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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靜芬劉麗瑛周瑞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純崴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963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747號(原審判決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8474號,應予更正);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5年度偵字第28838號〕,提起上訴,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5年度偵字第87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偵字第8747號(原審判決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8474號(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欄將「105年度偵字第8747號」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8774號」(又原審判決案由欄亦將「105年度偵字第8747號」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8474號」,而有一併更正之必要),而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