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1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孟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孟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孟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11月25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謝孟宏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 2年10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 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 2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11月25日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孟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犯 罪 日 期│102.07.01 │103年3月間某日至104.02.13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33號 ││機關年度案號│8號 │ │├─┬────┼──────────────┼────────────────┤│最│法 院│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苗簡字第8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 ││實├────┼──────────────┼────────────────┤│審│判決日期│104.02.12 │104.12.08 │├─┼────┼──────────────┼────────────────┤│確│法 院│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苗簡字第8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541號 ││決├────┼──────────────┼────────────────┤│ │判決確定│104.03.09 │105.03.03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72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67號 ││ │【已執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