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明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明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明煌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情形,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5 年4 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羅明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文書 │強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103.04.27 │103.04.27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偵字笫│臺中地檢103 年度偵字笫│ ││年度案號 │14571 、14837 、19336 │14571 、14837 、19336 │ ││ │、21597 、21706 、2401│、21597 、21706 、2401│ ││ │1 號 │1 號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10.21 │104.10.21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466號 │ ││決├──────┼───────────┼───────────┼───────────┤│ │確定判決日期│104.10.21 │105.02.25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之案件 │得社勞 │不得社勞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 │17069號(已執畢,103. │4272號(刑期105.4.11~│ ││ │8.9.19~103.10.18,共 │108.4.30) │ ││ │計61日羈押折抵刑期期滿│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