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薰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五所載「有期徒刑18年」,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0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