現金出去買,不然這個部分就拿出來大家分OK,但是剩下的六千多股那就…因為12276股真的他拿錢出來的 胡:阿後面這個呢! 張:那6204如果說要叫對方出錢可能也不太可能了,乾脆6204就歸我們相抵就對了,就剛剛林大律師有說的一個,這個是目前邱錦珠女士給律師的。 胡:目前啦! 張:對。給我們的 胡:可以在研究啊! 虎:我們還有一個方案是比較… 胡:好啦! 虎:就6204股歸我們,那麼12276分四個人分就好了,我們不要 分。 郭:這樣… 虎:這樣差3069跟3696。 郭:算算看… 胡:算一下,這個都很好,你看看,非常好,都想到XX…那個所載的和解方案啊! 虎:3069這樣不用拿錢,我再和他討論看看。 郭:那你先回去問看看。 胡:問問看,這個很好。 郭:因為他如果…. 虎:就不要拿錢,那六千多股給我嘛! 胡:那個就是… 虎:12276四個人分啦!我們不要分, 郭:反正就是說,我們能拿到的就是12276除以四啦!你們不分 。 虎:對對。 張:我們不分。 虎:阿6204 胡:給上訴人啦! 虎:對對對。 郭:他要回去問吧! 胡:問一下問一下。 虎:你們就不用出錢,ㄚ我回去問問看 郭:不然的話… 胡:好,可以可以,很好。 郭:不然我回去會被罵,因為意見有一些不一致。 胡:我知道,我知道。 張:郭律師每次回去就會很頭大這樣子。 郭:因為我們這邊有不同的繼承人,所以… 胡:我知道…不過就是說為雙方的… 郭:他會問我的意見。 胡:要分析給他聽。 郭:我們都希望和解,但是我們退到那麼多,律師感覺狠沒立場啊! 胡:所以也算算看,而且曉諭阿!雙方都要曉諭。 郭:今天回去問了之後看要怎樣在跟我們說。 胡:好好,那我們因為有狀紙,所以我們做個筆錄,上訴人說和解方案這樣。 張:可是林律師…後面又…. 胡:那個等一下,現在就是先講這個和解方案 虎:他不同意。 胡:那個林律師你們意思是說因為怎麼樣,10672股還有6204因 為是上訴人出錢購買。 虎:出錢購買。 胡:來這給他記,因為阿… 虎:不是ㄟ!我是上訴人。 胡:繼續記繼續記,不然你們寫上訴人。 虎:上訴人呈報和解方案。 胡:那個方法呢!繼續繼續。 虎:因為12276股及6204股是上訴人出錢跟邱坤德購買的,那原 來是希望其他分得的人要分擔價金,但被上訴人要再拿錢出來可能有困難,因此上訴人同意12276股由五人平分,那 6204股呢歸上訴人取得,那被上訴人就不用再分擔買股票的價金。 胡:ㄚ這一部分喔!上訴人兩位大律師都同樣見解吧!所以就這樣記,兩個人,也是附帶喔! 虎:嗯! 胡:郭律師你的意見呢!我們也給你記,就是第一個方案你的意見怎麼樣? 郭:是之前叫我問的嗎? 胡:不… 郭:還是今天提的。 胡:這個這個方案。 郭:今天的嗎? 胡:對。 郭:我們今天提的方案不同意,因為所有的股份都是遺產邱坤德的,然後基於鈞院有曉諭兩造進行和解,我當事人願意最大的讓步就是掛在邱陳玉霞名下的股份歸上訴人,其餘的部份各五分之一,而且因為我們要跟鈞院報告,因為大家都忽視這五分之一,現在同意的是邱士銘、邱美玉、邱美枝這三個人,只有我們代表他們,因為這還牽扯到其他人 〔「邱美玉」應更正為「邱美郁」〕 胡:你是代表三人嘛! 郭:對,所以他還有一個那個邱…他大哥的兒子 張:他大哥、大嫂那個部分沒有問題啊!那個都是跟邱錦珠女士這邊 郭:我們的意見是這樣 胡:那沒關係。 郭:那如果如同今天對方的方案的話那就都對方贏啊!那如果是這樣那就打訴訟好了。 胡:是,沒關係,好,那個林律師你們這邊說還有另外一個方案嘛! 虎:我們那個….恩..回去問當事人是否可以接受12276股分四份,上訴人不參與分配,另外6204股歸上訴人取得,如果當事人同意的話,再具狀向鈞院呈報。 胡:可以啦!郭律師你也問問看,現在先問你們的當事人的意見怎麼樣? 虎:我回去問問看。 胡:這種案件到最高法院大家都要拖很久也不好,那郭律師你很辛苦我知道你要面對的是幾個當事人,就看看,大家都磋商看看,好不好,不管怎樣就是這個遺產大家雖然有官司,開始一直打,到最後總是要圓滿的收場,好不好,不然我看邱坤德知道他也覺得很難過,好不好,郭律師你也辛苦一點好不好。那個誰是不是還在國外。 郭:他是在國內,但是八月份會出國。 胡:沒關係,如果那個專案大家算一算啦!可以,大家都要這樣,林律師你們也要這樣,你們說要照顧他們嘛! 郭:現在問題最大的是邱士銘。 胡:邱士銘。 郭:因為他只是個孩子,現在剛要成年了,可是這個事情還是要經過他同意啊!因為後來的方案他不是非常的同意,是大家溝通之後才同意,因為他對這家庭是有感情的,他阿公就是最疼他的,他爺爺最疼她,所以這種東西我們回去很難講的原因。 胡:我跟你講,大家都會成長,要長大啦!包括不管誰啦!年紀大小都一樣,家族的事情都是互相妥協,你看現在吳伯雄到大陸又要跟習近平,大家覺淂怎麼樣如何利益最大,其實兩方都算自己利益最大這是天經地義的沒話講,不過這是大家都有得到利益,不要給外面人得到利益,好不好,你就盡量盡量告訴他法律的見解,這官司打了會怎麼樣,等等這一些喔!所以我常常講說,我勸當事人講多拿不如現拿,現在如果解決是最好的,整個家族才會和諧才會賺錢,就是將來要處份也比較清楚,好不好,不外說,譬如說,我中港飯店不經營了,人家覺得單純,賣掉,很好,好不好,郭律師你也辛苦了,我知道啦!你說邱士銘年輕是不是,是啊!他現在才高中,他要長大啊!他將來也要當爸爸啊!對不對,來這裡不外乎多拿點錢,一定的嘛!好不好,林律師你也問你的當事人看看好不好。 虎:好。 胡:各種方案到最後認為說雖不滿意,但是勉強可以接受,也是一種方案,好不好,這樣要問多久呢!林律師你們要問多久? 虎:因為六月二十號到二十九號我要出國。 胡:七月。 虎:七月。 胡:大家也算一算,現在大陸團來啊!飯店在賺錢,趕快弄好。虎:好。 胡:然後,擴充設備賺錢啊!大家…跟另外兩個邱小姐也講一講這樣好不好,能夠講到這樣已經不錯,郭律師你能推到這樣已經不錯。 郭:看能不能盡快。 胡:啊! 郭:我說看能不能盡快,如果要談和解的話,看八月。 胡:七月十二,好。七月十二,對不對,好,可以啦! 張:七月十二可以。 胡:可以嗎?郭律?可以嗎? 郭:可以。 虎:可以。 胡:你們要早一點還是晚一點?早喔! 虎:第一件? 胡:第一件,九點四十好了。 虎:九點四十。 胡:郭律師你辛苦了,我知道啦!這個要面的都是那麼久的問題,要一次解決不是那麼簡單啦!這個如果能夠和解對大家是一件很好的事情,要趕快弄好,趕快賺到,大陸客一直來早點賺不是很好。 法官問 對上開勘驗結果有何意見? 被告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 二、卷內之準備程序筆錄 ┌────────────────────────────┐ │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 │ │ │ 上訴人 邱錦珠 │ │ │ │ 被上訴人 邱士銘等 │ │ │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返還股份事件,於中華民國 │ │102年6月14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 │,出席職員如下: │ │ 受命法官 胡景彬 │ │ 書 記 官 陳振海 │ │ 通 譯 陳姿秀 │ │朗讀案由。 │ │到庭關係人: │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 │ 上訴人複代理人 張究安律師 │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陳述引用庭呈呈報狀所載和解方案(繕本當庭交對造收受)│ │ 。因為12276 股及6204股是上訴人出錢跟邱坤德購買,原來│ │ 是希望其他分得的人要分擔價金,但被上訴人要再拿錢出來│ │ 可能有困難,因此,上訴人同意12276 股由5 人平分,6204│ │ 股歸上訴人取得。被上訴人不用再分擔買股票的價金。 │ │上訴人複代理人 │ │ 陳述同林律師。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對於對造今日的方案不同意,因為所有股份都是邱坤德的遺│ │ 產,基於鈞院曉諭兩造進行和解,我造當事人願意最大讓步│ │ 就是在邱陳玉霞名下的股份,歸上訴人取得,其餘部分各1 │ │ /5 ,不再找補。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回去問當事人是否可以接受12276 股分4 份,上訴人不參與│ │ 分配,另外6204股歸上訴人取得,互不找補。如果當事人同│ │ 意的話,再具狀向鈞院陳報。 │ │法官 │ │ 宣示本件延展於102 年7 月12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法庭續行│ │ 準備程序,到庭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均請回,退庭│ │ 。 │ │ │ │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 │ │ │ 書記官 │ │ │ │ 受命法 官 │ └────────────────────────────┘ 捌、102年7月12日第8次準備程序 一、庭訊全程錄音譯文 (本院前審於104年1月5日勘驗,勘驗筆錄見本院103上訴1700卷四第57頁背面至第63頁背面) 【胡景彬(胡)、郭美絹(郭)、林松虎(虎)、張究安(張)、邱錦珠(邱)】 胡:好,現在這個,這個誰拿的,上訴人拿的啦! 虎:現在這個分法就是… 胡:郭律師你們有們有看到這個。 郭:這是剛剛才給我的。 胡:好,那你看一下。 虎:就是12276的部份分五分,6204的部份分四份,他從母親繼 承的部份就全部歸她,這是我們認為用贈與的方式來處理這一部份,現在是稅的問題。 胡:大致上就照你上次講的那樣。 郭:因為裡面牽涉到稅,還到時候XXX我回去再跟我當事人做確 認。 胡:稅喔!那稅是多少錢? 邱:遺產稅 胡:贈與啦! 邱:贈與稅是10%。 胡:還有一個要追加原告嗎? 虎:不是是繼承人,還有一房啦! 郭:就是說和解的時候他們再加進來一起。 虎:加進來一起。如果和解的話就加進來。 胡:加進來。 虎:如果沒有,那就沒有。 胡:對啊!這樣子,那這裡有大致上原來的股數是二萬七千多股嗎?是不是,後來便坐二萬四千四百四十四,是不是? 虎:那是減資… 胡:以後 邱:還沒減資 虎:還沒辦喔! 胡:所以你可以把它算一下。 虎:有。 胡:三批部分給他算一下。 虎:啊! 胡:就是三個部分啦! 虎:嗯! 胡:有沒有分別算一下,還是怎麼樣? 虎:現在是再被上訴人名下的是28754股,就第一像那邊阿!本 件訴訟的股數是這樣,判決主文是減資百分之八十五,或變成24441。 張:你減資還沒有辦成? 虎:有辦嗎? 邱:沒有。 胡:減資有辦嗎? 邱:沒有,因為股票要先出來,股票出來是原來的股票,然後再看減… 胡:所以現在股票… 虎:股票現在就沒有看到,我們再用除權判決了,所以後面一定要除權判決,把舊的那個作廢,然後發新的下來,然後辦減資,所以我們現在是把沒有減資的股數也寫上面嘛!減資的股數也寫在括弧裡面。 胡:所以說這個能夠涵蓋。 虎:都涵蓋,裡面都有寫啦! 郭:那這一份是減資還是不是? 虎:沒有沒有。 胡:都有吧! 虎:那個後面乘以0.85後面就是減資的股數。 胡:你裡面都有寫啦!萬一那個辦出來的減資,就是這個地方就有了啦! 虎:對,要四捨五入,現在我們大家用四捨五入的方式來算,像775.5我就算776這樣。 胡:四捨五入,好啦!這樣如果能夠成立是最好啦!現在就是郭律師講的稅喔多少錢就是這一邊,這一邊的這個追加原告這邊不曉得有沒有問題。 (背景聲虎和邱再討論但很小聲) 胡:張律師你還在閱卷喔! 張:因為我剛聽完也是稅最大的… 胡:稅多少錢算看看,能夠讓盡量讓。 張:我剛有跟林律師交換一下意見,就是說贈與稅是10%啦!然 後有個免稅額啦!變成是我們有股票的,如果我們用股票,除權判決如果新股票拿下來,我再跟,我記得之前有跟會計師討論過,如果有股票做股票的交割交易的時候,那稅比較低。 胡:低喔! 張:雖然說親屬之間的買賣,他會認定一定程度的親屬來課到一點贈與稅,但贈與稅的折數就應該不是10%。 胡:少啦! 張:因為他前有跟我提過,那這個部分我再確認之後我再跟當事人、然後再跟林律師說明報告,然後我們在最後確認那個稅到底有多少,那我們也跟郭律師確認一下 虎:你那個一股一千塊嗎? 邱:嗯 張:看怎麼樣要捨掉稅金 虎:面額是一股一千塊 郭:我跟鈞股報告一下,因為有關邱美枝跟邱美玉這邊,已經少拿了。 〔「邱美玉應更正為「邱美郁」〕 胡:那一個。 郭:邱美枝、邱美玉的部分嘛!因為針對12276的部份,那個針 對6204的部份他們已經少拿一了,等於用四分之一,他們兩個。 胡:就是他們兩個少拿一份。 郭:那所以說稅的部份要再由他們負擔,我認為說可能他們會有一些意見,然後第二個就是說,就是有關手續費的部份,除了稅還有手續費的部份是不是就是說直接那個…就是你們剛在和解書裡面講的說一些手續費用部份,什麼…我就直接把它寫進去… 胡:那一個部份? 邱:就是會計費用 胡:第四 郭:對會計費用你是直接把它… 邱:對啊! 郭:就是載明多少錢,因為我這樣回去好傳達,他們也就是 胡:能不能算出來? 郭:這個其實可以算,股票的交割喔…. 胡:給他算出來 虎:已轉也還要證券交易稅啦!證明嘛! 〔「已轉」應更正為「移轉」〕 郭:因為這個部份,因為我們想說稅多少然後手續費多少 胡:大約啦! 虎:那我們這樣子啦!我們回去請個我們當事人跟會計師就用這樣的數目字來算什麼稅到底要多少錢、什麼稅要多少錢? 郭:對,然後XXXXXX 虎:如果用買賣話,後來又被認定為贈與的話那又要多少錢?這樣子啦! 胡:那個對兩造最有利 郭:然後另外就是說邱美玉已經少拿一份了,稅的部份 〔「邱美玉應更正為「邱美郁」〕 胡:也可以考慮 郭:上訴人是不是這個部份 張:我們先把稅算出來 虎:其實是這樣子啦! 胡:沒多少錢啦!這個應該 郭:我跟鈞院報告一下啦!因為他們提出來這個方案之後我們當事人之間有再討論,當然邱美玉他們這邊就是有一些意見之後才同意的,對,我現在是說我會回去傳達,我們律師也沒決定權 〔「邱美玉」應更正為「邱美郁」〕 胡:盡量啦! 郭:但是就是叫他們兩個退股,他們兩個可能會有些意見 胡:對。所以盡量啦!大家既然有這麼好的關係喔!吃虧也是都在裡面啦! 虎:稅金算 胡:算一算多少? 張:我想先把稅算出來 郭:看會計師費用要多少 虎:對啊!證券交易、遺產、過戶… 胡:算一算如果不是很多那就不必爭議那麼大 張:因為其實那會計師的費用,我個人理解是會計師的費用其實還好,其實應該是那個稅的部份,因為那一一股的那個數額龐大嘛!以前會用這裡是因為我們沒有股票,所以沒有辦法用證券的方式,因為證券的方式他有一個額度裡面他稅率比較低 胡:嗯! 張:張方面我們都曾經有考慮過,那林律師如果我們這邊可以作除權判決也是新股票下來之後,再來做移轉稅會XXX 郭:這是一個,然後 張:會計師的費用 郭:XXX當事人啦! 胡:好啦! 虎:手續費看要什麼費 郭:因為現在是澈底解決糾紛,我們就… 胡:對對,還是弄個清楚一點。 虎:如果算一算要多少,就寫明說多少錢 張:給誰負擔我們來討論一下 胡:再來討論好不好。 張:先把這個數額拉低。 胡:兩方面都有共識,那麼大的大家都退讓了,我想這個不是大問題,但是呢!要給郭律師好做人,ㄚ你做姐姐的就…有時候算算看啦!不是很多,你那一部份都在讓了,對不對,那一部份出錢的,這一部份如果不是很多,趕快利用這個時候飯店阿價值也高啊!利用這個時候,不然大陸客不來的話,我看他不來小的飯店五樓六樓忠明南路一大堆都是迎接這些大陸客。 張:逢甲那邊一堆阿! 胡:趕快解決。 張:逢甲最近也一堆,因為大陸客喜歡去。 胡:民宿那個,民宿等於是民宿的,好不好,郭律師你就協助啊!郭律師講的也不是沒有道理,他都讓四分都讓了。 郭:他那個時候要同意的時候,他已經… 胡:所以那個遺產…贈與稅… 張:郭律師也很清楚說當大姐的你邱錦珠邱女士她很照顧這些弟妹… 胡:所以這個很好。 張:所以才會願意。 胡:好啦!雙方都有共識 張:一直做退讓。 胡:對阿!這個很好,其實 張:其實我們也了解你們當事人的想法啦! 胡:他們也有退,都有退。 郭:因為我跟鈞院講一下,邱美枝、邱美玉也覺得說當時後我也沒有貪這一筆,然後當我們那次當事人去跟他講的時候他才打這個訴訟,到最後要叫他們讓的時候私底下會有一些怨言〔「邱美玉」應更正為「邱美郁」〕 邱:我有話講,因為他們我們從來沒有見過他們,他們從來沒有盡過一份的孝道,連爸爸過世他們都不曉得,是女兒嗎? 郭:是沒有人通知他們嗎? 邱:為什麼要通知他,爸爸從住院到過世四個月,你是女兒你應該要知道嘛!這怎麼我要通知他哩! 虎:就是沒聯絡了。 胡:好啦!這個是道德層面 邱:對啊! 胡:法律的層面,那這個本院沒有辦法管,好不好,現在就是說既然有這樣,郭律師現在問題就是暫時把稅,你們這樣寫,所以我昨天在看這個啊!那個股份已經少了,怎麼不算嘛!我也去翻那個買賣視為贈與。 張:對 胡:稅金到底哪一條多少,這郭律師講把它寫清楚,然後呢大家也沒話講,知道我讓了那麼多你讓了這麼多,等於為國鏘仁講的是比較嚴重啦!為了你的家族好,再怎樣就是要為了你們家族好,不是為別人好,這樣子,這種情況,趕快解決這樣子好不好,那你這樣子什麼時候能夠算,要追加什麼人喔!趕快也要請他們來,好不好。 虎:今天有來。 胡:有來是不是。 張:邱雅茹跟丘子洛 胡:你是誰? 邱雅茹:邱雅茹。 胡:ㄚ你呢! 邱子洛:邱子洛。 胡:你成年了嗎?你們都成年了嗎?你幾歲?喔!如果你們同意的話,那麼要寫委任狀喔!好不好。 虎:他媽媽。 胡:開庭有沒有時間來。你啊! 邱雅茹:開庭喔! 張:還是要請律師。 胡:或者要委任。 虎:媽媽啦!委任媽媽就好了。反正也法定代理人。 胡:法定代理人,那你是他的什麼人?穿白衣服這個。 雅真:我是他媽媽。 胡:怎麼那麼年輕,都看不出來。那你就…他不必來沒關係啦!盡量來啦!因為你要當法定代理人,除以這些,那這些內容你們有沒有看過。 邱雅茹:有。 胡:那你們要給他們先….喔..你們這個資料看看,還有稅的問 題,多少啊!將來你們要在這一邊喔!因為名字都是你的吧! 邱:嗯! 胡:現在啊!要贈與或是買賣都是這一邊的,是坐在這個位子,好不好,下次如果你們內部都同意了,郭律師你們可以用電話聯絡看看,稅多少,不一定來這裡才講啊! 郭:你們算完傳真給我。 虎:好啊! 胡:對啊!不是很容易嗎?傳真機多少,最方便。 郭:還有手續費啦!先給我啦!因為要和解這種東西,將來就是我跟當事人要承擔的。 張:好。 虎:拜託會計師算一下。 胡:對對,沒錯沒錯。那個當大姐的就是,為什麼叫你大姐,當大姐不是假的呢!當大姐像以前這個長孫要多分一份。 虎:他沒有多分一份,還少分好幾份。(背景聲) 胡:你當大姐的,就在當家啊!非常辛苦啦!所以啊!你剛剛在抱怨說,那兩位,他們算比你大還是? 邱:小啦! 胡:比你小當然你心裡會不平衡。 邱:不是啦!從來也沒… 胡:所以說分財產的時候 邱:就出來了啊! 胡:這個父親生病的時候 邱:從來不出現。 胡:也沒有出現,雖然他結婚了嫁到美國,他還要照顧他的子女,可能人都很忙啦!是不是兩個都在美國。 邱:一個。 張:一個在美國、一個在台灣。 胡:邱美枝是不是。 郭:在美國 胡:邱美玉? 〔「邱美玉」應更正為「邱美郁」〕 郭:他是台灣、美國兩地跑。 胡:對啊!所以你也原諒,那些都過去式了好不好,現在阿這個進行式,這個啊!把你們父親,在天之靈,能有完美結局,多好,也殘塵歸土知道嗎?好不好,當大姐的沒有那麼簡單邱:我覺得我這樣做有一點違背我爸的心願。 胡:像我姐姐我叫她大姐,他就犧牲了,無怨無悔,所以你要本持這種精神,把家裡把它圈住,好不好,財產把他顧好,將來如果要把飯店賣了,賣好的價格大家分一點,不管怎樣都是同一個血緣的,在壞,我常常就跟你講,指手指頭你是這一支的最大,還有這麼小的,可是斷一支的話也很難看,九指將軍也不好看,好不好,所以要有這種精神,算一算覺得說也沒有很多錢,或者怎麼樣,好不好,好不好,那就請三位大律師啊!還有這個大姐的,要你們阿把他促成起來,趕快把它算出來好不好,給郭律師看,這個手續費多少,人家那邊就要讓了,好啦!讓他看有這個數字出來,這樣好不好,那這要什麼時候可以做好,越快越好啊!除權判決那個什麼時候? 張:那個要比較久。 邱:他說大概還要六個月到八個月。 胡:那個沒關係,因為你那個是將來要稅的問題,我們和解的時候裡面都有包含進去了,增資減資前的,因為你們減資還沒有辦嗎? 邱:對。 胡:所以這個不會影響,因為涵蓋在裡面的。 張:那個稅還要看去年度最新的股東權益,交易的時候要看最新財報的股東權益,不見得是我們訴訟標的起訴的時候辦。 郭:沒關係那個因為和解的部分主要是稅,算一下。 張:我在說稅的部份他會以會計師呼籲調膏(譯音)的股東權益,所以現在如果是賺錢或是賠錢,就要看財報,財報一股現在股東權益是多少錢,如果賠錢,雖然帳面上有這麼多錢,可是如果這股權益賠錢,那買賣價錢就不好啊!所以這個稅其實要會計師精算之後啦!不見得是用我這個一股一千多塊去算的,不是,牽涉到稅的問題。 胡:希望虧錢比較好一點。 邱:就虧錢啊! 胡:這個稅就少。 (講成一團) 虎:因為我們試算股的,沒有再算價錢,我們是給你們多少股多少股而已,並沒有說給你們多少錢。 張:XXXXX就是稅的問題啦!所以這個我們再請會計師精算。 郭:重點是XXXX我要當事人。 張:對啊!XXXXXXX 胡:好,你那個會計師算的然後再傳給郭律師。 張:好。 虎:出一張證明(背景聲) 胡:因為他們也有他們的會計師,去看這個數字是不是錯,這樣子 郭:因為會計師XXXXXXXXXXX 胡:大概不敢為了這個吧! 張:對因為跟他又沒有什麼關係,又沒有賺你很多錢,它幹麻 胡:那這樣要多久? 邱:我不知道喔!這個要問會計師 胡:有啦!這個只要你們有心的話,就會… 張:因為會計師還要看財報,還要看這一、二年的財報,然後還要再去算股東的權益,不過股東權益可以算的出來大概算交易的價格,那會計師要做多久我不知道耶! 胡:加起來沒多少啊!很快啦!不會像那個會計師 (又講成一團) 張:現在好像過了營所稅的報稅期間了,現在應該比較涼因為不用查稅了! 虎:去年的為主啦! 胡:大約啦!不會差很多啦! 虎:去年的為主啦!不會差很多啦! 張:那是去年的股東權益應該… 胡:不是啦!你算這個是參考 張:對 胡:是讓他們知道我讓了多少。 虎:負擔的費用。 胡:裡面要不要寫,不要寫吧!要寫所需多少怎麼樣的? 虎:不用啦! 張:這不用。 胡:這是讓你們知道一下。 郭:我覺得為什麼要寫,因為會計師他報價多少我要跟當事人講啊!否則到時候大家又有爭議,我覺得這個東西… 虎:好啦!我們就會把費用列出來嘛! 郭:列出來 張:和解筆錄裡面啦! 郭:對。 虎:這麼多人攤一攤就也沒多少錢,這分一分沒多少錢啦! 張:那禮拜一看會計師的作業怎樣? 胡:應該可以!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虎:一個月好啦!一個月。 胡:找個會計師說你平常寫這個多少,十萬,給你二十萬保證半夜就給你寫出來,你如果十萬,跟他講五萬,那哇!涼涼ㄚ我要來睡覺了。 張:他會說我先來做別件了。 胡:好不好。 郭:因為他這個很多人要負擔費用。 張:這樣比較合理。 胡:要要要。 虎:一個月。 張:這費用… 胡:一個月是不是? 虎:嗯! 胡:這個親兄弟明算帳。 郭:算清楚比較不用事後再有糾紛啦!然後呢希望你們這個飯店阿!我每次看到裝潢漂亮一點。 〔「然後呢希望你們這個飯店阿!我每次看到裝潢漂亮一點」為胡(胡景彬)之陳述} 邱:對啊!要拉皮。就是沒錢啊! 胡:沒錢,就是大家共襄盛舉,今天是十二號嘛!八月九日怎麼樣? 張:好,我可以,阿林律師? 郭:我可以。 虎:上午。 胡:上午,八月九日我看是好日子,這個八九啊!數目很大這個五阿是賺錢無限的五,剛好禮拜五,這樣子。 邱:好。 郭:那要幾點? 胡:你們要早還晚? 郭:早。 張:九點? 胡:九點太早啦! 張:第一庭啦! 胡:主要是這個先前作業做好,還有你們開庭要先來,誰來聲請追加。 虎:原告追加。 胡:是原告追加不是追加被上訴人,辦到你們這一件啊!我辦到很多兄弟還有父女,母子、姐妹,今天說到的姐妹姐妹都沒辦法和解,就你們這一件,我就非常高興。 邱:嗯! 胡:幫人家解決問題,不要一直訴訟,一直訴訟不是你們父親希望的,但是要大家有誠意,好啦!那就這樣子了。 法官問 對上開勘驗結果有何意見? 被告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 二、卷內之準備程序筆錄 ┌────────────────────────────┐ │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 │ │ │ 上訴人 邱錦珠 │ │ │ │ 被上訴人 邱士銘等 │ │ │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返還股份事件,於中華民國 │ │102年7月12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 │,出席職員如下: │ │ 受命法官 胡景彬 │ │ 書 記 官 陳振海 │ │ 通 譯 洪國發 │ │朗讀案由。 │ │到庭關係人: │ │ 上訴人 邱錦珠 │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 │ 上訴人複代理人 張究安律師 │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松虎律師 │ │ 庭呈和解方案(繕本當庭交對造收受)。 │ │法官 │ │ 勸諭兩造和解。 │ │兩造 │ │ 計算稅額、手續費、會計師費用等後再與當事人商量。 │ │法官 │ │ 宣示本件延展於102 年8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法庭續行│ │ 準備程序,到庭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另通知未到庭│ │ 之當事人,均請回,退庭。 │ │ │ │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 │ │ │ 書記官 │ │ │ │ 受命法 官 │ └────────────────────────────┘ ==================== 三、102年7月12日林松虎當庭提出之和解內容稿 (見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影卷第87頁) ┌──────────────────────────────┐ │ 和解內容 │ │一、被上訴人及追加原告邱雅茹、邱子洛承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之中│ │ 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貳萬捌仟柒佰伍拾肆股(減資後為│ │ 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壹股)屬上訴人所有,並非被繼承人邱坤德之│ │ 遺產。 │ │二、上訴人願將名下中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肆仟零陸股(減│ │ 資後為參仟肆佰零伍股)贈與被上訴人邱士銘。 │ │三、上訴人願將名下中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分別贈與被上訴│ │ 人邱美枝、邱美郁每人各參仟貳佰參拾壹股(減資後為貳仟柒佰│ │ 肆拾陸股);贈與追加原告邱雅茹、邱子洛每人各貳仟零參股(│ │ 減資後為壹仟柒佰零參股)。 │ │四、上訴人因贈與前開股份所產生之稅捐(含贈與稅)及手續費用均│ │ 由受贈人即被上訴人及追加原告負擔。 │ │五、上訴人應於舊股票之除權判決程序完成後,新股票核發後二個月│ │ 內,將上開贈與之股份辦理過戶手續予受贈人,惟受贈人應配合│ │ 辦理。受贈人經通知後,如無正當理由,逾一個月未配合辦理過│ │ 戶手續,及未繳納相關稅捐及手續費時,上訴人得撤銷贈與。上│ │ 訴人如未依約履行贈與,願給付受贈人每人違約金新台幣 │ │ 元。 │ │六、被上訴人及追加原告就本件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之中港大飯店股 │ │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不得再有所爭執,且不得再為任何請求或提起│ │ 民、刑事訴訟;如有違反,上訴人得撤銷本件之贈與,請求返還│ │ 所贈與之股份。 │ │七、被上訴人及追加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 │八、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 └──────────────────────────────┘ 玖、102年8月9日第9次準備程序 一、庭訊全程錄音譯文 (本院前審於104年1月5日勘驗,勘驗筆錄見本院103上訴1700卷四第63頁背面至第73頁) 【胡景彬(胡)、張究安(張)、吳淑芬(吳)、林松虎(林)、郭美絹(郭)、黃玲玲(黃)】 胡:現在查的怎麼樣?資料結果怎麼樣? 林:那個... (討論資料…聲音重疊小聲不清楚) 張:那個郭律師已經有了。 胡:郭律師影有了是不是? 郭:對。 胡:那這一份是要給法院的是吧? 郭:這份給我們的。 胡:那你們留著好了,沒關係,這個沒什麼用。 林:這是參考而已,就是增值稅他們願不願意負擔,那個贈與稅~ 胡:這樣子有沒有進展?應該有吧? 郭:這樣子針對贈與稅手續費的部份,那如果是~我有給當事人看過啦,他是說如果是按照裡面他這個數字,他就是這個數字的話啦吼,我們原則上是認為沒有太大的問題啦,。 林:是。 郭:那這樣子最後的和解內容的第五點,就是說,我們現在就和解之後。 林:嘿。 郭:就是說雙方就~等於他們就要履約,如果沒有履約的話,我們希望違約金是高很高的,就是第五點,就是說履約我們都沒有問題嘛,那如果沒有履約的話,那等於就是說我們訴訟就都已經~就是不能再打了,那我們還要提出再訴訟的話,我們要求違約金最高。 胡:不是啦,我們本件是請求股份嘛,請求也是股份嘛吼。 郭:對。 胡:阿所以那個股票要怎麼樣?什麼時候才能領那個? 林:這會計師有~請他們一個流程,所以我們裡面是說除權判決的程序,那個是一個#######。 胡:這個應該~應該不會有問題。 林:這個時間,現在這個郭律師~郭大律師說我們訂個時間啦,現在就是說那個股票要印下來,那個很多都是行政機關的事情啦,我們沒辦法控制,阿如果訂了沒有出來,那我們怎麼辦?要付違約金嗎?阿如果又訂了什麼可規格、不可規格,這樣子就可規格、不可規格,這樣子很麻煩,就是說這個印,我們自己也有利阿,我們也是希望趕快把股票弄出來。 〔第4 、5 行「可規格、不可規格」應更正為「可歸責、不可歸責」〕 胡:處理好啦。 林:結果你們說訂了這個除權判決程序,這個新股票印出來以後,我們是寫兩個月啦,當初會考慮兩個月是因為要你們配合,你們說在美國,有人在美國,你要一個月我們也可以呀,一個月也可以呀,後來因為這股票裡面什麼時候印出來,什麼時候印發都有日期啦,所以那個時間不會說我們這個一個月會有爭執阿。 胡:應該或者說印花大約多久。 林:對呀。 胡:這樣子。 胡:應該~郭律師~因為~整件請求都是股份啦,你將來判也是股份,你講的也有發生同樣的問題出來,所以這一方面我看不必擔心這個啦,我看這邊律師他們這個職業道德~我看也不會,我個人來看不必擔心這個,如果擔心這個是過慮啦,過慮嘛,因為很多寫和解筆錄,這個照原來這樣寫,也是股份嘛~多少~所以你現在煩惱的這個~不必煩惱這個,我想林律師跟張律師,他們基於這個律師的倫理呀,什麼呀~我想是不會做偏了,你當然保護當事人這個是對的,我也非常欽佩呀,這個是替他們~因為他們都沒有來嘛,可以這個就不必考慮這麼多,現在就是說你~如果說你希望快一點,這個發行股票,印出來以後多久~這個是可以~ 林:原來是寫兩個月嘛,現在說如果說怕說兩個月太長,就一個月,阿因為這個一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說如果你一個月如果~我們一個月內辦,阿通知你,你一個月不來配合的話~ 胡:就會有這個問題。 林:那當然就是你們受領遲延的問題。 胡:不是~又有這個問題吼。 郭:當然啦,因為這樣我們就用講的就是裡面記載的清楚就是請他們書面通知。 胡:書面通知~ 林:會呀,會呀。 郭:因為他們有時候人不在。 胡:對,對,對。 郭:書面通知這樣比較好。 胡:書面通知~多久~ 林:一定要書面通知啦。 胡:看看怎麼改,郭律師講的對,這樣有一個憑據。 郭:就是說有個書面通知,那如果說是我們這邊,他自己遲延的話,那這也沒話講。 胡:嘿,對,這個很好,這個。 郭:如果說不是的話,####,然後這樣子程序上會比較####。 胡:對,對,對,弄得清清楚楚。 林:這會記得清楚吼。 胡:嘿,很好,這個你們雙方我希望這件事情如果和解完以後,飯店也賺錢,你們股東賺錢,這是最大的好處啦。 林:現在是說那個~對造也要求那個違約金的部份。 胡:那你如果說有誠意~ 林:我們也願意付違約金啦,阿但是你~哈~那情緒的問題啦,他說剛才後面講說要一億。 胡:太多啦。 林:一億跟這個標的是不成比例啦。 郭:因為我又回去跟我們當事人講,他就說他不跟我講這樣,那其實如果雙方是照合約進行的話,根本就不會有後面的問題。 邱:那郭律師你可以去追有沒有在進行嘛,你這麼厲害呀,股票進行到哪裡,你都可以去追嘛,你為什麼怕說我會~ 胡:不是啦~不是那個問題~郭律師他受任啦,也是要他的壓力,不是他的問題,他當律師的人吼,他為這個第三人著想,然後郭律師這一件也盡了力,我相信啊~嘿~不是~哪裡有問題,你書面訂了,他不來你也沒有違約吧,哪一個地方有問題,哪一個環節你們要想清楚。 邱:他算說我沒給他的話,我就要給他這些。 林:違約金就是不履約,當然要罰高一點。 胡:不履約才有啦,你履約根本那些你根本就不要~ 邱:就覺得不受尊重啦,我要跟你和解,還怕這個怕那個? 胡:也不會,我想這個是他郭律師他基於一個法律人,因為他們都沒有到庭,你也不要講~就是說我們合約裡面照這樣走,你只有誠意的話,沒有什麼問題啦。 郭:你要是違約就是要履行這個股票啦。 胡:對呀,所以履行~你現在履行有沒有問題? 林:人家告你股票要給人家了,現在就是說你違約就要受到一些處罰啦。 邱:嗯。 林:不履約的處罰啦。 邱:嗯。 林:這個處罰就是還要訴訟什麼的,舉證困難啦,現在就是說要是我沒照合約來走,我股票登記給你以外,我又寧願讓你罰多少這樣。 胡:那個是損害賠償,不是懲罰你。 林:那個不是損害賠償啦。 胡:變損害賠償啦,不是說你要給他一億,不是。 林:你這邊要是違約,我這裡跟你沒收這樣。 邱:嗯。 胡:這沒什麼問題吧,這個。 邱:我是可以啦,我是覺得不受尊重啦,你為什麼這們信不過人呢?我就信得過你們,你們提什麼我都答應了,為什麼你們 就是信不過呢? 胡:我跟你講,你吼,主要的是前段。 林:嘿。 胡:前段大概有誠意的話,根本後段呀,那個只是提醒你注意,這樣子知道嗎? 林:這寫說願意就股票~ 胡:對吧,這樣子可以吧。 (邱錦珠跟林松虎討論契約內容) 胡:那個等那個~ 林:那個寫願意就股票~價值~ 胡:對吧,這樣可以吧,不然你要怎麼樣?再罰一倍吧? 林:再罰一倍。 郭:股票價值是怎麼算? 張:股票價值要從會計師的那個~ 胡:會計師那邊算呀。 郭:算出來了,就是每股23~會計師是說每股現值是23.18,對 不對? 王:對。 胡:那你看用現在也可以呀。 郭:用2318?還是用到時候訴訟的現值?現在2318。 胡:也可以呀。 郭:對。 胡:這個是一個宣示的作用這個沒有什麼,那個邱女士,你不用擔心這個。 邱:我沒有擔心啦,我只是覺得說~ 胡:你也不要奇濛子不好,你也不要感覺不好,這個就是~應該這樣子是合理吧?那違約金是那個的一倍嘛,哪有說你要跑 到這個是好像~沒有什麼依據嘛吼。較請求登記~ 郭:我問一下。 胡:你要跟他講法律上都是這個樣子。 郭:因為~ 胡:沒關係~這個其他的人都有來,你是那個~如果成立的話很好啦,那邱女士你不必擔心這個。 邱:我知道啦。 胡:也不要感覺不好,為什麼這個法律上吼~他們定那個契約的時候,有時候先小人後君子?先君子後小人,都沒有什麼關 係,只要把事情圓滿成功。 邱:對,要解決掉啦。 胡:你要裡子,最好是信託。 林:現在是說邱芷若是還沒有成年啦,在和解書內容是說就先把他說~邱芷若未成年,阿他應受贈的股票,交付信託這樣。胡:交付給誰信託? 林:銀行,銀行辦理信託。 胡:那個要不要在本件寫?還是另外?本件有沒有那個必要? 林:要追加啦。 郭:一定要有追加。, 胡:個追加一定要的,你寫和解~你們都有來了嘛,一起啦,一起啦,一起,那個是跟其他人沒有關係? 林:沒有關係啦。 胡:那個變成我們附帶贈送啦,好不好?寫和解筆錄附帶贈送你 們啦。 林:到他成年嘛,保護他啦,主要是保護他啦。 胡:保護? 郭:邱芷若。 胡:他們願意的話可以呀,那個要當事人願意。 邱:他們都同意了。 胡:同意了吼。 邱:嘿。 胡:不是呀,你們這個就是說大家主要就是讓飯店賺錢,飯店賺錢大家團結一致,他自然就會賺錢,很奇怪。 邱:現在進來可能就賺不了錢了,股東太多了。 胡:不會。 邱:難啦,非常難啦。 胡:不會,不是啊,你有誠意你當這個大姐,你就領導他們,他們就會覺得~你只要讓他們賺錢,大家有分到錢,大家就沒話講,賺不到錢,大家都會滴滴咕咕的。 邱:當然。 胡:像現在台灣一樣,經濟不好,每個人都罵,你做什麼我都罵,所以你如果喜歡看洋基跟人家打球呀,就知道洋基現在是士氣爛的一大糊塗,領先到最後還是被逆轉,為什麼?裡面 大家通通不團結呀,這個也罵,那個也罵,上一屆的紅襪也是,教練跟投手打架,那這個怎麼會賺錢呢,對不對,所以你們團結一致,老天有眼,他自然就會幫你們,看你們那麼努力的~他就會幫你們,所以後面這個不是很重要。 邱:對啦,這個我們是沒什麼問題啦,剛剛是講是感覺上不好這樣。 林:我們要是履行,就不用怕那個是多少。 胡:林律師你這個內容都有把他~張律師你這個內容都有~ 張:我上上禮拜,上次我們開庭就是###。 林:現在就是可以追加受贈人經書面通知~ 胡:第一點很重要啦吼,你們才有實益,如果他堅持這個~被上訴人他的溝通不良,應一億嘛就一億嘛,你也不是~ 邱:這也只是寫上去而已呀。 林:那也沒關係啊。 胡:不是啦,來我跟你講,你這些股票呀,你再要登記給他的,我想起來不只有一億啦。 邱:呵呵呵。 胡:對不對?我講的是不是?是這樣,所以說你寫就寫,沒有什麼##,老實講還不只一億,是只一億嗎?不只,對不對,所以 說要寫一億就寫一億,不要說呀,能夠成立就好,是不是?林:這樣要怎麼分? 胡:這個股份有沒有寫在~減資後這裡怎麼問號?第二頁這裡怎 麼問號? 郭:因為他後來有減資啦。 胡:阿~漏打了是不是? 郭:34~。 胡:和解筆錄在哪? 林:和解內容,那個都有呀。 胡:看一下,多少?幾千?第二。 郭:3402。 胡:可以不可以?可以啦吼。沒問題,他也算是釋出善意,表示 你們團結一致了啦,很好。 胡:郭律師你是盡了很大的力,很好,這個。 郭:就是那個3都~ 胡:問號都是3對不對? 郭:嘿,3傳過來都亂碼。 胡:為什麼這個3吼為什麼不願意?他這個3吼,你們如果學經濟 的吼,這個1跟3都很好,都會賺錢,為什麼?因為這個3會跳出來。 (討論) 胡:要不要寫案號?除權判決要不要寫案號?那個除權判決要不要案號?有沒有案號呀?是哪裡的? 張:台中地院。 胡:有沒有這個案號?那個5呀,有沒有除權判決括弧台中地院,或者怎麼有沒有這個案號?有沒有案號?這個嗎?有沒有案號 呀,如果能夠寫呀~ (討論案號) 胡:台中地院,幾年幾月? 林:現在是公訴被告~ 〔「公訴被告」應更正為「公示催告」〕 胡:喔,還沒有除權判決,喔,除權判決還後面。那個寫除權判決就好了,因為你那個除權判決還沒有文號出來,那個要將來的,那頂多寫一個括號,公訴催告是幾號?好不好?括號來,公訴催告案號,公訴催告100~完成後~受贈人經書面是 誰要通知誰?是誰?上訴人還是會計師?還是什麼寫一下。 〔第3行、第4行「公訴催告」應更正為「公示催告」〕 林:上訴人啦,他去通知啦。 胡:你要記得喔,經上訴人以書面通知好了,好不好? 郭:好。 林:要兩個月還是一個月?郭大律師?就是照股票下來兩個月? 胡:要寫清楚喔。 林:要一個月內?還是兩個月內? 郭:一個月好了。 胡:要不要上面寫那個~林律師、那個張律師、那個郭大律師,因為受贈應配合辦理~於股票,於新股票,什麼核發或者怎樣?要不要這樣子寫,還是這樣寫就好?上面是有移借手續,要不要再明確一點?因為你現在比較擔心的是~喔不用,新 股票核發一個月內~ 林:一個月內~ 胡:已經有了嘛吼,那個可以啦吼。 郭:股票除權判決完成以後,他新股票核發後一個月內裡面,嘿。 林:辦理過戶手續。 胡:好,這樣就可以了啦吼,如無正當理由應於一個月內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欸,你們知道~上訴人知道被上訴人地址嗎? 都知道嗎?要寫一下,不要將來有的在美國,將來是個麻煩 啦。 郭:就是通知律師這邊也可以啦。 胡:或者通知你。 郭:看是說你們~如果你們方便的話~ 林:那個是可以載明吼,載明雙方的這個通知~ 胡:均以~ 林:均以什麼為~在後面~ 郭:住址的部份~ 林:在後面的話~補一個就是雙方的那個通知以哪裡為受送達處所。 胡:送達處所。 林:嘿,這樣我們送那邊,你有收到?沒收到?就算收到了。 胡:或者說郭律師你也可以呀,要不要? 郭:都可以呀。 林:那我們都可以約定阿,我們這裡也寫一個到最後和解書裡面可以再最後一項補,會比較清楚啦,後面呀。 胡:後面是不是? 郭:住址的部份是不是就是說看~因為受贈人有好幾個。 胡:對呀,所以我說要統一呀。 郭:要統合住址,可是其他的就沒有辦法。 林:沒關係呀,我們就全部依~在第七~第六,在第七加一個雙方的一個送達~ 胡:也可以。 林:就那個~第七~ 張:郭律師是講說他們三個###,但是其他的吼,他說他就~ 林:沒關係,他今天會有地址,今天那個身份證~通知身分證,你們自己決定,你們要送哪裡? 張:那三位當事人的送到郭律師那邊啦。 郭:好。 胡:那個其他的追加原告有來嗎? 郭:有。 胡:那你們來坐在這裡,都來這裡坐。 林:那第七點就是說上訴人,知書面通知贈與~通知贈與~通知受贈~ 〔「,知」應更正為「之」、「通知受贈」應更正為「通知受贈人」〕 胡:通知受贈~ 林:那個~對~對~受贈人那個~他們三個叫什麼名字?邱志明 ~邱美枝~還有邱美憶。 〔「邱志明」應更正為「邱士銘」、「邱美憶」應更正為「邱美郁」〕 胡:來,給他寫一下。 郭:受贈人~ 林:嘿,受贈人~ 胡:被上訴人啦~被上訴人~ 林:既被上訴人,把他括弧一下啦。 胡:受贈人啦,阿就既被上訴人。 〔「既」應更正為「即」〕 胡:部分~ 林:那個括號不要吧。 胡:括號不要,因為你後面的~及部分~我們寫部分啦,這樣表示還有那個其他的追加原告。 林:以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娟律師。 胡:為送達處所好不好? 林:事務所。 郭:直接寫上去好了,寫辦公室。 胡:但是要有人收阿,誰? 郭:就是送給我。 胡:就你的大名嗎? 郭:就寫上去。 林:就郭美娟律師之事務所為送達。 郭:事務所地址把他括號起來。 胡:郭律師你的名字跟當事人都有個美吼。 郭:對呀。 林:邱美枝、邱美憶,怎麼會那麼巧,所以這個有緣啦這個。 〔「邱美憶」應更正為「邱美郁」〕 林:阿你那邊地址? 郭:那個台中市西區五權~ 胡:不會變吧吼? 郭:不會變。 胡:房子是自己的吧吼。 郭:那是辦公大樓所以~五權西路一段257號12樓之3,郵遞區號是403,在臺中市西區,前面啦。 胡:郵遞區號寫在台中市前面。 郭:403。 林:還有違約金,違約金還沒寫。 胡:還有那個六的違約金,五的違約金啦,未依履行贈與,願給付受贈人,那個五的部分再寫一下,五的最後面,怎麼寫? 郭:那就每人違約金按當時每股淨值。 胡:就是看要用什麼時候的阿,沒關係阿。 郭:每股淨值23~ 林:新台幣~ 郭:新台幣2318~ 林:18來計算~ 郭:對。 胡:要不要寫呀~以這個中港公司101年底怎麼樣的淨值,還是 怎麼樣? 張:就直接約2318~ 郭:對。 胡:寫這樣就好?不要101年淨值? 郭:就是以這一份目前算出來的淨值啦。 胡:所以要不要給他寫。 張:數字直接進去比較快。 胡:不要寫101年的淨值?不要是不是? 張:你就直接寫個淨值了啦。 胡:因為我怕說這個淨值到底怎麼樣?所以因為你這個淨值是101年的淨值,要不要這樣寫?要不要? 張:還是郭律師我們就 林:就每股淨值押呀,每股面額阿,每股價值呀,每股價值以新台幣~ 張:每股價值~ 胡:不對~直接記就好了。 林:每股價值以新台幣嘿。 郭:嘿,每股價值~ 胡:那個追加告訴人你有沒有聽清楚?看清楚喔。 林:以新台幣318元~ 胡:他們三個什麼名字給他寫一寫。 郭:以新台幣2318元計算~ 林:按受贈股數~ 胡:按受贈股數嘿~那個按後面再加按受贈股數。 林:受贈股數,以每股新台幣,加一個以,以每股新台幣,阿那個以就不要,計算之一倍金額,應該是計算之一倍金額嘛吼? 胡:要不要寫按各受贈人。 林:好~可以。 胡:受贈~要不要?按各受贈人好不好? 郭:好。 胡:那個按加上去,按各受贈人。 林:受贈股數。 郭:受贈股數。 胡:受贈股數~好不好,這樣比較不會有裡面埋藏玄機。 林:阿第~ 胡:第六~你還要加一個那個林律師~你還要加一個~在哪裡?C的後面。 林:嘿。 胡:要怎麼寫?我們先利用時間寫一下。 郭:因為這個~最後我們就是加一個就是說~ 胡:不是,他還有一個就是信託的。 林:對。 胡:他們之間要信託的。 林:那個追加原告~ 胡:那個無關的啦吼。 林:追加原告,八~追加原告邱子若。 胡:要不要寫一個年齡,或者怎麼樣? 郭:就身分證字號。 林:身分證。 胡:括號~嘿~括號~ 林:民國~你身分證給他抄一下。 胡:王律師呀,你們稍微等一下,那個誰?王律師阿,稍微等一 下,在寫一下和解筆錄~好不好,你可以去繞一下,好不好? 我預計10分中之內,好不好?因為在法庭會比較緊張,先 去走一走,法庭比較嚴肅啦,好不好?跟你們耽誤,對不起 啦。,個有時候沒有辦法。 林:因未成年。 胡:因未~ 林:成年,受贈與之股份。 胡:多少?給他寫,不然你將來~會不會再變? 林:不會啦。 郭:不會再變,1703。 林:減資後,170~嘿~括弧減資後啦。 郭:減資後為1703啦。 林:辦理信託,自其成年為止。 胡:要信託給誰?要不要寫? 郭:交給銀行吧。 林:要交給金融機關。 胡:不是呀,要不要寫那一個金融機關?邱子若哪一個? 林:那個他媽媽吼? 胡:阿你是?阿他的代理人是誰?你是他媽媽是吧?你看起來也很 年輕耶,我以為你跟他們同輩耶,喔!那你保養很好喔!要到哪裡辦理?辦理哪一個? 郭:受贈的股份向第一銀行辦理信託登記啦。 胡:這樣可以嗎?邱子若的媽媽,這樣可以吼?你還省的煩惱。這是附帶送你們的,這個其實不是本案,好不好。這把一切人的家屬,符合我們民事訴訟法的一次解決的那種精神,所以有時候這個教授他們一個標刪的很好,好,那個九呀,為止這樣可以啦吼。 林:嘿。 胡:吼。 郭:就我們要加一個東西,就是說這個除了本契約約定的內容以外。 胡:嘿。 郭:就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撤銷贈與。 胡:也可以呀。 林:嘿,加在上面啦。 胡:可以呀,沒有問題呀。 郭:就是說本契約,就是本和解書記載的內容以外吼。 胡:不是呀,要加在哪裡?十是不是? 林:第六。 郭:第六後面。 林:第六那邊。 郭:寫在一起啦吼,前面先寫被上訴人先撤銷原告嘛,那後面就是寫上訴人,上訴人不可以任何理由。 林:除上開~ 郭:除本份~本和解內容以外,除本和解內容以外,上訴人除~本和解內容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贈與~撤銷##贈與,或拒絕履行。 胡:這個可以~這個就是你們的精神,因為人家對造呀,不能夠再任何理由起訴什麼,阿你們也要這樣,這個是對的。 郭:我們也不會以~除了五們的和解內容以外,我們也不會再去做任何撤銷的動作。 胡:那個誰~邱子若、邱雅婷。 郭:邱雅如啦。 胡:邱雅婷你幾歲啦? 郭:邱雅如。 胡:邱雅如有沒有來? 黃:他沒來。 林:他媽媽啦。 胡:那這不是邱雅如啦,不是啦,這裡要寫,這裡要寫未到~阿你是他的訴代嘛?對不對?。 黃:對。 胡:有沒有委任狀?對呀,你要寫一下。你們三個看起來都同輩 ,阿不是你老喔,你知道嘛,是你媽媽年輕喔,好不好,媽媽年輕,這個是你的什麼?姑姑是吧?還是什麼?都很年輕呀 ,你們。 林:姑婆啦。 胡:姑婆是不是?你看你們姑婆都那麼年輕,所以你們團結一致 呀,會更漂亮呀、更賺錢、更年輕,大家都把那個~你們沒有怨~沒有恨,只是有誤會,把誤會澄清就好啦,剛才你們碰到律師~郭大律師他名字也是美呀,阿你們也是很好,剛好都~ 林:要追加我們同意啦。 胡:好,現在要~內容這樣子啦,前面我們筆錄再改一下,我們開始在講這個~是誰請求的這邊?你們請求嘛,追加原告, 那個~被上訴人呀,不是呀,因為兩造呀,同意和解事宜啦吼,阿因為~為了本件一事,兩造間以及這個什麼公司,中港大飯店的股份吼~的爭執一次解決,請求追加原告,就是邱子若是不是~還有一個邱雅如,因為那個邱子若是怎麼樣,講一下,因為他是什麼~那個繼承怎麼樣? 郭:邱子若。 胡:邱子若你的爸爸是誰? 黃:邱建綸。 胡:那誰一位講的? 黃:邱建綸。 胡:邱。 黃:建設的建,綸就是糸字旁。 胡:是不是這個綸?邱建綸呀,邱建綸是不是已經死亡還是什麼?大約什麼時候死亡? 黃:去年。 張:大概6月20號。 胡:喔,###在101年~101啦。 黃:101,6月20號。 胡:去世,吼,所以~ 黃:邱子若繼承。 胡:所以原來有,原來~所以本件繼承原來要~要~要~贈與給邱建綸的部份,所以只能夠由這個邱建綸來受贈,是不是這樣子? 郭:由邱子若~ 胡:好不好,這樣子因為這樣~那個邱雅如部份呢? 黃:邱雅如是那個~他父親是邱金成。 胡:邱金成。 林:邱金成。 胡:阿邱金成~大約什麼時候? 邱:92年。 黃:82年啦。 邱:82年嗎? 黃:1992年2月6號。 胡:82年是20年了喔,有這麼久了喔?喔,阿你幾歲?邱雅如你幾歲? 黃:邱雅如35。 胡:阿這個邱建~這個邱金成是那個誰的? 林:邱坤德之子。 胡:長子還是二子?再給他記~邱坤德的也是長子是不是?坤不是那個坤啦。 林:乾坤的坤,土坤。 胡:邱建綸原來是那個邱坤德的次子。 黃:不是,他是邱金成的兒子。 胡:是邱金成的兒子喔? 黃:對。 胡:吼,阿你是他的幾代呀?現在保養的這麼好。所以受贈人才 由那個邱雅如、邱子若來受贈,好不好,我們這樣寫呀,這表示我們本來就是要受贈,不是要繼承,好不好,如果他們歲捐單位他們有質疑阿,這樣可以呀,寫這樣可以,還是要再寫?好,阿那個上訴人同意嗎? 林:同意。 胡:上訴人說同意由這個~ 林:被上訴人。 胡:對,同意呀,除了那個被上訴人三人之外,其餘追加部分也同意邱子若、邱雅如為追加原告吼,並同意受贈給被上訴人三人、追加原告兩人,好不好,我們這樣,阿內容如何解筆錄所載,郭律師阿你看這樣還有哪裡沒有用好的?還有那個 你們那個誰~邱子若的媽媽你知道嗎? 〔第3 行「內容如何解筆錄」應更正為「內容如和解筆錄」〕 媽:知道。 胡:知道啦吼,阿你女兒的股份要信託給一銀,這個你同意啦? 你就不要管是不是?不管啦吼?也落得輕鬆啦吼,阿你們隨時可以跟更改知道嗎?你要信託隨時可以更改,好不好,那個 是你們的權利,還有那個誰,那個誰呀,黃玲玲你也同意這個內容嗎?你們都同意個內容? 黃:同意。 胡:如果同意呀,還有那個什麼嘿,要過戶那一些費用喔,你們要自己付,這樣子好不好? 黃:好。 胡:好,那這樣子就恭喜你們啦,那我們就和解筆錄印出來,然後你們就簽個名,然後其他的事情,這件案件就終結了,好不好?就完美的結局這樣,好不好。 林:謝謝。 郭:謝謝。 法官問 對上開勘驗結果有何意見? 被告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 二、卷內之準備程序筆錄 ┌────────────────────────────┐ │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 │ │ │ 上訴人 邱錦珠 │ │ │ │ 被上訴人 邱士銘等 │ │ │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返還股份事件,於中華民國 │ │102年8月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 │ │,出席職員如下: │ │ 受命法官 胡景彬 │ │ 書 記 官 陳振海 │ │ 通 譯 黃綾玲 │ │朗讀案由。 │ │到庭關係人: │ │ 上 訴 人 邱錦珠 │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 │ 上訴人複代理人 張究安律師 │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 │ 追加原告 邱子洛 │ │ 法定代理人 許淇淇 │ │ 追加原告 邱雅茹 │ │ 訴訟代理人 黃玲玲 │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因兩造同意和解事宜,中港大飯店股份爭執一次解決,請求│ │ 追加原告邱子洛、邱雅茹,邱子洛之父親為邱建綸,邱建綸│ │ 已於101 年6 月20日去世,本件要贈與給邱建綸部分,由邱│ │ 子洛受贈。邱雅茹父親為邱金成,邱金成已於82年2 月6 日│ │ 去世,邱金成為邱坤德的長子,邱建綸是邱金成的兒子,故│ │ 由邱雅茹、邱子洛受贈。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松虎律師 │ │ 同意除被上訴人三人外,其餘追加部分也同意邱子洛、邱雅│ │ 茹為追加原告,並同意受贈給被上訴人三人及追加原告二人│ │ 。內容如何解筆錄所載。 │ │追加原告邱子洛、邱雅茹 │ │ 同意為追加原告,並同意和解。 │ │法官 │ │ 勸諭兩造和解。 │ │兩造 │ │ 均稱願達成民事和解。 │ │ 一、宣示本件和解成立,和解內容詳如和解筆錄所載。 │ │ 二、宣示本件自和解成立後三個月內可聲請退還本審級所繳│ │ 納之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不另通知。 │ │ 三、宣示本件候核辦。 │ │ │ │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 │ │ │ 書記官 │ │ │ │ 受命法 官 │ └────────────────────────────┘ ==================== 三、卷內之和解筆錄 ┌────────────────────────────┐ │ 和 解 筆 錄 │ │ │ │ 上 訴 人 邱錦珠 │ │ 住台中市○○區市○○○路0號10樓之1 │ │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 │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 │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 │ 複代理人 張究安律師 │ │ 複代理人 徐俊逸 │ │ 住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F │ │ 被上訴人 邱士銘 │ │ 住臺中市○區○○○路0段0號7樓之10 │ │ 被上訴人 邱美枝 │ │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 │ │ 被上訴人 邱美郁 │ │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8樓 │ │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 │ 複代理人 林曉瑜 │ │ 住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3 │ │ 追加原告 邱子洛 │ │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 │ 法定代理人 許淇淇 │ │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 │ 追加原告 邱雅茹 │ │ 住台中市○區○○街000巷0○0號 │ │ 訴訟代理人 黃玲玲 │ │ 住台中市○區○○街000巷0○0號 │ │ │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返還股份事件(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上午9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 │出席職員: │ │ 受命法官 胡景彬 │ │ 書 記 官 陳振海 │ │ 通 譯 黃綾玲 │ │到庭和解關係人: │ │ 上 訴 人 邱錦珠 │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 │ 上訴人複代理人 張究安律師 │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 │ 追加原告 邱子洛 │ │ 法定代理人 許淇淇 │ │ 追加原告 │ │ 訴訟代理人 黃鈴玲 │ │和解成立內容: │ │一、被上訴人及追加原告邱雅茹、邱子洛承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 │ 之中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貳萬捌仟柒佰伍拾肆股(│ │ 減資後為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壹股)屬上訴人所有,並非被繼│ │ 承人邱坤德之遺產。 │ │二、上訴人願將名下中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肆仟零陸股│ │ (減資後為参仟肆佰零伍股)贈與被上訴人邱士銘。 │ │三、上訴人願將名下中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分別贈與被│ │ 上訴人邱美枝、邱美郁每人各参仟貳佰参拾壹股(減資後為│ │ 貳仟柒佰肆拾陸股);贈與追加原告邱雅茹、邱子洛每人各│ │ 貳仟零参股(減資後為壹仟柒佰零参股)。 │ │四、上訴人因贈與前開股份所產生之稅捐(含贈與稅)及手續費│ │ 用均由受贈人(即被上訴人及追加原告,下同)負擔。 │ │五、上訴人應於舊股票之除權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 │ 司催字第541 號公示催告)程序完成後,新股票核發後一個│ │ 月內,將上開贈與之股份辦理過戶手續予受贈人,惟受贈人│ │ 應配合辦理。受贈人經上訴人以書面通知後,如無正當理由│ │ ,逾一個月未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及未繳納相關稅捐及手續│ │ 費時,上訴人得撤銷贈與。上訴人如未依約履行贈與,願給│ │ 付受贈人每人違約金,按各受贈人受贈股數以每股新台幣貳│ │ 仟参佰壹拾捌元計算之一倍金額。 │ │六、被上訴人及追加原告就本件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之中港大飯店│ │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不得再有所爭執,且不得再為任何請求│ │ 或提起民、刑事訴訟;如有違反,上訴人得撤銷本件之贈與│ │ ,請求返還所贈與之股份。上訴人除本和解內容以外,不得│ │ 以任何理由撤銷本件贈與或拒絕履行。 │ │七、上訴人之書面通知受贈人即被上訴人邱士銘、邱美枝、邱美│ │ 郁部分,以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事務所為送達處所(│ │ 郵遞區號40344,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3)。│ │八、追加原告邱子洛(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民國86年12月│ │ 19日生)因未成年,受贈與之股份(減資後為1703股)向第│ │ 一銀行辦理信託登記至其成年為止 │ │九、被上訴人及追加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 │十、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 │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 │ │ 上 訴 人: │ │ │ │ 上 訴 人訴訟代理人: │ │ │ │ 上 訴 人 複 代理人: │ │ │ │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 │ │ 追 加 原 告: │ │ │ │ 法 定 代 理 人: │ │ │ │ 追 加 原 告: │ │ │ │ 訴 訟 代 理 人: │ │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 │ │ │ 書記官 │ │ │ │ 受命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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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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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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