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姚勳昌陳玉聰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程凱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凱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程凱濱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乙案中,程凱濱原被判處如該判決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10罪,其有期徒刑部分原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茲其中編號10之罪所處之6月有期徒刑部分,因屬未經起訴之訴外裁判,故業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刑事判決予以撤銷,致其餘9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須另定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判5次)  │有期徒刑3月(判3次)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1.08.01、101.08.03│101.08.07、101.08.09│101.08.21-101.08.22 │
│                │(2次)、101.08.07、  │101.08.21           │                    │
│                │101.08.20-101.08.21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0668、27507號等  │第20668、27507號等  │第20668、27507號等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
│  │            │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
│  │            │1407、1417號        │1407、1417號        │1407、141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05.21      │     104.05.21      │     104.05.21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
│  │            │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
│  │            │1407、1417號        │1407、1417號        │1407、1417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4.05.21      │     104.05.21      │     104.05.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82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