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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郭同奇楊萬益張智雄

  • 被告
    陳明德周建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5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德 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建衛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號、104年度易字第388號中華民國105年 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998號、104年度偵字第 460、1020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2382、26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丙○○擔任藥廠業務多年,家中亦經營藥局;被告甲○○具有藥劑師資格,曾擔任高雄市藥劑師公會理事長,亦為高雄地區多家藥局實際負責人,2 人均有販賣偽藥之藥事法前科,被告甲○○甫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因製造一粒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原審同案被告卓建忠為懋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懋陽公司)之廠長。原審同案被告鄭福龍則為永在生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均熟知主管機關對於藥品製造、販售之規定,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被告丙○○、甲○○均明知芬納西泮( Nimetazepam,俗稱一粒眠)於 102年10月21日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為第三級管制藥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製造及販賣,竟共同基於製造及販賣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之犯意聯絡,謀議由甲○○出資新臺幣(下同)50萬元,由丙○○負責動手製造一粒眠,製成成品販售後,再以「三七分帳」(被告丙○○七成、被告甲○○三成)方式計算酬勞。謀議既定,被告丙○○即利用人頭在桃園縣大園鄉「家樂福」賣場附近不詳地點承租製毒廠房(下稱桃園大園工廠)、購買打錠機、包裝機等製毒設備及原料,由被告丙○○自102年10月21日後至103年 1月間,在桃園大園工廠內,依一定比例將含有 Nimetazepam成分之粉末及玉米修飾澱粉等輔型劑及副原料置入打錠機內,設定硬度及重量後,打錠製成第三級毒品一粒眠共約 150萬粒,再利用包裝機、塑膠鋁箔紙包裝,以5萬粒為單位裝成1箱,伺機販賣牟利。被告丙○○因自彰化住處往返桃園廠房費時,於103年1月初指示原審追加被告胡世偉找人頭出面承租彰化縣彰化市○○○路00巷 000號廠房(下稱彰化工廠),擬作為製毒工廠,自103年2月 5日起,陸續指示原審追加被告胡世偉將打錠機、包裝機等製毒器具、設備及原料自桃園大園工廠載往彰化工廠放置。被告丙○○另指示原審追加被告胡世偉將一粒眠成品約 150萬粒以貨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新竹貨運」司機運送至胡世偉位於彰化縣和美鎮○○路000巷0號住處 2樓藏放,伺機販賣牟利,原審追加被告胡世偉因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一粒眠。嗣於103年3月 4日,胡世偉因通緝在彰化工廠遭員警逮捕到案,被告丙○○即行前往胡世偉住處將藏放之一粒眠成品 150萬粒全數載回被告丙○○所承租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路○○巷0○0號倉庫(下稱浮圳巷倉庫)藏放,另透過不知情之李昭德友人商請不知情之盧正枝將製毒機具打錠機、包裝機各 1台寄放在盧正枝所經營枝「宗鑫工廠」(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號)外。嗣於 103年10月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林」之成年男子向被告甲○○表示願以 100萬元之代價,向被告甲○○購買25萬顆之一粒眠,被告甲○○即於103年11月1日透過不知情之友人順路前往彰化縣員林鎮被告丙○○住處,將20萬元交付被告丙○○作為訂金,商請被告丙○○於 103年11月2日如數將一粒眠成品5箱載往被告甲○○位於高雄市前鎮區鎮○路000巷00號倉庫,再由被告甲○○於103年11月5或6日載往高雄市88快速道路附近之高爾夫練習場內之停車場,當場交付給「阿林」,得款100萬元。 ⒉被告丙○○、原審同案被告卓建忠明知製造西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相關程序,而藥品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詎其等共同竟基於擅自製造偽藥之反覆實施犯意,由被告丙○○先以通訊軟體與原審同案被告卓建忠聯繫後,於 103年10月13日前往懋陽公司,當面將屬於藥事法第6條第1款所定之含有「 Sibutramine」藥品成分之主原料交付給原審同案被告卓建忠,指定調配比例配方,以每粒約0.24元之代價,委由原審同案被告卓建忠在懋陽公司內,以公司之設備機具,將被告丙○○所交付之含有上開西藥成分之主原料,摻入硬脂酸鎂等副原料,填充於膠囊內,而製成藍白膠囊而有減肥功能之偽藥,並於103年10月底、11月間,由原審同案被告卓建忠分2次在高雄九如交流道附近交付給被告丙○○3萬粒及9萬粒之藍白膠囊減肥藥成品,並向被告丙○○收取代工費用 7000元及2萬2000元。 ⒊被告丙○○、甲○○、原審同案被告鄭福龍知VIAGRA(威而鋼)、CIALIS(犀利士)分別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美商瑞輝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禮來公司)所生產製造及經銷之藥品,而「VIAGRA」、「威而鋼」、「犀利士」、「CIALIS」等商標,分別經上開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權,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西藥、藥劑等商品,均仍在專用期間內;其等亦明知被告丙○○自102 年間起,以不詳之代價,向大陸地區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購入之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偽藥「威而鋼」、「犀利士」(含包裝紙、雷射貼紙、說明書);被告丙○○以40萬元向林永智購入之含有「Chloramphenicol」、「Silden-afil」及「 Sibutramine」等西藥成分之「馬卡」紅色膠囊及藍白膠囊減肥藥,均係不詳之人士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而其中上開偽藥「威而鋼」、「犀利士」之外包裝盒、雷射標籤貼紙及藥品說明書,因擅用他人商標圖樣而屬仿冒商標商品,其等 3人竟基於反覆實施販賣、運送偽藥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由被告丙○○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代價,販賣給原審同案被告鄭福龍、被告甲○○ 2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偽藥;原審同案被告鄭福龍、被告甲○○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二所示之代價,販賣予附表二所示之偽藥給附表二所示之藥局或藥商。 ㈡員警於103年12月9日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丙○○住處、浮圳巷倉庫、懋陽公司住處執行搜索,另經被告丙○○自願帶同員警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號宗鑫工廠,分別扣得如附表三編號㈠至㈣所示之一粒眠成品約77萬顆(純度為1%,總純質淨重為1540.85公克)、半成品、仿冒之偽藥、偽藥包裝、製造偽藥及一粒眠之工具、器具等物另在懋陽公司扣得附表三編號㈤所示與製造偽藥有關之物。嗣於 103年12月18日經原審同案被告鄭福龍同意前往其住處搜索,扣得臺灣企業銀行及華南銀行活儲帳戶 1本、重點客戶資料袋4張、非重點客戶資料袋53張、藥局名片等物。 ㈢因認被告丙○○、甲○○就上揭㈠⒈部分所為,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丙○○就前開㈠⒉部分所為,係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 1項之製造偽藥罪嫌。被告丙○○、甲○○就上開㈠⒊部分所為,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及商標法第97條(按起訴書誤載為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等罪嫌等語。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04條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 364條規定,為第二審之審判所準用。又按違反刑法第255條等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第 2項)與第23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5條第1項、第2項分別訂有明文,即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列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原則上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例外始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移送該管高等法院。而事實較無同一基礎關係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列之相牽連案件,既原則上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則基於同一法理,事實較有同一原因基礎關係之屬及非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法從一重之非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罪名處斷之案件,關涉以智慧財產權利是否受法律上肯認為前提之專業上判斷,自亦應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63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違反刑法第 255條案件之第二審程序,除因與其他刑事案件相牽連,且經智慧財產法院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者外,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復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 317條、第 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 5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以被告丙○○、甲○○分別涉犯上揭罪嫌提起公訴,而經原審認核被告丙○○、甲○○就上揭㈠⒈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又核被告丙○○就前開㈠⒉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 1項之製造偽藥罪。再核被告丙○○、甲○○就上開㈠⒊部分所為,皆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同法第86條第2項之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之藥物及仿單罪、商標法第97條(並說明起訴書誤載為商標法第82條,一併更正)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嗣被告丙○○、甲○○不服提起上訴。而就被告 2人所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部分,係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所列,為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之刑事案件,是本案雖因被告丙○○另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同法第86條第 2項之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之藥物及仿單罪;被告甲○○另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同法第86條第2項之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之藥物及仿單罪等,然揆諸上開理由所示,本案之第二審程序應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對之應無管轄之權。 四、觀諸被告丙○○、甲○○之上訴狀與上訴理由狀均載明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轉本院處理,是被告丙○○、甲○○向本院提起上訴,核與上開專屬管轄之規定未合,自應由本院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64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附表一(被告丙○○販售偽藥情形) ┌────────┬───┬─────────────┬──────┐ │時間 /地點 │販售對│偽藥品名/單價 │價格 │ │ │象 │ │ │ ├────────┼───┼─────────────┼──────┤ │103年9月22日 │鄭福龍│威而鋼/每瓶(30粒) 550元 │3萬元 │ │高雄市苓雅區建軍│ │犀利士/每盒(4粒) 100元 │惟各買入幾瓶│ │路802醫院旁 │ │減肥藥/每瓶(1000粒) 300元 │威而鋼或犀利│ │ │ │ │士不詳。 │ ├────────┼───┼─────────────┼──────┤ │102年11月14日 │鄭福龍│威而鋼/每瓶(30粒) 550元 │15萬5000元 │ │高雄市苓雅區建軍│ │犀利士/每盒(4粒) 100元 │惟各買入幾瓶│ │路802醫院旁 │ │ │威而鋼或犀利│ │ │ │ │士不詳。 │ ├────────┼───┼─────────────┼──────┤ │103年1月25日 │鄭福龍│同上 │6000元 │ │高雄市苓雅區建軍│ │ │惟各買入幾瓶│ │路802醫院旁 │ │ │威而鋼或犀利│ │ │ │ │士不詳。 │ ├────────┼───┼─────────────┼──────┤ │103年4月23日 │鄭福龍│同上 │3萬9000元 │ │高雄市苓雅區建軍│ │ │惟各買入幾瓶│ │路802醫院旁 │ │ │威而鋼或犀利│ │ │ │ │士不詳。 │ ├────────┼───┼─────────────┼──────┤ │102年8月13日 │鄭福龍│同上 │16萬7000元 │ │高雄市苓雅區建軍│ │ │惟各買入幾瓶│ │路802醫院旁 │ │ │威而鋼或犀利│ │ │ │ │士不詳。 │ ├────────┼───┼─────────────┼──────┤ │102年8月17日 │鄭福龍│同上 │1萬5000元 │ │高雄市苓雅區建軍│ │ │惟各買入幾瓶│ │路802醫院旁 │ │ │威而鋼或犀利│ │ │ │ │士不詳。 │ ├────────┼───┼─────────────┼──────┤ │103年初 │鄭福龍│馬卡/每粒10元 │購入1萬粒, │ │高雄市鳳山區建軍│ │ │共10萬元。 │ │路某處 │ │ │ │ ├────────┼───┼─────────────┼──────┤ │103年7、8月間 │甲○○│威而鋼/每瓶(30粒) 600元 │威而鋼50瓶 │ │高雄市前鎮區瑞春│ │犀利士/每盒(4粒)150元 │犀利士30瓶 │ │街67號甲○○經營│ │ │共3萬4500元 │ │之健新藥局 │ │ │ │ ├────────┼───┼─────────────┼──────┤ │103年5月間 │甲○○│同上 │價金約7萬元 │ │同上 │ │ │惟各買入幾瓶│ │ │ │ │威而鋼或犀利│ │ │ │ │士不詳。 │ └────────┴───┴─────────────┴──────┘ 附表二(原審同案被告鄭福龍、被告甲○○販賣偽藥情形) ┌───┬───┬────────┬────────┬───────┐ │行為人│販售對│時間/地點 │偽藥品名/單價 │總價 │ │ │象 │ │ │ │ ├───┼───┼────────┼────────┼───────┤ │鄭福龍│張漢淵│102年中 │馬卡/每粒20至25 │總價不詳 │ │ │ ├────────┤元 │ │ │ │ │在高雄以新竹貨運│ │ │ │ │ │或郵局寄送方式寄│ │ │ │ │ │至臺北市○○路0 │ │ │ │ │ │段00號5樓 │ │ │ ├───┼───┼────────┼────────┼───────┤ │鄭福龍│林百良│102年7、8月間 │每粒30元 │總價不詳 │ │ │ ├────────┤ │ │ │ │ │在高雄以新竹貨運│ │ │ │ │ │或郵局寄送方式寄│ │ │ │ │ │至臺中市太平區○│ │ │ │ │ │○路000號 │ │ │ ├───┼───┼────────┼────────┼───────┤ │鄭福龍│葉俊良│102年9月2日 │馬卡/每粒27-30元│500粒1萬3500元│ │ │ ├────────┼────────┼───────┤ │ │ │103年3月14日 │ │400粒1萬2000元│ │ │ ├────────┼────────┼───────┤ │ │ │103年3月29日 │ │200粒6000元 │ │ │ ├────────┼────────┼───────┤ │ │ │103年7月9日 │ │500粒1萬3500元│ │ │ ├────────┼────────┼───────┤ │ │ │103年8月7日 │ │500粒1萬3500元│ │ │ ├────────┼────────┼───────┤ │ │ │103年10月29日 │ │500粒1萬3500元│ │ │ ├────────┼────────┼───────┤ │ │ │在高雄以新竹貨運│ │ │ │ │ │或郵局寄送方式寄│ │ │ │ │ │至嘉義嘉義市○○│ │ │ │ │ │○街000號 │ │ │ ├───┼───┼────────┼────────┼───────┤ │鄭福龍│彥芳藥│102年12月間 │減肥藥/每瓶(1000│總價不詳 │ │ │局 ├────────┤粒) 7000元 │ │ │ │ │由鄭福龍親自送到│ │ │ │ │ │屏東市○○路00號│ │ │ ├───┼───┼────────┼────────┼───────┤ │鄭福龍│廖冠銘│102年年底 │減肥藥/每瓶(1000│總價不詳 │ │ │ ├────────┤粒) 7000元 │ │ │ │ │親自送往高雄廖冠│威而鋼/每瓶(30粒│ │ │ │ │銘住處路旁 │0000-0000元 │ │ ├───┼───┼────────┼────────┼───────┤ │鄭福龍│綽號「│102年6至8月間 │減肥藥/每瓶(1000│共賣出4次,價 │ │ │阿布拉├────────┤粒) 3000元 │金共約30萬元 │ │ │」之成│高雄市河西路與中│威而鋼/每瓶(30粒│惟各買入幾瓶 │ │ │年男子│華路交岔口 │600元 │威而鋼、犀利士│ │ │ │ │犀利士/每盒(4粒 │或減肥藥不詳。│ │ │ │ │) 100元 │ │ ├───┼───┼────────┼────────┼───────┤ │鄭福龍│東昇藥│102年7、8月間 │威而鋼/每瓶(30粒│約10瓶,2萬 │ │ │局(陳 ├────────┤2200元 │2000元 │ │ │昭宏) │親自送往高 │ │ │ │ │ │雄市前鎮區○○○│ │ │ │ │ │路000號1樓東昇藥│ │ │ │ │ │局 │ │ │ ├───┼───┼────────┼────────┼───────┤ │鄭福龍│崧柏藥│103年初 │威而鋼/每瓶(30粒│8瓶,1萬6800元│ │ │局 ├────────┤2100元 │ │ │ │ │親自送往高雄市鼓│ │ │ │ │ │山區○○路000號 │ │ │ │ │ │崧柏藥局 │ │ │ ├───┼───┼────────┼────────┼───────┤ │甲○○│蔡昇榮│102年9月12日 │威而鋼/每瓶(30粒│威而鋼50瓶、犀│ │ │ ├────────┤1100元 │利士30瓶共6萬 │ │ │ │高雄市前鎮區○○│犀利士/每盒(4粒)│8000元 │ │ │ │街00號甲○○所經│450元 │ │ │ │ │營之健新藥局 │ │ │ │ │ ├────────┼────────┼───────┤ │ │ │103年5月中旬後 │同上 │價金約10萬元 │ │ │ │ │ │惟各買入幾瓶 │ │ │ │ │ │威而鋼或犀利 │ │ │ │ │ │士不詳。 │ └───┴───┴────────┴────────┴───────┘ 附表三扣案物品 ┌──────┬───────────────┐ │編號/分類 │品名/數量 │ │ │ │ ├──────┼───────────────┤ │(一)製毒、製│打錠機1台、包裝機1台、手動推 │ │ 造偽設備│高機1台、吸塵器1台、空氣壓縮機│ │ │1台、工具箱2組、電子秤1台、游 │ │ │標尺1支、數字鉛印1組、製毒鍋1 │ │ │組、封口機2台、打錠機模具3箱、│ │ │截紙機3台、磅秤1台、打錠機漏斗│ │ │1台、沖壓式膠囊填充機1台、自動│ │ │膠囊排放機1台、一粒眠製造光碟 │ │ │12片、研磨機3台、搗缽器1組、日│ │ │期打印機1台、保護膜1支、電暖器│ │ │2台、打錠器1組、攪拌器1支、篩 │ │ │網1支、電子秤(KALUN牌)1台、 │ │ │攝影機SONY1台、插頭5個、玻璃球│ │ │管3支、K他命體外試劑卡1盒、嗎 │ │ │啡體外試劑卡1盒、橡膠吸嘴1包、│ │ │各方材料寬53mm長 │ ├──────┼───────────────┤ │(二)一粒眠成│一粒眠包裝紙(牛皮紙袋裝)1包 │ │ 品、半成│芬納西泮(毛重958.5公克)1包、│ │ 品及包裝│一粒眠包裝紙(大陸版)、2013/9│ │ 有關之扣│/5包1、一粒眠包裝紙(大陸版字 │ │ 案物 │體排序有問題)1包、一粒眠包裝 │ │ │紙(大健版)1包、一粒眠包裝紙 │ │ │(公司版)1包、一粒眠樣本(可 │ │ │能公司版)1包、一粒眠包裝紙( │ │ │公司版)1包、一粒眠包裝紙(一.│ │ │ 司二大健三混)1包、一粒眠成品│ │ │(毛重15916公克)1箱、一粒眠(│ │ │毛重15634. 5公克)1箱、一粒眠 │ │ │(毛重15668公克)1箱、一粒眠(│ │ │毛重15464公克)1箱、一粒眠(毛│ │ │重15573公克)1箱、一粒眠(毛重│ │ │15555公克)1箱、一粒眠(毛重14│ │ │247公克)1箱、一粒眠(毛重1576│ │ │5公克)1箱、一粒眠(毛重15497 │ │ │公克)1箱、一粒眠(毛重16143公│ │ │克)1箱、一粒眠(毛重15445.5公│ │ │克)1箱、一粒眠(毛重15825公克│ │ │)1箱、一粒眠(毛重15646.5公克│ │ │)1箱、一粒眠(毛重15310公克)│ │ │1箱一粒眠(毛重2089.2 公克)、│ │ │一箱一粒眠(毛重1143.3 公克) │ │ │1包、一粒眠粉狀(毛重1573.1公 │ │ │克)1包、一粒眠(毛重3821.5公 │ │ │克)1包、一粒眠(毛重3830.5公 │ │ │克)1包、一粒眠樣本(12/21)1 │ │ │包。 │ ├──────┼───────────────┤ │(三)販賣或製│威而鋼錠(公司貨)1盒、威而鋼 │ │ 造偽藥之│說明書6袋、威而鋼說明書2箱、威│ │ 成品及用│而鋼空瓶罐5箱、威而鋼瓶蓋3袋、│ │ 品 │威而鋼空瓶(大)1箱、威而鋼標 │ │ │籤貼紙1捆、威而鋼雷射標籤貼紙 │ │ │1包、威而鋼(1罐30顆)11罐、威│ │ │而鋼(毛重618.5公克)1包、威而│ │ │鋼樣本(毛重102公克)1包、Cial│ │ │is(公司貨)1盒、犀利士(Ciali│ │ │s)成品480盒、犀利士包裝盒1捆 │ │ │、犀利士說明書8捆、減肥藥(1罐│ │ │1000顆)100罐、馬卡壯陽藥1萬 │ │ │4,850、A.T . 橘色1罐、玻. 原料│ │ │2包、紙箱25個、玻尿酸2包、紅麴│ │ │2包、納豆(1包1公斤)6包、不明│ │ │藥品樣本1包、玉米修飾澱粉(總 │ │ │計毛重76公克)1包、馬鈴薯修飾 │ │ │澱粉(毛重96.7公克)1包、玉米 │ │ │修飾澱粉(毛重17. 4265公克)1 │ │ │袋、一粒眠包裝紙1批、夾鏈袋( │ │ │大)1包、膠囊器10組、清潔工具1│ │ │包、空膠囊(7包毛重2577. 5公克│ │ │)、潤滑劑5罐(17.公克)、L標籤 │ │ │貼紙1捆、金真頭標誌貼紙1捆。 │ ├──────┼───────────────┤ │(四)其他藥品│樂穩錠(1盒1000Tabs顆)3盒、癒│ │ │利舒昐錠(總計2823顆)1包、易 │ │ │舒錠(1盒400顆8盒安定文(1盒 │ │ │100顆5盒安祈平總計500顆)、易舒│ │ │錠(1盒400顆加26顆) 2盒、心益膠│ │ │囊(毛重136.2公克)1包、樂穩錠│ │ │(毛重226.5公克)1包、安靜錠(│ │ │毛重220公)1包、安祈平(毛重 │ │ │203.8克)1包、舒得夢膠囊(毛重│ │ │31.4公克)1包、煩靜錠(毛重55 │ │ │公克)1包、克痾平錠(毛重43.8 │ │ │公克)1包、福安源錠(毛重34.3 │ │ │公克)1包、舒寧眠膠囊(毛重 │ │ │13.2公克)1包、樂平片錠(毛重 │ │ │22.9公克)1包、安靜錠(毛重 │ │ │13.9公克)1包、樂比克(1盒100 │ │ │顆)康眠定(每盒30顆)2盒、利福│ │ │全(每盒100顆)1盒、悠然錠(每│ │ │罐1000顆)1罐、維他命B2共68罐 │ │ │、安中散4罐、不明咖啡色錠(總 │ │ │計毛重4926.5公克)3包、不明白 │ │ │色錠(總計毛重5539.5公克)3包 │ │ │、打錠用粉末(總計毛重1048公克│ │ │)1包、維他命B2空罐(總計30罐 │ │ │)1包。 │ ├──────┼───────────────┤ │(五)在懋陽公│一粒眠1包、銷貨單1張、紅包裝紙│ │司扣得之物 │2卷、銀色包裝紙1卷、筆記本1本 │ │ │、不明粉末(含罐)1罐、藥錠( │ │ │白色)1罐、(新歷芳硬空膠囊) │ │ │藍白膠囊1包、白色膠囊藥罐2罐、│ │ │三星牌手機含門號1支、蘋果手機 │ │ │不含門號1支、產品製令單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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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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