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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康應龍吳進發高文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誌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誌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誌誠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詹誌誠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詹誌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共5次)    │有期徒刑8月(共3次)│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①101.08.01             │①101.08.07上午10時 │101.08.21上午10時 │
│            │②101.08.03上午9時      │②101.08.09         │-101.08.22        │
│            │③101.08.03上午11時26分 │③101.08.21         │                  │
│            │④101.08.07中午         │                    │                  │
│            │⑤101.08.20下午3時      │                    │                  │
│            │  -101.08.21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19651、20667、27506號   │第19651、20667、    │字第19651、20667、│
│            │                        │27506號             │27506號           │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
│實│        │、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 │1627號、103年度上易 │1627號、103年度上 │
│審│        │1417號                  │字第1407、1417號    │易字第1407、1417號│
│  ├────┼────────────┼──────────┼─────────┤
│  │判決日期│104.05.21               │104.05.21           │104.05.21         │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
│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 │1627號、103年度上易 │1627號、103年度上 │
│  │        │1417號                  │字第1407、1417號    │易字第1407、1417號│
│  ├────┼────────────┼──────────┼─────────┤
│  │判決確定│104.05.21               │104.05.21           │104.05.21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原判決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
│            │撤銷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0宣告刑即有期徒刑1年3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0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