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1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康應龍吳進發高文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孟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孟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孟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11月25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謝孟宏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 2年10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 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 2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11月25日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孟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犯 罪 日 期│102.07.01 │103年3月間某日至104.02.13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33號 ││機關年度案號│8號 │ │├─┬────┼──────────────┼────────────────┤│最│法 院│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苗簡字第8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 ││實├────┼──────────────┼────────────────┤│審│判決日期│104.02.12 │104.12.08 │├─┼────┼──────────────┼────────────────┤│確│法 院│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苗簡字第8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541號 ││決├────┼──────────────┼────────────────┤│ │判決確定│104.03.09 │105.03.03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72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67號 ││ │【已執畢】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18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