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32號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VU DUC TUYEN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中文名:武德選)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23號,中 華民國104年4月30日刑事確定判決(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1990號,原審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 訴字第6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18、17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告即聲請人武德選因不服原審判決處刑分別為武德選有期徒刑16年、阮文話有期徒刑9年,論刑後。因不服上訴臺中 高分院二審改判為被告武德選有期徒刑15年,被告阮文話有期徒刑7年6月,目前執行中。 (二)上開兩人雖分別論處16年、9年有期徒刑,後改判為15年、7年6月不等刑罰,雖兩人均已服刑中,但兩人均為越南外籍 人士,因全不解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且死者杜文永曾因打傷被告武德選其頭部過,事情發生的當天,警察抓到被告,問被告的話,也有給聽監聽錄音,但是當時因為太過緊張,想不太起來那天的內容,但現在被告想起來了,那天的談話內容是阮長江叫阮文話把杜文永的血跡擦在被告的衣服上,想辦法讓警察以為是被告殺的人。被告想聽102年2月18日那天的通話譯文,時間是當天大約下午4點至6點的通話內容,當時的通話內容大概是阮長江叫被告幫他拿一把水果刀到阿雪越南河粉小吃店的外面,他說他要用,被告向小吃店的老闆娘借了一把水果刀放在外面。被告想聽102年2月18日下午6 點至8點的通話譯文,當時被告有打電話給阿雪是阮長江叫 被告打給阿雪,他叫被告把他的話講給阿雪聽,並不是被告自己要打電話給阿雪的,請庭上明察,以還清被告之正犯之冤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臺抗字第337號判例、103年度臺抗字第124號、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23號殺人案件之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因之,上開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