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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姚勳昌王邁揚胡宜如

原告
陳欣妤(即陳妍婷)
原告
汪思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被告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金龍
被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杜秋麗
被告
林正治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556 號、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354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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