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純崴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963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747號(原審判決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8474號,應予更正);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5年度偵字第28838號〕,提起上訴,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5年度偵字第87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偵字第8747號(原審判決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8474號(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欄將「105年度偵字第8747號」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8774號」(又原審判決案由欄亦將「105年度偵字第8747號」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8474號」,而有一併更正之必要),而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