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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康應龍張靜琪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振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振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陳振達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振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共33次│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6次│
├────────┼──────────┼──────────┼──────────┤
│ 犯  罪  日  期 │102.10.11~103.06.13│103.3.31~103.6.17   │102.11.22~103.6.19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1706號           │第21706號           │第21706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10.21       │     104.10.21      │    104.10.21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  │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    104.10.21       │     104.10.21      │     104.10.21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7069號           │第17069號           │第1706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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