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志鴻
- 選任辯護人
- 王有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瑾瑜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曾澤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鴻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志鴻(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原審以105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由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合理判斷,可認為被告既涉犯傷害致死之重罪,其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5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4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