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
- 原告
- 三川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百合
- 被告
- 吳東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05、721號偽造有價證劵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05、721號偽造有價證劵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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