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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仁松林宜民林榮龍

原告
三川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百合
被告
吳東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05、721號偽造有價證劵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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