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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仁松林美玲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國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林國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林國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9年 │ │├────────┼──────────┼──────────┼──────────┤│犯 罪 日 期│102.8.19 │103.1.9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1823號 │第1796號 │ │├─┬──────┼──────────┼──────────┼──────────┤│最│法 院│臺灣高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9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4.27 │104.8.27 │ │├─┼──────┼──────────┼──────────┼──────────┤│確│法 院│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9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566 │ ││決│ │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4.27 │104.11.25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字第866號(新北地檢 │第17071號 │ ││備 註│104年度執字第7314號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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