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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仁松林榮龍林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饒政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饒政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饒政欽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數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所犯如附表編號1-4、9-10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罪刑,如附表編號5 -8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罪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5年4月2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饒政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3.08.03 │103.08.03 │103.09.24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150號 │第1150號 │第86號 ││ │ │ │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最├──────┼───────────┼───────────┼───────────┤│後│ │103年度訴字第513號 │103年度訴字第513號 │104年度訴字第61號 ││事│案 號│ │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4.04.07 │104.04.07 │104.05.13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確├──────┼───────────┼───────────┼───────────┤│定│ │103年度訴字第513號 │103年度訴字第513號 │104年度訴字第61號 ││判│案 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4.04.23 │104.04.23 │104.05.21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之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1594號(編號1-2定應執 │1594號(編號1-2定應執 │1920號(編號3-4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9月) │行有期徒刑9月) │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3.09.26下午4時20分往│103.08.02 │103.09.19 ││ │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86號 │3499、3502、3976號 │4957號 ││ │ │ │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最├──────┼───────────┼───────────┼───────────┤│後│ │104年度訴字第6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9號 │104年度易字第224號 ││事│案 號│ │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4.05.13 │104.05.25 │104.07.06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確├──────┼───────────┼───────────┼───────────┤│定│ │104年度訴字第6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9號 │104年度易字第224號 ││判│案 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4.05.21 │104.06.18 │104.07.20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之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1920號(編號3-4定應執 │2423號 │2704號 ││ │行有期徒刑10月) │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未遂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4.03.25 │104.03.25 │103.11.19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350號 │第350號 │1991號 ││ │ │ │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最├──────┼───────────┼───────────┼───────────┤│後│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104年度易字第887號 ││事│案 號│ │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4.07.21 │104.07.21 │104.12.24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確├──────┼───────────┼───────────┼───────────┤│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104年度易字第887號 ││判│案 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4.07.21 │104.07.21 │105.01.27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得易科 ││之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3050號(編號7-8定應執 │3050號(編號7-8定應執 │356號 ││ │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編 號│ 10 │ │ │├────────┼───────────┼───────────┼───────────┤│罪 名│竊盜未遂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104.01.14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1201號 │ │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最├──────┼───────────┼───────────┼───────────┤│後│ │105年度上易字第58號 │ │ ││事│案 號│ │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5.02.24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確├──────┼───────────┼───────────┼───────────┤│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8號 │ │ ││判│案 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5.02.24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 │ ││之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 ││ │1296號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2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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