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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邱顯祥王增瑜林源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源 森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贓物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判3次)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12月6日     │   102年4月17日   │                  │
│            │                    │   102年5月2日    │                  │
│            │                    │   102年6月5日    │                  │
├──────┼──────────┼─────────┼─────────┤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                  │
│機關年度案號│第7043號            │字第5787、6012、68│                  │
│            │                    │74、6875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89號│102年度訴字第97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4年10月27日    │   104年6月30日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89號│102年度訴字第975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104年10月27日    │   104年12月3日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5 年度執│                  │
│            │第6517號            │更字第464號累犯更 │                  │
│            │                    │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年2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6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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